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不动产项目报告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不动产项目报告
适用对象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第一税务分局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5-519809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
法定时限:20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不动产项目情况报告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三条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第一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对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和建筑业特点,采用信息化手段,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利用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对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申报的信息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第三条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三)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五)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
(六)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事项名称
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适用对象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第一税务分局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5-519809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
法定时限:20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
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不动产项目情况报告表》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三条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第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税收缴款书;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事项名称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
适用对象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第一税务分局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5-519809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
法定时限:20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报送资料内容填写符合规定的,受理纳税人申
请采集信息。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
税人需补齐补正资料的内容。
(3)纳税人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或纳税人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制作《税务事
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土地出(转)让信息报告需要1.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土地出(转)让信息报告需要2.不动产权属资料,增量房销售信息报告需要《增量房销售信息表》,存量房销售信息报告需要《存量房销售信息表》,税源申报明细报告需要《税源申报明细报告表》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国税发〔2007〕114号)概述第一款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房地产税收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以各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涉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强化纳税评估,提高总体征管质量和水平。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事项名称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适用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第一税务分局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5-519809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
法定时限:20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报送资料内容填写符合规定,受理纳税人申请,
并判断是否需转采集或归档。
(2)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
容通知),通知纳税人需补齐补正资料的内容。
(3)纳税人报送资料不符合条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
不予受理的理由。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报送成品油消费税涉税信息的企业需要《成品油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表》,经税务机关认定为企业集团需每年定期报送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税收调查数据的企业需要1.《企业集团税收调查表》,经税务机关认定为企业集团需每年定期报送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税收调查数据的企业需要2.《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税收调查表》,经税务机关认定为税收调查数据采集,需每年定期报送企业税收调查数据的企业需要1.《全国企业税收调查表(XXB信息表)》,经税务机关认定为税收调查数据采集,需每年定期报送企业税收调查数据的企业需要2.《全国企业税收调查表(B0企业表)》,经税务机关认定为税收调查数据采集,需每年定期报送企业税收调查数据的企业需要3.《全国企业税收调查表(B1货物劳务表)》,经税务机关认定为税收调查数据采集,需每年定期报送企业税收调查数据的企业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第一款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适用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第一税务分局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5-519809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
法定时限:20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经办人身份证件,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第一条 推行范围
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推行工作按照先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进行,具体推行方案由各省税务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事项名称
存根联数据采集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存根联数据采集
适用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第一税务分局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5-519809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
法定时限:20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采集存根联数据。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除可携带存储有申报所属月份开票信息的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其他存储介质到税务机关报送其发票开具信息外,也可通过点对点或网络,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开具的发票信息。
(2)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作废发票应报送全部联次),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采集存根联数据。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除可携带存储有申报所属月份开票信息的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其他存储介质到税务机关报送其发票开具信息外,也可通过点对点或网络,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开具的发票信息。
(2)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适用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第一税务分局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5-519809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
法定时限:20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经办人身份证件,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适用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第一税务分局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5-519809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
法定时限:20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清税申报表注销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事项名称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适用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第一税务分局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5-519809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
法定时限:20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或电子信息,录入信息,校验通过后,打印《信息表》交纳税人,如果属于作废发票信息表的情形,则作废《信息表》。
(2)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或《税务事项通知书》(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第二条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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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适用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第一税务分局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5-519809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
法定时限:20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