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政办发〔2022〕9号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村庄规划报批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村庄规划报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村庄规划报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梅河口市村庄发展,规范村庄规划报批程序,根据《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梅河口市行政辖区内的村庄规划报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村庄规划区,是指村庄建成区和因村庄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规划区在村庄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针对乡村的详细规划,是“多规合一”的实用性规划,是开展乡村国土空间规划保护开发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的法定依据。 第四条 村庄规划编制应按照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体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引下进行编制,并贯彻落实上位规划下达的各项约束性指标。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五条 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本市村庄规划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组织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将村庄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开展技术服务。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七条 村庄规划编制应坚持有序推进、务实规划,以村庄分类布局为依据,提出差异化规划引导策略,分类开展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实现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应编尽编。 第八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根据村庄定位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村庄自然地理环境、现有建设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村民实际需求,确定目标、布局、规划指引等内容。 第四章 规划报批 第九条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经村委会审议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征求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在村级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 第十条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的村庄规划,由村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论证并形成意见。 论证通过后的村庄规划,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核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报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村庄规划成果(纸质、电子版); (二)村委会审议意见; (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四)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部门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 (六)公示及采纳情况; (七)其他有关附件。 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村级服务中心公告、新闻媒体推送等形式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市自然资源局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五章 规划修改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成果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村庄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上级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由村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修改申请、评估报告以及修改专题论证报告,原审批机关负责对村庄规划修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原审批机关正式批复同意村庄规划修改后,由村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修改,修改后的村庄规划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第六章 规划实施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庄规划的实施和定期评估。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技术指导和工作协调,加强村庄规划实施评估、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村庄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村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向村民宣传村庄规划,建立规划宣传和交流互动机制,将规划核心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增强村民对国土空间保护、村庄发展和人居环境整治的认识,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实施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或上级部门发布相关政策或法律文件对编制和审批村庄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解读:《梅河口市村庄规划报批办法》的政策解读
梅政办函〔2022〕16号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梅河口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担负起全市粮食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市政府决定成立梅河口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目的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了各级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的重要职责,同时明确了发改、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粮食流通相关的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目的是更好地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强化政府涉粮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责任,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协作,保障我市粮食市场管理规范。 二、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王震宇 副市长 召 集 人:王陈雷 市商务局局长 成 员:杨 彪 市发改局副局长 许亚春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冯敏贵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张希伟 市商务局党组成员 刘 禹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分局局长 于智超 双兴镇宣传委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局长王陈雷兼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通报、交流各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研究、探讨、解决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重大情况和问题。 (四)沟通、交流涉及粮食质量、价格、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五)研究有关部门在各自分工的基础上,需要配合或联合行动的工作事项。 (六)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工作事项。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各相关部门在粮食流通监督管理中的工作职责,建立分工协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机制。 市发改局: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全市粮食的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的编制。 市商务局:全面负责全市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会同市发改局负责全市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落实与监管;制定、完善、落实全市粮食应急预案,确保粮食安全;执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粮食市场供求情况与价格动态,为市政府粮食宏观调控与决策服务。 市市场监管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粮食加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采取压级压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垄断或者操纵价格,或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健康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责粮食加工、销售单位的卫生许可及与许可相关的监督检查,对成品粮储存中造成腐败变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添加剂超过允许限量等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使用,粮食补贴的核算和使用;负责安排落实粮食监督检查经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公安局:在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中,协助维护现场秩序,积极配合检查组查处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做好调解应急等工作,妥善处理和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保证联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全市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部门专项检查和各相关部门联合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在各相关部门进行粮油专项检查的基础上,成员单位联合监督检查活动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涉及粮食加工企业粮油质量等监督检查事项,成品粮油销售环节的粮油质量和经营行为等监督检查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涉及粮油加工、销售等环节卫生监督检查事项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涉及粮食购、销环节监督检查事项由市商务局牵头;涉及粮食经营价格方面的监督检查事项由市发改局牵头。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政办发〔2022〕8号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超标粮食收购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超标粮食收购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3号)精神,加强对我市超标粮食的管控、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超标粮食,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玉米等原粮。 第三条 在梅河口市范围内超标粮食的收购、检验、储存销售及转化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原则,坚持充分合理利用粮食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原则,坚持依规处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由市商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财政、农发行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有毒有害物质超标。 市商务部门负责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安排超标粮食处置费用。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安排政府定向收购超标粮食所需信贷资金,并实施库贷挂钩管理。 第二章 收购与储存 第五条 超标粮食的收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第六条 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购,承担定点收购的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快检设备。粮食收购入库时,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据,按是否超标实行分仓储存,定点收购企业应建立超标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收购、 扦样、检测、储存、定向销售等信息。 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七条 加强对库存粮食的监管,结合粮食库存检查,开展库存粮食超标情况的监测工作。 第三章 扦样与检验 第八条 粮食收购结束后,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具体扦样检验工作方案,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对定点收购的粮食进行抽检。 第九条 粮食检验机构要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条 粮食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社会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超标粮食检验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四章 监管与处置 第十一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超标粮食实行严格监管。建立超标粮食分类档案,详细记录收购地点、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 第十二条 超标粮食原则上应按检验结果分类集并到库容较大的、储存条件较好且便于监管的库点储存。 第十三条 按照有效利用粮食资源和减少财政支出的原则,对超标粮食实行分类处置。 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采取堆肥、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从事前两项处置工作时,粮食部门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超标粮食处置情况告知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 超标粮食不得进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 第十四条 超标粮食实行定向邀标竞价销售。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选择规模较大、生产经营正常、信誉良好的企业参与竞标,并依照企业加工处理能力,限制企业购买数量。 中标企业所购粮食只限本企业使用,严禁转让及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超标粮食销售企业要按规定程序出库,并在粮食出库前5天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销售企业必须提供质量验收报告,并在销售合同(协议)和发票中注明超标粮食用途,不得改变用途销售超标粮食。销售货款必须及时全额回笼至贷款主体在农业发展银行的账户,及时用于收回相应货款。 超标粮食销售资料保存期限自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十六条 建立处置企业超标粮食入库报告和入库查验记录制度,加强转化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应在超标粮食入库前3个工作日内,从根据超标粮食定向销售转化方式,向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应当对入库的超标粮食进行查验,索取随货同行的质量检验报告,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入库统计台账和粮食质量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 建立承担处置企业超标粮食转化处置后的产品销售出库检验记录制度。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对超标粮食转化处置后的产品,要按产品出库(厂)销售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并保存相关检验、销售统计台账等相关资料不得少于5年。对其转化后的副产品以及残渣等废弃物也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承担处置企业超标粮食处置进度报告制度。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前,要逐月向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超标粮食转化处置进度、处置方式、无害化处置效果、转化产品数量及流向、副产品和残渣等废弃物的处理情况等。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后一周内,要将处置结果汇总向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派人到企业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建立超标粮食处置定期检查制度。各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以及后续处置过程中,定期对超标粮食收储企业及中标转化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追溯制度,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实现全程监管,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第二十条 超标粮食处置相关费用由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据实解决。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收购、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质量超标的,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处置费用主要包括:快检设备费、扦样费、检验费、收购费、保管费、集并费、技术处理费、贷款利息、价差损失以及监管费等 第五章 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一条 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及处置等环节的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责任。对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出现监管空白,造成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超标粮食的收购、储存、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在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和处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相关规定,对擅自转让、改变用途,欺骗瞒报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粮食检测机构,在样品的采集、检验、报告等各环节,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泄露秘密信息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检验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梅河口市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65号)文件精神,为了尽快推进梅河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序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梅河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员名单 组 长:牟大鹏 市长 副组长: 市政协主席 王 军 市委常委、副市长 孙士岩 副市长 成 员:李永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市发改局局长 孙 镝 市税务局局长 张春玲 市政数局局长 李建峰 市房产服务中心主任 韩文儒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鲁维新 梅河口开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管岩春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纪委书记 董海芳 市公安局副局长 各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李永发兼任。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牵头制定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对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报审、建设、验收、使用等阶段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负责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进行审查、认定、备案等工作。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引领作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市政府决定成立梅河口市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牟大鹏 市长 副组长:孙士岩 副市长 王礼军 副市长 成 员:刘 伟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王陈雷 市商务局局长 刘本成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王亚军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左鹏勇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郭永胜 市水利局局长 祝洪伟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韩文儒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永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 涛 市旅游服务中心主任 方 伟 市统计局局长 安长建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副局长 梁 爽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 杰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邢昌玉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 玲 市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各乡镇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创建方案的编制,申报创建的组织协调,示范区创建指导、协调、调度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刘伟兼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政办发〔202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 《梅河口市解决“地趴粮”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解决“地趴粮”问题实施方案 为做好农户安全储粮,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地趴粮”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57号)要求,从根本上解决“地趴粮”问题,减少粮食产后损失,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节粮减损和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原则,深入推进粮食节约减损健康消费提升行动,完善工作责任体系,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到2022年底,全市基本消除“地趴粮”,实现节粮减损、农民增收。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因地制宜,全力推进庭院立体储粮。加大指导力度,贴近农户需求,以安全、通风、降水、防鼠、防雨雪、出入仓方便为目标,开展不同规模农户储粮装具选型及示范应用。鼓励和引导农户利用自身条件,就地取材,采取搭栈子、上楼子、码趟子、网袋码垛等方式,实现离地通风储粮。同时积极推广科学储粮仓,通过示范引领帮助农户算好粮食减损增收账,提高农户参与安全储粮、科学储粮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责任单位:各乡镇〈街〉、市商务局) (二)强化农企对接,大力开展订单种植。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粮食加工、收储企业合作,大力开展订单种植和产销衔接,减少中间环节,实现由“存粮在家”到“存粮在库”。(责任单位:各乡镇〈街〉、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统筹现有资源,强化粮食产后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现有粮食收储企业仓储设施、机械设备以及人员等优势,积极参与粮食产后服务,主动为农民提供代清理、代烘干、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服务。(责任单位:各乡镇〈街〉、市商务局) (四)强化宣传引导,营造爱粮节粮浓厚氛围。加大节粮减损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推广普及安全储粮技术知识,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抖音等平台以及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引导农民保持离地通风、立体存粮的储粮习惯,加强对粮食损失浪费行为的监督约束,营造爱粮节粮、反对浪费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各乡镇〈街〉、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把解决“地趴粮”问题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持续抓好推动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成立由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梅河口市解决“地趴粮”问题工作专班,市商务局负责统筹协调、跟踪调度、综合汇总、情况上报等工作。各乡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落实责任,推动解决“地趴粮”问题的工作顺利开展。 (二)形成工作合力。市直相关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形成整体推进合力。市商务局要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加强指导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要将解决“地趴粮”成效分别纳入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示范镇创建助力乡村振兴”以及“千村示范”创建评选条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开展;市金融办协调金融机构,对有融资需求的相关主体给予信贷支持。 (三)加大资金支持。各相关单位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各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用好中央产粮大县奖励、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资金,在尊重农民意愿、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采取以奖代补或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乡村安全储粮和粮食产后服务设施建设。 (四)严格考核问责。加强督导检查、效果评估和考核问责,对“地趴粮”整治工作不力的部门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渎职造成粮食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指示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吉就业创业的工作部署,推动高校人才培养与就业有机联动、人才供需有效对接,吸引更多高校教师和优秀学子来梅就业创业,为梅河新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区建设储备优质青年人才。计划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大学生来梅实习实践”和“梅河新区人才招聘”两项活动,现就两项活动岗位开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学生来梅实习实践”活动 岗位开发面向全市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乡镇(村)和重点企业,根据实习单位情况,设置机关和事业单位实习岗、企业实习岗、街道(社区)实习岗、乡镇(村)实习岗4类岗位,公开招募5000名大学生来梅进行为期2个月的社会实践活动。活动分为两期进行,其中6月15日至8月15日为第一期,8月15日至10月15日为第二期,计划每期招募2500名。全市各部门(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见附件1),在做好本部门岗位开发的基础上,积极协调主管领域认真做好本次岗位开发工作,加大岗位征集力度,主管领域各企事业单位的征集表,由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上报市人社局。岗位征集结束后,附件2要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于5月26日16:00之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市人社局10楼1008室。(电子邮箱:mhksxhd@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徐宏飞 4303026 15834547877 王慧敏 4303197 18243582229 二、梅河新区人才招聘活动 岗位征集主要面向全市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市直相关部门及市属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招聘活动岗位征集工作(见附件3),安排专人通知并动员主管领域企业积极参加招聘活动,做好招聘岗位开发和上报工作。招聘岗位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设置,结合单位自身工作和新区建设发展需求,确保岗位设置上专业对口、人岗相适、各有侧重、优势互补。并于5月26日16:00之前将附件4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电子邮箱:mhkrczx@163.com.com) 联系人及电话:潘 汉 4303933 15944557755 刘恩斯 4303026 18743585001 附件: 1.实习岗位开发计划表 2.实习活动岗位征集表 3.相关部门主管领域招聘岗位计划安排表 4.人才招聘需求申请表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实习岗位开发计划表 单 位 本部门名额 主管领域名额 单 位 本部门名额 主管领域名额 市委办 10 法 院 10 人大办 10 检察院 10 政府办 10 公安局 25 政协办 10 司法局 10 组织部 10 民政局 15 统战部 10 财政局 15 宣传部 10 人社局 15 政法委 10 自然资源局 25 纪委监委 10 生态环境局 15 高新区 10 100 住建局 25 党 校 5 房产服务中心 10 机关党委 5 城管执法局 10 信访局 5 交通局 15 老干部局 5 农业农村局 25 编 办 5 水利局 15 总工会 5 林业局 15 妇 联 5 商务局 15 50 团市委 5 文旅局 15 残 联 5 旅游服务中心 10 发改局 15 融媒体中心 15 工信局 15 150 卫生健康局 15 300 教育局 15 300 中国联通 10 退役军人事务局 10 移动公司 10 审计局 10 梅河电信 5 应急管理局 10 吉视传媒 5 市场监管局 15 人民银行 5 医保局 10 银保监管组 5 机关服务中心 10 工商银行 5 政务和数字化局 15 中国银行 5 政务中心 10 建设银行 5 海龙水库管理中心 5 农业银行 5 供销社 5 吉林银行 5 档案馆 5 农发行 5 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5 农联社 5 中心医院 90 邮政储蓄 5 统计局 5 民生银行 5 国调队 5 开源集团 20 税务局 15 城源集团 30 社保局 5 丰源米业 20 气象局 5 水务集团 30 供电公司 5 东北旅发集团 20 供电中心 5 新发展集团 20 邮政公司 5 教育集团 5 烟草专卖局 5 兴 华 镇 25 新华街道 25 双 兴 镇 25 解放街道 25 湾 龙 镇 25 和平街道 25 黑山头镇 25 福民街道 25 曙 光 镇 25 光明街道 25 进 化 镇 25 山 城 镇 25 中 和 镇 25 海 龙 镇 25 水 道 镇 25 红 梅 镇 25 吉 乐 乡 25 新 合 镇 25 小 杨 乡 25 牛心顶镇 25 杏 岭 镇 25 康大营镇 25 李 炉 乡 25 一座营镇 25 合计: 2500个岗位 附件2 实习活动岗位征集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微信号 单位类别 □机关事业单位 □企业 □街道(社区) □乡镇(村) 实习岗位情况 岗位名称 需求人数 例:文字综合 3 检测检验 3 办公室文员 3 党务工作 3 实习单位意见 领导签字 : (公章 ) 年 月 日 注:主管领域各企事业单位的征集表,由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上报。 附件3 相关部门主管领域招聘岗位计划安排表 主管部门 主管领域 企业(户数) 高新区 区内重点企业 25 工信局 重点工业企业 35 商务局 商贸流通企业 20 文旅局 文体旅运营机构 10 卫健局 民办医疗机构 10 教育局 民办教育机构 10 农业农村局 农业产业化企业 10 旅游服务中心 旅游产业重点企业 10 注:市属国有企业及下属公司以单独招聘形式报送附件4。 附件4 人才招聘需求申请表 单位名称 企业二维码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 位 简 介 200字以内 招聘岗位 岗位要求 专业 招聘人数 薪资待遇 联系人员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微信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红梅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梅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等文件政策规定,有序推进红梅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有序推进红梅镇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切实改善困难群体基本居住需求。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严格评估财政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从根本上改善棚户区群众居住条件。 (二)工作目标。 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以“货币安置为主,实物安置为辅”的方式实施改造。2024年前,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先解决大多数群众改造安置问题。2025年开始,对剩余特殊困难群众,逐步实施实物安置。实施改造计划为:2022年对三井实施改造1870户;2023年对一井实施改造2700户;2024年对五、六井实施改造970户;2025年对剩余特殊困难群众实施实物安置。(以实际发生数据为准) 二、改造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安置,对工商手续齐全,事实经营2年以上生产、仓储、商业等非住宅房屋,除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外,其营业损失部分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一次性补偿。其他所有无照临时建筑及装修等附属物不予补偿。 实物安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安置工作流程 (一)入户摸底核查,确定房屋权属。 由梅河煤矿、红梅镇政府和市住建局等部门以及群众代表成立联合工作组,现场核查房屋权属证件。被改造户应提供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房票)、土地使用证、家庭成员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梅河煤矿或红梅镇产权单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确认证明。被改造居民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代理,由公证处、社区或梅河煤矿出具书面委托证明,每位代理人只能办理一户申报手续。没有正式房产证明文件的,不享受改造政策。 (二)现场评估作业,签订安置协议。 经房地产评估机构现场作业确定评估结果后,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经验收合格后,领取货币补偿款。 (三)按期腾空搬迁,给予奖励政策。 从下达“搬迁公告”之日起,15日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腾空房屋的,每户给予奖励2000元;30日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腾空房屋的,每户给予奖励1000元;超出30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取消奖励。 (四)照顾困难群体,给予优惠政策。 房屋产权人持有低保证或二级以上残疾证(含二级残疾,两者不能重复享受政策)的,每户给予补助2000元(名下有两个或多个以上产权的只能享受一次政策补助)。 (五)实物安置流程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为确保红梅镇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成立由市长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红梅镇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负责改造安置工作。同时,下设联合办公室,负责改造安置具体实施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改造计划的申报;负责摸底调查、建档立卡、研讨起草制定改造计划和方案;动员居民签订安置协议和拆除工作等;货币补偿资金的发放及后续的归档灭籍等工作。 (二)辽矿集团梅河煤矿。负责参与摸底调查、房屋产权审核、归档灭籍;停止办理棚户区内房屋产权登记确权、更名过户、变更用途及抵押贷款等相关业务;参与研讨制定改造计划和方案;参与动员、签订协议与腾空房屋验收和拆除等工作;做好移交前土地的管理和腾空后土地的移交工作;信访稳定安全等工作。 (三)红梅镇人民政府。负责摸底调查、危房搬迁、房屋产权审核、归档灭籍、出具相关代理证明、安置房源的审核;停止办理棚户区内房屋产权登记确权、新建和扩建、更名过户、变更用途及抵押贷款等相关业务;参与研讨制定改造计划和方案;参与动员、签订协议与腾空房屋验收和拆除等工作;在未改造前,严格控制群众回流居住;负责对腾空土地移交前发生的违法建设等行为进行监管、履行程序和强制拆除工作;信访稳定安全、疫情防控等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红梅镇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等工作。 (五)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红梅镇棚户区腾空后土地接收和接收后管理、收储、利用等工作。 (六)市发改局。负责做好红梅镇棚户区申报工作,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国家和省争取棚户区改造资金等工作。 (七)市公安局。依法打击伪造证件、倒卖房屋,骗取补偿款或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假借改造之名,煽动群众聚众滋事等违法行为。 (八)市信访局。负责协调处理红梅镇棚户区改造安置引发的信访稳定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安抚工作。 (九)市司法局。负责对房源分配及其他现场工作进行公证监督,同时,按照方案规定对相关工作程序和结果出具书面公证书等工作。 (十)国网梅河口市供电公司。负责做红梅镇棚户区项目供电线路的迁移和拆除工作。 五、其他规定 (一)符合此次红梅镇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居民,由于个人原因不参加改造安置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自行承担。 (二)如对有照房屋面积有争议,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三)调查摸底前已经倒塌没有基础的房屋不给予补偿;倒塌后有基础并且墙体在半米高以上的房屋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部分倒塌主体存在的主房房屋按照方案给予补偿安置;在调查摸底后倒塌的房屋按照调查登记在册时的状况给予补偿和安置。 (四)实施红梅镇棚户区改造安置过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见和其他特殊情况,由联合工作组涉及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会商解决。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红梅镇政府和梅河煤矿房屋产权管理单位停止办理确定为红梅镇棚户区区域内的房屋产权登记确权、新建和扩建、更名过户、变更用途、抵押贷款等相关业务。 (六)本方案由红梅镇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红梅镇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红梅镇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牟大鹏 市长 副组长: 市政协主席 孟令新 辽矿集团梅河煤矿矿长 成 员:赵 铁 辽矿集团梅河煤矿党委书记 李永发 市住建局局长 冯洪才 红梅镇党委书记 市财政局局长 市发改局局长 焦立堂 市信访局局长 杨景波 国网梅河口市供电公司经理 张宝华 市司法局局长 董海芳 市公安局副局长 曾祥峰 市住建局副局长 张云峰 市住建局副局长 王海军 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督察 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负责红梅镇棚户区改造安置具体实施工作。 主 任:赵 铁(兼)、李永发(兼)、冯洪才(兼) 成 员:曾祥峰(兼) 张云峰(兼) 王海军(兼) 赵 凯 市信访局副局长 孙长林 红梅镇副镇长 徐运明 辽矿集团梅河煤矿保卫科科长 王 欣 辽矿集团梅河煤矿办公室主任 谢 文 红梅派出所所长 王敬强 红梅镇城建所所长 陆洪权 市住建局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主任 王法威 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负责人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2022年梅河口市“服务企业月”活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梅河口市“服务企业月”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打造良好营商环境,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支持企业发展,全力打通政策服务“最后一公里”,按照省委、省政府“服务企业月”活动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服务企业月”活动,具体活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景俊海书记和韩俊省长在全省服务企业大会上的讲话要求,围绕“协企抗疫防疫,帮企纾困解难,助企复工提效”主题,按照“全、实、细、新”工作要求,组织发动全市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开展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创新性服务企业活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营造浓厚的亲商惠商稳商氛围,提振企业投资发展信心,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动力,为建设梅河新区、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区赋能增劲。 二、活动时间和服务内容 (一)活动主题:协企抗疫防疫,帮企纾困解难,助企复工提效。 (二)活动时间:2022年5月9日—6月10日 (三)活动内容:全领域、全区域覆盖大、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开展主动、靠前服务,掌握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在减税降费、资金需求、稳工稳岗、项目手续、运输保障、安全生产、司法维权、农业帮扶、批零住餐和外贸进出口9个方面解决实际问题,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稳产满产扫清障碍、打通堵点,做到服务无死角、服务质量不打折扣。 三、工作任务 “服务企业月”期间,要以问题为导向,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办企业之所需,通过开展“四个一”服务,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发展壮大,真正把服务办到企业家心坎上。 (一)一包到底,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高新区包保重点企业;市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商务局包保“四上企业”(除重点企业);各乡镇(街)按照属地原则包保属地内其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保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要挑选业务骨干担任包保责任人,与包保企业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微信沟通等多种形式建立常态性联系,切实当好服务企业的“店小二”。同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梳理服务企业职能和计划开展的服务活动,认真填写《服务元素植入情况表(样表)》,《服务元素植入情况表》作为季调度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在5月20日(初次报送)、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将进展情况报送至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个不落,排查到位。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要深入走访包保企业(个体工商户),掌握生产经营情况,详细了解企业(个体工商户)存在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和实际需求,按照减税降费、资金需求、稳工稳岗、项目手续、运输保障、安全生产、司法维权、农业帮扶、批零住餐和外贸进出口9个方面进行问题分类,认真填写《“服务企业月”活动排查表》,并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 (三)一张清单,解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报送的问题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服务企业月”活动任务清单》,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时限,采取闭环销号管理。5月25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任务清单推送至税务局、人社局、金融办等职能部门开展精准帮扶活动。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中小企业纾困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11号)要求,逐项逐条研究解决,能够即时解决的即时办理,重大复杂问题及时提交市政府研究解决,确保政策直达企业及各类市场主体,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切实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排忧解困,使“服务企业月”活动起到实效。 (四)一个平台,常态化服务。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市政府督查室设立企业服务平台,并开通企业服务热线(0435-4222309),安排专人24小时在线服务。聚焦企业诉求办理的落实环节,推出“督查室+企业服务热线”的工作模式,对企业诉求事项进行跟踪办理。企业服务热线工作人员收到企业申请后,马上形成服务企业事项清单,报送至市政府督查室,督查室在24小时内按照工作职能责成责任单位进行办理,并向分管市级领导进行报备。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时限,确保能解决的限期解决到位,因为政策或者法律原因不能解决的解释到位,让企业的各项申请诉求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 市政府成立2022年梅河口市“服务企业月”活动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王 军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丁相明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周 君 市委常委 孙士岩 副市长 王礼军 副市长 瞿 鹏 副市长 王震宇 副市长 马志有 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高新区、市委办、政府办、纪委监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发改局、工信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房产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商务局、文旅局、旅游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政数局、税务局、社保局和全市各乡镇、街道。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信局局长祝洪伟担任。 (二)狠抓落实,力求实效。 1.建立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一名专职联络人员,负责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沟通,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服务元素植入情况表》季调度和“服务企业月”活动宣传报道等工作。请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专职联络人员扫描二维码进入“服务企业月”工作群,并于5月20日前将《“服务企业月”活动成员单位联络人名单》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 2.加强宣传报道。各成员单位要将“服务企业月”活动中开展得有特色、有创意、有突破的亮点工作于6月1日前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至少报送1篇)。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筛选出有代表性的经验典型进行宣传,力求在相互竞争、比较、学习的良好氛围下共同开创为企业服务的新局面。 3.认真撰写总结。各成员单位要将“服务企业月”活动成果、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按照总结模版认真进行总结,真正形成服务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把服务企业发展落到实处。6月10日前将总结纸质版由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版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 4.强化督导检查。活动开展期间,充分运用“五化”工作法,制定《“服务企业月”活动排查表》《“服务企业月”活动任务清单》和总结模版,建立健全常态化服务机制,规范高效推动工作,把各项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迅速形成企业服务攻坚热潮。请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对“服务企业月”活动予以高度重视,按照活动部署认真开展“服务企业月”各项工作。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工信局将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活动在是否履行包保责任、企业问题是否排查到位、企业反映的问题是否解决等方面进行督导抽查,结果将形成《“服务企业月”活动督导抽查清单》报送至市级领导,对表现突出的部门(单位)、乡镇(街)将全市通报表扬,对发现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将严肃追责问责。 联系人:王柏然(市政府458室),联系电话:4253177,邮箱:MHKQQB@163.com 附件:“服务企业月”活动成员单位联络人名单 附件 “服务企业月”活动成员单位联络人名单 成员单位 联络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21〕108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1〕53号)要求,为做好梅河口市2022年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工作的重要性 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涉及到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农户固定资产投资调查、脱贫县农村住户监测调查、农民工监测调查、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调查等住户类调查项目,是服务于吉林省2023—2027年民生保障和改善领域各项统计监测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对各级政府科学和准确决策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严禁弄虚作假和人为干扰样本抽选,有序推进大样本轮换工作,把工作抓实抓细抓好,为确保住户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奠定良好基础。 二、统筹协调推进 (一)明确职责任务。国家统计局梅河口调查队牵头负责全市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工作,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2022年3—5月分步骤完成抽样框信息核实,6月底前完成调查小区落实,8月底前完成住宅名录表编制、摸底调查、住户样本抽选和落实等现场抽样工作,11月底完成试记账等工作,12月1日正式开始新一轮为期5年的国家住户调查记账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涵盖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工作任务贯穿2022年全年,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推进,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支持和配合统计调查部门开展大样本轮换工作。涉及调查工作的相关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现场调查和样本落实工作,引导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填报调查资料,确保按时完成调查摸底、开户、试记账、正式记账等各项任务。 三、强化保障措施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为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大样本轮换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各界对住户调查的知晓度,争取调查对象的理解与支持,为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大样本轮换工作,严格按照我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调查工作。 四、保证数据质量 各级统计调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2021年统计年报和2022年定期报表)》等有关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调查,严禁弄虚作假,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调查数据,不得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及统计工作人员对报表数据负直接责任,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负总责,确保住户调查样本代表性,保证调查数据质量。 各级统计调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调查资料不得用于住户调查以外的目的。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迟报、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调查数据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报送要求 各乡镇(街道)要全力做好本辖区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的组织实施,确定1名分管统计工作领导、1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于2022年5月19日下午5点前,将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的电子版报送国家统计局梅河口调查队(联系电话:4666889,电子邮箱:jlmhkgdd@163.com)。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