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肉牛产业融合示范园(以下简称肉牛示范园)是我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建设工程的示范项目,也是我市实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三年攻坚战、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大举动。目前,肉牛示范园已部分满足生产运营条件,正在积极对接大型肉牛企业入驻,为保障肉牛产业园顺利投产运营,健康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在参照国家、省级相关政策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入驻相关合作内容 (一)合作模式 入驻企业或入驻企业指定合作方承租肉牛示范园运营。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内,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若本市决定对外转让该示范园资产权益,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履行评估、审批等程序,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指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价格、支付期限、履约担保等核心条款相同的条件。 (二)合作期限 入驻企业或入驻企业指定合作方入驻肉牛示范园租赁期为20年。 (三)租金标准 肉牛示范园的租金标准,由田源集团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拟出租资产进行评估,并参考本市同类产业园区市场租金水平,履行内部决策及国资监管程序后确定。 (四)交付方式 肉牛示范园采取分期建设、分期交付、分期租赁方式,即:肉牛示范园建成一部分交付一部分,以实际交付面积为准。 (五)租金支付 肉牛示范园分期分批交付后,按实际交付面积计算需支付的每期租金,租金按年支付。 (六)建设内容调整 入驻企业需承接肉牛示范园已完成的建设内容,未实施的建设内容可按照入驻企业实际运营需求,依法依规做出相应调整。 二、相关扶持政策 (一)发展肉牛示范园全产业链建设,减轻入驻企业运营负担。为扶持入驻企业发展壮大,入驻企业或入驻企业指定合作方在入驻肉牛示范园后,给予3年的投产准备期扶持政策。 (二)推进全省肉牛屠宰倍增工程建设,强化牛源保障运输支持。为保障肉牛示范园入驻企业投产后的肉牛屠宰规模,弥补我市牛源不足的现实情况,推动我市肉牛屠宰量实现倍增,按照省畜牧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肉牛屠宰量倍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牧联发〔2024〕3号)中“鼓励市县两级政府参照省级政策制定配套支持政策”的相关要求,配套给予牛源保障运输补贴政策,本市结合实际自主组织实施,暂定的奖补方式为:对年度新增屠宰量1千头(含)以上的企业,分四档给予运输补贴奖励。第一档,对年新增屠宰量1千头(含)以上、1万头以下的,给予每头200元运输补贴奖励。第二档,对年新增屠宰量1万头(含)以上、3万头以下的,给予每头300元运输补贴奖励。第三档,对年新增屠宰量3万头(含)以上、5万头以下的,给予每头400元运输补贴奖励。第四档,对年新增屠宰量5万头(含)以上的,给予每头500元运输补贴奖励。补贴期限5年(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以5年内实际发生的屠宰总量为准),补贴总额上限1亿元。 (三)提升秸秆饲料产业化能力,促进秸秆饲料转化增值。为加快构建秸秆粗饲料生产供应体系,积极推进种植业结构调整,结合肉牛示范园肉牛养殖端饲草饲料需求,统筹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资金等既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快推进全市秸秆饲料化“收储运”体系建设,提升饲草饲料保障能力,按照国家和省级“秸秆饲料化”和“粮改饲”相关优惠政策给予承租企业扶持。 (四)鼓励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扶持入驻企业上市挂牌。为激发入驻企业发展潜力、增强入驻企业综合竞争力,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吉西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22号)第十七条规定,我市出台相应配套政策,给予肉牛示范园入驻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港交所成功上市的,给予单户1000万元额度上市奖励。奖励资金于上市挂牌后的6个月内予以兑付。 (五)激活全面振兴发展“新动能”,鼓励企业投资落地做大做强。肉牛示范园入驻企业工业产值及梅河总部经济销售额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时,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有关叠加数据原则上不重复计算,奖励资金于数据核算完成后的6个月内予以兑付。 (六)高质量发展绿电产业,推动入驻企业降碳减排。鼓励入驻企业或入驻企业指定合作方在符合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在肉牛示范园内投资建设绿色新能源设施设备,利用新型能源代替传统能源,保障肉牛示范园绿色低碳运行,降低生产运营成本。 (七)其他相关扶持政策。肉牛示范园入驻企业运营后,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在人才引进、金融支持、科技提升、海外拓展、物流运输、门店设置、产业供应链等方面给予“一事一议”政策研究解决,同时,按照国家、省给予入驻企业的产业相关扶持政策的相关要求及时按标准兑付,严禁挤占挪用。如国家、省相关政策发生调整或遇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作职责与分工 (一)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肉牛示范园招商引资工作及相关扶持政策落地,按照本意见出台相应实施细则,联合财政、国资、审计、工信、商务、统计等部门做好租金标准、租金支付、相关扶持政策及资金兑付等数据的核算,同时,积极向上争取肉牛产业扶持政策等相关工作。 (二)肉牛项目专班:统筹肉牛示范园各项工作推进,协调各相关部门保障肉牛示范园顺利完成建设施工及入驻企业投产需要解决的相关事宜,监督给予肉牛示范园的相关扶持政策落地等相关工作。 (三)财政局:牵头负责肉牛示范园建设资金保障,将给予肉牛示范园的相关扶持政策所需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保障补贴资金按时按标准发放等相关工作。 (四)发改局:牵头负责园区内项目审批、发改系统内国省资金申报、专项债券资金申报和节能审查等相关工作。 (五)住建局:牵头负责肉牛示范园施工许可审批、工程质量监督、消防工程审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工作。 (六)高新区:牵头负责协调完善肉牛示范园基础配套设施等相关工作。 (七)国资局:牵头负责肉牛示范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以及肉牛示范园生产设备投资主体国有公司股权转让等相关工作。 (八)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肉牛示范园用地规划、用地审批、设施用地保障、产权办理等相关工作。 (九)商务局:牵头负责肉牛示范园入驻企业或入驻企业指定合作方梅河总部经济销售额奖励政策兑付、限上入统等相关工作。 (十)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肉牛示范园入驻企业或入驻企业指定合作方入驻肉牛示范园后环评、排污等环保手续办理等相关工作。 (十一)政数局:牵头负责肉牛示范园入驻企业或入驻企业指定合作方入驻肉牛示范园后各类证照办理、审批等相关工作。 (十二)工信局:牵头负责积极争取肉牛示范园数字化车间、智改数转等领域相关政策支持、肉牛示范园入驻企业或入驻企业指定合作方工业产值奖励政策兑付以及培育企业升规入统等相关工作。 (十三)司法局:牵头负责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相关工作。 (十四)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对肉牛示范园相关扶持政策进行市场公平性竞争审查等相关工作。 (十五)教育局:牵头负责按照招生入学相关政策,做好肉牛示范园入驻企业或入驻企业指定合作方域外工作人员子女入学等相关工作。 (十六)人社局:牵头负责协助肉牛示范园入驻企业或入驻企业指定合作方招聘当地人才等相关工作。 (十七)税务局:牵头负责肉牛示范园入驻企业或入驻企业指定合作方各项税费支持政策梳理,做好肉牛示范园建设工程、设备采购留抵退税政策兑现等相关工作。 (十八)水务集团:牵头负责肉牛示范园生产用水等相关工作。 (十九)供电公司:牵头负责肉牛示范园用电需求保障及电力配套等相关工作。 (二十)开源集团:牵头负责保障肉牛示范园入驻企业或入驻企业指定合作方引进人才用房保障等相关工作。 (二十一)广源集团:牵头负责肉牛示范园入驻企业或入驻企业指定合作方收购或租赁肉牛示范园生产设备以及所属企业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做好生产设备交接等工作。 (二十二)田源集团:在项目工作专班领导下,牵头负责继续实施肉牛示范园工程建设,对接肉牛示范园入驻企业,签署肉牛示范园相关租赁合同等相关工作。 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完成后,由新成立的国有企业继续承担以上国企的相应职责。 政策解读:《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梅河口市肉牛产业融合示范园健康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2026年1月16日决定: 免去: 赵继东的市审计局副局长职务; 刘振君的和平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6日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吉发〔2021〕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成区现状及发展规划,市政府决定对梅河口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 东至黑大公路G202,南至西环路,西至绕城环路(西环路-北环西路-北环东路),北至梅河东大街(北环东路-梅河东大街-黑大公路G202)的闭环区域。 二、禁燃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禁燃区内,除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外,禁止使用生物质燃料。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禁燃区内,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执行超低排放标准。 (六)为保证群众生活需要,未改造平房区内居民允许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燃料进行生活取暖。 四、组织实施和监管 (一)市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严把审批关,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推进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二)市住建局应当科学调整城市供热规划,发展集中供热。 (三)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对热电厂、集中供热以及其他在禁燃区内现存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监管,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严格监管禁燃区内现存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鼓励、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加快淘汰高污染燃料。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五、其他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0年。2024年11月14日发布的《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7日
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吉政令第270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市政府决定征集2026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现就各部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各单位要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市委、市政府全年重点工作,将本单位2026年度需要报请或已经报请市政府审议的重大事项,作为市政府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申报。 列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事项,包括: (一)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不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申报要求 (一)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申报,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责任人抓落实,有关业务科室和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中应纳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做到应报尽报,确保不遗漏。 (二)各单位在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要按照《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吉政办函〔2022〕136号)有关规定,结合“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市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和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全面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认真分析我市实际情况,做好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等基础性论证工作,选择实践急需的、决策条件基本成熟的项目作为申报事项。 (三)针对各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申报事项,在初定市政府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后,报市政府批准,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凡列入决策事项目录的,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三、报送时间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申报工作,于2026年2月27日前将申报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政府311室,同时电子版发至邮箱zfbjgdw311@163.com。 联系人:徐华秋;联系电话:0435—4221229。 附件:2026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集单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2025年12月29日决定: 任命: 张洪飞为市招商服务中心副主任; 曾宪平为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2025年12月22日决定: 免去: 王陈雷的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孙玉盈的市招商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吴俏霖的市海龙水库管理中心副主任职务; 孙学宇的市海龙水库管理中心副主任职务; 王春新的市国有林总场场长职务。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25年11月28日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全市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按照《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打击涉森林草原领域违法犯罪协作机制》(吉公函〔2025〕323号)、《吉林省林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吉林长办〔2023〕1号)、《梅河口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梅办发〔2021〕46号)、《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梅河口市各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的通告》(梅政明电〔2025〕1号)等相关规定,建立林长制为核心的属地责任机制,推动形成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合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日常监管 第二条 市林业局主管全市的林业工作,依法对全市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日常保护和护林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配合乡镇(街道)开展工作,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打击。 第三条 按照《梅河口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夯实林长巡林制度。要建立巡林日志,市级林长每半年巡林一次,乡镇(街道)级林长每季度巡林一次,村级林长每月至少巡林一次。对于重点时期、重要节点、关键区域以及森林资源保护问题较多的乡镇要作为巡林重点,乡镇(街道)级林长、村级林长加密巡林频次。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要全面掌握各村的森林资源现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级林长、村级林长的工作职责,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形成工作台账,明确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依法全面保护森林资源,严禁毁林开垦,严禁林地内间种农作物;采伐迹地应当当年完成更新造林,严禁更新造林前种植农作物。接到群众举报或日常巡护发现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第一时间向市林业局报告,由市林业局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线索,由市林业局向公安机关移交。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建立健全村级护林员队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划定护林责任区,负责巡林护林工作,组织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升队伍素质,保障护林员待遇。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对新造幼林地应当组织封山育林;应当对自然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因地制宜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植被。 第八条 市林业局要统筹做好全市森林资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预警机制,监控全市森林资源变化情况,及时下发森林资源问题图斑,对乡镇巡林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不定期向副总林长、总林长报告各乡镇(街道)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情况。 第三章 执法查处 第九条 市林业局负责依法查处全市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涉森林资源领域刑事案件及时移交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珲春森林公安分局。 属地派出所要积极协助市林业局调查涉林行政案件,承担涉森林资源领域相关基础防范工作,主动摸排涉林违法犯罪线索。对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妨碍林业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惩。 第十条 乡镇(街道)接到举报森林资源违法线索时应当立即开展调查,确认举报线索属实的,将相关调查材料及时移交市林业局;在日常巡护发现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线索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市林业局,同时负责做好以下工作:保护好涉案现场,防止人为破坏;进行现场拍照、录制视频等影像资料固定现场证据;协助市林业局查明涉案行为人。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当配合林业、公安部门做好土地用途的确定和边界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类案件的鉴定评估工作确需由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实施的,有资质第三方机构统一由市林业局聘请,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全面落实“林长+检察长+警长”协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可以提前介入、侦办,对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及时沟通、会商、研判,形成执法合力,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 加大对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监督,市林长办、市纪委监委、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将定期组织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工作中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履职不力的部门和乡镇(街道)以及具体责任人进行倒查问责。市检察院对不作为、慢作为或履职不力的单位及时发出检察建议进行督促整改,对仍未履行职责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十五条 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自违法行为发生起一个月内未发现或者发现后24小时内未上报的,追究涉案地所属村级林长和乡镇(街道)林长失职失察责任。 第十六条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因未履职尽责,故意隐瞒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违法行为人能确定而未确定的、涉案现地因未及时保护而遭到人为破坏,严重影响案件查办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市纪委监委对有案不报、接警不出、推诿扯皮、有案不立、立案不查、压案不办、以罚代刑等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 第十八条 对无法确定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人的案件,由涉案地所属乡镇(街道)负责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补植树木等具体整改工作,并确保整改成效,防止出现反弹现象。 第十九条 对因案件查办、整改引发的信访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乡镇(街道)为主,市林业局配合,共同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梅河口市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实施办法》梅政办发10号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25年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推动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和供给工作,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实施封闭管理(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可由运营公司回购),面向本市市辖区户籍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所需引进人才,以及在乡镇工作的教师、医生、民警、公职人员、退伍军人等群体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遵循政府主导、以需定建(购)、合理布局和稳慎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划、建设和指定实施主体等重大事项。 由市政府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国有企业作为建设单位、收购企业和运营公司。 建设单位组建独立项目公司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售工作。 收购企业按照市场化模式运作,负责筹集资金、实施收购等具体工作。选定的国有企业及其所属集团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且符合商业银行授信要求。 运营公司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主要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及再配售工作,并负责回购资金的筹集。 第五条 市住建局是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程建设手续办理,指导鼓励建设项目按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相关建设标准执行,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是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业务管理机构;与实施主体共同负责组织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审核、配售工作,建设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指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装修标准、封闭管理、资金监管和日常运营,指导运营公司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回购、合同签订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工作。配合市住建局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争取资金申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会同市住建局、发展和改革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程序申报上级资金补助、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指导做好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发展规划以及年度筹建计划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规划要素保障、土地报批征收、存量土地依法收回、土地储备供应等相关审批工作,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负责配合查询申购家庭住房情况,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共享。 市民政局负责配合查验申购家庭人口、婚姻登记等情况,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共享。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各类人才认定,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共享。 市社会保险局负责社保认定,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共享。 市公安局负责户籍认定。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优抚对象认定。 税务、金融部门和其他市直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市政府赋予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任务。 二、房源筹建 第六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依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规划,分析、研判保障性住房市场需求,拟制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购)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 第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职住平衡,充分考虑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等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有新建和收购存量房两种途径。 新建包括:①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仓储、科研用地),以及可深度开发的土地(公交场站),在符合上位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变更土地用途建设;②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中配建;③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筹建方式。 收购的存量房包括各类政策性住房、建成未售的商品住房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房源。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应满足“一现、两防、三合适”的基本条件(一现:即手续齐备,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现房;两防:即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和政府隐性债务及地方国有企业经营风险;三合适:即面积合适、价格合适、位置合适)。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控制套型、面积,满足保障对象居住需求。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至100平方米,三居室套型比例按项目情况控制在50%至60%。收购项目套型、面积和比例可适当放宽,最大面积不应超过120平方米。 市住建局动态掌握保障性住房需求,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和套型比例。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流程同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前向市住建局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及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进行报备。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原则上不配建商业设施,确需配建的,在土地划拨供应时,市住建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确定。车位按1:0.5比例配置。 第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坚持高品质,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 三、准入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依据户口簿。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下子女应当计入家庭人口,且不影响其成年后独立申购保障性住房;18周岁及以上的子女可计入家庭人口,也可作为单户家庭独立进行申购。 (一)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城镇户籍家庭及教师、医生、民警、公职人员、退伍军人,从事城市公共服务的公交司机、环卫工人、辅警、城管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人员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市辖区城镇范围内; 2.在本市市区城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农房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购买的商品住房、房改房、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通过离婚析产、继承、受赠和拆迁安置等各类方式取得的住房; 3.主申请人当月前12个月内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 (二)住房有困难的新市民人员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或者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2.在本市市区城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农房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购买的商品住房、房改房、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通过离婚析产、继承、受赠和拆迁安置等各类方式取得的住房; 3.主申请人当月前12个月内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 (三)本市所需引进人才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高学历人才(硕士、博士学历),为本市做出贡献的人群; 2.在本市市区城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农房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购买的商品住房、房改房、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通过离婚析产、继承、受赠和拆迁安置等各类方式取得的住房。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或者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已拥有本市市区内营业用房的; (三)已享受本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 (四)已申请并享受本市公房、人才公寓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 (五)按规定不得申购的其他情形。 四、配售管理 第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统一组织配售。重点解决本市市辖区户籍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引进的人才等。配售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申购一套。 第十六条 取得保障资格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优先进行配售选房。 (一)享有梅河口市人才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博士学历)和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认定的全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 (二)2子女(含)以上家庭;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 第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程序: (一)房源公告。市住建局根据项目房源进展情况发布配售公告,配售公告中应当明确房源情况、拟配售价格、受理时间、受理程序等内容。 (二)购房申请。申请人可在互联网电脑端或手机微信小程序提交申请材料。 (三)资格审核。市住建局牵头协同联动审核机制,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工作。经“一级审核”程序,符合条件的进入轮候库;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四)公开配售。取得资格进入轮候库后,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公开摇号选房,排出选房次序。摇号工作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可邀请申购家庭代表参加监督。申购家庭按照摇号次序进行现场选房,最终结果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并公示。 (五)签订合同。申购家庭选定房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项目配售单位办理认购手续,并于三日内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缴纳购房首付款或全款。贷款购房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按揭贷款。 第十八条 申购家庭无正当理由,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购。 第十九条 项目配售6个月后仍有剩余房源的,运营公司可将剩余房源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符合条件并有意购买的,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购买。 五、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收购存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前,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划拨土地价格+建安成本+不超过5%的利润确定配售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核准并公布的销售价格实施配售,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调整价格。确因特殊情形需要调整价格的,应当报市政府审批核准后向社会公示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时,价格不得高于原回购价格。 六、封闭管理 第二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应签订买卖合同,并自行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签订买卖合同标注明确的限制条件内容,在附记信息栏记载该房屋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可申请回购。不满5年的,原则上不予回购;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运营公司予以回购: (一)依申请回购 1.购房人因工作调动迁往外地的; 2.购房人或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需筹措医疗费用的; 3.国家、省、市规定可以回购的其他情形。 (二)依职权收回 1.购房人长期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约的; 2.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3.因婚姻、继承等原因造成一个家庭持有两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留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回购情形的,其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运营公司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住房折旧按每年0.5%的折旧率予以核减,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交付使用年限×0.5%)〕+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第二十六条 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保持房屋购买时或回购时(含自行装修)状态,不可对房屋结构进行破坏。对破坏房屋的,破坏部分价值和维修加固费用由原购房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已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内腾退,未按期退出住房的,运营公司有权停止回购。 第二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除房屋按揭贷款外,不得进行其他抵押。 第二十九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离婚析产,原房屋性质不变。 第三十一条 离婚析产后未享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权的一方可另行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二条 各街道和社区,应及时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纳入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七、配套政策 第三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的幼儿园、学校可由属地政府统一协调在周边项目配建。 第三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可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 第三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购房人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家庭享有商品住房同等落户、子女入学等政策。 八、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其房产由运营公司收回,按同时期同地段市场租金收取房屋使用期间占有使用费和折旧费在回购价格中扣除,5年内不得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更改配售价格或收取除政府规定外其他费用的; (二)擅自销售或委托中介机构代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三)擅自占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的;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梅河口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煤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25年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煤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国务院国资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组〔2014〕9号)等文件规定,有序推进梅河煤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按照“提供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两种方式供居民自愿选择”的原则实施改造。先实施货币安置,再实施实物安置。实施计划:首先改造三井、一井,同时改造二、四井剩余部分,最后改造五、六井,对主动放弃改造的群体,由本人签订“房屋改造意见书”,并将影像资料备案归档;实施范围:梅河煤矿棚户区区域内的房屋,以梅河煤矿认定的改造范围为准。 二、改造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 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对工商手续齐全,事实经营2年以上生产、仓储、商业等非住宅房屋,除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外,其营业损失部分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一次性补偿。所有其他无照临时建筑及装修等附属物不予补偿。 (二)实物安置 房屋被改造居民可选择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为鼓励安置,对原房屋面积60平方米(含)以下的部分,给予每户5.2万元的安置补偿,该补助可直接抵扣安置房购房款,差额部分多退少补。超出60平方米面积部分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房屋被改造居民购买安置房屋超出补助安置资金部分,由房屋被改造居民自己承担。同一产权人持有多个产权房屋的,只能享受一个产权房屋的补助。 三、安置工作流程 (一)入户摸底核查,确定房屋权属。由梅河煤矿、红梅镇政府和住建局等部门以及群众代表成立联合工作组,现场核查房屋权属证件。被改造户应提供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房票)、房屋买卖协议、土地使用证、家庭成员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梅河煤矿或红梅镇产权单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确认证明。房屋被改造居民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代理,并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人出具的委托协议,并提供影像资料。 (二)现场评估作业,签订安置协议。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现场作业确定评估结果后,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被改造居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三)选定安置房源,办理入驻手续。房屋被改造居民选择存量房屋安置的,凭参与改造确认证明,按照签约先后顺序到红梅人家、天河小区选择房源。由提供房源的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安置房源选定楼层、楼号的证明确定安置房源,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居民交纳超出补助部分房款后,持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到当地产权管理部门予以备案后,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四)按期腾空搬迁,给予奖励政策。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腾空房屋的,每户给予奖励2000元;30日内腾空房屋的,每户给予奖励1000元;超过30日未腾空房屋的,不给予奖励。 (五)照顾困难群体,给予优惠政策。房屋产权人持有低保证或二级以上残疾证(含二级残疾,两者不能重复享受政策)的,每户给予补助2000元(名下有两个或多个产权的只能享受一次政策补助)。 四、职责分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改造计划的申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政策要求;负责摸底调查、建档立卡、研究制定改造计划和方案;动员居民签订安置协议和拆除工作等;货币补偿资金的发放及后续的归档灭籍等工作,确保档案管理规范。 (二)辽源矿业集团梅河煤矿。负责参与摸底调查、房屋产权审核、归档灭籍;停止办理棚户区内房屋产权登记确权、更名过户、变更用途及抵押贷款等相关业务,防止出现违规行为;参与研讨制定改造计划和方案;参与动员、签订协议与腾空房屋验收和拆除等工作;协助自然资源局办理已腾空、移交的国有土地登记手续及提供相关原始土地登记资料;负责信访稳定安全等工作。 (三)红梅镇人民政府。负责摸底调查、危房搬迁、房屋产权审核、归档灭籍、出具相关代理证明、安置房源的审核,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停止办理改造范围内房屋产权登记确权、新建和扩建、更名过户、变更用途及抵押贷款等相关业务;参与研讨制定改造计划和方案,结合本镇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参与动员、签订协议与腾空房屋验收和拆除等工作;在未改造前,严格控制群众回流居住;负责对腾空土地移交前发生的违法建设等行为进行监管、履行程序和强制拆除工作;负责做好信访维稳相关工作。 (四)财政局。负责改造安置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审核等工作,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已腾空并移交的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土地,同时委托属地乡镇政府管理和管护,按照相关规定和政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和利用政府储备土地。 (六)公安局。依法打击伪造证件、倒卖房屋,骗取补偿款或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维护改造工作秩序;依法处理假借改造之名,煽动群众聚众滋事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住房改造安置工作的社会稳定。 (七)社会工作部(信访局)。负责协调处理改造安置引发的信访稳定问题,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做好群众思想安抚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八)司法局。负责对房源分配及其他现场工作进行公证监督,同时,按照方案规定对相关工作程序和结果出具书面公证书等工作,确保改造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九)国网梅河口市供电公司。负责配合做好改造项目供电线路的现场断电安全工作,并根据改造涉及的国网梅河口市供电公司产权的高低压线路迁改和拆除情况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线路迁改方案及工程预算。 (十)纪检监察工委第三监督检查室。负责在改造安置中对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负责对参与改造的公职人员的工作纪律和作风进行监督,严肃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行为,确保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五、其他规定 (一)符合本次梅河煤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居民,由于个人原因不参加改造安置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自行承担,相关情况应在改造工作启动前向居民充分告知,并做好书面记录。 (二)如对有照房屋面积有争议,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负责测绘的部门应具有合法资质,测量过程应公开透明,测量结果应及时告知争议双方,并由现场参与测量人员及到场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 (三)调查摸底前已经倒塌没有基础的房屋不给予补偿;倒塌后有基础并且墙体在半米高以上的房屋,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对部分倒塌主体存在的主房房屋,按照方案给予补偿安置;在调查摸底后倒塌的房屋按照调查登记在册时的状况给予补偿和安置。 (四)实施梅河煤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安置过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见和其他特殊情况,由联合工作组及有关单位共同研究会商解决。 (五)在梅河煤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安置工作过程中,红梅镇政府和梅河煤矿房屋产权管理单位停止办理确定为梅河煤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区域内的房屋产权登记确权、新建和扩建、更名过户、变更用途、抵押贷款等相关业务。 (六)本方案由住建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梅河煤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梅政办发9号政策解读
梅政办函〔202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水平,逐步缩小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待遇差距,促进共同富裕,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规定,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缴费档次标准 在现有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基础上,增设3000元、4000元、5000元三个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025年度已缴纳当年保费的参保人员,如选择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可以在202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费重新缴费,其他年度的不允许退费和补缴更高档次。 二、缴费补贴标准 自2025年1月1日起,原缴费档次享受政府补贴不变,新增加的三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按照原2000元档次执行,即170元/年。中断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轻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缴费补贴30元。 政策执行期间,如国家及省出台新的缴费档次标准,遵照上级政策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0日 政策解读: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