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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工作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吉建联发〔2021〕21号),做好我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技术规范要求,研究起草了《梅河口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1.提出意见和建议,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为便于联系并对意见归纳整理和分析,请如实写明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3.公示时间:2021年7月10日至7月25日。
4.有关意见建议,请以信函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梅河口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5-4370310
电子邮箱:mhkwgbyx@163.com
邮寄地址:梅河口市滨河南街612号 孙铭
附件:《梅河口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10日
附件:
梅河口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联发[2021]21号)、《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脱贫攻坚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梅建联发[2020]1号)等有关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工作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二)工作目标
以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建立农房定期巡检制度,加强日常维护管护,对唯一住房为C级和D级危房、Ⅱ和Ⅲ彩钢房、无房户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通过进行危房改造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不住危房,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十四五”期间,在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全面接续推进乡村振兴。
二、保障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保障对象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以及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二)身份认定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身份识别参照吉林省有关规定执行。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其他脱困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鉴定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等级。
(三)申请程序
各乡镇(街)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巡查;对唯一住房发现存在安全问题并申请组织鉴定为危房的,要及时改造。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申请条件由各乡镇(街)负责核实认定。积极动员并严格执行农户自主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街)审核申报,经市民政、脱贫、住建等三部门联合审批后,下达书面告知通知单。落实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危房改造安置政策、补助对象、审查结果和补助标准等市、乡镇(街)、村三级公开。各乡镇(街)逐户核查危房改造对象申请条件,确保危房改造安置对象落实精准,严禁出现保障性公有住房和改造后的住房空置现象。
(四)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严格按照《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要求,满足基本安全。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实行分类补助。
1.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改造补助标准:局部危险(C级)住房和(Ⅱ级)彩钢房,依据住房安全等级鉴定的危险部位,按照《吉林省农村危房加固(修缮)技术手册》等技术措施标准进行修缮加固,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核定的工程决算,做为补助资金的支付依据,原则上每户补助资金不高于1万元。整栋危险(D级)住房和(Ⅲ级)彩钢房,必须拆除重建,补助资金不高于4万元。有宅基地、原住房自然灭失,无其他安全住房的无房户,新建住房补助资金不高于4万元。
2.建设保障性集体公有住房安置改造补助标准:对于没有宅基地确无其他安置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Ⅱ、Ⅲ)彩钢房和无房户,各乡镇(街)可安排村内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设保障性集体公有住房。如无法调整建设用地的,可通过购买闲置房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改造,提供保障性集体公有住房,或采取租赁提供公租房等方式,兜底帮助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改造,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核定的工程决算,做为补助资金的支付依据。购买闲置房安置的,以房屋交易评估价格做为补助资金的支付依据;购买闲置房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改造超出部分,由各乡镇(街)自行承担,原则上每户补助资金不高于4万元。
采取租赁方式提供公租房安置的,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租赁补助由各乡镇(街)自行承担,可按年度分期支付。
3.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共有房屋产权的住房安置补助标准:乡镇(街)负责协助其沟通权属共有人,按住房危险等级鉴定结果共同出资或兜底帮助其解决住房安全。C级住房每户补助资金不高于1万元;D级住房每户不高于4万元。
三、改造方式及标准要求
(一)改造方式
农村危房改造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农户是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提出危改申请并组织实施,以农户自建为主。实施危改农户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筹措资金、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全过程。C级危房全部维修加固,不得翻建;D级危房全部拆除重建。提供保障性集体产权公有住房兜底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的,由各乡镇(街)统一组织建设。
1.无独立生活能力采取其他方式保障住房安全的危房户,现住房要满足安全住房标准。对其原有危房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户回流原危房居住。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或无房户,通过投亲靠友、子女接养等安置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要对接养人住房进行安全性鉴定。接养人房屋为危房的,履行接养安置程序时要动员接养人限期自行对房屋进行安全改造。
2.符合养老院安置条件的孤寡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要积极动员安置对象入住养老院妥善安置照顾,彻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对其原有危房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安置费用由各乡镇(街)协调民政等相关部门解决。
3.对于长期无人居住或确无意愿参加改造的危房户,自愿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安全住房的,要履行资格审查和告知程序,并由农户出具放弃改造承诺书和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住房安全的证明材料,可不再将其纳入改造范围,对其原有危房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乡镇政府与农户签订保障其利益的协议并建立档案,保留相应的影像资料,作为其权益证明。
4.其他情形无房户,严格落实乡镇(街)属地主体责任,动员无房户继续以现有住房方式稳定居住(亲属接养等),确需解决住房问题的,通过统筹安排公租房、周转房,购买闲置房、建设公有住房等方式,满足无房户住房需要,解决住房安全保障问题。
5.妥善处理原有危房。采取拆除重建、置换安置、提供保障性公有住房、养老院安置,确无意愿参加危房改造且自愿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安全住房的农户,原有D级危房在新房开工或放弃改造程序确认1个月之内拆除,不能拆除的,要依法组织力量拆除;原有C级危房采取拆除、封存、挂牌预警、划设警戒线等方式,确保农户不回流原危房居住,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二)房屋产权
由乡镇(街)通过统一建设、购买闲置房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改造等方式,兜底帮助提供保障性集体公有住房、周转房,房屋产权归所在村集体所有。安置对象脱贫后可优先回购,房屋产权归安置对象所有。由乡镇(街)提供保障性集体公有住房、周转房安置的,安置对象要拆除原有危房;村庄规划建成区外的要拆除危房且无条件退出既有建设用地,退出建设用地可按土地使用政策由原使用者使用。
(三)住房标准
住房安置改造要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尊重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统筹协调道路、供水、供电、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选址要避开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雷击等气象、地质灾害多发的地点及采矿塌陷区。
1.建筑面积。拆除重建的农户主房(指客厅、卧室等主要居住空间,不含独立厨房、卫生间、仓储等辅助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原则上1-3人户主房建筑面积宜控制在40平方米,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以上农户的主房建筑面积人均不得超过18平方米;辅助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主房建筑面积的50%。
修缮加固的按原房屋面积,未达到最低面积要求的,可以适当扩建。对将来有分户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户可预留好扩建接口。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实行兜底政策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新建房屋要按照每户40平方米控制建筑面积。严格执行建筑面积标准,坚决杜绝超标准建设导致农户负担过重,避免农户因建房致贫返贫。由乡镇(街)提供保障性公有住房、周转房的,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2.房屋结构。严格按照《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规定,农房建设应进行基本结构设计或参考标准图集,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等分项工程满足质量标准,并符合地方抗震设防要求。鼓励支持选用节能、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外保温材料须满足防火设计规范要求。改造后农房必须达到主要部件合格、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住房主体一般为砖混结构。禁止新建彩钢房和使用彩钢瓦,危房改造室内设计结合农户生活习惯和实际需要设计。
3.配套设施。配建厕所根据农村厕所改造政策要求完成;用电、用水等配套设施能满足居住对象基本生活需要;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符合条件的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施工。
(四)联合审批
农村危房改造严格遵循“先审批后建设”的程序实施改造,杜绝先建后审,不按程序批准的事项发生。按照农户自主申请、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评议、乡镇(街)初审、市级审批的操作程序。由各乡镇(街)初审报件,报送至市危改办,经市民政、脱贫和住建三部门联合审批后,下达书面告知通知单。落实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安置政策、补助对象、审查结果和补助标准市、乡镇(街)、村三级公开。
(五)技术服务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未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严禁承揽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工程。各乡镇(街)可以委托设计单位、专业人员进行农房设计,或采用承建建筑工匠提供的设计图或施工要点,要配备农房建设专业管理员,积极协调村级组织,并实行乡镇(街)、村干部层层包保联合体系,指导农户与承揽农村住房设计(施工)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签署依据基本结构设计的施工承诺书。各乡镇(街)要开设咨询服务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组织危改农户协调好建筑材料采购,在保证危房改造质量的前提下,节约建设成本。
四、工作要求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安置工作,采取市政府统一领导,市财政筹集专项资金扶持推进,建立市、乡镇(街)分级负责工作机制,各乡镇(街)作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安置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一)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根据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严格落实并组织实施。危房改造采取农户自建方式的,乡镇(街)要指导农户与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街)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统一建设。由乡镇(街)统一建设或改造保障性公有住房的,按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规定的限额标准,履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补助资金可直接支付。
(二)质量安全
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实行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要求。各乡镇(街)健全和加强建设管理机构,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和业务管理能力。农村危房改造没有基本的结构设计不得开工建设。基本结构设计可以是省住建厅推荐的通用图集,设计单位、专业人员的专业设计,也可以是承建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提供的设计方案或施工要点。通过维修加固实施既有危房改造的,施工单位应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固方案,科学实施农房抗震改造。乡镇(街)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要做好现场记录,并提出处理建议。承建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市住建局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农村危房改造施工阶段开展质量安全指导与巡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做好现场记录和技术交底,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档案管理
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档案专卷,确保危房改造实际情况、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三统一”。农户档案信息要真实准确,改造一户、建档一户、信息录入一户,加强对已录入农户的审核与抽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农户的纸质档案内容参照“农村危房改造档案”要求管理,纸质档案各乡镇(街)和市危改办各存1份。
危改农户要按照基本结构设计,与承建的工匠或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即使是有能力自行施工的危房改造户,也应签署依据基本结构设计施工的承诺书。施工人员信息、工匠培训合格证明、施工协议或承诺书等相应材料的照片录入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
(四)竣工验收
以乡镇(街)为单位的危房改造工程完工后,由乡镇(街)组织村镇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村质量安全监督员、施工企业负责人(农村建筑工匠)和危改农户等相关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乡镇(街)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纸质档案整理后,向市危改办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提出复验申请,市危改办组织各乡镇(街)逐户进行复验。经复验合格后,乡镇(街)与改造安置农户办理交接或签订公有保障住房入住手续。
(五)资金拨付
补助资金管理参照“农村危房改造”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管理。危房改造资金实行市级报账制,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乡镇(街)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依据乡镇(街)竣工验收报告及补助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直接拨付到乡镇(街)财政部门。
各乡镇(街)财政部门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及时并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特殊情况,如不能直接使用“一卡通”账户的农户,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关手续后,由乡镇(街)有关工作人员直接将现金发放给农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由乡镇(街)统一组织建设的,由乡镇(街)财政部门及时支付给施工企业。资金拨付的凭证及资金领取证明签字确认后,存入危房改造农户档案。质保金按合同规定,由各乡镇(街)财政部门提留;工程质保期满后按照相关程序拨付施工企业。
(六)日常管理
各乡镇(街)根据《关于建立农村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梅建联发[2020]1号)要求,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落实定期巡检制度并建立工作台账,确定为危房的要及时标识、改造。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拥有谁维护的原则,房屋使用者要加强使用过程管理,产权单位或个人要对房屋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7月15日—9月30日。各乡镇(街)完成年度全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竣工验收阶段:2021年10月1日--10月30日。各乡镇(街)完成年度全部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及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工作,并及时完成危改农户补助资金发放。
六、责任分工
市危改办:负责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等级鉴定工作;负责危房改造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的审核验收;负责施工现场巡查督导复验和指导各乡镇(街)做好危改农户竣工验收工作。
市脱贫(乡村振兴)办:负责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认定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全市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负责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及拨付工作;负责资金预算和决算评审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危改农户有关规划批准手续;负责危改农户房屋的灭籍、过户和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危改农户饮水安全工作。
国网梅河口市供电有限公司:负责危改农户用电入户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乡镇(街):负责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政策宣传落实,发动群众参与和监督,协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负责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即时排查、核实工作;负责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身份认定、申请条件筛选审核和公示审核,参与并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负责危改农户宅基地审批、规划选址、房屋产权核实确认工作;负责组织危房改造建设施工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及危改农户档案建立管理工作;负责危房改造资金发放落实工作,确保改造任务按时完成。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责任制度。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各乡镇(街)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制定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并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要明确责任领导、包片领导、驻村干部职责,层层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危房改造对象核实无误、审查档案资料真实准确、资金配套管理规范、工程进展顺利、质量安全优良,对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二)严肃工作纪律,强化督促检查。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要严格制度,严格程序,严明纪律,做到透明公正。对领导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完不成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对危房改造工作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瞒报虚报行为以及贪污、挪用补助资金,建房质量低劣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严肃查处。市政府将本项工作列为重要工作考核内容,加强动态跟踪和过程管理,及时发现妥善解决危房改造工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顺利实施。各乡镇(街)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资金筹措,营造宣传氛围。建立农户主体、政府补助、社会帮扶等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加大对农村住房安全保障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危房改造政策支持的农户提供贷款支持。广泛宣传危房改造政策措施,激发社会各界对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关注和扶持热情。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各帮村扶贫单位要建立党员干部与贫困群众结对帮扶机制,形成全社会踊跃参与的良好氛围。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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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面向社会公布《梅河口市天河街与爱民路交汇处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意见征集。
截至公开征求意见结束,未收到反馈意见,无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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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及《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梅政发〔202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拟对天河街与爱民路交汇处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征收补偿方案,经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梅河口市天河街与爱民路交汇处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对《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30天,从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到梅河口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及现场征收办公室反映意见,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hkzsb@163.com邮箱,逾期未反映意见的视为同意本征收补偿方案。
特此通告。
附件:梅河口市天河街与爱民路交汇处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
梅河口市天河街与爱民路交汇处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拟决定对天河街与爱民路交汇处东侧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东至天河街,西至民发街,北至民悦街,南至爱民路(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三、征收主体: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梅河口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八、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情况
征收住宅房屋总户数为6户,房屋面积为417.24平方米。具体情况以实际发生为准。
九、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分割房屋、改变房屋用途、装修房屋;
2.进行种植和养殖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有照房屋同期一体建设并且符合居住条件未经登记的房屋部分,产权登记面积25%以内部分参照有照房屋标准补偿安置;超出产权登记面积25%以上比例部分参照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0%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十、房屋征收方式和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梅政发[2021]11号〕及《梅河口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梅政发[2017]2号〕有关规定,该地块采取直接货币补偿、棚改货币化和产权调换三种方式安置。
(一)直接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以50%以上被征收人意见为准,协商不成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或者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采用投票方式确定时,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得票数应当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时,应当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基层组织代表及评估机构代表参加,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并全程录像。
(二)棚改货币化安置方式(购买存量房或二手住宅楼房)。
1.安置房源条件
(1)库存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条件。
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棚改办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库存商品房可作为安置房源,安置房源应具备开发建设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抵押、无查封、无权属纠纷、无违规建设等条件。
(2)二手住宅楼房作为安置房源条件。
一是房屋产权清晰,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二是房屋所有权完整,无抵押、无查封、无权属争议、无土地争议;三是房屋权属资料真实、合法、有效,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原件,且产权关系利害人能够到场签字确认。
2.选择购买存量房(二手住宅楼房)方式安置
(1)有照住宅房屋面积大于45平方米的,原面积和无偿增加5平方米(8平方米)安置面积及有照房屋面积20%的奖励部分,按照本地块周边商品住房综合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作价。
(2)有照住宅房屋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原面积和无偿增加5平方米(8平方米)安置面积及有照房屋面积20%的奖励部分按照本地块周边商品住房综合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作价;无偿增加5平方米(8平方米)和有照房屋面积20%的奖励后,仍不足45平方米,不足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按照本地块周边商品住房综合评估价格扣减1200元给予补偿作价。
(3)被征收人持有低保证且有照住宅房屋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无偿增加5平方米(8平方米)安置面积和有照房屋面积20%的奖励后,仍不足45平方米,补足至45平方米,每平方米按照本地块周边商品住房综合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作价。
(4)临主要街路住宅兼作营业的房屋,每平方米按照本地块周边营业房屋综合评估价格扣减1500元给予补偿作价,不再享有20%的面积奖励和无偿增加5平方米(8平方米)安置面积;非主要街路住宅兼作营业的房屋,有照面积按照住宅的安置方式补偿作价。以上审批登记手续齐全、事实经营2年以上的房屋,另给予补偿作价的10%,作为营业损失补偿。
其他附属物和补助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作价。
(三)产权调换方式。
1.有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和结算方式
(1)采取在民安路与天河街交汇处东侧拟新建9层、17层高层住宅楼房做为产权调换房屋予以安置。被征收房屋原面积部分实行“征一还一”,每户无偿增加 8㎡安置面积。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的,予以原征收面积 20%安置面积奖励(逾期没有签订协议的,取消奖励)。原面积和增加安置面积部分需结算楼层差价。被征收住宅房屋增加和奖励安置面积后仍不足 45 ㎡的,不足面积部分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同时结算楼层差价。暂定为55㎡、65㎡、75㎡、85㎡四种标准户型,具体面积以实际户型为准。实际安置户型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
9层高层住宅楼房产权调换结算差价明细表
楼层
原面积和增加安置面积部分结算楼层差价
超面积部分结算价格
9楼
返被征收人100元/㎡
3800元/㎡
7、8楼
结算300元/㎡
4200元/㎡
5、6楼
结算200元/㎡
4100元/㎡
3、4楼
结算100元/㎡
4000元/㎡
2楼
不结算楼层差价
3900元/㎡
17层高层住宅楼房产权调换结算差价明细表
楼层
原面积和增加安置面积部分结算楼层差价
超面积部分结算价格
17楼
返被征收人100元/㎡
3800元/㎡
15、16楼
结算300元/㎡
4200元/㎡
13、14楼
结算250元/㎡
4150元/㎡
11、12楼
结算200元/㎡
4100元/㎡
9、10楼
结算150元/㎡
4050元/㎡
7、8楼
结算100元/㎡
4000元/㎡
5、6楼
结算50元/㎡
3950元/㎡
2、3、4楼
不结算楼层差价
3900元/㎡
(2)持有低保证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按照规定增加和奖励安置面积后仍不足45平方米的,上靠安置到45平方米,需结算楼层差价。
2.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审批登记手续齐全、事实经营2年以上的房屋,给予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房屋评估金额的10%,作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其它附属和补助。
1.奖励和补助费
(1)在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选择直接货币补偿予以原有照房屋面积300元/平方米的奖励;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予以原有照房屋面积20%的奖励;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予以原有照房屋面积300元/平方米的奖励。超过约定期限达成协议的不予奖励。
(2)被征收人在达成协议后,1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每户5,000元搬迁奖励;2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3,000元搬迁奖励;超过20日的,取消搬迁奖励。
(3)征收无审批手续的独立院落房屋,经核实房屋所有人在全市范围内无其他产权房屋,并且被征收房屋为家庭成员唯一住所的,经在征收现场公示无异议后,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完成搬迁的,在2002年6月28日前建设,参照有照房屋征一还一,不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2002年6月28日至2012年6月1日期间建设,按照建筑成本评估价值给予补偿,不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超过签约期限未达成协议的,按照《梅河口市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实施方案》(梅政办发[2015]28号)相关规定执行。
(4)被征收房屋院落范围内,无违法建筑,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土地使用证确定的合法使用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奖励。
(5)持有低保证、残疾证或患有重大疾病的特殊群体,在规定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补助,符合以上情形的仅给予一次补助。
(6)其他补助费标准: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有照房屋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照有照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给予补助6元,一次性给予3个月补助。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有照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补助。超过过渡期限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间采暖补助费每个采暖期按照被征收有照房屋面积结合本市现行取暖费标准给予补助。
2.房屋装修和其他构造物
有线电视1100元/户;成龄果树100元/棵;成材树200元/棵;上水井1000元/口(含配件);沉井500至1000元/口;暖气片(含配套管件)120元/片;青苗10元/平方米;经济苗木20元/平方米;信鸽、犬类、禽畜等养殖动物自行迁移,只给予搬迁补偿,具体标准为:家禽、信鸽10元/只;犬、猪、羊等家畜100元/头;牛、马、驴等家畜200元/匹;持有合法手续且事实存在的动力电设施550元/瓦千或者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其他附属设施按评估价格补偿。
3.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补助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按照住宅房屋补偿,对审批登记手续齐全,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1)临主要街路的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从事办公、生产、家政、仓储等经营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5%补助。
(2)不临主要街路的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5%补助;从事办公、生产、家政、仓储等经营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5%补助。
4.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审批登记手续齐全并事实经营,且房屋实际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的,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1)涉及可正常迁移的设施设备,不予补偿,对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等发生的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以上协商不成的,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邀请相应的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士给予帮助,并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中予以说明。
(2)对停产停业期间造成的损失(含净利润及员工工资损失),按照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①被征收人房屋自己经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选择产权调换营业房屋的,按照实际过渡期限,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8%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②被征收房屋由他人经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分别给予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一次性补偿;选择产权调换营业房屋的,按照实际过渡期限扣除6个月的期限,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8%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补偿。
(3)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为住宅房屋而事实用于经营,但审批登记手续不齐全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参照本条第(2)项补偿标准的50%执行。
十一、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二、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十三、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四、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 solicit
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面向社会公布《梅河口市同意路小市场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意见征集。
截至公开征求意见结束,未收到反馈意见,无采纳情况。
- solicit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及《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梅政发〔202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拟对同意路小市场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征收补偿方案,经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梅河口市同意路小市场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对《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30天,从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到梅河口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及现场征收办公室反映意见,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hkzsb@163.com邮箱,逾期未反映意见的视为同意本征收补偿方案。
特此通告。
附件:梅河口市同意路小市场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
梅河口市同意路小市场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拟决定对同意路小市场西侧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东至上河湾二期,西至上河湾锅炉房,北至新民路,南至梅河河堤(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三、征收主体: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梅河口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八、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情况
征收住宅房屋总户数为126户,房屋面积为4297平方米,具体情况以实际发生为准。
九、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分割房屋、改变房屋用途、装修房屋;
2.进行种植和养殖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有照房屋同期一体建设并且符合居住条件未经登记的房屋部分,产权登记面积25%以内部分参照有照房屋标准补偿安置;超出产权登记面积25%以上比例部分参照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0%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十、房屋征收方式和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梅政发[2021]11号〕及《梅河口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梅政发[2017]2号〕有关规定,该地块采取直接货币补偿和棚改货币化(购买存量房或二手住宅楼房)的方式安置。
(一)直接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以50%以上被征收人意见为准,协商不成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或者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采用投票方式确定时,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得票数应当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时,应当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基层组织代表及评估机构代表参加,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并全程录像。
(二)货币化安置方式(购买存量房或二手住宅楼房)。
1.安置房源条件
(1)库存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条件。
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棚改办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库存商品房可作为安置房源,安置房源应具备开发建设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抵押、无查封、无权属纠纷、无违规建设等条件。
(2)二手住宅楼房作为安置房源条件。
一是房屋产权清晰,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二是房屋所有权完整,无抵押、无查封、无权属争议、无土地争议;三是房屋权属资料真实、合法、有效,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原件,且产权关系利害人能够到场签字确认。
2.选择购买存量房(二手住宅楼房)方式安置
(1)有照住宅房屋面积大于45平方米的,原面积和无偿增加5平方米(8平方米)安置面积及有照房屋面积20%的奖励部分,按照本地块周边商品住房综合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作价。
(2)有照住宅房屋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原面积和无偿增加5平方米(8平方米)安置面积及有照房屋面积20%的奖励部分按照本地块周边商品住房综合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作价;无偿增加5平方米(8平方米)和有照房屋面积20%的奖励后,仍不足45平方米,不足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按照本地块周边商品住房综合评估价格扣减1200元给予补偿作价。
(3)被征收人持有低保证且有照住宅房屋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无偿增加5平方米(8平方米)安置面积和有照房屋面积20%的奖励后,仍不足45平方米,补足至45平方米,每平方米按照本地块周边商品住房综合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作价。
(4)临主要街路住宅兼作营业的房屋,每平方米按照本地块周边营业房屋综合评估价格扣减1500元给予补偿作价,不再享有20%的面积奖励和无偿增加5平方米(8平方米)安置面积;非主要街路住宅兼作营业的房屋,有照面积按照住宅的安置方式补偿作价。以上审批登记手续齐全、事实经营2年以上的房屋,另给予补偿作价的10%,作为营业损失补偿。
其他附属物和补助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作价。
(三)其它附属和补助。
1.奖励和补助费
(1)在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选择直接货币补偿予以原有照房屋面积300元/平方米的奖励;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予以原有照房屋面积20%的奖励;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予以原有照房屋面积300元/平方米的奖励。超过约定期限达成协议的不予奖励。
(2)被征收人从签约之日起,10日内达成协议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奖励补助;20日内达成协议的,给予每户5,000元的奖励补助;超过20日的,取消奖励补助。
(3)被征收人在达成协议后,1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每户5,000元搬迁奖励;2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3,000元搬迁奖励;超过20日的,取消搬迁奖励。
(4)征收无审批手续的独立院落房屋,经核实房屋所有人在全市范围内无其他产权房屋,并且被征收房屋为家庭成员唯一住所的,经在征收现场公示无异议后,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完成搬迁的,在2002年6月28日前建设,参照有照房屋征一还一,不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2002年6月28日至2012年6月1日期间建设,按照建筑成本评估价值给予补偿,不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超过签约期限未达成协议的,按照《梅河口市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实施方案》(梅政办发[2015]28号)相关规定执行。
(5)被征收房屋院落范围内,无违法建筑,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土地使用证确定的合法使用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奖励。
(6)持有低保证、残疾证或患有重大疾病的特殊群体,在规定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补助,符合以上情形的仅给予一次补助。
(7)住宅房屋其他补助费标准:搬迁补助费20元/㎡;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安置住房安置的,按照有照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给予补助6元,一次性给予3个月补助。
2.房屋装修和其他构造物
有线电视1100元/户;成龄果树100元/棵;成材树200元/棵;上水井1000元/口(含配件);沉井500至1000元/口;暖气片(含配套管件)120元/片;青苗10元/平方米;经济苗木20元/平方米;信鸽、犬类、禽畜等养殖动物自行迁移,只给予搬迁补偿,具体标准为:家禽、信鸽10元/只;犬、猪、羊等家畜100元/头;牛、马、驴等家畜200元/匹;持有合法手续且事实存在的动力电设施550元/瓦千或者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其他附属设施按评估价格补偿。
3.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补助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按照住宅房屋补偿,对审批登记手续齐全,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1)临主要街路的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从事办公、生产、家政、仓储等经营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5%补助。
(2)不临主要街路的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5%补助;从事办公、生产、家政、仓储等经营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5%补助。
4.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审批登记手续齐全并事实经营,且房屋实际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的,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1)涉及可正常迁移的设施设备,不予补偿,对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等发生的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以上协商不成的,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邀请相应的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士给予帮助,并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中予以说明。
(2)对停产停业期间造成的损失(含净利润及员工工资损失),按照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①被征收人房屋自己经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选择产权调换营业房屋的,按照实际过渡期限,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8%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②被征收房屋由他人经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分别给予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一次性补偿;选择产权调换营业房屋的,按照实际过渡期限扣除6个月的期限,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8%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补偿。
(3)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为住宅房屋而事实用于经营,但审批登记手续不齐全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参照本条第(2)项补偿标准的50%执行。
十一、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二、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十三、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四、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 solicit
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面向社会公布《梅河口市天河街与民悦街交汇处东西两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意见征集。
截至公开征求意见结束,未收到反馈意见,无采纳情况。
- solicit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及《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梅政发〔202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拟对天河街与民悦街交汇处东西两侧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征收补偿方案,经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梅河口市天河街与民悦街交汇处东西两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对《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30天,从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到梅河口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及现场征收办公室反映意见,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hkzsb@163.com邮箱,逾期未反映意见的视为同意本征收补偿方案。
特此通告。
附件:梅河口市天河街与民悦街交汇处东西两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
梅河口市天河街与民悦街交汇处东西两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拟决定对天河街与民悦街交汇处东西两侧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东至天怡小区,西至爱民路,北至天河街,南至龙须沟(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三、征收主体: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梅河口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八、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情况
征收房屋总户数为67户,房屋面积为6527.76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54户,面积3393.01平方米,非住宅房屋13户,面积3134.75平方米。具体情况以实际发生为准。
九、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分割房屋、改变房屋用途、装修房屋;
2.进行种植和养殖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有照房屋同期一体建设并且符合居住条件未经登记的房屋部分,产权登记面积25%以内部分参照有照房屋标准补偿安置;超出产权登记面积25%以上比例部分参照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0%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十、房屋征收方式和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梅政发[2021]11号〕及《梅河口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梅政发[2017]2号〕有关规定,该地块采取直接货币补偿、棚改货币化和产权调换三种方式安置。
(一)直接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以50%以上被征收人意见为准,协商不成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或者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采用投票方式确定时,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得票数应当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时,应当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基层组织代表及评估机构代表参加,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并全程录像。
(二)棚改货币化安置方式(购买存量房或二手住宅楼房)。
1.安置房源条件
(1)库存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条件。
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棚改办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库存商品房可作为安置房源,安置房源应具备开发建设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抵押、无查封、无权属纠纷、无违规建设等条件。
(2)二手住宅楼房作为安置房源条件。
一是房屋产权清晰,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二是房屋所有权完整,无抵押、无查封、无权属争议、无土地争议;三是房屋权属资料真实、合法、有效,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原件,且产权关系利害人能够到场签字确认。
2.选择购买存量房(二手住宅楼房)方式安置
(1)有照住宅房屋面积大于45平方米的,原面积和无偿增加5平方米(8平方米)安置面积及有照房屋面积20%的奖励部分,按照本地块周边商品住房综合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作价。
(2)有照住宅房屋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原面积和无偿增加5平方米(8平方米)安置面积及有照房屋面积20%的奖励部分按照本地块周边商品住房综合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作价;无偿增加5平方米(8平方米)和有照房屋面积20%的奖励后,仍不足45平方米,不足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按照本地块周边商品住房综合评估价格扣减1200元给予补偿作价。
(3)被征收人持有低保证且有照住宅房屋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无偿增加5平方米(8平方米)安置面积和有照房屋面积20%的奖励后,仍不足45平方米,补足至45平方米,每平方米按照本地块周边商品住房综合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作价。
(4)房屋产权证标注为营业性质的房屋,每平方米按照本地块周边营业房屋综合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作价,不再享有20%的面积奖励和无偿增加5平方米(8平方米)安置面积。其他用途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办公、教堂、厂房、仓储、水房、锅炉房等),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补偿作价。临主要街路住宅兼作营业的房屋,每平方米按照本地块周边营业房屋综合评估价格扣减1500元给予补偿作价,不再享有20%的面积奖励和无偿增加5平方米(8平方米)安置面积;非主要街路住宅兼作营业的房屋,有照面积按照住宅的安置方式补偿作价。以上审批登记手续齐全、事实经营2年以上的房屋,另给予补偿作价的10%,作为营业损失补偿。
其他附属物和补助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作价。
(三)产权调换方式。
1.有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和结算方式
(1)采取在民安路与天河街交汇处东侧拟新建9层、17层高层住宅楼房做为产权调换房屋予以安置。被征收房屋原面积部分实行“征一还一”,每户无偿增加 8㎡安置面积。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的,予以原征收面积 20%安置面积奖励(逾期没有签订协议的,取消奖励)。原面积和增加安置面积部分需结算楼层差价。被征收住宅房屋增加和奖励安置面积后仍不足 45 ㎡的,不足面积部分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同时结算楼层差价。暂定为55㎡、65㎡、75㎡、85㎡四种标准户型,具体面积以实际户型为准。实际安置户型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
9层高层住宅楼房产权调换结算差价明细表
楼层
原面积和增加安置面积部分结算楼层差价
超面积部分结算价格
9楼
返被征收人100元/㎡
3800元/㎡
7、8楼
结算300元/㎡
4200元/㎡
5、6楼
结算200元/㎡
4100元/㎡
3、4楼
结算100元/㎡
4000元/㎡
2楼
不结算楼层差价
3900元/㎡
17层高层住宅楼房产权调换结算差价明细表
楼层
原面积和增加安置面积部分结算楼层差价
超面积部分结算价格
17楼
返被征收人100元/㎡
3800元/㎡
15、16楼
结算300元/㎡
4200元/㎡
13、14楼
结算250元/㎡
4150元/㎡
11、12楼
结算200元/㎡
4100元/㎡
9、10楼
结算150元/㎡
4050元/㎡
7、8楼
结算100元/㎡
4000元/㎡
5、6楼
结算50元/㎡
3950元/㎡
2、3、4楼
不结算楼层差价
3900元/㎡
(2)持有低保证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按照规定增加和奖励安置面积后仍不足45平方米的,上靠安置到45平方米,需结算楼层差价。
2.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审批登记手续齐全、事实经营2年以上的房屋,给予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房屋评估金额的10%,作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营业性质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格结算差价的方式安置。
(四)其它附属和补助。
1.奖励和补助费
(1)在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选择直接货币补偿予以原有照房屋面积300元/平方米的奖励;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予以原有照房屋面积20%的奖励;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予以原有照房屋面积300元/平方米的奖励。超过约定期限达成协议的不予奖励。
(2)被征收人在达成协议后,1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每户5,000元搬迁奖励;2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3,000元搬迁奖励;超过20日的,取消搬迁奖励。
(3)征收无审批手续的独立院落房屋,经核实房屋所有人在全市范围内无其他产权房屋,并且被征收房屋为家庭成员唯一住所的,经在征收现场公示无异议后,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完成搬迁的,在2002年6月28日前建设,参照有照房屋征一还一,不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2002年6月28日至2012年6月1日期间建设,按照建筑成本评估价值给予补偿,不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超过签约期限未达成协议的,按照《梅河口市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实施方案》(梅政办发[2015]28号)相关规定执行。
(4)被征收房屋院落范围内,无违法建筑,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土地使用证确定的合法使用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奖励。
(5)持有低保证、残疾证或患有重大疾病的特殊群体,在规定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补助,符合以上情形的仅给予一次补助。
(6)其他补助费标准: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有照房屋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照有照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给予补助6元,一次性给予3个月补助。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有照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补助。超过过渡期限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补助;选择产权调换营业房屋的,只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间采暖补助费每个采暖期按照被征收有照房屋面积结合本市现行取暖费标准给予补助。
2.房屋装修和其他构造物
有线电视1100元/户;成龄果树100元/棵;成材树200元/棵;上水井1000元/口(含配件);沉井500至1000元/口;暖气片(含配套管件)120元/片;青苗10元/平方米;经济苗木20元/平方米;信鸽、犬类、禽畜等养殖动物自行迁移,只给予搬迁补偿,具体标准为:家禽、信鸽10元/只;犬、猪、羊等家畜100元/头;牛、马、驴等家畜200元/匹;持有合法手续且事实存在的动力电设施550元/瓦千或者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其他附属设施按评估价格补偿。
3.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补助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按照住宅房屋补偿,对审批登记手续齐全,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1)临主要街路的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从事办公、生产、家政、仓储等经营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5%补助。
(2)不临主要街路的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5%补助;从事办公、生产、家政、仓储等经营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5%补助。
4.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审批登记手续齐全并事实经营,且房屋实际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的,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1)涉及可正常迁移的设施设备,不予补偿,对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等发生的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以上协商不成的,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邀请相应的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士给予帮助,并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中予以说明。
(2)对停产停业期间造成的损失(含净利润及员工工资损失),按照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①被征收人房屋自己经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选择产权调换营业房屋的,按照实际过渡期限,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8%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②被征收房屋由他人经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分别给予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一次性补偿;选择产权调换营业房屋的,按照实际过渡期限扣除6个月的期限,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8%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补偿。
(3)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为住宅房屋而事实用于经营,但审批登记手续不齐全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参照本条第(2)项补偿标准的50%执行。
十一、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二、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十三、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四、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 solicit
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面向社会公布《龙城商厦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意见征集。
截至公开征求意见结束,未收到反馈意见,无采纳情况。
- solicit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及《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梅政发〔202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拟对龙城商厦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实施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征收补偿方案,经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龙城商厦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对《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30天,从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到梅河口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及现场征收办公室反映意见,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hkzsb@163.com邮箱,逾期未反映意见的视为同意本征收补偿方案。
特此通告。
附件:龙城商厦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
龙城商厦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拟决定对龙城商厦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东至梅河大街,西至维港城二期,南至维港城一期,北至站前宾馆(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三、征收主体: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梅河口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八、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情况
拟征收非住宅房屋总户数为15户,房屋总面积为26,692.44平方米,具体情况以实际发生为准。
九、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新建、扩建、改建、分割房屋、改变房屋用途、装修房屋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十、房屋征收方式和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梅政发[2021]11号〕有关规定,该地块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任被征收人选择。
(一)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以50%以上被征收人意见为准,协商不成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市公证处公证,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产权调换方式。
1.非住宅房屋采取原区域产权调换方式予以安置,原则上产权调换到同楼层同性质的,被征收房屋原面积部分实行“征一还一”,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改变安置楼层需结算楼层差价。
2.公产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异地安置。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与拟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三)其它附属和补助。
1.奖励和补助费
(1)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予以有照房屋面积300元/平方米的奖励。逾期未能达成协议的,不予奖励。
(2)被征收人在达成协议后,1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每户5,000元搬迁奖励;2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3,000元搬迁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搬迁奖励。
(3)持有低保证、残疾证或患有重大疾病的特殊群体,在规定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补助,符合以上情形的仅给予一次补助。
(4)其他补助费标准:搬迁补助费20元/㎡。
2.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审批登记手续齐全并事实经营,且房屋实际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的,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1)涉及可正常迁移的设施设备,不予补偿,对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等发生的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以上协商不成的,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邀请相应的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士给予帮助,并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中予以说明。
(2)对停产停业期间造成的损失(含净利润及员工工资损失),按照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① 被征收人房屋自己经营,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选择产权调换营业房屋的,按照实际过渡期限,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8%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② 被征收房屋由他人经营,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分别给予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一次性补偿;选择产权调换营业房屋的,按照实际过渡期限扣除6个月的期限,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8%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补偿。
十一、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二、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十三、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四、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 solicit
2021年6月17日——2021年6月19日,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拟定《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面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建议。
截至公开征求意见结束,未收到反馈意见,无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