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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7-19 14:4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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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吉政令第278号)、《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知》(吉公规〔202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范围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管理,发放临时号牌,现通告如下:

一、发放范围

主要针对2024年6月30日前购买,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设计车速、整车质量(含电池)、蓄电池标称电压、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等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的,且未被批准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电动自行车。

二、集中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登记,集中登记工作至2024年08月31日止。在此期间,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小刀电动自行车定点登记处、雅迪电动自行车定点登记处、爱玛电动自行车定点登记处)免费申领临时号牌。在集中登记期结束后,车辆所有人逾期未申领临时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

三、有效期限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有效期至2026年08月31日,临时号牌有效期届满后号牌自动作废,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理。

四、相关要求

(一)申请办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要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合法性负责。

(二)对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车一律不予核发临时号牌。

(三)电动摩托车及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范围内。

(四)鼓励登记临时号牌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购买相关保险。

(五)鼓励有电动自行车使用需求的交通参与者,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特此通告。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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