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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30 16:1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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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政办函〔202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精神,紧扣全省“十五五”社会保障高质量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健全特殊困难群体兜底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位一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实施范围

在全市各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全面开展集体补助试点工作,重点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群体开展资助,力争实现辖区集体补助试点全覆盖。

二、补助对象

本次集体补助优先保障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群体,将该类人员列为首要补助对象,各乡镇(街道)可结合本地实际自主扩面。

(一)核心重点补助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等政策重点帮扶困难群体。各乡镇(街道)结合日常摸排、困难台账,优先全覆盖保障政策规定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群体,确定最终补助人员清单,做到精准识别、应补尽补。

(二)自主拓展补助对象。各乡镇(街道)可统筹所辖村(社区)集体经济实力,自主将符合参保条件的村集体群众纳入补助范围。

(三)基础参保要求。补助对象须为辖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年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完成个人缴费(含政府代缴),且未领取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法定养老待遇。

(四)不予补助情形。当年未缴费、中断缴费、仅补缴往年保费人员;户籍不在本村(社区)人员;存在弄虚作假、违规参保、冒领待遇等行为人员,一律不予补助。严格执行当年缴费、当年补助规定,严禁跨年度补助。

三、补助标准与方式

普惠定额补助:对符合条件人员统一补助,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四、资金来源与使用规范

(一)资金来源。村(社区)集体经营性收益、资产租赁收益、集体产业分红等合规可支配公益资金,以及社会公益组织、爱心人士定向捐赠资金。严禁举债补助、违规列支、向群众摊派费用。

(二)资金用途。所有集体补助资金全额计入参保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国家规定计息、可依法继承,仅用于提升个人养老保障积累,不冲抵个人应缴费用、不直接发放现金。

(三)资金管控。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全程留痕,一户一档、一年一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及群众监督。

五、职责分工

(一)市社保局。牵头统筹全市试点工作,负责政策解读、业务指导、方案复核、风险防控,开展基层业务培训,督导各乡镇(街道)规范落实补助名单民主决议、公示相关制度,确保程序合规、政策落地见效。

(二)各乡镇(街道)。履行属地主体责任,统筹做好辖区试点各项工作,指导所辖村(社区)依规履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村务公示流程,审核补助人员以及会议、公示全套档案材料,做好人员摸排识别、台账留存等相关工作。常态化督导试点开展,稳步推进扩面提质。

(三)市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及时共享特殊困难群体动态数据,指导乡镇(街道)精准识别补助对象,筑牢兜底保障防线。

六、工作要求

(一)压实兜底责任。各乡镇(街道)辖区试点应将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群体集体补助作为试点核心工作,优先保障、重点倾斜,坚决杜绝“重普惠、轻兜底”,切实通过集体补助缓解脱贫群众缴费压力,防范因老返贫风险。

(二)严守政策底线。严禁以集体补助替代个人缴费、超标补助、跨年度补助、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坚决杜绝优亲厚友、违规操作等行为。

(三)强化动态管理。建立特殊群体补助动态调整机制,各村(社区)每年根据人员增减、身份变动、集体经济变化,动态调整补助名单和标准,确保应补尽补、精准高效。

(四)健全长效机制。及时总结集体补助、困难群体精准帮扶的成熟经验,完善差异化补助工作机制,推动集体补助常态化、规范化运行,持续巩固民生保障和乡村振兴工作成效。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到2028年12月结束,上级政策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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