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政干任〔202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2020年10月13日决定: 任命: 王春新为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于同涛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金学忠为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所所长。 免去: 王春新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 于同涛的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所所长职务; 金学忠的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主任职务; 张晓磊的解放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姜春蕾的新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苗宝雯的光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的示范引领作用,市政府决定成立梅河口市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 市长 副组长:霍 光 副市长 孙士岩 副市长、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 刘 伟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左鹏勇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王震宇 市商务局局长 刘本成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刘桐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春翔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曹建军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 沈 毅 市水利局局长 鲁维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蒋德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瞿 鹏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局长 李 涛 市旅游服务中心主任 李永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刘 杰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邢昌玉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孝慧 市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示范园建设指导、协调、调度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刘伟兼任。 二、领导小组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把方向、定政策、管统筹、督落实,全面贯彻中央、省关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的决策、方针,谋划全局性、长远性重大工作部署和举措,推动落实重大工程、重大计划、重大行动,统筹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跨领域、跨部门问题,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快推进梅河口市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高新区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办局,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乡镇GDP核算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乡镇GDP核算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开展乡镇GDP核算工作的批示要求,根据《吉林省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书记同志关于做好2020年我市农业农村工作的批示精神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建立规范统一、公开透明的乡镇季度GDP核算制度,真实准确反映各乡镇经济发展情况,更好地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二、核算原则 (一)效率优先原则。季度GDP核算主要通过相对容易获取的行业指标增长速度进行推算,在季后的次月末前反馈核算结果,提高乡镇GDP数据的时效性。 (二)规范统一原则。依据国家、省核算分类标准和核算方法,制定乡镇GDP核算方法,规范核算工作流程,组织实施核算工作,统一公布核算结果。 (三)协调匹配原则。加强对核算基础资料的审核评估,对个别基础指标增长速度出现异常值或变化超过一定幅度的,进行适当限高或限低,确保数据之间逻辑关系合理,基础数据规范可信。 (四)兼顾公平原则。充分重视乡镇实际情况和意见建议。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营业状态以乡镇意见为主,对于个别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营业规模较大的,经核实后单独进行增加值核算,并计入乡镇GDP总量。 (五)公开公正原则。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严格执行各项统计调查制度,核算所使用的基础数据向各乡镇反馈,核算基本方法和主要核算结果按时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全市乡镇GDP核算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乡镇GDP核算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统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发改局局长和市统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财政、公安、教育、卫健、市场监管、人民银行、民政、交通、邮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各乡镇主要领导担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市统计局副局长赵明明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具体业务负责人为市统计局综合核算科刘远明同志,联系电话0435—4656308。 四、组织方式 从2020年第三季度起,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收集的基础资料、核算方法和核算工作流程,对各乡镇GDP总量和增速开展核算工作。 (一)基础数据收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核算所需的基础资料,包括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常规统计调查资料、抽样统计调查资料、部门统计资料、乡镇核实资料等。 (二)开展核算业务。按照“先行业、后综合、最终核定”的步骤,依据核算方法制度和核算业务流程进行。 1. 审核基础数据。从统计标准、口径范围、数据协调性等方面,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核评估,确保数据之间逻辑关系合理,基础数据规范可信。 2. 核算分行业增加值。根据审核评估后的基础数据,按照核算方法制度和规范的工作流程,核算各乡镇、各行业的增加值。 3. 核算产生初步结果。汇总各行业增加值,得到各乡镇GDP初步结果,并对各乡镇GDP总量、行业结构、速度数据进行匹配性和协调性方面的审核评估,确保各乡镇汇总数与全市经济发展趋势的一致性。 4. 复核初步数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步核算结果反馈至乡镇统计工作站进行复核。根据乡镇提交的复核意见,研究解决复核意见中的突出问题,形成乡镇GDP初步审核结果。 5. 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步审核结果向领导小组汇报,经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形成乡镇GDP核算正式结果。 (三)反馈核算结果。乡镇GDP核算结果在省统计局反馈全市GDP核算结果后10个工作日之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反馈至各乡镇统计工作站。 五、核算方法 乡镇GDP核算是全市GDP核算工作的拓展和延伸,乡镇GDP核算以全市季度GDP省反馈数据为基础,利用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资料、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资料、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数据资料,按照比重分摊法、人口匡算法核算各行业增加值,汇总得到GDP数据。 1. 比重分摊法。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当中批发零售、金融、其他服务业等行业增加值核算采用此方法。如分乡镇农业增加值通过各乡镇农业产值占全市的比重分摊;工业增加值分为规上工业增加值、规下工业增加值、个体经营户工业增加值三个部分,分别按照相关指标占全市的比例进行分摊,再汇总得到各乡镇工业增加值数据。 2. 人口匡算法。对于基础指标无法满足的部分行业,如铁路、电信、居民自有住房等,采用乡镇户籍人口数据进行分劈匡算。 六、基础资料来源及提供 核算采用的基础资料包括: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乡镇核实情况等方面资料。 (一)经济普查资料。包括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分行业营业收入资料,各行业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企业、非企业法人单位、个体经营户所占比重资料,由市统计局综合核算科提供。 (二)常规统计调查资料。为市统计局组织实施的常规统计调查和抽样调查所取得的各类季度和月度统计资料,由市统计局有关专业科室提供。 (三)部门统计资料。包括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相关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利用行政记录加工整理形成的统计资料以及部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财务资料等,由各有关部门负责提供。 (四)乡镇核实资料。包括乡镇规模以下企业经营状态资料、乡镇个体经营户经营状态资料、乡镇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财务资料或其他证明资料,以及超过四上企业入库标准但因其它原因无法入库企业的财务资料或其他证明资料(此类型企业按先入库后报数原则,只认可其四上标准以下部分的数据)。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质量控制。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严格执行各项统计调查制度,依法实施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不得以任何形式“跑数要数”。夯实核算基础数据质量,严格执行核算方法,严格规范核算工作流程,加强对乡镇GDP进行匹配性、协调性评估,确保核算结果真实可靠。 (二)严守保密纪律。各乡镇GDP初步核算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乡镇GDP数据公布规定,不得对外泄露与乡镇GDP核算相关的各类数据以及关于乡镇GDP核算工作的各类信息。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2021年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25号)精神,为全面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步伐,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优化征缴服务功能,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筹资标准和缴费期限 (一)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及提供材料。 2021年城乡居民成年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20元;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即2002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200元,年龄确认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户籍不在本地的新参保人员需提供村级及以上居住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困难群体资助参保标准。 2021年对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含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每年资助130元。 居民个人参保缴费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缴补分离”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精准到人。2020年集中预缴期内已缴费且已获得补贴的参保居民,若2021年1月1日前身份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补贴条件,需全额补缴已享有的补贴后,方可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认定的符合补贴条件且已全额缴费的参保人员(含新参保),可依申请动态享有个人缴费补贴。 (三)补充意外伤害保险标准。 每人每年80元。(居民自愿) (四)缴费期限和缴费方式。 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期限从2020年10月1日开始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集中缴费期结束后再缴费的人员自缴费之日起三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仍沿用医保登记,银行或微信缴款方式;农村居民由乡镇(街)组织,医保登记,村组、社区配合建设银行使用“裕农通”解缴保费;全市所有在校、在园学生,由市教育局组织,医保登记,学校使用微信程序缴款;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含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民政、脱贫部门提供信息,医保核定,银行缴款。 二、职责分工 为加强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组织实施,促进征缴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梅河口市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税务局,各相关部门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市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征缴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进展情况调度等工作。 (二)乡镇(街)。按照市政府征缴工作要求,组织村组、社区进行集中征缴;配合建设银行使用“裕农通”解缴保费;协助医保、税务部门开展宣传动员,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率,特别是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含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必须100%参保。 (三)市医保局。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人员政策性补缴费额核定,并将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划拨和核算;做好缴费人权益记录;退费业务的办理;医保基金会统核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等工作。 (四)市税务局。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受理、费款征缴、会统核算、税库银对账等工作;将征缴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给有关部门;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预算制定、缴费政策制定和调整;配合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参保工作;商财政、国库部门确定国库经收科业务办理具体事宜;协助办理退费业务。 (五)市民政局、市脱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将每年参保缴费政策出台当月及每月动态调整的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含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体相关信息提供给医保部门,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要求向医保部门提供每月上述人员动态变化名单。 (六)市财政局。对账户资金划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及时汇总划转至相应财政专户;按照医保部门提交的退费用款计划,将退费金额划拨至医保部门的基金支出户。 (七)市教育局。组织全市各学校、幼儿园开展在校学生、儿童的参保统计和征缴推进工作。 (八)合作银行。集中缴费期间,合理安排网点、窗口人员力量,全力做好缴费服务;做好窗口人员培训,确保准确缴费;积极与税务部门联络沟通,快速解决征缴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解费款。 三、征缴时间步骤安排 为了做好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各乡镇(街)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医保、税务、民政、财政、脱贫办、教育等部门要抽调专人组建集中工作办公室和工作组,统一指挥,密切协调,集中攻坚。具体时间步骤安排如下: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9月15日—2020年9月30日)。 医保、税务等部门负责,各乡镇(街)街配合,采取多种方式,向全市城乡居民广泛宣传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方式、地点以及待遇保障政策,全面做好宣传发动;各乡镇(街)落实专人负责,积极与市税务局联系,对本乡镇(街)所有村组、社区具体工作人员进行征缴工作培训,参保率较低的村组、社区要落实乡镇(街)主要领导包保责任,达到城乡居民人人参保的总体目标。 (二)集中征缴阶段(2020年10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1. 参保信息归集传递。 (1)10月1日前,民政、脱贫部门将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含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传递至医保部门。 (2)10月1日前,医保部门将2020年农村居民参保信息和四类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并核定2021年缴费费额。 (3)10月1日前,税务部门按村组、社区打印参保人员明细信息,发放到所属乡镇(街),由乡镇(街)统一发放至所属村组、社区。 2. 保费解缴。 各乡镇(街)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所属村组、社区配合建设银行使用“裕农通”开展居民个人缴费工作并做好登记。建设银行按村组、社区打印统一制式的缴费人员信息表格盖章后发放至各村组、社区进行核对。 新参保的城乡居民在医保大厅办理新参保登记后缴费。异地参保人员自愿在本地参保的,需在未缴费前,到医保大厅办理参保变更登记成功后缴费。 3. 在校、在园学生儿童保费征缴。 全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在校学生儿童,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部署,学校幼儿园使用微信程序缴款。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本校在校学生、儿童参保信息统计并与市医保局进行参保信息核对,市医保局负责对参保信息审核并进行参保信息录入。 4. 缴费人员信息核对及存档。 缴费截止期后,税务部门按村组、社区形成缴费清册,下发各村组、社区核对已缴费人员信息。信息核准后,由村组、社区加盖公章,报送税务部门存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是城乡居民得以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首要前提,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层层抓好责任落实,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率达到100%。 (二)精心组织,加大宣传。税务、医保等部门要精心谋划,强化组织协调力度,有效利用各种各类新媒体开展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惠民政策的宣传,同时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开展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以及待遇保障政策的宣传,以提升全民参保意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保续保缴费积极性。各乡镇(街)要采取包保到户以及到农村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广泛宣传,使宣传达到家喻户晓,尽人皆知,知晓率要达到100%。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责任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落实,部门间要相互做好沟通与配合,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 (四)加强督导,保证参保率。为确保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顺利完成,市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全市任务完成情况定期下发征缴进展情况通报。 附件:梅河口市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梅河口市医疗保险征缴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 军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孙 镝 市税务局局长 齐文科 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成 员:张 勇 市税务局副局长 李秀娥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张兰波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 静 市财政局副局长 栾文博 市脱贫办副主任 冀守明 市教育局副局长 韩 强 建设银行梅河口支行副书记 各乡镇(街)行政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市税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税务局局长孙镝兼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乡镇(街)、村职责准入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乡镇(街)、村职责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城市基层体制改革,加快乡镇(街)和村职能转变,理顺工作关系,切实减轻工作负担,按照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9〕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准入基本原则 (一)以民为本、便民利民。各部门(单位)相关工作进入乡镇(街)、村,要以全心全意为村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为宗旨,真正实现职能和服务有效延伸。 (二)权责一致、完善保障。各部门(单位)准入事项需乡镇(街)、村协助完成的,按“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要求,应明确授权内容、权限、时限和拨付的经费等,确保“权、责、利”一致。 (三)配套衔接、动态调整。乡镇(街)、村职责准入要与市权责清单相互衔接,对审批进入乡镇(街)、村的职责动态管理。 二、准入事项范围 经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梳理明确的乡镇(街)、村权责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原则上直接纳入乡镇(街)、村职责事项清单范围,乡镇(街)、村应无条件完成;清单以外需要乡镇(街)、村协助完成的事项,要按照《梅河口市乡镇(街)、村工作事项准入清单》《梅河口市乡镇(街)、村工作事项准入审批表》《梅河口市乡镇(街)、村工作准入事项撤销申请表》(简称“一单两表”)开展工作。 三、准入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准入部门(单位)将拟准入乡镇(街)、村承担或协助办理的工作事项向梅河口市乡镇(街)、村工作事项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准入申请,填写《梅河口市乡镇(街)、村工作事项准入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原则上在每季度初统一报送梅河口市乡镇(街)、村工作事项准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审批。临时性急需进入的工作事项,采取临时审批的办法,按此程序报批。 (二)核准。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及时向市领导小组组长汇报相关情况,经组长同意后,组织召开市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或通过成员单位会签报市领导小组同意,由申请部门(单位)就申请事项的理由、依据、具体工作事项及相关工作保障等内容在会议上进行汇报说明,会议及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分析,对其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审查,讨论确定是否准许进入。对会议表决通过的准入事项填写《审批表》,并统一对外公布。对会议分歧意见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拟进入准入事项,可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由乡镇(街)、村工作人员和村民代表参加的民主听证会,决定是否同意该事项进入。 (三)退出。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事项,按照准入时限完成后,自然退出。对经批准进入乡镇(街)、村的事项达不到效能要求或群众普遍不认可的,乡镇(街)、村可以组织对准入的工作事项组织评议,评议后需退出的事项,乡镇(街)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填写《梅河口市乡镇(街)、村工作准入事项撤销申请表》,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做好登记备案即可退出。 四、准入工作要求 (一)严格工作事项。凡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乡镇(街)、村。应由乡镇(街)、村协助办理的事项,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二)严格工作职责。各部门(单位)工作任务需进入乡镇(街)、村的,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部门(单位)、乡镇(街)、村之间的关系和职责,并由乡镇(街)统筹安排工作。大力压缩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单位)要求乡镇(街)、村参加的各类会议和活动。大幅减少各职能部门(单位)针对乡镇(街)、村的各类台账和材料报表,整合内容重复、形式雷同的材料报表。 (三)严格准入经费。经准入的事项,准入部门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根据准入事项具体情况,与乡镇(街)和村民委员会协商,市领导小组批准,确定拨付经费,做到“额随量定、事费相称”。经费必须在准入事项审批后一个月内拨付到位。 (四)严格标识设置。根据乡镇(街)、村工作实际和群众需求,对各部门(单位)在乡镇(街)、村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加挂的各种牌子进行规范清理,原则上能整合的一律整合,能取消的一律取消。相关职能部门确因工作需要挂牌的,需按照准入审批程序批准后,由乡镇(街)制作统一模式牌匾,集中挂在指定位置,牌匾制作费用由需挂牌匾单位负责。除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各部门(单位)不得以是否设机构、挂牌子作为考核乡镇(街)、村工作的依据。 (五)严格印章使用管理。对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且乡镇(街)、村有能力提供证明的,方可使用印章。乡镇(街)、村印章主要为村民提供能如实掌握的信息证明,不用于承担法律责任、经济连带责任等超出印章使用范围的证明。各职能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证明核实事项不得要求乡镇(街)、村出具证明,各职能部门(单位)设定的审批事项不得随意增设乡镇(街)、村盖章证明这一环节。 五、准入监管制度 (一)准入检查制度。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督查办按《梅河口市乡镇(街)、村工作事项准入清单》对乡镇(街)、村工作准入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内容包括准入工作是否为申报内容,工作开展是否落实到位,工作人员和经费是否落实,工作开展是否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反应。检查工作实行一年一评,一般在年底开展,临时或短期的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及时检查。检查结果以简报的形式予以公布。对未按照《审批表》要求开展工作的部门(单位),由市督查办督促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报市领导小组。 (二)准入评议制度。有关部门(单位)事项进入后,乡镇(街)、村要针对事项开展情况组织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街)分管领导、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准入事项部门(单位)的代表组成。评议内容包括准入事项是否执法公正、是否政务公开、是否行风优良、是否落实经费、是否服务完善、是否作用明显、是否群众认可。评议实行一年一评,一般在年底开展,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评议;临时或短期的工作结束后及时开展评议。评议标准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评议结果由乡镇(街)以书面形式分别送达被评部门(单位)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以信息公开的形式向村民和驻乡镇(街)、村部门(单位)公开。对评议中60%以上乡镇(街)、村不满意的项目,应及时予以撤销。 (三)准入汇报制度。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要及时跟进准入事项进展情况,对于长期性工作要在每年末形成总结报告;对于临时或短期的工作要在完成任务后一个月内形成总结报告,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乡镇(街)、村工作准入事项总结报告汇总,并定期呈报市领导小组。 (四)准入经费清算制度。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进入任务的,如属于申请部门(单位)派驻人员责任未完成任务的,申请部门(单位)不可要求退回工作经费;乡镇(街)、村未全面完成但进行了部分工作的,和申请部门(单位)协商,可退回部分工作经费;因乡镇(街)、村责任而未开展工作的,应向申请部门(单位)退回全部工作经费。情况发生变化,申请部门(单位)要求退出的,按照审批程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办理其退出手续,但已开展过的工作,申请部门(单位)要支付一定的工作经费。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村各类准入事项经费使用情况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五)准入清理整顿制度。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街)、村现有工作事项中未经审批进入的工作事项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实行一年一清理,一般在年底开展。 六、组织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梅河口市乡镇(街)、村工作事项准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为成员单位,负责准入事项的全面统筹管理和拟进入的相关工作事项的审核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市民政局,负责相关文件的起草和申请准入事项的初审、报送及备案工作。 (二)强化制约监督,从严开展工作。相关部门(单位)要协调乡镇(街),在工作开展前做好业务培训,明确业务办理重点、难点。核准进入的工作项目要规范和细化工作流程,提高办理效能和明确工作职责,减轻工作负担。 (三)全面统筹协调,高效协调推进。相关部门(单位)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后准入的工作事项,由责任部门协调乡镇(街)做好工作部署和人员安排,同时做好业务工作权责转换的信息公开工作,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条件。 附件:1. 梅河口市乡镇(街)、村工作事项准入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名单 2. 梅河口市乡镇(街)、村工作事项准入清单 3. 梅河口市乡镇(街)、村工作事项准入审批表 4. 梅河口市乡镇(街)、村工作准入事项撤销申请表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高新区 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附件1 梅河口市乡镇(街)、村工作事项准入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霍 光 副市长 孙士岩 副市长、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魏 涛 市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王亚军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舒 凡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王 崇 市人民武装部副部长 韩文儒 市民政局局长 张春玲 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局长 刘成业 市审计局局长 张宝华 市司法局局长 蒋德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齐文科 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刘铁民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许亚春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震宇 市商务局局长 瞿 鹏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局长 方 伟 市统计局局长 林德明 市信访局局长 刘本成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吴 伟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宏岩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杨忠玉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梅河口市管理站站长 赵 明 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耿月梅 市委老干部局局长 付海洋 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庞宏博 团市委书记 关 绪 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孙立夫 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 刘春华 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徐继光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 各乡镇(街)党(工)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韩文儒兼任。 附件2 梅河口市乡镇(街)、村工作事项准入清单(样表) 序号 准入工作 承办工作 备 注 拟入 单位 申请准入事项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准入时限 法制部门意见 领导小组意见 承办单位 承办工作性质 长期 阶段性 (注明具体时间) 依法完成 依法协助 完成 购买服务 委托管理 1 组织部 2 3 …… 4 5 …… 6 7 …… 8 附件3 梅河口市乡镇(街)、村工作事项准入审批表(样表) 编号: 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联系方式 申请准入 事项名称 准入事项性质 申请准入事项 法律依据 进驻起止时间 工作经费标准 进驻范围 配备工作人员 下放权限 申报单位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法制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市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组 长: 备注:1. 准入事项性质分为依法完成、依法协助完成、购买服务、委托管理; 2. 进驻范围为准入事项覆盖的乡镇(街)、村范围; 3. 附相关法律依据; 4. 本表格申请单位、乡镇(街)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 附件4 梅河口市乡镇(街)、村工作准入事项撤销申请表(样表) 编号: 时间: 年 月 日 退出事项编号 申请单位 进驻起止时间 联系方式 申请退出 事项名称 申请退出事项 进展情况 申请退出原因 申报单位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市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组 长: 备注:本表格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乡镇(街)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2002年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的规定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梅河口市城区内房地产土地招拍挂底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成员名单 组 长: 市长 副组长:王 军 市委常委、副市长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孙士岩 副市长、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左鹏勇 市发改局局长 刘成业 市审计局局长 张宝华 市司法局 李永发 市住建局副局长 富庆江 市自然资源局总工程师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 二、委员会职责 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按照协议出让底价、招标出让标底、拍卖出让底价和挂牌出让底价四种形式,通过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宗地最低出让价格。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高新区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41〕 2020年9月9日,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了《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和组建开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创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城市管理运营公司、水务集团、国有米业公司及《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示范方案》等问题;听取了近期我市药品安全工作情况。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关于我市《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会议认为,推进“个转企”工作既是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也是活跃市场经济的重要举措,对我市经济的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会议原则同意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的《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设立“个转企”财政专项支持资金100万元。对于2020年转企后成功存活一年以上,且正常办理涉税事宜的,每户给予1万元的奖励。 会议要求,由王军副市长牵头,其他相关市级领导配合,抓好文件政策的落实,实现今年“个转企”100户的目标任务。要进一步畅通“个转企”绿色通道,持续做好跟踪服务,确保商户转企后的良好发展。 二、关于组建开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创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城市管理运营公司、水务集团、国有米业公司 会议认为,组建国有公司有利于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资本增效,可以有效的释放国有资产和城市经营空间,体现我市从建设城市向经营城市理念转变,为我市未来高质量、可持续、良性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会议原则同意王军副市长提交的关于组建开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创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城市管理运营公司、水务集团、国有米业公司的相关意见。 会议要求,由王军副市长牵头,其他相关市级领导具体负责,寻求突破,寻求创新,寻求发展,10月1日前要建立起国有公司的基本框架。公司组织架构完善后,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科学选人。在组建和运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把握,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三、关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示范方案》 会议认为,今年5月,我市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点,这个机会来之不易,要倍加珍惜。我市的《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示范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一个以项目为纲的方案,是提升城市承载能力、打通城乡融合通道的重要抓手。全市上下要以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为平台,推动我市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会议原则同意市发改局提交的《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示范方案》,按照会议讨论意见完善后印发实施,并上报省政府。 会议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抓好《方案》的落实,特别是要将《方案》与高质量发展规划和“十四五”规划的编制有效衔接。孙士岩副市长要带领相关部门尽快梳理出一批成熟的项目,启动谋划落实,把重点项目作为推进《方案》实施工作的切入点。 四、关于近期药品安全工作 会议认为,药品安全工作要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度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药品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风险防控,针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药品上市后的监管,规范药品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会议要求: 一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环节销售退热类、止咳类药品及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药品的监管,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防控防护管理工作。 二要加强对疫苗配送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疫苗储存、配送、运输(配送)和使用情况的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单位)是否严格按规定要求储存、配送、运输、使用疫苗,冷链监测温度数据是否真实、完整,温度监测记录是否按规定保存。 三要加强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发布虚假信息、超范围开展药品交易服务、网上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要进一步组织开展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药品监督抽验工作,加强重点环节、重点品种和高风险产品的抽验,坚持抽验与监督相结合,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和查处力度。 五要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制定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培训及演练。 主 持: 出 席:王 军、宁洪友、王学伟 霍 光、于艳玲、孙士岩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办局,驻梅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乡镇GDP核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梅河口市乡镇GDP核算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全市乡镇GDP核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乡镇GDP核算工作的部署要求;统筹协调全市乡镇GDP核算工作,研究解决乡镇GDP核算工作的重要问题;制定出台乡镇GDP核算实施方案、乡镇GDP核算方法制度;督促检查各部门、各乡镇的乡镇GDP核算工作落实情况;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孙士岩 副市长、市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左鹏勇 市发改局局长 方 伟 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刘 伟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鲁维新 市工信局局长 王震宇 市商务局局长 刘桐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韩文儒 市民政局局长 王春翔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邹贵财 中国邮政梅河口市分公司总经理 付宝全 中国人民银行梅河口支行行长 刘铁民 市卫健局局长 李永发 市住建局副局长 董海芳 市公安局副局长 孙 洁 市教育局党组成员 各乡镇行政主要领导 三、其他事项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副局长赵明明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二)工作分工。市发改局作为全市经济运行办公室,负责统筹调度乡镇GDP运行情况,定期做好下一步经济工作安排;市统计局作为核算业务部门,负责乡镇GDP数据核算、评估、反馈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加工、审核、报送主管行业涉及乡镇GDP核算的分乡镇基础数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实本辖区涉及乡镇GDP核算的分行业规下企业、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个体经营户生产经营状况,提供本地区较大企业及个体经营户的财务数据或其他证明材料。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示范方案(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2020年9月9日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梅河口市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示范方案(2021—2025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42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成长,满足育龄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加快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为广大婴幼儿家庭早期教育提供科学育儿指导,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不断满足广大婴幼儿家庭的照护服务需求。 2020年底前,我市至少建成1家符合实际、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活动;到2025年,全市基本形成多元性、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满足广大婴幼儿家庭的照护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 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一是规范引导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3岁的幼儿。二是独立开办的托幼机构应开设乳儿班、小托班和大托班,招收婴幼儿。三是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员工数量单独或与社区联合开办托育所,为员工提供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周围居民开放。同时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托育服务需求。各类照护服务机构可向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灵活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市发改局) 2. 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我市的相关规划。一是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二是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三是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四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通过做好公共活动的设施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 3. 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教育和健康指导。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牵头成立以婴幼儿照护服务、幼儿早期教育、卫生健康相关专家为主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专家团队,为辖区内婴幼儿提供早期发展教育和健康指导服务。一是在社区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经常性家长课堂和亲子活动,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早期教育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二是妇幼健康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发展教育和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婴幼儿家庭访视、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预防接种和疾病控制等指导服务。四是婴幼儿入托前须经具备法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体检合格,完成国家I类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托幼机构严格落实每日晨午检、健康体检、卫生消毒、病儿隔离、传染病预防和管理等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妇联) (二)建立严格的托育服务登记准入制度。 4. 实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各类托育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一是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公办事业机构要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民办机构到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注册登记。二是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要在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注册登记。三是依托现有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持相应审批手续直接到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四是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市卫生健康部门。(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委编办) 5. 实行托育服务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各类托育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根据规模,应当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从业条件和从业资格,托育机构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达到规范安全标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 (三)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各项保障措施。 6. 严格落实优惠保障政策。一是在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时,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二是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三是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落实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 7.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和培训。一是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依托师范类或护理类院校开展婴幼儿保育专业培训。二是加强对育婴师、营养师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范职业培训市场,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三是根据托育服务机构规模,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从业人员要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条件,具备从业资格方可上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 8. 加强社会支持保障。一是全面落实产假、陪护假制度,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条件。二是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三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广泛宣传优生优育、母乳喂养及科学育儿等科普知识,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四是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要求配备母婴设施,为母婴出行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卫生健康局) (四)严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管。 9. 明确监督管理责任。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一是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市政府和各乡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监督,并对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过程中对婴幼儿的安全健康负主要责任。二是加强场地及设施监管。托育机构各类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在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配备安访视频监控设备,实行全程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餐饮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确保婴幼儿饮食安全。四是各类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的监督作用。五是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并将相关责任人和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10. 实施等级评价和动态管理。市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托育机构等级评价标准,定期组织对托育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实施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 三、组织领导 (一)坚持政府主导,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定相关标准、管理办法,共同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坚持部门联动,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市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政数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形成政府统筹领导,市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的监督管理格局,共同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三)坚持正确导向,强化宣传引导。宣传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要依托主流媒体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加强正面引导,形成良好氛围。卫生健康部门要利用板报、墙报、海报以及微信公众号、手机应用软件(APP)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