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吉林省梅河口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吉林省梅河口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梅河口市2020年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2020年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0年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农机发〔2020〕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保护性耕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实施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坚持生态优先、用养结合、稳产丰产、节本增效导向,强化组织领导和政策引导,通过政府与市场两端发力,农机与农艺深度融合,科技支撑与产业培育并重,技术创新与机制创新并行,整体推进扩面与重点突破提质并举,加快在我市适宜区域全面推行保护性耕作,促进黑土地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任务目标 2020年,全市计划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3万亩以上。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资金对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进行扶持,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保护性耕作作业补助。 三、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在全市适宜区域内实施保护性耕作技术,以玉米生产作为保护性耕作推广应用的重点,兼顾大豆、水稻等作物生产,积极推进其他作物探索实施保护性耕作技术。 (二)补助条件。 1.旱田作物。机械收获后秸秆覆盖还田地表越冬,春季实施机械少(免)耕播种。除秸秆条带耕作、机械深松之外,秋季收获后及春季播种前不得实施土壤耕作。 秸秆覆盖还田地表的方式包括:秸秆粉碎覆盖还田、秸秆集行覆盖还田、高留根茬秸秆覆盖还田、秸秆整秆覆盖还田等。 秸秆翻埋、耙混、旋耕、联合整地等不在保护性耕作补助范围。 2.水田作物。机械收获后,秸秆粉碎抛洒地表,秋季采用水田耙浆机一次完成旋耕、埋茬、打浆、平地等机械化作业。 (三)补助对象。实施保护性耕作技术的农机作业者或种植者(农户、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补助对象由各乡镇(街)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四)补助标准。省财政根据任务面积按每亩40元确定补助资金规模。全市结合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统筹安排使用补助资金,作业补助原则上使用国家和省级资金,每亩补助不超过40元。组织实施单位,按实际获得补助面积和每亩1元标准提留经费。主要用于检查验收、技术指导、宣传培训等支出。 (五)查验核实。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政府成立验收小组,组织完成保护性耕作作业补贴的查验核实。可结合实际采取人工查验、利用土地确权数据、电子监测数据等多种形式开展查验核实工作。主要查验秸秆覆盖还田,机械免耕播种作业等情况。 (六)补助方式。保护性耕作采取“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方式进行,各乡镇(街)按照相关要求,先进行查验核实,确定拟补助的面积、对象和金额,公示7天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补助面积、补助金额和补助对象,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验收结果向市财政局提报资金需求,市财政局及时拨付资金。 四、工作程序 (一)落实任务面积。每年自秋季收获开始至春耕生产前,各乡镇(街)申报下一年度任务指标。各乡镇(街)按照当年保护性耕作任务指标把任务分解落实到乡、村、合作社或农户。 (二)组织查验核实。在春季播种作业结束后,即可组织开展面积查验、公示等工作。5月中旬至6月10日前各乡镇(街)组织完成作业补贴的实地查验核实工作并上报给市农业农村局,6月11日至7月31日前,市农业农村局协调财政等部门对各乡镇(街)上报的人工核验地块,采取随机抽验的方式,每个乡镇(街)抽取1—3个地块进行抽验。抽验无误后,组织各乡镇(街)完成作业补贴的公示(以村为单位)、统计汇总、上报等工作。检查验收人员和单位(组织)对检查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农业农村局在4月20日至5月31日期间,以周报形式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保护性耕作实施进度。 (三)补助资金结算。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分别于8月30日、10月15日前将年度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及补助情况汇总表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后报省财政厅。根据任务完成情况,由财政部门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补助资金结算和补助款兑付。 (四)工作情况总结。市农业农村局于11月30日前将保护性耕作实施情况工作总结及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农业农村、财政、生态环境、纪委、审计、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为成员的梅河口市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建立政府领导、上下联动、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补贴作业任务承担乡镇(街)是实施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作业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把发展保护性耕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农业农村改革重点任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并建立严格规范的工作机制、制度,确保规范化开展工作。市农业农村局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定期随机抽查各乡镇(街)开展工作的情况。市财政局要配套工作经费,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负责补贴资金拨付管理。 (二)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手机、电视等各种媒介,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保护性耕作技术、政府扶持政策等,做到实施区域全覆盖,促进技术进村入户。成立保护性耕作专家指导组,建立技术推广队伍,深入基层、农户、田间开展形式多样的现场培训和技术服务,让种植经营者、农机作业者掌握保护性耕作的核心要领,促进技术规范应用。 (三)加强信息公开。各乡镇(街)要建立查验核实和公示制度,设立监督电话,以多种形式公开补助的程序、补助标准、补助方式等,并将受益农户、补助面积和补助金额等相关信息,在当地进行公示,让补助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坚决防止在补助实施中出现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弄虚作假等情况发生。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街)根据方案要求,明确补助作业地块的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强化具体监管措施,严防虚报、漏报、错报补助作业面积、降低作业标准、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发生。鼓励采取信息化远程电子监测技术核验作业面积,监测数据可作为兑付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同时,建立专门的档案,相关文件资料、信息化平台监测数据等要留存备查。 附件:1. 梅河口市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梅河口市保护性耕作专家指导组 3. 梅河口市2020年保护性耕作任务分解表 4. 2020年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验收核准单 5. 2020年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及补助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梅河口市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霍 光 副市长 副组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曹建军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 伊 飞 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委委员 朱殿波 市公安局副局长 何玉江 市审计局副局长 杨贵玉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班淑菊 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科科长 沈光伟 市农机总站负责人 各乡镇(街)行政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 附件2 梅河口市保护性耕作专家指导组 顾 问: 郑铁志 省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研究员 邹世丽 省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研究员 马 明 省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研究员 一、专家组成员 组 长:沈光伟 市农机管理总站正高级工程师 副组长:金维斌 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高级工程师 梁万傧 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高级工程师 杨 斌 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站长 成 员:孙伟东 市农机管理总站正高级工程师 董书玲 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高级工程师 孙玉贤 市农机管理总站高级工程师 张艳清 市农机监理站高级工程师 李忠权 市城区农机管理服务中心站高级工程师 郭宝海 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高级工程师 菅立强 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工程师 王春明 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工程师 二、专家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分析我市保护性耕作技术发展情况,提出相关技术和政策建议。 (二)研究提出全市保护性耕作不同应用区域的技术路线、作业模式,研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提供保护性耕作技术指导服务,组织设立保护性耕作技术服务团,并指导开展工作。 (四)提供保护性耕作组织实施、考核评估、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五)承担市农业农村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附件3 梅河口市2020年保护性耕作任务分解表 单位:亩 序号 乡 镇 保护性耕作作业面积 1 和平街道 1000 2 李炉乡 2250 3 海龙镇 1600 4 山城镇 2400 5 湾龙镇 1300 6 双兴镇 5000 7 一座营镇 1900 8 康大营镇 800 9 牛心顶镇 1000 10 兴华镇 3000 11 新合镇 900 12 杏岭镇 3100 13 曙光镇 450 14 进化镇 900 15 红梅镇 1700 16 黑山头镇 1300 17 中和镇 1000 18 水道镇 100 19 小杨乡 200 20 吉乐乡 100 合 计 30000 附件4 2020年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验收核准单 乡镇(街)名称: 单位:亩 序号 作业地点 作物及面积 耕地承包经营者确认签字 耕地承包经营者联系方式 农机 作业者 确认签字 农机 作业者 联系方式 备注 合计 作物品种 耕作方式 玉米 大豆 小麦 水稻 其他 免耕 少耕 埋茬起浆 乡镇(街)验收人员(签字): 乡镇(街)主要领导签字: 乡镇(街)(盖章): 附件5 2020年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及补助情况汇总表 单位:万亩、万元 序号 实施作业面积 补助作业面积 补助资金 备注 合计 作业补助 应用基地补助 监测点补助 农业农村部门(盖章): 财政部门(盖章):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2019年10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公布《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重大意义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出台实施有助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助于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要高度重视《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贯彻落实,深刻认识《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执行对于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稳定性,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大意义。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切实增强依法决策意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保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更好保障我市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打造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区。 二、精心组织,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一)要确保学习宣传全覆盖。各乡镇和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作出具体部署,狠抓措施落实。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熟练掌握《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 (二)要抓好贯彻落实,对照《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抓紧制定相应配套制度和工作流程。对原有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行清理,及时予以修改完善,保障法制统一,全面提升我市依法行政能力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三、落实措施,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要把《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各项规定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制度。 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形成过程中,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等单位中选择专家,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包括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以行业专家为主;开展风险评估时,应当对决策的实施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重点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四、明确分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监督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做好贯彻落实《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政府确定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定决策草案,组织听取公众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保管工作;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市政府确定的决策执行单位负责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并按照决策机关的要求承担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要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五、强化责任,完善责任倒查及终身责任追究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倒查及终身责任追究机制。对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9日
2020年2月28日,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传达了全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2020年第3次(扩大)会议精神;听取了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季度经济运行、2020年重点项目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近期全市安全生产等情况的汇报;研究讨论了《梅河口市2020年脱贫攻坚工作要点》、《梅河口市决胜2020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梅河口市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梅河口市关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的实施方案》、《梅河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梅河口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梅河口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梅河口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问题。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关于近期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会议认为,疫情发生以来,我市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取得了良好的成果,成绩来之不易。现在到了决战决胜的关键时期,全市上下要持续发力,抓好落实,坚决打赢这场战役。 会议要求,一要摸清存量。各部门要在保持对防止武汉疫情输入的态度不变、力度不减的同时,尽锐出击,下沉到乡镇村屯和街道社区的各个环节进行排查,确保5日内对境外来梅人员存量清仓见底。二要控制增量。要关口前移,严防境外疫情输入。三要防范好各个方面的风险,保持理性的紧张。 关于《梅河口市2020年脱贫攻坚工作要点》 会议认为,四年来我市脱贫攻坚工作得到了百姓的认可和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的肯定,但不能因阶段性的成果和成效比较好而自我卸压,在这最后的收官、决战阶段,绝不能掉以轻心和盲目乐观。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是政府系统的政治责任,也是政府工作成效的体现。各领导和部门都要清醒的认识到,今年的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决不仅仅是剩余的83户,而是整个脱贫领域全面的收官。 会议原则同意市脱贫办提交的《梅河口市2020年脱贫攻坚工作要点》,提交市委和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进一步讨论完善后下发实施。 会议要求,各领导和部门要坚决扛起决胜脱贫攻坚的政治责任,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切实做好攻坚决战综合保障。相关部门要抓好扶贫政策的落实落地和扶贫项目的精准实施。脱贫办要对各行业、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和存在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列出工作清单,签订责任状。 关于2020年重点项目推进 会议认为,今年是梅河口项目的集中爆发期,无论是项目的数量、投资的额度和质量,还是我市在全省地市州中靠前的排位,都符合我市发展的状态。抓项目是抓经济工作的源头,我市持续以增量带存量,一手抓项目,一手抓运行,新建“三早”项目数量在全省排在第二位,成绩振奋人心。项目爆发带来的是责任和压力,带来的是巨大的工作量,要想抓好项目,既要有狠劲、有韧劲,还要有能力、有担当。 会议要求,各领导和部门要在发挥穿透式包保作用的同时,扛起部门、行业、分管领导的责任,合力推动项目落实落地。项目中心和发改部门要把各部门包保项目的责任落实、落细,列出每个项目从前期手续到项目落地推进的清单式施工图,下发到相关单位,按图调度和验收。孙士岩副市长要牵头研究成立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统一协调调度,为项目容缺审批等制度提供遵循和依据。 关于《梅河口市决胜2020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 会议认为,今年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省委省政府共下达3个方面15项任务目标,其中涉及量化数据的,必须早谋划,早动手,减少全年目标任务压力。 会议原则同意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梅河口市决胜2020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按照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市委审议后下发实施。 会议要求,一要把水、大气、项目三条工作主线抓在手上;二要把环保督查和回头看作为硬任务和倒逼机制抓在手上;三要把“早”“严”“实”三个字抓在手上,谋划、安排、落实要早,监管、整改、问责要严,调度、要求、责任要实。 关于《梅河口市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会议认为,“两不愁、三保障”是脱贫攻坚的核心目标,也是我市向历史交卷、向人民交卷、向党交卷的一个重要任务。我市已经多次开展危房改造的清零行动,但仍然有存量,只有真正清仓见底才能彻底解决危房问题。 会议原则同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的《梅河口市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按照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下发实施。 会议要求,要遵守“一个标准,两个时间节点”,“一个标准”即以不住危房为唯一标准,“两个时间节点”即到5月末,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全部完成,9月末实现全市在册贫困户危房见底清零。要持续开展摸排,实施动态管理,出现危房即纳入改造。 关于《梅河口市关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的实施方案》 会议认为,《梅河口市关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的实施方案》惠及我市最弱势的群体,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也体现了我市工作的短板意识和底线思维。 会议原则同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的《梅河口市关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的实施方案》,按照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实施。 会议要求,市住建、财政、自然资源、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抓好落实,在严格遵守上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把这件惠及最底层群众的民生实事办好办实。 关于《梅河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梅河口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梅河口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会议认为,这三项制度既体现了对国家和省两级文件的遵循,也是对建设法治梅河口的有力推动和重要规范。三项制度的出台意义重大,是我市争创全国法治政府示范市的重要举措,涉及到行政执法的方方面面,各个领域。 会议原则同意市司法局提交的《梅河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梅河口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梅河口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报请市委深改会审议后,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实施。 会议要求,市司法局要发挥作用,真正让三项制度在工作中落实见效,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并定期对三项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各相关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三项制度的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严格履行执法程序。 关于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会议认为,我市工业企业和商贸企业复产复工情况比较乐观,其中凝聚着很多方面的心血,各相关领导和部门也给予了企业复工复产充分的保障。我市一直把稳工业作为“六稳”的基础,实践看来,我市的抗风险能力较强,恢复生产的能力也比较强。推动工业企业的复产复工是当前的阶段性重要任务,复工的目的是为了复产,补回疫情期间的损失。 会议要求,工业企业方面,一要继续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运营中的困难和障碍,特别是要保证生产要素的配置;二要将各种保稳、补损的政策措施落到项目、落到企业、落到市场主体,抓住机遇,用各种政策的落地弥补阶段性的损失,推动我市今年全年工业经济运行预期指标的完成;三要用时间换空间,加班加点、开足马力,让现有的复工复产企业能够尽快达产、达效;四要出台补损补欠的奖励办法,对于能够快速补损的企业予以刺激性奖励;五要发挥金融支持作用,市金融办要会同工信、发改、高新区等部门,逐个企业制定金融支持方案,做到一企一案。商贸企业方面,一是取消复工审批,把监管放在服务当中。二是要刺激消费,引入消费人流,市商务局要制定支持商贸企业恢复经营促销活动的方案,市财政局要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促销活动。 关于近期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认为,我市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三年保持双下降,在省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中首次晋位优秀等次,成绩来之不易。但是,当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和安全事故防范压力交织叠加,安全生产形势复杂严峻,绝不能放松警惕。 会议要求,要落实安全生产席位制的责任,继续推行专家查隐患,严禁敏感时期带病作业行为。各相关领导要在定期深入现场开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同时,通过媒体等宣传手段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及其重要性,敲响警钟。 关于《梅河口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会议认为,开展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改革发展的需要,是助力国有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是进一步改善国企退休人员生活质量的需要,也是一项重大的民生事项。 会议原则同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的《梅河口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按照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下发实施。 会议要求,一要确保统一思想认识到位。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站位,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中央和省安排部署,不折不扣抓好落实,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二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开展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细化工作流程,实施“挂图作战”,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在3月底前签订移交正式协议,6月底前完成人员、档案、党员组织关系移交和资产划转等实质性移交工作。9月底前完成工作总结,迎接省级部门的检查验收。三要平稳有序做好组织实施。要统筹做好退休人员信息采集、人事档案整理、党组织关系接转、社保关系衔接等工作,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模式,做到成熟一个交接一个,确保实现有序移交、平稳过渡。 主 持: 出 席:王学伟、霍 光、于艳玲、孙士岩、周 君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四日
2020年2月25日,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成立梅河口国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成立梅河口国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国有平台公司实体化经营的重要举措,对梅河口下一步的发展,特别是现代化区域中心的产业集聚、区域金融服务中心的引领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会议原则同意梅河口市开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关于成立梅河口国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意见。 公司性质:公司性质为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名称暂定为梅河口国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会议要求,相关部门要按照此次会议意见,快速推进公司组建,尽快完成注册,做好审批手续、审批要件和资金筹措等工作,公司成立后立即进入到主营业务和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中;国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由市政府直接负责管理,公司具体业务由副市长孙士岩分管;相关分管领导要积极配合公司相关业务开展。 主 持: 出 席:王学伟、霍 光、于艳玲、 孙士岩、周 君 参 加:人武部赵立强、政府办左朋智、审计局刘成业、监察委赵明辉、财政局曹建军、政数局初丽红、梅河口市开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胡雅萍、梅河口中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朱余勇、法律顾问任伟。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府及所属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决定、办法、细则、意见、通告等。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应当冠以“实施”字样。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办公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进行规范性文件的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和规范性文件内容审核;市司法局负责规范性文件计划拟定、合法性审核、备案、清理工作;起草规范性文件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风险评估等工作。 (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1.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2.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3.确定公文体例、格式; 4.审核公文内容; 5.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6.其他相关工作。 (二)市司法局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1.拟定规范性文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审核起草规范性文件单位提交的规范性文件审核稿和起草说明等材料; 3.审核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已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停止执行或废止的建议; 5.对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备案工作; 6.依法对政府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处理存在的问题; 7.其他相关工作。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部门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1.及时上报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 2.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并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等; 3.征求意见; 4.协调处理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出现的意见分歧,协调联合发文部门签署文件; 5.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6.其他相关工作。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载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依据,制定过程中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会议或集体讨论、公开发布等内容。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公开的原则,体现责权一致的要求。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改进文风,确有必要,讲求实效。规范性文件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规、规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的; (三)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具体,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具体实施规范的; (五)行政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的。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与现行有关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 (一)可以合并作出规定的内容,合并作出规定; (二)不能作出合并规定的内容,作出衔接性规定; (三)对于同样的情况,不得作出不同的规定; (四)代替现行规定内容的,作出废止原规定内容的规定; (五)代替现行规定部分内容的,作出废止被代替内容的规定。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包括名称、制定的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生效日期等部分。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名称: (一)对某一方面社会生活或行政管理工作作出部分性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之为规定; (二)对某一方面社会生活或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的规范性文件,称之为决定; (三)对某一方面社会生活或行政管理工作作出比较全面、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之为办法; (四)对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作出具体实施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之为细则; (五)对某一方面社会生活或行政管理工作作出制度性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之为规则。 第十二条 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一)提请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市司法局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计划,由市司法局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年度制定计划草案,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二)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制定计划的,向市司法局提出追加制定计划申请,经市司法局批准后,作为追加计划执行;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计划,应当明确拟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布机关、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需要进行可行性调研论证等内容。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规定,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社会管理领域状态、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等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意见,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涉及多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应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对有关机关、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反馈。 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应当进行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监督 第十七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经政府同意由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提请政府审议前,应当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未经合法性审核的,政府或者部门不予审议。 第十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在完成相关的起草工作后,应当向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合法性审核送审函; (二)审核稿; (三)起草说明; (四)制定依据和对照表; (五)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复印件和意见处理情况表; (六)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核初审意见; (七)公众参与相关材料; (八)专家论证相关材料; (九)风险评估相关材料; (十)起草单位集体讨论会议纪要。 为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决定等需要,经本级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不报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合法性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 (四)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者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八)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条 市司法局和各乡镇、部门法制机构在审核规范性文件时,有权要求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对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资料和依据,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核工作。未能提供有关资料和依据,市司法局和各乡镇、部门法制机构可以中止审核。 第二十一条 市司法局和各乡镇、部门法制机构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对有关分歧意见进行协调,组织专家论证,召开听证会等活动。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再一次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二条 市司法局和各乡镇、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合法性审核意见,并将审核完成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合法性审核意见提交制定机关。审核后,认为制定规范性文件条件尚不成熟,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问题未能解决,或者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分歧意见并且未能协调一致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暂缓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司法局。 第二十四条 市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发文登记簿、规范性文件文本、制定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五条 管理相对人书面申请认定市直部门制发的文件违法、不当的,市司法局在60日内作出审查处理决定。 审核规范性文件发现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规定不适当或违背法定程序的,由市司法局责令限期自行纠正,重新公布;逾期不纠正或者拒不纠正的,由市司法局决定撤销,并予以公布; (二)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方式公布,由市司法局确认无效; (三)规范性文件内容与上位法规定基本重复,没有制定必要的,市司法局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废止; (四)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市司法局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市司法局的处理决定3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送市司法局。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认为处理决定违法、不当的,可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八条 市司法局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规范性文件监督情况进行通报。 市司法局于每年第一季度对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各乡镇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司法局实施检查时,被检察机关应当按要求提供发文登记簿及规范性文件文本、说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理由和依据。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凡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报送备案。 凡以市直部门、乡镇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司法局报送备案。 市直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主办机关向市司法局报送备案。 第三十一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电子文本、备案报告和起草说明各1份。 备案报告应当注明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及发文字号、公布方式和时间。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等字样的,有效期为2年。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认为有必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重新制定发布。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各乡镇应当每3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 第三十四条 新的法律、法规施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清理要求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制定机关根据形势和需要认为有必要清理的,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制定机关发现个别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以即时进行清理。 第三十五条 清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公布列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第三十六条 清理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做出处理: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代替的,予以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予以修改; (四)内容合法、适当,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确认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 制定机关做出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后,应当公布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市司法局集中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原梅河口市规范性文件《梅河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梅政发〔2015〕5号)同时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除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事宜通告如下: 一、坚决执行我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管控有关要求,在全市禁燃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玉米、大豆、水稻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三、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各乡镇(街)对本辖区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制定村规民约,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 四、各乡镇(街),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和督查室等部门组成联合巡查组,加强禁烧巡查,对重点区域严防严守,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处理一起,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各乡镇(街)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广泛宣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禁烧农作物秸秆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7日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提高梅河口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请示》(梅民发〔2020〕4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00元。 二、你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做好相关工作。 此复。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3日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所属教育园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更名的请示》(梅教文〔2020〕5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市教育局所属教育园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更名。 二、将梅河口市教育园区实验初级中学更名为梅河口市育才中学,办学规模为:2700名学生,54个教学班;将梅河口市教育园区实验小学更名为梅河口市育秀小学,办学规模为:2700名学生,60个教学班;将梅河口市教育园区实验幼儿园更名为梅河口市育英幼儿园,办学规模为:540名学生,18个教学班。 此复。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9日
梅政办发〔202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2月28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联发〔2019〕3号)、《关于印发吉林省解决农村贫困人口住房安全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村〔2019〕32号)和《关于印发2020年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点的通知》(吉建办〔2020〕6号)等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脱贫攻坚领域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不住危房为“唯一标准”,严格执行“以房查人、以人查房、动态调整”三项制度,确保不错一人、不落一人,实现见底清零,确保贫困户住房安全比率达到100%。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进行住房排查和安全等级鉴定,通过进行贫困户危房改造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确保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改造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改造对象。 经各乡镇(街)确认,对现居住在C级和D级危房、Ⅱ和Ⅲ彩钢房、无房贫困户,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且长期居住在农村需安置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 (二)认定程序。 危房改造对象身份识别参照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有关规定执行。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市脱贫办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市民政局负责认定,贫困残疾人家庭由市民政局和市残联共同认定。 全市4类重点对象住房安全等级由市住建局负责组织鉴定。 各乡镇(街)对于鉴定合格居住彩钢房贫困户必须每半年巡查一次,4类重点对象住房每年巡查一次。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问题的要及时申请组织安全性鉴定;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及时改造。 危房改造对象申请条件由各乡镇(街)负责认定。积极动员并严格执行农户自主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各乡镇(街)审核申报,经市脱贫办、民政、残联和住建等四部门联合审批后,下达书面告知通知单。落实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危房改造安置政策、补助对象、审查结果和补助标准等市、乡镇(街)、村三级公开。各乡镇(街)逐户核查危房改造对象申请条件,确保危房改造安置对象落实精准,严禁出现保障性公有住房和改造后的住房空置现象。 (三)补助标准。 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实行分类补助。 1.贫困户住房改造补助标准:局部危险(C级)住房,依据住房安全等级鉴定的危险部位,按《吉林省农村危房加固(修缮)技术手册》标准进行修缮加固,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核定的工程造价,做为补助资金的支付依据,原则上每户补助资金不高于1万元。整栋危险(D级)住房,必须拆除重建,补助资金不高于4万元。 2.有宅基地的彩钢房(Ⅱ)、(Ⅲ)和无房贫困户补助标准:对于居住彩钢房(Ⅱ)贫困户,各乡镇(街)组织农户采取修缮加固的方式予以解决,以工程造价咨询部门核定的工程决算报告,做为补助资金的支付依据,原则上每户补助资金不高于1万元;对于居住彩钢房(Ⅲ)贫困户,参照整栋危险(D级)住房改造标准,必须拆除旧房,补助资金不高于4万元。对有宅基地、原住房自然灭失,无其他安全住房,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且有建房意愿的无房贫困户,可纳入危房改造计划予以保障。 3.建设保障性集体公有住房安置改造补助标准:对于没有宅基地确无其他安置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彩钢房(Ⅱ)、(Ⅲ)和无房贫困户,各乡镇(街)可安排村内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设保障性集体公有住房。如无法调整宅基地建设的,各乡镇(街)通过购买闲置房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改造、提供保障性集体公有住房、周转房、公租房等方式,兜底帮助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原则上每户补助资金不高于4万元。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改造,以工程造价咨询核定的工程决算报告,做为补助资金的支付依据。购买闲置房安置的,以房屋交易评估价格做为补助资金的支付依据,购买闲置房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改造超出部分,由各乡镇(街)自行承担。 4.共有房屋产权的贫困户住房安置补助标准:乡镇(街)负责协助其沟通权属共有人,按住房危险等级鉴定结果共同出资或兜底帮助其解决住房安全。C级以工程造价咨询部门核定的工程造价为支付依据,D级每户不高于4万元。 三、改造方式及改造要求 (一)改造方式。 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C级危房全部维修加固,不得翻建;D级危房全部拆除重建。提供保障性集体产权公有住房兜底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的,由各乡镇(街)统一组织建设。 1.无独立生活能力与子女等直系亲属共同生活的危房贫困户,现住房要有住房安全性鉴定报告,并满足安全住房标准。对其原有危房须进行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 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或无房贫困户通过投亲靠友、子女接养等安置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要对接养人住房进行安全性鉴定。接养人房屋鉴定为危房的,在履行接养安置程序后,各乡镇(街)动员接养人自行对房屋进行安全改造。 2.对符合养老院安置条件的孤寡贫困户,要积极动员引导贫困户入住养老院妥善安置照顾,彻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拆除原有旧房。安置费用由各乡镇(街)协调民政等相关部门解决。 3.对于长期无人居住或确无意愿参加改造的危房贫困户,自愿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安全住房的,要履行资格审查和告知程序,并由农户出具放弃改造承诺书和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住房安全的证明材料,可不再将其纳入改造范围,必须拆除危房。乡镇政府与农户签订保障其利益的协议并建立档案,保留相应的影像资料,作为其权益证明。 4.其他情形无房户,严格落实乡镇(街)属地主体责任,动员无房户继续以现有住房方式稳定居住(投亲靠友等),确需解决住房问题的,通过统筹安排公租房、周转房,购买闲置房、建设公有住房等集体产权设施,满足无房户住房需要,解决住房安全保障问题。 5.妥善处理原有危房。采取拆除重建、置换安置、提供保障性公有住房、养老院安置,确无意愿参加危房改造且自愿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安全住房的,农户在完成新房入住或放弃改造程序确认1个月之内拆除危房。不能拆除的,要依法组织力量拆除,确保农户不回流原危房居住,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二)房屋产权。 由乡镇(街)通过统一建设、购买闲置房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改造等方式,兜底帮助提供保障性集体公有住房、周转房,房屋产权归所在村集体所有。安置对象脱贫后可优先回购,房屋产权归安置对象所有。 由乡镇(街)提供保障性集体公有住房、周转房安置的,安置对象要拆除既有危房;村庄规划建成区外的要拆除危房且无条件退出既有建设用地,退出建设用地可按土地使用政策由原使用者使用。 (三)住房标准。 住房安置改造要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尊重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统筹协调道路、供水、供电、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选址要避开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雷击等气象、地质灾害多发的地点及采矿塌陷区。 1.建筑面积。拆除重建的农户主房(指客厅、卧室等主要居住空间,不含独立厨房、卫生间、仓储等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1—3人户主房建筑面积宜控制在40—60平方米,1 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以上农户的主房建筑面积人均不得超过18平方米;辅助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主房建筑面积的50%。 修缮加固的按原房屋面积,未达到最低面积要求的,可以适当扩建。对将来有分户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户可预留好扩建接口。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实行兜底政策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新建房屋要按照每户40平方米控制建筑面积。严格执行建筑面积标准,坚决杜绝超标准建设导致农户负担过重,避免农户因建房致贫返贫。由乡镇(街)提供保障性公有住房、周转房的,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2.房屋结构。严格按照《吉林省农村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基本技术要求(试行)》规定,农房建设应进行基本结构设计或参考标准图集,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等分项工程满足质量标准,并符合地方抗震设防要求。鼓励支持选用节能、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外保温材料须满足防火设计规范要求。改造后农房必须达到主要部件合格、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住房主体一般为砖混结构。禁止新建彩钢房和使用彩钢瓦,对已使用彩钢瓦的,逐步予以更换。危房改造室内设计结合农户生活习惯和实际需要设计。 3.配套设施。配建厕所根据农村厕所改造政策要求完成;用电、用水等配套设施能满足居住对象基本生活需要;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施工。 (四)联合审批。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审批制度的通知》(吉建联发〔2019〕17号)要求,严格遵循“先审批后建设”的程序实施改造,杜绝先建后审,不按程序批准的事项发生。按照农户自主申请、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评议、乡镇(街)初审、市级审批的操作程序。由各乡镇(街)初审报件,报送至市危改办,经市民政、残联和住建三部门联合审批后,下达书面告知通知单。落实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存量危房安置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审查结果和补助标准市、乡(镇) 、村三级公开。 (五)技术服务。 按照《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要求,各乡镇(街)要委托设计单位、专业人员进行农房设计,或采用承建建筑工匠提供的设计图或施工要点。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未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严禁承揽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工程。各乡镇(街)要配备农房建设专业管理员,积极协调村级组织,并实行乡镇(街)、村干部层层包保联合体系,指导农户与承揽农村住房设计(施工)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建筑工匠)签署依据基本结构设计的施工承诺书。 各乡镇(街)要开设咨询服务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组织协调好建筑材料采购,在保证危房改造质量的前提下,节约建设成本。 四、项目管理 农村危房贫困户住房安置改造工作,采取市政府统一领导,市财政筹集专项资金扶持推进,建立市、乡镇(街)分级负责工作机制,各乡镇(街)作为农村危房存量贫困户安置改造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一)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根据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严格落实并组织实施。危房改造采取农户自建方式的,乡镇(街)要指导农户与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街)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统一建设。由乡镇(街)统一建设或改造保障性公有住房的,按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规定的限额标准,履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补助资金可直接支付。 (二)质量安全。 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实行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要求。各乡镇(街)健全和加强建设管理机构,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和业务管理能力。农村危房改造没有基本的结构设计不得开工建设。基本结构设计可以是住建部门推荐的通用图集,设计单位、专业人员的专业设计,也可以是承建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提供的设计方案或施工要点。通过维修加固实施既有房屋改造的,施工单位应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固方案,科学实施农房抗震改造。乡镇(街)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住房安置建设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要做好现场记录,并提出处理建议。 各乡镇(街)要严格落实危房改造工程监理制度,确保质量安全,工程监理服务费由各乡(镇)自行承担。市住建局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农村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指导与巡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做好现场记录和技术交底,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档案管理。 各乡镇(街)参照《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吉建村〔2012〕22号),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档案专卷,确保危房改造实际情况、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三统一”。 农户档案信息要真实准确,改造一户、建档一户、信息录入一户,加强对已录入农户的审核与抽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农户的纸质档案内容参照“农村危房改造档案”要求管理,纸质档案各乡镇(街)和市危改办各存1份。 危房改造户要按照基本结构设计,与承建的工匠或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即使是有能力自行施工的危房改造户,也应签署依据基本结构设计施工的承诺书。施工人员信息、工匠培训合格证明、施工协议或承诺书等相应材料的照片录入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市住建局组织乡镇(街)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和技术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至少开展3次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后,当场填写质量检查表,并与危改户、施工方3方签字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完成整改后再签字。质量检查表要拍成照片上传到农户档案信息系统。 (四)信息报告。 各乡镇(街)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周报制度,于每周五前将本周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汇总后报市危改办,并将危房改造工作有关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上报。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并上报有关农村存量危房安置改造资金落实、监督管理等情况。 (五)竣工验收。 以乡镇(街)为单位的危房改造工程完工后,由乡镇(街)组织村镇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村质量安全监督员、施工企业负责人(农村建筑工匠)和住房安置农户等相关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乡镇(街)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纸质档案整理后,向市危改办提交竣工验收审定报告和复验申请。市危改办会同市脱贫办、市民政局、市残联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逐户进行复验。经联合验收合格后,乡镇(街)与安置改造农户办理交接或签订公有住房、周转房入住手续。 (六)资金拨付。 补助资金管理参照“农村危房改造”等有关规定,加强存量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管理。危房改造资金实行市级报账制,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乡镇(街)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依据乡镇(街)竣工验收审定报告及联合复验报告,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直接拨付到乡镇(街)财政部门。 各乡镇(街)财政部门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及时并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特殊情况,如不能直接使用“一卡通”账户的农户,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乡镇(街)签署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后,由乡镇(街)有关工作人员直接将现金发放给农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由乡镇(街)统一组织建设的,由乡镇(街)财政部门及时支付给施工企业。资金拨付的凭证及资金领取证明签字确认后,存入危房改造农户档案。质保金按合同规定,由各乡镇(街)财政部门提留;工程质保期满后按照相关程序拨付施工企业。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实施阶段。 2020年5月30日前,各乡镇(街)完成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收尾工作。6月30日前,完成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人群危房改造工作。 (二)竣工验收阶段。 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收尾、建档立卡贫困户市级联合复验和补助资金发放工作;7月30日前,完成市级联合复验和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六、责任分工 市危改办:负责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住房安全等级鉴定工作;负责危房改造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负责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纸质档案的审核验收;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做危改贫困户竣工验收联合复验工作。 市脱贫办: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身份认定和动态信息调整上报工作;参与危房改造建档立卡贫困户竣工验收联合复验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的身份认定和动态信息调整上报工作;参与贫困户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联合复验工作。 市残联:负责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残疾人家庭的身份认定和动态信息调整上报工作;参与贫困户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联合复验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全市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负责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及发放工作;负责资金预算和决算评审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落实好贫困户危房改造宅基地审批和调整工作;负责按村庄规划要求办理改造农户有关批准手续;负责改造农户房屋的灭籍、过户和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做好集中供水所在村危房改造贫困户饮水安全工作。 国网吉林梅河口市供电有限公司:负责做好危房改造贫困户用电入户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贫困户危房改造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乡镇(街):负责宣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政策、发动群众参与和监督、协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负责贫困户摸排核实工作;负责制定辖区内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贫困户改造任务按时完成,参与并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负责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身份认定、申请条件筛选审核和公示审核;负责危房改造资金专项管理工作;负责危房改造对象住宅规划选址、房屋产权、房屋位置的核实确认工作;负责落实住房改造安置村内闲置宅基地和空闲地;负责组织危房改造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工作;负责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建立管理工作;负责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及基础资料建档等工作;负责贫困户住房安全即时排查报告工作,确保无遗漏,确保全市在册4类重点对象住房安全。 七、保障措施 (一)健全责任制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危房改造推进工作。各乡镇(街)是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地的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并明确职责分工,要明确主管领导、包片领导、驻村干部职责,层层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危房改造对象核实无误、审查档案资料真实准确、资金配套及时、资金管理规范、工程进展顺利、质量安全优良,对住房安置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二)严肃工作纪律。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要严格制度,严格程序,严明纪律,做到透明公正。对领导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完不成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对危房改造工作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瞒报虚报行为以及贪污、挪用补助资金,建房质量低劣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严肃查处。对领导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督促检查。市政府将本项工作列为重要工作考核内容,加强动态跟踪和过程管理,及时发现妥善解决危房改造工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顺利实施。各乡镇(街)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营造宣传氛围。要广泛宣传,使贫困户危房改造政策措施家喻户晓,激发社会各界对贫困户关注和扶持热情。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各帮村扶贫单位要建立党员干部与贫困群众结对帮扶机制,形成全社会踊跃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