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2020年9月9日,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了《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和组建开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创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城市管理运营公司、水务集团、国有米业公司及《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示范方案》等问题;听取了近期我市药品安全工作情况。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关于我市《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会议认为,推进“个转企”工作既是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也是活跃市场经济的重要举措,对我市经济的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会议原则同意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的《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设立“个转企”财政专项支持资金100万元。对于2020年转企后成功存活一年以上,且正常办理涉税事宜的,每户给予1万元的奖励。 会议要求,由王军副市长牵头,其他相关市级领导配合,抓好文件政策的落实,实现今年“个转企”100户的目标任务。要进一步畅通“个转企”绿色通道,持续做好跟踪服务,确保商户转企后的良好发展。 二、关于组建开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创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城市管理运营公司、水务集团、国有米业公司 会议认为,组建国有公司有利于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资本增效,可以有效的释放国有资产和城市经营空间,体现我市从建设城市向经营城市理念转变,为我市未来高质量、可持续、良性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会议原则同意王军副市长提交的关于组建开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创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城市管理运营公司、水务集团、国有米业公司的相关意见。 会议要求,由王军副市长牵头,其他相关市级领导具体负责,寻求突破,寻求创新,寻求发展,10月1日前要建立起国有公司的基本框架。公司组织架构完善后,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科学选人。在组建和运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把握,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三、关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示范方案》 会议认为,今年5月,我市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点,这个机会来之不易,要倍加珍惜。我市的《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示范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一个以项目为纲的方案,是提升城市承载能力、打通城乡融合通道的重要抓手。全市上下要以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为平台,推动我市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会议原则同意市发改局提交的《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示范方案》,按照会议讨论意见完善后印发实施,并上报省政府。 会议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抓好《方案》的落实,特别是要将《方案》与高质量发展规划和“十四五”规划的编制有效衔接。孙士岩副市长要带领相关部门尽快梳理出一批成熟的项目,启动谋划落实,把重点项目作为推进《方案》实施工作的切入点。 四、关于近期药品安全工作 会议认为,药品安全工作要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度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药品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风险防控,针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药品上市后的监管,规范药品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会议要求: 一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环节销售退热类、止咳类药品及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药品的监管,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防控防护管理工作。 二要加强对疫苗配送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疫苗储存、配送、运输(配送)和使用情况的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单位)是否严格按规定要求储存、配送、运输、使用疫苗,冷链监测温度数据是否真实、完整,温度监测记录是否按规定保存。 三要加强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发布虚假信息、超范围开展药品交易服务、网上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要进一步组织开展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药品监督抽验工作,加强重点环节、重点品种和高风险产品的抽验,坚持抽验与监督相结合,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和查处力度。 五要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制定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培训及演练。 主 持: 出 席:王 军、宁洪友、王学伟 霍 光、于艳玲、孙士岩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办局,驻梅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乡镇GDP核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梅河口市乡镇GDP核算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全市乡镇GDP核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乡镇GDP核算工作的部署要求;统筹协调全市乡镇GDP核算工作,研究解决乡镇GDP核算工作的重要问题;制定出台乡镇GDP核算实施方案、乡镇GDP核算方法制度;督促检查各部门、各乡镇的乡镇GDP核算工作落实情况;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孙士岩 副市长、市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左鹏勇 市发改局局长 方 伟 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刘 伟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鲁维新 市工信局局长 王震宇 市商务局局长 刘桐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韩文儒 市民政局局长 王春翔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邹贵财 中国邮政梅河口市分公司总经理 付宝全 中国人民银行梅河口支行行长 刘铁民 市卫健局局长 李永发 市住建局副局长 董海芳 市公安局副局长 孙 洁 市教育局党组成员 各乡镇行政主要领导 三、其他事项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副局长赵明明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二)工作分工。市发改局作为全市经济运行办公室,负责统筹调度乡镇GDP运行情况,定期做好下一步经济工作安排;市统计局作为核算业务部门,负责乡镇GDP数据核算、评估、反馈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加工、审核、报送主管行业涉及乡镇GDP核算的分乡镇基础数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实本辖区涉及乡镇GDP核算的分行业规下企业、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个体经营户生产经营状况,提供本地区较大企业及个体经营户的财务数据或其他证明材料。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示范方案(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2020年9月9日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梅河口市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示范方案(2021—2025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42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成长,满足育龄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加快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为广大婴幼儿家庭早期教育提供科学育儿指导,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不断满足广大婴幼儿家庭的照护服务需求。 2020年底前,我市至少建成1家符合实际、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活动;到2025年,全市基本形成多元性、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满足广大婴幼儿家庭的照护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 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一是规范引导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3岁的幼儿。二是独立开办的托幼机构应开设乳儿班、小托班和大托班,招收婴幼儿。三是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员工数量单独或与社区联合开办托育所,为员工提供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周围居民开放。同时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托育服务需求。各类照护服务机构可向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灵活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市发改局) 2. 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我市的相关规划。一是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二是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三是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四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通过做好公共活动的设施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 3. 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教育和健康指导。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牵头成立以婴幼儿照护服务、幼儿早期教育、卫生健康相关专家为主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专家团队,为辖区内婴幼儿提供早期发展教育和健康指导服务。一是在社区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经常性家长课堂和亲子活动,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早期教育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二是妇幼健康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发展教育和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婴幼儿家庭访视、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预防接种和疾病控制等指导服务。四是婴幼儿入托前须经具备法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体检合格,完成国家I类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托幼机构严格落实每日晨午检、健康体检、卫生消毒、病儿隔离、传染病预防和管理等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妇联) (二)建立严格的托育服务登记准入制度。 4. 实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各类托育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一是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公办事业机构要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民办机构到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注册登记。二是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要在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注册登记。三是依托现有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持相应审批手续直接到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四是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市卫生健康部门。(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委编办) 5. 实行托育服务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各类托育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根据规模,应当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从业条件和从业资格,托育机构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达到规范安全标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 (三)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各项保障措施。 6. 严格落实优惠保障政策。一是在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时,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二是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三是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落实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 7.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和培训。一是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依托师范类或护理类院校开展婴幼儿保育专业培训。二是加强对育婴师、营养师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范职业培训市场,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三是根据托育服务机构规模,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从业人员要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条件,具备从业资格方可上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 8. 加强社会支持保障。一是全面落实产假、陪护假制度,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条件。二是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三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广泛宣传优生优育、母乳喂养及科学育儿等科普知识,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四是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要求配备母婴设施,为母婴出行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卫生健康局) (四)严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管。 9. 明确监督管理责任。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一是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市政府和各乡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监督,并对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过程中对婴幼儿的安全健康负主要责任。二是加强场地及设施监管。托育机构各类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在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配备安访视频监控设备,实行全程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餐饮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确保婴幼儿饮食安全。四是各类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的监督作用。五是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并将相关责任人和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10. 实施等级评价和动态管理。市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托育机构等级评价标准,定期组织对托育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实施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 三、组织领导 (一)坚持政府主导,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定相关标准、管理办法,共同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坚持部门联动,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市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政数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形成政府统筹领导,市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的监督管理格局,共同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三)坚持正确导向,强化宣传引导。宣传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要依托主流媒体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加强正面引导,形成良好氛围。卫生健康部门要利用板报、墙报、海报以及微信公众号、手机应用软件(APP)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梅政函〔2020〕156号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教育小镇内道路命名和更名的请示》(梅民发〔2020〕31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幼儿园规划道路命名为崇德路;五中规划道路命名为尚德路;私立高中规划道路命名为立德路;怡阳路更名为育英路;艳阳路更名为育才路;阳辉街更名为育秀街。 二、你局要按照国家标准(地名标志〔GB17733-2008〕)设置地名标志。 此复。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制村通客车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建制村通客车成果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巩固我市建制村100%通客车成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实的运输服务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制村通客车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建制村通客车是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行有所乘”的民生服务,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之一,对改善农民群众生活条件,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中均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全部通客车”的要求,省委、省政府也将此项工作纳入到脱贫攻坚的具体任务中。因此,持续巩固建制村100%通客车和确保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是必须要完成的政治任务。当前,受疫情影响,农村客流减少,农村客运班车经营更加困难,保障我市建制村100%通客车的压力增大。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各乡镇(街)、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建制村100%通客车,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 二、多措并举切实保障建制村通客车 (一)优化农村客运运营组织模式。市交通运输局要梳理好辖区内建制村通客车情况,组织人员对通客车情况进行实地踏查,了解和掌握农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并按规定在所有建制村发布通客车公告,使农民及时详细的了解出行信息。要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城市公交延伸、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农村客运班线区域经营、预约响应等运营组织模式,扎实推进建制村通客车工作。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照便民原则,在距村委会2公里以内科学合理设置停靠站点。开通预约响应式农村客运,应当广泛公示预约方式和价格标准。农村客运原则上应采用7座以上营运客车,确有困难的可采用5座车。 (二)提升农村客运安全服务水平。按照交通运输部《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相关要求,切实落实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建立健全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管理的农村客运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要加强对《吉林省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切实规范农村客运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的服务行为,进一步提升农村客运服务水平,增强广大农民在交通运输方面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要充分利用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等手段加强对建制村通客车情况动态监管,对不按规定线路和班次运营的,要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三)推动建立财政保障机制和运价政策。《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68号)中明确了农村客运是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普遍服务,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手段,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交通运输部关于全力推进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工作确保完成交通运输脱贫攻坚兜底任务的通知》(交运函〔2020〕206号)明确指出,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是保障广大农民“行有所乘”的民生服务,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成品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意见》(吉交联发〔2016〕46号),明确了退坡资金的首要使用方向是支持农村客运发展。因此,要积极将退坡资金优先用于农村客运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完善设施、安全保障、车辆更新、偏远冷僻线路运营、票价补贴等方面支持农村客运发展,助力建制村100%通客车,确保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交通运输部明确建制村通客车是指本行政区域内距离村委会、公众活动或服务场所2公里范围内设有班车、公共汽电车停靠站点,或开通区域经营、预约响应等班车,岛屿村通船视作通客车。但是,有的村民对建制村通客车的概念还存在认识误区,错误的认为班车通到自然屯或到家门口才算通客车,为了让广大村民正确理解建制村通客车的政策,各部门要通过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等渠道广泛宣传建制村通客车的定义和相关政策,各乡镇(街)政府、村委会等单位要做好建制村通客车政策的宣传和解释,通过召集村民观看宣传视频、入户宣传、发放宣传单、张贴海报、设立宣传栏和咨询电话等方式,加大建制村通客车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农民群众知晓其含义,了解本村通客车的具体形式。要畅通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渠道,及时回应农民群众关切,避免农民群众因误解通客车定义而导致投诉、信访等现象的发生。 三、强化建制村通客车信息报送 及时在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台账系统中逐村填报通客车信息,各乡镇要每月5日前将本地建制村通客车情况报送到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安排专人负责报省运输管理局及时进行审核。经省运输管理局审核无误并公示无异议后,于每月10日前上报建制村通客车台账,加盖公章后报省交通运输厅。 联系人:吕家鹏;联系电话:0435—4376512。 邮箱:jiapeng1971@163.com。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 按照《关于建立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吉建联发〔2020〕22号)要求,截止2020年5月末全市在册贫困户名单台账,经住房安全性鉴定,各乡镇(街)全面开展新增和改造意愿反复、历年改造不彻底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排查和改造申报条件复核确认,现将2020年第二批次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予以下达。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部署,紧紧围绕贫困户“不住危房”唯一标准,严格执行“以房查人、以人查房、动态调整”三项制度,坚决做到贫困户不住危房、不存在危房,应改尽改的工作要求,请各乡镇(街)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程序要求,抓紧时间组织贫困户实施改造,按期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任务。 二、对于已参加过危房改造的住房,住房使用者要加强使用过程管理,产权单位或个人要对房屋质量问题及时处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住房及时提醒产权单位或个人进行维修。经各乡镇(街)摸排历年改造不彻底经复核鉴定为危房的,要彻底实现见底清零,确保农村贫困人口住房安全比率达到100%。 三、采取其他方式保障住房安全的贫困户,C级危房维修改造,D级危房拆除重建。对连脊房屋、产权不清等原D级危房无法拆除的,可采取封存、挂牌预警、划设警戒线等方式,坚决防止贫困户回流原危房居住。 附件:梅河口市2020年第二批次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配表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梅河口市2020年第二批次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配表 序 号 乡镇(街) 建档立卡 低保户 五保户 残疾人 小计 C级 D级 C级 D级 C级 D级 C级 D级 1 山城镇 2 小杨乡 2 1 3 3 吉乐乡 4 水道镇 5 中和镇 6 红梅镇 2 1 3 7 黑山头镇 1 1 8 曙光镇 9 进化镇 10 李炉乡 11 湾龙镇 4 5 1 1 11 序 号 乡镇(街) 建档立卡 低保户 五保户 残疾人 小计 C级 D级 C级 D级 C级 D级 C级 D级 12 杏岭镇 2 8 1 11 13 海龙镇 1 1 1 3 14 双兴镇 11 12 23 15 新合镇 1 1 16 兴华镇 1 1 17 牛心顶镇 6 2 8 18 一座营镇 1 1 19 康大营镇 3 3 20 新华街道 1 1 合 计 28 37 1 4 70
梅政办发〔2020〕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第十批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市(梅河口)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十批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市(梅河口)建设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第十批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市(以下简称“示范市”)工作,做大做强梅河大米产业,打造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的梅河大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培育我市地方优势产业,提升水稻种植标准化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2017年中央提出的坚持质量兴农、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要求,坚持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正确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积极实施的工作方针。 二、目标任务 (一)示范市建设目标。 通过示范市建设,建立健全一整套现代农业标准体系,促进我市不断提高水稻生产技术水平,形成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户、订单、标准等组合相加的三种标准化生产模式,使梅河大米达到《绿色食品A级产品》(NY/T419-2007)和《地理标志产品梅河大米》(DB22/T1129)的质量要求,实现绿色水稻生产标准化、专业化、产业化。 1. 经济效益目标。水稻核心产区平均单产由8290公斤/公顷预计提高到8720公斤/公顷,年产水稻由25万吨预计提高到26.5万吨,示范农户由6.5万户预计增加到7.9万户。每公斤大米单价平均提升2—5元,预计增收1.5—3亿元,农民人均收入预计提高20%左右。 2. 社会效益目标。提高大米加工水平和产品档次,有机认证、绿色认证大米企业由25户预计增加到55户左右,有机、绿色水稻产量比重由45%预计增加到50%,稻谷加工综合附加值由1:1.3预计增加到1:1.8,引导企业向精深加工方向延伸,提升稻壳、米糠等副产品综合利用率。实施智能农业、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等,提升就业率,扩大社会效益影响力。 3. 生态效益目标。在稻田养鱼、养鸭、养蟹等传统水稻种植方式的基础上,引进赤眼蜂防治水稻二化螟新技术和“种植声频控制”田间管理技术等,增加农家肥、有机肥的使用,有效降低农药、化肥的施用量,全面改善土质、水质和环境质量,带动农村一系列环保基础设施的完善,从而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大米产品中不得检出重金属砷、汞、铅、镉及国家禁用农药,从源头上保障绿色水稻质量安全。 (二)示范市建设任务。 建立示范市标准综合体系,用于指导示范市标准制(修)订及科研项目的确立,实现标准综合体系整体目标,确保示范市标准覆盖面达到95%。 1. 示范市建设的第一年:搜集整理绿色水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转化和制定相关企业标准,初步形成覆盖水稻种子、种苗培育、生产技术规程、机械化种植、农药化肥使用、产品质量、产品检验、产品包装、贮存、运输及产品追溯等相关控制点的标准综合体系。 2. 示范市建设的第二年:根据标准综合体系的欠缺情况,制定一批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和项目目标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配套完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形成一套协调、统一、有机联系的标准综合体系。 3. 示范市建设的第三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宣传贯彻实施标准综合体系内的标准,对绿色水稻标准化种植的各环节进行跟踪培训和指导,真正使农民掌握标准化生产管理技术,实现标准覆盖面达到95%以上,并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不断反推标准的可操作性和科学合理性,使项目标准综合体系达到系列配套,易实施、可操作、能推广。 三、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绩效考核办法》的要求,开展示范市宣传、推广和实施工作,完成示范市项目创建考核要求。 (一)标准综合体建设。开展绿色水稻种植和生产现状及同类产品国内外技术水平和质量水平情况的调研工作,对种植技术的科学性、先进性及经济效益预测分析等进行系统科学的论证。编制标准综合体规划和标准综合体系表,制定标准综合体内各项标准的实施计划,通过生产示范对标准进行贯彻实施;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不断充实和更新标准综合体,确保从水稻本田整地、种子农药化肥的选用、育苗、插秧、田间管理等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到产品的每一环节都有科学、实用和可操作性的标准。标准综合体建立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广实施。 (二)典型示范基地建设。在全市重点乡镇设立示范基地,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负责生产档案记录、关键控制点记录、投入品记录、种植标准的培训、现场考核和品牌创建等工作。一是制定切实可行的核心基地建设方案和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专人负责,体现“做精、做强”的内涵;二是发挥专业化服务机构的作用,统一采购、统一基地投入品,统一实施生产管理。三是实施田间管理,记录水稻生产全过程,整理出可供指导的技术经验。 (三)检测体系建设。梅河口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现有人员34人,中高级职称人员19人,实验室面积500平方米,认证项目共31大类1000多个参数,包括农残和兽残等检验检测项目,中心不断完善农产品、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检测设备,为我市农产品检测提供技术条件。由该中心负责全市水稻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质量监督等日常工作,承担各乡镇(街)水稻质量安全定性检测任务,建立水稻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开展农技、植保、农资等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由通化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专家、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及各乡镇(街)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团队,开展全市水稻种植农业标准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由专家团队于不同季节深入基地提供田间管理等技术服务,多渠道、多方向开展农业标准化技术指导工作。 (五)开展标准培训工作。制定全市水稻标准培训计划并按期实施,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标准化培训,每年定期聘请通化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水稻专家编写培训教材,组织全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各乡镇(街)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示范基地、具有一定规模的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推广先进的水稻种植技术。 (六)开展标准宣传工作。设立示范市大型户外标志牌,扩大示范市影响力。制作下发《北方地区绿优水稻标准化种植技术科教片》《绿色水稻机械化种植技术科教片》和绿色水稻标准种植流程图等,利用电视台、农业信息网向农户播放普及,及时总结经验并推广先进的水稻种植技术,真正使农民掌握标准化生产管理技术。 (七)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一方面要强化监管措施,避免农户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按标准而使用高毒、高残留和过量施用农药化肥的行为;另一方面针对自然不可预见灾害,组织专家制定相应的风险预案,必要时及时启动预案应对风险,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八)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将列支范围及资金数额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确保专款专用,发挥专项资金作用,有力保障示范市建设顺利进行。 四、实施步骤 示范市建设期自2020年4月起至2022年12月止,共计3年时间。分三个阶段: (一)筹备组织阶段(2020年4月—2020年8月)。 制定实施方案、目标责任书、目标任务分解表,组织召开动员大会。成立示范市领导小组、标准化工作组、技术指导工作组、服务专家团队等,在重点乡镇设立示范基地。做好相关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标准实施。 (二)实施推广阶段(2020年9月—2021年12月)。 建立示范市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示范基地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示范基地工作任务。编制标准综合体规划,建立标准综合体。帮助示范基地建立以技术标准为核心,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为配套的农业示范市标准体系,做好原始记录和技术总结工作,加强大米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不断强化示范任务,到2021年底全市示范村、示范基地达到90%以上。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2年1月—2022年12月)。 按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检查持续改进落实情况,监督指导年度文件的实施情况,做好工作计划和实施监管记录、工作总结、数据统计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工作,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将相关信息录入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信息平台。 五、保障措施 (一)做好生产投入品监管工作。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制定生产投入品监督管理计划,确保所有种植户都建立投入品档案台账,做好购入、使用全程记录,做到可查、可控、可追溯。市农业农村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起初级质量监管制度及防控预案,科学指导做好疫情监测和病害防治,严防各类违禁药物流入我市大米产品市场。建立完善的示范市关键控制点监管记录、生产档案记录,确保每个环节质量有据可查。 (二)做好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以技术标准、品牌提升、质量认证、服务咨询为核心内容的服务体系。邀请农业和标准化领域专家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提升农民标准化技术水平。建立农情分析数据库,制定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应急预案,为我市农业部门提供精准农情通报。开通热线电话,建立示范市信息服务网络,实施规模化服务的专门体系。 (三)推进梅河大米电子商务发展。 以我市电商产业园区为依托,对区域内大米品牌进行整合,大力拓展梅河大米电商销售领域。积极推广二维码、一物一码等先进防伪技术,形成梅河大米“线上线下”同时互动,构筑集生产展示、产品展销、电子交易等为一体的梅河大米数字化交易平台,宣传推介梅河大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格考核。成立示范市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示范市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将示范市建设纳入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由督查办公室对示范市建设情况进行督查。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障示范效果。各相关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和上级部门的配套资金,同时还要从本级财政中对示范市建设进行资金投入,真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到位。 (三)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交流与合作,相互支持,在重大问题上及时沟通,达成共识,形成合力,确保我市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市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市(梅河口)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市(梅河口)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 3. 各乡镇(街)示范面积明细表
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3日7点56分许,梅河口市曙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市辖区内东方米兰二期建筑工地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受伤,经住院治疗无效于2020年8月13日死亡。 为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梅河口市曙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吴伟担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相关人员为事故调查组成员,邀请市监察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要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市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此次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自行撤销。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吉环发〔2019〕3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本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发动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排放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东至黑大公路G202线,南至通梅公路303线,西至绕城环路区间内的城市建成区。区间面积46.5平方公里、区间周长31.3公里。 三、自2020年8月10日起,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未登记备案取得环境标识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禁止进入以上区域。 四、参与应急抢险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