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政办函〔2019〕46号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2019年冬季清除冰雪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2019年冬季清除冰雪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2019年冬季清除冰雪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2019年冬季清除冰雪工作,确保冬季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创造优美整洁的城乡环境,依据《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2019年我市城区总清雪面积为470.2万平方米。清雪工作实行资金统一管理,对外招标发包的清扫模式。 各乡镇除负责组织辖区内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的清雪外,还要做好乡村水泥路的清雪工作。农村公路清雪任务1474公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清雪工作。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今年冬季冰雪清除工作能够正常有序进行,市政府成立2019年梅河口市冬季清雪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办公室,一是城区清雪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城区清雪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二是农村清雪办公室,设在市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各乡镇清雪工作的日常调度、协调和监督检查;三是公路清雪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清雪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责任分工 (一)城区清雪办公室负责城区道路清雪的招标工作,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监督。积雪要在规定时限内清扫清运干净,无残堆、无剩底,清运的冰雪必须运到指定场地倾卸。清雪承包单位在清扫过程中不达标、不合格的,由城区清雪办视情节扣除承包费用,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扣除全部承包费用。清雪所需费用由各责任单位以资代劳形式负责筹措,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贴。 (二)城区清雪费用缴纳单位,按照规定将清雪费于2019年11月20日前汇入清雪专用账户(开户行:梅河口工行营业部,行号:102245422105;户名:梅河口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清雪专户;帐号:0806221029001096677)。 (三)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负责所属学校校区、医院院区内清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学校、医院门前道路清雪要清到与主街路接壤处。 (四)市气象局负责发布降雪期间气象预报和灾害性降雪预报,提供短期气象动态分析信息。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城区各固定市场及市场门前路口积雪清扫清运工作。 (六)市公安局负责清雪期间交通疏导工作,严厉查处各类违章行为。在清雪全过程中交警要现场指挥,确保清雪工作顺利实施和清雪人员人身安全。 (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与驻梅部队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准备机动力量,遇有重大雪情时,确保及时参与抢险救灾。 (八)市融媒体中心负责清雪工作的舆论监督和新闻报道工作。 (九)市房产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各物业公司对管辖的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积雪进行清扫清运。 (十)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对管辖的居民住宅小区内积雪进行清扫清运;负责动员无物业居民小区居民对小区积雪进行清扫;负责组织清扫辖区平房区积雪。 (十一)梅河口火车站要做好车站候车室前方砖上的冰雪清扫清运工作。 (十二)市政府督查办公室负责会同市清雪办公室做好全市清雪工作的督促检查工作。对拒不履行清雪责任、未按时缴纳清雪费用的单位(包括2018年欠缴清雪费单位),要及时调度,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 四、清雪标准及时限 (一)城区清雪标准及时限。 城区实行绿色环保无污染清雪,清雪禁止使用溶雪剂。根据《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有关规定,清雪承包人必须“以雪为令,雪停人动,人动雪净”。要依据气象预报和实际降雪量的大小,按照市清雪办公室发出的完成指令为时限,小雪12小时内清运完毕;中雪24小时内清运完毕;大雪48小时内清运完毕。做到无积冰、无残雪、露出原有地面,杜绝清雪中存在死角死面、扔段扔块现象。清扫完毕的积雪要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防止乱扔乱倒。城区积雪倾倒点设在辉发桥南、北两侧堤下。 (二)农村清雪标准及时限。 1.农村公路清雪标准。乡村主干线达到路面无残雪、无积冰,露出两侧路肩,路肩两侧雪堆高度不得超过1米。村、屯路冰雪清除后,要能够满足农村居民生产、生活出行需要。“百村示范”村和市级标兵村村内积雪要全部清除村屯,严禁堆放在边沟或植树台内;广场积雪要全部运出,严禁堆放在绿化区内或广场周围。 2.辖区单位清雪标准。乡镇辖区内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做到雪停即清,组织人力清扫本单位院内、门前及清雪分担区。 3.公共场所清雪标准。活动中心、广场、集市等公共场所要安排专人负责清雪,要确保场地内无冰雪,可正常使用。 4.乡镇清雪时限标准。夜间降雪,次日立刻组织清除;白天降雪,雪停立刻组织清除。小雪应在1日内清除完毕;中雪应在2日内清除完毕;大雪应在4日内清除完毕。 五、工作要求 (一)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和市交通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房产服务中心、融媒体中心等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 (二)城区清雪费用缴纳单位要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及时缴纳清雪费用。 (三)清雪中标企业必须将积雪清运到指定弃雪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严格查处积雪乱弃乱堆现象;各街道要在平房区设定指定弃雪点,加强对平房区居民弃雪的管理。 (四)各部门、单位在节假日期间,要提前做好清雪组织安排,确保及时完成冰雪清除任务。 (五)农村清雪要把乡镇政府所在地、“百村示范”村、市级标兵村作为区域内清雪重点,将冬季行政村清雪工作纳入农业农村工作考核范围。同时,对农村公路进行全面排查,把事故多发区、平交道口、急弯陡坡、大型桥梁等路段列为重点防滑路段,并落实到人。对存在隐患影响行车安全的重点防范部位,采取积极措施,设置明显的禁行、绕行、缓行等标志,并配备专人管护,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储备的防滑料要修整,泼洒要及时。在保证不腐蚀绿化带的前提下,可适当泼洒融雪剂或盐。发生特大暴雪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调动公路沿线企事业单位和群众上路清除积雪,保证尽快恢复交通。 附件:1. 2019年梅河口市冬季清除冰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2019年农村公路清雪防滑任务表 3. 2019年城区清雪费缴纳任务表
梅政办发〔2019〕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绿色水稻国家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绿色水稻国家农业综合 标准化示范市建设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绿色水稻国家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市(以下简称“示范市”)工作,做大做强梅河大米产业,打造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的梅河大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培育我市地方优势产业,提升水稻种植标准化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2017年中央文件提出的坚持质量兴农,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要求,坚持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正确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积极实施的工作方针。 二、目标任务 (一)示范市建设目标。 通过示范市建设,控制影响全市大米产品质量的不确定因素,有效实践“龙头企业+农户+订单+标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户+标准”以及“公司+基地+标准”等典型的标准化生产模式,使梅河大米达到《绿色食品A级产品》(NY/T419-2007)和《地理标志产品梅河大米》(DB22/T1129)的质量要求。 1.经济效益目标。示范前:平均单产7900公斤/公顷,年产水稻23.7万吨,种植农户7.5万户,农民种植水稻收入12880元。示范后:平均单产8290公斤/公顷,年产水稻25万吨,种植农户8.9万户,农民种植水稻收入13500元。 2.社会效益目标。提高大米加工水平和产品档次,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大米加工企业向精深加工方向延伸,稻壳、米糠等副产品综合利用率得到提升,稻谷加工综合附加值得以提升,带动大米加工、造纸、包装、运输等行业的发展,推动大米加工和水稻收储企业仓储物流设施建设,通过整合当前的社会物流网点和运力资源,构建新型粮食物流信息平台,实现稻米物流信息联网。 3.生态效益目标。在稻田养鱼、养鸭、养蟹等传统水稻种植方式的基础上,积极引进和应用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技术,引进赤眼蜂防治水稻二化螟新技术和“种植声频控制”田间管理技术等,推广农家肥、有机肥的使用,有效降低农药、化肥的施用量,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理化性状,提高耕地地力等级,带动农村一系列环保基础设施的完善,从而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大米产品中不得检出重金属砷、汞、铅、镉及国家禁用农药,从源头上保障绿色水稻质量安全。 (二)示范市建设任务。 编制标准综合体规划,建立绿色水稻标准综合体。依据《农业综合标准化工作指南》(GB/T12366-2009),通过系统分析对比,明确农业标准综合体的构成,用于指导示范市标准制(修)订及科研项目的确立,确保标准综合体整体目标得以实现。 1.标准综合体建设的第一年:搜集整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转化和制定一批企业标准,初步形成覆盖水稻种子、种苗培育、生产技术规程、机械化种植、农药化肥使用、产品质量、产品检验、产品包装、产品贮存、产品运输及产品追溯等相关控制点的标准综合体。 2.标准综合体建设的第二年:根据标准综合体的欠缺情况,依据项目实际需要,制定一批符合项目实际情况、项目目标、相互协调一致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具有实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标准。完成《绿色水稻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规程》地方标准立项评审工作,以解决全市境内水稻种植技术内容参差不齐与产品质量难以控制的问题。完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形成一套协调、统一、有机联系的标准综合体。 3.标准综合体建设的第三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宣传贯彻实施标准综合体内的标准,标准覆盖面达到95%以上,并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不断反推标准的可操作性和科学合理性,使综合体的系列标准达到配套、易实施、可操作、能推广的目标。 三、主要内容 结合《农业综合标准化工作指南》(GB/T12366-2009)、《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进一步宣传、推广和实施,扩大示范效应,完成示范市项目创建考核要求。 (一)标准综合体建设。开展绿色水稻种植和生产现状及同类产品国内外技术水平和质量水平情况的调研工作,对种植技术的科学性、先进性及经济效益预测分析等进行系统科学的论证。编制标准综合体规划和标准综合体系表,制定标准综合体内各项标准的实施计划,通过生产示范对标准进行贯彻实施;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不断充实和更新标准综合体,确保从水稻本田整地、种子农药化肥的选用、育苗、插秧、田间管理等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到产品的每一环节都有科学、实用和可操作性的标准。标准综合体建立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广实施。 (二)检测体系建设。梅河口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现有人员32人,中高级职称人员11人,实验室面积850平方米。该中心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监督指导、检验检测等日常工作,承担各乡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性检测任务,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增加农残和兽残等检验检测项目,中心认证项目提高到28大类近300个参数,逐步完善农产品、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检测设备和手段,为我市农产品检测提供技术条件。 (三)典型示范基地建设。示范基地建设是示范市的重要内容,起着直接的引导作用。一是制定切实可行的核心基地建设方案和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专人负责,体现“做精、做强”的内涵。二是发挥专业化的服务机构的作用。统一采购、统一试验基地投入品,统一实施生产管理。三是整理出可供指导的技术经验。生产过程有完整的记录,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数字、有实例。四是加强投入品监督力度。制定投入品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对可能危及大米产品质量的投入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抽查,严格控制农药的使用。 (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由通化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专家、农业技术推广站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团队,为提升全市农民农业标准化意识,建立三级标准培训制度,由专家团队于不同季节深入基地提供田间管理等技术服务,多渠道、多方向开展农业标准化技术指导。 (五)充分利用媒体进行宣传。通过制作《北方地区绿优水稻标准化种植技术》《绿色水稻机械化种植技术》《有机水稻种植技术》等科教片,利用农业信息网向农户播放普及,扩大示范市影响力,及时总结经验并推广先进的水稻种植技术,扩大示范市的辐射带动面和农业标准化指导面。 (六)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一方面要强化监管措施,避免农户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按标准而使用高毒、高残留和过量施用农药化肥;另一方面针对自然不可预见灾害,组织专家制定相应的风险预案,必要时及时启动预案应对风险,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七)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将列支范围及资金数额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确保专款专用,发挥专项资金作用,有力保障示范市建设顺利进行。 四、实施步骤 示范市建设期自2020年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共计3年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筹备组织阶段(2020年4月—2020年6月)。 制定实施方案、目标责任书、目标任务分解表,组织召开动员大会,编制标准综合体规划。成立示范市领导小组、标准化工作组、技术指导工作组、服务专家团队等,在重点乡镇设立示范基地。做好相关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标准实施。 (二)实施推广阶段(2020年7月—2021年12月)。 建立示范市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示范基地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示范基地工作任务。帮助示范基地建立以技术标准为核心,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为配套的农业示范市标准体系,做好原始记录和技术总结工作,加强大米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不断强化示范任务,到2021年全市示范村、示范标兵户达到90%以上。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2年1月—2022年12月)。 按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检查持续改进落实情况,监督指导年度文件的实施情况,做好工作计划和实施监管记录、工作总结、数据统计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工作,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将相关信息录入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信息平台。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生产投入品监管工作。建立初级质量监管制度及防控预案,科学指导做好疫情监测和病害防治,严防各类违禁药物流入我市大米产品市场。制定乡镇(街)生产投入品监督管理计划,所有种植户要建立投入品档案台账,做好购入、使用全程记录,做到可查、可控、可追溯。建立完善的示范市关键控制点监管记录、生产档案记录,确保每个环节质量有据可查。 (二)做好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形成以技术标准、品牌提升、质量认证、服务咨询为核心的专家团队。邀请专家召开座谈会,开展农技、植保、农资等农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标准化技术水平和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建立农情分析数据库,为我市农业部门提供精准农情通报。开通热线电话,建立示范市信息服务网络,实施规模化服务的专门体系。 (三)推进梅河大米电子商务发展。大力拓展梅河大米电商销售领域,引入电子商务,借助网络平台。积极开展条码、二维码技术,推广博码(一物一码)等先进防伪技术,形成“线上线下”同时互动,推进梅河大米电子商务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格考核。成立梅河口市绿色水稻国家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市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示范市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将示范市建设纳入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由督查办公室对示范市建设情况进行督查。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障示范效果。各相关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和上级部门的配套资金,同时还要从本级财政中对示范市建设进行资金投入,真正确保专业资金使用到位。 (三)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交流与合作,相互支持,在重大问题上及时沟通,达成共识,形成合力,确保我市绿色水稻国家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市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梅河口市绿色水稻国家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市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梅河口市绿色水稻国家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市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 3.各乡镇(街)具体示范面积明细表
梅政办发〔2019〕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服务工作,更好地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健康权益,根据《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8〕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的通知》(吉卫疾控发〔2018〕2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防控工作的通知》(吉综治办〔2017〕4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及时发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做到 “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应助尽助”,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街)。 组织建立由政法、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由网格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精神疾病防治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精防人员)、派出所民警、民政干事、残疾人专职委员、家属、志愿者等组成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例会,各小组成员根据工作实际通报重点工作情况。综合管理小组、关爱帮扶小组成员之间要加强协作,熟悉各自联系方式,及时保持沟通,协同随访患者,共同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和登记,交换患者信息,全面了解辖区内在册患者和家庭的基本情况,解决患者管理、治疗、康复和生活中的难题,工作中注意保护患者个人隐私,避免将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综合管理小组及关爱帮扶小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综合管理小组每季度组织关爱帮扶小组召开例会,(例会由各小组组长及联络员定期组织)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基层医疗机构精防人员要填写乡镇(街)患者管理信息交换表,与关爱帮扶小组交换信息,并共同签字盖章。同时在例会结束后将交换信息表纸质版及电子版在5个工作日内交至市疾控中心精防办。 (1)关爱帮扶小组成员要在例会上将筛查出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交给精防人员。 (2)小组成员要在例会上接受精防人员开展的精神行为异常识别清单培训。 2.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参与联合随访工作。 (1)关爱帮扶小组成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疑似患者,要及时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联系,进行信息交换共享,信息沟通后要填写乡镇(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信息交换表进行签字确认。同时在特殊情况下,要随时与精防人员交换信息。 (2)对于不同意参加社区服务管理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要给予重点关注并记录。 (3)关爱帮扶小组成员要协同精防人员随访病情不稳定患者,迅速应对突发事件苗头。 (4)关爱帮扶小组成员对于未能住院或转诊的患者,协助精防人员,至少每2周随访1次。 (5)对于不同意接受社区管理或无正当理由半年以上未接受面访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在接到精防人员报告后,协同宣传有关政策和服务内容,并加强社区关注和监护。 (6)对于家庭贫困、无监护或弱监护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应当每半年至少共同随访1次,了解患者在治疗、监护、生活等方面困难及需求,协调相关部门帮助患者及家属解决问题。对近期遭遇重大创伤事件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应当尽快共同随访。必要时可请精神科医师或心理健康服务人员提供帮助。 (7)对于精防人员报告的失访患者,关爱帮扶小组要协助查找。 (8)对被强制医疗所、羁押场所解除强制医疗、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释放的患者,获得市公安局、司法局提供的患者信息后,乡镇(街)要组织综合管理小组、关爱帮扶小组等开展患者服务管理等工作。 3.对于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小组成员及其部门要掌握其病情是否稳定、治疗康复处所(入院治疗、居家服药、社区康复等)、有无法定监护人、监护力量类型(法定监护人,单位,村、居委会)以及病人经济状况,有无能力承担基本治疗费用等现实情况。 4.关爱帮扶小组应当对患者信息予以保密。 5.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监护人不办理入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例中予以记录。 6.对于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服药治疗和长效针剂治疗等居家治疗病情仍不稳定的,由关爱帮扶小组成员联系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全部送患者住院治疗,对家庭贫困的入院治疗患者,政法、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确保患者及时救治,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府协调财政、医保等部门保障。 (二)市委政法委。 1.配合乡镇(街)组建综合管理小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加强对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2.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筛查和联合随访工作。 3.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服药率纳入当地平安建设的考核指标,提高患者救治管理水平,加强考核,对因工作不重视、管理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责任。 4.对于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居家治疗病情仍不稳定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入院治疗且家庭贫困的,要开通绿色通道。 (三)市公安局。 1.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稳控工作。 2.配合乡镇(街)组建综合管理小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参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联合随访工作。属于公安机关列管对象,或既往有严重伤害行为、自杀行为等情况的患者,民警需与精防人员共同随访。 3.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备案,并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系统。 4.指导社区民警开展随访及监护人履责认定等工作。 5.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会同卫生部门将其送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协助精神卫生机构依法采取措施实施住院治疗。 6.接到书面报告后协调查找地址不明确、错误和失访的患者。对于下落不明的患者,要发挥职能优势依法依规予以协助。 7.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协助市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收治工作。 8.对依法实施住院治疗患者,其监护人有阻碍或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协助医疗机构采取约束性措施。 9.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单位自行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对被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患者,执行强制医疗。 10.对被强制医疗所、羁押场所解除强制医疗、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释放的患者,要及时将患者信息告知其所在乡镇(街道)。 (四)市卫健局。 1.配合当地乡镇(街)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或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研究制定辖区精神卫生政策和相关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综合管理、救治救助、人才培养、机构运行、保障等问题。 2.对发生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组织开展调查,并逐级上报调查结果。 3.与政法、公安、民政、人社、残联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4.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包括关爱帮扶小组成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区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使其了解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掌握必要基本技能,主动配合、协助开展工作。 5.建立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将严重精神障碍报告患病率、在册患者规范管理率、在册患者规律服药率等核心工作指标通报至当地属地乡镇(街)、相关部门和辖区医疗卫生机构。 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街道办事处组建综合管理小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并每季度与关爱帮扶小组联系,了解辖区常住人口中重点人群的情况,参考精神行为异常识别清单,开展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 7.对于不同意参加社区服务管理的患者,精防人员应当报告关爱帮扶小组给予重点关注并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患者,告知后直接纳入社区管理。首次随访及病情需要时,由精防人员与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民警等关爱帮扶小组成员共同进行,充分告知患者本人和监护人关于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服务的内容、权益和义务等。 8.精防人员要与关爱帮扶小组成员共同随访病情不稳定患者,迅速应对突发事件苗头。对患者紧急处理后立即转诊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防人员要在2周内随访了解其治疗情况。对于未能住院或转诊的患者,联系精神科医师进行应急医疗处置,并在关爱帮扶小组成员的共同协助下,至少每2周随访1次。 如患者有既往暴力史、有滥用酒精(药物)、被害妄想、威胁过他人、表达过伤害他人的想法、有反社会行为、情绪明显不稳或处在重大压力之下等情况,精防人员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民警的共同协助下,开展联合随访,并增加随访频次。 9.对失访患者,精防人员应当立即书面报告政法、公安等关爱帮扶小组协助查找,如未找到报告精防机构,并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中记录上报。在得知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和病情不稳定患者离开属地时,精防人员应当立刻通知市公安机关并报告上级精防机构。 10.精防人员要定期与关爱帮扶小组成员交换信息,做好工作记录,特殊情况时随时交换信息。对于有暴力风险、家庭监护能力弱或无监护、病情反复、不配合治疗等情况的患者,应当书面报告关爱帮扶小组。属于市公安机关列管对象,或既往有严重伤害行为、自杀行为等情况的患者,精防人员需与民警共同随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人员要及时汇总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信息,并填写乡镇(街)患者管理信息交换表,在每季度召开关爱帮扶小组例会时使用。 11.对于不同意接受社区管理或无正当理由半年以上未接受面访的患者,精防人员应当报告关爱帮扶小组,协同宣传有关政策和服务内容,并加强社区关注和监护。 12.发现患者有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时,精防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立刻通知民警,并协助其进行处置。精防人员应当及时联系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放绿色通道,协助民警、家属或监护人将患者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门急诊留观或住院。必要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可派出精神科医师和护士前往现场进行快速药物干预等应急医疗处置。 13.对于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居家治疗病情仍不稳定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入院治疗且家庭贫困的,精防人员应当及时联系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放绿色通道。 14.对辖区内戒毒场所在相关救治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工作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 15.对于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与市财政等部门整合资源和资金,对治疗依从性差、家庭监护能力弱或者无监护的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精神分裂患者免费提供长效针剂治疗。 (五)市医保局。 1.落实患者救治救助措施和确有困难患者临时救助措施。 2.对贫困患者按照规定给予门诊和住院治疗。 3.为“三无人员”患者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 4.对查找不到居住地的病情缓解患者,即时转送精神康复机构或福利机构分类安置。 5.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参保,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实施,督促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政策落实医疗保障,将社区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就医费用即时结报。 6.对纳入民政救助对象的贫困患者按照规定给予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 7.对于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居家治疗病情仍不稳定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入院治疗且家庭贫困的,所需经费由市政府协调市医疗保障局进行政策范围内的保障。 (六)市民政局。 1.掌握需予以救助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情况。 2.将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疑似患者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3.对符合纳入民政救助对象条件的患者即时纳入救助对象。 (七)市人社局。 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就业权利,保证其平等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八)市残联。 1.配合乡镇(街)组建综合管理小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协助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参与联合随访工作,掌握符合残疾标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情况。 2.开设日间康复站、康复中心、阳光庇护中心等,扩大康复机构覆盖面,为患者提供生活照料、康复训练、教育帮扶和就业支持等服务。 3.加强康复服务机构管理,指导康复、庇护等机构为精神残疾患者提供专业训练,促进其回归社会。 (九)市财政局。 1.按照先行经费开支渠道做好相关工作经费保障,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2.对于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与市卫生健康等部门整合资源和资金,对治疗依从性差、家庭监护能力弱或者无监护的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精神分裂患者免费提供长效针剂治疗。 3.对于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居家治疗病情仍不稳定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入院治疗且家庭贫困的,所需经费由政府协调财政局进行保障。 (十)市司法局。 1.及时将掌握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通报市卫生健康局和市公安局。 2.对被强制医疗所、羁押场所解除强制医疗、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释放的患者,要及时将患者信息告知其所在乡镇(街)。 (十一)市教育局。 负责指导各类学校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加强学生和教师的精神卫生知识教育,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工作,认真预防和化解心理健康应急事件。 (十二)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对精神药品的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十三)市发改局。 负责将精神卫生相关内容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救治救助政策。各部门要进一步整合现有医疗保障与救助资源,认真贯彻落实有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和保障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住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力度,逐步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报销和救助水平。做好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政策的落实,切实强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责任。 (二)加强医疗机构建设。为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及时得到住院治疗和康复,指定通化市海龙精神病医院、天宝神经专科医院为我市履行强制医疗职能定点医院。加强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精神卫生门诊建设,积极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康复工作,做好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衔接配合,落实双向转诊,促进患者全面康复,回归社会。进一步完善精神科医师规范培养制度,加强精神卫生人才培养。 (三)强化工作督查评估。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部署、日常检查指导,年终开展工作评估总结,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机制不健全、保障不力、扯皮推诿和存在脱管、漏管、失控等问题较多的乡镇(街)和部门予以通报。 四、相关要求 (一)参与精神卫生的相关工作人员要树立人性化服务和对患者关爱的思想,不要公开宣传,避免刺激病人情绪,防止给患者家庭和患者本人带来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和负面影响。 (二)要保护涉及精神障碍患者和家庭的隐私,各部门务必建立健全严格的精神病患者信息保密制度,规范信息查询程序,严谨向无关人员传播患者信息,杜绝信息泄露。 (三)各乡镇(街)要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小组和关爱帮扶小组的小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报送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部门要配备精神卫生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沟通协调,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要报送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本方案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附件:梅河口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9年10月17日,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了《梅河煤矿2019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改革后退休人员补发职业年金和养老金等问题。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关于《梅河煤矿2019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会议认为,梅河煤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是民生改善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方案的制定符合实际,体现了工作连续性。做好梅河煤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是一场硬仗,必须打赢、打好。各相关部门要在近期马上组织实施,发挥本部门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会议原则同意市住建局提交的《梅河煤矿2019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按照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抓紧印发实施。 会议要求,要加强改造工作的督查调度,一天一调度,一天一督查,发现相关部门工作衔接不畅、落实不到位的,要马上进行约谈;各分管领导及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做好配合,在11月20前做好全部协议签订工作。 主 持: 出 席:戴存鹤、孙士岩、王春生 参 加:政府办左朋智,人武部赵立强,监察委杨绍忠,审计局刘成业,司法局张晓东,编办方立波,信访局矫明武,公安局朱殿波,财政局李静,发改局迟晓龙,自然资源局齐学礼,生态环境局刘本成,住建局陈连发,市场监管局刘桐国,政数局左鹏勇,人社局蒋德启,社保局李树源,税务局沈跃武,城管执法局王宏岩,公证处孙欣,红梅镇郭永胜,国网吉林梅河口市供电有限公司李伟兴,梅河煤矿梅修海,法律顾问任伟。
梅政办函〔2019〕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和《吉林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环区评〔2019〕1号)文件精神,支持全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加快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市政府决定成立梅河口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协调小组。现将小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孙士岩 副市长、市发改局局长 成 员:刘本成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鲁维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齐学礼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徐彥彬 市林业局局长 陈连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刘 伟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沈 毅 市水利局局长 方 伟 市统计局局长 佟 伟 市气象局局长 汪兆勇 市公安局政委 张德龙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毕伟华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刘本成兼任。 二、工作要求 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三线一单”编制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以及协助省级技术组收集行政区域内相关数据信息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对涉及我市的相关技术成果进行对口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政发〔201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指导梅河口市2016—2020年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开发利用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纲领性文件。在梅河口市开展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应当符合《规划》。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规划》做好衔接。 二、根据梅河口市矿产资源特点,结合实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抓住重点矿种、重点矿区,突出地方特色,以地方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任务,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 三、以规范矿业活动秩序,最大限度地发挥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为出发点,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以矿产资源开发不破坏环境为前提,将环境保护意识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对已遭到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要及时进行恢复治理。 四、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保障规划顺利实施。要严格按照规划设置向市场投放矿业权,严格按照规划开展矿业权行政审批工作。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2日
梅政办函〔2019〕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梅河口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于艳玲 副市长 副组长:刘铁民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 员:邢昌玉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冯敏贵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毕伟华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佟海燕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专职督学 王洪斌 市水利局副局长 肖 雷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董海芳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兰波 市民政局副局长 陈树梁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 静 市财政局副局长 于海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 富庆江 市自然资源局总工程师 杨贵玉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姜春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贾晓辉 市商务局副局长 方在杰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副局长 何玉江 市审计局副局长 李秀娥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赵丽萍 市政数局副局长 曲丽波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 沈跃武 市税务局副局长 姜海鹏 市法院政治部主任 李相龙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刘铁民兼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政办函〔2019〕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形成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市政府决定成立梅河口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现将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于艳玲 副市长 副主任:左朋智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周福生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蓝晓东 市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许 多 市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 庞宏博 团市委书记 舒 凡 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刘春华 市妇联副主席 任殿臣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梅河口市管理站副站长 成 员:贺 巍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关卫东 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 静 市政协法制与港澳台联谊委主任 耿文齐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 汪兆勇 市公安局政委 徐继光 市民政局主任科员 兰庆红 市司法局政治处主任 季秀竹 市财政局主任科员 于 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高泉慧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副局长 毕 郢 市卫生健康局纪检组长 武晓华 市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孙远庆 市关工委副主任 邵 钧 团市委副书记 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市委。 办公室主任:邵 钧(兼) 办公室副主任:金 雪 团市委基层部负责人 联络员:张海涛 市委政法委综治督导科科员 侯 良 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王梦诗 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 田林艳 市总工会办公室科员 彭文静 市妇联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心主任 潘 颖 市教育局团委书记 孙溪遥 市委宣传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科负责人 彭程程 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科员 孟祥辉 市政协法制与港澳台联谊委副主任 黄加明 市委统战部办公室主任 关立勋 市公安局政治工作室副主任 彭克民 市民政局救助站站长 丁 悦 市司法局政治处科员 于智超 市财政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陈 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杏岭镇劳动保障所所长 苗文婷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办主任 姜 红 市卫生健康局党办主任 王利彬 市融媒体中心新闻中心主任 赵 丹 市关工委秘书长 二、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团市委:在广大青少年中组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持续推进市级“12355”青少年服务台建设,深化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深化“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反映未成年人的普遍性利益诉求;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服务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市人大常委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视察,监督有关未成年人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市政协: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视察,为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言献策。 市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各项诉讼权利;加强少年法庭建设,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方针和“寓教于审”原则,采用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做好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 市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案件,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引诱、教唆、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犯罪行为;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构建设,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被监管改造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工作;负责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办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负责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依职权对有关事项开展调查核实。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积极宣传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先进人物和典型经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未成年人综合素质。做好全市未成年人保护的新闻出版工作,积极出版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组织开展“扫黄打非”工作,依法取缔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宣扬淫秽色情、渲染暴力、迷信、赌博、恐怖活动等内容的非法出版物和盗版出版物,积极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大力宣传为保护未成年人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组织和个人,形成全社会重视和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舆论导向。 市委统战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指导民族乡镇做好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各项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保障未成年人的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市委政法委:结合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组织协调公、检、法、司等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市总工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成年人就业问题的监督处理和对已满16周岁且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就业的劳动保护工作;对加入工会且符合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帮助解决其未成年子女的助学和生活救助。 市妇联:加强对妇女进行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妇女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水平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引导和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未成年少女、儿童和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 市关工委:弘扬“忠诚敬业、关爱后代、务实创新、无私奉献”的“五老”精神,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在青少年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做好对失足青少年的挽救、帮助、教育工作,开展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利用社会资源,推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组织各种有益于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活动。指导办好家长学校,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发展。坚持对青少年特别是青少年中的特殊群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关爱活动,做好帮学、帮困、帮教工作。 市教育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挥法治副校长、法制辅导员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提高中小学生的法治意识和自护能力。 市公安局: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办理机构,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安监管场所内被羁押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做到与成年人分管分押。 市民政局: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做好机构内供养孤儿的抚养和教育工作;加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妥善接收、救助和护送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对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帮扶力度。 市司法局: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提高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质量,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指导基层单位认真做好未成年人罪犯社区矫正工作、刑满释放未成年人及刑满释放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安置帮教工作。 市财政局: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将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积极支持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教育、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的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和非法使用未成年工等违法行为。鼓励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通过各种文化艺术形式和旅游修学活动,激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支持和鼓励文艺单位、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支持和鼓励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场所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依法依规加强对网吧、游艺歌舞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管。 市卫生健康局: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服务,做好疾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学校、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市融媒体中心:依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做好本市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政办发〔2019〕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方案 (2019—2021年)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畜牧业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吉林省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吉发改环资联〔2019〕630号)文件精神,为解决我市秸秆露天焚烧带来的大气污染问题,大力发展生态、环保、效益型农业,推进全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提高广大农民和全社会的认识为基础,以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导向、企业主体、农民参与”的原则,有效解决玉米秸秆露天焚烧带来的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问题。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着力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构建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形成多途径、多层次的秸秆综合利用格局,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工作目标 拓宽秸秆综合利用途径,培育秸秆综合利用龙头企业,研究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激励政策,强化秸秆禁烧监管措施,从而促进秸秆资源的高效、高水平利用,减少农作物秸秆废弃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到2021年,全市建立较完善的秸秆收储运体系,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五化”利用量达到44万吨,“五化”利用率达到76%,基本杜绝秸秆焚烧现象。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秸秆肥料化利用。立足全市秸秆资源种类和资源分布特点,在做好传统高茬收割、秸秆覆盖、堆沤还田等技术模式的基础上,创新机制,探索秸秆综合利用新途径。推进秸秆机械粉碎还田、秸秆覆盖栽培还田,积极推广秸秆快速腐熟还田、走道式还田等秸秆肥料利用的普及应用,提升耕地地力水平。到2019—2021年,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面积分别为1.1万亩、5万亩、7万亩。2(市农业农村局、农机总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秸秆饲料化利用。大力推广青贮堆贮技术,逐步扩大青贮玉米种植面积,优化秸秆饲料品种结构。积极推广秸秆饲料膨化技术,稳步推进粮改饲试点。抓好饲草种植、收贮、利用三个关键环节,扩大粮改饲政策覆盖面和实施规模,推动种植业结构向粮经饲统筹方向转变。夯实秸秆饲料化利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大型草食畜养殖场建设标准高、容积大、坚固耐用的青贮窖,提升养殖场秸秆饲料收贮能力,支持秸秆饲料收贮加工机械购置。加快发展肉牛、肉羊、鹿等草食畜牧业,推进规模化进程,提高标准化水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三)加强秸秆能源化建设。加快发展秸秆固化成型与炭化。大力发展秸秆固化成型加工点,鼓励企业升级改造生产设备、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提高加工能力,加快秸秆固化成型产业化步伐。立足我市生物质原料分布及现有的生物质颗粒成型燃料产业发展基础,以利用秸杆原料为主、林业“三剩物”、食用菌废弃基料等为辅,加快发展生物质成型燃料。围绕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燃料结构和燃烧习惯,大力推进农村改厨行动,推广生物质灶具替代传统燃具,扶持企业开发适合农村燃烧的生物质固体燃料产品,鼓励农村居民使用生物质固体燃料。到2021年,累计安装使用生物质炊事采暖炉60000台。(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秸秆原料化利用。按照突出重点、形成特色、延伸链条、放大优势的思路,围绕秸秆利用工业化现有基础较好、应用技术较娴熟、市场需求较大的行业特点,加快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建设一批示范基地,重点鼓励企业实施生物基化工产品、清洁制浆、纤维原料、秸秆代木、商品有机肥等以秸秆综合利用为核心的示范项目,完善配套产业及下游产品开发,延伸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提高秸秆附加值。鼓励发展其他工业化利用形式,加快技术创新和设备改造,做大规模,提高秸秆利用比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发展秸秆基料化产业。发展秸秆和农产品加工副产物玉米芯食用菌基料产业,培育壮大食用菌基料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引导秸秆资源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引进培育食用菌生产经营龙头企业,以食用菌的规模化发展带动秸秆基料产业的壮大。引进和培育秸秆育苗基料、花木基料、草坪基料等生产企业,通过引进技术、开展合作等途径进一步促进秸秆基料产业的快速发展。(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六)建立秸秆离田和收储运体系。采用合理收储运经营模式及技术手段,建立以机收捡拾打捆为重点的较完善的秸秆收储运体系,制定田间收储实施方案。积极扶持以机收捡拾打捆为重点的收储运服务组织发展,推广农作物联合收获、秸秆捡拾打捆全程机械化,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组建专业化秸秆收储运机构,逐步形成商品化秸秆收储和供应能力。鼓励和扶持农业、农机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购置秸秆离田机械,增加我市秸秆离田机具保有量。选择秸秆资源丰富、交通便利类村镇建立培育秸秆收集专合社、建设秸秆收储中心、秸秆收储点,建设秸秆收储运示范基地,建立涵盖全市的秸秆收储运体系。(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秸秆“禁烧”监管。全面落实禁烧区和限烧区有关规定,禁烧区以城市为中心,以高速公路为主轴,坚决禁止秸秆露天焚烧;按照限烧区烧除工作方案,在气象条件允许情况下,错时限量轮烧。推广使用小型移动式废弃秸秆燃烧炉,移动处置秸秆捡拾打捆剩余物。推动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加大政策引导力度、执法督查力度,实现秸秆不焚烧、资源不浪费、环境不污染,到2021年实现全域禁烧。(市生态环境局、各乡(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协调推进机制,市发改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和组织调度,加强对工作的跟踪指导,建立严格规范的工作机制、制度,及时研究解决三年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资金投入。要突出政府引导,积极探索市场化经营、企业化运作、社会化服务的新路子,逐步建立健全国家、集体、农户和社会各界相结合的多渠道农业投资体系。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吉林省预算内投资和相关专项资金对梅河口市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和示范工程建设项目予以支持。加大金融机构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等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政策性贷款和贴息。充分利用好国家和吉林省在秸秆“五化”利用等方面的各类扶持政策,用好用活已有的财税金融、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优惠措施,营造良好产业发展环境。(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技术支撑。加快秸秆综合利用装备研发,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实用技术推广和操作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技术普及率。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学会、协会,现有农村基层组织和服务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机作业和秸秆收储运规范培训,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实用成熟技术。(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农机总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督查监管。结合绩效考核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要求,健全相关法规和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落实奖惩制度。(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宣传力度和信息公开。发挥好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平台等多种手段,大力宣传秸秆利用扶持政策,增强辐射带动效应,提高全市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梅河口市2019—2021年秸秆“五化”利用目标 附件 梅河口市2019—2021年秸秆“五化”利用目标 单位:万吨 秸秆年可 收集利用量 2019年 (不含农村生活燃用) 2020年 (不含农村生活燃用) 2021年 “五化” 利用量 “五化” 利用率 “五化” 利用量 “五化” 利用率 “五化” 利用量 “五化” 利用率 农村生活 燃用利用量 农村生活 燃用利用率 58 18 31% 28 48% 44 76% 14 24%
梅政办发〔2019〕37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煤矿2019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19年10月17日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煤矿2019年国有工矿棚户区 改造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等文件政策,市政府拟对梅河煤矿2019年棚户区内房屋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为保障被改造居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科学规划,量力而行,分步实施。 以实现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居住安全,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目的,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量力而行,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从根本上改善拟改造地块居民的住房状况。 (二)政府主导,企业支持,群众自愿。 在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工矿企业和居民的积极性,采取群众自愿参与的方式实施改造,合理承担住房安置资金。 二、改造安置范围和时间节点 按照征询意见结果并结合居民本人意愿,在一个月内按照同意率高低依次改造四井、二井(如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棚改计划,再改造三井、一井、五井、六井),有人居住的D级危房优先实施改造。以完成省政府下达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任务为时间节点。 三、改造安置方式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梅河煤矿实际情况,采取货币补偿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具体安置方式如下: (一)被改造房屋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被改造房屋居民有照房屋要求货币补偿安置的,由评估机构对有照房屋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对工商手续齐全,事实经营2年以上生产、仓储、商业等非住宅房屋除参照住宅房屋予以评估补偿外,其营业损失部分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一次性补偿。其他所有无照临时建筑及装修等附属物不予补偿。 (二)被改造房屋居民选择购买存量房屋给予补助安置方式。 被改造房屋居民要求购买存量房屋进行安置享受补助标准如下:主房有照房屋面积不足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户型计算,每户补助安置资金5.2万元,原改造房屋不再给予补偿,由市政府收回拆除。主房有照房屋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对其60平方米面积部分给予5.2万元安置资金补助;超出60平方米面积部分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并且原改造房屋不再给予补偿,由市政府收回拆除。被改造房屋居民购买新建安置房屋超出补助安置资金部分,由被改造居民自己承担。同一产权人持有多个产权房屋的,不能将两个以上产权合并享受安置补助。除主房外有照等其他房屋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生产、仓储、商业等非住宅房屋参照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工商手续齐全,事实经营2年以上,营业损失按照评估价值的10%给予一次性补偿,其他附属物及设施不予补偿。 四、改造安置程序与优惠政策 (一)复核改造对象信息。 由梅河煤矿、市住建局等部门和红梅镇政府组成梅河口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共同审核确认参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及所有人,接受群众的监督。签订安置协议前由梅河煤矿和红梅镇产权部门审核确认产权,居民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房票)、土地使用证、家庭成员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接受审查、核实,相应发证机关出具产权审核证明。房屋产权证有异议的,由市司法机关进行鉴定处理,如有造假等违法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改造居民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代理,由公证处、社区或梅河煤矿出具书面委托证明,每位代理人只能办理一户申报手续。 (二)政策解读和房源介绍。 工作小组在现场设置的办公室负责进行政策解释、宣传等工作,被改造房屋居民采取自愿的原则参与改造安置工作。由工作小组对新建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户型及结算方式等向居民进行解读和介绍。同时,提供存量安置房源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改造区设置展板,宣传介绍安置房源的价格、位置、面积、户型、入住费用、物业管理、配套设施等情况,自行与被改造居民协商购买存量房屋的价格。 (三)安置房源的选定方式。 被改造房屋居民选择存量房屋安置的,凭参与改造确认证明,自主到红梅人家、华阳盛世、华阳小区、北部新城、惠民佳苑和山城镇镇内部分住宅小区选择房源。由提供房源的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安置房源选定楼层楼号的证明确定安置房源。 (四)腾空房屋,签订安置协议。 被改造房屋居民确定房源后,自行搬迁腾空房屋。经工作小组验收合格后,出具腾空验收合格证明,与居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同时收回被改造房屋产权证(房票)、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 (五)签订买卖合同、办理入住。 被改造居民选择购买存量房屋安置的,将腾空验收合格证明、安置补偿协议以及楼层、楼号选定证明等材料交至开发建设单位,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到当地产权管理部门予以备案后,居民交纳超出补助部分房款,同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六)结算补助资金。 被改造居民选择购买存量房屋安置的,提供房源的开发建设单位持商品房买卖合同(需经当地产权部门备案登记)、补偿安置协议、腾空合格证明、入住手续等到市征收办公室结算补助资金。 (七)货币补偿安置。 被改造房屋居民放弃实物安置,要求货币补偿安置的,由工作小组负责向被改造房屋居民提供2家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有照房屋进行评估。经评估机构现场作业确定评估结果后,由工作小组与被改造房屋居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居民于15日内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领取货币补偿款。 (八)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给予奖励。 以下发改造通知之日起,被改造房屋居民15日(含)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且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每户给予2000元奖励;30日(含)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且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每户给予1000元奖励;超出30日没有腾空房屋完成搬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九)其他优惠政策。 房屋产权人持有低保证或二级以上残疾证(含二级残疾,两者不能重复享受政策)的,每户给予补助2000元(名下有两个或多个以上产权的只能享受一次政策补助)。 五、职责分工 (一)辽源矿务局梅河煤矿。 负责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具体负责改造计划的申请;房屋产权审核、归档灭籍;停止办理棚户区内房屋产权登记确权、更名过户、变更用途及抵押贷款等相关业务;棚户区改造前后的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的维修处理工作,部分房屋需要维修的给予及时解决;做好摸底调查、建档立卡、危房搬迁等工作;参与研讨制定改造计划和方案;在改造方案设计过程中,给予相关方面的技术支持,以及落实相关政策;参与动员、签订协议、腾空房屋验收和拆除等工作;做好移交前土地的管理;并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对腾空土地上发生的违法建设等行为进行监管及腾空后土地的移交工作;负责做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隶属梅河煤矿供电线路的迁移和拆除工作;负责维护信访稳定安全等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具体负责改造计划的向上申报;组织联合工作组做好摸底调查、建档立卡、危房鉴定、危房搬迁、研讨起草制定改造计划和方案;组织分配房源、办理入住及后续的归档灭籍等工作。 (三)红梅镇政府。 负责协助做好改造安置等工作。具体负责房屋产权审核、归档灭籍、出具相关代理证明;停止办理棚户区内房屋产权登记确权、新建和扩建、更名过户、变更用途及抵押贷款等相关业务;安置房源的审核;做好摸底调查、建档立卡、危房搬迁、参与研讨制定改造计划和方案;参与动员、签订协议与腾空房屋验收和拆除等工作;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对腾空土地上发生的违法建设等行为进行监管、履行程序和强制拆除工作;负责维护信访稳定安全等工作。 (四)市财政局。 负责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 (五)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的审批工作,负责腾空后土地接收和接收后管理、收储和利用工作,负责腾空土地上发生的违法建设等行为进行监管、履行程序和强制拆除等工作。 (六)市发改局。 负责做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工作,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国家和省争取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 (七)国网吉林梅河口市供电有限公司。 负责做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供电线路的迁移和拆除等工作。 (八)市公安局。 负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负责现场秩序维护、突发性事件现场处置等工作。 (九)市信访局。 负责协调处理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引发的信访稳定和群众思想工作;负责信访工作的预警和预案等工作。 (十)市公证处。 负责对房源分配及其他现场工作进行公证监督,对相关工作程序和结果出具书面公证书等工作。 六、其他规定 (一)符合此次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居民,由于个人原因不参加改造安置的,对其房屋调换至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或采取维修等方式解决,如不同意以上改造方式,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自行承担。 (二)参与改造有照房屋面积如有争议,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三)在调查摸底前已经倒塌且没有基础的房屋不给予补偿;倒塌后有基础并且墙体在半米高以上的房屋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部分倒塌主体存在的主房房屋按照方案给予补偿安置。在调查摸底后倒塌的房屋按照调查登记在册时的状况给予补偿和安置。 (四)在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过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见和其他特殊情况,由联合工作推进组涉及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会商解决。 (五)改造区域内成栋平房(楼房)有1户不同意改造的,视为整栋平房(楼房)放弃改造。 (六)本方案由市梅河煤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梅河口市梅河煤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小组 成员名单 附件 梅河口市梅河煤矿国有工矿棚户区 改造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市长 周玉林 辽源矿务局董事长 宫国库 吉煤集团规划处处长 副组长: 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张志友 辽源矿务局党委书记 史庆雷 梅河煤矿矿长 梅修海 梅河煤矿党委书记 孙士岩 副市长、市发改局局长 成 员:陈连发 市住建局局长 郭永胜 红梅镇党委书记 齐学礼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林德明 市信访局局长 李伟兴 国网吉林梅河口市供电有限公司经理 张宝华 市司法局局长 董海芳 市公安局副局长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日常具体实施工作。 主 任:鲍志强 辽源矿务局信访处处长 朱洪伟 辽源矿务局规划发展部干部 梅修海(兼) 陈连发(兼) 郭永胜(兼) 成 员:姜春晓 市住建局副局长 韩冬梅 市信访局副局长 孙长林 红梅镇副镇长 徐运明 梅河煤矿保卫科科长 高利民 梅河煤矿信访办公室主任 孙 欣 市公证处主任 谢 文 市公安局红梅派出所所长 陆洪权 市住建局征收经办中心主任 王法威 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