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2021年9月17日,牟大鹏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了《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修订稿)》《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合作框架协议》《梅河口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等问题;安排部署了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关于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认为,我市今年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抓的卓有成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各项举措有利,交通安全事故率大幅下降,要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稳定形势,决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松懈。 会议要求: 一要全面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各分管领导和部门要在前期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结合季节性、节庆时段等特点,紧盯重点行业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进一步精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做好隐患的闭环整改,及时消除盲区、堵塞监管漏洞。 二要进一步落实责任,把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特别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到位,坚持隐患零容忍、出重拳,加强督导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运用“五化”工作法建立台账,跟踪销号,督促隐患问题彻底解决。 三要做好应急值守,中秋、国庆期间,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物资装备,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做好应急准备,保持应急状态,确保一旦发生险情,第一时间能够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 三、关于《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修订稿)》 会议认为,修订《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是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及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会议原则同意市司法局提交的《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修订稿)》。 会议要求,各部门、单位要立即组织学习《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修订稿)》,并严格遵守执行。市司法局要认真履行职能,推动《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修订稿)》的实施和落实。 三、关于《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合作框架协议》 会议认为,成立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梅河医院对于全面提高我市医疗救治水平,打造省内一流、全国领先的医疗康养合作示范基地,为区域周边群众提供更高层次的医疗健康服务意义重大。 会议原则同意市卫生健康局提交的《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合作框架协议》。 会议要求,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心医院要抓住机遇、锐意进取,与吉大一院开展更深层次、更全方位的交流合作。要及时与上级卫生部门做好沟通,全力做好吉大一院专家来梅的配合工作。要加快人才公寓建设进度,做好各项服务。 四、关于《梅河口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 会议认为,《梅河口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行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会议原则同意市财政局提交的《梅河口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 会议要求,市财政局及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梅河口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中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效率。 主 持:牟大鹏 出 席:王 军、丁相明、孙士岩、王震宇 列 席:马志有
梅政办发〔202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吉林省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吉政办发〔2021〕23号)精神,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建设,全面提升百姓出行条件,推动乡村振兴,构建人民满意的道路客运出行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强国战略、东北振兴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以创新为手段,以改革为动力,以发展为目标,以满足道路客运市场需求为切入点,不断激发市场活力,不断提升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服务水平,建设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道路客运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按照“市场运作、政府主导、部门推动、机制保障”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道路客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优化运输组织结构,大力推进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和定制客运服务,持续提升道路客运服务水平,强化事前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三)发展目标。城乡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持续提高,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显著改善,基本建成安全、可靠、经济、高效、衔接顺畅、服务优质的道路客运服务体系,形成公交化运营为主、定制客运为辅、班车客运为补充的多元化服务方式;推进经营机制改革,实现由承包经营向公司化经营转变;推进经营模式改革,实现经营主体由“多小散弱”向集约化转变;推进车辆结构改革,实现由传统燃油车向绿色低碳车型转变;推动“交通运输+旅游”,实现区域文化旅游产业提质升级,助力客运站转型升级为集客运站服务、旅游服务、物流服务、商业服务等多元经营的平台,建立健全农村客运财政保障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优质客运服务供给。 1.推进经营机制公司化。全市客运班线经营权逐步公司化经营。企业客运班线承包经营的,必须收回承包经营权,实行公车公营;个体客运班线向公司化经营转变,为所有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农村客运区域化经营等创造条件,提升公司化经营水平。(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2.推动运营服务多样化。到2025年末许可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率达到80%以上,新投入车辆80%以上为新能源车辆。采取“公交+定制+班线”的运营模式,即以公交化运营为主、定制客运为辅、客运班车为补充的多元化运输服务方式。(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发改局) 3.优化公交客运网络。大力发展镇村公交、区域公交、预约响应等运营组织模式,持续优化公交线网布局,加强市、乡、村之间的联系,畅通农村交通运输微循环,解决农村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对干线公交不能覆盖的区域因地制宜发展区域公交,延伸干线公交服务的辐射范围,提高公交覆盖率。积极设置公交化改造首末站点,合理利用现有城市公交站点资源,为公交化改造车辆、定制客运车辆停靠提供便利条件。(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各乡镇<街>) 4.优化客运车辆结构。现有客运车辆可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将大型客车更换为机动灵活的小型客车,投放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车,通过加密运营班次、循环发车等手段提升运输效益;“全域公交”改造后运营的车辆应使用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车辆。进一步优化道路客运行业能源消费结构,促进道路客运可持续发展。(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5.大力推广定制客运服务。开通梅河口至通化城际公交,淘汰原有柴油客运班车,新投入纯电动绿色环保公交车辆。实现梅河口、通化两地同时双向对发车,发车间隔30分钟以内,可根据客流情况调整发车时间。从2021年开始,陆续开通梅河口—通化、长春、沈阳、吉林、公主岭、双阳、长白、辽源等线路的定制客运。按照每年到期班线数量10%的比例开展定制客运,使我市区域内客运班线全部公交化改造后定制客运服务比例达到80%。(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6.完善联程联运服务结构。推进客运总站与民航机场衔接,开展城市候机楼服务,为旅客提供航班信息咨询、购票、行李托运、换登机牌等服务;与高铁站开展“高铁无轨站”服务,将客运站打造成为具有购票、取票、候车功能的站点,客运总站要加强与城市公交、出租车等的无缝衔接,为城市公共交通设立“绿色通道”等服务设施,加强出行信息咨询、提供无障碍出行、行李托运、专用候乘等便民利民服务。(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二)合理布局公交场站建设。 1.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更新。2025年底前,公交车辆全部更新为新能源公交车,新增公交车必须全部为新能源,同时安装智能动态监控装置。(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2.大力推进公交场站及充电配套设施建设。依托现有资源持续推进和提升充电配套设施日常管理及维护水平。启动梅河口市公交综合场站二期工程建设,满足公交化改造后公交车辆的充电和停放要求。(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3.合理设置客运站点。根据百姓需求在大型市场、产业园区、学校聚集区、旅游风景区等客源密集区域合理设置停靠站点,积极为公交化改造后的线路设置首末站点,合理利用现有城市公交站点资源,为公交化改造车辆、定制客运车辆停靠提供便利条件。(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旅游服务中心) (三)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 1.加快推动客货邮融合发展。依托我市建制村100%通客车的运输网络资源,以客运线路和车辆为载体,推动快件物流企业与客运企业融合发展,重点扶持山城、海龙、红梅、新合、牛心顶等乡镇客运站,对于我市的大米、果仁、冷面、啤酒等特色产品提供代收、代邮等服务,拓展客运站物流服务功能,完善物流仓储设施,优化物流网络布局。逐步实现“客货邮同站”。(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乡镇<街>) 2.拓展旅游服务功能。支持汽车客运总站按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1381-2015)标准,对客运总站实施升级改造,使之具备城市旅游集散功能,发挥全域旅游试点城市优势,重点开发销售旅游产品,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等信息;同时与五奎山、鸡冠山、海龙湖等旅游景区合作代售门票,提供直达旅游景区的旅游包车、“景区直通车”等服务。(责任部门:市文旅局、市旅游服务中心、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3.打造多元化经营商业综合体。客运总站在保持基本服务功能前提下,通过压缩站内办公空间,依托系统优势资源做商业广告,经营日用商店、京东家电和商业银行自助服务。同时充分挖掘自身商业价值,开展快餐、网络信息、公共停车场、中转换乘及汽车检测、维修、清洗、美容、租赁等业务,以站促商、以商养站、运游融合、站商融合,将客运站打造成为多元经营发展的商业综合体。(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 (四)落实“放管服”改革。 1.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客运企业加强管理,提升企业综合实力,优化服务,积极引导企业进行转型升级,协调相关部门对企业运营予以扶持。客运企业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为百姓出行提供优质服务。(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政数局、市财政局) 2.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提供更加完善的政策引导和服务保障,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新模式,优化内部办事流程和环节,减少重复性工作,压缩办理时间,实现全程网办。(责任部门:市政数局、市交通局) (五)全面提升道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能力。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客运企业严格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6号),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关键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夯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基础。公交化改造车辆和定制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安保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落实好扫码测温登记等工作。(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政数局、市卫健局) 2.创新行业监管模式。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要求,所有“两客一危”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及公路营运的城市公交车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将利用油补退坡资金予以扶持,对公交化改造车辆、定制客运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规范驾驶员文明驾驶、安全驾驶,同时为乘客提供查询、投诉等服务。(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政数局、市交警大队) 3.建立健全退出机制。严格落实《吉林省道路运输监管信用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公告2018年第7号)和《吉林省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办法(试行)》(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通告2020年第4号),推进“信易行”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促进行业守法经营和诚信服务,实行企业诚信等级与招投标挂钩,支持服务好、依法经营的企业不断扩大规模和业务范围,使服务差、违法违规的企业依法受到惩戒,直至退出。(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政数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警大队) (六)提升运输服务水平。 1.便利老年人日常交通出行。继续加大力度增加免费线路,采取有效措施便利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保留现金购票、纸质票据和凭证,完善交通“一卡通”出行服务功能,完善老年人服务功能。客运站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咨询、指引等便利化服务和帮助。(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政数局、市民政局) 2.加快智慧客运体系建设。树立“出行即服务”理念,将利用油补退坡资金予以扶持,建设交通智能指挥中心,对全市公交车、定制客运车辆、客运班车等多种运输方式统一组织和调度,积极向社会提供车辆定位、线路跟踪、到站预测等出行信息,建立道路通行状况与客运站的信息联动机制,实现人力、运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动态优化和配置。(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3.加快推广电子客票。要加快电子客票售票终端、实名检票终端、移动服务终端等智能设备的应用与普及,积极为乘客提供移动终端购票、刷身份证检票等无接触式服务,持续改善乘客出行体验,更好地满足乘客快速化、便捷化的出行需求。(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工信局) 三、推进步骤 (一)调查摸底。 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运管所及万通客运公司对全市的客运线路许可到期情况、车辆使用年限、车辆运营情况及车辆经营者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同时做好前期公交化改造准备工作。 (二)具体实施。 1.按照客运线路许可到期情况分年度实施区域内公交化改造,适时开展省际、市际班线公交化改造;按班线最长许可期限8年内全部实现公交化改造任务,新投入车辆必须100%为新能源车辆。 2.到期客运班线由企业终止车辆承包经营,实行公车公营,采取权利回购、股份制改造等方式收回承包经营权,进行公交化改造。个体经营的客运班线将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公交化改造。(1)由政府全资收购,由万通客运公司负责公车公营,车辆收购价格按照车辆购置价格(以购置发票为准)运营周期8年退出营运市场,折旧率第一年、第二年按15%计算,以后每年折旧率按10%计算。退出营运市场后残值按10%计算。(2)可采取带车辆入股方式由具备资质的客运企业统一进行经营管理,车辆必须为购置新的新能源车辆。 (三)巩固成果。 按照到期班线公交化改造第一年不低于40%,逐年递增10%的计划开展改造工作。对于全域公交改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总结经验做法,巩固改造成果,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四、保障措施 建立公交客运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为保障公交客运正常运营,在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根据农村公交企业及客运站运营情况制定《梅河口市城乡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实施方案》,按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及每条线路的车辆、里程、班次等运行情况,对公交化改造后的公交企业及客运站亏损进行补贴,建立公交线路运营补贴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客运站公益属性,建立财政兜底保障机制,推动客运站由经营服务向“经营服务+公益性服务”转变,确保客运站基本运行,为公益性服务提供基础性保障。(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为成员单位的梅河口市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抽调专人积极开展工作,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信息沟通,注重配合协调,集中力量,及时解决影响改革中的问题,确保圆满完成改革工作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解决推进实施全域公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办公室不刻制公章,发文时由市交通运输局代章。 (二)强化经营服务质量考核。市交通运输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公交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加强对客运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车辆技术和驾驶员管理,其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与政府补贴挂钩。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投诉机制,及时处理、反馈乘客的投诉建议,提升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安全、舒适、文明的出行环境。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和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的舆论作用,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维护行业稳定,为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信访维稳工作。由市政府组织信访、交通、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成立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对客运班线整合工作中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做出决策。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研判客运班线整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备评估。 附件:梅河口市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牟大鹏 市长 副组长: 丁相明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孙士岩 副市长 成 员: 左鹏勇 市交通局局长 王亚军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逄洪海 市卫健局局长 刘成业 市审计局局长 焦立堂 市信访局局长 李永发 市住建局局长 王陈雷 市商务局局长 刘 伟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吴 伟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祝洪伟 市工信局局长 李宝东 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徐彦彬 市民政局局长 李 涛 市旅游服务中心主任 胡方海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邢昌玉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郭凤飞 市文旅局副局长 白雪松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于忠伟 市自然资源局总规划师 各乡镇(街)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局长左鹏勇兼任。 2.梅河口市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梅政发〔2021〕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通知如下: 副市长丁相明 在原有工作分工基础上,增加分管市生态环境局,其他原有工作分工不变。 副市长孙士岩 不再分管市生态环境局,其他原有工作分工不变。 副市长瞿鹏 在原有工作分工基础上,增加联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其他原有工作分工不变。 市政府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原有工作分工不变。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政办明电〔202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河口市乡镇(街)组建农村供水工程专业维修队伍和推进水费收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乡镇(街)组建农村供水工程专业维修队伍和推进水费收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对标乡村建设行动要求,聚焦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建”与“管”两手抓、两手硬、两促进,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13号)文件精神,确保农村居民持续稳定喝上安全水、干净水、放心水,提高全市农村供水保障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吉林省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专项工作推进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底农村自来水普及率95%底线目标任务清单的函》(吉农饮专办〔2021〕1号)和《吉林省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专项工作推进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农村供水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吉农饮专办〔2021〕3号)文件要求,为全面完成农村供水保障工作,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坚持建管并重,深入巩固农村供水脱贫攻坚成果,落实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的“设立县级农村供水工程统管中心”的要求,压实市乡村三级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统管模式,加大水费收缴,加强市级维修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同步落实管护队伍和人员,坚决杜绝村屯自管。全面建立长效机制,按照“六个一定”要求,进一步摸清底数,优化统管模式,细化各项规章制度,以谋划稳定水源为基础,具备条件的村屯率先推进24小时供水,强化水表安装,实行计量收费,坚决杜绝集体代缴水费,真正实现“以水养水”目标。 二、工作要求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梅河口市农村供水管理中心作为全市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保障单位已经组建完成,市级维修养护基金已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需进一步加强乡镇(街)维修养护队伍建设。《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梅政发〔2013〕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农村供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按照“三个责任”划分,乡镇(街)是运行管理的主体,应切实保障饮水工程正常运行,市政府将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市水利局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和评分细则,履行好行业监管责任。 (一)乡镇(街)组建维修管护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抢险、设备冲洗、药物采购投放、水质检测和水费收缴等运行管理工作,确保所有在册工程正常运行,不得出现停用弃用。 1.机构组建:山城镇、红梅镇、海龙镇以净水厂为依托组建;城区街道联合组建;其他乡镇分别组建。共建20个专业维修管护机构。 2.人员配备:由各乡镇(街)负责配备,每个机构配备2—3名专业技术人员。 3.经费保证:维修养护经费由市财政和乡镇(街)共同承担。市财政按工程处数、供水人口和绩效考核完成情况给予资金奖补,乡镇(街)投入资金按不小于市级资金2:1比例配备,同时制定《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专款专用,乡镇(街)必须保证资金配备,不得挪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接受社会、群众、纪委监委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发挥效益。 (二)加强水费收缴。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水农〔2019〕210号)、《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水农〔2019〕292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0〕276号)要求,2020年底,千人以上工程水费收缴比率95%以上;2021年6月底,千人以下工程水费收缴比率95%以上。建议水价已经出台《梅河口市农村居民使用自来水指导价格(试行)》,水费收缴实施方案已经下发,各乡镇(街)尽快落实,因地制宜确定本区域内水费价格,完成收缴,实现“以水养水”目标,杜绝集体代缴,避免问责事件发生。 三、完成时限和职责 (一)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前维修管护机构组建完成,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资料档案上报市农村供水管理中心备案,并挂牌开展服务。2021年12月1日正式进入工作状态,作为年终乡村振兴绩效考核和2022年资金奖补额度计算依据。 (二)维修养护机构名称。XX乡镇(街)农村供水工程维修管护服务中心。 (三)维修管护服务中心职责。 1. 负责供水管网漏损维修、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 2. 负责水处理设备定期冲洗,确保饮用水水质达标; 3. 负责消毒设备药品采购和投加; 4. 配合市疾控中心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水质检测工作; 5. 协助制定本辖区内水费价格,并负责收缴; 6. 及时排查工程隐患,积极采取措施,需在7日内清除,并按期完工; 7. 制定本辖区内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8. 加强水源保护地划定,清除污染源,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9. 编制下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确保数据准确,证据充分,科学合理; 10. 在市级维修养护计划批复后,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工程施工。 (四)维修养护资金使用范围及管理。 按照《梅河口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修改稿)》(市农饮发〔2019〕1号)和《梅河口市农村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梅饮水办发〔2019〕3号)有关规定执行。各乡镇(街)制定《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独立账户,市级奖补资金在乡镇(街)配备资金足额到账后拨入,专款专用,必须保证资金配备,不得挪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 从2022年开始,市级维修养护资金只用于管网重铺、水源井新建、工程并网、水处理设备更新采购安装、滤料采购、消毒设备和变频设备采购安装等事项,其他事项在乡镇(街)维修养护资金范围内自行解决。 四、监督与考核 (一)各乡镇(街)设立监督电话、服务电话,并在明显位置公开公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程维修、抢险,确保工程平稳运行,对任务不明、措施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要进行通报、约谈、问责。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安全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作用,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群众的监督和纪委监委、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以及行业部门的监管。 (二)农村供水保障工作已经纳入乡村振兴指标考核和省政府重点目标责任制考核。在乡村振兴考核中,对暗访发现的问题将按严重程度进行扣分,各乡镇(街)要坚决扛起重大政治责任,接受指导、监督和考核,压紧压实运行管护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附件:乡镇(街)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市级奖补资金分配表
梅政办函〔2021〕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政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民函〔2020〕106 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根据吉林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为与国务院、吉林省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保持一致,市政府决定将梅河口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更名调整为梅河口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牟大鹏 市长 副组长:丁相明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王震宇 副市长 于艳玲 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市教育局局长 杨晋东 市法院院长 杜康君 市检察院检察长 成 员:徐彦彬 市民政局局长 舒 凡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姜龙国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市发改局局长 祝洪伟 市工信局局长 韩文儒 市人社局局长 李永发 市住建局局长 左鹏勇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 伟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逄洪海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吴 伟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亚军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齐文科 市医保局局长 张春玲 市政数局局长 张宝华 市司法局局长 方 伟 市统计局局长 方在杰 市文旅局副局长 任殿臣 市教育局党组成员 王红艳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马 强 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王 鑫 市妇联主席 庞宏博 团市委书记 孙立夫 市科协主席 关 绪 市残联理事长 张树春 市关工委主任 张景范 市工商联主席 郭英彪 梅河监狱监狱长 杨丰波 市烟草专卖局经理 李 健 中国联通梅河口分公司总经理 刘 洋 中国电信梅河口分公司总经理 李 娟 中国移动梅河口分公司副总经理 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徐彦彬兼任,副主任由成员单位各一名负责同志兼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政办函〔2021〕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第三个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2021—203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梅河口市第三个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2021—2030年) 梅河口市第三个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2021-2030年)政策解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政办函〔202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肉牛产业发展,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建设工程的决策部署,市政府决定成立梅河口市“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牟大鹏 市长 副组长:王礼军 副市长 成 员:刘 伟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左朋智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祝洪伟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韩文儒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本成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王陈雷 市商务局局长 王亚军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方 伟 市统计局局长 王春翔 市林业局局长 郭永胜 市水利局局长 孙 镝 市税务局局长 汪荣启 国家统计局梅河口市调查队队长 刘 杰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 玲 市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王志强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统筹解决“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工程推进过程中跨领域、跨部门重大问题,审议重大事项,部署重点任务,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快推进项目落地的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刘伟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王志强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策部署,协调各部门推进全市肉牛产业发展;负责全市肉牛产业重大问题调研,向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负责调度全市肉牛产业发展,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模式;负责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问题整改;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政函〔2021〕172号 市农业农村局: 你单位《关于成立梅河口市田源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请示》(梅农发〔2021〕193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原则同意成立梅河口市田源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现将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公司名称:梅河口市田源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公司性质:国有独资。 三、注册资本:2000万元。 四、内设机构:集团公司内拟设十个部门:即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发展策划部、市场营销部、质量检验部、计划财务部、项目部、综合部、法务部、监察审计部。各机构部门设置,可根据业务需要适时调整。 五、监督管理部门 指定市农业农村局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经营范围 承担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投资和相关产业,具体以登记为准。 特此批复。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9日
梅政办发〔202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推进物业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以学习贯彻落实《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为主线,明确物业治理工作职责,推动物业治理工作形成合力,优化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治理、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主体作用,界定物业管理责任,健全物业综合管理机制,推进小区物业市场化运营覆盖进度,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职责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加强属地职能。 (1)落实物业管理重心下移的新要求,各街道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物业管理机构,指定责任领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2)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投诉和举报处理机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街道社区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建立纠纷投诉台账,受理市长热线、电话投诉、举报和转办的信访案件,制定物业管理纠纷调处机制,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进行调处。 (3)建立专业化服务、业主自治、社区代管、其他物业管理及无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台账。对无物业管理和无主管单位的老旧小区,应加强居民安全管理,主动实施代管。业主实行自行管理的小区,街道社区应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提升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专业化服务、业主自管、社区代管等物业管理模式,并联合国有物业企业逐步实现小区专业化管理。 2.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1)对符合条件提出筹备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的小区,依法接受报送的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规划公用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公用设施设备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等资料,并依据法规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2)加强对业主委员会人选的推荐和审核把关及换届工作;依法依规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3)组织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责令其限期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社区、乡镇负责召集。 3.依法开展物业企业监督。 (1)依法履行物业监管职责。按照《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监督物业企业服务内容及履行公用设施维修、公共秩序维护、小区安保、清扫保洁和绿化养护等职责,并根据法规及诚信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2)按照《梅河口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规范》监督物业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巧立名目乱收费,采取不正当手段和措施强制收取物业费的行为。 4.健全运行机制。 (1)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报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续聘或另聘做出决定。 (2)监督物业双方是否严格执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质价相符的原则,根据市场情形,合理约定收费标准,合同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调整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后调整;未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方能调整,坚决杜绝物业服务乱收费、不经法定程序乱调整的行为。 (3)积极推动建设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服务+生活服务”拓展。畅通街道和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线上交流互动、信息公开、电子投票和物业治理渠道,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和居住环境。 (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区、物业服务人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定期巡查,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巡查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5.履行《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二)相关行政部门职责。 1.市委组织部负责推动“红心物业”建设,每年打造不少于四个“红心物业”,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城乡基层治理主体中,建立党组织,不断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有形有效全覆盖,打造红心物业新模式。 2.市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推动落实“无物业小区清零”工作,实现物业全覆盖,同时负责查处对落实《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慢作为、不作为的单位、个人。 3.市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罚。 4.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检查建设活动,开展定期巡查和重点巡查,依法认定违法建筑、违法建设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5.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消防救援。 6.市司法局负责在解决物业纠纷中,对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给予法律援助。 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无照经营活动,检查价格公示、违规收费活动,监督管理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 8.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检查治安、技防、保安服务等活动。 9.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等行为。 10.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物业行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及时公布、适时调整,制定科学合理的物业服务价格。 11.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社区、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报告的劝阻、制止无效的侵占、损坏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等行为进行处罚。 12.市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对物业招投标活动或协议选聘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建设单位招投标或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员的资料报送备案;负责制定梅河口市物业企业信用综合管理体系及质量考核体系、红黑榜名单和服务等级规范等制度;负责全市维修资金收缴和使用,建立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及应急使用机制;负责宣传培训《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物业相关法律法规,每年不少于一次;履行《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指导监督职责。 13.市城源城市管理运营集团下属物业企业负责承接条件成熟且小区居民有意愿对小区实行专业化管理的无物业小区,提供标准化、便利化的物业服务,在服务中不断扩大业务,吸收社会物业企业合作加盟。 14.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已投入使用的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尚未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经营单位接收。验收合格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验收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由专业经营单位接收。 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其维修、养护、更新等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不得从物业费和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尚在保修期内的,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5.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和举报处理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单位、投诉和举报电话。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按照规定时限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物业管理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 按照《梅河口市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文件明确的职责分工,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形成“社区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明确分工,履职尽责。各街道社区、乡镇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设置物业管理机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安排专人与街道社区、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机构对接,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每年由市政府督查室、绩效办、组织部、纪委监委、物业管理中心物业行管部门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绩效管理挂钩,对相关职能部门推动《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落实不力、不到位的由纪检部门约谈、督促、问责。 (二)协同联动,形成合力。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充分发挥监督和管理作用,全力推动行政执法部门进小区,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居住环境。 附件:关于《梅河口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梅政发〔202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梅河口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21年9月17日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 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节约财政性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工程结算报告进行抽查复审的行为。 第三条 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支出预算。建设工程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超出工程概算。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工程结算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果负责,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审。 第四条 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金额规定: (一)预算金额小于200万元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报告、工程结算报告评审,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预算金额大于等于200万元的建设工程,财政部门组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报告评审。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工程结算报告评审,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项目范围规定: (一)市本级政府用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 (二)市本级政府用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 (三)省级及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拨付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 (四)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 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第七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具备资质且信誉良好的工程造价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通过委托方式开展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工作。建设单位自行开展评审业务时,在不超出服务类采购限额前提下,所需评审机构可以从评审中心的评审机构中选择。 第八条 评审中心委托评审项目的评审费由评审中心支付;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评审项目的评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二章 评审依据、内容和时限 第九条 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依据: (一)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 (五)工程方案、施工图、施工方案等文件; (六)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文件; (七)建设施工合同; (八)经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及现场变更文件; (九)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 (十)工程竣工图; (十一)工程结算书; (十二)现场踏勘情况及记录; (十三)对项目中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查的规划书(或计划书); (十四)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预备方案报告、索赔计划方案; (十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评审内容及要求 主要包括项目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材料价格及涉及工程的各项费用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程量计算。 1. 工程量计算必须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 工程量计算不得存在重复、高估或漏计等现象; 3. 工程各子工程量的汇总计算是否准确。 (二)定额套用。 1. 根据工程性质,是否选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定额; 2. 项目内各子项目定额套用是否正确; 3. 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计取是否有依据; 4. 项目的累计合价计算是否准确。 (三)材料价格。 1. 材料价格的确定依据是否充分; 2. 根据施工合同中有关价格调整与风险的不同约定,可以采用查询吉林省造价信息网、电话或网上询价以及实地市场考察等方式确定合理的材料价格。 (四)费用计取。 1. 是否按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2. 采用的计费文件是否准确,计费基数、计费费率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3. 费用的构成是否符合规定,并且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 第十一条 工程结算复审的内容及要求: 主要包括结算工程量复审、变更复审、结算价格复审。 (一)结算相关资料符合性评审。 1.经评审过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数据是否符合规定; 2. 其他材料是否齐全准确。 (二)结算工程量复审。 1. 通过现场踏勘、工程量复核,审查原报结算工程量与完工工程量是否相符; 2. 审查变更工程量的资料是否符合规定与完整,计算是否正确。 (三)变更复审。 1. 审查变更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2. 审查变更是否经过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共同确定; 3. 审查变更价款是否合理。 (四)结算价格复审。 1. 审查结算有关费用计取是否符合相关计费规定; 2. 审查结算价款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评审时限: 各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项目资料。各评审机构接到完整的项目资料之日起,应在下列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 (一)工程造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20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二)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30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三)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45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四)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60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评审报告内容 第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评审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财政主管业务科室递交评审申请。审核通过后,由评审中心通知建设单位向评审中心递交评审资料。评审中心进行符合性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评审中心向评审机构分派评审任务,同时将评审资料转交给评审机构; (三)评审机构收到评审资料后应在3日内完成项目资料符合性的审查。评审机构发现评审资料不符合评审要求时,应立即向评审中心汇报; (四)评审机构开展独立的评审工作; (五)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果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汇报; (六)评审中心审阅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结果。评审中心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评审结果; (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对评审结果无异议情况下,评审机构出具正式的评审报告。如果有异议,由评审中心组织各方进行会审。 第十四条 抽查复审程序: (一)根据业务需要,评审中心确定需要抽查复核的工程项目; (二)建设单位向评审中心递交复审所需的资料,包括投标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图纸、工程结算评审报告资料。评审中心进行符合性初审; (三)初审通过后,评审中心向评审机构分派复审任务。评审中心将评审资料转交给评审机构; (四)评审机构收到评审资料后应在3日内完成项目资料符合性的审查。评审机构发现评审资料不符合评审要求时,应立即向评审中心汇报,由评审中心通知建设单位补充资料,并由建设单位递交给评审中心,最后由评审中心将资料传递给评审机构; (五)评审机构开展独立的复审工作; (六)评审机构需要进入建设工程现场踏勘时,应提前通知评审中心,由评审中心及时联系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方代表与评审中心、评审机构共同实施现场踏勘,并现场编写踏勘记录; (七)评审机构形成复审结果后,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汇报; (八)评审中心审阅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结果。评审中心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评审结果; (九)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对复审结果无异议情况下,评审机构出具正式的评审报告。如果有异议,由评审中心组织各方进行会审。 第十五条 评审报告应包括委托文件和机构资质证书、评审报告正文、评审结果表、报审卷、审定卷资料。工程结算复审报告还应包括现场踏勘记录相关资料。 第四章 评审各方职责 第十六条 评审中心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评审中心不得干涉评审机构的正常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不允许人为确定评审结果; (二)评审中心负责制定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业务; (三)评审中心组织实施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工作,对评审机构的评审质量进行监督; (四)对拒不配合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工作的建设单位,评审中心可通知财政主管业务科室,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五)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存在重大异议的评审项目的会审工作; (六)负责评审中心的评审经费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设单位不得干涉评审机构的正常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不得与评审机构暗地勾结,人为确定评审结果; (二)建设单位应提前做好建设工程实施规划,为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评审工作预留出充足的时间; (三)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投资金额; (四)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且信誉良好的工程造价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报告,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不准超出工程预算或其他标准范围。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认真准备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等结算资料,并且对其真实准确性予以确认; (五)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中心提供评审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六)建设单位应严肃对待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洽商等事项,对其真实性负责。上述事项发生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七)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中心完成核实或取证工作,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提供虚假资料或随意肢解项目; (八)建设单位对评审报告无异议时,应及时组织项目各方签字盖章。如存在异议,应及时与评审中心进行沟通。 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接受投资评审中心的监督管理,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评审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限完成评审任务。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评审中心同意后方可延期; (三)评审机构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要先征得评审中心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工作量不应低于60%; (四)评审机构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报告;不得瞒报、漏报建设工程或建设单位的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 (五)评审机构接受评审任务后,严格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与项目各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直接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六)评审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工作流程,做好工作底稿等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七)评审机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评审中心批准,评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项目评审的有关情况; (八)评审机构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五章 评审资料 第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评审所需资料: (一)建设项目前期批复文件(立项批复文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文件等),批复文件中必须有关于建设工程的投资额和建设规模的详细说明; (二)工程图纸资料。已经过相关部门审查的设计图纸(包括电子版)及相应说明。纸质资料均须加盖设计单位印章及设计人员签字; (三)图纸以外各部分的工程量、施工做法做出详细说明,要求数据来源清楚且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四)建设单位拟选用材料明细表。包括拟选用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材料价格等; (五)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报告(含电子版); (六)工程预算书; (七)其他评审有关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结算复审所需资料: (一)建设项目前期批复文件(立项批复文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文件等); (二)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 (三)招投标资料。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四)合同资料。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设备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 (五)竣工结算资料应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六)设计变更文件及现场变更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设计单位公章和设计人员印章的设计变更图纸和批准文件。现场变更文件包括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甲方代表签字、监理单位公章和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的现场变更签证和批准文件; (七)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须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应注明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程内容、是否按施工图施工、是否完工、验收是否合格,是否同意接收; (八)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纸质版须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九)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评审报告; (十)结算评审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章 评审意见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评审中心反馈意见。评审中心将督促评审机构对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进行认真核实,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最终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中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结算复审结论有重大异议时,评审中心将组织评审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结算评审工程造价机构等相关单位进行会审,最终形成工程结算复审结论。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各单位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加大配合力度,及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项目资料,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中心应加强项目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的质量控制和管理,不断提高评审质量。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评审机构应按照中标合同约定及行业规范开展评审业务,并对评审结果负责。对发现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不得再参与本区域内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可视情况采取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市财政部门对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在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工作中发现有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金等情况,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或已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程序移交市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中心已经受理的评审事项仍由评审中心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梅政发〔2016〕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