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落实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落实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
退休后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确保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政策落实到位,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市政发〔200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和奖励标准
(一)本意见原则上适用于独生子女父母原所在市属企业于2004年5月1日之前已经改制,并已清算完毕的;独生子女父母原所在市属企业于2004年5月1日之后改制,奖励费应纳入而未纳入到清算费中,企业已经不复存在的;独生子女父母“买断工龄”并于原市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满60周岁时仍为无单位的人员。
(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
二、奖励发放办法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夫妻均为原市属改制企业人员,夫妻双方分别享受奖励待遇;夫妻双方中一方无单位,另一方为原市属改制企业人员,在原市属改制企业一方享受待遇,无单位一方不享受待遇;夫妻双方中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在原市属改制企业的,双方享受奖励待遇,在机关事业单位的一方由所在单位解决。
(二)企业改制时留有资产的,由原企业发放。
(三)被原市属企业开除、辞退以及擅自离职的独生子女父母,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政府负责发放。
(四)凡符合本意见规定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必须年满60周岁,方可领取奖励费。本意见规定条件以外的在职职工按吉政发〔2004〕16号文件规定,以办理退休手续为准。
(五)下列情况的独生子女父母不享受奖励待遇: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退休后死亡的;
2.吉政发〔2004〕16号文件实施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办理退休手续死亡的。
三、资金来源和支付时间
(一)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市财政预算,预算执行分年完成。以2010年为起始年,首发年兑现2005年以前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011年兑现2006年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以此顺延。
(二)每年确定1个月时间集中发放,对超时、超预算或结余部分自然滚动至下年。
四、奖励发放程序
(一)凡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时,持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视为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报表》等材料各一式三份,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申报、初审。
(二)社区(村)审核后,报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具体查验,无误后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审定。
(三)市人口计生部门审定后,由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将拟领取奖励费人员姓名及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情况等在社区(村)公示,15天内无异议的,由市人口和计生局统一发给奖励费。
(四)市人口计生局要在独生子女父母户口簿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上分别注明“视为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已发”。
五、组织实施
(一)为加强落实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奖励政策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梅河口市落实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政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要编制好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资金的中长期发放规划,确保预算顺利执行。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奖励对象、标准和程序发放奖励资金。对发现有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出具假证明,不认真审核,弄虚作假、冒领、重领奖励资金的或被证明有过错的责任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四)今后,凡市属企业改制、破产或清算的,必须将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计入清算费中,即时解决。
(五)本意见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因本意见未明确而有争议需要裁定的,裁定权由梅河口市落实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裁定。
附件:1. 梅河口市落实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政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视为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申报表
附件1
梅河口市落实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政策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卫红 副市长
副组长:李学军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蔡 丽 市人口计生局局长
魏 婧 市监察局局长
胡雅萍 市财政局副局长
于海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贾永晶 市社会保险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局,办公室主任由人口计生局副局长张德成担任。
附件2
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视为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报表
父母姓名 |
父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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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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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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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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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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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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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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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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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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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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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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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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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独生子女证时间 |
年 月 日 |
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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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独生子女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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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审核意见: 经办人(盖章)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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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经办人(盖章)
(公章)
年 月 日 |
市人口计生局审核意见:
经办人(盖章)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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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发放记录: 已发给(独生子女父亲或母亲姓名) 奖金(人民币大写) 元
经办人(盖章) 发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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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奖金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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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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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独生子女父母离婚、再婚、丧偶的只需填写本人情况栏,并在备注栏说明。2.填表时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退休手续、独生子女光荣证和原市属改制企业证明原件及上述证件的3份复印件。3.此表一式填写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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