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06 28
为深入贯彻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住建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环土壤〔2019〕25号)和《吉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要求,持续推进《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吉政办发〔2015〕72号)、《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吉政发〔2016〕40号)、《吉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吉环发〔2019〕1号)工作落实,加快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保障地下水环境安全,梅河口市制定印发了《梅河口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到2020年,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水质基本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15%以下,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初步监控。到2025年,掌握地下水环境状况,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环境监测体系。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有效监控。到2035年,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近期,主要开展“一保、二建、三协同、四落实”工作。“一保”,即确保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二建”,即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与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三协同”,即协同地表水与地下水、土壤与地下水、区域与场地地下水污染防治;“四落实”,即落实《水污染防治计划》,推进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开展调查评估、防渗改造、修复试点、实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工作。
《方案》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评估指导,共同推进各项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强化问责,落实主体责任;加大资金投入,逐步建立完善政府、企业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多元环保融资机制,依法合规拓展融资渠道,确保污染防治任务按时完成;强化科技支撑,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技能;加大科普宣传,增强公众地下水保护的环境意识,形成全社会保护地下水的良好氛围。确保地下水污染防治任务如期完成,实现全市地下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 2020.06 28
2020年3月25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政办发〔2020〕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做如下解读。
一、出台《实施方案》的必要性
梅河口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问题始终没有解决,群众意见很大,出台相关政策迫在眉睫。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住房保障家庭多样化需求,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 204 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9〕43 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政府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根据出资比例所形成的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转让国有产权份额。
二、转让程序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采用居民自愿原则。转让程序为家 庭自愿申请、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面向社会公示、签订《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交纳剩余房款、办理不动产登记(备注:廉租住房)。
三、转让价格
廉租住房国有部分房屋出售价格标准:原保障对象符合廉 租住房保障标准应按执行原廉租房协议规定价格执行;不符合低保但符合低收入的无房原保障家庭房价标准为原廉租房协议规定价格上调 100 元/平方米;不符合低保又不符合低收入的原保障家庭房价标准为按照原合同签订时的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房住房价格执行,具体价格由市政府委托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确定房屋价格。
四、税费缴纳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符合条件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住房保障机构承担的税费,可在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支付。
五、产权性质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按规定价格缴纳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全额资金及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备注:廉租住房)。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廉租住房,也可以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可以办理私有产权不动产登记。
六、资金管理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所得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净值作 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重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新建、改建、购买、租赁和运营过程中房屋装修、修缮等支出。
七、维修资金
廉租住房转让时,受让人应当按照我市收缴标准足额缴存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八、部门职责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廉租住房的统计、整理、日程管理、租金和房款的收缴,并向财政部门申请清退的廉租住房房款返还;负责协调上级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及时上报、处理问题和掌握政策等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 产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审核,产权转让需补缴土地出让金,额度由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市自然资源局按评估结果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民政局:负责廉租住房中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认 定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收缴土地出让金和筹集廉租住房建 设及运营期间所需资金等工作。
(五)市审计局:负责对廉租住房转让财务审计等工作。
(六)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低保家庭和 低收入家庭确认工作;负责协助住房保障部门做好廉租住房清退等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出具办理转让时相关手续;负责做好公示工作。
(七)市司法局:负责廉租住房继承、赠与和其他方式的 公证工作。
(八)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 障标准的廉租住房家庭进行清退。
九、其他规定
(一)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 3 年后仍未购买国有产权份额的,配售人购买时,房屋价格按照购买时的市场价格执行。
(二)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自愿退出自有产权份额的,由 当地政府按照原出资价格回购,不计利息。
(三)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合法继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也可以按合同约定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合法继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放弃购买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廉租住房国有产权房屋租金。
(四)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欠缴租金收取方式如下:符 合低保的无房家庭租金标准执行原廉租住房协议规定价格 1 元/平方米/月;不符合低保但符合低收入的无房家庭租金标准为 2 元/平方米/月;不符合低保又不符合低收入的家庭租金按市场价收取。(具体价格由当地政府委托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确定房屋价格)
- 2019.10 24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扶贫产业保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梅政办发〔2019〕33号)已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保险机制作用,保障扶贫产业稳定达效,防止因灾返贫现象发生,2019年7月1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修改吉林省扶贫产业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6号),明确提出“各县(市、区)政府承担扶贫产业保险实施主体责任,要制定工作实施细则,负责核实认定建档立卡贫困户投保数据,组织落实扶贫产业保险工作。”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扶贫产业保险新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市政府决定出台《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细则》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精准聚焦扶贫产业和扶贫对象,在全市范围实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产业保险特惠政策,切实保障扶贫产业稳定发展、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二)基本原则。《细则》明确通过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区域内扶贫产业保险工作,通过市场化手段选择保险经办机构,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户种植业、养殖业和扶贫产业设施,最大限度降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明确了市本级财政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三)保险内容。《细则》规定了受益对象和保险范围。受益对象是全市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保险范围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其家庭承包地种植的符合农业保险投保条件的农作物、自养的畜禽以及自建的扶贫产业设施。同时确定了保险品种和保费补贴。其中保险品种是以国家和省补贴的6种粮油作物保险品种为基础,结合实际实行建档立卡贫困户“6+N+1”保险范式。“6”,即六种粮油作物成本险。包括国家补贴目录内的水稻、玉米、大豆、葵花、马铃薯、花生;“N”,即地方特色农业产业成本险。标的主要为特色农作物和畜禽动物;“1”,即扶贫产业设施农业成本险。标的主要为种植、养殖棚舍等扶贫产业设施。保费补贴方面,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缴保费由省财政资金全额承担,农户自身不需要缴纳保费。保险执行费率在备案费率的基础上,适当下浮。同时,根据不同标的合理确定保险金额,每一个品种可按照物化成本、完全成本或者平均产值的约定比例设定保险金额。
(四)组织实施。《办法》明确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拨付、结算等工作;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向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农作物、自养的畜禽、自建的扶贫产业设施及身份信息等相关信息;本市内承办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须同时承担本区域内扶贫产业保险。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投保条件的保险品种,必须达到全覆盖;乡镇(街)人民政府负责扶贫产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和协助保险经办机构承保理赔等工作。
【关联文件】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扶贫产业保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19.10 08
一、编制背景及过程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聚焦绿色发展,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水生态建设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和支撑性工程,提升到了战略层面推进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大力推进水生态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五城连创”总体工作部署,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梅河口市2019年水生态建设实施方案》。
二、《方案》结构及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五部分,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为打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生态美丽梅河口提供更加自然和谐的水生态环境和更加坚实可靠的水生态保障。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坚持人水和谐、防治结合、统筹兼顾、政府主导原则。
第三部分,主要目标。通过水生态综合整治,改善我市生态系统环境。
第四部分,重点任务。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河湖连通工程)、辉发河重点段治理工程、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农村厕所改造项目、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沥液处理改造工程、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7个工程项目。
第五部分,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资金保障、部门各负其则、强化督导考核,统筹水生态综合整治。
正文: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2019年水生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9.09 03
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编制背景
长期以来,技能人才队伍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在劳动力市场中依然存在技能人才短缺的结构性矛盾。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 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9号)文件精神,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既要有先进装备作基础,又要有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提升作支撑。因此,建立并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标,面向我市全体劳动者提供普惠性、均等化、贯穿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并将工匠精神、质量意识融入其中,将有利于缓解技能人才短缺这一问题,也有利于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经济向中高端发展。
二、《实施方案》主要目标
建立并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现培训对象普惠化、培训资源市场化、培训载体多元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管理规范化,大规模开展高质量的职业技能培训,满足劳动者培训需要,努力使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数量稳步增长,劳动力资源素质得到全面提升,劳动力资源结构进一步优化。
三、《实施方案》主要任务
构建各方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格局,大力开展精准职业技能培训,推进重点群体职业技能终身培训工作的全面开展,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全面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
四、《实施方案》具体措施
(一)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突出思想政治引领,强化法制宣传和教育,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围绕就业创业重点群体,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全面加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大力推进创业创新培训,强化工匠精神和职业素质培育。
(二)深化职业技能培训体制机制改革
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机制,建立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建立技能提升多渠道激励机制。
(三)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能力建设,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资源建设,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建设。
【关联文件】《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19.08 26
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梅河口市城市出入口周边及公路铁路两侧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梅政办发〔2019〕25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的起草背景
2018年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印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管理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17号)、2019年吉林省住建厅、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出入口周边及公路、铁路两侧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建联发〔2019〕26号)。针对我市城市管理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开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按照市政府部署安排,市城管执法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梅河口市城市出入口周边及公路铁路两侧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
市政府决定从2019年起,利用两年时间全面整治全市出入口周边及公路、铁路两侧环境,彻底清除“脏、乱、差”现象,以整脏治乱、完善措施、确保长效为工作重点,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资源、综合治理、长效管理,全面深入实施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现梅城面貌和人居环境的全面提升。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主要任务,提出了3项重点,一是城市出入口周边清理违法建(构)筑物、清除各类垃圾、修复立面容貌、强化交通组织、提升景观效果;二是公路沿线(含国省干线、高速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两侧规范标志标牌、清理违法建筑、牌匾、强化环境治理、整治安全隐患、提升绿化美化;三是铁路沿线(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整治违法建设、整治环境卫生、管控安全隐患、加强造林绿化。
第二部分对3项工作做出重要安排,一是制定方案,明确目标;二是突出重点,取得成效;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包括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严格考核;统筹安排,狠抓落实;广泛发动,全民参与等方面内容。
【关联文件】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城市出入口周边及公路铁路两侧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9.08 14
一、制定背景
传染病防治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稳定,是建设幸福、健康、平安梅河口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全省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明显增加,我市传染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公共卫生安全迎来挑战。广大传染病防治人员是战斗在抗击疫病一线的主力军,在开展传染病诊断检测、治疗和科研过程中,直接面临职业暴露的感染风险。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4号)精神,研究制定了《梅河口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主要措施
(一)贯彻落实相关政策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对传染病防治人员进行工资待遇上的倾斜,并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此次《方案》提出,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直接参与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各类一线工作人员及参与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救治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执行。
(二)建立健全制度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按照传染病分类制定和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的防护标准和规范,《方案》提出,要健全和完善疫情现场处置、医院感染控制、消毒隔离、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保藏、储存运输、动物防疫检疫等各类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规范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细化职业暴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等重点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报告方式、报告途径、应急处置措施和风险评估等,完善应对准备,建立相关设备、设施、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制度。
(三)推进落实各项工作
一是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的卫生防护。《方案》明确要求,加强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做好应急保障和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提高应急装备机动性和适应性。
二是加强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安全防护。《方案》要求加强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功能分区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同时,要求承担传染性强和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相关设备配置。在转运和救治传染病患者过程中,要做好个人防护,保障人员安全。
三是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案》强调,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要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仪器配备要逐步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规定。要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程监管,做好样本采集、运输、保存、检测等各环节防护。
四是强化医疗废物、患者遗体、动物尸体规范化处置。《方案》提出,要切实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和病死动物进行卫生处理、无害化处理,对死者生前居住场所进行消毒,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五是加大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方案》要求,要大力普及防治知识,提高群众依法防病意识。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促进公众对卫生防疫工作的认同感。加强舆情监测,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依法打击不实和误导宣传行为。
【关联文件】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9.07 23
关于《梅河口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说明
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代梅河口市政府于2019年5月29日起草了《梅河口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就制定该文件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意图和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起草本方案。
二、制定过程
按照市政府部署,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结合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实际,于2019年5月29日起草了《梅河口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于5月30日向全市各部门及驻梅单位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2019年6月底,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我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2020年9月底,建立全省统一完善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2019年12月底,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
通过精简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明晰审批权责、实施分类管理、提前介入服务、整合评估事项、实行设计方案联审、实行施工图联审、实行联合测绘和联合验收、推行告知承诺,实行统一审批流程。
依托覆盖全省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推进“互联网+审批服务”,实行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通过“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实行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信用管理、规范服务管理,实行统一监管方式。
【关联文件】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9.07 05
6月12日,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梅河口市“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办法》(梅政办发〔2019〕19号)(以下简称《考评办法》),该《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5月31日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推进“四好农村路”发展是当前和今后时期的重要工作。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好农村路”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既要把农村公路建好,更要管好、护好、运营好,为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李克强总理也作出批示,进一步完善政策和工作机制,注重发挥基层和农民的积极性,有效提升农村公路建设、管护和运营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民脱贫致富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为统筹推进建设好、管理好、养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建立健全“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体系,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25号)、交通运输部《“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办法》(交公路发〔2017〕11号)和《梅河口市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发展实施方案》(梅政发〔2018〕22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市政府对各乡镇(街)“四好农村路”建设情况督导考评。包括对中央、省、市政府有关政策的落实、组织实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指导、绩效考核、综合评定工作。
三、重点考评内容
《考评办法》涉及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考评方式、考评内容、综合评定等方面内容,共25条。附件为梅河口市“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指标体系表,考评指标体系分为6大项、27小项,涵盖督导内容和具体考评标准。
(一)政策法规制度保障情况。重点考评中央、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落实情况;建立督导考评机制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情况。
(二)重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重点考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四个方面的重点目标任务的安排部署、分解落实、组织推动、具体实施等情况。
(三)建设好农村路。重点考评幸福小康路、特色致富路、平安放心路、绿色品质路等“四路工程”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规划制定和执行、前期工作、资金投入、建设标准执行、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管等。
(四)管理好农村路。重点考评健全完善乡镇(街)、村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落实“路长制”情况。
(五)养护好农村路。重点考评养护资金投入、养护模式改革、旧路改造、预防性养护、安全隐患治理、路域环境整治等“六项工作”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维修改造通乡和通村的破损农村路,推行预防性养护,治理安全隐患、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等。
(六)运营好农村路。重点考评支持乡与村客运、客运与货运、交通产业与其他产业的“三个融合”落实情况。
四、督导和考核方式
督导采取全面督导、重点督导、专项督导等形式,并实行通报制度。各乡镇(街)要对督导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在督导通报规定的期限内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报送整改进展和整改成果。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组织领导不力的,将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严肃问责。
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 年内不定期对“四好农村路”工作阶段性落实情况和日常检查、定期调度、情况反映上报等进行考核;年终定期对“四好农村路”工作进行考核,按自检评估、上级考核(复核)程序进行考核。 市政府按督导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对各乡镇(街)的自检评估情况进行随机复核。
【关联文件】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办法的通知》
- 2019.07 05
一、制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梅河口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背景和意义
2016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强调指出:“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到了啃硬骨头的攻坚期。要着力推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努力在分级诊疗制度、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民医保制度、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综合监管制度5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上取得新突破”。
随着医疗卫生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医疗卫生服务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也亟需通过建立健全全行业监管机制,转变监管理念,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确保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为此,2018年7月18日,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2019年2月18日,吉林省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2019〕15号)。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围绕如何建立全行业、全流程的多元化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体系,梅河口市于2019年6月12日制定出台了《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梅政办〔2019〕21号)。
二、《实施方案》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到2020年,建立政府主导、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涵盖全行业、全流程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构建协同监管、大数据监管、信用监管机制,完善卫生健康执法机制,建立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信息化,为建设卫生强市、打造健康梅河口提供有力支撑。
三、《实施方案》提出的综合监管与以往的监管模式有何不同?
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从单向监管转向加强党的领导、健全政府监管、机构自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大数据和信用机制的监管,形成全行业、全流程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
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重点领域有哪些?主要措施是什么?
主要针对7个重点领域提出“一优化、七加强”。“一优化”: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七加强”:一是加强医疗机构设置监管,加大对公立医疗机构,特别是新增医疗卫生资源的管控。二是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从强化内部运行管理、强化医疗保险监控作用、加强医疗废物安全监管和严格执行分类管理等四方面落实。三是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对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诊疗服务实行实时监管,对临床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实行跟踪监控,解决“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收费”等问题。四是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推行生活饮用水、游泳场馆水质等与群众健康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卫生服务实时监测。五是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六是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严厉惩处涉医违法行为。七是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机制。
五、《实施方案》中哪些内容体现梅河口市特点?
《实施方案》既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综合监管措施,又充分结合梅河口医疗卫生监管的现状与需求,提出了体现梅河口市作为吉林省东南部区域医疗中心城市应有担当的具体措施。一是加强行业监管,发挥学(协)会、医疗质量控制中 心等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执业行为和经 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的作用。;二是配合梅河口市的发展规划要求,明确了各部门在卫生行业监管主体和责任;三是明确了监管内容和范围,即防止各部门监管不作为,又防止乱作为。四是建立监管机制和措施,强化规范行政执法机制。五是对监管不到位情况形成考核和问责。
六、如何推动综合监管措施落实?
《实施方案》提出了监管执纪问责四项措施:(一)是建立综合监管督察机制。(二)建立综合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三)建立综合监管稽查制度。(四)建立完善约谈警示制度。
【关联文件】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