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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农村供水应急预案的通知

梅政办函〔2012〕20号

发布时间:2022-07-04 15:0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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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省、通化市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梅河口市农村供水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指导全市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供水安全,维护人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吉林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梅河口市农村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二、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梅河口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农电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广电局、市畜牧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负责人兼任。

各乡镇(街)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由乡镇(街)负责人担任,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办公室设在乡镇(街)水管站。

(二)办事机构。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遇供水突发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三)职责分工

1.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农村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向市供水安全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3)审定全市农村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4)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6)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全市农村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市农村供水突发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2.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由供水规划、工程设计、水环境监测、防汛抗旱办、水政水资源、卫生防疫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应急领导小组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派,对地方给予技术支持。

三、应急预案体系

市农村供水应急预案体系分为三级:

(一)全市应急预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完成全市农村供水应急预案。

(二)乡镇(街)级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完成本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村级应急预案: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完成本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

    (一)Ⅰ级(重大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1. 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1000人以上(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 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 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1000人以上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二)Ⅱ级(较大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供水安全事件:

     1. 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不含1000人), 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 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10人以上10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 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三)Ⅲ级(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1. 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集镇300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 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 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3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五、应急响应

(一)总体要求

出现供水安全事件,供水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理;各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

对应全市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三级。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供水事件的指挥调度。乡镇(街)供水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村级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在乡镇(街)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二)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供水安全事件(Ⅰ级)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

1. 乡镇供水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同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 乡镇供水应急领导机构派出工作组,协助配合市级工作组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3. 乡镇级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市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供水安全事件(Ⅱ级)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1. 乡镇供水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同时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 乡镇级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市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 事故处理完毕后,由乡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市领导小组备案。

(四)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性供水安全事件(Ⅲ级)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1. 乡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同时,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 应急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应立即向乡镇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乡镇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 事故处理完毕,由乡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运行机制

建立完善的供水突发事件预警、报告、处置机制,在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各部门职责,团结协作、高效运转,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报告、处置工作。

(一)预警机制。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要切实加强日常供水全过程的管理,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水源水环境、供水水质、地下水位变动等情况,并按规范要求定期检测分析,出现非正常情况提前预警,逐级上报。

(二)报告制度。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必须保持电话畅通,遇突发事件,立即响应;确定事件真实状况后逐级上报,并对事故进展情况定期续报;确保上报情况及时、准确。

1. 情况报告:对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必须坚持迅速、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报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特殊情况根据上级领导要求汇报。

2. 报告主要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 终止程序:上级有关部门或应急机构根据时间处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程序,并在程序终止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报告。总结报告要就事件基本情况、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并总结主要经验教训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等。

(三)信息发布。对供水中的突发事件,要根据其类别和性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发布。停水期间,要向全社会进行节水宣传教育,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并最大限度稳定群众的恐慌心理。

七、应急处置

对于农村供水主管网突发性断裂,造成局部不能正常供水,由应急领导机构迅速组织相关人力、物力连续抢修,停水时间不得超过3天。

(一)因持续干旱引起的水源水量不足,长时间无法供水。

    1. 启用备用水源;

2. 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准备;

3. 关停部分取水设施,分时段取水,控制好调蓄设施工况,方便用户储水。

4. 利用启闭管网中阀门等手段,实行限时、限量、定点供水,确保学校、医院等重点单位用水。

5. 由市水利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相关部门出动送水车,为边远地区和重点单位送水。

6. 原水工程水量能够满足正常供水需求,水质无变化,经监测合格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宣布解除供水应急状况,尽快恢复生产,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恢复正常供水。

(二)地下水位突然变化,造成水源紧缺,不能正常供水,由乡镇(街)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积极采取其他相应的办法恢复供水。

(三)水源遇到突发性污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造成不能供水的突发事件,由乡镇(街)应急领导机构动员全社会相关力量予以处置,并及时关闭受污染水源,在2天内恢复正常供水,或根据需要组织人力物力寻找其他水源。

(四)为确保在发生传染病疫情及大汛期间的供水安全,医院要加强对水质的检测,确保供水安全。在大汛期间,要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防止地表水进入水源井。

    八、应急保障措施

    为切实保障供水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各参与部门必须协调配合、全力支持。

   (一)组织保障

各乡镇(街)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要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供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做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值班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配备必要的无线通线器材,确保应急状态下应急指挥部与各有关部门及现场各应急抢险队伍之间的联络畅通。

(三)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维护应急队伍建设,培养业务精干、吃苦耐劳的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队伍培训,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等级的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应急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积极参加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财力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核拨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确保农村供水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五)抢险物资保障

农村供水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供水事故应急需要,配备交通工具,主要供水设备、专业检修设备、管道维护抢修设备等。

(六)医疗和卫生防疫等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保障预案,负责水源突发事件抢险过程中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和突发事件后的防疫工作,并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及时采取监控措施。

市环保局制定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做好化学危险品泄漏等突发事件的现场监测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对污染物进行处置,并及时通报环境危害范围。

(七)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制定道路交通及治安保障预案。组织、协调重、特大水源突发事件涉及刑事犯罪的侦察、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八)供电保障

市农电局负责制订供电保障预案,负责水源突发事件抢险现场的供电保障。

   (九)后勤保障

    市水利局负责制定后勤保障预案,负责做好饮用水的调拨及紧急抢险时抢险队伍的后勤生活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十)宣传及培训

为确保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时,各参与单位要在平时结合自身的工作,向群众宣传应对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要在日常工作中有针对性的培训管网快速抢修技能,要确保水质合格并定期检测,真正做到有备无患。

九、应急结束

    当供水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应急领导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并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秩序。

十、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评估

供水安全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供水单位和乡镇(街)、村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应向上级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应急领导机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二)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逐级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直到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参加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一)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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