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省、通化市驻梅各单位: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建设全面、协调的城乡互动体系,逐步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2012年2月8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村镇规划建设的指导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原则。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让全市人民过上中等城市生活的战略目标,按照城乡统筹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采取统筹安排、重点扶持、试点引路、典型示范、全面推进的工作方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二)总体目标。以重要节点和公路沿线的城镇、乡和村庄为重点,尤其是国家、省、市级重点镇、乡、村,实行优先发展,重点扶持的原则。从2012年起,每年完成8-10个小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和30—40个中心村用地现状图、区域位置图、用地规划图、道路绿化规划图、给排水规划图、电力电信规划图和规划文本说明书(以下简称 “六图一书”)的规划编制工作。
切实提高村镇规划质量,努力改造人居环境。要塑造不同特色的城镇风貌,山城镇、海龙镇要编制古镇建设专项规划,突出古镇特色;一般乡镇要编制重要街道景观设计;村庄建设要突出不同的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乡村特色。要通过5-10年的努力,在全市建设一批环境优美、造型别致、生活便利、居住舒适、真正上档次、有品位的村镇住宅小区,把一批基础较好的小城镇发展成为经济繁荣、规模适度、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整洁、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具备条件的小城镇要发展成为带动能力更强的小城市,使全市的城镇化水平有显著提高。
二、强化规划编制和调整工作,提高村镇规划编制质量
(一)加大村镇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力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把做好村镇规划编制和调整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对不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要依据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时组织调整或修编,有计划地推进中心村规划向“六图一书”深化。
(二)提高村镇规划编制质量。规划编制应当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国家、省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并主动融入到梅河口中心城市的发展规划,找准功能定位。
1.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体现:城镇发展用地规模与布局;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布局;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和控制指标;毗邻城镇的取水口、污水排放口的位置和控制范围;区域性公共设施的布局等。
2.详细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体现: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建设量控制指标、允许建设高度,绿地范围,停车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具体位置,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涉及文物保护拆建、构筑物控制性指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
3.在规划中明确城镇“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管理制度。已完成编制或调整的,但规划强制性内容不完善的,要及时地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向社会公布;公路沿线的中心村规划要达到“六图一书”的深度,其他边远山区、贫困的中心村规划要达到用地现状图、用地规划图、道路绿化规划图和规划文本说明书(简称“三图一书”)的要求;村镇规划编制达不到技术指标深度的,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三)抓好村镇规划编制的重点。建制镇、集镇必须根据镇区和集镇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突出抓好村镇的商贸区、居住小区的详细规划和消防、环保、绿地系统等专项规划;突出抓好村镇风貌特色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注重历史文脉的传承,科学指导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效改善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对有条件的经济发达村镇,可结合新建和改旧,启动村镇详细规划编制试点;在村镇规划编制中,文物部门应事先介入文物普查,提出保护意见;历史名镇要编制保护专项规划,规划及文物管理部门要予以支持和指导。
(四)按法定程序进行规划审批和备案。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各类村镇的规划项目除按现有规定程序报批外,全市所有镇(乡)的总体规划、市级以上试点村的详细规划应当报市建设局备案。省级以上重点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加强村镇规划监督管理,严格按规划实施建设
(一)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要求
1.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应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安排村民建房。
2.村民建房应按规划进行,不得妨碍镇区发展,危害镇区安全,破坏镇区环境;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3.村镇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应严格控制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积。建筑密度不超过28%,容积率不高于1.6。住宅面积标准:农民建设独立平房,3口人建筑面积为不大于63平方米;4~5口人建筑面积为不大于72平方米,6口以上建筑面积为不大于84平方米(老少三代的可以提高一个档次)。农民建设多层住宅的不受此限制。
4.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不小于3小时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等要求。
5.道路两旁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私人住宅房屋,其户主必须先提供用地红线及由所属村委会加具意见的申请表等资料报送乡镇规划管理单位,乡镇规划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审核建筑位置和建筑立面,符合要求的方可申报上级部门。
6.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单位、个人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更改经过批准的建筑物立面设计施工图。
7.建筑物竣工时,乡镇规划管理单位按照批准的建筑立面设计图组织检查和工程验收,并以此作为规划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农村村民在村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实行网上申报制度,经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证件审核后,通过网络申报平台向市建设局提交电子表格,同时,要按期向市建设局提交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市建设局通过网络系统实行网上审批。
(二)公共建筑建设要求
1.行政、商业、医疗、文化等建筑物立面设计应综合考虑城镇景观要求、建筑物的性质与功能、建筑物的造型与特色等因素,力求优美创新,充分体现出地域特色、乡村特色和时代风貌。
2.行政办公楼以及大中型公共建筑,要预留足够的停车场用地和绿化用地;临街尽量不得建设围墙,确实需要的,只能做艺术围墙,而且高度不得超过2米。
3.在满足规划技术指标的前提下,乡政府所在地集镇主干街路两旁临街建筑物层数不少于2层。
4.临街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以及建筑物立面的修改建设,先把用地红线图及建筑总平面图、不少于3个不同的立面方案图及效果图报送乡镇规划管理单位进行审查,公共建筑以及2层以上建筑报市建设局审查,同意后给予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立面设计,一律不予审批。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道路进行建设,在道路红线内的建筑物进行翻建、改建时必须退出道路红线。过境公路穿越建制镇、集镇规划区路段两侧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按建制镇、集镇规划管理要求执行。
6.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市乡公路最小间距不少于50米。道路两侧的建筑的规划距离必须经过公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实施。村镇集贸市场的位置应按有关规范统一规划和建设,不得跨越道路或过境公路两侧布设。
7.村镇规划区内,商店、市场、影剧院、文化中心和车流较为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按规划要求配套设置停车场,保证道路畅通和安全。
(三)生产性建筑和仓储建筑建设要求
1.企业厂房等生产性建筑应重点向开发区工业园、山城镇、海龙镇、红梅镇、牛心顶镇工业集中区积聚。鼓励企业之间共建、共享、共管基础设施,降低基础设施建设和使用成本,发挥积聚效应。
2.一般建设项目均应在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减少对土地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予以分隔。
3.单项用地规模较大、投资总额较多或特殊情况必须远离居民区进行建设的项目,经发改、建设、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编制独立的建设规划。
4.鼓励家禽家畜的集中饲养,做到人畜分离;大中型饲养场地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宜布置在村庄常年盛行风向的侧风位,以及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村庄保持防护距离。
5.仓储建筑应按存储物品的性质确定,并应设在村庄边缘、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段。粮、棉、木材、油类、农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仓库与厂房、打谷场、居住建筑的距离应符合防火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四)市政管线建设要求
1.给水、排水、电力、电讯、广播、电视、供热、燃气等管线工程规划报建应统一使用现状1:500综合地下管线图,未普查的地区应委托专业探测单位进行探测。图上应注明规划道路中线、转弯半径,以规划道路中线或永久性建筑物边线标注管线定位尺寸。图纸连续超过4张时,应附1:2000或1:5000地形图作总图。
2.规划报建图的管位横剖面图应按比例绘制,注明管线的定位尺寸,埋深及与左右相邻管线或建(构)筑物间距。
3.城镇道路两旁管网(不含220千伏及其以上,以及配置有走廊用地的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和用户室外电线,新设的必须埋入地下,原有架空线路逐步自行改造,埋入地下铺设。凡需要架空的管线必须严格审批。
4.各种管线的敷设,除道路交叉处外不得重迭,如果交叉敷设时,原则上应:技术条件低的避让技术要求高的,小管让大管,支管让干管,压力管让重力管,软管让硬管。
5.凡在村镇规划区道路及规划道路上埋设管线,均应按管线性质综合安排断面。
6.电子图须使用数字化地形图。
四、加强村镇建设管理,规范村镇建筑市场
(一)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二层以上(不含两层)住宅,跨度、跨径超过9米、高度超过4.5米或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设计,或者选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设计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三)承担村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持相关的设计图纸、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建设局质量监督站、建工科、安全科等相关部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安全等审批手续,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市建设局应当对村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六)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住宅可以选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设计图集,也可以使用注册结构设计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的专门设计。
(七)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未使用前款设计的,应当由承担农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单位提交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说明。
(八)承担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农村建筑工匠执业资格或者相应资质,并与村民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九)在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技术指导,派村镇建设管理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督查,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十)村镇建设管理员发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存在不符合抗震安全规范的,应当即时告知村民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处理建议。
(十一)承担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的农村建筑工匠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或者设计说明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或者设计说明,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程序变更设计或者修改设计说明。
(十二)农村建筑工匠和施工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要求、期限和范围,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质量承担保修责任。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竣工后,村民认为需要组织竣工验收或者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要进行竣工验收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派村镇建设管理员提供帮助和指导。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和农村建筑工匠应当负责返修。
(十三)根据建设部《村镇建筑工匠从业管理办法》,建筑工匠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不得承揽村镇建筑工程。建筑工匠申请资格认定,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建设局审核发证。
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推进城市化进程、实现城乡统筹、解决好“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我市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各镇(乡)要成立政府一把手挂帅的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村镇规划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大检查指导力度,把村镇规划建设的各项任务逐项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并作为考核各级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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