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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梅河口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日
梅河口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困难救助机制,及时有效的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
第三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五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一)市政府负责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二)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保障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及时到位;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乡镇(街)负责临时救助的政策咨询、申请受理(主动发现)、资格审查、日常监管等工作。
(四)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街)委托,承担临时救助方面的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范围
第六条 救助范围。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包括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
急难型困难家庭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
支出型困难家庭指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收入家庭;
困境低保家庭指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
其他困难家庭指市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下同)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七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八条 申请受理。申请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
1.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指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下同)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街)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乡镇(街)不得拒绝受理。
2. 对于具有当地户籍及非当地户籍持有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由所在乡镇(街)受理。对非当地户籍、未办理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当地乡镇(街)应当协助申请人向市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3. 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核查书》和乡镇(街)出具的遭遇困难情况证明;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
(3)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4)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5)患病人员应提交诊断书及医疗花费票据复印件和医保(农合)、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其他商业保险等报销凭证复印件;
(6)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应提供现场图像资料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7)生活必须支出票据或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
1. 乡镇(街)、村(居)民委员会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应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 公安、住建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3. 乡镇(街)或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九条 审核审批。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包括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民政局和乡镇(街)是临时救助的管理审批机关。
(一)一般程序
1. 乡镇(街)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5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户籍地的收入、财产及家庭成员状况等,乡镇(街)可通过市民政局委托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局协助调查核实,并对调查核实情况加盖公章予以反馈。
2. 市民政局根据乡镇(街)提交的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及时予以批准,并按照合规方式发放救助款(物)或提供心理疏导等服务;不符合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由市民政局委托乡镇(街)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4. 对经批准后给予临时救助的困难对象,市民政局要按户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电子档案要与纸质档案的内容相一致。纸质档案由市民政局统一保存,电子档案供乡镇(街)日常管理使用。
5. 对未办理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市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相应救助。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市民政局及相关救助管理机构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予以救助。
(一)发放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要全面实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由市民政局从临时救助专户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发放、及时到位。
(二)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对救助对象确有需要的,可适度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发放的衣物、食品和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市民政局可利用慈善超市等平台,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并确保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要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乡镇(街)负责将实物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并建立救助对象信息发放台账。提供的临时住所,由市政府通过公租房予以解决;情况紧急的,由市政府委托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提供短期住宿。
(三)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1.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
2.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工机构。
第五章 救助资金和救助标准
第十一条 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应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低保结余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等。低保结余资金只能用于对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
市财政局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行政区域人口数量和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发生情况等因素安排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在城乡低保资金有结余的情况下,安排部分结余资金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市民政局要设立临时救助专户,统筹管理使用临时救助专项资金,便于开展急难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公开发布并适时调整。具体公式为:
临时救助标准(每人)=当地当期城镇低保标准×相应月数。“相应月数”一般按1—3个月掌握,最多不超过6个月。
急难型困难家庭救助标准相应月数按6个月计算。
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费用经医保(农合)、大病保险、其他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10000元(含10000元)—30000元,救助标准相应月数按3个月计算;自负费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救助标准相应月数按6个月计算。
困境低保家庭生活必须支出费用3000元以下,救助标准相应月数按1个月计算;3000元(含3000元)—10000元,救助标准相应月数按3个月计算;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救助标准相应月数按6个月计算。
其他困难家庭救助标准相应月数根据困难程度按1—2个月计算。
个人对象救助标准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救助标准不能得到有效救助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救助。乡镇(街)填写《临时救助“一事一议”事项审批表》报至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确保临时救助工作扎实推进。
(二)乡镇(街)要设立社会救助窗口,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建立受理、转介、结果反馈工作流程,提升基层为民服务水平。
(三)探索搭建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等救助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
(四)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社会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发挥社会力量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的优势,探索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十五条 强化能力建设。
(一)加强社会救助基层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社会救助经办队伍,确保基层临时救助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加强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财政预算。
(三)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人员培训,不断加强社会救助队伍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宣传册、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不断加大临时救助政策宣传普及力度,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十六条 落实责任追究。
(一)健全完善包括临时救助制度在内的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将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二)民政、财政、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三)各乡镇(街)、各部门社会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或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3. 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 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5. 不按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提供相关服务的;
6. 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视情况处以非法获取救助款额及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梅政发〔2010〕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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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梅河口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9日
梅河口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提高社会救助保障能力,切实保障和改善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方针,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做到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机制,确保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条 社会救助工作管理部门为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建、房产、人社、残联等部门。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民政局局长为召集人,相关社会救助工作管理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并建立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具体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街)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各乡镇(街)民政办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各乡镇(街)及村(社区)要建立统一的申请社会救助的受理窗口,依托乡镇(街)政务大厅、办事大厅及村(社区)服务大厅,配齐专职人员,受理各项社会救助申请,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转办(介)工作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社会救助“绿色通道”,形成市、乡镇(街)、村(社区)三级救助网络平台,开通市级服务热线电话4222516。每个行政村必须配有1名专(兼)职社会救助协理员,协助开展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救助范围及形式
第七条 救助范围。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以下居民为主:
(一)城乡低保户;
(二)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
(三)困难受灾户;
(四)困难残疾人;
(五)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农村低保边缘人群;
(六)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含非户籍常住人口);
(七)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重大意外事件的居民家庭;
(八)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九)市政府确定因遭遇突发事件需要给予紧急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八条 救助形式。包括:低保救助、医疗救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残疾人救助、急难救助。
第三章 低保救助
第九条 救助对象。
(一)凡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二)在城镇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以上,满足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家庭和农民工家庭。
第十条 审批程序。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通过家庭收入调查、信息比对、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公示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低保审批实行“两级管理、三级联审”。即:市民政局邀请各乡镇(街)、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参加联审联批,拟批准的按程序办理,并确定保障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救助内容。低保救助实行差额救助和分类施保救助,对批准获得低保救助的家庭,市民政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保障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分别达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5%以上,并建立低保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二)分类施保。对低保家庭中重病患者、重残人员、老年人、未成人等保障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其中:低保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一户多残、老年人、未成年人予以重点保障,按不低于低保标准5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三)动态管理。乡镇(街)对获得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实行定期核查,民政部门定期对低保家庭进行抽查、年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年检或清保活动。发现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市民政局要及时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资金;停发低保资金的,以书面形式告知。
农村低保实行试点先行,分步分类推进“补差式”救助,逐步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
第四章 特困供养人员救助
第十二条 供养对象。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孤儿;
(三)城市“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报所在乡镇(街)审核,经乡镇(街)核实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十四条 供养内容。
(一)供养形式。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乡镇(街)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要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所在乡镇(街),经核准后,报市民政局核销,终止供养并予公示。
(二)保障范围。一是保障基本生活条件;二是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是提供疾病治疗;四是办理丧葬事宜。
(三)供养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集中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总支出的80%以上。
第五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十五条 救助对象。受自然灾害影响导致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受灾群众。
第十六条 救助程序。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灾害发生后,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妥善安置受灾人员。灾情稳定后,各乡镇(街)要及时将受灾群众登记造册、公示,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救助内容。
(一)应急救助。对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帐篷)、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二)过渡性安置。对因灾造成住房损坏严重、倒塌的受灾户进行过渡性安置,给予必要的资金和物资帮助。
(三)恢复重建。经市民政局核查确认后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户,给予资金补助和物资帮助。住建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 救助标准。根据受灾种类、受灾情况,提供资金和物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救助。对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导致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第六章 医疗救助
第十九条 救助对象。分一般救助和应急救助。一般救助对象包括: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应急救助对象主要是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
第二十条 救助程序。申请医疗救助的,要向户籍所在乡镇(街)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由市民政局审批。低保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采用社会化发放救助。
第二十一条 救助内容。
(一)资助参保参合。资助保障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医疗救助。分为常规医疗救助和重大疾病救助。常规医疗救助是指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重大疾病救助是指救助对象患有重大疾病(27种病种),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实行全额救助。
(三)疾病应急救助。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由市中心医院、市友谊医院及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医前救治,医后救助。
第二十二条 救助标准。常规医疗救助根据《梅河口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梅政发〔2010〕14号)文件规定执行,重大疾病救助根据《梅河口市城乡困难群体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梅政发〔2013〕5号)文件规定执行,疾病应急救助根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执行。上述规定修改后,救助标准随之调整。
第七章 教育救助
第二十三条 救助对象。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及困难残疾人家庭成员。
第二十四条 救助程序。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户籍所在地乡镇(街)或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公示后,由学校、户籍所在乡镇(街)或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救助内容。
(一)对普惠型幼儿园中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给予资助;
(二)对在公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生在校寄宿学习期间给予生活费补助;
(三)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助学金;
(四)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学生免除学费,对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助学金补助;
(五)对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困难学生给予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救助标准。
(一)上述救助内容执行标准为:学前教育资助每人每年1500元;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小学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每人每年1250元;普通高中助学金每人每年平均1500元;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等职业教育学校、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贷款额度为1000—8000元。
(二)助学项目标准。开展“扶残助学”、“金秋助学”、“圆梦大学”、“衣恋阳光班”、“低保家庭助学”、“阜康助学”等助学项目,为困难家庭子女升学或上大学的给予1000—3000元助学金救助。
第八章 住房救助
第二十七条 救助对象。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及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第二十八条 救助程序。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程序,由乡镇(街)或者直接向市房产总公司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市房产总公司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市房产总公司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程序,按照现行政策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救助内容。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第三十条 救助标准。对符合政策规定,选择回迁房的家庭,回迁安置房不足45m²部分,按建筑安装成本收取;对特殊困难户,回迁安置房不足45m²部分,免收建筑安装成本。对享受实物配租的特殊困难的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等保障对象,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内,优先解决其困难。对自行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方式实施保障,并结合实际和救助对象的经济、住房等因素,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
第九章 就业救助
第三十一条 救助对象。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第三十二条 救助程序。申请人向户籍所在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 救助内容。贷款补贴、自主创业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岗位安置等。
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促进就业。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处于失业状态时,市人社局要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同时,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市民政局有权决定减发或停发其本人低保资金。
第三十五条 补贴标准。根据《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吉人社办字〔2012〕82号)执行。
第十章 临时救助
第三十六条 救助对象。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
(三)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第三十七条 救助程序。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由市民政局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市民政局可以委托乡镇(街)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救助内容。
(一)对救助对象困难家庭给予资金补助;
(二)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就近急救医院进行救治,并实施医后救助。
第三十九条 救助标准。按照《梅河口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梅政发〔2010〕34号)文件规定及相关救助政策执行,并适时提高救助标准,特殊情况实行一案一策救助。
第十一章 残疾人救助
第四十条 救助对象。全市范围内持有残疾人证的困难家庭残疾人。
第四十一条 救助程序。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乡镇(街)服务大厅救助窗口提交申请,由户籍所在乡镇(街)审核、公示、报市残联或市民政局审批。
第四十二条 救助内容。
(一)基本生活救助。提供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
(二)康复救助。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近为残疾人提供家庭、社区康复训练和服务。
(三)救助项目。推进实施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项目,以及“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
第四十三条 救助标准。按照残疾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急难救助
第四十四条 救助对象。主要救助因遭遇突发意外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致使家庭财产损失严重或家庭主要成员伤亡、丧失劳动能力,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困难的家庭(含非户籍常住人口)。
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四十五条 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乡镇(街)服务大厅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户籍所在地可以承办的,依据相关救助政策按程序直接办事;不能承办的,由乡镇(街)报市民政局及转办到相关部门限时办理。
(二)审核审批。急难救助工作,根据低保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相关救助制度进行审核审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和市民政局等相关责任部门应先予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程序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救助方式。
(一)基本生活救助。一是对于低保对象的急难救助,通过重点保障给予救助,仍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二是对于特困供养人员的急难救助,通过临时救助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三是对于非低保对象和非特困供养人员的急难救助,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纳入相应保障范围。仍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二)医疗救助。对于医疗救助对象急难救助,通过重大疾病救助政策救助后仍有困难的,通过实施临时救助、二次救助、慈善救助等方式给予救助。
(三)教育、住房、就业救助。按相关部门救助政策执行。
第四十七条 救助标准。按照低保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专项救助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要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要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实际收入情况。
第五十条 市民政局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公安、交通、卫生计生、工商、人社、税务、社保、住建、房产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同时,要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第五十一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各乡镇(街)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五十二条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市民政局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民政局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第五十四条 社会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拨付低保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救灾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本级福彩公益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救急难爱心基金等。
第十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六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随时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十八条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接待申请对象、群众来访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故意设定门槛向困难群众索要财物,收受钱物的,按照《梅河口市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梅政办发〔2013〕15号)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十九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一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建、房产、人社、残联、司法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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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3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建立梅河口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与管理
(一)基金设立。设立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由市政府组织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在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设立专帐管理,市财政局和卫生计生局共同承担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募集、管理、支付等职能。
(二)基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市政府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每年根据人口规模、上一年度全市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当年基金筹资规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政府年度筹集标准暂定为:辖区户籍人口人均1元,由省级和地方财政各按50%比例分担。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由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会同政府共同募集,捐赠资金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纳入疾病应急救治基金统一安排。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基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强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共同管理。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定期(3个月为一周期)向卫生计生部门提出基金支付申请,经卫生计生部门审定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直接将资金拨付至申请医疗机构。
(四)基金监管。成立由财政、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管委员会,每年年底通过普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五)基金审计。卫生计生部门委托中介组织每年度对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机关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调查。
二、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包括:由公安部门认定的无法查明身份患者;可以查明身份,但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二)基金使用范围。
支付范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补助救助对象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发生的合规急救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合规急救医疗费用;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合规急救医疗费用。
不予支付范围:具体包括:普通门诊及普通住院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急救后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查明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疾病应急救助患者急诊急救期间的生活费用,急诊急救后的康复费用及生活费用。
支付程序: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民政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相关政策规定支付。无上述支付渠道或通过上述支付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垫付急救医疗费用的医疗机构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审批程序:医疗机构接受应急救助患者后,及时填报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审批表上报卫生计生局,由卫生计生局牵头,会同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确认应急救助患者身份。各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汇总填报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批支付表,向卫生计生局进行申报,由卫生计生局牵头会同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部门审核确认。卫生计生局收到按季度上报的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复核,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三、疾病应急救助的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32号)要求,加强对各类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认真履行基金申请审核和汇集申报职责,牵头建立内外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财政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政府投入资金的年度预算管理,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共同做好基金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管工作;基本医保管理部门:要做好医保、新农合制度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保障参保参合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要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对救助对象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并按照规定对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患者进行认定和先期救助;公安部门:积极协助各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及时核查患者身份;审计部门:要建立完善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审计机制,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要积极协助募集社会各界捐助,不断扩大基金救助能力。同时,认真参与基金监管工作。
(二)医疗机构职责。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救治急危重伤病患者,规范应急救助医疗行为,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救治患者。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度,及时、有效救治患者,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绝不允许见死不救现象发生。杜绝枉徇私利、开大处方、滥检查、乱用药情况出现。要会同公安、医保、民政等部门及时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患者的欠费;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救治原始资料,做好基金补助申请,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和基金管理经办机构报告救助对象诊疗情况,及时将基金补助情况进行公示。
四、疾病应急救助的组织实施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加强沟通,提高效率,强化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急诊科等抢救科室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卫生计生部门要抓好落实,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予以通报。
(二)健全机制,规范运行。要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等医疗保障体系的衔接工作,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成立梅河口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效性和长效性。
(三)加强宣传,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宣传,广泛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建立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扩大基金筹集渠道,促进基金良性运行。
附件:梅河口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
附件
梅河口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怀玉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张卫红 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 员:于艳玲 市财政局局长
刘铁民 市卫生局局长
宁洪友 市民政局局长
蔡春阳 市公安局局长
徐天芝 市人社局局长
许 志 市红十字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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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省、通化市驻梅各单位:
《梅河口市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30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7日
梅河口市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3〕6号)等法律、规章和政策,为促进我市农村供水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农村安全饮水项目资金为主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供水的建设、监督和技术指导,工程建成后交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确定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发改、财政、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农村供水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以水养水、计量收费等制度。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农村供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已建成的农村供水工程,由水利部门组织验收后,移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管理主体,组建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保障饮水工程正常运行。
第六条 农村供水价格按成本收费,供水成本包括工程折旧费、维修费和运行管理费。水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第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必须计提折旧费和维修费及运行管理费。
年折旧费按工程固定资产总值的4.5%计提,计提年限为二十年。年维修费率按工程固定资产总值的3%计提,所提折旧费用于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费用于供水设施的日常维修。运行管理费按照发改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收缴。
第八条 工程折旧费和维修费要由管理机构收取,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使用维修费时必须由供水管理者提出用款申请和更新改造计划,制定维修实施方案,明确维修目的和修理内容,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审批。
第十条 折旧费在工程使用达到年限后,用于工程更新重置,由管理机构提出使用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价格由发改部门合理确定。
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必须加强供水水源管理。
对地表水源,在取水点周围一百米范围内严禁捕捞、放牧。供水单位应设置水源保护范围标志;取水点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百米的水域内,不得排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垃圾、粪便和有毒物质。沿岸农田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对地下水水源,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再打其他生产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使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供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地面两侧一米范围内,严禁堆放物料、垃圾等,严禁植树。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应当加强水质安全管理工作。供水单位每月要对出厂水进行PH值和浊度、色度三项常规指标测定,市水质检测单位每季度对农村供水水质进行一次规定指标检验,每半年对管网水质的四项指标(浊度、总铁、细菌总数、大肠杆菌群)进行一次抽检。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对水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单位水质检测费用从水费的收入中解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因开矿、建厂活动及其他建设造成水源污染、水量减少等引起饮水困难的,应当按照 “谁污染谁治理”和“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运行管理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措施,责成责任人限期恢复或重建供水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十六条 由于管理不善致使农村供水工程闲置、废弃,造成国家资金浪费,按相关规定追究运行管理部门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 2022.07 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省、通化市驻梅各单位:
《梅河口市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4日
梅河口市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吉政令第158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负责城乡低保工作审查、审核、审批和行使管理职权的组织和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
第三条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或相关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待申请对象、群众来访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故意设定门槛向低保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钱物,政策解释不准确,群众综合评价不好,造成上访率高或群体性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给低保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
(二)救助程序不规范,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不到位的,把关不严,出现“错保”、“人情保”、“关系保”和导致“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保障机制不能落实的;
(三)群众举报不查实,造成情况失实,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上报虚假材料的;
(四)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拒不签署意见,对已不符合低保条件且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不上报、不取消的;
(五)贪污、挪用、克扣、拖欠低保金的;
(六)低保证或低保存折不发放本人,或将低保金平均分配、给予他人的;
(七)信息比对工作中提供错误信息、推诿、不积极协助配合或人为原因未核对相关信息而出具证明材料的;
(八)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低保政策或国家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四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骗取的低保金外,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五条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和相关工作人员在低保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调离现工作岗位,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负责低保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在一年内被投诉两次或者两年内被投诉三次,且投诉内容经查证属实者;
(二)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一年内被批评教育两次以上;民政局、乡镇(街)、社区(村)低保工作人员当年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工作上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不按审批流程办理,服务态度不好,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
(四)在信息比对工作中提供错误信息或不予配合的;
(五)对于符合低保条件应当为其办理低保,故意拖延不办,造成上访案件,并由上一级部门落实低保待遇的。
第六条 对于骗取低保待遇人员以及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民政部门要会同检察院、法院、公安、监察等机关,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回骗取的低保金外,还要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恶劣的,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监察、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低保工作的检查、督查力度,确保低保对象认定准确,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八条 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载入个人档案。
第九条 对责任追究有异议的,可按照相应处分进行申诉。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 2022.07 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省、通化市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
梅河口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1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50863.7×104m3/a(其中,地表水41853.7×104m3/a,地下水9010×104m3/a。农田灌溉用水量40762.50×104m3/a;林牧渔畜用水量487.2×104m3/a;工业用水量6194×104m3/a;城镇公共用水量384×104m3/a;居民生活用水量3033×104m3/a;生态用水量3×104m3/a);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为51 m3;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41%;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完成,水资源合理配置格局基本建成,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有效控制,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状况得到有效改善,供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
二、主要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用水总量控制
1. 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依据省确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量分配指标,结合我市水资源实际,综合考虑各乡镇开发利用、保护现状和未来发展需求,确定各乡镇(街)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分配指标。(水利局负责)
2.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未提交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发改局、建设局、经济局、水利局、各乡镇〈街〉负责)
3. 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建设项目通过水资源论证并落实论证报告中确定的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措施,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水利局负责)
4. 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严格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按省政府要求(吉政发〔2012〕44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此前出台的水资源费减免相关优惠政策即时废止。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政务中心、财政局、水利局负责)
(二)用水效率控制
1. 建立用水效率指标体系。根据市制定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科学确定各乡镇和开发区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建立全市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体系。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水利局负责)
2. 加快推进取用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和使用。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推广和使用先进的取水计量设施。要求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及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取水工程要全部安装使用水资源智能(IC)管理系统,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取用水工程的计量设施安装工作。(水利局、质监局负责)
3.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水利局结合我市实际用水量并下达用水计划。严格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对超过《吉林省用水定额》标准和超计划用水的单位,按《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省价工字〔2003〕34号)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征收加价水费。(水利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
各自备井取水单位要在每年12月底前向水利局报送下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由水利局审核确定用水计划。对不按规定申报用水计划的,不予供水。城区取用地表水的自来水公司每年12月底前向水利局报送下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由水利局审核确定用水计划,并由建设局派员配合水利局进行用水检查。(水利局、建设局负责)
4. 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新建大型文化、教育、宾馆、饭店、办公设施及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必须配套污水处理、再生水回用、雨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或水循环利用设施,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用水器具。水利局按照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采取节水措施后的用水总量从严核定其供水规模,并据此进行供水管网设计施工。(建设局、水利局、各乡镇〈街〉、开发区负责)
建设项目实行联合验收制度。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不予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依照水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水利局、建设局、政务中心负责)
5. 强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1)农业方面。丘陵山区大力推广管道输水、灌区改造、防渗、微灌等工程节水技术,灌区恢复新增节水灌溉面积0.5万亩 ;平原区大力推广井蕖双管、管道输水、滴管、喷灌等灌溉方式,发展节水灌溉面积10万亩。(水利局、财政局、农发办、农业局、各乡镇〈街〉负责)
(2)工业用水。重点在火电、造纸、制药、建材、食品等高耗水企业积极开展节水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先进的节水和污水处理回用技术,“十二五”期间,高耗水企业要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2006)标准要求。(经济局、水利局、质监局、建设局、环保局、各乡镇负〈街〉责)
(3)城镇生活用水。大力推进节水型社区(机关、宾馆)建设,推广普及高效实用的节水器具,新建、改建、扩建的文化、教育、办公设施以及宾馆、饭店、商务写字楼、部队营房、住宅楼等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节水型器具,在用的城镇宾馆、饭店、洗浴、游泳等公共场所全部更换节水型用水器具。大力实施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表移户外”工程。对未采取节水设施的洗浴、洗车等高耗水服务单位,限期整改,对不采取节水设施的单位关停封闭水源。(建设局、教育局、工商局、文广新局、商务局、经济局、水利局、质监局、发改局、各乡镇〈街〉负责)
(4)非常规水利用。城区水系、园林绿化、洗车、道路喷洒、工业生产等用水优先利用再生水,“十二五”末,再生水利用量要达到再生水总量的30%以上。(建设局、经济局负责)
(三)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
1. 抓紧制定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编制实施方案。按行政区域明确年度入河湖主要排污物控制目标,确保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市考核要求。(环保局负责)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非法向河道内排放污水、粪便和其他有害物质;禁止在河道内挖设渗水坑、深水井、污水渠道、污水管道、输油管道、渗水厕所等;禁止在河道内倾倒工业废渣及生活垃圾;禁止其他污染和影响地下水源环境的行为。对上述行为,一经查出,依照有关水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水污染物排放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对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的,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水利局、环保局、各乡镇〈街〉负责)
2. 按照水功能区划和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认真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2008-2020年)》和《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加强饮用水水源(水源井)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置水污染事件;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井)水质监测、水源地上游水土流失治理;各乡镇和开发区要按照行政区域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能力。(环保局、水利局、卫生局、各乡镇〈街〉负责)
3. 以海龙水库、碱水水库、新合水库以及城区辉发河为重点,实施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国土资源局要严厉打击非法开矿行为;经济局、安监局、工商局、环保局要坚决依法关闭无证经营或证照不全的选铁场;林业局要做好封山育林工作;水利局要做好三河流域绿化工作,严厉打击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并加大水源地上游水土流治理工作;供电部门要抓好用电审批,严禁向无证经营的选矿厂、造纸厂等排污、污染企业提供电力;各乡镇(街)要按照行政区域对此项工作负总责,切实维护河湖生态健康,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国土局、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供电分公司、农电局负责)
(四)推进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建设
1. 完善投入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文件第二十五项:“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强化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财政局、编办负责)
2. 加快推进水资源评价及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随着工业生产、城市建设等人为因素及自然因素的变化,水资源状况也会随之改变,必须对全市的水资源进行新一轮的调查评价,做好短期(1—5年)、中期(10—20年)、长期(20—30)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利局负责)
3.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全面启动观测井网,同时结合农村安全用水成立水质监测中心,保证水位监测、水质监测同步进行,为我市的水资源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水利局负责)
4.深化体制改革。建立水资源管理和专职水政监察队伍,明确管理职能和责任,完成水政监察队伍定机构、定编制、定人员“三定”工作。大力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培训和执法能力建设。积极推动水资源管理和水政监察队伍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编办、人社局、水利局负责)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涉水违法行为。水利局对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密切协同配合。公安局负责依法追究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及暴力抗法人员的治安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良好水事秩序。(水利局、国土局、环保局、公安局、各乡镇〈街〉负责)
5.推进水价改革。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建立科学的水价形成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研究制定适应新时期的供水价格政策。(发改局、水利局负责)
6.建立宣教机制。将水情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制;经常性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教育局、广播电视台、水利局负责)
三、落实责任
(一)加强领导。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市政府成立梅河口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完善落实,健全机制,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抓好落实。
(二)强化责任。本实施方案责任部门中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为配合部门。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与其他部门共同抓好相关制度和任务的贯彻落实。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为确保目标如期完成,市领导小组将与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分别签订目标责任状,做到“目标、任务、标准、时限、奖惩”五明确。
(三)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中明确的责任内容,结合实际,分别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及各年度工作计划,于2013年10月15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具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中确定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抓紧组织落实,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工作时间,确保如期完成各年度及总体目标任务。
(四)督导推进。市领导小组对落实进度进行跟踪问效,实行月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个月末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度,每半年市领导小组召开调度会,协调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不同时期重点任务进展情况不定期进行督导协调,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推动各项工作扎实落实。
(五)严格考核。制定目标任务考核办法,市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有关部门年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突出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落实不利,进度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梅河口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水资源指标分配表和水资源现状及控制指标表
附件1
梅河口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于翠利 市 长
副组长:白铁军 副市长
王佳友 副市长
王春生 市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戴存鹤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市建设局局长
成 员:徐彦彬 市水利局局长
王有志 市水利局党委书记
李 军 市法院院长
蔡春阳 市公安局局长
魏 婧 市环保局局长
刘铁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建军 市编办主任
辛宏图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树森 市林业局党委书记
刘桐国 市农业局局长
武 学 市畜牧业管理局局长
于艳玲 市商务局局长
李连友 市经济局局长
方立波 市教育局局长
徐天芝 市卫生局局长
蒋德启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祝洪伟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薛荫槐 市海龙水库灌区管理局局长
梁清祥 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李长山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刘国君 市工商局局长
赵武成 市供电分公司经理
冯立君 市农电局局长
吴兆平 市政务中心常务副主任
各乡镇(街)行政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徐彦彬兼任。
附件2
梅河口市水资源现状和指标分配表
单位:万立方米
行政区名称
2012年
2015年
城区
地表水
3455.00
3996.00
地下水
4848.00
2122.00
小计
8303.00
6118.00
山城镇
地表水
3257.00
3287.00
地下水
522.00
1643.00
小计
3779.00
4930.00
海龙镇
地表水
2513.00
1791.00
地下水
605.00
2606.00
小计
3118.00
4397.00
红梅镇
地表水
2800.00
2641.00
地下水
665.00
636.00
小计
3465.00
3277.00
新合镇
地表水
2880.00
2778.00
地下水
185.00
91.00
小计
3065.00
2869.00
曙光镇
地表水
1540.00
1544.00
地下水
148.00
117.00
小计
1688.00
1661.00
中和镇
地表水
2530.00
2424.00
地下水
194.00
103.00
小计
2724.00
2527.00
进化镇
地表水
1420.00
1512.00
地下水
165.00
134.00
小计
1585.00
1646.00
一座营镇
地表水
1325.00
1521.00
地下水
175.00
103.00
小计
1500.00
1624.00
水道镇
地表水
1750.00
1935.00
地下水
135.00
109.00
小计
1885.00
2044.00
康大营镇
地表水
1531.00
1643.00
地下水
146.00
127.00
小计
1677.00
1770.00
牛心顶镇
地表水
1750.00
1717.00
地下水
143.00
174.00
小计
1893.00
1891.00
黑山头镇
地表水
1600.00
1601.00
地下水
100.00
153.00
小计
1700.00
1754.00
李炉乡
地表水
1367.00
1486.00
地下水
130.00
154.00
小计
1497.00
1640.00
双兴乡
地表水
1530.00
1715.70
地下水
159.00
105.00
小计
1689.00
1820.70
小杨乡
地表水
1630.00
2023.00
地下水
160.00
140.00
小计
1790.00
2163.00
湾龙乡
地表水
1830.00
2114.00
地下水
142.00
106.00
小计
1972.00
2220.00
兴华乡
地表水
1383.00
1613.00
地下水
150.00
109.00
小计
1533.00
1722.00
吉乐乡
地表水
1572.00
1778.00
地下水
128.00
135.00
小计
1700.00
1913.00
杏岭乡
地表水
2310.00
2609.00
地下水
110.00
143.00
小计
2420.00
2752.00
合计
地表水
39973.00
41853.70
地下水
9010.00
9010.00
48983.00
50863.70
附件2
全市和城区水资源现状及控制指标
单位:万立方米/年
用水情况 区域
全市
城区
2012年用水总量
48983
地表水
39973
8303
地表水
3455
地下水
9010
地下水
4848
2015年控制指标
50863.7
地表水
41853.7
6118
地表水
3996
地下水
9010
地下水
2122
2015年水资源需水量
65086
地表水
53204
12628
地表水
5255
地下水
11882
地下水
7373
地表水允许开采量
30965.64
3305
地下水允许开采量
11020
2122
水资源补给量
22852
2820
- 2022.07 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省、通化市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5日
梅河口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指通过政策规定,对本市城乡及外地流入我市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
第三条 受助人员得到救助时,应对其生活、医疗、教育、返乡等提供保障,保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救助原则
第四条 贯彻执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以及社区、公安派出所、城管等单位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其向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
第六条 对暂时确认不了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老、幼、病、残人员,应先救助后确定身份;对危重病人应先救治,再与市救助管理站联系救助。
第七条 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后需返乡的,必须与其本人户口所在地联系,采取接回或护送办法返乡,本人能够自行返乡的应发给返乡路费;属本市的应及时护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由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及家属认领;属省内的应护送到所属救助管理站;属跨省的应护送到本省救助管理中心站,再向当地民政部门及亲属联系将其领回。
第八条 确认为境外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后,移交公安外事部门处理。
第三章 救助对象
第九条 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一)自身无力解决食宿;
(二)无亲友投靠;
(三)既不享受城乡低保,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
(四)正在城乡流浪乞讨度日人员;
(五)以讨要为生的流浪未成年人。
第十条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职业乞丐),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一条 对受助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思想道德及人生观教育,遵守救助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对流浪未成年人应实施教育、心理矫正、保护和安置。
第十三条 保证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期间的卫生防疫,对突发急病、有传染病的要及时治疗并采取消毒隔离措施,保证受助人员宿舍和活动区的清洁卫生,满足基本健康需要。
第十四条 为受助人员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男性与女性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受助人员经救助后,具备返乡条件的应按第七条规定及时发给路费返乡。
第十六条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及行动不便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市救助管理站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来人接回或护送。
第十七条 繁华街道和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由公安、建设、民政等部门设立联合办公室进行引导和救助,开展固定救助与流动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成立流动救助劝导工作小组。街道、路口、社区、医院、客运站、火车站及繁华地段设立救助引导牌,标明救助管理站地址、电话号码及救助条件等内容。
第十八条 依法打击“指使、教唆、幕后操纵未成年人或残疾人以乞讨盈利为目的”的不法分子,维护未成年人及残疾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民政、公安、卫生、交通、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协调,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要达到有住处、有饭吃、有车送、有病能医治,杜绝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流浪和发生饿死、冻死现象,避免给人民群众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章 联保监护
第二十条 继续开展“三无”乡镇联保监护工作。对本市智障、精神病和流浪未成年人等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与各部门及监护人层层签订联保监护合同,落实包保责任,对外流人员要做到有据可查。
第二十一条 公安部门应对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住址进行询问、甄别、核实、确认、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受助人员所在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无条件对应予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安置。
第六章 受助标准
第二十三条 受助人员的伙食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急病、大病救治费用,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报销凭证结算;返乡人员按户口所在地购买乘车票证。其他支出根据受助人员具体情况而定,衣物及生活必须品数量按需确定。
第七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四条 救助管理站的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列入预算70万元,给予保证,不足部分一事一议研究解决。
第八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成立梅河口市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民政、公安、卫生、教育、交通、人社、财政、广播电台、建设等部门、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第九章 责任分工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职责:民政部门应对流浪乞讨和流浪未成年人实施救助管理并及时接收,配合执法部门、社会组织和广大市民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站实施救助。
负责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安部门职责:公安民警和其他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和流浪未成年人,包括(精神病、呆傻、老年人、残疾人),应履行引导、护送职责。
公安部门应加大对操纵、唆使流浪乞讨和流浪未成年人强讨强要等各类违法犯罪分子打击力度,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卫生部门职责:市中心医院、友谊医院、海龙精神病院、市结核防治所为“流浪乞讨病人”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指导定点医院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基本医疗救治。
指导救助站做好对流浪乞讨和流浪未成年人疾病预防、救治、康复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门职责:对返乡流浪未成年人应无条件接收、安置到当地学校接受正规教育。
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形成网络,共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
有效发挥贫困学生救助机制作用,制止流浪未成年人因贫困再次流入社会。
第三十条 人社局职责:我市流出到外地的流浪乞讨和流浪未成年人,其家庭属于“零就业”的,人社部门应予以帮扶,帮助其实现就业,并享有社保,签订失业、创业等补贴政策。
第三十一条 建设部门职责:对责任区内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进行劝阻、清理,制止乞讨行为。
对在公共场所内因乞讨造成不良现象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市容市貌的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并通知公安部门及时处理。
应告知各类商户坚决禁止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到商场、百货、饭店等各种公共场所讨要。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2022.07 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省、通化市驻梅各单位: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建设全面、协调的城乡互动体系,逐步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2012年2月8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村镇规划建设的指导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原则。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让全市人民过上中等城市生活的战略目标,按照城乡统筹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采取统筹安排、重点扶持、试点引路、典型示范、全面推进的工作方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二)总体目标。以重要节点和公路沿线的城镇、乡和村庄为重点,尤其是国家、省、市级重点镇、乡、村,实行优先发展,重点扶持的原则。从2012年起,每年完成8-10个小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和30—40个中心村用地现状图、区域位置图、用地规划图、道路绿化规划图、给排水规划图、电力电信规划图和规划文本说明书(以下简称 “六图一书”)的规划编制工作。
切实提高村镇规划质量,努力改造人居环境。要塑造不同特色的城镇风貌,山城镇、海龙镇要编制古镇建设专项规划,突出古镇特色;一般乡镇要编制重要街道景观设计;村庄建设要突出不同的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乡村特色。要通过5-10年的努力,在全市建设一批环境优美、造型别致、生活便利、居住舒适、真正上档次、有品位的村镇住宅小区,把一批基础较好的小城镇发展成为经济繁荣、规模适度、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整洁、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具备条件的小城镇要发展成为带动能力更强的小城市,使全市的城镇化水平有显著提高。
二、强化规划编制和调整工作,提高村镇规划编制质量
(一)加大村镇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力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把做好村镇规划编制和调整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对不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要依据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时组织调整或修编,有计划地推进中心村规划向“六图一书”深化。
(二)提高村镇规划编制质量。规划编制应当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国家、省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并主动融入到梅河口中心城市的发展规划,找准功能定位。
1.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体现:城镇发展用地规模与布局;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布局;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和控制指标;毗邻城镇的取水口、污水排放口的位置和控制范围;区域性公共设施的布局等。
2.详细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体现: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建设量控制指标、允许建设高度,绿地范围,停车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具体位置,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涉及文物保护拆建、构筑物控制性指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
3.在规划中明确城镇“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管理制度。已完成编制或调整的,但规划强制性内容不完善的,要及时地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向社会公布;公路沿线的中心村规划要达到“六图一书”的深度,其他边远山区、贫困的中心村规划要达到用地现状图、用地规划图、道路绿化规划图和规划文本说明书(简称“三图一书”)的要求;村镇规划编制达不到技术指标深度的,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三)抓好村镇规划编制的重点。建制镇、集镇必须根据镇区和集镇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突出抓好村镇的商贸区、居住小区的详细规划和消防、环保、绿地系统等专项规划;突出抓好村镇风貌特色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注重历史文脉的传承,科学指导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效改善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对有条件的经济发达村镇,可结合新建和改旧,启动村镇详细规划编制试点;在村镇规划编制中,文物部门应事先介入文物普查,提出保护意见;历史名镇要编制保护专项规划,规划及文物管理部门要予以支持和指导。
(四)按法定程序进行规划审批和备案。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各类村镇的规划项目除按现有规定程序报批外,全市所有镇(乡)的总体规划、市级以上试点村的详细规划应当报市建设局备案。省级以上重点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加强村镇规划监督管理,严格按规划实施建设
(一)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要求
1.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应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安排村民建房。
2.村民建房应按规划进行,不得妨碍镇区发展,危害镇区安全,破坏镇区环境;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3.村镇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应严格控制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积。建筑密度不超过28%,容积率不高于1.6。住宅面积标准:农民建设独立平房,3口人建筑面积为不大于63平方米;4~5口人建筑面积为不大于72平方米,6口以上建筑面积为不大于84平方米(老少三代的可以提高一个档次)。农民建设多层住宅的不受此限制。
4.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不小于3小时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等要求。
5.道路两旁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私人住宅房屋,其户主必须先提供用地红线及由所属村委会加具意见的申请表等资料报送乡镇规划管理单位,乡镇规划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审核建筑位置和建筑立面,符合要求的方可申报上级部门。
6.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单位、个人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更改经过批准的建筑物立面设计施工图。
7.建筑物竣工时,乡镇规划管理单位按照批准的建筑立面设计图组织检查和工程验收,并以此作为规划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农村村民在村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实行网上申报制度,经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证件审核后,通过网络申报平台向市建设局提交电子表格,同时,要按期向市建设局提交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市建设局通过网络系统实行网上审批。
(二)公共建筑建设要求
1.行政、商业、医疗、文化等建筑物立面设计应综合考虑城镇景观要求、建筑物的性质与功能、建筑物的造型与特色等因素,力求优美创新,充分体现出地域特色、乡村特色和时代风貌。
2.行政办公楼以及大中型公共建筑,要预留足够的停车场用地和绿化用地;临街尽量不得建设围墙,确实需要的,只能做艺术围墙,而且高度不得超过2米。
3.在满足规划技术指标的前提下,乡政府所在地集镇主干街路两旁临街建筑物层数不少于2层。
4.临街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以及建筑物立面的修改建设,先把用地红线图及建筑总平面图、不少于3个不同的立面方案图及效果图报送乡镇规划管理单位进行审查,公共建筑以及2层以上建筑报市建设局审查,同意后给予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立面设计,一律不予审批。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道路进行建设,在道路红线内的建筑物进行翻建、改建时必须退出道路红线。过境公路穿越建制镇、集镇规划区路段两侧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按建制镇、集镇规划管理要求执行。
6.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市乡公路最小间距不少于50米。道路两侧的建筑的规划距离必须经过公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实施。村镇集贸市场的位置应按有关规范统一规划和建设,不得跨越道路或过境公路两侧布设。
7.村镇规划区内,商店、市场、影剧院、文化中心和车流较为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按规划要求配套设置停车场,保证道路畅通和安全。
(三)生产性建筑和仓储建筑建设要求
1.企业厂房等生产性建筑应重点向开发区工业园、山城镇、海龙镇、红梅镇、牛心顶镇工业集中区积聚。鼓励企业之间共建、共享、共管基础设施,降低基础设施建设和使用成本,发挥积聚效应。
2.一般建设项目均应在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减少对土地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予以分隔。
3.单项用地规模较大、投资总额较多或特殊情况必须远离居民区进行建设的项目,经发改、建设、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编制独立的建设规划。
4.鼓励家禽家畜的集中饲养,做到人畜分离;大中型饲养场地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宜布置在村庄常年盛行风向的侧风位,以及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村庄保持防护距离。
5.仓储建筑应按存储物品的性质确定,并应设在村庄边缘、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段。粮、棉、木材、油类、农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仓库与厂房、打谷场、居住建筑的距离应符合防火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四)市政管线建设要求
1.给水、排水、电力、电讯、广播、电视、供热、燃气等管线工程规划报建应统一使用现状1:500综合地下管线图,未普查的地区应委托专业探测单位进行探测。图上应注明规划道路中线、转弯半径,以规划道路中线或永久性建筑物边线标注管线定位尺寸。图纸连续超过4张时,应附1:2000或1:5000地形图作总图。
2.规划报建图的管位横剖面图应按比例绘制,注明管线的定位尺寸,埋深及与左右相邻管线或建(构)筑物间距。
3.城镇道路两旁管网(不含220千伏及其以上,以及配置有走廊用地的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和用户室外电线,新设的必须埋入地下,原有架空线路逐步自行改造,埋入地下铺设。凡需要架空的管线必须严格审批。
4.各种管线的敷设,除道路交叉处外不得重迭,如果交叉敷设时,原则上应:技术条件低的避让技术要求高的,小管让大管,支管让干管,压力管让重力管,软管让硬管。
5.凡在村镇规划区道路及规划道路上埋设管线,均应按管线性质综合安排断面。
6.电子图须使用数字化地形图。
四、加强村镇建设管理,规范村镇建筑市场
(一)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二层以上(不含两层)住宅,跨度、跨径超过9米、高度超过4.5米或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设计,或者选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设计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三)承担村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持相关的设计图纸、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建设局质量监督站、建工科、安全科等相关部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安全等审批手续,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市建设局应当对村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六)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住宅可以选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设计图集,也可以使用注册结构设计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的专门设计。
(七)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未使用前款设计的,应当由承担农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单位提交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说明。
(八)承担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农村建筑工匠执业资格或者相应资质,并与村民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九)在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技术指导,派村镇建设管理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督查,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十)村镇建设管理员发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存在不符合抗震安全规范的,应当即时告知村民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处理建议。
(十一)承担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的农村建筑工匠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或者设计说明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或者设计说明,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程序变更设计或者修改设计说明。
(十二)农村建筑工匠和施工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要求、期限和范围,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质量承担保修责任。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竣工后,村民认为需要组织竣工验收或者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要进行竣工验收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派村镇建设管理员提供帮助和指导。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和农村建筑工匠应当负责返修。
(十三)根据建设部《村镇建筑工匠从业管理办法》,建筑工匠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不得承揽村镇建筑工程。建筑工匠申请资格认定,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建设局审核发证。
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推进城市化进程、实现城乡统筹、解决好“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我市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各镇(乡)要成立政府一把手挂帅的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村镇规划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大检查指导力度,把村镇规划建设的各项任务逐项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并作为考核各级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 2022.07 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省、通化市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梅河口市农村供水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指导全市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供水安全,维护人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吉林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梅河口市农村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二、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梅河口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农电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广电局、市畜牧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负责人兼任。
各乡镇(街)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由乡镇(街)负责人担任,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办公室设在乡镇(街)水管站。
(二)办事机构。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遇供水突发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三)职责分工
1.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农村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向市供水安全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3)审定全市农村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4)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6)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全市农村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市农村供水突发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2.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由供水规划、工程设计、水环境监测、防汛抗旱办、水政水资源、卫生防疫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应急领导小组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派,对地方给予技术支持。
三、应急预案体系
市农村供水应急预案体系分为三级:
(一)全市应急预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完成全市农村供水应急预案。
(二)乡镇(街)级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完成本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村级应急预案: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完成本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
(一)Ⅰ级(重大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1. 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1000人以上(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 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 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1000人以上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二)Ⅱ级(较大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供水安全事件:
1. 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不含1000人), 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 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10人以上10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 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三)Ⅲ级(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1. 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集镇300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 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 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3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五、应急响应
(一)总体要求
出现供水安全事件,供水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理;各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
对应全市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三级。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供水事件的指挥调度。乡镇(街)供水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村级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在乡镇(街)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二)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供水安全事件(Ⅰ级)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
1. 乡镇供水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同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 乡镇供水应急领导机构派出工作组,协助配合市级工作组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3. 乡镇级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市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供水安全事件(Ⅱ级)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1. 乡镇供水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同时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 乡镇级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市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 事故处理完毕后,由乡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市领导小组备案。
(四)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性供水安全事件(Ⅲ级)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1. 乡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同时,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 应急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应立即向乡镇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乡镇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 事故处理完毕,由乡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运行机制
建立完善的供水突发事件预警、报告、处置机制,在市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各部门职责,团结协作、高效运转,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报告、处置工作。
(一)预警机制。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要切实加强日常供水全过程的管理,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水源水环境、供水水质、地下水位变动等情况,并按规范要求定期检测分析,出现非正常情况提前预警,逐级上报。
(二)报告制度。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必须保持电话畅通,遇突发事件,立即响应;确定事件真实状况后逐级上报,并对事故进展情况定期续报;确保上报情况及时、准确。
1. 情况报告:对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必须坚持迅速、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报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特殊情况根据上级领导要求汇报。
2. 报告主要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 终止程序:上级有关部门或应急机构根据时间处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程序,并在程序终止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报告。总结报告要就事件基本情况、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并总结主要经验教训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等。
(三)信息发布。对供水中的突发事件,要根据其类别和性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发布。停水期间,要向全社会进行节水宣传教育,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并最大限度稳定群众的恐慌心理。
七、应急处置
对于农村供水主管网突发性断裂,造成局部不能正常供水,由应急领导机构迅速组织相关人力、物力连续抢修,停水时间不得超过3天。
(一)因持续干旱引起的水源水量不足,长时间无法供水。
1. 启用备用水源;
2. 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准备;
3. 关停部分取水设施,分时段取水,控制好调蓄设施工况,方便用户储水。
4. 利用启闭管网中阀门等手段,实行限时、限量、定点供水,确保学校、医院等重点单位用水。
5. 由市水利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相关部门出动送水车,为边远地区和重点单位送水。
6. 原水工程水量能够满足正常供水需求,水质无变化,经监测合格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宣布解除供水应急状况,尽快恢复生产,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恢复正常供水。
(二)地下水位突然变化,造成水源紧缺,不能正常供水,由乡镇(街)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积极采取其他相应的办法恢复供水。
(三)水源遇到突发性污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造成不能供水的突发事件,由乡镇(街)应急领导机构动员全社会相关力量予以处置,并及时关闭受污染水源,在2天内恢复正常供水,或根据需要组织人力物力寻找其他水源。
(四)为确保在发生传染病疫情及大汛期间的供水安全,医院要加强对水质的检测,确保供水安全。在大汛期间,要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防止地表水进入水源井。
八、应急保障措施
为切实保障供水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各参与部门必须协调配合、全力支持。
(一)组织保障
各乡镇(街)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要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供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做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值班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配备必要的无线通线器材,确保应急状态下应急指挥部与各有关部门及现场各应急抢险队伍之间的联络畅通。
(三)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维护应急队伍建设,培养业务精干、吃苦耐劳的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队伍培训,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等级的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应急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积极参加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财力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核拨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确保农村供水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五)抢险物资保障
农村供水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供水事故应急需要,配备交通工具,主要供水设备、专业检修设备、管道维护抢修设备等。
(六)医疗和卫生防疫等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保障预案,负责水源突发事件抢险过程中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和突发事件后的防疫工作,并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及时采取监控措施。
市环保局制定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做好化学危险品泄漏等突发事件的现场监测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对污染物进行处置,并及时通报环境危害范围。
(七)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制定道路交通及治安保障预案。组织、协调重、特大水源突发事件涉及刑事犯罪的侦察、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八)供电保障
市农电局负责制订供电保障预案,负责水源突发事件抢险现场的供电保障。
(九)后勤保障
市水利局负责制定后勤保障预案,负责做好饮用水的调拨及紧急抢险时抢险队伍的后勤生活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十)宣传及培训
为确保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时,各参与单位要在平时结合自身的工作,向群众宣传应对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要在日常工作中有针对性的培训管网快速抢修技能,要确保水质合格并定期检测,真正做到有备无患。
九、应急结束
当供水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应急领导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并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秩序。
十、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评估
供水安全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供水单位和乡镇(街)、村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应向上级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应急领导机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二)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逐级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直到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参加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一)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2022.07 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省、通化市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9日
梅河口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管理,巩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农村卫生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基础,以推行一体化管理为手段,以改革完善运行机制为核心,促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优势互补、利益协调、发展和谐,切实保障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着力提高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加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实行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以行政村为单位,至2013年底实现村卫生室全覆盖,达到所有的村卫生室设置合理化、建设标准化、管理一体化、服务规范化。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乡村卫生服务工作职责
1. 乡镇卫生院职责。乡镇卫生院负责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在向农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等综合服务的同时,对村卫生室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实施一体化规范管理,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综合管理、业务培训、技术指导等职责。
2. 村卫生室职责。村卫生室为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点。主要承担所在村传染病疫情报告、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居民健康档案和一般疾病的诊治、转诊服务以及一般康复等工作;并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等。
3. 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接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合理设置建设标准化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按我市区域卫生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设置。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一所村卫生室,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不设卫生室。村卫生室以30分钟能到达为宜,偏远地区、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适当增设服务网点。村卫生室主要由乡村医生联办或独办。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乡村两级负责将村卫生室和计生室联合建设,建设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达到诊室(计生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四室独立;卫生局负责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及设备配备,并对村卫生室实行业务管理。
(三)实现村卫生室人员规范化管理
1. 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必须在村卫生室执业。每个村卫生室的执业人员原则上按每千人1—1.5名配备。
2. 严格乡村医生执业管理。村卫生室的执业人员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经执业注册方可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护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等规定开展乡村医生执业培训和考核,培训、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能否继续执业的依据。
3. 规范村卫生室人员管理。村卫生室法人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选举产生,以乡医执业地点、健康状况、群众满意度为原则,将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较高、群众认可的乡村医生推选为法人,三年改选一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由法人聘用。未被聘用的乡村医生,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根据实际需要向卫生局提出申请变更执业地点,到其他村卫生室工作。对没有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可打破户籍限制,在全市范围内调配使用乡村医生。
4. 落实乡村医生待遇。乡村医生要通过新农合定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合理取得业务收入,并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在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增加收入来源。积极引导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保证乡村医生与村民享有同等的养老待遇。
5. 建立乡村医生培训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人才培养培训规划,采取多种途径,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提高人员素质,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要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或市直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培训。要保证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并将培训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
乡镇卫生院受卫生局委托,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建立对村卫生室设置、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七个方面的规范管理。
1. 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在省基药采购平台统一采购。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要求,规范、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不得滥用抗生素。积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在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基础上,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切实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诊疗和药品使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村卫生室应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降低医疗执业风险的经济负担。村卫生室因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责任,全部由造成医疗事故的村医个人承担。
2.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村卫生室建立统一的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门诊登记、病历、处方等各种医疗文书按规定统一样式,做到门诊有登记、用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进药有凭证、疫情有报告,并书写规范。村卫生室与卫生院等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并采取24小时应(出)诊、电话预约上门、开设家庭病床等方式,方便群众就医。
3. 规范财务管理。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保证基本运行成本(水、电、取暖)的前提下,合理分配经费支出。村卫生室要规范财务管理,设置现金日记帐、财产物资明细帐、药品购销耗存明细账。建立健全收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村民委员会要对村卫生室的收入、支出、财产物资、财务进行有效监管。
4. 实行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受卫生局委托对村卫生室开展绩效考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年对乡村医生综合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群众满意度等进行全面考核。其中,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具体考核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和质量等,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具体考核医疗工作效率、医疗质量、规范用药和财务管理等。考核结果作为经费补助、评比表彰的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发改、卫生、计生、财政、药监等部门及各乡镇(街)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优等工作。
(二)提高思想认识。开展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是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重要内容之一,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的重要意义,消除畏难、抵触情绪,按要求及时完成村卫生室建设任务。要认真做好村卫生室法人推选工作,对一村多医的行政村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原则,确保村卫生室法人得到群众认可。
(三)明确职责分工。市发改局负责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审批,积极向上争取资金,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市财政局要加大对村卫生室经费补助并将村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卫生局负责全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定期组织人员进行业务检查指导。各乡镇(街)做好村卫生室的建设及村卫生室法人推选工作。市卫生、计生、药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非法行医和违法经营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秩序。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推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按照要求抓紧实施,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领导小组将定期检查考核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消极应付、推动不力,影响我市一体化管理顺利开展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对工作积极主动,进度快、质量高的乡镇(街)给予表彰。
附件:1. 梅河口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梅河口市村卫生室建设任务一览表
附件1
梅河口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于翠利 市长
副组长:张卫红 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 员:
徐天芝 市卫生局局长
蔡 丽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李 民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 静 市财政局副局长
各乡镇(街)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徐天芝兼任。
附件2
梅河口市村卫生室建设任务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服务 人口(人)
乡村医生人数
业务用房面积
基本建设投入资金预算 (乡村负责)
标准化建设投入资金(卫生局负责)
小计
装修
设备
合计
327,415
512
25,560
30,672,000
28,924,000
23,004,000
5,920,000
1
梅河口市海龙镇八家岗村卫生室
1,206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
梅河口市海龙镇城南村卫生室
2,136
2
120
144,000
129,000
108,000
21,000
3
梅河口市海龙镇春光村卫生室
1,130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4
梅河口市海龙镇春明村卫生室
1,200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5
梅河口市海龙镇大榆树村卫生室
1,422
3
80
96,000
94,000
72,000
22,000
6
梅河口市海龙镇东吉村卫生室
1,857
2
120
144,000
129,000
108,000
21,000
7
梅河口市海龙镇利民村卫生室
1,476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8
梅河口市海龙镇双顶村卫生室
1,608
2
120
144,000
129,000
108,000
21,000
9
梅河口市海龙镇双峰村卫生室
1,733
1
120
144,000
128,000
108,000
20,000
10
梅河口市海龙镇先锋村卫生室
1,627
1
120
144,000
128,000
108,000
20,000
11
梅河口市海龙镇先进村卫生室
1,032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12
梅河口市海龙镇鲜红村卫生室
741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3
梅河口市海龙镇向前村卫生室
1,600
1
120
144,000
128,000
108,000
20,000
14
梅河口市海龙镇新胜村卫生室
313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5
梅河口市海龙镇兴隆村卫生室
1,433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6
梅河口市海龙镇裕民村卫生室
2,012
3
120
144,000
130,000
108,000
22,000
17
梅河口市海龙镇正义村卫生室
1,750
1
120
144,000
128,000
108,000
20,000
18
梅河口市黑山头镇保山村卫生室
1,416
3
80
96,000
94,000
72,000
22,000
19
梅河口市黑山头镇丰收村卫生室
1,124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20
梅河口市黑山头镇和平村卫生室
954
3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1
梅河口市黑山头镇黑山头村卫生室
2,142
3
80
96,000
94,000
72,000
22,000
22
梅河口市黑山头镇建设村卫生室
2,510
5
120
144,000
132,000
108,000
24,000
23
梅河口市黑山头镇自强村卫生室
1,512
2
120
144,000
129,000
108,000
21,000
24
梅河口市红梅镇白石村卫生室
1,399
3
80
96,000
94,000
72,000
22,000
25
梅河口市红梅镇保贤村卫生室
349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6
梅河口市红梅镇程家村卫生室
1,045
3
80
96,000
94,000
72,000
22,000
27
梅河口市红梅镇福利村卫生室
1,207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8
梅河口市红梅镇富强村卫生室
1,014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29
梅河口市红梅镇联盟村卫生室
1,101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30
梅河口市红梅镇岭西村卫生室
516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31
梅河口市红梅镇刘大村卫生室
1,317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32
梅河口市红梅镇民主村卫生室
1,279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33
梅河口市红梅镇曲家村卫生室
792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34
梅河口市红梅镇隐贤村卫生室
1,188
3
80
96,000
94,000
72,000
22,000
35
梅河口市红梅镇永光村卫生室
196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36
梅河口市红梅镇中兴村卫生室
2,081
3
120
144,000
130,000
108,000
22,000
37
梅河口市吉乐乡复兴村卫生室
670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38
梅河口市吉乐乡吉安村卫生室
1,780
3
120
144,000
130,000
108,000
22,000
39
梅河口市吉乐乡吉宏村卫生室
370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40
梅河口市吉乐乡吉庆村卫生室
1,800
2
120
144,000
129,000
108,000
21,000
41
梅河口市吉乐乡吉祥村卫生室
1,705
1
120
144,000
128,000
108,000
20,000
42
梅河口市吉乐乡吉兴村卫生室
320
0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43
梅河口市吉乐乡挑参沟村卫生室
570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44
梅河口市吉乐乡卧龙村卫生室
1,570
1
120
144,000
128,000
108,000
20,000
45
梅河口市进化乡前进村卫生室
178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46
梅河口市进化镇大兴村卫生室
1,830
4
80
96,000
95,000
72,000
23,000
47
梅河口市进化镇碱水村卫生室
1,100
3
80
96,000
94,000
72,000
22,000
48
梅河口市进化镇乐善村卫生室
1,866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49
梅河口市进化镇三合村卫生室
1,532
3
80
96,000
94,000
72,000
22,000
50
梅河口市进化镇通河村卫生室
817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51
梅河口市进化镇维新村卫生室
970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52
梅河口市进化镇谢家村卫生室
541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53
梅河口市进化镇永范村卫生室
1,143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54
梅河口市康大营镇北五块石村卫生室
363
0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55
梅河口市康大营镇北赵村卫生室
726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56
梅河口市康大营镇大桥村卫生室
620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57
梅河口市康大营镇二道岗村卫生室
1,421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58
梅河口市康大营镇二道河村卫生室
1,094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59
梅河口市康大营镇二鲜村卫生室
445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60
梅河口市康大营镇黑咀子村卫生室
1,508
1
120
144,000
128,000
108,000
20,000
61
梅河口市康大营镇恒头山村卫生室
456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62
梅河口市康大营镇孟家沟村卫生室
978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63
梅河口市康大营镇民安村卫生室
1,136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64
梅河口市康大营镇木粉房村卫生室
648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65
梅河口市康大营镇南五块石村卫生室
562
0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66
梅河口市康大营镇前赵村卫生室
906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67
梅河口市康大营镇三十一户村卫生室
542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68
梅河口市康大营镇三湾子村卫生室
495
0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69
梅河口市康大营镇宋家街村卫生室
707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70
梅河口市李炉乡东泉村卫生室
1,087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71
梅河口市李炉乡凤城村卫生室
1,930
5
80
96,000
96,000
72,000
24,000
72
梅河口市李炉乡广丰村卫生室
1,323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73
梅河口市李炉乡广居村卫生室
720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74
梅河口市李炉乡连山村卫生室
1,436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75
梅河口市李炉乡邱凤村卫生室
1,225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76
梅河口市李炉乡三人班村卫生室
1,257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77
梅河口市李炉乡永平村卫生室
1,061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78
梅河口市李炉乡永强村卫生室
1,365
3
80
96,000
94,000
72,000
22,000
79
梅河口市牛心顶镇八泉眼村卫生室
787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80
梅河口市牛心顶镇常兴村卫生室
485
0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81
梅河口市牛心顶镇朝阳村卫生室
827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82
梅河口市牛心顶镇陈家村卫生室
1,371
3
80
96,000
94,000
72,000
22,000
83
梅河口市牛心顶镇搭连沟村卫生室
718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84
梅河口市牛心顶镇大沙河村卫生室
2,750
4
80
96,000
95,000
72,000
23,000
85
梅河口市牛心顶镇凤阳村卫生室
464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86
梅河口市牛心顶镇河东村卫生室
741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87
梅河口市牛心顶镇六合村卫生室
1,350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88
梅河口市牛心顶镇马场村卫生室
2,400
1
120
144,000
128,000
108,000
20,000
89
梅河口市牛心顶镇三里村卫生室
1,374
3
80
96,000
94,000
72,000
22,000
90
梅河口市牛心顶镇双泉村卫生室
1,774
1
120
144,000
128,000
108,000
20,000
91
梅河口市牛心顶镇王家村卫生室
2,147
1
120
144,000
128,000
108,000
20,000
92
梅河口市牛心顶镇向阳村卫生室
523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93
梅河口市牛心顶镇小河北村卫生室
1,675
2
120
144,000
129,000
108,000
21,000
94
梅河口市牛心顶镇新红村卫生室
707
0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95
梅河口市牛心顶镇兴隆堡村卫生室
515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96
梅河口市牛心顶镇兴隆沟村卫生室
1,300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97
梅河口市牛心顶镇野猪河村卫生室
1,608
1
120
144,000
128,000
108,000
20,000
98
梅河口市牛心顶镇自兴村卫生室
1,060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99
梅河口市山城镇保民村卫生室
813
3
80
96,000
94,000
72,000
22,000
100
梅河口市山城镇保兴村卫生室
822
3
80
96,000
94,000
72,000
22,000
101
梅河口市山城镇城东村卫生室
2,620
4
120
144,000
131,000
108,000
23,000
102
梅河口市山城镇城西村卫生室
2,280
2
120
144,000
129,000
108,000
21,000
103
梅河口市山城镇大安村卫生室
787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104
梅河口市山城镇大泉眼村卫生室
1,053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05
梅河口市山城镇大湾村卫生室
1,129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106
梅河口市山城镇东花园村卫生室
1,410
2
120
144,000
129,000
108,000
21,000
107
梅河口市山城镇东山村卫生室
360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08
梅河口市山城镇东胜村卫生室
1,662
5
120
144,000
132,000
108,000
24,000
109
梅河口市山城镇东小堡村卫生室
734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110
梅河口市山城镇东玉井村卫生室
1,009
3
80
96,000
94,000
72,000
22,000
111
梅河口市山城镇二龙村卫生室
1,820
1
120
144,000
128,000
108,000
20,000
112
梅河口市山城镇二泉眼村卫生室
813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13
梅河口市山城镇河南村卫生室
360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14
梅河口市山城镇华锋村卫生室
369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115
梅河口市山城镇桦树村卫生室
1,865
5
80
96,000
96,000
72,000
24,000
116
梅河口市山城镇金星村卫生室
1,245
3
80
96,000
94,000
72,000
22,000
117
梅河口市山城镇龙山村卫生室
420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18
梅河口市山城镇南沟村卫生室
730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119
梅河口市山城镇三泉眼村卫生室
504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20
梅河口市山城镇四合村卫生室
1,301
5
80
96,000
96,000
72,000
24,000
121
梅河口市山城镇头八石村卫生室
995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22
梅河口市山城镇五里堡村卫生室
2,174
3
120
144,000
130,000
108,000
22,000
123
梅河口市山城镇西花园村卫生室
842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124
梅河口市山城镇西山村卫生室
510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125
梅河口市山城镇西玉井村卫生室
1,060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126
梅河口市山城镇小湾村卫生室
809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127
梅河口市山城镇新泉村卫生室
129
0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28
梅河口市山城镇永胜村卫生室
1,387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129
梅河口市山城镇郑家村卫生室
467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30
梅河口市山城镇中花园村卫生室
1,038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131
梅河口市曙光镇艾家村卫生室
826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132
梅河口市曙光镇安乐村卫生室
1,043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133
梅河口市曙光镇安全村卫生室
947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34
梅河口市曙光镇东太平村卫生室
1,037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135
梅河口市曙光镇红星村卫生室
630
4
80
96,000
95,000
72,000
23,000
136
梅河口市曙光镇莲花村卫生室
1,312
3
80
96,000
94,000
72,000
22,000
137
梅河口市曙光镇六八石村卫生室
356
0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38
梅河口市曙光镇罗家村卫生室
671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139
梅河口市曙光镇同胜村卫生室
1,560
3
120
144,000
130,000
108,000
22,000
140
梅河口市曙光镇汪家村卫生室
864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41
梅河口市曙光镇五八石村卫生室
172
0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42
梅河口市曙光镇五人班村卫生室
1,049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43
梅河口市曙光镇西太平村卫生室
1,090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44
梅河口市曙光镇永富村卫生室
1,051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45
梅河口市双兴乡八家村卫生室
534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46
梅河口市双兴乡宝善村卫生室
1,197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147
梅河口市双兴乡德庆村卫生室
613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48
梅河口市双兴乡福兴村卫生室
978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49
梅河口市双兴乡积善村卫生室
1,561
2
120
144,000
129,000
108,000
21,000
150
梅河口市双兴乡靠山村卫生室
1,010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51
梅河口市双兴乡楼山村卫生室
1,547
1
120
144,000
128,000
108,000
20,000
152
梅河口市双兴乡庆胜村卫生室
1,738
2
120
144,000
129,000
108,000
21,000
153
梅河口市双兴乡同和村卫生室
1,131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54
梅河口市双兴乡裕庆村卫生室
1,455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55
梅河口市双兴乡中山村卫生室
1,669
1
120
144,000
128,000
108,000
20,000
156
梅河口市水道镇爱林村卫生室
919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157
梅河口市水道镇龙头村卫生室
950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58
梅河口市水道镇西北沟村卫生室
492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59
梅河口市水道镇新丰村卫生室
1,345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60
梅河口市水道镇新开村卫生室
624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61
梅河口市水道镇新立村卫生室
2,364
5
120
144,000
132,000
108,000
24,000
162
梅河口市水道镇新立屯村卫生室
482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63
梅河口市水道镇烟桥村卫生室
1,001
3
80
96,000
94,000
72,000
22,000
164
梅河口市水道镇中和村卫生室
895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165
梅河口市湾龙乡共安村卫生室
1,115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66
梅河口市湾龙乡莲河村卫生室
1,598
6
120
144,000
132,000
108,000
24,000
167
梅河口市湾龙乡龙河村卫生室
2,100
1
120
144,000
128,000
108,000
20,000
168
梅河口市湾龙乡农安村卫生室
1,362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69
梅河口市湾龙乡三山村卫生室
1,783
2
120
144,000
129,000
108,000
21,000
170
梅河口市湾龙乡三兴村卫生室
3,427
3
120
144,000
130,000
108,000
22,000
171
梅河口市湾龙乡双安村卫生室
1,926
1
120
144,000
128,000
108,000
20,000
172
梅河口市湾龙乡双山村卫生室
1,703
1
120
144,000
128,000
108,000
20,000
173
梅河口市湾龙乡湾龙沟村卫生室
1,698
1
120
144,000
128,000
108,000
20,000
174
梅河口市湾龙乡五奎顶村卫生室
795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75
梅河口市湾龙乡小榆树村卫生室
1,824
1
120
144,000
128,000
108,000
20,000
176
梅河口市湾龙乡兴安村卫生室
2,428
2
120
144,000
129,000
108,000
21,000
177
梅河口市小杨乡保祥村卫生室
810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178
梅河口市小杨乡陈大桥村卫生室
682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179
梅河口市小杨乡大桦树村卫生室
502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80
梅河口市小杨乡倒木沟村卫生室
1,819
2
120
144,000
129,000
108,000
21,000
181
梅河口市小杨乡方家街村卫生室
530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82
梅河口市小杨乡宫家街村卫生室
812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83
梅河口市小杨乡姜家街村卫生室
1,486
0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84
梅河口市小杨乡景兴村卫生室
1,043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185
梅河口市小杨乡六官巷村卫生室
430
0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86
梅河口市小杨乡庆福村卫生室
940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87
梅河口市小杨乡庆云村卫生室
567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88
梅河口市小杨乡双龙村卫生室
923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189
梅河口市小杨乡双阳村卫生室
290
0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90
梅河口市小杨乡头道碱场村卫生室
546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91
梅河口市小杨乡小杨村卫生室
783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192
梅河口市新合镇保安村卫生室
1,725
1
120
144,000
128,000
108,000
20,000
193
梅河口市新合镇得胜村卫生室
2,175
4
120
144,000
131,000
108,000
23,000
194
梅河口市新合镇东兴村卫生室
1,864
5
120
144,000
132,000
108,000
24,000
195
梅河口市新合镇河洼村卫生室
1,508
2
120
144,000
129,000
108,000
21,000
196
梅河口市新合镇黑山村卫生室
2,311
2
120
144,000
129,000
108,000
21,000
197
梅河口市新合镇马家村卫生室
1,334
4
80
96,000
95,000
72,000
23,000
198
梅河口市新合镇茂林村卫生室
1,481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199
梅河口市新合镇平安村卫生室
879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00
梅河口市新合镇胜利村卫生室
1,613
4
120
144,000
131,000
108,000
23,000
201
梅河口市新合镇双胜村卫生室
2,880
2
120
144,000
129,000
108,000
21,000
202
梅河口市新合镇新春村卫生室
450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203
梅河口市新合镇新华村卫生室
576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204
梅河口市新合镇新民村卫生室
1,995
4
120
144,000
131,000
108,000
23,000
205
梅河口市新合镇新兴村卫生室
1,568
2
120
144,000
129,000
108,000
21,000
206
梅河口市新合镇永发村卫生室
1,075
4
80
96,000
95,000
72,000
23,000
207
梅河口市兴华乡东兴村卫生室
796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08
梅河口市兴华乡凤山村卫生室
1,030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09
梅河口市兴华乡黑顶子村卫生室
910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10
梅河口市兴华乡金家岗村卫生室
1,337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211
梅河口市兴华乡礼让村卫生室
1,117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12
梅河口市兴华乡连双村卫生室
960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13
梅河口市兴华乡普安村卫生室
1,587
4
120
144,000
131,000
108,000
23,000
214
梅河口市兴华乡双凤村卫生室
826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15
梅河口市兴华乡双木村卫生室
986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16
梅河口市兴华乡卫国村卫生室
1,014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17
梅河口市杏岭乡保林村卫生室
1,739
3
120
144,000
130,000
108,000
22,000
218
梅河口市杏岭乡鲍家村卫生室
245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19
梅河口市杏岭乡东升村卫生室
432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20
梅河口市杏岭乡富裕村卫生室
899
3
80
96,000
94,000
72,000
22,000
221
梅河口市杏岭乡久长村卫生室
983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22
梅河口市杏岭乡龙胜村卫生室
636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223
梅河口市杏岭乡帽山村卫生室
1,142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224
梅河口市杏岭乡平原村卫生室
1,770
2
120
144,000
129,000
108,000
21,000
225
梅河口市杏岭乡强胜村卫生室
1,360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226
梅河口市杏岭乡生平村卫生室
2,286
2
120
144,000
129,000
108,000
21,000
227
梅河口市杏岭乡双合村卫生室
1,760
2
120
144,000
129,000
108,000
21,000
228
梅河口市杏岭乡双茂村卫生室
293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29
梅河口市杏岭乡团山村卫生室
487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230
梅河口市杏岭乡文光村卫生室
437
0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31
梅河口市杏岭乡文华村卫生室
1,148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232
梅河口市杏岭乡文明村卫生室
965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33
梅河口市杏岭乡西兴村卫生室
1,139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34
梅河口市杏岭乡小城子村卫生室
1,070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235
梅河口市杏岭乡新建村卫生室
1,397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236
梅河口市杏岭乡兴隆村卫生室
401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37
梅河口市杏岭乡兴起村卫生室
1,021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238
梅河口市杏岭乡杏山村卫生室
243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39
梅河口市杏岭乡鸭绿村卫生室
341
0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40
梅河口市杏岭乡义民村卫生室
1,989
3
120
144,000
130,000
108,000
22,000
241
梅河口市杏岭乡永长村卫生室
1,132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242
梅河口市杏岭乡永久村卫生室
670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243
梅河口市杏岭乡永顺村卫生室
1,506
2
120
144,000
129,000
108,000
21,000
244
梅河口市杏岭乡支前村卫生室
1,603
4
120
144,000
131,000
108,000
23,000
245
梅河口市杏岭乡周家村卫生室
526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46
梅河口市一座营镇高杨树村卫生室
621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247
梅河口市一座营镇韩家店村卫生室
598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48
梅河口市一座营镇靖安村卫生室
526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249
梅河口市一座营镇明新村卫生室
2,052
2
120
144,000
129,000
108,000
21,000
250
梅河口市一座营镇穆家店村卫生室
582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51
梅河口市一座营镇南大桥村卫生室
488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52
梅河口市一座营镇泉眼村卫生室
496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53
梅河口市一座营镇太平河村卫生室
1,002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54
梅河口市一座营镇新胜村卫生室
270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55
梅河口市一座营镇一座营村卫生室
1,126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256
梅河口市一座营镇永新村卫生室
401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57
梅河口市一座营镇纸坊村卫生室
896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58
梅河口市中和镇东夏村卫生室
2,138
1
120
144,000
128,000
108,000
20,000
259
梅河口市中和镇关家沟村卫生室
602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60
梅河口市中和镇光明村卫生室
1,228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261
梅河口市中和镇金厂村卫生室
441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62
梅河口市中和镇黎明村卫生室
650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63
梅河口市中和镇刘堡村卫生室
2,098
1
120
144,000
128,000
108,000
20,000
264
梅河口市中和镇栾堡村卫生室
1,362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65
梅河口市中和镇平等村卫生室
896
3
80
96,000
94,000
72,000
22,000
266
梅河口市中和镇三八石村卫生室
1,851
1
120
144,000
128,000
108,000
20,000
267
梅河口市中和镇张油坊村卫生室
1,296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268
梅河口市光明街道业家村卫生室
3,200
3
120
144,000
130,000
108,000
22,000
269
梅河口市解放街道季家村卫生室
2,952
5
120
144,000
132,000
108,000
24,000
270
梅河口市光明街道兴业村卫生室
2,200
5
120
144,000
132,000
108,000
24,000
271
梅河口市光明街道革新村卫生室
2,180
3
120
144,000
130,000
108,000
22,000
272
梅河口市福民街道福民村卫生室
2,100
9
120
144,000
136,000
108,000
28,000
273
梅河口市福民街道和盛村卫生室
1,900
2
120
144,000
129,000
108,000
21,000
274
梅河口市福民街道幸福村卫生室
1,550
1
120
144,000
128,000
108,000
20,000
275
梅河口市新华街道同意村卫生室
1,425
7
80
96,000
98,000
72,000
26,000
276
梅河口市福民街道常家村卫生室
1,300
3
80
96,000
94,000
72,000
22,000
277
梅河口市福民街道同心村卫生室
1,300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78
梅河口市福民街道张家村卫生室
1,256
3
80
96,000
94,000
72,000
22,000
279
梅河口市和平街道全胜村卫生室
1,100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
280
梅河口市解放街道新城村卫生室
820
7
80
96,000
98,000
72,000
26,000
281
梅河口市福民街道永丰村卫生室
610
1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82
梅河口市和平街道万胜村卫生室
560
6
80
96,000
97,000
72,000
25,000
283
梅河口市新华街道新兴村
299
0
80
96,000
92,000
72,000
20,000
284
梅河口市新华街道建国村卫生室
107
2
80
96,000
93,000
72,000
2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