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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社会部门捐助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6〕18号

发布时间:2022-07-05 10:4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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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河口市社会部门捐助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

梅河口市社会部门捐助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社会部门捐助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以及梅河口市脱贫攻坚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社会部门捐助专项扶贫资金是社会各界、包保部门捐助的,专门用于扶持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发展经济、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作为接受捐助的收款方,收到社会部门(企业除外)捐助专项扶贫资金后,出具收款凭证;企业捐助扶贫专项资金,将款项汇到市民政部门慈善机构,由市慈善机构开具专用票据,慈善机构将企业捐助款项按捐助方要求定向拨付给相应乡镇(街)。

第三条  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对社会部门捐助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第四条  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脱贫产业。

    (二)围绕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等。

    (三)围绕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第五条  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在使用社会部门捐助专项扶贫资金时,应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决议。资金投入到贫困村的,需分别召开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及三委联席会议,形成会议决议,并向村民公示。专项资金用于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的,需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

第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需编制工程预算,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向市财政局采购办提出自行采购申请,由分管财政和农业的副市长签字后自行采购。

第七条  项目完工后,单项工程5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市财政评审中心委托中介机构评审,评审费由市财政承担,50万元以下的不用评审。

第八条  项目完工后,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向市扶贫攻坚办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扶贫攻坚办组织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九条  与社会部门捐助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扶贫攻坚办负责项目的审批、实施、验收。

(三)审计部门负责每年对社会部门捐助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社会部门捐助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

    (五)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负责对专项扶贫资金的核算工作,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社会部门捐助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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