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政办函〔2022〕20号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梅河口市城区防汛指挥部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全面做好城市防洪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能够及时有序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梅河口市城区防汛指挥部。现将指挥部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指 挥 长: 市政协主席 副指挥长:李永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刘国君 市水务集团董事长 吴 伟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宏岩 市城源集团董事长 成 员:舒 凡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李宝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郭永胜 市水利局局长 王佰圣 市海龙水库管理中心主任 逄洪海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佟 伟 市气象局局长 赵 明 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刘 杰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朱殿波 市公安局副局长 冀守明 市教育局副局长 杨利东 市供电中心总经理 杨景波 市供电公司经理 李 健 中国联通梅河口分公司总经理 张宪琨 中国电信梅河口分公司总经理 李 娟 中国移动梅河口分公司副经理 城区各街道党工委书记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防汛排涝的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统筹安排城区防汛排涝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李永发兼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政办函〔2022〕19号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压实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及安全生产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住建等部门及各乡镇(街)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有关新兴业态领域行业监管部门职责做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消防安全工作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二、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实施。 三、公安机关应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市公安局指导公安派出所负责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未纳入日常消防监督范围但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实施消防监督抽查。 四、市住建局应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市住建局负责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共享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消防监督执法等信息;负责对已申报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地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有以下情况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依法处以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依法在验收后报市住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住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五、各行业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市教育局负责高校、中小学、幼儿园及学科内的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市人社局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市发改、工信、民政、自然资源、交通、商务、文旅、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统战、房产、旅游服务中心等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市政数局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 六、部分新业态新领域行业监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并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以下新业态新领域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一)母婴照料服务机构。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母婴会所、月子中心等母婴照料类服务机构的行业监管工作。 (二)婚纱影楼。 市商务局负责婚纱影楼类场所的行业监管工作。 (三)餐饮、住宿业。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餐饮业、住宿业(不含星级宾馆饭店)类场所行业监管工作。 (四)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游艺场所。 市文旅局负责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游艺场所的行业监管工作。 (五)带有演艺功能的酒吧等类别经营场所。 市文旅局负责带有提供演艺、跳舞、歌曲点播等服务的酒吧类经营场所的行业监管工作。 (六)影院(包含点播和私人影院)。 市委宣传部负责对影院(包含点播和私人影院)的行业监管工作。 (七)网络直播带货场所。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电商网络直播带货场所的行业监管工作。 (八)快递网点、仓储物流场所。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领域物流企业的行业监管工作。 2.市商务局负责商贸仓储流通领域企业的行业监管工作。 (九)景区、农家乐(民宿)。 市旅游服务中心负责A级旅游景区(含景区内星级宾馆、民宿、文化娱乐、村民自建房经营活动用房等人员密集场所)、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行业监管工作。 其他负有景区审批或管理职责的行业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做好有关景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电动自行车。 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违法行为。 2.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按照方案设计内容,在新建小区及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规范安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3.市房产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各乡镇(街)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各乡镇(街)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5.市发改局指导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用电安全、用电秩序监督检查,指导供电企业加强用电火灾安全防范教育,及时制止用电单位和个人违规拉线充电、超负荷用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 6.市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房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消防通道行为。 七、乡镇(街)应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各乡镇(街)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消防监督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以及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一)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 (二)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三)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四)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八、社区(村屯)应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各部门、各乡镇(街)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全市的消防安全工作。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政办函〔2022〕18号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梅河口市推进新的组合式税费 支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支持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市政府决定成立梅河口市推进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王 军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孙士岩 副市长 孙 镝 市税务局局长 韩文儒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树源 市社会保险局局长 付宝全 人民银行梅河口支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二、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加强全市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风险监控,做好资金保障,保持财政平稳运行。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组合式税费政策落实工作开展情况; 2.及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政办函〔2022〕17号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市开展基本单位调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吉林省统计局开展基本单位名录库专项审核清理工作部署,为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准备工作,现对全市基本单位开展调查,具体事宜如下: 一、调查对象和时间 此次调查对象为我市从事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商贸业、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调查登记时期资料为2021年基本情况。调查登记时间为2022年6月8日—10月8日。 二、调查的基本内容 主要包括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情况、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情况等。 三、具体工作措施 (一)在梅河口市市场主体经济统计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全市基本单位调查工作,市统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按照管行业同时管统计调查的原则,做好各方面配合调查工作,形成协同联动机制。 (二)强化乡镇(街)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完成市统计局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抽调专人负责基本单位调查工作。市统计局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建精干高效的调查队伍,持证上岗开展调查,确保高质量完成调查任务。 (三)加强行政数据资源的共享共用,政数、税务、民政、住建、工信、商务、发改、文旅等各行管部门积极提供有关行政记录数据,通过部门数据比对、质量抽查、质量审核等方式,核查基本单位的真实性、指标完整性和数据准确性。 (四)提升基本单位调查效能,改进调查方式,采用信息化平台工具,全面、系统、精准、高效开展基本单位调查,科学完整分析和报告我市基本单位调查成果。 联系人:市统计局郭杰,联系电话:13514356143。 附件:基本单位调查表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政办明电〔2022〕7号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我市地质灾害现状和2022年全省降水趋势预测,特制定本方案。 一、2022年全市地质灾害灾情预测 梅河口市地质灾害点分布广泛,主要地质灾害类型为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多集中发生在汛期。据气象部门预测,2021年全市汛期平均降水量预计达到460—500mm,比常年的431.6mm略多。主要集中在6月中旬至8月中旬。盛夏我市将有区域性暴雨,受此影响,地质灾害易发区可能发生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 二、地质灾害重点预防地区 我市共有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7处,其中:泥石流3处,地面塌陷2处,崩塌2处。根据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发育特征,结合2021年全市降水趋势预报,地质灾害重点预防地区如下: (一)重点预防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中和镇二八石村、红梅镇联盟村塌陷区;牛心顶镇王家村、小杨庆福村、吉乐乡卧龙村泥石流;湾龙镇双安村、进化镇减水水库崩塌。 (二)重点预防的乡镇。 红梅镇、中和镇、吉乐乡、小杨乡、湾龙镇、进化镇、牛心顶镇。重点预防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三)重点预防的公路沿线。 国省道G202、G504及县级公路沿线两侧,公路沿线由于修路切坡造成的不稳定边坡较多,局部地段极易引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发生。 (四)重点预防的煤矿采空区。 梅河煤矿、红梅煤矿、营胜煤矿这些煤矿主要表现为地下采空区,易引发地面塌陷和地裂缝。 (五)重点排查其他区域。 全市矿山企业、矿山尾矿坝,靠近山体及公路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医院、集市等人群集中区。 三、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明确责任,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领导。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市交通局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和县道公路用地范围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市气象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市水利局负责做好山洪灾害的防治,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各矿山企业对其造成的地质灾害负责防治。各乡镇(街)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或完善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体系,并做好相关应急队伍和抢险物资准备,发生险(灾)情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疏散群众,开展调查和防治,并及时上报。 (二)进一步强化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汛期是地质灾害防治的关键时期,各乡镇(街)和有关部门要全力做好相关工作的落实。一要把防灾责任制贯穿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全过程;二要坚持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组织人员及时为受威胁群众发放“两卡”;三要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不断扩大预警信息发布的覆盖面,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四要加强对群测群防工作的监督指导,落实各项防灾措施和应急预案,最大程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市政府成立梅河口市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市自然资源局。 (三)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地质灾害防治防范能力。地质灾害具有一定的不可避免和不可预测性,各乡镇(街)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地质灾害防治防范能力。因地制宜地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灾害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基本知识的宣传活动,增强和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街)和村,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以村、组干部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提高临灾自救和互救能力。 (五)切实加强监管,有效提高地质灾害防治防范能力。各乡镇(街)要开展农村居民房屋选址安全评估工作;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三同时”制度,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 (六)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各乡镇(街)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市自然资源、气象、水利、交通、住建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威胁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矿山等设施或企业安全的地质灾害,由其主管部门或受危及单位负责监测预防并进行治理,市自然资源局要予以协助并负责监督检查,并加强与市气象、水利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对气象部门预报有强降雨的地区,要开展险情巡查、预警预报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要提高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应急反应和救援能力。 四、相关要求 各乡镇(街)和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委市政府督查办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推进情况、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抢险物资准备情况、预报预警情况和年度防治方案、隐患点应急预案建立等方面工作进行巡回检查,检查结果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附件:1.梅河口市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梅河口市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清单 附件1 梅河口市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 军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齐学礼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左朋智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永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左鹏勇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吴 伟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郭永胜 市水利局局长 刘本成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局长 佟 伟 市气象局局长 王春翔 市林业局局长 王佰圣 市海龙水库管理中心主任 各乡镇(街)行政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 主 任:齐学礼(兼) 副主任:刘 杰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成 员:王薇、彭显峰、孙振峰、高喜文、于凤伟 电 话:0435—4214763(白天)0435—4214740(夜间) 附件2 梅河口市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清单 序号 隐患点名称 具体地点 经度(度分秒) 纬度(度分秒) 灾害类型 规模等级 (大型、中型、小型) 1 湾龙镇双安村 湾龙镇 125°44′39″ 42°38′49″ 崩 塌 小 型 2 红梅镇联盟村 红梅镇 125°28′28″ 42°20′54″ 地面塌陷 小 型 3 中和镇二八石村5、6组 中和镇 125°33′05″ 42°23′25″ 地面塌陷 小 型 4 吉乐乡卧龙村 吉乐乡 125°28′25″ 42°11′52″ 泥石流 小 型 5 小杨乡庆福村 小杨乡 125°24′29″ 42°13′30″ 泥石流 小 型 6 进化镇碱水水库 进化镇 125°43′44″ 42°20′34″ 崩 塌 小 型 7 牛心顶镇王家村 牛心顶镇 125°55′42″ 42°45′06″ 泥石流 小 型
梅政办发〔2022〕9号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村庄规划报批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村庄规划报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村庄规划报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梅河口市村庄发展,规范村庄规划报批程序,根据《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梅河口市行政辖区内的村庄规划报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村庄规划区,是指村庄建成区和因村庄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规划区在村庄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针对乡村的详细规划,是“多规合一”的实用性规划,是开展乡村国土空间规划保护开发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的法定依据。 第四条 村庄规划编制应按照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体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引下进行编制,并贯彻落实上位规划下达的各项约束性指标。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五条 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本市村庄规划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组织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将村庄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开展技术服务。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七条 村庄规划编制应坚持有序推进、务实规划,以村庄分类布局为依据,提出差异化规划引导策略,分类开展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实现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应编尽编。 第八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根据村庄定位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村庄自然地理环境、现有建设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村民实际需求,确定目标、布局、规划指引等内容。 第四章 规划报批 第九条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经村委会审议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征求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在村级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 第十条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的村庄规划,由村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论证并形成意见。 论证通过后的村庄规划,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核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报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村庄规划成果(纸质、电子版); (二)村委会审议意见; (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四)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部门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 (六)公示及采纳情况; (七)其他有关附件。 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村级服务中心公告、新闻媒体推送等形式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市自然资源局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五章 规划修改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成果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村庄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上级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由村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修改申请、评估报告以及修改专题论证报告,原审批机关负责对村庄规划修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原审批机关正式批复同意村庄规划修改后,由村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修改,修改后的村庄规划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第六章 规划实施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庄规划的实施和定期评估。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技术指导和工作协调,加强村庄规划实施评估、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村庄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村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向村民宣传村庄规划,建立规划宣传和交流互动机制,将规划核心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增强村民对国土空间保护、村庄发展和人居环境整治的认识,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实施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或上级部门发布相关政策或法律文件对编制和审批村庄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解读:《梅河口市村庄规划报批办法》的政策解读
梅政办函〔2022〕16号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梅河口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担负起全市粮食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市政府决定成立梅河口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目的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了各级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的重要职责,同时明确了发改、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粮食流通相关的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目的是更好地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强化政府涉粮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责任,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协作,保障我市粮食市场管理规范。 二、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王震宇 副市长 召 集 人:王陈雷 市商务局局长 成 员:杨 彪 市发改局副局长 许亚春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冯敏贵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张希伟 市商务局党组成员 刘 禹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分局局长 于智超 双兴镇宣传委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局长王陈雷兼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通报、交流各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研究、探讨、解决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重大情况和问题。 (四)沟通、交流涉及粮食质量、价格、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五)研究有关部门在各自分工的基础上,需要配合或联合行动的工作事项。 (六)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工作事项。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各相关部门在粮食流通监督管理中的工作职责,建立分工协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机制。 市发改局: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全市粮食的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的编制。 市商务局:全面负责全市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会同市发改局负责全市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落实与监管;制定、完善、落实全市粮食应急预案,确保粮食安全;执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粮食市场供求情况与价格动态,为市政府粮食宏观调控与决策服务。 市市场监管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粮食加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采取压级压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垄断或者操纵价格,或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健康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责粮食加工、销售单位的卫生许可及与许可相关的监督检查,对成品粮储存中造成腐败变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添加剂超过允许限量等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使用,粮食补贴的核算和使用;负责安排落实粮食监督检查经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公安局:在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中,协助维护现场秩序,积极配合检查组查处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做好调解应急等工作,妥善处理和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保证联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全市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部门专项检查和各相关部门联合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在各相关部门进行粮油专项检查的基础上,成员单位联合监督检查活动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涉及粮食加工企业粮油质量等监督检查事项,成品粮油销售环节的粮油质量和经营行为等监督检查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涉及粮油加工、销售等环节卫生监督检查事项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涉及粮食购、销环节监督检查事项由市商务局牵头;涉及粮食经营价格方面的监督检查事项由市发改局牵头。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政办发〔2022〕8号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超标粮食收购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超标粮食收购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3号)精神,加强对我市超标粮食的管控、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超标粮食,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玉米等原粮。 第三条 在梅河口市范围内超标粮食的收购、检验、储存销售及转化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原则,坚持充分合理利用粮食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原则,坚持依规处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由市商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财政、农发行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有毒有害物质超标。 市商务部门负责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安排超标粮食处置费用。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安排政府定向收购超标粮食所需信贷资金,并实施库贷挂钩管理。 第二章 收购与储存 第五条 超标粮食的收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第六条 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购,承担定点收购的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快检设备。粮食收购入库时,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据,按是否超标实行分仓储存,定点收购企业应建立超标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收购、 扦样、检测、储存、定向销售等信息。 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七条 加强对库存粮食的监管,结合粮食库存检查,开展库存粮食超标情况的监测工作。 第三章 扦样与检验 第八条 粮食收购结束后,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具体扦样检验工作方案,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对定点收购的粮食进行抽检。 第九条 粮食检验机构要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条 粮食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社会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超标粮食检验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四章 监管与处置 第十一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超标粮食实行严格监管。建立超标粮食分类档案,详细记录收购地点、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 第十二条 超标粮食原则上应按检验结果分类集并到库容较大的、储存条件较好且便于监管的库点储存。 第十三条 按照有效利用粮食资源和减少财政支出的原则,对超标粮食实行分类处置。 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采取堆肥、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从事前两项处置工作时,粮食部门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超标粮食处置情况告知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 超标粮食不得进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 第十四条 超标粮食实行定向邀标竞价销售。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选择规模较大、生产经营正常、信誉良好的企业参与竞标,并依照企业加工处理能力,限制企业购买数量。 中标企业所购粮食只限本企业使用,严禁转让及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超标粮食销售企业要按规定程序出库,并在粮食出库前5天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销售企业必须提供质量验收报告,并在销售合同(协议)和发票中注明超标粮食用途,不得改变用途销售超标粮食。销售货款必须及时全额回笼至贷款主体在农业发展银行的账户,及时用于收回相应货款。 超标粮食销售资料保存期限自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十六条 建立处置企业超标粮食入库报告和入库查验记录制度,加强转化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应在超标粮食入库前3个工作日内,从根据超标粮食定向销售转化方式,向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应当对入库的超标粮食进行查验,索取随货同行的质量检验报告,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入库统计台账和粮食质量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 建立承担处置企业超标粮食转化处置后的产品销售出库检验记录制度。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对超标粮食转化处置后的产品,要按产品出库(厂)销售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并保存相关检验、销售统计台账等相关资料不得少于5年。对其转化后的副产品以及残渣等废弃物也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承担处置企业超标粮食处置进度报告制度。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前,要逐月向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超标粮食转化处置进度、处置方式、无害化处置效果、转化产品数量及流向、副产品和残渣等废弃物的处理情况等。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后一周内,要将处置结果汇总向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派人到企业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建立超标粮食处置定期检查制度。各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以及后续处置过程中,定期对超标粮食收储企业及中标转化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追溯制度,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实现全程监管,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第二十条 超标粮食处置相关费用由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据实解决。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收购、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质量超标的,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处置费用主要包括:快检设备费、扦样费、检验费、收购费、保管费、集并费、技术处理费、贷款利息、价差损失以及监管费等 第五章 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一条 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及处置等环节的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责任。对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出现监管空白,造成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超标粮食的收购、储存、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在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和处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相关规定,对擅自转让、改变用途,欺骗瞒报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粮食检测机构,在样品的采集、检验、报告等各环节,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泄露秘密信息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检验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梅河口市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65号)文件精神,为了尽快推进梅河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序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梅河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员名单 组 长:牟大鹏 市长 副组长: 市政协主席 王 军 市委常委、副市长 孙士岩 副市长 成 员:李永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市发改局局长 孙 镝 市税务局局长 张春玲 市政数局局长 李建峰 市房产服务中心主任 韩文儒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鲁维新 梅河口开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管岩春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纪委书记 董海芳 市公安局副局长 各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李永发兼任。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牵头制定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对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报审、建设、验收、使用等阶段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负责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进行审查、认定、备案等工作。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引领作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市政府决定成立梅河口市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牟大鹏 市长 副组长:孙士岩 副市长 王礼军 副市长 成 员:刘 伟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王陈雷 市商务局局长 刘本成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王亚军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左鹏勇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郭永胜 市水利局局长 祝洪伟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韩文儒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永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 涛 市旅游服务中心主任 方 伟 市统计局局长 安长建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副局长 梁 爽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 杰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邢昌玉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 玲 市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各乡镇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创建方案的编制,申报创建的组织协调,示范区创建指导、协调、调度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刘伟兼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