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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政发〔2012〕12号

发布时间:2022-07-04 15:1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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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省、通化市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5日

梅河口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指通过政策规定,对本市城乡及外地流入我市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

  第三条 受助人员得到救助时,应对其生活、医疗、教育、返乡等提供保障,保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救助原则

第四条 贯彻执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以及社区、公安派出所、城管等单位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其向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

  第六条 对暂时确认不了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老、幼、病、残人员,应先救助后确定身份;对危重病人应先救治,再与市救助管理站联系救助。

  第七条 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后需返乡的,必须与其本人户口所在地联系,采取接回或护送办法返乡,本人能够自行返乡的应发给返乡路费;属本市的应及时护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由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及家属认领;属省内的应护送到所属救助管理站;属跨省的应护送到本省救助管理中心站,再向当地民政部门及亲属联系将其领回。

  第八条 确认为境外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后,移交公安外事部门处理。

第三章  救助对象

第九条 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一)自身无力解决食宿;

  (二)无亲友投靠;

  (三)既不享受城乡低保,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

  (四)正在城乡流浪乞讨度日人员;

(五)以讨要为生的流浪未成年人。

  第十条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职业乞丐),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一条  对受助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思想道德及人生观教育,遵守救助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对流浪未成年人应实施教育、心理矫正、保护和安置。

  第十三条  保证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期间的卫生防疫,对突发急病、有传染病的要及时治疗并采取消毒隔离措施,保证受助人员宿舍和活动区的清洁卫生,满足基本健康需要。

  第十四条  为受助人员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男性与女性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受助人员经救助后,具备返乡条件的应按第七条规定及时发给路费返乡。

  第十六条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及行动不便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市救助管理站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来人接回或护送。

  第十七条  繁华街道和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由公安、建设、民政等部门设立联合办公室进行引导和救助,开展固定救助与流动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成立流动救助劝导工作小组。街道、路口、社区、医院、客运站、火车站及繁华地段设立救助引导牌,标明救助管理站地址、电话号码及救助条件等内容。

  第十八条  依法打击“指使、教唆、幕后操纵未成年人或残疾人以乞讨盈利为目的”的不法分子,维护未成年人及残疾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民政、公安、卫生、交通、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协调,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要达到有住处、有饭吃、有车送、有病能医治,杜绝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流浪和发生饿死、冻死现象,避免给人民群众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章  联保监护

第二十条  继续开展“三无”乡镇联保监护工作。对本市智障、精神病和流浪未成年人等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与各部门及监护人层层签订联保监护合同,落实包保责任,对外流人员要做到有据可查。

第二十一条  公安部门应对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住址进行询问、甄别、核实、确认、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受助人员所在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无条件对应予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安置。

第六章  受助标准

第二十三条  受助人员的伙食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急病、大病救治费用,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报销凭证结算;返乡人员按户口所在地购买乘车票证。其他支出根据受助人员具体情况而定,衣物及生活必须品数量按需确定。

第七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四条  救助管理站的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列入预算70万元,给予保证,不足部分一事一议研究解决。

第八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成立梅河口市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民政、公安、卫生、教育、交通、人社、财政、广播电台、建设等部门、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第九章  责任分工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职责:民政部门应对流浪乞讨和流浪未成年人实施救助管理并及时接收,配合执法部门、社会组织和广大市民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站实施救助。

    负责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安部门职责:公安民警和其他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和流浪未成年人,包括(精神病、呆傻、老年人、残疾人),应履行引导、护送职责。

    公安部门应加大对操纵、唆使流浪乞讨和流浪未成年人强讨强要等各类违法犯罪分子打击力度,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卫生部门职责:市中心医院、友谊医院、海龙精神病院、市结核防治所为“流浪乞讨病人”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指导定点医院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基本医疗救治。

指导救助站做好对流浪乞讨和流浪未成年人疾病预防、救治、康复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门职责:对返乡流浪未成年人应无条件接收、安置到当地学校接受正规教育。

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形成网络,共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

有效发挥贫困学生救助机制作用,制止流浪未成年人因贫困再次流入社会。

第三十条  人社局职责:我市流出到外地的流浪乞讨和流浪未成年人,其家庭属于“零就业”的,人社部门应予以帮扶,帮助其实现就业,并享有社保,签订失业、创业等补贴政策。

第三十一条  建设部门职责:对责任区内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进行劝阻、清理,制止乞讨行为。

对在公共场所内因乞讨造成不良现象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市容市貌的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并通知公安部门及时处理。

应告知各类商户坚决禁止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到商场、百货、饭店等各种公共场所讨要。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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