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政办函〔202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修复,推进我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梅河口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王 军 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 新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成 员: 新区发改局(市发改局)副局长 吴 伟 新区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李永发 新区住建局(市住建局)副局长 左鹏勇 新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春翔 新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市林业局局长 李 涛 新区党工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旅游服务中心主任 刘 伟 新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郭永胜 新区水利局(市水利局)副局长 刘本成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方 伟 市统计局局长 佟 伟 市气象局局长 高海东 小杨乡副乡长(借调市文旅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刘杰担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梅河口市粮油盐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12月29日印发的《梅河口市粮油盐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粮油盐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的目的及依据 1.2等级划分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梅河口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梅河口市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3 监测预警 3.1市场监测 3.2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4.2应急响应 4.3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5.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5.4 通讯保障 5.5培训演练 6 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6.3应急能力恢复 6.4奖励和处罚 7 附则 梅河口市粮油盐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的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梅河口市内粮食(含原粮及成品粮米、面、食用油、食用盐)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吉林省粮油盐应急预案》和《梅河口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2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梅河口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情况。 按照粮食工作政府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市政府对本区域内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Ⅱ级(重大突发事件)。 1.2.1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梅河口市因特殊事件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2 Ⅱ级(重大突发事件) 在本市内或多个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梅河口市范围内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粮食工作政府首长负责制的要求,有关职能部门要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当出现粮食供求紧张时,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稳定社会。同时,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紧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梅河口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市商务局局长 成 员:市发改局局长 市工信局局长 市公安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交通局局长 市审计局局长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 市农发行行长 市盐业公司经理 2.1.1 梅河口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对各有关部门的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梅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及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我市灾情、粮食应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的支持。 (5)完成市政府交办的粮食应急等方面工作。 2.1.2 梅河口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梅河口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梅河口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局长担任,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发行、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商务局、市盐业公司部门分管负责领导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市内粮食市场动态和粮源情况,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按照市政府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和简报,包括向省政府及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上报情况及请求。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2.1.3 梅河口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调入工作。建立和完善市级储备粮体系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或征用市内各类粮食经营单位自营粮食的建议。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有关经费及市级储备粮补贴、利息补贴、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市商务局、市交通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调运工作。 市农发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等应急粮食所需资金。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市盐业公司负责做好本市食盐的采购、加工、储存、供应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市审计局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宣传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市场监测 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粮食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科学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 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接报后,立即按程序在1小时内报市应急办。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市级(Ⅰ级或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按照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好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 应急响应 4.2.1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粮食应急状态情况,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求启动本预案。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市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市级储备粮或征用市内各类型粮食经营企业自营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2)动用市级储备粮或征用市内各类型粮食经营企业自营粮的资金安排或补贴来源。 (3)动用市级储备粮或征用市内各类型粮食经营企业自营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征用市级储备粮或各类型粮食经营企业自营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省政府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紧急支援的申请。 (5)其他配套措施。 4.2.2 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情况。 (2)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安排,市商务局负责起草当地粮食库存动用计划,同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具体落实到粮食出库库点。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出现粮食库存不能满足应急供应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4)在动用市级储备粮不能满足应急供应时,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报告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或国家储备粮。 (5)经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市内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区域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3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市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逐步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依托国家和省级驻梅粮食企业,保持必要的地方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市级储备水稻确定在吉林梅河大米有限公司、梅河口市丰源优品米业集团有限公司、食用油的储备确定在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食盐的储备确定在梅河口市盐业公司。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5.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确定吉林梅河大米有限公司等4户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5.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学校和城乡救济的需要,确定吉林梅河大米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军粮供应站、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盐业公司等18户企业承担应急粮、油、盐供应任务。 5.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动工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及时调集征用社会车辆,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4市商务局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定协议储备,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同时将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财政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对重点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直有关部门,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5.5 培训演练 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演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 市审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6.2.2 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等措施,补充企业的粮食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命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各类型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市商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工作原则 4 1.5 灾害分级 5 1.6 预案体系 5 2 主要任务 6 2.1 组织灭火行动 6 2.2 解救疏散人员 6 2.3 保护重要目标 6 2.4 转移重要物资 6 2.5 维护社会稳定 6 3 组织指挥体系 6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6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7 3.3 扑救指挥 8 3.4 专家组 9 4 处置力量 9 4.1 力量编成 9 4.2 基本任务划分 10 4.3 力量调动 11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11 5.1 预警 11 5.2 信息报告 12 6 应急响应 13 6.1 分级响应 13 6.2 响应措施 14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16 7 综合保障 23 7.1 输送保障 23 7.2 物资保障 24 7.3 通信保障 24 7.4 资金保障 25 7.5 医疗保障 25 7.6 生活保障 25 8 后期处置 25 8.1 火灾评估 25 8.2 火因火案查处 25 8.3 约谈整改 25 8.4 责任追究 26 8.5 工作总结 26 8.6 表彰奖励 26 9 附则 26 9.1 预案演练 26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26 9.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27 9.4 预案解释 27 9.5 预案实施时间 27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吉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梅河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梅河口市境内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市内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市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等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市级的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及本单位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和村屯、国有林总场编制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重点体现早期处置的特点。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体系上与《吉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相衔接,下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街)应急处置方案相衔接。 图1.6-1梅河口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图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是全市森林火灾的最高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当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视情由市委书记亲自坐镇。常务副总指挥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有关副市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市人武部分管副部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中心主任、火灾防治指导科科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林业局森林火灾预防中心主任兼任,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市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等防范处置工作。做好火场警戒、治安维护、周边的道路交通管制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市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救援工作;协调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火场应急保障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乡镇(街)和相关部门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组织编制市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开展森林防灭火综合应急演练;承担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市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区专业队伍建设、宣传教育、监测预警、防火设施建设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负责落实国家、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协调组织林业防扑火力量调配、应急通信、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督促做好后勤保障,对火灾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市人武部在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组织调动基干民兵分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需要军队支援时,协调驻梅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照各自“三定”规定执行。(具体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2)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市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给予指导和支持。市林业局下属国有林总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扑救其经营管理区内森林火灾。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一旦介入,应急处置工作服从于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 跨市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和指导。 市政府根据森林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按照本预案中规定的分级响应启动条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前方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成立分指挥部,分别任命战区指挥员,按照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驻梅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部队扑火指挥机构,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具体负责参加扑火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3.4 专家组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梅河口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属地东片区域、西片区域实行扑火出动“三个梯队”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就近调动。 东片区域:杏岭镇、新合镇、湾龙镇、海龙镇、双兴镇、牛心顶镇、康大营镇、一座营镇、兴华镇(含辖区内林场)。 第一梯队:村级义务扑火队,每队20人。 第二梯队:乡镇级扑火队,每队30人;省级森林消防专业队。 第三梯队:消防救援大队、基干民兵及驻梅部队。 西片区域:曙光镇、进化镇、红梅镇、黑山头镇、李炉乡、山城镇、中和镇、吉乐乡、小杨乡、水道镇(含辖区内林场)。 第一梯队:村级义务扑火队,每队20人。 第二梯队:乡镇级扑火队,每队30人;省级森林消防专业队。 第三梯队:消防救援大队、基干民兵及驻梅部队。 各乡镇要在每年春秋防火期前15日上报本辖区(单位)森林防灭火人员力量编成统计表。 4.2 基本任务划分 扑打明火任务由市森林消防大队和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及经过专业训练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承担。 明火扑灭后,清理火场任务由地方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或者经过防扑火培训的其他队伍承担。 看守火场任务由清理火场人员中的一部分承担,力量不足或者离场休整时,可由经过防扑火培训的其他队伍承担。 上述任务需临时调整时由火场前线指挥部具体明确。 4.3 力量调动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照下列程序调动扑火队伍: 第一批次调动:在第一梯队80%到达火场,火势仍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全部或部分调动第二梯队。 第二批次调动:在第二梯队出动时,第三梯队应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命令,紧急动员,待命出动。在第一、第二梯队全部调往火场,火势仍无法得到控制,并有酿成重大火灾的危险,急需大量兵力补充的情况下,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调动第三梯队。 根据实际情况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救援。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气象台在每日15时前向有关方面通告次日或近2日的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市融媒体中心每日20时发布近2日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每日15.30向各乡镇(街)、国有林总场发布次日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各乡镇(街)、国有林总场每日7时悬挂(撤换)预警旗。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各级各类防扑火队伍根据相关规定进入相应的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根据防火需要做出相应部署。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预警级别对各乡镇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机构按照“有火必报”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的逐级报告森林火灾信息。 严格落实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林业局火灾通报制度,对掌握的森林火情做到第一时间实时通报。市林业局接到火情报告后,要及时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指挥中心报送相关情况,并由市林业局和应急管理部门指挥中心分别报上级林草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为避免多头报告火灾信息,森林火灾信息由应急管理部门归口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应急管理部门指挥中心根据火灾级别按有关规定上报市委和市政府。 按照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接到重要森林火灾报告后,对照重要森林火灾报告启动条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要形成书面《重要森林火情报告》,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同时报送市政府,并根据需要通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一)当日未扑灭且燃烧蔓延超过5小时没有控制住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达30公顷以上,且气象条件恶劣、火场变化极大的森林火灾。 (三)发生人员死亡、重伤或威胁林区、居民区、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四)除上述森林火灾外,对其他特别时段规定需要上报的森林火灾也要以“重要森林火灾报告”进行报送。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火情发生后,早期处理由林业部门组织指挥;预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或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必要时,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驻军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现场指挥员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应当设置安全员,负责扑火前检查参加扑火人员携带防护机具和配备紧急避险装备情况,接近火场时观察可燃物、地形等情况,扑火过程中预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征兆,并及时报告。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未经培训人员扑救森林火灾。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农牧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省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6.3.1 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①过火面积1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②在连续大风、高温和干旱等森林高火险天气,发生危险性较大森林火灾,无法预测火灾发展趋势; ③发生在敏感地区或火场地形、交通和气象等条件非常恶劣,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④地面人员无法快速到达火场,需1架航空消防飞机执行火场勘测侦察、吊(挂)桶洒水或索(滑)降灭火任务; ⑤省外火场距我省界8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并有向我方发展的趋势。 (2)启动程序 ①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判定森林火灾达到Ⅳ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 ②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议,对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会商。 ③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并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市级响应措施 ①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热点反馈,及时调度和上报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②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视情调动相邻地区的地方林业专业扑火力量和森林消防、消防救援队伍进行支援,根据需要申请省级森防指调动1架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实施增援。 ③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气象服务,视情与森林防灭火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④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6.3.2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①过火面积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②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③发生的森林火灾无法得到迅速有效控制,前方要求200人以上扑火力量实施增援; ④火场地形、交通和气象等条件非常恶劣,过火面积达到20公顷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⑤地面人员无法快速到达火场,需2架以上航空消防飞机执行火场勘测侦察、吊(挂)桶洒水或索(滑)降灭火任务; ⑥发生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⑦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⑧省外火场距我省界5公里以外8公里以内,并有向我方发展的趋势。 (2)启动程序 ①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判定森林火灾达到Ⅲ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 ②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议,对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会商。 ③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并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报市长批准。 (3)市级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①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森林火灾最新信息并进行火情会商,全面掌握火灾发展情况和火灾扑救工作动态。 ②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到一线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申请省森防指调动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和跨区域增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 ③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气象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3.3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①过火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③火场地形、交通和气象等条件非常恶劣,过火面积达到50公顷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④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⑤发生威胁到城镇、居民地、重要目标设施和原始森林安全,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⑥省外火场距我省界2公里以外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2)启动程序 ①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判定森林火灾达到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 ②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和部门成员及有关专家参加,对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会商。 ③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报市长批准。 (3)市级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启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见附件3),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①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究扑火措施和保障工作,部署各单位的扑救任务,落实责任,做好扑火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②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同志带领相关工作组人员赶赴火场,协调和指导扑救火灾工作。 ③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协调调动当地驻军部队等应急力量执行跨区域增援任务。 ④气象部门根据火场气象条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⑤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 ⑥根据实际需要,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⑦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3.4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请市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①过火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②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③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④已达到重大森林火灾级别,且火势持续蔓延的森林火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⑤发生威胁到城镇、居民地、重要目标设施和重点牧区、重要国防设施和原始森林安全,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涉及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森林火灾; ⑥市级人民政府已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⑦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⑧省外火场距我省界2公里以内或者已蔓延至我境内的森林草原火灾。 (2)启动程序 ①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判定森林火灾达到Ⅰ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 ②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和部门成员及有关专家参加,对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会商。 ③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报市长批准。 (3)市级响应措施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总指挥或者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启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各工作组,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①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率员赶赴一线指挥、协调,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必要时,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赴一线指导。 ②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调整扑火方案,根据需要请求省、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支援,增调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③根据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④组织通信、电力、铁路、公路和民航等部门,抢修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⑤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 ⑥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⑦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⑧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输送,近距离以摩托化方式为主,远程由所在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联系所在地铁路部门实施。 7.2 物资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建立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研究建立市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市内重点地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优化重要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针对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阶段性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科学调整市级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 各乡镇(街)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或经营者,要根据需要在重点火险区附近储备相应的扑火机具,并保证设备完好。森林消防专业队及义务扑火队的扑火机具,均需要按照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相关规定标准配备,并保持完好状态。第三梯队扑火机具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予以保障。 7.3 通信保障 各地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车辆等。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网络、5G传输、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服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度,实现市应急指挥中心、火场前线指挥部及有关军、地指挥中心互通互联,确保紧急状态下通信指挥畅通。 7.4 资金保障 市政府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7.5 医疗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做好火场医疗救护和疫情防控保障工作,组建增援卫生应急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7.6 生活保障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好扑救火灾现场的各类生活保障,及时向火灾扑救队伍前送各类急需给养物资。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市政府组织公安及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约谈乡镇(街)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政府和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制定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预案实施后,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应急厅防火处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国有林总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9.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2.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3.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1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根据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将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 (一)一般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附件2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当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视情由市委书记亲自坐镇。常务副总指挥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有关副市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市人武部分管副部长担任,成员包括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旅游服务中心、市卫生健康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梅河口市供电公司、市供电中心、梅河口车务段和各乡镇(街)。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以下职责外,还应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市人民法院: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对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及责任追究工作。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对森林火灾事故侦查,负责对构成犯罪的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相关的法律监督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统筹协调指导全市舆情信息工作,组织协调开展舆情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核全市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安排市级预算内投资支持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监督检查规划和市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负责重要应急物资和交通运输的协调保障,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免收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落实市级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负责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指挥畅通。 市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牵头做好殡葬管理政策标准制定、殡葬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殡葬设施审批监管等工作;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市级森林防灭火经费预算,按程序及时下拨有关森林防灭火的中央补助地方专款,并监督使用;负责为全市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必要的保障资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相关表彰奖励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因森林火灾导致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牵头协调因森林火灾导致的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负责秸秆禁烧工作有序开展。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及时为外市(区)增援扑火队伍调度所需的输送车辆;指导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负责根据扑火救灾需要,配合开展涉农相关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中石油、中石化企业对所需扑救应急成品油料紧急调拨;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救灾物资调运指令,将应急救灾物资紧急调运至灾区。 市旅游服务中心: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发生森林火灾后的紧急避险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在市委宣传部的领导下,配合开展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自救和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森林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市及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森林防灭火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市消防救援大队:当发生森林火灾需要市消防救援大队协助救援时,按照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命令,负责调动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国网梅河口市供电公司、市供电中心:加强所属穿越林区电力线路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配合市林业局对穿越林区的电力线路产权进行确认。根据防扑火和救灾工作需要,承担相关的工作任务。 梅河口车务段:负责根据扑火工作的需要和发生火灾的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请求,为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 附件3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 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根据扑救森林火灾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设置及参加单位可根据火灾应对需要进行调整。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人武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梅河口车务段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指示和批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联络和处理涉外事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人武部、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旅游服务中心、市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市应急管理厅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梅河口车务段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军队工作组 由市人武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参加市级层面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地协调指导,保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与相关单位建立直接对接。 八、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 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中央和省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市内捐赠、国内援助接收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国家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在灾区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十三、善后处置工作小组 由市政府牵头成立火灾善后处置工作小组,由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和伤残死亡人员属地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具体负责森林火灾伤残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市关于秸秆全域禁烧工作的要求,消除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现将全域禁烧农作物秸秆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生态强省的工作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22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秸秆全域全时段全面露天禁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任何形式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坚决做到“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出一处黑斑”,实现秸秆全量化处置。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玉米、大豆、水稻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三、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实行市级领导包乡镇(街)、乡镇(街)领导包村、村干部包屯组、屯组干部包农户、农户包地块的五级网格化监管责任制。各乡镇(街)对本辖区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四、各乡镇(街)、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组成专项巡查组,开展不定期监管巡查,对违规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实现秸秆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秸秆露天焚烧行为的相关规定:(1)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3)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公然侮辱、殴打、故意伤害秸秆禁烧工作人员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六、各乡镇(街)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作物秸秆全域禁烧工作,切实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广泛宣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禁烧农作物秸秆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七、本通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1日
梅政办函〔202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吉统办字〔2022〕117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2022年5‰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梅河口市2022年人口变动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王 军 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方 伟 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董海芳 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煜晖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张兰波 市民政局副局长 林 柞 市住建局副局长 吴俏霖 市房产服务中心副主任 赵明明 市统计局副局长 各乡镇(街)分管领导 二、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2022年5‰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调查中的重大问题。 三、其他事项 (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副局长赵明明兼任。 (二)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调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 (三)各乡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按照人口变动调查工作统一部署要求,认真做好区域内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工作。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9日
梅政办函〔202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要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2022年,省政府将“建立规范化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列为年度重点工作。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按照吉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吉林省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重要举措方案》要求,根据吉林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开展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工作的通知》(吉司办发〔2022〕55号)要求,现就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遵循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动态调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坚持省级统筹、分级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确保全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完整、准确、规范、公开,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部门全面依法正确履职尽责方面的基础性制度作用。 二、工作目标 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通过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进一步推进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全面厘清行政执法责任、明确行政执法措施,严格实施清单管理,实现行政执法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构建权责明晰、各司其职的行政权力运行体系,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质效。 三、编制主体和责任 各行政执法部门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编制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市司法局负责清单编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要求,市司法局负责研究制定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目录清单。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执法事项清单编制工作。 四、编制依据和内容 (一)编制依据。 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本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进行梳理汇总,逐项明确项目名称、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承办机构、执法依据等要素,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样表详见附件)。 (二)编制内容。 1.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要与事项名称保持一致,确保科学、严谨、规范。 2.执法类别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列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因广义的行政征收包括行政收费,故行政收费列入行政征收事项。 3.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要与部门权责清单、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4.承办机构 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承办机构或者科室,填写全称,要与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5.执法依据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不同法律位阶分类填写,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文号及条款。 6.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8.收费依据和标准 填收费或不收费,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标准保持一致。 9.委托的执法事项 对以委托形式下放的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清单中,执法主体栏列明委托的单位名称,在备注栏注明“委托××单位行使”。对于以受托形式承接的事项,列入受托部门的执法事项清单,并在备注栏注明“受××单位委托行使”。 五、完善工作机制 (一)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2022年10月底前,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全面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由部门党委(组)会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二)公示清单内容。 按照“谁编制、谁公示”的原则,各行政执法部门于12月31日前通过政府和部门网站、办事大厅、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途径完成清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行清单备案。 编制工作结束后,各行政执法部门将执法事项清单于2022年11月4日前报市司法局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编制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积极推进清单编制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编制工作。 (二)严格清单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管理,明确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牵头机构,统筹做好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调整、实施等相关工作。要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加强源头治理,实现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确保严格按照清单内容履行执法职能。结合清单编制工作,对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评估,全面清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切实防止执法扰民。 (三)实行动态调整。除保密事项外,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坚持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权责清单调整等原因,导致公开的事项及其他有关内容发生变化的,要按照职责权限和调整程序及时调整更新,确保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权威性、时效性和准确性。 联系人:王菁、李飞,联系电话:4558775。 附件:XXX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样表)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2022年9月30日决定: 任命: 王春翔为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梅政办函〔2022〕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解决当前存在的党员领导干部违法圈地建豪宅的问题,市政府决定成立梅河口市党员领导干部在农村非法圈地建豪宅问题专项调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王 军 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 员: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 伟 新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郭永胜 新区水利局(市水利局)副局长 李永发 新区住建局(市住建局)副局长 刘本成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王春翔 市林业局局长 许亚春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李相龙 市法院常务副院长 徐振华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洺纲 市监委委员 各乡镇(街)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2022年9月7日决定: 任命: 王云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汪兆勇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张凤胜为市水利局副局长; 郭永胜为市水利局副局长; 李国庆为市水利局副局长; 左鹏勇为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宝华为市司法局副局长; 汪瀚为市教育局副局长; 魏庆录为市审计局副局长; 刘凯为新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挂职)。 免去: 徐影市商务局副局长职务(挂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7日
梅政办发〔202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支持中小企业建设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3日 梅河口市支持中小企业建设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省能源局《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建设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通知》(吉能新能﹝2022﹞89号)要求,为支持中小企业降低用电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减碳降耗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省能源局支持中小企业建设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产业政策,为增加我市固定资产投资,提高入统企业数量,按照企业主导、政府推动、布局合理、有序推进、严守安全、减碳降碳的原则,加强政府统筹协调,加大跟踪服务力度,健全各项保障措施,大力推进中小企业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用电成本,营造良好环境。项目实施产生“绿电”,为实现减碳降耗目标提供保障。 二、推广步骤 按照城市整体规划和布局,到2022年底前,先行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重点工业、商贸企业,在企业屋顶及附属设施上建设一批带动示范性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2023年初至2023年上半年,基本完成有建设意向的所有中小企业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推广普及工作。 三、部门职能 (一)市发改局:统筹协调我市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新能源发展规划、电力接入及消纳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并有序推进。履行项目备案程序,协调相关部门支持企业做好后续服务工作,按季度梳理汇总备案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上报省能源局; (二)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和监督企业按照城市整体规划建设项目,依据城市整体设计提出具体要求,确保不影响城市整体形象和城市景观风貌; (三)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拟实施自发自用光伏发电项目中小企业的行管和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指导; (四)市商务局:核定所监管企业的生产能力,对商贸企业等服务行业的安全运营进行监管; (五)市工信局:核定行管企业的生产能力,对职责范围内企业的安全运营进行监管; (六)市住建局:对拟实施自发自用光伏发电项目的中小企业是否影响人防设施提出意见; (七)电力部门:配合市发改局做好电力接入及消纳测算工作,出具电力接入和消纳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以及相关技术规定,为中小企业建设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四、操作流程 (一)项目实施企业向市发改局提交正式书面申请; (二)市发改局向市自然资源局、电力部门及其他行管部门征求意见; (三)各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市发改局按要求备案项目; (四)项目实施企业(备案主体)如实填报相关项目信息,并在吉林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提交备案申请,按照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建设,履行投资主体责任; (五)行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中小企业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顺利实施,成立由分管市级领导任组长,发改、自然资源、工信、商务、住建(人防办)、应急、消防、电力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作专班,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中小企业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作。市发改局为召集人,协调推进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二)加强督促指导。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对企业做好指导服务工作,严格审批管理申报项目,保障建设的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符合有关规划规定,不对现有的城市建设产生影响。 (三)加强跟踪服务。 各相关部门要对企业提出的各类问题进行及时反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以及相关技术规定,为中小企业建设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附件:梅河口市支持中小企业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作专班 附件 梅河口市支持中小企业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作专班 组 长:刘大蔚 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 新区发改局(市发改局)副局长 成 员:祝洪伟 新区工信局(市工信局)副局长 王陈雷 新区商务局(市商务局)副局长 吴 伟 新区应急局(市应急局)副局长 李永发 新区住建局(市住建局)副局长 王选喆 市发改局副局长 于忠伟 市自然资源局总规划师 杨景波 国网梅河口市供电公司经理 杨利东 国网梅河口市供电中心主任 赵 明 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兼任。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支持中小企业建设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