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要求,截至2024年10月,已与5家定点零售药店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现将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告如下。 附件:2024年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11日
梅政发〔20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和促进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公示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吉司办发﹝2024﹞38号)要求和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主体和职能调整的实际,对全市行政执法主体及受委托执法组织重新进行清理审核和依法确认,现予公布。 各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受委托执法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按照程序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附件:梅河口市行政执法主体及受委托执法组织名单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1日 附件: 梅河口市行政执法主体及受委托执法组织名单 一、行政执法主体(60个) 1.梅河口市自然资源局 2.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梅河口市商务局(梅河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梅河口市民政局 5.梅河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梅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梅河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7.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中医药管理局) 9.梅河口市水利局 10.梅河口市教育局 11.梅河口市财政局 12.梅河口市审计局 13.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 14.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 15.梅河口市公安局 16.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 18.梅河口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梅河口市体育局、梅河口市文物局) 19.梅河口市统计局 20.梅河口市林业局 21.梅河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2.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梅河口市行政审批局) 23.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24.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25.梅河口市司法局 26.梅河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7.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28.梅河口市气象局 29.梅河口市山城镇人民政府 30.梅河口市海龙镇人民政府 31.梅河口市红梅镇人民政府 32.梅河口市新合镇人民政府 33.梅河口市牛心顶镇人民政府 34.梅河口市一座营镇人民政府 35.梅河口市兴华镇人民政府 36.梅河口市双兴镇人民政府 37.梅河口市湾龙镇人民政府 38.梅河口市黑山头镇人民政府 39.梅河口市曙光镇人民政府 40.梅河口市进化镇人民政府 41.梅河口市中和镇人民政府 42.梅河口市水道镇人民政府 43.梅河口市吉乐乡人民政府 44.梅河口市小杨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 45.梅河口市杏岭镇人民政府 46.梅河口市李炉乡人民政府 47.梅河口市康大营镇人民政府 48.梅河口市新华街道办事处 49.梅河口市福民街道办事处 50.梅河口市光明街道办事处 51.梅河口市解放街道办事处 52.梅河口市和平街道办事处 53.梅河口市国家保密局 54.梅河口市档案局 55.梅河口市密码管理局 56.梅河口市新闻出版局 57.梅河口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58.梅河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59.梅河口市消防救援大队 60.梅河口市烟草专卖局 二、受委托执法组织(19个) 1.梅河口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委托) 2.梅河口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受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 3.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服务中心(受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 4.梅河口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 5.梅河口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受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委托) 6.梅河口市医疗保障信息中心(受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委托) 7.梅河口市医疗救助中心(受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委托) 8.梅河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梅河口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委托) 9.梅河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委托) 10.梅河口市国有林总场(受梅河口市林业局委托) 11.梅河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委托) 12.梅河口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 13.梅河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委托) 14.梅河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梅河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梅河口市卫生监督所)(受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委托) 15.梅河口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受梅河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 16.梅河口市公园管理中心(受梅河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 17.梅河口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受梅河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 18.梅河口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受梅河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 19.梅河口市园林管理中心(受梅河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
关于批准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梅河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标数据报告的决定市人民政府:梅河口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梅河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标数据的报告。 经过审议,会议决定批准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将耕地保有量2020年调整为173万亩,2025年调整为188.27万亩;空气质量优良率2020年由85%调整为86.6%,2025年目标由85%调整为93%。 附件:梅河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修编)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依据省水利厅审查、市政府批复的《关于梅河口市(辉发河、一统河大沙河、梅河)河道采砂管理六年规划报告(2024年-2029年)》以及河道采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河道采砂基本原则 1、坚持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供水和水环境安全的原则。 2、坚持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体现人水和谐、协调发展的治水理念和“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的要求,适度、合理、可持续地利用砂石资源。 3、坚持全面、协调、统筹兼顾的原则。全面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的矛盾,兼顾保护利用、开采实施、过程监管关系,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最大限度将河道采砂与河道治理相结合,在确保河流健康、环境友好、生态安全、景观美丽的前提下,尽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河道砂石资源的需求。 4、坚持红线规避原则。河道采砂必须将国家、地方划定的湿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种植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依法不宜采砂的河段划定为禁采区。 二、河道采砂工作安排 1、2024年河道采砂计划开采量及开采方式 根据河道采砂管理五年规划报告和2024年度河道采砂年度计划,梅河口市2024年度计划开采量7.2万立方米,全市河砂开采经营权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拍卖。 2、成立河砂开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及拍卖工作。 为了规范河砂资源的开采管理,统一协调河道采砂管理及拍卖工作,保证河道采砂拍卖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及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河砂开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3、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水利局:编制2024年度河道采砂开采计划和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确定可采区、明确具体年度开采位置、范围、时段、年度控制总量,对采砂机具开采能力及开采作业方式等内容提出限定性要求;负责委托评估公司和拍卖公司,并负责组织河砂开采经营权拍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巡查,打击河道采砂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安装监控设备,对采砂岸线实施监测;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2)市纪检委:依法依规监督河道采砂工作,严肃查处河道采砂过程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3)市司法局:负责《梅河口市2024年度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4)市公安局:依法打击在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中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查办妨害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执法公务的暴力抗法行为。 (5)市财政局:依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河道采砂拍卖成交价款属于非税收入中的国有资源(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监督其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流程,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6)市生态环境局:查处超标排污违法行为,监控水源保护区水质变化情况,确保饮用水安全;负责河道采砂环评的监督监察的工作。 (7)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协作参与共同执法机制、联合执法打击及联合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检查的行动。 (8)市行政审批局:受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和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 (9)河道采砂涉及的各乡镇:做好日常河道巡查工作,发现非法采砂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配合水利等执法部门打击非法采砂。 三、河道采砂拍卖程序 1、确定采砂拍卖标段及各标段开采量。市水利局依据河道采砂管理五年规划报告要求确定采砂拍卖标段及年度开采量。 2、确定标底值。根据市水利局委托的评估公司评估价款确定各标段标底值。 3、市水利局在新闻媒体发布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信息。 4、竞拍人报名后,由河砂开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召开拍卖会。 6、确定中标人和成交价。由拍卖公司向中标人发放拍卖成交确认书,市水利局与中标人签定协议书。 7、要件齐全后,由市行政审批局向中标人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 附件:1、梅河口市河砂开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梅河口市2024年河道采砂拍卖标段表 梅河口市水利局 2024年9月26日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梅河口市2024年度河道采砂计划 项目概况:2024年度划定可采区共计5处,分别为: 辉发河4个可采区:梅河口市小榆树村段辉发河1#可采区、梅河口市小榆树村段辉发河2#可采区、海龙镇双峰村段辉发河可采区、新合镇双胜村段辉发河可采区; 梅河1个可采区:梅河黑山头镇丰收村段可采区。 开采时限: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1月15日。 项目概要:根据《梅河口市2024年度河道采砂计划》涉及梅河口市2条河流,共计5处可采区,计划年度采砂总量7.2万立方米。其中辉发河河道共计划4个可采区开采量6.05万立方米;梅河河道共计划1个可采区开采量1.15万立方米。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本项目建设受影响的居民和相关单位。主要征求公众可能关心的对本项目的规划方案、建设态度、对项目建设期间及建成后的主要问题、建设单位应采取的社会维稳措施等的意见、建议及其它参加项目施工、确保施工的工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三、征求意见要求 公众在对项目有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应充分享受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价的权利,本着客观、真实和负责的态度,填写公众参与调查表或为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形式 公示期间,公众可填写问卷调查表或将书面意见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反映,表达对本项目社会维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提交意见起止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工 电话:18943127910
为全力提升梅河口市政务服务水平,梅河新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面向社会公开补录综合窗口导服岗位工作人员,现就补录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录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自愿申报,公开补录,公平录用。 二、补录计划 (一)补录人数: 5名(只限女性)。 (二)补录岗位:综合窗口导服岗位。 三、补录条件 1.户籍要求。户籍不限(自行解决梅河口市区住宿)。 2.补录专业要求。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3.补录年龄要求。年龄在22周岁以上、28周岁及以下(1996年9月2日至2002年9月2日期间出生)。 4.身体条件要求。1.64米(含)至1.70米(含),矫正视力4.8(含)以上。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的不予聘用,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体貌端正,爱岗敬业,熟练使用普通话,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及沟通能力。无文身刺青,无明显疤痕,无口吃、重听、色盲,无心理、精神、思维、肢体活动障碍等疾病和传染病、精神病史。 5.政治素质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信念坚定;有良好的道德修养;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品行端正;有良好的大局意识,组织纪律性强,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6. 不得报考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已从政数局离职人员;曾在政数局试用期后考核未通过人员;曾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类考试中有作弊记录的人员;“特岗教师”“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等未达到现工作地、单位或岗位要求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补录办法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4年9月2日-9月4日,每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6:00,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地点:梅河新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二楼205室。 3.咨询电话:0435-4521011;联系人:徐红梅 孙婷婷。 4.报名材料:①纸质报名表(见附件)2份;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③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页和本人页)2份;④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⑤本人签字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2份 (报考者自行到学信网查询并打印);⑥二寸红底免冠照片3张。 (二)补录方式 本次考试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结束后根据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 1.面试 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考察综合分析、组织协调、语言表达、应变能力及举止仪表。面试成绩满分100分,及格线为60分,面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主要测试履行职位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2.成绩计算 考生名次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序,并按照补录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人员。 (三)体检和政审 面试后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次序1:1比例择优确定体检人员,并以电话方式通知本人。未按时参加体检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并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次序依次递补。体检费用自理,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对体检合格者将组织政审考察,政审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并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次序依次递补。 (四)公示和聘用 1.经体检和考察合格的,确定拟聘用人选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2.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群众反映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依法签订合同,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解除聘用关系;试用期内将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培训不达标不能胜任岗位相关要求的,解除聘用关系。 3.此次公开招聘采取服务期制度。服务期为2年(不含试用期)。 五、工资及福利待遇 1.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梅河新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与补录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年,聘用协议两年一签。被聘用人员工资为2100元/月,绩效500元/月(试用期工资2100元/月)。被聘用人员工资由梅河口市财政局核拨,并负责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如解除劳动关系,工资待遇和相关保险也同时终止。 2.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聘。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的,期满后不再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六、其他事项 1.资格审查从报名开始贯穿补录全过程。 2.报名人员对自己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 3.报名人员应保持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若因报考人员联系电话不通畅而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4.补录工作在梅河口市纪委监督下开展。 5.本次补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6.本公告由梅河新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决定。 附件:2024年梅河新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关于补录综合窗口导服岗位工作人员报名表 梅河新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24年8月29日
《2024年梅河口市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带编入伍公告》于2024年1月29日在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mhk.gov.cn/)发布,因工作需要,现将《2024年梅河口市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带编入伍公告》相关内容做如下补充: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梅河口市征兵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秋季计划招聘调整为14岗14名,具体招聘岗位及条件详见附件:《2024年梅河口市秋季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带编入伍岗位及其资格条件一览表》。 本公告其他内容不变,现予以公告。 政策咨询电话: 梅河口市人武部军事科:0435-3204304 考务电话:0435-4300021 附件:2024年梅河口市秋季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带编入伍岗位及其资格条件一览表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4年8月7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吉政令第278号)、《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知》(吉公规〔202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范围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管理,发放临时号牌,现通告如下: 一、发放范围 主要针对2024年6月30日前购买,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设计车速、整车质量(含电池)、蓄电池标称电压、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等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的,且未被批准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电动自行车。 二、集中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登记,集中登记工作至2024年08月31日止。在此期间,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小刀电动自行车定点登记处、雅迪电动自行车定点登记处、爱玛电动自行车定点登记处)免费申领临时号牌。在集中登记期结束后,车辆所有人逾期未申领临时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 三、有效期限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有效期至2026年08月31日,临时号牌有效期届满后号牌自动作废,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理。 四、相关要求 (一)申请办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要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合法性负责。 (二)对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车一律不予核发临时号牌。 (三)电动摩托车及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范围内。 (四)鼓励登记临时号牌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购买相关保险。 (五)鼓励有电动自行车使用需求的交通参与者,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特此通告。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