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第九条“规章每5年进行一次清理;规范性文件每3年进行一次清理”的规定和《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效便利政务环境、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利企惠企市场环境、保障有力要素环境4个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第九条“规章每5年进行一次清理;规范性文件每3年进行一次清理”的规定和《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效便利政务环境、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利企惠企市场环境、保障有力要素环境4个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范围是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前全市各部门、单位制定及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清理方法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各部门、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该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机构撤销、合并或者职能调整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承担其权利义务的部门负责清理;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部门起草的,由起草文件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
三、清理内容
(一)制定年限超过5年且不适用的有关内容。
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等字样的,有效期为两年。起草单位认为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附件1),根据评估结果重新制定发布。如果起草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已过而未进行评估,则一律清理。
(二)妨碍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公平竞争的有关内容。
重点对妨碍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公平竞争、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主要指有违反公平竞争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等。
(三)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的有关内容。
对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5号)重点取消和调整规范性文件中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等不合理罚款事项。
(四)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有关内容。
重点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内容进行清理,主要指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规定,与生态文明评价和考核制度相违背的规定等。
(五)与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的内容。
四、清理结果处理
(一)下列规范性文件依法提出废止的建议:
1.不符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
2.不具备行政管理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
3.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
4.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失效的;
5.其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提出失效的建议:
1.已过适用期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管理方式已改变的;
3.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三)继续执行:
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容合理,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作用的,由制定机关公布继续执行。(已过时效期继续实行的规范性文件报送评估报告—见附件1)
五、清理步骤
(一)自查梳理阶段(2月28日—3月6日)。
各部门、单位要按要求确定清理工作具体承办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查清底数,对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等内容逐项登记造册。
(二)清理审查阶段(3月7日—3月13日)。
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提出继续执行、废止或者失效的清理意见。各部门、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继续执行、失效和废止的处理意见。
六、清理要求
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清理工作作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集中力量,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确保高效优质完成清理任务。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宣传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违法文件的投诉举报,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部门、单位要在2023年3月14日下班前将评估报告(附件1)和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6)报市司法局法制审查备案科412室进行审查。纸质版材料需经单位主要领导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程奥轩、史宝龙;联系电话:0435—4212286;邮箱:mhkssfj6057@163.com。
附件:
6.涉及与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的清理情况统计表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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