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政办函〔2022〕4号 市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建立梅河口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市政府同意建立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的梅河口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相关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梅河口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7日 附件 梅河口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更好地研究解决维护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建立梅河口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宏观指导。 (二)研究并推进实施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职责。 (四)协调解决全市反不正当竞争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不正当竞争热点问题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加强各部门在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 (六)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 (七)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生健康局、人民银行梅河口支行、市融媒体中心、通化银保监分局梅河口监管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化(梅河口)检查分局等1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有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 (二)在联席会议召开会议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或其他委托的同志主持,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地方和专家参加。 (四)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召集人审核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一)市市场监管局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工作需要适时增补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有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反不正当竞争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汇总工作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梅河口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王亚军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召集人:刘 涛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许亚春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张 鹤 市互联网信息中心主任 任殿臣 市教育局机关党委书记 金 鑫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王恩新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晓东 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云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杨春庆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冯敏贵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张丽萍 人民银行梅河口支行副行长 魏 刚 市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高海东 小杨乡副乡长 张 然 通化银保监分局梅河口监管组三级主任科员 李成威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化(梅河口)检查分局二级主任科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梅河口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
梅政办发〔2021〕30号 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 为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47号)和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2021年度全省性监督检查考核工作的安排,根据《吉林省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相关内容,制定《梅河口市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 (一)目标完成情况。 考核2021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等目标完成情况。其中,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目标、跨省和市(州)江河水量分配、重要河湖生态流量、重点监管取水口取水管控等落实情况;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区域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的落实情况。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目标完成情况为国务院批复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落实情况。 (二)重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考核2021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包括节约用水管理、取用水监管、水资源保护(含地下水管理)等3方面内容。 二、考核要求 2021年12月28日前,各成员单位将涉及本单位任务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及对应支撑材料加盖公章报送至梅河口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水资源管理中心3楼 泰源街1382号),同时电子版材料报送至邮箱:3367639@qq.com。 三、考核结果与使用 梅河口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各成员单位材料汇总,初步审核后上报至省考核办。对于各成员单位提交材料的初步审核结果可视为本年度市绩效考核水资源管理工作完成情况。 最终考核结果由省考核办报至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发现的主要问题,以“一地一单”方式反馈市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四、联系方式 王桂云 梅河口市水资源管理中心 主任 13894524369 王柯鑫 梅河口市水资源管理中心 科员 18343576663 附件:梅河口市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
梅政办发〔2021〕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停车收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停车收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按照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印发的《全省停车收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吉建联发〔2021〕47号)文件要求,为规范我市停车收费管理,坚决惩防公共停车领域的“微腐败”,提高公共停车场所管理水平,保障群众利益,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政治使命担当,突出民生为本。将停车收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作为党史学习教育“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利用公共停车资源谋私贪腐等违法行为。以治理促规范,以规范促提升,加强全市停车场所长效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强化责任,部门联动。坚持市政府统筹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强化主体责任,确保实施落地,把治理工作抓实抓细。相关部门要担负本行业涉及停车收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 (二)聚焦问题,严肃惩处。坚持“带着问题下去,带着问题上来”的原则,重点关注民生需求,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联动,共同推进治理工作。综合运用批评教育、告诫提醒、行政处罚、通报问责等手段,加大治理力度,坚决查处和纠正前期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努力解决停车难等问题。 (三)科学组织,系统治理。将专项治理工作与解决停车难等问题协同推进,排查存在问题,分析管理现状,因地制宜、分类治理,避免“一刀切”,提升城市停车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四)巩固成果,全面提升。全面巩固治理成果,推动停车设施建设,健全完善各环节监管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治理成效,进一步提高停车便利化程度和管理水平,坚决防止问题反弹。 三、工作目标 按照“集中治理、规范提升”的总体目标,集中治理非法设置的停车场所,全面取缔擅自设置的停车收费场所;统一规范合法设置的停车收费场所,纠正违规停车收费行为,全面落实停车收费管理制度;有效惩防停车收费管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严肃查处利用公共停车资源谋私贪腐问题;按照中央和国家政策要求,全面落实收费停车场所设置、管理、收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行业秩序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四、治理任务及分工 (一)治理任务。 1. 未经批准设立停车场所并收费的行为,包括无证照经营、私自圈地或占用公共场地私自设置停车场所等行为。 2. 违反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规定,未经公开竞争等方式发包,公共停车收费收入管理违反有关规定,如出让停车收费经营权取得的收入未上缴财政、停车收费未出具票据、未依法纳税、停车经营收入未入账等行为。 3. 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停车场所未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停车场私设、隐瞒停车位,篡改收费账目,截留、挪用、套取、私分停车服务费用等行为。 4. 违规收费行为,包括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等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只收费少服务、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开具停车票据等行为。 5. 私设地桩地锁、使用杂物占用停车位、僵尸车占用停车泊位等行为。 6. 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公益事业用地上建设的停车场存在违法营利等行为。 7. 停车服务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制度不健全、停车收费人员服务不规范等行为。 8. 少数社会人员操控停车收费业务,排除公平竞争,谋取非法利益,形成不正当利益团体,在停车收费经营中聚众滋事、强买强卖、利用非法手段垄断经营等涉黑涉恶的行为。 9. 相关主管部门未按国家和省要求制定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未认真履行价格监督、纠正违规行为等监管职责,以及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收受钱物等行为。 10. 其他违法违规、漠视人民群众利益造成停车难收费贵等需治理的行为。 (二)责任分工。 各部门要排查问题线索,建立排查台账,认真做好排查治理工作总结,并于每周五前报送至市停车收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未经批准设立收费停车场所问题,查处违规收费等行为和经营管理制度缺失问题,建立自查台账。核实治理情况台账中包含以下内容: (1)无营业执照收费停车场所; (2)违规审批或备案的停车场所; (3)利用优势地位等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只收费少服务、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以及不开具停车票据等停车场所; (4)停车服务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制度不健全、停车收费人员服务不规范等停车场所; (5)是否存在未认真履行价格监督、纠正违规行为等监管职责,以及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收受钱物等行为。 2. 市税务局负责规范收费停车场的税收管理工作,建立自查台账。 3. 市发改局负责提供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数量以及停车收费标准,核实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停车场所未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建立自查台账。 4.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对在医院、康养、学校等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公益事业用地上建设停车场所等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行为,以及其他涉及违法占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建立自查台账。 5. 市住建局负责提供全市已审批(备案)合法停车场所数量以及相关信息,建立自查台账。 6.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提供私自圈占设置停车场所数量、提供占用人行道私设地桩地锁、使用杂物占用停车位问题数量,提供对在医院、康养、学校等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公益事业用地上建设停车场所并收费的停车场所数量,建立自查台账。 7.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全市汽车保有量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数量等相关数据。核实:少数社会人员操控停车收费业务,排除公平竞争,谋取非法利益,形成不正当利益团体,在停车收费经营中聚众滋事、强买强卖、利用非法手段垄断经营等的停车场所数量。提供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私设地桩地锁、使用杂物占用停车泊位、僵尸车占用停车泊位问题数量,建立自查台账。 8.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公交、客运车辆停车场所的数量等数据,建立自查台账。 9. 市纪委监委负责查处停车收费“微腐败”各类违法违纪问题。 五、治理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21年12月开始至2022年5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2021年12月31日前)。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对照专项治理内容,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制定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组织力量,结合问题线索,全面开展问题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并形成自查报告,将问题清单、自查报告报市停车收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治理阶段(2021年4月30日前)。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由牵头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对我市停车场所进行一次全覆盖无死角的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建立“问题、任务、措施、责任、时限”五个清单,明确治理任务、目标要求、工作措施、完成时限等具体工作内容,明确每项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要对问题进行销号管理,治理期内能够完成的,要严把时限,确保治理成效;治理期内不能完成的,要跟踪问效,确保问题根治。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5月)。各相关部门在治理工作完成后要将治理工作总结报告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我市总体工作总结后按照上级要求及时上报。另外,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此次治理工作总结我市在停车收费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问题成因,梳理有效办法,研究制定长效管理的对策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持续巩固提高专项治理工作成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坚持市政府集中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统筹推进、同步治理、同步实施。成立由市政协主席任组长,市纪委书记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的梅河口市停车收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导小组统筹指导推进全市专项治理工作,各成员部门要切实落实本部门行业指导职责,全面排查停车收费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要求抓好对口问题整改工作,确保整治效果。对治理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按照规定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二)加强协调,稳步推进。市停车收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召开排查治理推进会议,掌握工作进展,梳理归纳问题线索,分析研判工作进程,强化落实治理措施。切实推进治理工作全面开展,做到件件有着落,条条见成效,着力通过一个问题治理,推动一类问题解决,不断巩固扩大治理成效。 (三)畅通渠道,强化问题处理。设立停车收费管理突出问题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畅通举报渠道,加大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关注力度,及时化解群众合理诉求。 (四)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注重“当下改”与“长久立”结合,阶段性与长期性结合,举一反三,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结合自身职责、权限,加快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科学划定停车泊位,加快补齐停车设施短板。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巩固停车收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并长期保持。 附件:梅河口市停车收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梅河口市停车收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副组长:赵 岳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丁相明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李宝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市发改局局长 李永发 市住建局局长 王亚军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孙 镝 市税务局局长 左鹏勇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海军 市自然资源局督察 李 静 市财政局副局长 白雪松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宝东兼任。
梅政办发〔202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全面推行林长制造林绿化补助方案》已经市政府2021年12月9日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全面推行林长制造林绿化补助方案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意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林草行业助推绿色经济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21〕5号),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绿美梅河大地目标任务,抓好《梅河口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落实,调动社会各界造林绿化工作积极性,鼓励先进,激励后进,持续加大国土绿化财政投入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对当年新开展的利用清收还林地、采伐迹地及其他无立木林地造林和村屯绿化美化实施补助。 (一)当年组织开展人工造林和村屯绿化的乡镇(街)、国有林场。 (二)当年实施人工造林面积超过3000亩的民营企业。 二、补助类别及额度 (一)造林补助。主要对乡镇(街)、国有林场组织造林发生的苗木费用进行补助。标准如下: 栽植树高1m以上的红松大苗每亩补助500元,栽植地径2.0 cm以上的其他果树(木本)每亩补助300元,其他树种不予补助。 (二)村屯绿化补助。完成村屯绿化新建和完善提高任务并通过省级验收的,每完成1个新建任务补助2万元,每完成1个完善提高任务补助0.5万元。 (三)管护补助。对当年实施造林管护3000亩以上的民营企业进行补助,主要用于补植、割灌除草、浇水、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人工管护费等,每亩补助200元。 三、造林合格标准 (一)红松大苗:当年验收成活率达到70%,第二年达到85%,第三年保存率达到90%为合格。 (二)其他果树(木本):当年验收成活率达到85%,第二年达到85%,第三年保存率达到90%为合格 四、造林绿化检查验收 春季造林结束后,由乡镇(街)和国有林场将相关造林设计和村屯绿化完成情况上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由市财政局、市政府督查室、市审计局、市纪委监委和市林业局组成联合验收组,开展造林绿化检查验收工作,验收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兑付补助资金的依据。 五、资金兑付 (一)造林补助资金。造林达到合格标准的,按照当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40%比例进行发放。造林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予兑付。 (二)村屯绿化补助资金,当年完成的一次性兑付。 (三)管护补助资金,根据验收完成的造林管护面积一次性兑付。 附件:《梅河口市全面推行林长制造林绿化补助方案》政策解读
梅政函〔2021〕193号 市卫健局: 你局《关于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辅助工作人员的请示》(梅卫文〔2021〕47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通过聘请第三方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0名辅助工作人员,聘用期限为3年(包括试用期)。 二、招聘的人员由你局统一安排到卫健局机关及市直卫生事业单位。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招聘相关事宜。 此复。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
梅政办明电〔202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梅河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梅河口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梅河口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近期组织开展2021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乡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乡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建设工作情况;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建立、行政执法人员配备情况;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二)检查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受委托的执法组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处罚决定及处罚执行等程序。 (三)检查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行政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是否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是否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是否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检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是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等;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过程音像记录情况,音像记录光盘随案卷归档情况;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统一、规范情况。 (五)检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主要包括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情况;法制机构建设,法制人员配备情况;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制定情况;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履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等。 (六)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梳理执法依据、界定岗位职责、完善执法程序、明确执法人员责任、建立考核机制和开展责任追究等。 (七)检查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制定、完善、公示和执行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以及实行动态调整等。 (八)检查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是否符合在编在岗要求;是否持证上岗执法和开展业务培训等。 (九)检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制定或者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依法制定或者执行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共享信息、通报案情、案件移送制度等。 (十)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一案三书”制度是否落实,“四张清单”、“四张流程图”是否公示。 (十一)检查2021年度行政执法案卷。 (十二)检查罚缴分离制度是否得到落实。 (十三)其他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 二、检查对象和方式 (一)检查对象。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检查方式。主要采取听、查、访、评的方式进行,听取受检单位执法情况汇报,查看执法案卷,走访部分相对人或者组织部分相对人对执法情况进行测评,讲评受检单位行政执法情况。 三、检查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11月29日—12月3日,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照检查内容组织自查,完善相关工作。 (二)检查阶段。12月6日—12月22日,由市司法局组成检查组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三)汇总阶段。12月末,市司法局梳理汇总检查情况,并依据检查结果完成依法行政考评赋分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后,重新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研究部署,督促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自查工作。对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抓好整改和问责,切实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促进行政执法水平整体提升。 (二)真实反映执法情况。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执法检查的工作安排,全面准备行政执法检查有关资料,真实反映本单位执法情况,形成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书面总结。各部门一并提供本部门2021年1月1日—2021年11月30日期间,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卷。 (三)强化结果应用。本次检查后,行政执法检查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并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年底绩效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要立行立改。对检查中发现的执法素质低下、不能适应岗位需要的执法人员,检查组将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联系人:王菁,联系电话:4558775。 附件:检查时间表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检查时间表 检查时间 检查单位 12月6日 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医保局、生态环境局 12月7日 公安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 12月8日 税务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交通局 12月9日 住建局、城管执法局、卫生健康局、人社局 12月10日 商务局、教育局、气象局、政数局 12月13日 发改局、文旅局、财政局、审计局 12月14日 市委办、宣传部、工信局、统计局、民宗局 12月15日 山城镇、小杨乡、吉乐乡 12月16日 红梅镇、中和镇、水道镇 12月17日 黑山头镇、曙光镇、进化镇 12月20日 牛心顶镇、一座营镇、康大营镇、兴华镇 12月21日 海龙镇、湾龙镇、双兴镇 12月22日 李炉乡、杏岭镇、新合镇
梅政办函〔2021〕35号 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海龙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3日4时许,梅河口市阜康化肥有限公司在转鼓车间清理烘干机内壁废料作业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为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梅河口市阜康化肥有限公司“11.2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吴伟担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总工会、海龙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为事故调查组成员,邀请市监察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要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市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此次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自行撤销。 附件: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组 长:吴 伟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毛 宇 市应急管理局政治处主任 成 员:徐 力 市应急管理局监察大队队长 唐 军 市应急管理局救援协调调度科负责人 田同钢 市公安局经文保大队队长 张延学 市工信局安全科负责人 武 峻 海龙镇人民政府应急办主任 魏天亮 市总工会经济部负责人
梅政办发〔2021〕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大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大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强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力度,打造梅河大米区域公共品牌,提升梅河大米品牌实力、扩大品牌影响力、激发品牌活力,促进梅河大米产业产品提质、价值提升,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建设目标 通过三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实现以下目标:一是“梅河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进一步规范,梅河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价值进一步提升。二是梅河大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得到促进,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显著提升。三是梅河大米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充分体现,带动区域水稻种植农民增收,培育壮大区域龙头大米企业,实现地理标志引领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四是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进一步完善,检测能力进一步提升,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形成相对稳定的技术法务和监督管理人才队伍。五是生产经营和管理者的地理标准产品保护意识普遍提高,推介和展示作用明显。圆满完成梅河大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任务。 二、 主要任务 (一)夯实保护制度,引领协同推进。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市长任组长,研究制定全市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发展规划,统筹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机制,市场监管、商务、农业、公安、发改等部门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二是修订完善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对《梅河口市梅河大米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办法》等地方性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适应地理标志管理改革及专用标志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 三是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跨部门会商机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完善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制度,有效降低执法成本和权利人维权成本。进一步完善“12315”“12345”等举报投诉快速反应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互联网+保护”,与地理标志产品对接的电子商务平台构建保护合作机制,建立健全违法行为惩戒机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信息、形成以政府主导、产业部门和行业协会自律、监管部门监督的多元化运行机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二)健全工作体系,引领特色质量。 一是完善标准体系。地理标志产品梅河大米DB22/T 1129-2007地方标准于2007年编制,其标准中直链淀粉、胶稠度、垩白粒率、垩白度的检验方法为GB/T 17891,并且在地理标志产品梅河大米的标准中2规范性饮用文件为“凡是不注日期的饮用文件。” GB/T17891于2017年重新修订标准中取消了上述几项参数的检验方法,据此及时修订地理标志产品梅河大米DB22/T 1129-2007地方标准,以进一步完善梅河大米标准体系,增加产品品种、提高理化指标,提升地理标志产品品质,加大对标志的宣贯力度,定期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通化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市农业农村局) 二是强化检验检测体系。加大检验检测经费投入,完善检验检测设施设备的配备,强化产地环境质量检测,加强对梅河大米地理标志产品的检测力度,保证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年抽检率达到100%全覆盖建立地标用标企业管理档案,对抽检情况进行建档。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充分运用快速检测手段,对检测结果及时进行公开。加强与省厅、省质检院的联系合作,每年定期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定量包装、计量器具进行抽检和检定,通过一系列抽检、检定措施,确保示范区内产品品质达标和计量准确。(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梅河口市粮油检测站) 三是提升质量管理体系。构建“互联网+”溯源体系,打造梅河大米特色质量名片,建立梅河大米产品信息溯源平台,实现“一品一码”二维码身份监管体系。对督促企业规范生产过程,落实溯源制度,通过“一品一码”能够让消费者详细了解到产品的“身份信息”,拉近企业与消费者的距离,进而实现“生产有记录、安全可预警、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存储、身份可查询、责任可认定、产品可召回”智能化质量安全监管,真正使梅河大米达到全程监管,同时引导示范专用标志生产企业进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推动梅河大米产品全过程可追溯。引导企业使用溯源条形码、防伪码等方式,在地标产品上使用可供防伪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可追溯条形码,确保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积极鼓励企业申办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为确保示范区内大米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支撑。(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加大保护力度,引领水平提升。 一是加强地理标志管理。建立专用标志企业用标管理档案,对企业规模、是否生产、经营状况、执行标准、专用标志使用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及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充分利用信息化及“互联网+”的监管手段,对梅河大米地标使用企业实施动态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其依法退出,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严厉打击。帮助和指导专用标志使用企业,正确、科学、合理、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进行宣传及营销工作。加强对辖区内用标企业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台账,监督印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负责专用标志的发放、使用和监管。加强日常监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收集、统计、分析和管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和监管信息,依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台账。选取一定比例的地理标志产品,将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专项抽查,大力规范专用标志使用。加强对相关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情况的主动监测和举报投诉信息的调查处理,依法依规及时处置。(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整治使用乱象,深入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整顿与规范工作,进一步科学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积极支持相关产业重组、并购;严格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审核和准入。完善保护机制,加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行政执法力度,创新方式,完善手段,坚持日常监管和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开展打击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地理标志产品侵权行政执法联合行动,严厉打击商标假冒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擅自使用、假冒、伪造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梅河大米相近似、易产生误解或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识等违法行为。通过发布“黑名单”“红黑榜”等方式公开违法企业名单,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建立重点关注市场名录,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展会、专业市场、进出口等关键领域和环节构建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快速处理渠道。(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政数局) 三是出台专用标志激励政策。加大对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的扶持和政策倾斜力度,设立支持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品牌战略。研究出台《梅河口市支持“4+3”主导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对企业初次被认(评)定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注册地理标志商标)、企业初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荣获“吉林省十大服务业名牌”企业等荣誉,给予适当奖励,促进地理标志产业化集群发展。促使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始终保持在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60%以上。(牵头单位:市发改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 (四)强化保护宣传,引领意识提升。 一是持续深化“梅河大米”公共品牌的宣传。抓好宣传推介,大力提升品牌竞争力。创建特色水稻农产品优势区,打造一批地方特色品牌,支持行业和企业开展产销对接和“走出去”行动,借助全国和省级展会展示展销等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和推介方式,提升梅河大米品牌影响力。深化与浙江丽水市粮食产销对接,推动大米加工产业“产供销”全链条发展。积极参与与省内外知名主流媒体、淘宝直播、抖音短视频、快手等新型传播媒介的合作,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梅河大米。建立梅河大米地理标志多功能展示厅或博物馆,在高速沿线、市域交通主干道以及梅河大米主产区等醒目位置开展宣传。(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融媒体中心、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 二是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宣传。充分主流媒体报道和主办活动等形式,向创新主体和公众宣传地理标志保护知识。利用“3.15”“4.26”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地理标志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社会等系列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活动,提升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市融媒体中心) 三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参加国家、省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邀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现场教学授课,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培训,培养自身地理标志保护专业人才。同时,建立地理标志保护专业人才库,邀请省内外专家、司法人员、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入驻,加强学习交流,为地理标志保护人才培养提供有力保障。(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协、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 (五)加强合作共赢,引领市场开拓。 一是加强学习促进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加强对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以及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法规、涉外保护产品相关要求等相关政策的学习,进一步筑牢涉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监管的业务基础。在政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开展梅河大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中欧、中俄、中日等互认互保,扩大梅河大米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涉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及国际贸易合作新发展。(牵头单位:市发改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是以项目建设推进产业发展。推进建设“梅河口万亩皇粮御米产业园项目”、梅河口优质大米交易中心项目,梅河大米主产区水稻优良品种覆盖率达到100%,以“吉田订制”为主的订单合同数量同比增加35%以上,农民种植水稻每亩增收30%以上,带动大米产业相关产业链就业人员超过10万人,辐射带动吉林省东南部地区大米产业的发展。(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三是拓展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业服务能力。大力发展精深加工,支持企业在设备自动化、智能化、数字化等方面不断改造升级,提高稻米精深加工和就地转化能力,支撑进一步细分大米产品品类,提升产品附加值。推进副产品深加工,加强米糠综合利用技术、稻壳或秸秆为原料的新型建筑材料技术,积极开发糙米、胚芽米、米糠油、方便营养食品等高附加值产品,不断丰富稻米制品高档特色品类,延伸大米加工产业链条,开拓产业价值新增长点,逐步形成优质稻米产业“链式”开发新模式。(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是培育优质稻米品牌,提升品牌带动能力。统筹资源要素,重点培育核心区域公用品牌。构建完善梅河大米“1+N”母子品牌体系,制定出台《“梅河大米”品牌整合实施方案》和《“梅河大米”产地证明商标管理使用办法》等相关文件,将大米品牌整合为以“梅河大米”为母商标,以获得省级著名商标企业的自有品牌为子商标的“梅河大米”品牌系列,着力打造一批地方特色品牌,树立“梅河大米”品牌声誉。(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进度安排 (一)2021年8月—2021年12月。结合实际,制定《梅河大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的规范使用,加大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抽查及违法使用标志的查处力度。 (二)2022年1月—2022年12月。按照示范区建设工作要求,定期召开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责任,有序开展示范区创建工作。 (三)2023年1月—2023年12月。对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全面自查,对各项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梳理,及时跟进未完成的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有效落实。 (四)2024年1月—建设期满。根据示范区验收要求,从示范区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经验成效等方面完善材料,形成示范区创建工作陈述报告,并做好迎检准备。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梅河大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示范市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强化责任分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安排示范区创建相关事宜,各主要任务牵头单位为该任务组织协调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责任单位落实主要任务、跟进调度开展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报告完成情况,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高效开展。 (三)加强资金保障。要加大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创建的投入力度,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示范区创建工作,落实国家、省有关大米产业发展、示范区创建方面的优惠政策,确保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筹建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千方百计多渠道向上争取资金,为创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四)加强人员保障。要充实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匹配,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示范区创建、资料收集编纂、验收迎检等工作,确保示范区创建工作有力有序开展。抽调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的人员在抽调期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工作安排、考核。 附件:梅河大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梅河大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震宇 副市长 副组长:王亚军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陈雷 市商务局局长 成 员:邢昌玉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联主席 刘任峰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曲贵海 市市场监管局四级调研员 张 伟 市商务局一级主任科员 张作军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赵立新 市水利局副局长 梁 爽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 彪 市发改局副局长 郭凤飞 市文旅局副局长 冀广超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满青松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赵丽萍 市政数局副局长 纪德勇 市科协副主席 许亚春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巍巍 市司法局政治处主任 李颜利 通化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段祺林 市融媒体中心广播部主任 班淑菊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科科长 梅河大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四级调研员曲贵海兼任。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工作行文时由市市场监管局代章。
〔50〕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2021年9月17日,牟大鹏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了《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修订稿)》《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合作框架协议》《梅河口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等问题;安排部署了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关于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认为,我市今年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抓的卓有成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各项举措有利,交通安全事故率大幅下降,要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稳定形势,决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松懈。 会议要求: 一要全面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各分管领导和部门要在前期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结合季节性、节庆时段等特点,紧盯重点行业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进一步精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做好隐患的闭环整改,及时消除盲区、堵塞监管漏洞。 二要进一步落实责任,把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特别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到位,坚持隐患零容忍、出重拳,加强督导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运用“五化”工作法建立台账,跟踪销号,督促隐患问题彻底解决。 三要做好应急值守,中秋、国庆期间,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物资装备,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做好应急准备,保持应急状态,确保一旦发生险情,第一时间能够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 三、关于《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修订稿)》 会议认为,修订《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是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及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会议原则同意市司法局提交的《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修订稿)》。 会议要求,各部门、单位要立即组织学习《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修订稿)》,并严格遵守执行。市司法局要认真履行职能,推动《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修订稿)》的实施和落实。 三、关于《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合作框架协议》 会议认为,成立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梅河医院对于全面提高我市医疗救治水平,打造省内一流、全国领先的医疗康养合作示范基地,为区域周边群众提供更高层次的医疗健康服务意义重大。 会议原则同意市卫生健康局提交的《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合作框架协议》。 会议要求,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心医院要抓住机遇、锐意进取,与吉大一院开展更深层次、更全方位的交流合作。要及时与上级卫生部门做好沟通,全力做好吉大一院专家来梅的配合工作。要加快人才公寓建设进度,做好各项服务。 四、关于《梅河口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 会议认为,《梅河口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行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会议原则同意市财政局提交的《梅河口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 会议要求,市财政局及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梅河口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中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效率。 主 持:牟大鹏 出 席:王 军、丁相明、孙士岩、王震宇 列 席:马志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