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和《吉林省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吉环发〔2019〕3号)的要求,坚决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切实减少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量,促进我市空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市政府决定对“国Ⅲ及以下柴油货车”实施禁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Ⅲ及以下柴油货车”是指排放标准为国Ⅲ标准和低于国Ⅲ标准以柴油作为动力的货车。
二、在梅河口市境内通行的所有国Ⅲ及以下柴油货车,不得在黑大公路G202、集阿公路G303、抚公公路G504上行驶。
三、违反规定驾驶“国Ⅲ及以下柴油货车”在限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五、本通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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