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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20〕8号

发布时间:2020-04-15 14:1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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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2月28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

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住房保障家庭多样化需求,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9〕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政府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根据出资比例所形成的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转让国有产权份额。

二、转让程序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采用居民自愿原则。转让程序为家庭自愿申请、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面向社会公示、签订《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交纳剩余房款、办理不动产登记(备注:廉租住房)。

三、转让价格

廉租住房国有部分房屋出售价格标准:原保障对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应按执行原廉租房协议规定价格执行;不符合低保但符合低收入的无房原保障家庭房价标准为原廉租房协议规定价格上调100元/平方米;不符合低保又不符合低收入的原保障家庭房价标准为按照原合同签订时的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房住房价格执行,具体价格由市政府委托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确定房屋价格。

四、税费缴纳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符合条件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住房保障机构承担的税费,可在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支付。

五、产权性质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按规定价格缴纳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全额资金及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备注:廉租住房)。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廉租住房,也可以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可以办理私有产权不动产登记。

六、资金管理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所得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净值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重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新建、改建、购买、租赁和运营过程中房屋装修、修缮等支出。

七、维修资金

廉租住房转让时,受让人应当按照我市收缴标准足额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八、部门职责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廉租住房的统计、整理、日程管理、租金和房款的收缴,并向财政部门申请清退的廉租住房房款返还;负责协调上级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及时上报、处理问题和掌握政策等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审核,产权转让需补缴土地出让金,额度由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市自然资源局按评估结果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民政局:负责廉租住房中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收缴土地出让金和筹集廉租住房建设及运营期间所需资金等工作。

(五)市审计局:负责对廉租住房转让财务审计等工作。

(六)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确认工作;负责协助住房保障部门做好廉租住房清退等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出具办理转让时相关手续;负责做好公示工作。

(七)市司法局:负责廉租住房继承、赠与和其他方式的公证工作。

(八)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廉租住房家庭进行清退。

九、其他规定

(一)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3年后仍未购买国有产权份额的,配售人购买时,房屋价格按照购买时的市场价格执行。

(二)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自愿退出自有产权份额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原出资价格回购,不计利息。

(三)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合法继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也可以按合同约定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合法继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放弃购买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廉租住房国有产权房屋租金。

(四)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欠缴租金收取方式如下:符合低保的无房家庭租金标准执行原廉租住房协议规定价格1元/平方米/月;不符合低保但符合低收入的无房家庭租金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不符合低保又不符合低收入的家庭租金按市场价收取。(具体价格由当地政府委托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确定房屋价格)

(五)本方案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梅河口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梅河口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

国有产权转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副组长: 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孙士岩  副市长、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刘成业  市审计局局长

韩文儒  市民政局局长

张宝华  市司法局局长

姜春晓  市住建局副局长

曹建军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

管岩春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董海芳  市公安局副局长

苗文集  新华街道办事处主任

吴  越  解放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永发  和平街道办事处主任

周  强  光明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  伟  福民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姜春晓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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