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政办明电〔2019〕15号 市政府有关办局: 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在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上关于落实《梅河口市“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实施方案》的指示要求,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带领部门加大向上争取政策、项目、资金力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加快推进梅河口市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和高质量发展步伐,强化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充分发挥梅河口市在“一主、六双”区域协调发展格局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打造“一线、一道、双廊”的重要节点城市,促进梅河口市医药健康产业、食品加工产业、商贸物流业、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全力推进经济稳定增长。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推动产业发展,全面融入“双廊”建设。 1. 围绕壮大医药健康产业,打造百亿级医药健康产业集群;加快建设中药材标准化生产基地;大力发展中药;着力发展化学药;积极发展生物制药;努力发展健康产品及服务;促进发展医疗器械等。 2. 围绕优化食品加工产业,做大酒精及酒类产品加工;做细粮食加工;做强果仁加工;做优畜禽加工;做精菌类及果蔬加工等。 3. 完善现代服务业,巩固提升商贸物流服务;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完善创新研发体系;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培育养老产业;推动“数字梅河口”建设等。 (二)打造生态旅游,有力支撑东部环线发展。 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打造生态避暑休闲旅游;发展特色健康养生旅游;推进历史文化旅游发展;拓展旅游业发展新领域;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旅游发展要素水平;实施旅游绿色发展战略等。 (三)构建优质交通网,拓展长白通(丹)大通道功能。 大力推进铁路建设;加速完备公路网络;加快通用机场建设;提升运输服务品质;积极发展绿色交通等。 三、建立机制 (一)建立规划先行机制。要把落实“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当做阶段性重点工作,市政府各分管领导同志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提高思想认识,在研究学习省《规划》的同时,根据职能分工,确定梅河口具体定位,加强《规划》与现实的融合度,组织编制与省“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对接单项规划,提高落实的操作性。 (二)建立清单机制。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对接对口厅(局),结合“一主、六双”工作,主动领任务、找政策、要支持,梳理出我市需要做的、能做的、要我市做的、能给予我市的政策和支持,梳理出阶段性的支持我市的政策清单,争取省级对我市工作上的最大支持。 (三)建立区域协同机制。充分发挥梅河口市在“长辽梅通白敦”医药健康产业走廊中的重要节点城市位置,建立区域中心协同机制,谋划区域协同合作,以合作的方式、共赢的方法,定期到其他城市进行走访和交流,大力发展医药健康产业,实现持续高质量发展。 (四)定期调度机制。市政府领导亲自推进“一主、六双”规划的落实工作,分管市长每半月召开一次调度会议,协调解决本行业规划落实中发生的具体问题;常务副市长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议,协调解决本级各行业规划落实中发生的具体问题;市长每季度召开一次调度会议,听取各相关部门在落实《规划》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定期调度机制下设办公室在市发改局综合科,负责“一主、六双”规划推进日常调度工作。 四、工作要求 请各相关部门将对接情况、梳理出的政策支持清单、具体谋划项目、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等情况,经分管副市长审阅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发改局综合科汇总。(联系人:胡北,联系电话:4223119、18744572696,邮箱:jlsmhkfgw@163.com)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9日 文档附件: 梅河口市落实“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明细表.docx
梅政办发〔2019〕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梅河口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解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全面开展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0号)文件精神,借鉴试点城市经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全面开展梅河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内容和主要目标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科学生成、快速实施、提早开工为目标,建成具有梅河口特色的协调、管理、运行、监管体系。到2019年6月底,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力争控制在80个工作日以内),一般社会投资类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力争控制在70个工作日以内)。依托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成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 二、统一审批流程 (一)精简审批事项。一是取消审批事项,对照国家、省明确的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取消单独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环节,与施工许可证一并办理。取消单独办理的城镇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二是制定审批事项清单,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前置条件,简化申请材料,实行清单式动态管理,2019年7月底前编制完成《梅河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报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备案并公布实施。三是调整审批时序,建设项目通过集中会商后,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即可,在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即可。四是转变管理方式,将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二)减少审批环节。将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2019年7月底前,确定合并审批事项目录,制定并实施审批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明确审批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使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再进行建设用地预审。 (三)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并联审批。阶段内实行“一家牵头、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本阶段牵头协调管理办法,规范并联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牵头部门为自然资源局、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牵头部门为市自然资源局、施工许可阶段牵头部门为市住建局、竣工验收阶段牵头部门为市住建局,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规定时间完成审批。 (四)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下放审批权限。涉及开发区内的审批事项,积极推行审批事项同级化、属地化,推动我市工业类项目的审批权力向开发区集中。2019年8月底前,开发区成立相应职能机构,要加强力量配备,制定配套制度,保障审批高效运行。 (五)实施分类管理。按照省政府要求,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保障性住房、教科文卫体等社会事业类房屋建筑)、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市政道路工程、管线工程等线性类项目)、社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住宅、商业、仓储、服务业等房屋建筑)、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社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15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社会投资类(用地挂牌出让前已确定设计方案的社会投资类项目)6类,2019年7月底前完成按类别优化制定审批流程,向社会公开审批流程图。开发区应当推广“标准地+承诺制”项目快速审批试点。深入简化优化改造项目及社会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带方案土地出让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六)领办代办服务。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市政府抽调专业人员在政务大厅成立梅河口市工程建设项目代办机构,为项目单位提供政策解读,实行提前介入、上门服务、超前辅导等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通过系统获取项目信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介入项目,主动为企业提供业务流程、材料清单和技术指导意见等服务。 (七)推行区域评估。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探索推行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施区域评估,确定区域评估范围,实现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评估评审成果。实行区域评估的,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相关部门应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标准和要求,作出承诺。2019年底前完成制定《梅河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区域评估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区域评估主体、实施范围、内容、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八)推行设计方案联审。由自然资源局牵头,规划设计方案实行联合审查,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网上会审,或通过召开联审会议的方式进行集体会商,对设计方案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各部门不再单独审查。 (九)推行“联合审图”。由市住建局牵头,依托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网上联合审图。实施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将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分散的技术审查环节整合为“施工图联合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由政府购买服务,市住建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吉林省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进行技术性审查,按照专业分别出具审查意见和结论,由审图机构承担技术审查责任。住建(人防、消防)、气象等部门对技术审查开展业务指导,依据审查意见出具审批决定,相关部门在线进行并联审核,并对审查质量和效率实施动态监管。原则上审查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2019年8月底前完成制定我市施工图多图联审实施细则。 (十)推行联合测绘和联合验收。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将原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测量项目及房产测绘、地籍测绘进行整合,推行“多测合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逐步推行全流程测绘中介服务。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统一测量,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由市住建局牵头,依托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以及自来水、电力、燃气、热力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2019年8月底前完成制定《梅河口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十一)建立告知承诺制度。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2019年8月底前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完成制定告知承诺目录,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二)建立管理系统。依托覆盖全省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形成项目信息网上流转、策划生成网上协同、项目申报网上办理、审批结果网上共享、档案材料网上归档、后期监管网上跟踪的运行模式,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 (十三)推进“互联网+审批服务”。依托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实施前端受理、过程监管、网上追踪,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在线监管审批部门的审批行为,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及审批节点控制,杜绝体外循环,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网通办、全程服务。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四)“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统筹各类规划整合,划定各类控制线,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为项目前期策划提效,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2019年底前完成完成空间数据整合工作和“一张蓝图”数据库,制定《梅河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多规合一”推进工作方案》。 (十五)“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2019年7月底前在政务大厅设置综合受理窗口,实现“一个窗口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通过对业务咨询、投诉受理、效能监管进行整合,全面提高服务效率。强化窗口的协调服务功能,防止“一窗办理”流于形式。 (十六)“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住建局等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请表格,申请人每个审批阶段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应当将申报材料共享,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可通过网上核查的资料一律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2019年11月底前,编制《梅河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咨询辅导工作手册》。 (十七)“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阶段配套制度,以及牵头部门负责制、“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完善首问负责、投诉问责、倒查追责的责任追溯体系,实时跟踪办理情况,对审批及中介服务实施全过程、全要素跟踪监管。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督为基础的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住建局牵头制定《梅河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审批部门对承诺人践诺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承诺人,不再适用承诺审批制度模式。 (十九)加强信用管理。2019年8月底前,建立实施红黑名单制度,明确应当列入红黑名单的情形,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规范服务管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全部进驻政务大厅,对标先进地区做法,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理环节、简化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收费水平,推行服务承诺制,公开办事流程和办事指南,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六、组织实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全面领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市政府成立梅河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相关副市长担任,成员为市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主要领导。加强统筹协调,为改革工作提供组织保障,积极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二十二)完善配套政策。市政府为落实政府改革主体,相关中省直部门切实承担起本部门的改革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强化业务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和辅导。清理、修改和完善不适应改革发展的政策规定。 (二十三)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考核机制,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列入政府重点督导内容。2019年7月底前,制定《梅河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督查考评办法》,明确督导考核方式、时间、内容。各部门每月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明显滞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启动追责机制。 (二十四)加强舆论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宣传改革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梅政办发〔2019〕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梅河口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15号)精神,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转变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建设健康梅河口,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全市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增强综合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有效性,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监管短板、系统防范风险。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领导,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相互衔接、协同配合的监管协调机制。 坚持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合理界定并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明确医疗卫生监管责任。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卫生健康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实行统一监管。 坚持社会共治,公开公正。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专业化组织、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效能。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综合监管机制,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全要素、全流程监管,提升执法效能。 二、监管主体和责任 建立由市卫健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政数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为成员单位的梅河口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局。 (一)各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相关部门承担本行业与医疗卫生有关业务的综合监管职责。按照全流程监管要求,制定综合监管权责清单,压实综合监管责任。 市卫健局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等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市政数局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审核登记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非法医疗美容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市民政局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年检管理工作。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市人社局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申报审核。市商务局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市审计局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市税务局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市医保局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市教育、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依照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市民政、司法行政、教育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综合监管工作。 (二)医疗卫生机构责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各环节自律,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医疗卫生机构应承诺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严守法律法规,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考核,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规范执业行为。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三)行业组织自律。发挥学(协)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等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的作用。通过法律授权、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学(协)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 (四)社会力量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相关重点人群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医疗卫生机构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发挥各类媒体的监督作用,发挥专业机构、中介组织的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督作用。 三、监管内容和范围 (一)加强卫生健康行政秩序监管。市卫健局根据机构职能和内设机构职责,依据现行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与之相应的经常性监督管理工作。要厘清内设机构事权,防止出现职责盲区和管理服务失范。加强对医师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核、人员公开招聘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审批、校验、等级评审、重点专科设置、项目资金和大型设备购置等重要岗位的监管;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综合治理、重大安全事件处置等重点事项的监管。(市卫健局负责) (二)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审批监管。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具有相关职能的部门要将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实现行政审批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无缝对接。全面落实“只跑一次”,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建立和完善现场审批制度、审批前和审批后公示制度、审批后监管移交制度。建立标准化医疗机构审批流程,落实国家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办法。发挥卫生技术评估在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临床准入、规范应用、停用、淘汰等方面的决策支持作用。(市卫健局、市政数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分别负责,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参与) (三)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以医疗机构自我质量管理为基础,通过日常信息化监测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健全内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18项核心制度。加强对母婴保健、采供血机构、临床用血、消毒供应、医保基金管理等重点部门监管;加强器官移植、限制类临床应用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重点专业监管;加强高压氧舱、重症监护、放射源、毒麻精药品等重要岗位监管;加强医院感染、医疗废弃物处置、抗菌药物使用等关键环节监管。(市卫健局负责) (四)加强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相关产品监管。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实行网上公开交易,严厉打击非法渠道购销药品、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公立医疗机构不执行“两票制”和企业“过票洗钱”。健全药品遴选、采购、处方审核、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标准规范,强化药事管理和药事服务。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对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营养性等药品建立重点监控目录,开展跟踪监控。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市卫健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市法院、市检察院参与) (五)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市政数局、市教育局、市医保局参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结余资金使用等加大监管力度。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评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晋升、奖惩直接挂钩。(市卫健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监督管理,其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市卫健局牵头,市政数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参与) 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将医保监管重点从医疗费用控制逐步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市医保局负责,市政数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参与) (六)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管,严格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加强预防接种和疫苗冷链管理。加强精神卫生监管,重点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断、治疗和随访管理。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效益,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为综合监管提供依据。(市卫健局、市政数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别负責) (七)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监管。加大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力度,严格执行“九不准”等相关制度。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分别负责) (八)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市卫健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市法院、市检察院参与) (九)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信息公开、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提升相关支撑产业研发制造水平。(市卫健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四、监管机制和措施 (一)强化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各监管部门要制定完善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以及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规定,确保执法规范有效、全程可倒查追责。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市卫健局负责) (二)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对涉及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案件,适时组织联合执法。坚持专业对口,发挥综合执法优势,形成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联动,避免造成相互分割、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标准不一。(市卫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参与) (三)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及时推送“双随机”监管信息。完善与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被监管市场主体或单位,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涵盖所有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并实行动态管理。(市卫健局牵头,市政数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参与) (四)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按照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信用不良记录较多,进入“黑名单”的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向社会公开,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卫健局、市政数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市法院、市检察院参与) (五)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采取多种渠道,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健全医疗机构监管信息共享制度,明确审批、校验、评审等监管信息共享程序和要求。(市卫健局牵头,市政数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参与) (六)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监测预警体系,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医疗卫生行业重大敏感点、风险点事项管控,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案定期修订和备案管理制度,强化应急知识培训和预案演练。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市卫健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政数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参与) (七)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以街道、社区网格为区域范围,变被动应对问题为主动发现和解决问题的管理模式。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员、定责”,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市卫健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八)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市卫健局牵头,市政数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参与) (九)强化常态化监管机制。针对机构场所、人员资质资格、健康相关产品等医疗卫生行业不同类型行政审批事项的特点,建立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为主、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为辅、事后评估评价为补充的监管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加大实时动态监管力度,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可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同级卫生综合监督机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等组织承担。(市卫健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参与) (十)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平台,健全举报登记、受理、分办、调查、处理、反馈工作制度,加强跟踪督办。对不认真处理举报投诉的,严肃处理。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市卫健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参与) 五、监管执纪和问责 (一)建立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在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基础上建立由市卫健局牵头,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制度,对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综合监管相关政策、突出问题及处理、综合监管责任落实、部门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落实等情况开展督察。每年至少督察一次。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市卫健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二)建立综合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将聚焦不严不实不深不细作风,定期听取调度工作进展,研究部署重大事项,确保综合监管工作有序推进。严肃查处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管机制,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失责失察,不作为、乱作为,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国家公职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党员领导干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卫健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三)建立综合监管稽查制度。监管部门监督执法机构要按照法律规定对本部门执法行为开展稽查,逐步完善行政处罚集体合议、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档案管理、稽査情况通报等工作制度,把稽查工作贯穿于医疗卫生行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始终。稽査结果与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挂钩,形成稽查、反馈、通报、整改、验收、考核的良性循环长效机制。(市卫健局及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四)建立完善约谈警示制度。各监管部门要对落实综合监管问题较多、监管不到位的监管责任人进行约谈警示,明确整改限期,被约谈对象要针对综合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整改结束后,约谈主体要采取“回头看”等方式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市卫健局及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六、监管保障和支撑 (一)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查找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存在的问题,理顺监管体制,优化监管机制,完善监管体系,健全监管制度,强化监管责任,以更严的标准,更高的要求,过硬的作风,坚持立行立改,全面提升综合监管水平。(市卫健局牵头,市政数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参与) (二)提升综合监管信息化水平。结合“数字吉林”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实现远程动态监控、监管绩效评判、数据资源共享等功能,提高智能化监管水平,实现信息共享、监管统一。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动态监管。扩大在线监测等的应用范围,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市卫健局牵头,市政数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三)加强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充实综合监管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和统一化。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资源配置,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体系。(市卫健局、市政数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深入挖掘和培育综合监管工作先进人物和事迹,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充分调动群团组织和社会公众积极性,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各监管部门要制定科学的信息发布机制,明确信息发布时机、方式、内容,积极引导社会舆论,防止敏感和负面信息叠加影响社会稳定。(市委宣传部、市卫健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梅政办发〔2019〕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群众冬季运动推广普及计划(2018—2022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群众冬季运动推广普及计划(2018—2022年) 为落实《吉林省群众冬季运动推广普及计划(2018—2022年)》(吉体联字〔2018〕1号)和市委、市政府建设区域文体强中心的要求,大力发展群众冰雪运动,提高冰雪运动竞技水平,加快冰雪产业发展,推动冬季群众体育运动开展,增强人民体质,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营造全民助力冬奥会的氛围,不断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形成健康时尚的生活方式,为建设区域文体中心做出贡献,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两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冰雪运动和“白雪变白银”的部署,把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作为根本目标,坚持开拓创新、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广泛参与的原则,夯实冬季运动群众基础,传播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努力实现冰雪运动的新发展、新跨越。 二、发展目标 到2022年,全市冬季运动公共服务体系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群众冬季运动全面推广普及,成为我市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群众基础坚实、开展广泛、群众性冰雪活动丰富多彩、形式多样、遍及城乡,冰雪运动普及度大幅提高,参与冰雪运动的人数稳步增加,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群众冬季运动消费意识。冰雪体育场馆设施规划建设及布局更为合理,运营良好。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各类冰雪场地设施,丰富市场供给,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场地建设与运营。室外滑冰场或轮滑场达到10块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广和普及冬季运动,弘扬冰雪体育文化。 将推广冬季运动作为树立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重要手段,扩大群众参与范围,使群众最大程度上获得参与冬季运动的机会,提升冰雪文化对发展冰雪运动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广泛传播和推广以冬季奥林匹克文化、冰雪竞技运动项目文化、冰雪运动民俗文化和冰雪休闲体育旅游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的冰雪文化。创作出一批优秀冰雪文化作品。通过编发冰雪运动普及读本、知识手册、健身指导及防护手册等宣传资料,搭建信息平台,鼓励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办冰雪运动节目和专栏,构建“互联网+”模式,大力扩宽冰雪运动传播渠道,为发展冰雪运动营造浓厚的氛围。 (二)加大冬季运动场地设施供给,精准满足群众需求。 依据我市地理地貌、环境气候、人口分布、交通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我市各类冬季运动场地的建设和发展。 加大群众性冰雪运动场地建设。将群众冬季运动场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在满足相关要求基础上,充分利用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建设旱冰场、仿真冰场等替代性冬季运动场地。合理利用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资源和城市公园的公开水域等,开辟天然滑冰场地,满足群众滑冰运动需求。有条件的公园可建立滑冰运动与滑雪运动有机结合的冰雪乐园。鼓励公共体育场地、公园绿地、社区广场及有条件的学校采用多种方式延续设立季节性、临时性冰雪场地。积极利用广场、操场、公共绿地等人工浇筑滑冰场地,满足学校教学、课外活动及社区居民休闲娱乐需要。 完善冰雪场地周边设施,打造集运动、餐饮、娱乐、休闲、度假于一体的冰雪特色小镇。鼓励冬季运动场地设施运营单位创新惠民举措,拓展服务项目,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分时段向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三)推动冰雪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提高冰雪场地利用率。 制定专项补贴政策购买冰雪运动公共服务。鼓励冰雪运动场地创新惠民举措,拓展服务项目,通过建立大众公益培训基地,寒假重点培训青少年学生,平时培训群众,政府给予一定补贴等方式,分时段免费或低收费向公众开放。学校投资建设的冰雪体育冰雪场馆设施,要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鼓励和扶持社会投资建设的冰雪体育冰雪场馆设施提供一定程度的公益服务。对冰雪运动场地登记备案,研究制定免费低收费开放办法,建立健全监督、考核、评估制度。运营单位制定并完善免费低收费开放的服务规范和对外公示制度,做好开放服务工作。 (四)广泛开展冰雪体育活动,提高我市冰雪运动影响力。 大力加强市直机关工委、总工会、体育、教育、文旅、民宗、残联等多部门的沟通协作,大力推动冰雪运动进景区、进公园、进商场、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机关、进部队、进农村。将“玩冰踏雪·健康吉林”冰雪体育系列活动、“百万青少年上冰雪”打造成为贯穿冬季、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冬季冰雪系列活动,每年11月份至次年3月结束。 将滑冰、滑雪、滑雪橇、滑爬犁、冬季健步行、雪地足球、雪地拔河、雪地风筝等培育打造成为贴近群众、方便参与的大众活动。 (五)充分发挥冰雪体育组织的作用,促进冰雪产业发展。 加快市级冰雪运动协会实体化建设步伐,推动这些协会与主管行政部门在职能、机构、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脱钩,实现自愿入会、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支持引导滑冰、滑雪、冰球、冰壶等冰雪项目协会实体化、品牌化、制度化发展。将项目规划、创办比赛、组织培训、评级定等、吸纳社会力量等直接发展冬季运动的具体职能向各类协会转移。加大政府向冰雪运动体育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拓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渠道,建立和公开冬季冰雪赛事举办目录,通过公开竞标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赛事活动。研究制定群众冬季运动项目等级标准,为群众提供专业的冰雪健身服务,吸引更多的冰雪健身爱好者加入,提高社团赛事活动的影响力。加强政府各部门间的协调,简化群众性冰雪运动社团审批程序,大力推广登记和备案的管理体制,推动省级冰雪行业协会和产业社团建设,引导我市冰雪产业健康发展。 (六)加强青少年冰雪运动的普及推广,从小养成运动习惯。 教育、体育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冰雪运动进校园。把冰雪运动纳入学校冬季体育课教学和考试内容,每周至少安排一次冰雪体育课,每年寒假增加1周“雪假”,让每个学生至少掌握一项冰雪运动技能。推行“百万青少年上冰雪”和“校园冰雪计划”,促进青少年冰雪运动的普及发展。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学校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冰雪运动教学活动。开展冬奥知识进课堂活动,覆盖率达到100%。举办冰雪冬令营活动,学校和滑雪场、冰雪俱乐部等结对子,建设冰雪运动俱乐部和活动基地等多种形式,开展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冰雪活动。向青少年提供冰雪运动项目培训,制定具有我市特色的青少年冰雪体育冰雪赛事计划,发挥竞赛杠杆作用。启动和实施“轮(滑)转(滑)冰”计划,培养少年儿童参与冰雪运动的兴趣。 (七)加强冰雪运动人才队伍建设,有效提高冰雪运动水平。 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志愿者等冰雪人才培养,开展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冰雪人才认定机制、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和职称评定工作,建立冰雪人才信息资源库和综合保障服务平台。支持退役运动员接受再就业培训,加大对冰雪产业人才创业创新扶持力度,建立冰雪运动人才培养实训基地。 (八)加强“互联网+全民健身”智能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全民健身科学指导水平。 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冰雪全民健身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高冰雪全民健身工作的效率,实现信息发布、活动参与、赛事介绍、冰雪旅游、冰雪场地预定、设施维护、健身指导、体质监测、冰雪运动装备购买、实时管理、在线交流等多重功能于一体,促进全市群众参与冰雪运动的宣传和普及。 四、措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组织管理,推动我市冬季运动发展全面升级。建立和完善群众冬季运动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将发展群众冬季运动、促进冬季运动消费纳入文化建设、体育发展规划,建立发展改革、体育、教育、文游等多部门合作的群众冬季运动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冬季运动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冬季运动发展中的重大战略和政策,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规划的落实和监督检查。 (二)加大经费投入。加大财政对冬季运动发展的投入。根据实际情况将发展冬季运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和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群众冬季运动发展的力度,资金主要用于公益场馆建设与运营管理、青少年冬季运动、冬季运动休闲娱乐等方面。 (三)落实金融税费政策。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作用,创新资金使用模式,引导社会资本进一步加大对群众冬季运动的投资力度。不断完善支持冬季运动场馆设施建设、运营的财政和投融资政策,加大对冬季运动训练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统筹财政经费使用,编制相关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具有公益性、大众化的冬季运动设施使用和消费项目给予补贴支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研发创新型冬季运动保险产品,引导企事业单位、学校、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 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中相关税费价格政策。冰雪运动场馆类企业使用的水、电、气、热等价格按照不高于同区域内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四)加强政策法规建设。破除冬季运动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加快制定和完善冬季运动发展的相关行业规章制度,建立大众冰雪运动等级评定制度,打通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的壁垒,让民间高水平冰雪运动选手有机会参加高水平冰雪赛事。充分发挥标准、认证、统计、评价和监测等手段在冬季运动市场规范和监管中的作用,建立、完善执法和监督体系,加强冬季运动组织、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完善冰雪运动场地建设、服务、安全与风险管理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冬季运动纠纷内部解决机制,规范纠纷处理程序。 (五)加强监督评估。不断健全群众冬季运动监测评价机制,对相关工作的组织过程和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冰雪行业服务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对重点目标和重大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专项评估,形成包括媒体在内的多方监督反馈机制。建立预防与惩处并重的教育、监督和执法体系。各方面合力形成公正透明的发展环境,营造良好氛围。
梅政办发〔2019〕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5月31日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梅河口市“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办法》解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建设好、管理好、养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建立健全“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体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25号)、交通运输部《“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办法》(交公路发〔2017〕11号)、《梅河口市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发展实施方案》(梅政发〔2018〕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工作,包括对中央、省、市政府有关政策的落实、组织实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指导、绩效考核、综合评定工作。 第三条 督导考评由市政府主导,按照突出重点、综合评定、激励约束的原则进行考评。 第四条 督导考评工作按乡镇(街)、村组分级进行。市政府督导考评乡镇(街),乡镇(街)督导考评村组。 第五条 市“四好农村路”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和领导全市“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工作。市绩效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街)要将“四好农村路”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督查内容和绩效考核管理体系。 第七条 督导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政策法规制度保障情况。重点考评中央、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落实情况;建立督导考评机制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情况。 (二)重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重点考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四个方面的重点目标任务的安排部署、分解落实、组织推动、具体实施等情况。 (三)建设好农村路。重点考评幸福小康路、特色致富路、平安放心路、绿色品质路等“四路工程”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规划制定和执行、前期工作、资金投入、建设标准执行、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管等。 (四)管理好农村路。重点考评健全完善乡镇(街)、村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落实“路长制”情况。 (五)养护好农村路。重点考评养护资金投入、养护模式改革、旧路改造、预防性养护、安全隐患治理、路域环境整治等“六项工作”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维修改造通乡和通村的破损农村路,推行预防性养护,治理安全隐患、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等。 (六)运营好农村路。重点考评支持乡与村客运、客运与货运、交通产业与其他产业的“三个融合”落实情况。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督导考评对象制定“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指标体系。 乡镇(街)应按照市督导考评指标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指标体系。 第九条 督查指导采取督查与指导相结合方式,对“四好农村路”工作推进落实、重要事项进行督导。 第十条 督导采取全面督导、重点督导、专项督导等形式。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督导范围、内容、时间、组织方式和工作要求,全面了解情况,客观反映问题,注重督导实效,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一条 督导实行通报制度。督导结束后,要将督导结果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全市。督导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同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要对督导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在督导通报规定的期限内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报送整改进展和整改成果。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组织领导不力的,将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严肃问责。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是对年度“四好农村路”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 日常考核。年内不定期对“四好农村路”工作阶段性落实情况和日常检查、定期调度、情况反映上报等进行考核。 年终考核。年终定期对“四好农村路”工作进行考核,按自检评估、上级考核(复核)程序进行考核。 自检评估。各乡镇(街)根据督导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于每年10月10日前上报市政府。 上级考核(复核)。市政府按省政府督导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自检评估,每年10月20日前报省政府;市政府按督导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对各乡镇(街)的自检评估情况进行随机复核。 第十五条 综合评定是依据年度“四好农村路”督查指导和绩效考核情况,综合各项得分和排序,做出的最终评定。 第十六条 综合评定实行千分制,其中督查指导、绩效考核评分分别占总评分的20%、80%。 第十七条 督查指导评分以督导整改实效为依据,采取扣分制。年度内多次接受督导的,按累计扣分,扣完规定分为止。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评分中,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分别占总评分的20%、80%。日常考核采取扣分制,年度内累计计算扣分,扣完规定分为止。 第十九条 年度农村公路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相关乡镇(街)领导被追究责任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条 按综合评定得分排序,督导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档次。 (一)综合评定得分在900分以上(含900分)的,督导考评结果确定为优秀。 (二)综合评定得分在800分(含800分)至900分之间的,督导考评结果确定为良好。 (三)综合评定得分在600分(含600分)至800分之间的,督导考评结果确定为达标。 (四)综合评定得分低于600分的、被“一票否决”的,督导考评结果确定为未达标。 第二十一条 督导考评结果计入各乡镇(街)绩效考核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督导考评结果作为“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街)、交通发展先进乡镇(街)评定依据。在安排下一年度交通发展投资时,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择优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三条 督导考评结果连续两年未达标的,市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四好农村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梅河口市“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指标体系表
梅政办明电〔2019〕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办局: 《梅河口市扶持移植红松矮化大苗发展红松果林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扶持移植红松矮化大苗 发展红松果林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吉林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探索科学发展模式和产业引导政策,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全力打造我市“世界松子之都”名片,实现绿色富市和绿色惠民,助力乡村振兴,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构建梅河口“医药健康、食品加工、商贸物流和现代服务业”四大主导产业工作思路,全市通过开展红松矮化大苗移植造林,可以较大地缩短红松果林的培育时间,促进红松提前结实、高产、稳产,逐步形成具有梅河口特色的林业产业。全市计划到2025年通过红松矮化大苗移植造林使我市红松果林面积达到41.6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32.1%,全面增强林业向社会提供优美环境、清新空气、清洁水源、宜人气候等生态产品的能力,成为拉动我市绿色GDP增长的重要引擎。 二、建设内容 计划到2025年末,全市完成红松矮化大苗移植造林面积23万亩。其中:林地清收还林20万亩,迹地更新造林3万亩。要求红松苗龄为11年以上,树高1.2 米—2米左右幼树进行大苗移植造林。移植林分密度为4m×4m或者4m×5m,最大不宜超过6m×6m。 三、工作重点 (一)建基地、扩规模。 坚持把做大产业规模、做优产业基地作为红松果林产业推进的基础工程。强化吉乐乡、小杨乡、杏岭镇、新合镇、海龙镇5个红松示范区建设,参照《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红松大苗移植营造红松林示范基地工作的通知》(梅政办明电〔2018〕31号)要求,每个乡镇要落实200亩任务指标。强化以龙头基地建设为引领,引导多方参与,以标准化、基地化、产业化经营为抓手,依靠科技,加大投入,集中培育一批红松果林示范基地和示范村。 (二)补短板、延链条。 为了弥补红松果林见效期长的短板,在不影响树木生长情况下鼓励林农在红松果林造林地进行林豆、林药、林烟、林菜间作,以短养长,增加林农收入。同时创新造林组织形式,积极引进社会资本投资造林,推广建立“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等多元化投入的造林方式,把企业、合作社、农户紧紧镶嵌在产业链条上,通过补链、延链、强链,不断扩充红松果仁产业链条承载力,以红松果林产业发展带动红松果仁深加工全链条产业群,为我市打造“世界松子之都”奠定坚实基础。 (三)抓典型、育亮点。 强化典型带动、亮点示范作用,为红松果林产业推进形成一批可借鉴、易复制、能推广的经验模式。加强政企衔接,强化调查研究,建立典型亮点反馈机制,加速经验模式推广。鼓励企业、合作社和林农积极参与、共同发展,到2025年在全市打造1个产业园区、5个示范镇、10个示范村、30个示范基地。 四、扶持政策 为积极鼓励发展全市的红松矮化大苗移植造林工作,林业部门要优先安排发展红松果林所需木材采伐指标,特别是对种植红松矮化大苗移植造林超过5000亩以上的公司、大户给予重点倾斜和扶持,确保果林基地建设集约化经营;对于符合林地清收还林地类要求,发展红松大苗移植造林的,并且成活率达到85%以上,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每亩补助300元;林业、发改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林业产业资金项目,用于扶持红松大苗移植造林。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府主导,实施市场运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从农业农村优化产业发展大局出发,把红松果林产业发展工作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取得扎实成效。红松果林基地建设大力推广股份制经营模式,综合企业、合作社、林农利益,实施市场化运作,共同发展。 (二)强化工作措施,加大清收力度。为确保全市林地清收还林工作能及时开展,林业和农业部门要与各乡镇共同对纳入二轮土地承包或被农村土地确权的林业耕地进行认定,除此之外的林业耕地必须无条件纳入还林计划,按照要求开展好红松大苗移植造林工作;乡村两级要做好在林地清收还林过程中的矛盾化解工作,避免因各种纠纷影响还林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信息宣传,加大技术服务。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宣传政策、解答问题、回应关注、接受监督,提炼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挖掘报道典型事例、先进人物,不断扩大产业发展的影响力。林业部门要加大技术服务跟踪指导力度,不断壮大产业技术人才队伍。同时加大基地病虫害检测力度,及时指导经营者进行病虫害防治工作。
梅政办明电〔2019〕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全面完成我市现代化城市建设目标,打造全省经济发展中的增长极,现对各部门、单位组织符合“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资质内建筑业企业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入库条件及时纳入国家统计数据库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四上企业”纳入国家统计数据库对体现我市经济总量的重大意义 国家对省、市、县的相关行业经济总量统计口径是“四上企业”,因此,“四上企业”是衡量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市在建设“三个区域中心”、打造“四大主导产业”和建设“四个梅河口”进程中,培育和成长出了一批达到“四上”标准但还未纳入国家统计数据库的企业,导致我市纳入国家统计数据库的经济总量和实际经济体量存在很大差距。例如:我市限额以上餐饮住宿业纳入国家统计数据库的只有2户,体现我市餐饮住宿业能力短缺,不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各乡镇(街)和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培育发展“四上企业”就是培植财源、税源;抓“四上企业”发展就是抓经济发展的理念;切实把“四上企业”培育、入库作为稳增长、调结构的重中之重,纳入本乡镇(街)和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一手抓培育、一手抓入库,一方面促数量突破、另一方面促质量提升。 二、强化任务分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统计管理的实施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部门管行业就要管统计”的原则和“政府全面领导、统计部门综合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企业依法规范报表”的工作模式,各乡镇(街)和各部门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指定一个科室负责组织符合“四上企业”入库条件及时纳入国家统计数据库工作。科室和具体负责人要熟悉“四上企业”的标准、纳入时间、所需材料,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确保规模已达“四上企业”标准、申报手续齐全、管理规范的企业及时纳入“四上企业”国家统计数据库联网直报系统。要建立“四上企业”纳入梯队,做到纳入一批储备一批,确保“四上企业”全面准确反映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由市统计局牵头建立“四上企业”培育(部门)工作人员微信群,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纳入微信群,随时沟通和调度“四上企业”入库工作。结合各部门职能,工作职责分解如下: 市统计局负责“四上企业”纳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业务指导,负责做好每季度与市市场监管、税务、人社部门提供资料的比对,筛选出拟排查企业库,分类将企业信息第一时间发给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我市申报企业的资料审核和程序申报,第一时间向行业主管部门反馈“升规纳统”企业审批进展情况;负责对各相关部门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每季度31日前向市统计局提供上个季度工商登记注册、单位信息变更和单位增减变动以及工商年报企业信息库等资料,筛选编辑出上个季度新注册企业信息库。负责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应纳统企业的排查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每季度31日前向市统计局提供上个季度企业纳税收入数据资料,筛选编辑出上个季度新增纳税企业累计纳税收入信息库。负责组织本系统做好企业纳统申报材料中《纳税申报表》的提供、审核和签章工作。负责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应纳统企业的排查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每季度向市统计局提供上个季度新增企业(用工50人及以上)信息库。牵头负责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服务等企业的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负责本行业现存国家统计数据库中“四上企业”标准核查,对不具备“四上”的企业督导其申报退出国家统计库。 市发改局牵头负责新建、扩建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市统计局。负责督导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服务业企业纳统工作。负责对现存国家统计数据库中规模以上服务业是否符合在库标准进行核查,对不具备“四上”标准的企业督导其申报退出国家统计库。 市工信局牵头负责技改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市统计局。负责工业企业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负责对本行业现存国家统计数据库中在“四上企业”是否符合在库标准进行核查,对不具备“四上”标准的企业督导其申报退出国家统计库。 市教育局牵头负责教育行业单位及校内独立核算或对外承包食堂(餐饮公司)的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负责对本行业现存国家统计数据库中在“四上企业”是否符合在库标准进行核查,对不具备“四上”标准的企业督导其申报退出国家统计库。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部分服务业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负责对本行业现存国家统计数据库中在“四上企业”是否符合在库标准进行核查,对不具备“四上”标准的企业督导其申报退出国家统计库。 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律师事务所的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负责对本行业现存国家统计数据库中在“四上企业”是否符合在库标准进行核查,对不具备“四上”标准的企业督导其申报退出国家统计库。 市财政局负责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系统内企业建立财务账簿的规范性进行检查、指导、审核,督促整改完善财务账簿。牵头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负责对本行业现存国家统计数据库中在“四上企业”是否符合在库标准进行核查,对不具备“四上”标准的企业督导其申报退出国家统计库。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土地管理业企业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负责对本行业现存国家统计数据库中在“四上企业”是否符合在库标准进行核查,对不具备“四上”标准的企业督导其申报退出国家统计库。 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负责对本行业现存国家统计数据库中在“四上企业”是否符合在库标准进行核查,对不具备“四上”标准的企业督导其申报退出国家统计库。 市房产服务中心牵头负责物业管理、房产中介企业的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负责对本行业现存国家统计数据库中在“四上企业”是否符合在库标准进行核查,对不具备“四上”标准的企业督导其申报退出国家统计库。 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园林绿化企业和市政等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的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负责对本行业现存国家统计数据库中在“四上企业”是否符合在库标准进行核查,对不具备“四上”标准的企业督导其申报退出国家统计库。 市交通局牵头负责道路运输业企业的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负责对本行业现存国家统计数据库中在“四上企业”是否符合在库标准进行核查,对不具备“四上”标准的企业督导其申报退出国家统计库。 市水利局牵头负责水利管理业企业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负责对本行业现存国家统计数据库中在“四上企业”是否符合在库标准进行核查,对不具备“四上”标准的企业督导其申报退出国家统计库。 市商务局牵头负责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及个体户的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负责对本行业现存国家统计数据库中在“四上企业”是否符合在库标准进行核查,对不具备“四上”标准的企业督导其申报退出国家统计库。 市文旅局牵头负责部分服务业企业(文化艺术业、娱乐业、景区管理、旅行社、旅游休闲类企业)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负责对本行业现存国家统计数据库中在“四上企业”是否符合在库标准进行核查,对不具备“四上”标准的企业督导其申报退出国家统计库。 市民政局牵头负责提供居民服务业中的社会救助业、殡葬服务业、家政服务业企业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负责对本行业现存国家统计数据库中在“四上企业”是否符合在库标准进行核查,对不具备“四上”标准的企业督导其申报退出国家统计库。 市公安局牵头负责金银首饰、车辆租赁和修理、典当行等企业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负责对本行业现存国家统计数据库中在“四上企业”是否符合在库标准进行核查,对不具备“四上”标准的企业督导其申报退出国家统计库。 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卫生行业单位的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负责对本行业现存国家统计数据库中在“四上企业”是否符合在库标准进行核查,对不具备“四上”标准的企业督导其申报退出国家统计库。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企业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负责对本行业现存国家统计数据库中在“四上企业”是否符合在库标准进行核查,对不具备“四上”标准的企业督导其申报退出国家统计库。 中国邮政梅河口市分公司牵头负责快递业企业的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负责对本行业现存国家统计数据库中在“四上企业”是否符合在库标准进行核查,对不具备“四上”标准的企业督导其申报退出国家统计库。 各乡镇(街)负责配合发改部门完成本辖区内5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的筛选、摸排、帮助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负责本乡镇(街)现存国家统计数据库中“四上企业”标准核查,对不具备“四上”的企业督导其申报退出国家统计库。 三、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四上企业”申报审批工作顺利进行 按照全国统一要求,我市新增“四上企业”向上呈报和审批分为月度和每年10—11月的年度一次性呈报两种情况。月度新增纳入对象是上年第4季度及当年新开业(投产)的单位,随时达到规模可随时纳入;各年度一次性新增纳入对象是“四下”转“四上”的单位和新开业(投产)的单位。月度新增纳入要确保及时,提高当年月度报表指标的增速;年度一次性新增纳入要确保达到规模的都能入库。申请月度、年度新增单位要在国家纳统截止日前完成申报。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市统计局提供的各类排查信息库后,结合自身有关行政登记资料,及时组织对每个企业是否达到规上入库标准实地排查,对达到纳统标准的及时帮助企业完善纳统手续,在国家纳统截止日前做好组织申报;凡不能纳统的企业要说明具体原因,通过市统计局上报市政府。市统计局在收到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纳统申请通知后,要及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去帮助完善企业纳统手续。(具体业务咨询梅河口市统计局普查中心,联系人:郭杰、电话:0435—4235627) 四、坚持依法依规做好“四上企业”呈报纳入国家统计数据库工作 各相关部门在组织开展符合“四上企业”入库条件及时纳入国家统计数据库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统计法规等相关规定要求,坚持依法依规进行,对已在库的“四上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排查,已经达不到标准的及时清退出库。在排查新增的“四上企业”工作中,坚决杜绝无中生有、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确保我市“四上企业”库数量质量双提升,我市经济总量客观真实体现。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各项规划配套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4日 附件:“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规划配套政策.pdf
梅政办发〔2019〕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33号)和《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环领办〔2019〕35号)要求,积极推进我市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修复水生态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一口一策、分类施策、属地管理”的原则,以明确责任、严格执法、多方联动、综合整治、强化监督为手段,全面摸清入河排污口现状,按照拆除一批、规范一批、整治一批的要求制定整治方案,持续推进整治,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制度体系,努力实现全市“水环境清洁、水资源永续、水生态健康”的良好局面,为建设经济强市、美丽梅河提供水资源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摸清我市入河排污口情况,掌握入河排污口排污状况、分布规律及存在的问题,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 三、范围对象 (一)范围。梅河口市辖区内的全部河流、支流,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和自然岸线。 (二)对象。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河流及支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工作任务 (一)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全面收集分析各类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资料(包括水利、城管执法、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的涉水排放信息资料),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梳理汇总,统计分析入河排污口状况、特点及分布区域。全面排查各河流和支流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分布及其基础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及管理台账。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排查辖区内工业企业污水排放状况及其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排查辖区内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直排入河的排污口相关信息;市城管执法局从城市发展、管网铺设、工程建设等方面调阅资料排查线索,全面查清可能存在的各类入河排污口,全面负责排查建成区内生活污水排污口、雨污混合排污口和雨水入河排放口相关信息;市水利局负责为资料核查提供相关信息;各乡镇(街)负责辖区内排污口排查。对河流、支流、河涌、溪流、沟渠等,要从河口上溯源排查,既调查了解水体位置、特征等基本情况,也调查了解向该水体排污的涉水排口。对沿河(湖)滩涂、湿地等,既掌握其生态环境基本情况,也排查位于滩涂、湿地的涉水排口。重点调查各自辖区内居民区生活污水排放口、沟渠泄水口、农田退水口及学校、饭店、机关单位、旅游区服务站等企事业单位污水排放及其直接间接入河口相关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各乡镇〈街〉负责) (二)开展重点入河排污口监测。在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重点入河排污口的监测,了解入河排污口排污状况,分析掌握污染物入河情况,为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提供技术支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进行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各调查单位于调查初步完成后开展溯源分析研讨会,务必查清污水来源,确定排污口性质。(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各乡镇〈街〉负责)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将排查发现的各类入河排口统一编号,整合建立全口径的入河排污口名录,全面掌握入河排口的数量和分布,逐步健全完善入河排污口管理信息系统。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排污量,逐步改善河流水质。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对保留的排污口逐一挂牌公示,实现规范化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负责) (五)排污监测。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制定入河排污口监测计划,将各类入河排污口纳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范围,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时间安排 2019年5月30日前,完成辉发河入河排污口排查,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 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我市其他河流及水库入河排污口排查,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组织领导,压实责任。责任部门负责各项目标任务、重点工作的督导落实。 (二)强化督导落实。从2019年5月份开始,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月调度,每月3日前各乡镇(街)、各相关单位将上个月排查整治进展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媒体作用,深入宣传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有关政策,提高全社会水环境保护的意识。市生态环境局对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进展情况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举报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 附件:1. 梅河口市入河排污口基础信息登记表 2. 名词解释 附件2 名词解释 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向河流(含运河、沟、渠等)、湖泊、水库等排放各种类型工业废水、生活废水以及可能造成污染的城市雨水、洪水和农田退水的门口。 入河排污口分类为企事业单位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城市(乡村)雨洪排口、城市(乡村)雨污混合排污口、农田退水排口其他排口等。 企事业单位规模入河排污口是日排放量100吨及以上或年排放量3万吨及以上的。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模入河排污口是日排放量500吨及以上或年排放量15万吨及以上的。责任主体确定。按照损害担责、谁排污谁负责、谁贡献大谁负主要责任的原则,确定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对于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明确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