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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3〕11号

发布时间:2022-07-04 15:1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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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省、通化市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

梅河口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1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50863.7×104m3/a(其中,地表水41853.7×104m3/a,地下水9010×104m3/a。农田灌溉用水量40762.50×104m3/a;林牧渔畜用水量487.2×104m3/a;工业用水量6194×104m3/a;城镇公共用水量384×104m3/a;居民生活用水量3033×104m3/a;生态用水量3×104m3/a);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为51 m3;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41%;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完成,水资源合理配置格局基本建成,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有效控制,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状况得到有效改善,供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

二、主要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用水总量控制

1. 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依据省确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量分配指标,结合我市水资源实际,综合考虑各乡镇开发利用、保护现状和未来发展需求,确定各乡镇(街)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分配指标。(水利局负责)

2.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未提交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发改局、建设局、经济局、水利局、各乡镇〈街〉负责)

3. 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建设项目通过水资源论证并落实论证报告中确定的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措施,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水利局负责)

4. 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严格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按省政府要求(吉政发〔2012〕44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此前出台的水资源费减免相关优惠政策即时废止。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政务中心、财政局、水利局负责)

(二)用水效率控制

1. 建立用水效率指标体系。根据市制定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科学确定各乡镇和开发区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建立全市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体系。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水利局负责)

2. 加快推进取用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和使用。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推广和使用先进的取水计量设施。要求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及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取水工程要全部安装使用水资源智能(IC)管理系统,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取用水工程的计量设施安装工作。(水利局、质监局负责)

3.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水利局结合我市实际用水量并下达用水计划。严格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对超过《吉林省用水定额》标准和超计划用水的单位,按《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省价工字〔2003〕34号)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征收加价水费。(水利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

各自备井取水单位要在每年12月底前向水利局报送下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由水利局审核确定用水计划。对不按规定申报用水计划的,不予供水。城区取用地表水的自来水公司每年12月底前向水利局报送下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由水利局审核确定用水计划,并由建设局派员配合水利局进行用水检查。(水利局、建设局负责)

4. 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新建大型文化、教育、宾馆、饭店、办公设施及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必须配套污水处理、再生水回用、雨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或水循环利用设施,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用水器具。水利局按照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采取节水措施后的用水总量从严核定其供水规模,并据此进行供水管网设计施工。(建设局、水利局、各乡镇〈街〉、开发区负责)

建设项目实行联合验收制度。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不予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依照水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水利局、建设局、政务中心负责)

5. 强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1)农业方面。丘陵山区大力推广管道输水、灌区改造、防渗、微灌等工程节水技术,灌区恢复新增节水灌溉面积0.5万亩 ;平原区大力推广井蕖双管、管道输水、滴管、喷灌等灌溉方式,发展节水灌溉面积10万亩。(水利局、财政局、农发办、农业局、各乡镇〈街〉负责)

(2)工业用水。重点在火电、造纸、制药、建材、食品等高耗水企业积极开展节水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先进的节水和污水处理回用技术,“十二五”期间,高耗水企业要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2006)标准要求。(经济局、水利局、质监局、建设局、环保局、各乡镇负〈街〉责)

(3)城镇生活用水。大力推进节水型社区(机关、宾馆)建设,推广普及高效实用的节水器具,新建、改建、扩建的文化、教育、办公设施以及宾馆、饭店、商务写字楼、部队营房、住宅楼等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节水型器具,在用的城镇宾馆、饭店、洗浴、游泳等公共场所全部更换节水型用水器具。大力实施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表移户外”工程。对未采取节水设施的洗浴、洗车等高耗水服务单位,限期整改,对不采取节水设施的单位关停封闭水源。(建设局、教育局、工商局、文广新局、商务局、经济局、水利局、质监局、发改局、各乡镇〈街〉负责)

(4)非常规水利用。城区水系、园林绿化、洗车、道路喷洒、工业生产等用水优先利用再生水,“十二五”末,再生水利用量要达到再生水总量的30%以上。(建设局、经济局负责)

(三)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

1. 抓紧制定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编制实施方案。按行政区域明确年度入河湖主要排污物控制目标,确保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市考核要求。(环保局负责)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非法向河道内排放污水、粪便和其他有害物质;禁止在河道内挖设渗水坑、深水井、污水渠道、污水管道、输油管道、渗水厕所等;禁止在河道内倾倒工业废渣及生活垃圾;禁止其他污染和影响地下水源环境的行为。对上述行为,一经查出,依照有关水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水污染物排放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对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的,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水利局、环保局、各乡镇〈街〉负责)

2. 按照水功能区划和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认真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2008-2020年)》和《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加强饮用水水源(水源井)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置水污染事件;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井)水质监测、水源地上游水土流失治理;各乡镇和开发区要按照行政区域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能力。(环保局、水利局、卫生局、各乡镇〈街〉负责)

3. 以海龙水库、碱水水库、新合水库以及城区辉发河为重点,实施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国土资源局要严厉打击非法开矿行为;经济局、安监局、工商局、环保局要坚决依法关闭无证经营或证照不全的选铁场;林业局要做好封山育林工作;水利局要做好三河流域绿化工作,严厉打击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并加大水源地上游水土流治理工作;供电部门要抓好用电审批,严禁向无证经营的选矿厂、造纸厂等排污、污染企业提供电力;各乡镇(街)要按照行政区域对此项工作负总责,切实维护河湖生态健康,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国土局、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供电分公司、农电局负责)

(四)推进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建设

1. 完善投入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文件第二十五项:“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强化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财政局、编办负责)

2. 加快推进水资源评价及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随着工业生产、城市建设等人为因素及自然因素的变化,水资源状况也会随之改变,必须对全市的水资源进行新一轮的调查评价,做好短期(1—5年)、中期(10—20年)、长期(20—30)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利局负责)

3.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全面启动观测井网,同时结合农村安全用水成立水质监测中心,保证水位监测、水质监测同步进行,为我市的水资源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水利局负责)

4.深化体制改革。建立水资源管理和专职水政监察队伍,明确管理职能和责任,完成水政监察队伍定机构、定编制、定人员“三定”工作。大力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培训和执法能力建设。积极推动水资源管理和水政监察队伍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编办、人社局、水利局负责)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涉水违法行为。水利局对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密切协同配合。公安局负责依法追究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及暴力抗法人员的治安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良好水事秩序。(水利局、国土局、环保局、公安局、各乡镇〈街〉负责)

5.推进水价改革。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建立科学的水价形成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研究制定适应新时期的供水价格政策。(发改局、水利局负责)

6.建立宣教机制。将水情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制;经常性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教育局、广播电视台、水利局负责)

三、落实责任

(一)加强领导。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市政府成立梅河口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完善落实,健全机制,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抓好落实。

(二)强化责任。本实施方案责任部门中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为配合部门。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与其他部门共同抓好相关制度和任务的贯彻落实。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为确保目标如期完成,市领导小组将与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分别签订目标责任状,做到“目标、任务、标准、时限、奖惩”五明确。

(三)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中明确的责任内容,结合实际,分别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及各年度工作计划,于2013年10月15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具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中确定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抓紧组织落实,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工作时间,确保如期完成各年度及总体目标任务。

(四)督导推进。市领导小组对落实进度进行跟踪问效,实行月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个月末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度,每半年市领导小组召开调度会,协调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不同时期重点任务进展情况不定期进行督导协调,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推动各项工作扎实落实。

(五)严格考核。制定目标任务考核办法,市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有关部门年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突出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落实不利,进度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梅河口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水资源指标分配表和水资源现状及控制指标表

附件1

梅河口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于翠利   市  长

副组长:白铁军   副市长

        王佳友   副市长

        王春生   市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戴存鹤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市建设局局长

成 员:徐彦彬   市水利局局长

        王有志   市水利局党委书记

        李  军   市法院院长

        蔡春阳   市公安局局长

        魏  婧   市环保局局长

        刘铁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建军   市编办主任

        辛宏图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树森   市林业局党委书记

        刘桐国   市农业局局长

        武  学   市畜牧业管理局局长

        于艳玲   市商务局局长

        李连友   市经济局局长

        方立波   市教育局局长

        徐天芝   市卫生局局长

        蒋德启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祝洪伟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薛荫槐   市海龙水库灌区管理局局长

        梁清祥   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李长山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刘国君   市工商局局长

        赵武成   市供电分公司经理

        冯立君   市农电局局长

        吴兆平   市政务中心常务副主任

各乡镇(街)行政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徐彦彬兼任。

附件2

梅河口市水资源现状和指标分配表

                                              单位:万立方米

行政区名称

2012年

2015年

城区

地表水

3455.00

3996.00

地下水

4848.00

2122.00

小计

8303.00

6118.00

山城镇

地表水

3257.00

3287.00

地下水

522.00

1643.00

小计

3779.00

4930.00

海龙镇

地表水

2513.00

1791.00

地下水

605.00

2606.00

小计

3118.00

4397.00

红梅镇

地表水

2800.00

2641.00

地下水

665.00

636.00

小计

3465.00

3277.00

新合镇

地表水

2880.00

2778.00

地下水

185.00

91.00

小计

3065.00

2869.00

曙光镇

地表水

1540.00

1544.00

地下水

148.00

117.00

小计

1688.00

1661.00

中和镇

地表水

2530.00

2424.00

地下水

194.00

103.00

小计

2724.00

2527.00

进化镇

地表水

1420.00

1512.00

地下水

165.00

134.00

小计

1585.00

1646.00

一座营镇

地表水

1325.00

1521.00

地下水

175.00

103.00

小计

1500.00

1624.00

水道镇

地表水

1750.00

1935.00

地下水

135.00

109.00

小计

1885.00

2044.00

 

 

 

康大营镇

地表水

1531.00

1643.00

地下水

146.00

127.00

小计

1677.00

1770.00

牛心顶镇

地表水

1750.00

1717.00

地下水

143.00

174.00

小计

1893.00

1891.00

黑山头镇

地表水

1600.00

1601.00

地下水

100.00

153.00

小计

1700.00

1754.00

李炉乡

地表水

1367.00

1486.00

地下水

130.00

154.00

小计

1497.00

1640.00

双兴乡

地表水

1530.00

1715.70

地下水

159.00

105.00

小计

1689.00

1820.70

小杨乡

地表水

1630.00

2023.00

地下水

160.00

140.00

小计

1790.00

2163.00

湾龙乡

地表水

1830.00

2114.00

地下水

142.00

106.00

小计

1972.00

2220.00

兴华乡

地表水

1383.00

1613.00

地下水

150.00

109.00

小计

1533.00

1722.00

吉乐乡

地表水

1572.00

1778.00

地下水

128.00

135.00

小计

1700.00

1913.00

杏岭乡

地表水

2310.00

2609.00

地下水

110.00

143.00

小计

2420.00

2752.00

合计

地表水

39973.00

41853.70

地下水

9010.00

9010.00

 

48983.00

50863.70

 

 

 

 

 

附件2

全市和城区水资源现状及控制指标

单位:万立方米/

用水情况                  区域

全市

城区

2012年用水总量

48983

地表水

39973

8303

地表水

3455

地下水

9010

地下水

4848

2015年控制指标

50863.7

地表水

41853.7

6118

地表水

3996

地下水

9010

地下水

2122

2015年水资源需水量

65086

地表水

53204

12628

地表水

5255

地下水

11882

地下水

7373

地表水允许开采量

30965.64

3305

地下水允许开采量

11020

2122

水资源补给量

22852

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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