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高速公路沿线擎天柱(高立柱)(以下简称高立柱)广告设施管理,消除道路及结构安全隐患,优化路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辖区高速公路沿线高立柱广告设施手续核查工作通告如下:
一、核查范围
梅河口市行政区内G1212沈吉高速、G1112集双高速全线建筑控制区及沿线依法应当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所有高立柱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二、申报时限及手续核查备案办理机关
凡在核查范围内设置的高立柱广告设施,其产权人、经营主体或实际控制人及利害关系人为责任主体,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2026年7月31日至2026年8月29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高立柱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文件等全套合法有效手续,并完成核查备案工作。各责任主体报备过程中须如实提供资料,不得隐瞒、虚报、拖延,积极配合核查工作。手续核查备案办理机关如下:
(一)高立柱广告设施设置在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流程办理核查备案登记。
(二)高立柱广告设施设置耕地等农用地及乡镇规划区的,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流程办理核查备案登记。
三、分类处置措施
所有广告设施责任主体须按期完成材料提交及手续核查备案。逾期未提交合法有效手续或经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将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逾期拒不拆除的,将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予以拆除,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设施产权人、经营主体承担;拒不承担的,将依法追缴。对拒不配合核查、阻碍行政执法的单位和个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违规设置、拒不报备、逾期未拆除的高立柱广告设施问题,监督举报电话:0435-12328,0435-4214706。联系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路政中队霍思齐(15204358789);市自然资源局调查监测中心耿士君(13904452323)。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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