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厅字〔2019〕60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代市委、市政府起草了《梅河口市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或建议在8月30日下班前反馈给退役军人事务局。 附件:梅河口市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 联系人:姜丽丽 联系电话:4307979 邮箱:mhktyjrswj@qq.com 梅河口市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厅字〔2019〕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广大退役士兵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积极稳妥地落实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政策,维护好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应安置未安置、安置后未上岗、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除外)。 三、适用情形 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四、办理的具体时间 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12月15日。 五、主要工作内容 (一)认定参保时间。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保的,其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二)确定补缴责任主体。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全额补助,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安置地政府对其给予适当补助。 (三)明确补缴年限。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年限,延长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但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后,所需缴费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承担,免收滞纳金。 (四)明确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上年度吉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记录为0.6,缴费基数按照对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录入。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按吉林省对应年度政策执行。按上述办法补缴后,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仍有中断的,按国家和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办理 1.申请程序。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申请材料提交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原接收单位)。原接收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参保补缴条件的退役士兵身份进行审核,确认后收齐申请材料、登记造册(纸质版及电子版),分期分批统一交退役军人事务局。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退役士兵个人将申请材料直接交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退役士兵所在地(户籍地)与安置地不一致的,由退役士兵本人将申请材料交现所在地(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登记,所在地(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相关材料转交给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申请所需材料 (1)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安置介绍信或调配证(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4)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相关缴费记录,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等缴费记录凭证; (6)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困难人员需提供户籍地民政部门提供的困难人员认定材料); (7)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由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相关证明; (8)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原件。档案丢失或材料不齐的,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协同公安、人武部、人社局、医保局共同认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二)情况核查 退役军人事务局收齐申请材料后,分期分批进行核查。具体程序为: 1.核查服役年限(军龄)和安置情况。退役军人事务局对退役士兵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重点核查申请填写是否清晰完整,提供材料是否齐全完备,并对退役士兵入伍时间、退伍时间、服役时长、安置方式、是否符合办理参保补缴条件进行确认,反馈给原接收单位。对符合办理参保补缴条件的退役士兵,有原接收单位的,由原接收单位将申请表提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谋职业等无安置单位的,退役军人事务局将申请表提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不符合办理参保补缴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军人事务局书面告知原接收单位,由原接收单位书面告知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等无安置单位的,由退役军人事务局书面告知退役士兵。 2.核查参保情况。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办理参保补缴条件退役士兵提交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认定养老保险欠缴、断缴月数,结合其服役年限,确定实际应补缴月数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并将结果反馈相关单位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安置地与参保地属多个地区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接,共同认定欠缴、断缴月数,计算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并将结果反馈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 3.核查个人缴费能力。对符合办理参保补缴条件退役士兵提交的申请表中填写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由退役军人事务局汇总后统一提交民政局,由民政局对退役士兵的缴费能力进行认定,明确是否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并将结果反馈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参保缴费 审核认定工作完成后,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原接收单位启动办理补缴手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在原安置地按程序进行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参保地办理补缴手续。 对未参保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退役士兵,原接收单位有缴费能力的,原接收单位携带相关认定资料统一办理补缴登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金额,原接收单位负责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所补缴金额统一划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帐户。原接收单位无缴费能力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原安置单位相关信息提交给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认定其是否有缴费能力,并反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携带相关认定资料统一办理补缴登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补缴金额,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将所补缴金额统一划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帐户。 1.基本养老保险 (1)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退役军人事务局。 (2)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并按政策缴费。 2.基本医疗保险 (1)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凭身份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2)医疗保险征缴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退役军人事务局。 (3)享受到吉林省《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的补缴政策后,仍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自行向参保地相应的医疗保险征缴机构缴齐所需费用。 (四)有关费用问题 1.退役士兵安置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做好参保费用结算的对接工作。 2.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全额补助。 七、实施步骤 1.安排部署阶段(7月29日至8月5日) 根据省关于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研究制定工作流程和实施方案。 2.摸底建账阶段(8月5日至8月20日) 各乡镇、各部门依据历年接收退役士兵安置名册、安置介绍信等资料,整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人员名单,核实退役士兵信息,建立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台账。初步核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断缴、欠缴情况及按新政策需补缴年限。相关台账(纸质版及电子版)上报市解决部分退役军人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宣传发动、个人申请阶段(8月21日至9月20日) 召开全市退役军人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会议。会后由原接收单位对按新政策需补缴社会保险退役士兵点对点逐人宣讲政策,书面告知应补缴金额和办理程序,指导退役士兵做好保险接续申请。因历史底册不全遗漏人员和查找不到人员,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确保符合条件人员应知尽知。同时,要做好不符合条件人员的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4.核查缴费阶段(9月21日至12月10日) 退役军人事务局、人社局、社保局、医保局、民政局按分工对退役士兵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退役士兵身份类型(是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服役年限、社会保险参保、欠缴、断缴情况、是否低保户和特困户进行核查,按政策规定计算需补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金额。退役士兵原接收单位收齐符合补缴条件人员个人应缴费用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所补缴金额统一划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帐户,统一将缴费凭证交退役军人事务局,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录入退役军人事务部《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信息系统》。 5.查漏补缺阶段(2019年12月10日至12月12日) 对照工作台账,逐人核实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申报情况,对未申报人员,逐人再次进行动员。对个人自愿放弃人员,由本人签字并建立台账,于2019年12月20日前报市解决部分退役军人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审计总结阶段(2019年12月12日至12月15日) 退役军人事务局和退役士兵所在原接收单位就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配合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于2019年12月15日前将相关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局。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组织。成立由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孙维良同志任组长,市委常委戴存鹤副市长和市政协副主席兼财政局局长王春生同志任副组长的市解决部分退役军人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项领导小组,组员由事涉各部门、驻梅省直事涉单位主要领导、各乡镇(街)党(工)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担任。会后,各成员单位、事涉单位要于9月3日17时前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科(电话号码4353066)报送1名负责社会保险接续业务的分管领导和1名具体负责此业务的工作人员(名单和手机号码)。 2.工作职责。督查室负责对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健全督查和评估工作机制;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统筹协调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及审核退役士兵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材料工作;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人社局负责档案材料提供工作;人武部负责退役士兵入伍批准时间和退伍时间认定工作;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工作;社保局负责办理退役士兵养老保险接续和社保缴费记录、测算补缴金额、档案材料查找工作;医保局负责办理退役士兵医疗保险接续和医保缴费记录、测算补缴金额工作;信访局负责有关退役军人信访接待工作;公安局负责维稳、协调相关工作;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身份的认定工作;税务局按照征收范围负责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费用的收缴工作;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各乡镇、原接收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所需材料收集和登记造册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事涉部门要采取新闻公告、微信、短信等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多渠道搞好宣传,让广大退役士兵了解国家相关政策,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健全督查和评估工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登记造册,制定方案,核算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要在今年12月15日前完成。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能完成任务的,将倒查责任、严肃追究。 (三)强化帮扶援助。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本方案缴费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各事涉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予以帮助。要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各部门要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解决部分退役军人社会保险接续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附件:1. 梅河口市解决部分退役军人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 3. 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
进一步加强全市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我局根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梅河口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23日。联系人:李宏 联系电话:4370355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7月19日 梅河口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传染病防治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稳定。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科学、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障” 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切实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进一步提高全市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的卫生防护 (一)加强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人员安全防护。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传染病防治人员接触风险程度和岗位需要,制定和完善传染病现场处置人员的防护标准和规范,健全和完善各类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为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实验室采样检测、传染病病人转运和救治、动物疫病防治、监督执法等防治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置必要的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 建立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保障防治人员身体健康。(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传染病防控应急物资、预防性用药、治疗药品、重点传染病疫苗储备制度。 按照“平战结合、分类配置、分级储备、勤俭节约”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卫生应急基本物资储备目录》,明确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储备品种、储备数量及物资管理要求,合理采购、定量储备,根据传染病发生情况,合理分发和使用储备物资。(市工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职业暴露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人员防护培训,重点强化一线防护人员培训和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开展职业暴露应急处置演练。 落实感染监测、消毒隔离等措施,及时做好疫点、疫区和被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防止病媒生物孳生和病原微生物扩散。 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及时提供预防性药物、心理干预和人文关怀 。 对于新发传染病,要根据其传播特点和可能暴露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安全防护 (一)加强传染病诊疗定点医疗机构建设。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加强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功能分区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市卫生健康局应指定辖区传染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其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隔离病房及重症监护室建设。对于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救治和转运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配置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负压病房以及消毒隔离等必要设施设备,确保转运救治过程中患者家属及医务人员的安全。 卫生健康局要指导承担转运救治任务的单位和运输企业做好相关人员防护。(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局、 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医疗机构传染病患者诊疗和处置工作中的安全防护。医疗机构应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标准,重点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管理,落实医院感染监测、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手卫生、职业防护及职业暴露后干预等关键防控措施。加强职业安全防护教育及健康管理工作,对发生职业性意外接触事故的医务人员进行接触后评估、预防和随访,必要时采取对医务人员进行免疫接种等措施,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强化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教育,保障群众就医和医务人员从业安全。(市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一)加强实验室网络和实验室装备建设。结合全市实际,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和利用率,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实验室按要求进行改造,逐步实现全市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使用管理和维护,确保实验室有效运转、发挥作用。加强实验室装备建设,逐步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仪器配备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规定要求。(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加强对实验室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建立健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标本的运转流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实验操作程序,规范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对甲类传染病、新发重大传染病应实施双人协作制度,严禁单人从事三级及以上生物安全等级的相关操作。 加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运输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对接收单位资质、运输途径、包装材料等进行严格把关。做好样本采集、运输、保存、检测等环节的人员防护,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责任人,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医疗废物、患者遗体、动物尸体规范化处置 (一)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规范化建设,设立1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确保医疗废物出口通畅。 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切实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卫生处理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做好死者生前居住场所消毒、遗体运送工具消毒等工作,遗体火化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火化遗体。 加强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运送、解剖、查验等环节中产生废弃物的规范化处置。进一步规范疑似和确诊人畜共患传染病及动物疫病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和防控过程中产生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在相关过程中应严格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传染病防治保障政策 (一)保障传染病防治人员待遇。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风险高、科研工作繁重等特点,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 在传染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优先配足配齐传染病防控相关岗位所需人员,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传染病实验室检测等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省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内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补助按工作日计算,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传染病感染的保障政策。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人兽共患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及其他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感染传染病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干部考核任用、评奖评优中给予优先考虑,激发传染病防治人员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量。(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 (一)加强信息公开。健全信息发布常态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发布传染病防治信息。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力度,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加强舆情监测,提高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能力,依法打击不实和误导宣传行为。(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健康局、市广电台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科普宣传。充分利用“3·24世界结核病防治日”“4·25儿童预防接种日”“12·1世界艾滋病日”各类卫生宣传日等活动,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平台,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群众依法防病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市卫生健康局、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台、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政策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二)保障经费投入。财政局要将传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各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切实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利益。
为加快培养适应梅河口市经济快速发展的高素质技能人才,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起草《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7月31日(周三)前通过电话、信函、邮件方式反馈我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联系人: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能力建设科 杨连军 联系电话:0435-4303022 通讯地址: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1020室 邮政编码:135000 电子邮箱:mhkszjk@163.com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 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 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9号)文件精神,为加快培养适应梅河口市经济快速发展的高素质技能人才,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梅河口振兴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导向、企业主体、技能优先”的总体思路,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激励和带动更多劳动者走出一条技能就业、技能增收、技能成才之路,为我市加快实现转型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 建立并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现培训对象普惠化、培训资源市场化、培训载体多元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管理规范化,大规模开展高质量的职业技能培训,满足劳动者培训需要,努力使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数量稳步增长,劳动力资源素质得到全面提升,劳动力资源结构进一步优化。 三、主要任务 (一)构建各方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格局。各部门要上下联动,优化整合政府、企业、社会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构建资源充足、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载体多元、方式科学的培训组织实施体系。以就业为导向,统筹建设各类公共实训基地、职业农民培育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中心,打造覆盖各类劳动群体、贯穿劳动者职业生涯的技能实训和创业实训网络。积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改革,鼓励和支持行业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设立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扩大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拓宽培训领域,提高培训层次,共同培养适合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技能人才。 (二)大力开展精准职业技能培训。各部门要坚持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标,积极推动各类培训工作和项目联动,进一步扩大培训规模,确保覆盖每一个有培训愿望的劳动者,满足终身培训需要。 (三)推进重点群体职业技能终身培训工作的全面开展。要深入实施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技能脱贫攻坚行动计划等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围绕企业在岗职工、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新型职业农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关人员等重点群体,广泛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参培者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结合各个乡(镇、街)的实际和产业特色,大力推行技能培训与本地企业用工需求的紧密挂钩,提供特色培训服务,促进劳动力就近就业。 (四)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深入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紧密结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发展需求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实际需要,对重点行业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以满足我市支柱产业、新兴行业、重点扶持培育产业发展变化的需求。建立高技能人才评委库和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全面掌握我市技能人才发展动态。完善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个人、专家等专项补助。 (五)全面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组织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人员参加创业创新培训,以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创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群体为重点,依托职业学校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新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开业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创业创新能力。 四、具体措施 (一)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1.突出思想政治引领,强化法制宣传和教育。突出思想政治工作先导作用,在职业技能培训过程中,同步提高劳动者法律素养和诚信意识,使劳动者掌握依法维权的方式和手段,引导劳动者能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加强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公办职业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单位党建工作,实现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坚持应建必建,党员人数不足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驻等形式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完善从劳动预备开始,到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并贯穿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完善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统筹、支持企业办学、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等配套政策,细化工作措施,规范操作规程。以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为主要供给,以公共实训机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要载体,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为主要形式,构建资源充足、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载体多元、方式科学的培训组织实施体系。(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围绕就业创业重点群体,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持续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增强高校毕业生适应产业发展、岗位需求和基层就业工作能力。以“春潮行动”为牵引,实施“农民工向农技工转型服务计划”,将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和新生代农民工培养成为高素质技能劳动者,着力培育“吉林农技工”品牌。配合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计划,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驻梅部队现役士兵,开展军地通用工种、部队急需专业的技能培训,培养军地两用人才。通过开展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士兵掌握一技之长,提高就业竞争力,依靠自身能力实现就业目标。面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困难职工家庭和残疾人,开展技能脱贫攻坚行动,实施“雨露计划”、技能脱贫千校行动、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开展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电子商务人才、技术经纪人培训。对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以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的就业技能培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全面加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将企业职工培训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明确企业培训主体地位,完善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并积极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承担培训任务,降低企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成本,提高企业积极性。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企业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制定职工培训规划,采取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方式,大幅提升职工技能水平。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度,对企业新招用和转岗的技能岗位人员,通过校企合作方式,进行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健全校企合作制度,探索推进产教融合试点。(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城建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面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紧密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发展需求,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对重点关键岗位的高技能人才,通过开展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培训以及技术研修攻关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 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创新创造能力。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更多参与国家科研项目。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全市开展评选万“青年技术能手”振兴梅河口发展行动计划,加快调整技能人才结构。(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城建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大力推进创业创新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人员参加创业创新培训。以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和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和残疾人等群体为重点,依托有条件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实训)中心、创业孵化基地、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新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开业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创业创新能力。健全以政策支持、项目评定、孵化实训、科技金融、创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创新支持体系,将职业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的“试创业”实践活动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作用,开展集智创新、技术攻关、技能研修、技艺传承等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做好创新成果总结命名推广工作,加大对劳动者创业创新的扶持力度。大力开展网络创业培训工作,通过参与式培训、翻转课堂、学习互助小组等多元化培训手段,依托教学辅助平台或互联网平台,对创业者进行互联网渠道创业的专业化指导和系统化训练。(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城建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工匠精神和职业素质培育。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 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完善激励机制,增强劳动者对职业理念、职业责任和职业使命的认识与理解,提高劳动者践行工匠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广泛开展“大国工匠进校园”活动。加强职业素质培育,将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等要求贯穿职业培训全过程。(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城建局、市总工会、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职业技能培训体制机制改革 8.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机制。加大政府、企业、 社会等各类培训资源优化整合力度,探索建立职业培训园区,进一步调整职业院校布局,提高培训供给能力。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企业建设培训中心、职业院校、企业大学, 为社会培育更多高技能人才。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行业人才需求发布、就业状况分析、培训指导等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取得培训资质,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监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建立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按照国家要求,落实国家相关制度,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促进评价结果有机衔接。健全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对评价质量的监管。完善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以国家、省和行业竞赛为主体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大力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积极参与国家、省技能大赛,对市级以上技能大赛优胜选手可按规定破格晋升职业资格。(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城建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 对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项目实施目录清单管理,适时制定政府补贴培训目录、培训机构目录、鉴定评价机构目录、职业资格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建立以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成功率为重点的培训绩效评估体系,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信息与就业、社会保障信息联通共享。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建立技能提升多渠道激励机制。支持劳动者凭技能提升待遇, 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激励机制。指导企业不唯学历和资历,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制定企业技术工人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推动技术工人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和股权期权等激励方式,鼓励凭技能创造财富、增加收入。落实技能人才落户、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参与职称评审、学习进修等政策。支持用人单位对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其待遇。支持职业学校对在全国、全省、全市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中获奖的选手和优秀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定期推选吉林技能名师、吉林技能大奖和吉林省技术能手,定期评选梅河口技能名师和梅河口技术能手。(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 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 12.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能力建设。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劳动者提供市场供求信息咨询服务,引导培训机构按市场和产业发展需求设立培训项目,引导劳动者按需自主选择培训项目。 推进培训内容和方式创新,鼓励开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培训,大力推广“互联网 +职业培训”模式,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智能终端等信息网络技术在职业技能培训领域的应用,提高培训便利度。(市人社局负责) 13.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资源建设。支持弹性学习,建立学习成果积累和转换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沟通衔接。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完善教师在职培训和企业实践制度,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条件自主招用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大力开展职业高校校长等管理人员培训和师资培训。积极开发适应盲人等特殊人群的职业技能培训专门教材,探索建立中国手语、中国盲文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建设。积极申报梅河口市省级首席技师工作室、师徒工作间,建成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技能技艺交流传承基地,探索“工匠班”“鲁班班”建设。加强公共实训基地、职业农民培育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接国家技能大赛标准,加强我市竞赛集训基地建设,提升职业技能竞赛整体水平和青年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市人社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把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制定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并大力组织实施,推进政策落实。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度。(市人社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政策扶持。认真贯彻我市现已出台的一系列惠民职业技能培训政策,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大力推动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劳动力技能晋升计划、技能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创业带动就业等项目实施,全面推进精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接省里有关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总体部署,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和人才发展总体要求,依据我市中长期职业技能培训发展规划,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劳动者从劳动预备开始,到实现就业创业并贯穿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相关配套政策,强化激励措施,充分发挥规划带动和政策引导作用,促进技能振兴和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发展。(市人社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公共财政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合理调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结构,保障培训补贴资金落实到位,提高使用效益。要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依法加强对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防止骗取、 挪用,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多渠道筹集经费。加大职业技能培训经费保障,建立政府、 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通过就业补助资金、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社会捐助赞助、劳动者个人缴费等多种渠道筹集培训资金。通过取得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依照税法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鼓励社会捐助、赞助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社会环境。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积极开展技能展示交流,积极参加职业教育活动周、世界青年技能日、技能中国行等活动,宣传校企合作、技能竞赛、技艺传承等成果,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吸引力。大力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先进事迹,大力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一直受到社会高度关注,为了更好地倾听民意,集聚民智,采纳民智,我们于2019年6月15日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2019年6月28日,共收集到0条意见和建议。希望网友对我市各项工作提出更多宝贵的建议和意见,我们会积极整改落实。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现将《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以增强立法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7月15日,公众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以及网上留言等方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jlssftlfyc@163.com 通信地址:长春市新发路992号吉林省司法厅立法一处 邮 编:130051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0号),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梅河口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或建议在6月20日下班前反馈给政数局。 附件:梅河口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联系人:杨士君 联系电话:4521012 邮箱:mhkysj@163.com 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19年5月29日 梅河口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0号),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19年6月底,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我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 二、统一审批流程 (一)精简审批事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部门内部协作事项。制定我市审批事项清单,清单原则上与省级清单一致,超出省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省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 (二)减少审批环节。合并审批事项,将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用地预审。 (三)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并行推进。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牵头部门为市发改局、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牵头部门为市自然资源局、施工许可阶段牵头部门为市住建局、竣工验收阶段牵头部门为市住建局,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四)明晰审批权责。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下放审批权限。涉及开发区内的审批事项,积极推行审批事项同级化、属地化,推动我市工业类项目的审批权力向开发区集中。开发区成立相应职能机构,要加强力量配备,保障审批高效运行。 (五)实施分类管理。按照投资主体、类别和规模,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社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社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15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5类,分类管理并分类优化制定审批流程,向社会公开审批流程图。开发区应当推广“标准地+承诺制”项目快速审批试点。进一步简化改造项目及社会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审核设计方案。 (六)提前介入服务。各相关审批部门要建立会商协调机制,成立工程建设项目代办机构,采取提前介入、上门服务、超前辅导等方式,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要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项目信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介入项目,主动提供业务流程、材料清单和技术指导意见。 (七)整合评估事项。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探索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行区域评估的,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八)实行设计方案联审。推行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网上会审,或通过征求相关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意见的方式,对设计方案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各部门和单位不再单独审查。 (九)实行施工图联审。全面建立一个综合审查机构审查、审查结果共用、各部门并联审批的施工图审查管理机制。实现技术性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审查机构通过吉林省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进行技术性审查,分专业出具审查合格报告,分别报送建设单位及住建、人防、气象等部门(消防审查合格报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相关部门在线进行并联审核,并对审查质量和效率实施动态监管。 (十)实行联合测绘和联合验收。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将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纳入联合验收流程管理,随建设工程同步推进。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按照“多测合一”要求,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符合要求的综合测绘机构测绘,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实现竣工验收全流程网上审批和测绘报告、施工图电子图、竣工图电子图以及项目建设全过程资料一网归集、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十一)推行告知承诺。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目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二)建立管理系统。依托覆盖全省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 (十三)推进“互联网+审批服务”。依托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一口受理、业务并联、在线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到期预警、超期警示、过程纠偏、异常处理等功能,支持审批过程、审批意见、审批结果实时推送或结果报送给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实施事后监管,全面实现“可查询、可追溯”。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四)“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省级“一张蓝图”相关要求,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 (十五)“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在政务大厅设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整合业务咨询、投诉受理、效能监管,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十六)“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要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分阶段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已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局的事项由审批局负责,未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局的事项由相关部门负责。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部门应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能够通过在线核查的资料一律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 (十七)“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完善首问负责、投诉问责、倒查追责的责任追溯体系,实时跟踪办理情况,对审批及中介服务实施全过程、全要素跟踪监管。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督为基础的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办法,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承诺人,不再适用承诺审批制度模式。 (十九)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办法,严格监管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 (二十)规范服务管理。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市政公用服务全部入驻政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六、组织实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全面领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统筹资金安排、整合专业技术力量,为改革工作提供保障。成立梅河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建专班负责具体工作,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二十二)完善配套政策。市政府为落实政府改革主体,中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承担本部门的改革任务,加强工作指导,强化业务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和辅导。对不适应实践发展的地方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 (二十三)强化督查考核。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列入政府重点督导内容,制定督导和评估评价办法,明确督导和评估评价主体、内容、时间等。各部门每月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部门,启动追责机制。 (二十四)加强舆论宣传。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相关工作措施和工作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进一步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局根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27日。 联系人:李月明 联系电话:4222813 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15号)文件精神,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转变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建设健康梅河口,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全市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增强综合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有效性,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监管短板、系统防范风险。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领导,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相互衔接、协同配合的监管协调机制。 坚持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合理界定并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明确医疗卫生监管责任。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实行统一监管。 坚持社会共治,公开公正。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专业化组织、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效能。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综合监管机制,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全要素、全流程监管,提升执法效能。 二、监管主体和责任 市政府在党委领导下负责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由市卫健局牵头,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发改局、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商务局、文广旅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中医药局、法院、检察院等为成员单位的梅河口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局。 (一)相关监管部门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相关部门承担本行业与医疗卫生有关业务的综合监管职责。按照全流程监管要求,制定综合监管权责清单,压实综合监管责任。 卫生健康局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等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发展改革局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非法医疗美容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民政局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审核管理工作。司法局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商务局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审计局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税务局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市场监管局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医疗卫生服务监管。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依照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民政、司法行政、教育、驻军单位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综合监管工作。 (二)医疗卫生机构责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各环节自律,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医疗卫生机构应承诺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严守法律法规,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考核,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规范执业行为。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三)行业组织自律。发挥学(协)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等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的作用。通过法律授权、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学(协)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 (四)社会力量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相关重点人群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医疗卫生机构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发挥各类媒体的监督作用,发挥专业机构、中介组织的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督作用。 三、监管内容和范围 (一)加强卫生健康行政秩序监管。卫生健康局根据机构职能和内设机构职责,依据现行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与之相应的经常性监督管理工作。要理清内设机构事权,防止出现职责盲区和管理服务失范。加强对医师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核、人员公开招聘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审批、校验、等级评审、重点专科设置、项目资金和大型设备购置等重要岗位的监管;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综合治理、重大安全事件处置等重点事项的监管。(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二)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审批监管。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具有相关职能的部门要将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实现行政审批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无缝对接。加强对下放审批事项的监管,放权之前要全面培训,提高下级监管能力。放权之后要监管,不能放任自流、一放了之、只放不管。全面落实“只跑一次”,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建立和完善现场审批制度、审批前和审批后公示制度、审批后监管移交制度。建立标准化医疗机构审批流程,落实国家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办法。发挥卫生技术评估在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临床准入、规范应用、停用、淘汰等方面的决策支持作用。(市卫生健康局、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商务局、中医药局分别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局参与) (三)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以医疗机构自我质量管理为基础,通过日常信息化监测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健全内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18项核心制度。加强对母婴保健、采供血机构、临床用血、消毒供应、医保基金管理等重点部门监管;加强器官移植、限制类临床应用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重点专业监管;加强高压氧舱、重症监护、放射源、毒麻精药品等重要岗位监管;加强医院感染、医疗废弃物处置、抗菌药物使用等关键环节监管。(市卫生健康局、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四)加强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相关产品监管。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实行网上公开交易,严厉打击非法渠道购销药品、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公立医疗机构不执行“两票制”和企业“过票洗钱”。健全药品遴选、采购、处方审核、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标准规范,强化药事管理和药事服务。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对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营养性等药品建立重点监控目录,开展跟踪监控。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市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医保局、中医药局分别负责)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市卫生健康局、市委宣传部、公安局、司法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局、中医药局分别负责,市法院、检察院参与) (五)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分别负责,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医保局、中医药局参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结余资金使用等加大监管力度。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评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晋升、奖惩直接挂钩。(市卫生健康局、医保局、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监督管理,其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医保局、中医药局参与) 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将医保监管重点从医疗费用控制逐步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医保局负责,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中医药局参与) (六)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管,严格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加强预防接种和疫苗冷链管理。加强精神卫生监管,重点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断、治疗和随访管理。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效益,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为综合监管提供依据。(市卫生健康局、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分别负責) (七)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监管。加大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力度,严格执行“九不准”等相关制度。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市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八)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市卫生健康局、市委宣传部、公安局、司法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局分别负责,市法院、检察院参与) (九)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信息公开、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提升相关支撑产业研发制造水平。(市卫生健康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医保局、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四、监管机制和措施 (一)强化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各级监管部门要制定完善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以及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规定,确保执法规范有效、全程可倒查追责。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市卫生健康局、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二)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对涉及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案件,适时组织联合执法。坚持专业对口,发挥综合执法优势,形成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联动,避免造成相互分割、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标准不一。(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医保局、中医药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三)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及时推送“双随机”监管信息。完善与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被监管市场主体或单位,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涵盖所有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并实行动态管理。(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医保局、中医药局参与) (四)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按照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信用不良记录较多,进入“黑名单”的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向社会公开,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卫生健康局、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医保局、中医药局分别负责,市法院、检察院参与) (五)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采取多种渠道,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健全医疗机构监管信息共享制度,明确审批、校验、评审等监管信息共享程序和要求。(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医保局、中医药局参与) (六)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监测预警体系,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医疗卫生行业重大敏感点、风险点事项管控,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案定期修订和备案管理制度,强化应急知识培训和预案演练。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网信办、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局、税务局、中医药局参与) (七)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以街道、社区网格为区域范围,变被动应对问题为主动发现和解决问题的管理模式。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员、定责”,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自然资源局、中医药局参与) (八)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局、中医药局参与) (九)强化常态化监管机制。针对机构场所、人员资质资格、健康相关产品等医疗卫生行业不同类型行政审批事项的特点,建立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为主、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为辅、事后评估评价为补充的监管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加大实时动态监管力度,实现“制度十技术”的有效监管,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可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同级卫生综合监督机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等组织承担。(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局、中医药局参与) (十)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平台,健全举报登记、受理、分办、调查、处理、反馈工作制度,加强跟踪督办。对不认真处理举报投诉的,严肃处理。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市卫生健康局牵头,中医药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局参与) 五、监管执纪和问责 (一)建立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在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基础上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制度,对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综合监管相关政策、突出问题及处理、综合监管责任落实、部门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落实等情况开展督察。每年至少督察一次。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市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二)建立综合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将聚焦不严不实不深不细作风,定期听取调度工作进展,研究部署重大事项,确保综合监管工作有序推进。严肃查处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单位、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管机制,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失责失察,不作为、乱作为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国家公职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党员领导干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三)建立综合监管稽查制度。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监督执法机构要按照法律规定对本部门执法行为开展稽查,逐步完善行政处罚集体合议、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档案管理、稽査情况通报等工作制度,把稽查工作贯穿于医疗卫生行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始终。稽査结果与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挂钩,形成稽查、反馈、通报、整改、验收、考核的良性循环长效机制。(市卫生健康局、中医药局及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四)建立完善约谈警示制度。各监管部门要对落实综合监管问题较多、监管不到位的监管责任人进行约谈警示,明确整改限期,被约谈对象要针对综合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整改结束后,约谈主体要采取“回头看”等方式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市卫生健康局、中医药局及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六、监管保障和支撑 (一)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党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公立医院要充分发挥党委(支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底线。 (二)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查找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存在的问题,理顺监管体制,优化监管机制,完善监管体系,健全监管制度,强化监管责任,以更严的标准,更高的要求,过硬的作风,坚持立行立改,全面提升综合监管水平。(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省司法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省商务厅、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医保局参与) (三)提升综合监管信息化水平。结合“数字吉林”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实现远程动态监控、监管绩效评判、数据资源共享等功能,提高智能化监管水平,实现信息共享、监管统一。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动态监管。扩大在线监测等的应用范围,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医保局分别负责,中医药局参与) (四)加强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充实综合监管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和统一化。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资源配置,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体系。(卫生健康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医保局分别负责,中医药局参与) (五)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深入挖掘和培育综合监管工作先进人物和事迹,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充分调动群团组织和社会公众积极性,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各级监管部门要制定科学的信息发布机制,明确信息发布时机、方式、内容,积极引导社会舆论,防止敏感和负面信息叠加影响社会稳定。(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卫生健康局、医保局、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根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梅河口市建成区淘汰十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21日。 联系人:李晓林 张玉红 联系电话:4899915 电子邮箱:mhkdqk@163.com 附件:梅河口市建成区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实施方案 梅河口市建成区淘汰十蒸吨及以下 燃煤小锅炉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发〔2013〕31号)、《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梅政发〔2014〕6号)、《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梅政发〔2016〕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政府统筹、部门分责、全市联动”的原则,坚持“采暖实施集中供热,生产采取清洁能源替代”的总体思路,实行“以奖代补”的优惠政策,引导燃煤小锅炉产权单位及供热、天然气、供电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全面完成市区燃煤小锅炉的淘汰任务。 二、目标任务 (一)整治范围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的要求,强制淘汰建成区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含燃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设施)。 (二)整治时间 2019年5月1日—2019年10月15日 (三) 整治方式 按照我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及建成区划要求,积极推进集中连片供热,调整能源结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1、并网集中供热:按照城市供热规划,城区暂定六处取暖供热单位,阜康热电公司、河东热力公司、河西供热公司、报人热力公司、华东热力公司和吉林省热力集团梅河口市公用事业有限公司。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优先并入集中供热网。 2、清洁能源替代:集中供热管网以外或者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生产用炉,可以改用电、天然气或者其它清洁能源。改用清洁能源的锅炉,应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 三、奖补政策 1、并网政策 取暖燃煤小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涉及居民住宅及公益性事业的免收入网配套费。 淘汰燃煤小锅炉折旧补偿方法,锅炉折旧补偿公式为2万×锅炉容量×(1-锅炉使用年限/10),锅炉使用年限10年以上(包括10年)不予折旧补偿(不含洗浴业)。 2、清洁能源替代改造补贴政策 燃煤小锅炉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新能源改造的,按照原有燃煤小锅炉的额定容量,对用热单位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为:常压热水锅炉以每台每蒸吨(0.7MW)2万元为系数予以奖补,不足0.5蒸吨的按0.5蒸吨计;承压热水锅炉(0.7MW)以每台每蒸吨4万元为系数补偿;承压蒸汽锅炉,以每台每蒸吨(0.7MW)5万元为系数予以奖补。 3、洗浴业补贴政策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改造任务的业户,取缔燃煤锅炉、外购热水的,采暖并入集中供热的,根据锅炉吨位实施差别化奖励政策。奖补标准为:0.5吨以下锅炉每台奖励1万元(含0.5吨);0.5吨以上1吨以下锅炉(含1吨)每台奖励1.5万元、1吨以上锅炉奖励每台2.5万元。如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按照清洁能源替代政策补贴。 (四)相关规定 1、从2014年7月15日《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梅政发〔2014〕6号)发布后,所有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新建燃煤小锅炉的,要无条件拆除,不享受奖补政策。 2、享受奖补的单位要有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等合法资格。 3、取暖与生产兼用的锅炉,其中生产部分单独进行清洁能源替代改造的按照清洁能源替代政策,以实际生产需求改造后的锅炉吨位数予以奖补,取暖部分单独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按并网政策予以补偿,并网部分按原有燃煤锅炉与改造后的生产锅炉吨位差予以补偿;取暖部分与生产部分一并进行清洁能源替代改造的,按照清洁能源替代改造奖补政策予以奖补;替代改造后吨位数大于原有锅炉吨位数的,按原有锅炉吨位数予以奖补。 4、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或清洁能源替代改造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不予奖补。已弃用的燃煤小锅炉不予奖补。拆除锅炉折旧和清洁能源替代补贴只享受一项政策。拆除锅炉的按照并网政策予以补偿。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5月1日—6月15日)。市政府制定并发布《梅河口市淘汰燃煤小锅炉的实施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部门负责的淘汰燃煤小锅炉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提出具体措施,报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16日—9月30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按照《梅河口市燃煤小锅炉淘汰奖补政策》要求,由被淘汰锅炉的相关负责单位提交申请,经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验收审核后,拨付奖补资金。 五、组织机构及分工 市政府成立梅河口市建成区淘汰燃煤小锅炉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全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调度、督促、检查部门淘汰燃煤小锅炉进度,总结通报进展情况;负责组织对各部门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的考核验收。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列入淘汰计划燃煤小锅炉的运行检查,对超标排放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查封扣押,督促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会同住建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二)市住建局负责监督执行城市供热规划,推进城区集中供热、供气管网建设,满足淘汰燃煤小锅炉改造的管网覆盖需求。配合工作组做好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的考核验收。 (三)市发改局负责向上衔接和争取国家、省关于“煤改清洁燃料”以及集中供热、燃气工程建设等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市财政局负责淘汰燃煤小锅炉奖补资金的筹集、审查、拨付及使用监督工作;负责国有企业单位拆除锅炉涉及的资产处理工作。 (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燃煤小锅炉类型、吨位、使用年限和锅炉产权性质的确定,对锅炉改造工程提供服务支持,负责注销应予撤并锅炉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涉及燃煤锅炉改造单位的安全防火工作进行指导,提供服务,对改造后的电锅炉、燃气锅炉的总平面布局,防火、防爆间距,需要增设的安全配套设施、器材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分管行业企事业单位的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对需要淘汰的锅炉,采取分类别进行管理。要责成设计改造的单位及时到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进行报备。 (八)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利用舆论监督推进淘汰燃煤小锅炉专项行动,配合有关部门公开曝光拒不淘汰燃煤小锅炉的产权单位。 (九)国网通化供电公司梅河口检修分公司负责推进“煤改电”工程,执行我省有关电取暖优惠政策,按照市政府要求对拒不撤并的小锅炉采取断电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统一指挥、部门负责的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依法整治,严格执法。坚持依法开展燃煤锅炉整治,对按规定必须淘汰的燃煤锅炉,必须落实到位,依法拆除。对采取清洁能源替代的锅炉,必须限期完成改造,稳定使用清洁能源。对逾期整治不到位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责令实施停产停业整治。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执行监测、监控,加大执法力度,对排放不达标的锅炉坚决依法取缔,对阻碍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产权单位(业主)依法予以处理。对承担居民取暖任务的燃煤锅炉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单独考虑。 (三)加大力度,严格考核。加强督查督办,确保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按时完成。严格实施考核,对淘汰工作实施不到位的,严格责任追究。 (四)严格管理,落实长效。严把燃煤锅炉准入关,市建城区禁止新建35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乡镇建成区及工业园区、集聚区不再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相关职能部门一律不得给违规新上的燃煤锅炉办理或换发相关行政许可和证照。对擅自新上不符合要求的燃煤锅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强制拆除,并不予补偿,实现燃煤锅炉管理的严格化、规范化、长效化。 附件1:梅河口市建成区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领导小组 2:2019年淘汰燃煤小锅炉登记表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省司法厅起草的《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7日,公众可通过来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962469983@qq.com 通信地址:长春市新发路992号,吉林省司法厅行政应诉处 邮编:130051 附件: 《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司法厅 2018年11月7日 附件 《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为行政应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所需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应诉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提高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质量。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和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积极主动依法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人民法院行政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接收部门,并由该部门确定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机构。接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承办机构提出做好应诉工作的建议。 其他部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应诉法律文书的,应当立即转交至接收部门。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按照“谁作出、谁应诉”的原则确定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机构和人员。 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机构不明确的,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接收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下列情形确定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机构: (一)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由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作为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机构; (二)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作为被告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原则确定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机构;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该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受委托的组织作为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机构。 第十一条 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下列情形确定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机构: (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为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确定行政应诉承办机构负责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行政复议的应诉工作,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二) 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行政复议机构为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机构,原行为机关应当配合。 第十二条 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机构承担行政应诉具体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出庭应诉人员人选和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 (二)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三)准备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并在法定时限内提交; (四)办理出庭应诉相关手续; (五)组织人员出庭应诉; (六)承担其他行政应诉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启用“行政应诉专用章”,专门用于行政诉讼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需以本级政府名义出具的行政诉讼法律文书,该专用章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与本级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效力,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十四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是该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三)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 (四)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五)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负责人出庭应诉细则。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由原行为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经省人民政府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可以视同省人民政府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前款所指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但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诉讼代理人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人员应当认真研究案件涉及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事项,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工作。 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等有关方面的意见,行政应诉意见应当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做到: (一)按时出庭; (二)着装庄重整齐,言语举止得体; (三)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 (四)尊重法官和其他当事人; (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六)按照行政应诉意见,围绕事实和证据进行答辩。 第二十二条 行政诉讼期间,经行政复议机关维持的被诉行政行为,如原行为机关要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应当事先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十三条 被诉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根据裁判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一)认为应当上诉的,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生效的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的,依法及时履行,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三)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总结败诉原因,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措施。 第二十六条 行政应诉工作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负责应诉工作的人员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建设、行政诉讼案件统计报备、落实接收部门应诉工作建议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机关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的; (四)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