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政办发〔2018〕56号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9日
梅河口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0号)精神,不断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切实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残疾儿童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梅河口市户籍(含居住证发放地在梅河口),有康复需求的0—16岁视力、听力、言语以及肢体残疾儿童,0—10岁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 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具有诊断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的残疾儿童;
3. 接受本方案所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
三、救助内容
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1. 手术。人工耳蜗植入、肢体矫治手术。
2. 辅助器具适配。助视器、助听器、人工耳蜗产品、假肢、下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等基本型辅助器具。
3. 康复训练。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其中,7—10岁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限定在本市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4. 生活补贴。在市残联所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给予就餐补贴。
救助项目及补助标准依据年度梅河口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补助标准执行。
四、救助流程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本着自愿原则,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残疾儿童户口簿(居住证)、残疾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有诊断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向市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以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由其所在儿童福利机构代为申请。
审核。市残联负责对本市户籍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残疾儿童到定点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并据此核定康复救助项目和限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救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由定点康复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定点康复机构由省残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确定,并向社会公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在本市或省内居住地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市残联将残疾儿童基本信息录入精准康复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选择该机构实现转介,填写《吉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和《吉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残疾儿童持卡到该机构接受服务。定点康复机构须对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康复计划。
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项目发生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结算拨付。残疾儿童在本市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项目当月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康复机构在次月的5日前,向市残联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凭证,经市残联审核后,由市财政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残疾儿童在本市以外的省内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每2个月结算一次,市残联负责审核,市财政负责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材料要求、转介流程、训练时间等内容按《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2018年10月1日起接受康复救助的,依照本方案确定的救助标准据实结算。
残疾儿童残疾诊断、康复救助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由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销;属于医疗救助等临时救助范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救助资金结算:
1. 残疾儿童年满限定救助年龄,从其生日的次日停止结算;
2. 残疾儿童户籍迁出本市的,从其户籍迁出本市的次日停止结算;
3. 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立即停止;
4. 其他不符合条件的,立即停止。
五、职责分工
残联、教育、民政、卫计、人社、财政、市场监管、脱贫等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实施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因机构改革涉及职能调整的,相关工作由职能归属部门负责落实。
市残联:会同发改、卫生、财政、民政、教育、人社、脱贫办等部门制定梅河口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明确救助项目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救助申报和审核的规范程序,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服务规范和淘汰机制,救助项目定价机制,资金和绩效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会同卫生、民政、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做好组织协调、宣传发动、残疾儿童筛查评估、审核、康复救助等工作;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监管和指导、儿童康复的跟踪问效、档案信息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及家长的综合救助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康复机构择优选择贫困残疾儿童家长在机构服务保障等岗位工作,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每年11月30前,将全市截止本年11月底的残疾儿童人数、救助标准、资金安排情况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及时足额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做好费用结算工作;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做好儿童残疾的早期筛查、诊断,加强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工作,及时将相关信息与市残联共享,共同组织开展早期干预、康复知识宣传、康复和转介工作;对具有医疗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加强管理、业务指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切实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探索建立远程康复模式、居家支持性服务等,促进残疾儿童回归家庭、融入主流社会;会同民政、教育、市场监管、残联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做好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的医疗救助和基本生活救助,解决好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协调社会捐助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会同残联做好低保家庭等困难残疾儿童申报的认定工作;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市教育局:加强对开展残疾儿童教育康复的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送教上门教育形式,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支持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对开展残疾儿童康复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管理、监督;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逐步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康复服务项目范围,逐步提高支付比例。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覆盖康复机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的交换共享。
市发展和改革局:严格执行省制定康复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项目定价标准,加强服务价格监管。
市脱贫办:将残疾儿童康复纳入精准扶贫重点内容,加大兜底保障力度;会同市残联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申报中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认定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市政府负责制,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残联具体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统筹指导、组织协调,协同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加强资金保障。
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基础上,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不足部分由市政府安排兜底补齐。建立项目和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市财政根据上年度全市残疾儿童的总人数、残疾类别和救助标准,按人(例)增加15%左右安排救助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用于残疾儿童救助,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三)加强能力建设。
根据全市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残疾人康复中心为主体、医疗卫生单位为技术支撑、社会康复机构共同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加大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在康复设备、康复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康复机构人员培训支出、康复服务人员的人力成本支出、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玩教具、专业设备采购,以及在市残联所属康复机构内就餐补贴等。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四)加强政策宣传。
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宣传彩页、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宣传和解读,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准确知晓康复救助相关内容。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1
梅河口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副组长:魏 婧 市残联理事长
成 员:李 静 市财政局副局长
于 滔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徐继光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
于长军 市教育局副局长
龙彦慧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成威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委书记
迟晓龙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赵晓刚 市脱贫办副主任
吕海滨 市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办公室主任由吕海滨兼任。
附件2 梅河口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2018—2019年补助标准 |
|||||||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补助标准 |
单位 |
服务特定人群 |
资金来源 |
备注 |
1 |
手术类 |
人工耳蜗 |
9.45万元,其中人工耳蜗产品6.25万元,手术费1.2万元,康复训练费2万元。 |
人 |
0-6岁听障儿童 |
中央/省级财政 |
人工耳蜗产品、手术为一次性救助;康复训练0—6岁以内可连续救助 |
2 |
矫治手术 |
最高补助3.55万元,其中手术费2.55万元,术前检查筛查费0.08万元,矫形器产品0.12万元,康复训练费0.8万元。 |
例 |
0-16岁肢体残疾儿童 |
省级财政 |
一次性救助 |
|
3 |
康复训练类 |
听力残疾儿童 康复训练 |
2万元 |
人 |
0-6岁听障儿童 |
中央/省/市级财政 |
0-6岁以内可连续救助 |
4 |
肢体残疾儿童 康复训练 |
2.4万元 |
人 |
0-6岁肢体残疾儿童 |
中央/省/市级财政 |
0-6岁以内可连续救助 |
|
1.2万元 |
人 |
7-10岁肢体残疾儿童 |
市级财政/自费 |
7-10岁以内可连续救助 限定在本市定点康复机构 |
|||
5 |
智力残疾儿童 康复训练 |
2.4万元 |
人 |
0-6岁智力残疾儿童 |
中央/省/市级财政 |
0-6岁以内可连续救助 |
|
1.2万元 |
人 |
7-10岁智力残疾儿童 |
市级财政/自费 |
7-10岁以内可连续救助 限定在本市定点康复机构 |
|||
6 |
孤独症儿童 康复训练 |
2.4万元 |
人 |
0-6岁孤独症儿童 |
中央/省/市级财政 |
0-6岁以内可连续救助 |
|
1.2万元 |
人 |
7-10岁孤独症儿童 |
市级财政/自费 |
7-10岁以内可连续救助 限定在本市定点康复机构 |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补助标准 |
单位 |
服务特定人群 |
资金来源 |
备注 |
7 |
辅助器具类(含产品采购及适配) |
低视力助视器 |
人均0.1万元 |
人 |
0-6岁低视力儿童 |
中央/省/市级财政 |
使用年限为3年;本标准为人均补助标准,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
人均0.1万元 |
人 |
7-16岁低视力儿童 |
市级财政/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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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助听器(双耳) |
0.72万元 |
人 |
0-6岁听障儿童 |
中央/省/市级财政 |
使用年限为4年。 |
|
0.5万元 |
人 |
7-16岁听障儿童 |
市级财政/自费 |
||||
9 |
装饰性上肢假肢(含手部、腕离断、前臂、肘离断、上臂、肩部假肢) |
最高补助0.5万元 |
例 |
0-6岁上肢缺肢者 |
中央/省/市级财政 |
使用年限为1年;具体部位的假肢适配按实际发生给予补助 |
|
最高补助0.5万元 |
例 |
7-16岁上肢缺肢者 |
市级财政/自费 |
使用年限为1年;低于0.5万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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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特殊假肢(含膝离断、髋离断假肢) |
最高补助0.6万元 |
例 |
0-6岁膝离断、髋离断缺肢儿童 |
中央/省/市级财政 |
使用年限为1年;具体部位的假肢适配按实际发生给予补助 |
|
最高补助0.6万元 |
例 |
7-16岁膝离断、髋离断缺肢儿童 |
市级财政/自费 |
使用年限为1年;低于0.6万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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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大腿假肢 |
0.5万元 |
例 |
0-16岁大腿缺肢儿童 |
中央/省/市级财政 |
使用年限为1年 |
|
12 |
小腿假肢 |
0.3万元 |
例 |
0-16岁小腿缺肢儿童 |
中央/省/市级财政 |
使用年限为1年 |
|
13 |
下肢矫形器(含踝足、膝踝足、髋膝踝足矫形器) |
最高补助0.3万元 |
人 |
0-6岁肢体残疾儿童 |
中央/省/市级财政 |
使用年限为1年;具体部位的矫形器适配按实际发生给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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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基本型辅助器具 |
人均0.1万元 |
人 |
0-6岁残疾儿童 |
中央/省/市级财政 |
必要时更换;本标准为人均补助标准,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
|
人均0.1万元 |
人 |
7-16岁残疾儿童 |
市级财政/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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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生活补贴 |
就餐补助 |
10元/天 |
人 |
在市残联所属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 |
市级财政 |
限定在市残联所属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以实际康复天数为准。 |
注:本表所列人工耳蜗、助听器、助视器、假肢、矫形器及其他基本型辅助器具均为集中采购、实物配发;手术费、康复训练费直接拨付定点机构。生活救助费直接拨付市残联所属康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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