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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2 16:2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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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政办明电〔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吉林省献血条例》,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快推进我市无偿献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无偿献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内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因此,做好无偿献血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的职责,无偿献血是一项长期的社会公益事业,是体现社会文明进步、公民奉献精神和建设和谐社会、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无偿献血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动员符合条件的公民定期参加无偿献血。将无偿献血工作有计划的纳入本单位的长期工作任务。

二、制定无偿献血工作计划

根据《吉林省献血条例》第六条:“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医疗用血需求和适龄公民人数等情况,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公民献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献血工作计划,动员、组织本辖区内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适龄公民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为做好我市团体无偿献血工作,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根据市中心血站通知的具体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做好献血人员的落实工作。以后每年的献血活动都按照市卫健局制定的《无偿献血动员招募工作指导性安排表》执行。

三、建立无偿献血激励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和《吉林省献血条例》第十条“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安排休息和给予补贴。”结合我市实际,建议各有关单位给予献血补助标准为:500—1000元(捐献机采血小板可给予双倍补助,省直属单位可参照省直机关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按照以上规定对参与献血的职工及居住区公民适当给予一定营养补助费和人文关怀(休息1~2天)。

四、组织开展无偿献血表彰活动

根据《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吉林省献血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积极参加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中心血站负责收集、统计相关申请材料,按照规定的表彰奖励权限上报,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奖励表彰活动。

五、深入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

宣传部门以及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加强无偿献血的公益性宣传,免费播放无偿献血公益广告,报道无偿献血的先进事迹,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工作,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教育部门要把无偿献血工作纳入学生健康教育内容,开展血液生理知识及献血相关知识的教育。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谋划宣传活动,在“6·14世界献血者日”前后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形成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工作模式,持续提升公民无偿献血的知晓率和参与度,保障血液安全供应。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无偿献血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加强对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组织推进献血工作,组织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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