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能源结构调整优化,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我市名城创建和中等城市发展目标,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15号)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我市建成区现状及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及城市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市政府决定对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进行调整。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
东至黑大公路G202,南至通梅303线公路,西至绕城环路,北至长江路区间内的城市建成区。
二、高污染燃料的类型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等要求,依据《高污染燃料目录》相关规定,我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Ⅱ类(较严)燃料组合,具体为: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组织实施和监管
(一)行政审批、发改、工信、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严把审批关,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推进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二)住建部门科学调整城市供热规划,发展集中供热。
(三)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热电厂、集中供热以及其他在禁燃区内现存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监管,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严格监管禁燃区内现存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鼓励、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加快淘汰高污染燃料。对违反本区划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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