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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梅河口市第四批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16 16:0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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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发〔202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科学规划,妥善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条件的关系,切实做好全市各类文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为规范文物的保护管理、修缮利用及日常管控工作,明确保护范围和管理责任,切实筑牢我市文物安全保护屏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第四批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予以公布。

附件:梅河口市第四批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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