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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梅河口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4〕33号

发布时间:2022-07-05 09:1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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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3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建立梅河口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与管理

(一)基金设立。设立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由市政府组织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在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设立专帐管理,市财政局和卫生计生局共同承担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募集、管理、支付等职能。

(二)基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市政府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每年根据人口规模、上一年度全市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当年基金筹资规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政府年度筹集标准暂定为:辖区户籍人口人均1元,由省级和地方财政各按50%比例分担。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由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会同政府共同募集,捐赠资金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纳入疾病应急救治基金统一安排。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基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强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共同管理。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定期(3个月为一周期)向卫生计生部门提出基金支付申请,经卫生计生部门审定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直接将资金拨付至申请医疗机构。

(四)基金监管。成立由财政、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管委员会,每年年底通过普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五)基金审计。卫生计生部门委托中介组织每年度对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机关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调查。

二、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包括:由公安部门认定的无法查明身份患者;可以查明身份,但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二)基金使用范围。

支付范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补助救助对象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发生的合规急救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合规急救医疗费用;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合规急救医疗费用。

不予支付范围:具体包括:普通门诊及普通住院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急救后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查明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疾病应急救助患者急诊急救期间的生活费用,急诊急救后的康复费用及生活费用。

支付程序: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民政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相关政策规定支付。无上述支付渠道或通过上述支付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垫付急救医疗费用的医疗机构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审批程序:医疗机构接受应急救助患者后,及时填报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审批表上报卫生计生局,由卫生计生局牵头,会同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确认应急救助患者身份。各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汇总填报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批支付表,向卫生计生局进行申报,由卫生计生局牵头会同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部门审核确认。卫生计生局收到按季度上报的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复核,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三、疾病应急救助的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32号)要求,加强对各类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认真履行基金申请审核和汇集申报职责,牵头建立内外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财政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政府投入资金的年度预算管理,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共同做好基金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管工作;基本医保管理部门:要做好医保、新农合制度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保障参保参合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要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对救助对象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并按照规定对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患者进行认定和先期救助;公安部门:积极协助各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及时核查患者身份;审计部门:要建立完善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审计机制,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要积极协助募集社会各界捐助,不断扩大基金救助能力。同时,认真参与基金监管工作。

(二)医疗机构职责。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救治急危重伤病患者,规范应急救助医疗行为,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救治患者。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度,及时、有效救治患者,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绝不允许见死不救现象发生。杜绝枉徇私利、开大处方、滥检查、乱用药情况出现。要会同公安、医保、民政等部门及时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患者的欠费;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救治原始资料,做好基金补助申请,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和基金管理经办机构报告救助对象诊疗情况,及时将基金补助情况进行公示。

四、疾病应急救助的组织实施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加强沟通,提高效率,强化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急诊科等抢救科室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卫生计生部门要抓好落实,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予以通报。

(二)健全机制,规范运行。要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等医疗保障体系的衔接工作,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成立梅河口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效性和长效性。

(三)加强宣传,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宣传,广泛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建立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扩大基金筹集渠道,促进基金良性运行。

附件:梅河口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

附件

梅河口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怀玉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张卫红   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  员:于艳玲   市财政局局长

              刘铁民   市卫生局局长

              宁洪友   市民政局局长

              蔡春阳   市公安局局长

              徐天芝   市人社局局长

              许  志   市红十字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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