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吉环发〔2019〕3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本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发动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排放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东至黑大公路G202线,南至通梅公路303线,西至绕城环路区间内的城市建成区。区间面积46.5平方公里、区间周长31.3公里。
三、自2020年8月10日起,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未登记备案取得环境标识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禁止进入以上区域。
四、参与应急抢险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9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