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访时间 接访领导 公示方式 接访地点 备注 姓名 职务 分管工作 3月3日 张卫红 新区党工委副书记 城区街道等 现场公示 梅河新区党工委 社会工作部 3月4日 林小明 新区党工委委员 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发展和改革、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经济运行、项目建设等 现场公示 梅河新区党工委 社会工作部 3月5日 周 君 市委常委 新区商务局(市商务局)局长 商务等 现场公示 梅河新区党工委 社会工作部 3月6日 关学义 市人大党组副书记 副主任 党工委组织部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人大监督、党员申诉等 现场公示 梅河新区党工委 社会工作部 3月7日 赵昕晔 市政府副市长 新区公安局 (市公安局)局长 公安、司法、国家安全等 现场公示 梅河新区党工委 社会工作部 3月8日 冯 珉 新区党工委委员 新区管委会党组成员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林业、城市管理、文化旅游城区街道等 现场公示 梅河新区党工委 社会工作部 3月9日 杨木春 新区党工委委员 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医疗保障、交通运输等 现场公示 梅河新区党工委 社会工作部 3月10日 邹文博 新区党工委委员 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税务金融保险、项目融资等 现场公示 梅河新区党工委 社会工作部 3月11日 宁洪友 新区党工委委员 市委副书记 市委党校校长 综合类(涉法涉诉除外) 现场公示 梅河新区党工委 社会工作部 3月12日 郭 俊 新区党工委委员 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 行政审批、生态环境、退役军人事务等 现场公示 梅河新区党工委 社会工作部
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市政府决定征集2025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现就各部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各单位要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市委、市政府全年重点工作,将本单位本年度需要报请或已经报请市政府审议的重大事项,作为市政府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申报。 列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事项,包括: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二)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对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除外。 二、申报要求 (一)聚焦责任,强化组织。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申报,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责任人抓落实,有关业务科室和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中应纳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做到应报尽报,确保不遗漏。 (二)聚焦重点,积极申报。各单位在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应当全面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认真分析我市实际情况,做好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等基础性论证工作,选择实际急需的、决策条件基本成熟的项目作为申报事项。 (三)聚焦质效,规范程序。针对各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申报事项,在初定市政府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后,报市政府批准,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凡列入决策事项目录的,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三、报送时间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申报工作,于2025年3月14日前将申报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政府311室,同时电子版发到邮箱。 联系人:徐华秋,联系电话:0435-4221229 电子邮箱:zfbjgdw311@163.com 附件:2025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集单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3日
梅河口市2024年度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公示
梅政干任〔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2025年1月8日决定: 任命: 兰惠双为市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主任; 王陈雷为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毕伟华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陈祉儒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郭远鹏为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曲东升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刘萍为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田家鹏为市商务局副局长; 王宝昌为市审计局总审计师; 张雪莉为市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主任; 金雪为光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猛为和平街道综合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秋实为福民街道综合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汪恒伟为光明街道综合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白任权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逄洪海的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职务; 王陈雷的市商务局副局长职务; 毕伟华的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职务; 郭远鹏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汪兆勇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职务; 姜春晓的和平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 曾祥峰的解放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 于泳的吉林广播电视大学梅河口市管理站站长职务; 栾文博的市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苏秀萍的市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孙立博的福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刘彬的福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刘文的光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
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确保企业群众能够便捷地获取专业、高效的业务咨询服务,现将梅河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各专业分中心咨询电话、服务时间、办理地址面向社会公告。 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梅河口市建国路与爱民大街交汇处。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业务 (责任编辑:张思瑶) 初审:宫梓伟 复审:赵静茹 终审:费红梅
市政府于2021年2月印发公布《梅河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精准对接实际发展需求,依据相关要求与发展实际情况,经深入研究、充分论证,经梅河口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梅河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部分指标数据进行修改。 请各乡镇、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领会此次修改内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将规划指标融入到日常工作中,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调整后的规划纲要稳步推进。同时,要加强对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保障规划纲要的有效实施。 特此通知。 2024年12月12日 附件:梅河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修编)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改建铁路四平至梅河口至集安铁路扩能改造工程 2.项目单位: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工程建设指挥部 3.地理位置和路径:四平至梅河口至集安铁路位于吉林省东南部,局部穿越辽宁省。沿线经过四平市、铁岭市、辽源市、梅河口市(省管县级市)、通化市,总体呈西北-东南走向。线路起自四平站,经辽源站、梅河口站、在建沈白高铁通化西站(普速外迁后高普共站)、集安站,终至中朝边境鸭绿江桥分界。既有线由四梅线、梅集线和沈吉线梅河口站组成线路长度403km,全线车站31座、乘降所3座、线路所3座。本线在四平地区衔接京哈线、平齐线,在辽源地区衔接辽开线、双白线,在梅河口地区衔接沈吉线,在通化地区衔接通灌线、鸭大线。 4.建设内容:四平至梅河口至集安铁路由于建设年代久远,技术标准低、病害频发,影响运输安全和运输能力。本次扩能改造工程主要内容为隧道限界不足改建、病害整治、车站改造、老旧站后设施改造、以及平改立等工程。 5.工程概算总额:37.86 亿元(不含平改立工程投资)。 6.建设总工期:综合考虑施工组织及投资控制因素,四平至鸭园工期推荐采用2.5年。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1.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铁路沿线两侧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工商业户,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组织等。 2.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公众对工程实施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工程实施对当地经济发展、交通出行的影响和意义。 三、公众参与主要方式及公示期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崔经理 13843061709 电子邮箱:JLZT618@163.com 本公示有效期为公告之日起七天。
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要求,截至2024年10月,已与5家定点零售药店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现将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告如下。 附件:2024年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11日
梅政发〔20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和促进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公示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吉司办发﹝2024﹞38号)要求和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主体和职能调整的实际,对全市行政执法主体及受委托执法组织重新进行清理审核和依法确认,现予公布。 各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受委托执法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按照程序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附件:梅河口市行政执法主体及受委托执法组织名单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1日 附件: 梅河口市行政执法主体及受委托执法组织名单 一、行政执法主体(60个) 1.梅河口市自然资源局 2.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梅河口市商务局(梅河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梅河口市民政局 5.梅河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梅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梅河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7.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中医药管理局) 9.梅河口市水利局 10.梅河口市教育局 11.梅河口市财政局 12.梅河口市审计局 13.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 14.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 15.梅河口市公安局 16.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 18.梅河口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梅河口市体育局、梅河口市文物局) 19.梅河口市统计局 20.梅河口市林业局 21.梅河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2.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梅河口市行政审批局) 23.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24.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25.梅河口市司法局 26.梅河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7.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28.梅河口市气象局 29.梅河口市山城镇人民政府 30.梅河口市海龙镇人民政府 31.梅河口市红梅镇人民政府 32.梅河口市新合镇人民政府 33.梅河口市牛心顶镇人民政府 34.梅河口市一座营镇人民政府 35.梅河口市兴华镇人民政府 36.梅河口市双兴镇人民政府 37.梅河口市湾龙镇人民政府 38.梅河口市黑山头镇人民政府 39.梅河口市曙光镇人民政府 40.梅河口市进化镇人民政府 41.梅河口市中和镇人民政府 42.梅河口市水道镇人民政府 43.梅河口市吉乐乡人民政府 44.梅河口市小杨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 45.梅河口市杏岭镇人民政府 46.梅河口市李炉乡人民政府 47.梅河口市康大营镇人民政府 48.梅河口市新华街道办事处 49.梅河口市福民街道办事处 50.梅河口市光明街道办事处 51.梅河口市解放街道办事处 52.梅河口市和平街道办事处 53.梅河口市国家保密局 54.梅河口市档案局 55.梅河口市密码管理局 56.梅河口市新闻出版局 57.梅河口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58.梅河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59.梅河口市消防救援大队 60.梅河口市烟草专卖局 二、受委托执法组织(19个) 1.梅河口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委托) 2.梅河口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受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 3.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服务中心(受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 4.梅河口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 5.梅河口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受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委托) 6.梅河口市医疗保障信息中心(受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委托) 7.梅河口市医疗救助中心(受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委托) 8.梅河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梅河口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委托) 9.梅河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委托) 10.梅河口市国有林总场(受梅河口市林业局委托) 11.梅河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委托) 12.梅河口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 13.梅河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委托) 14.梅河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梅河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梅河口市卫生监督所)(受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委托) 15.梅河口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受梅河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 16.梅河口市公园管理中心(受梅河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 17.梅河口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受梅河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 18.梅河口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受梅河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 19.梅河口市园林管理中心(受梅河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