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市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将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护环境,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且我市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空气重污染等应对工作,按照我市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1.4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表1-1 环境突发事件分级
事件分级 |
危害程度 |
特别重大环境 事件(Ⅰ级) |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
重大环境事件 (Ⅱ级) |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
较大环境事件 (Ⅲ级) |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
一般环境事件 (Ⅳ级) |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我市在建立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方针,事故状态下,以人为本,尽量保护环境,减少财产损失,具体贯彻如下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环境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要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市政府是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主体。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专家组组成。
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Ⅱ级、Ⅰ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实施事件处置和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市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和相关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一般就近开设。同时,根据处置需要,可设置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件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和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工作组,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发展态势和应对工作需要,由事发地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并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涉及人员生命救助的,现场救援工作由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实施。
2.4 职能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是我市生态和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也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部门,综合协调我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收集、核实、报送、分析和研判工作,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2)针对因污染物排放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应急监测,组织排查污染源,查明事件原因,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并部署相关应急措施;
(3)针对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跟踪污染动态,提出控制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
(4)针对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且本市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做好动态跟踪监测,开展预警预测和分析,提出应对建议;
(5)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
(6)承担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落实市应急处置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
(7)落实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5 应急工作组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件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和宣传报道组8个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
职责: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和报告、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市水利局、市气象局。
职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3)污染控制组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
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扩散,防止污染事态恶化。
(4)事件调查组
牵头部门:市监察委。
组成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
职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行为。
(5)医疗救治组
牵头部门:市卫健局。
组成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和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6)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
组成部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
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受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7)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组成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职责:负责组织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参与、协助疏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8)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
职责: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对境内外新闻单位、媒体记者的组织和管理,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正面引导舆论。
(9)专家组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渔业、林业、气象、卫生等专业,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10)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市消防救援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等。
表2-1 紧急报警联系方式
序号 |
名称 |
联系方式 |
1 |
消防火警 |
119 |
2 |
医疗救援 |
120 |
3 |
公安救援 |
110 |
表2-2 外部联系通讯录表
序号 |
单位 |
办公电话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应急指挥中队 |
010-83933335 |
2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0431-85096333 |
3 |
吉林省环境应急指挥中心 |
0431-89963183 |
4 |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
0431-89963081 |
5 |
吉林省政府 |
0431-88904403 |
6 |
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 |
0435-4899907 |
7 |
火灾报警 |
119 |
8 |
治安报警 |
110 |
9 |
交通报警 |
122 |
10 |
医疗报警 |
120 |
3 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1)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①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②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③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事涉乡镇政府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2 预防工作
(1)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2)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①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地区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③从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④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⑤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3 预警及措施
3.3.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蓝色预警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
(2)预警发布
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方式进行发布,市生态环境局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根据事态发展情况作出调整。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及时报市政府备案。
3.3.2 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Ⅰ级、Ⅱ级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3.3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及时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
(5)做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准备;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如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市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3.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市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3.5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市生态环境局可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可能性;
(2)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公布咨询电话,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组织专家解读,广泛宣传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在危险区域设置危害警告标识,并根据需要,转移、疏散和安置可能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人员;
(4)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3.3.6 预警支撑系统
建立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系统、环境应急资源动态管理系统、环境应急处置技术库管理系统、环境应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环境应急预警平台、环境应急处置系统、环境应急事件评估系统。
4 应急响应和救援措施
4.1 报告与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救援、防控工作。
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政府报告。在突发特大、重大环境事件的紧急情况下,生态环境部门可直接报告生态环境部。
(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一般采用书面传真形式报告,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但随后要补报正式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终报采用书面报告,终报在补报和比去年同期下降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 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情况向省生态环境厅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求助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3 响应启动
(1)Ⅳ、Ⅲ级响应等级的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政府或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联动单位指导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2)Ⅱ级、I级响应等级的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政府或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并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市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根据水体、大气、土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不同类型,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必要时,可商请部队和武警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4.4 应急处置
4.4.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4.4.2 专项应急处置方案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4.4.3 指挥协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派出专家和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工作组按照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受灾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各类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抢修突发环境事件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向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
4.4.4 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环境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可指令现场实施如下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的扩散途径;
(3)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确定事件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以多种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组织专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趋势,不断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5)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现场信息传递的真实、及时与畅通,有效管理现场媒体,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汇报、向社会通报应急处置具体情况;
(6)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避免产生次生污染。
4.5 响应措施
4.5.1 应急监测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水体、大气、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水文、地貌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及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及时准确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及监测标准见下表。
表4-1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及监测标准
序号 |
类别 |
环境敏感目标 |
环境保护目标 |
1 |
环境空气 |
周边村屯及市区 |
环境空气质量达到GB3095-2012二级标准 |
2 |
地表水 |
辉发河 |
地表水质量达到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 |
3 |
地下水 |
区域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达到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 |
4 |
声环境 |
周边村屯及市区 |
声环境质量达到GB3096-2008中1、2、3、4类区标准 |
5 |
生态环境 |
区域周边生态系统 |
保护生态环境不受破坏,生态系统处于良性循环状态。 |
6 |
土壤 |
本市及周边区域 |
土壤质量达到GB36600-2018标准 |
4.5.2 人员疏散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迅速建立现场警戒区和重点防护区域,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影响的人员至安全区域。
4.5.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并根据治疗需要,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及时发布公众自身保护和健康提示,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等工作。
4.5.4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5.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6 分类处置
4.6.1 水体污染控制措施
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水利部门提供的水文信息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涉及饮用水污染的,水利部门要积极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地表水环境质量底线见下表。
表4-2 地表水环境质量底线
管控 区域 |
水质 现状 |
2020年目标 |
2030年目标 |
承载 状况 |
管控要求 |
污染物最大允许 排放量 |
辉发河 |
III类 |
《地表水环境 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体 |
《地表水环境 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体 |
地表水达标,有较大容量 |
重点控制生活直排源、工业源,提高污水处理水平,控制农业面源,增加水环境容量。 |
结合当地环保要求,最终确定的开发区污染物最允许排放量近期COD:100.38t/a、氨氮:10.4t/a;远期COD:138.7t/a、氨氮:13.87t/a。 |
4.6.2 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大气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关闭、封堵、喷淋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环境空气质量底线见下表。
表4-3 环境空气质量底线
分区 类型 |
分区亚类 |
区块位置 |
承载状况 |
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量 |
大气环 境重点 管控区 |
人口密集区 |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务用地 |
SO2、NOx、 PM10均有较大 环境容量 |
烟(粉)尘:5666t/a SO2:14612t/a NOx:4175t/a |
布局敏感区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一般管控区 |
除上述外其他区域 |
其他用地 |
4.6.3 土壤污染控制措施
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安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影响。土壤环境质量底线见下表。
表4-4 土壤环境质量底线
管控区域 |
具体分区位置 |
承载状况 |
管控说明 |
管控要求 |
居住用地污染 风险重点防控区 |
开发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土壤中各类污染物均满足GB36600-2018标准要求 |
建设前现状监测若出现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严格管控用地 |
严格污染场地开发利用和流转审批,在影响健康地块修复达标之前,禁止新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 |
建设用地污染 风险重点防控区 |
规划工业 产业用地 |
严格污染场地开发利用和流转审批,在影响企业正常食品、药品生产的地块修复达标之前,禁止项目新建医药、食品、农副食品加工企业。 |
||
一般区域 |
其他区域 |
严格污染场地开发利用和流转审批,在地块修复达标前禁止企业入区。 |
4.6.4 生态破坏控制措施
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林业等部门立即开展查明原因、损害调查和评估工作,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4.7 信息发布
(1)Ⅳ级、Ⅲ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政府或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
(2)Ⅱ级、I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市生态环境局提供发布口径。
(3)按照本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及统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及公众防范常识等,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引导社会舆论。
4.8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9 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按照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生态环境部的规定实施。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省政府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市政府或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市政府或乡、镇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4.10 应急结束及程序
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提出,经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或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11 应急总结
(1)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要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环境应急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上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
(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专家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1)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市突发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指导有关部门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9)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编制环境突发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10)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
(1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和实践经验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12)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可持续有机污染物的后期监测;
(13)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5.2 调查处理
对较大或其他认为需要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其他组成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对发生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生态恢复等工作。
5.4 保险
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特别是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污染事件的危险源单位应当进行强制保险。
5.5 环境损害评估和调查
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政府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工作。
5.6 生态环境恢复
事发地政府要根据市生态环境局要求,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以及应急专家库等专业队伍建设,公安、消防救援、卫健等部门要强化应急力量支援保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保障
市政府、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防护、处置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别和监测设施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同时,督促重点风险源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环境风险,配齐应急物资并加强管理,保障应急处置使用。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突发事件专业处置物资保障和储备信息动态管理,完善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储备点和调度规则等。
6.3 技术保障
组建专家库,为指挥决策提供智力保障。建立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物资储备信息、应急应对信息等数据库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援。
6.4 经费保障
按照市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运维、应急技术支持、专家聘用等工作性经费,按工作实际及预算安排列入部门预算管理。?
6.5 通信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6.6 人力保障
市政府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建设。形成市政府和有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
7 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
7.1 预警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修订。
7.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市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制度。
8 奖惩
8.1 表彰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吉林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程序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挤占、挪用、贪污、盗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9 应急预案的管理
9.1 预案的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修订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并上报市政府审定。
9.2 预案的备案
修订完善的预案应上报市政府备案。
9.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10 相关单位及职责
1.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及开展应急预案的主体单位。
2.市应急管理局:辅助相关部门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提供专家信息和技术支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视情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
3.市公安局:受理突发环境事件报警信息;参与因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不明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在专业部门指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划定管制区域,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通道;对突发环境事件事故现场、重要保护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对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人立案侦查。
4.市消防救援大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负责现场救援的现场指挥;参与制订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污染控制方案;配合专业人员对人员、设备实施洗消;在灭火救援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消防水造成次生环境污染。
5.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突发环境污染;提供运输工具并保证道路畅通;参与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中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
6.市水利局:参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处置、调查处理和评估,协助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相应对策;提供水利、排水等相关信息资料;协调实施河流的调水、配水等水环境污染水利控制措施;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设备事故有关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突发环境污染,参与制定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环境污染控制方案。
8.市卫健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伤病人员的急救转运和收治。
9.市住建局:组织开展市政工程(非交通类)、城镇燃气管线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突发环境污染;参与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10.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突发环境污染;参与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11.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和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市气象局:及时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所需的气象信息数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13.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对农业造成损害的调查和评估。
14.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15.市商务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储备。
16.市民政局:负责救灾物资储备,保障因灾转移安置人员基本生活。
17.事发地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生态环境局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人员疏散、污染控制等具体措施落实;组织实施环境污染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和生态修复工程;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18.涉事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报告,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提供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工艺、化学品信息、风险防控措施等相关资料;做好应急保障,协助做好污染防控和应急处置。
19.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相应职责。
11 名词术语
11.1 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练。
中毒:机体受毒物作用出现的疾病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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