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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医疗保险业务档案查询利用
适用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处(科)室
办公地址
地址: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窗口;
办公时间
咨询电话
0435-4221573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参保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保卡、业务档案利用登记单,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保卡
材料形式:纸质版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依前条规定提出的查询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对依法应当予以提供的,按照规定程序提供;(二)对无法律依据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1.《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2.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2〕23号)第十九条 各经办机构应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医保业务档案信息查询和借阅利用时,应认真履行相应程序。
3.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细则》的通知(吉医保字〔2012〕7号)4.7.2各经办机构档案管理中心(或档案室)应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4.7.4.1借阅医保业务档案实体,需填写“医保业务档案查询利用单”。"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是按规定应当场或当天办结的审批事项,全省规范要求承诺办结时限默认1天,不可更改。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
出具《参保凭证》、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适用对象 : 自然人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处(科)室
办公地址
地址: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窗口;
办公时间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错峰服务: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5-4221573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保卡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2.《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3.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80号)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等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后,转入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参保人申请,通知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确保管理服务顺畅衔接,避免待遇重复享受。
转出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开具参保(合)凭证。参保(合)凭证是参保人员的重要权益记录,由参保人妥善保管,用于转入地受理医保关系转移申请时,核实参保人身份和转出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的相关信息。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转移手续:1.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2.按规定处理个人账户,需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的,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社会保障号。3.生成并核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提供给转入地经办机构。4.转出地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联系函》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应及时联系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通知转入地经办机构。
5.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提供方便。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单位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职工参保登记 职工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适用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处(科)室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窗口;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错峰服务: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5-4221573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即办件是按规定应当场或当天办结的审批事项,全省规范要求承诺办结时限默认1天,不可更改
法定时限: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无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保卡,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孤儿证明,学生证,户口簿,残疾人证,特困供养证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仅个体工商户提供此证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仅事业单位提供此证照),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仅民办非企业提供此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仅社会团体提供此证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仅机关单位提供此证照),营业执照(仅企业提供此证照) 代办人身份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居住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身份证或户口簿 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核定表(在职转退休:仅限事业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或机构编制管理证(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续保),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企业或灵活就业)或人事档案(仅限灵活就业人员证明视同缴费年限)(在职转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前退休审批表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核定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和退休(退职)审核表(仅限机关),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火化证或户口注销登记页(死亡退保),干部退休审批表或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在职转退休:仅限中直单位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比照 合并、分立、注销通知书或批准文件,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 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身份证或户口簿 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新生儿参保单,身份证或户口簿 居住证或居住证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身份证或户口簿 劳动合同或机构编制管理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居住证或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变更事项文件(单位名称变更),经办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无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3.《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 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81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参保人实际累计缴费年限最低为15年。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按退休前一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对应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发〔2019〕19号) 加快推动地市级统筹地区内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的全面统一。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时足额支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相关企业和地方协商做好其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相关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5.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67号)省医疗保障局等其他省直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6.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提供方便。"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5号)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 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81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参保人实际累计缴费年限最低为15年。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按退休前一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对应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发〔2019〕19号) 加快推动地市级统筹地区内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的全面统一。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时足额支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相关企业和地方协商做好其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相关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5.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67号)省医疗保障局等其他省直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6.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41号)
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按照与所在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5.《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劳社医字〔2002〕24号)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劳动者可以选择下述两种方式之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方式一: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其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其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方式二:只参加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其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根据各统筹地区基金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低于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7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41号)
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按照与所在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5.《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劳社医字〔2002〕24号)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劳动者可以选择下述两种方式之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方式一: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其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其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方式二:只参加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其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根据各统筹地区基金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低于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7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5号)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