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5)吉0581行审3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拆除毕朋(身份证号:220581********1498)的违法建筑物,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以上《行政裁定书》已依法送达并生效。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毕朋(身份证号:220581********1498)在收到本公告10个工作日内,拆除坐落于梅河口市新合镇双胜村四组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房屋住宅地上地下各一层,面积各362.95㎡,共725.9㎡,用地面积3309㎡。
二、如逾期未自行组织实施,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实施。
三、本次拆除违法建筑物、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毕朋(身份证号:220581********1498)承担。在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实施工作,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如有疑问,请联系杨振兴,联系电话:0435-4741323。
联系地址:梅河口市新合镇人民政府(新合村一组)。
特此公告。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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