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自2022年10月1日启动以来,各乡镇(街道)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至2022年12月15日,全市应参保缴费443563人,已参保缴费358623人,征收完成率为80.85%,完成较快的乡镇达到86.65%,进度较慢的达到75.49%,超过平均率的乡镇(街道)有16个,未达平均率的乡镇街道有9个,未达到平均率的村组全市有245个,个别村组的征收完成率甚至为个位数,各乡镇(街道)、村组具体完成情况详见附件。距离缴费截止时间还有半个月,时间紧,任务重,征收任务形势非常严峻。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已进入冲刺阶段,尤其面临当前新冠疫情的新形势,希望各乡镇(街道)要牢固树立“应保尽保,一人不漏”的任务意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征收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实抓好,确保在缴费时间截止前完成全年缴费任务。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乡镇(街道)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亲自部署,亲自调度,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建立严密考核机制,确保2023年度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精心组织,严密部署。实行乡镇(街道)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网格员包户的工作机制,层层分解任务,统筹安排,夯实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紧盯目标,确保任务。认真按照“应保尽保、应缴尽缴”要求,紧盯目标进度,抓住最后有效时间,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科学细化节点、进度和措施,必保到2022年12月25日前,征收率不能低于95%,努力达到征收率100%。 附件:1. 2022年12月15日全市各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医保完成情况 2.2022年12月15日全市各村组城乡居民医保完成情况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2年12月15日全市各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医保完成情况 序号 乡镇(街道) 未申报 已申报 总计 完成率 1 一座营镇 1346 8737 10083 86.65% 2 进化镇 1584 9613 11197 85.85% 3 李炉乡 1961 10712 12673 84.53% 4 曙光镇 2250 12190 14440 84.42% 5 双兴镇 2094 11126 13220 84.16% 6 小杨乡 2103 10854 12957 83.77% 7 新合镇 3813 19009 22822 83.29% 8 杏岭镇 4632 22648 27280 83.02% 9 康大营镇 1857 8960 10817 82.83% 10 水道镇 1670 8016 9686 82.76% 11 红梅镇 2875 13096 15971 82.00% 12 湾龙镇 3690 16631 20321 81.84% 13 兴华镇 1948 8770 10718 81.82% 14 吉乐乡 1410 6252 7662 81.60% 15 海龙镇 4424 19315 23739 81.36% 16 牛心顶镇 4098 17808 21906 81.29% 17 黑山头镇 2409 9992 12401 80.57% 18 中和镇 2377 9781 12158 80.45% 19 山城镇 6051 23715 29766 79.67% 20 光明街道 1680 6207 7887 78.70% 21 解放街道 2333 8616 10949 78.69% 22 和平街道 1451 5163 6614 78.06% 23 福民街道 2904 9042 11946 75.69% 24 新华街道 2190 6745 8935 75.49% 25 梅河口市区 21790 75625 97415 77.63% 总计 84940 358623 443563 80.8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申报2023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项目的通知》(吉商建〔2022〕27号)文件精神,为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村商贸流通体系转型升级,市政府决定成立梅河口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组 长:王 军 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孙士岩 副市长、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王陈雷 新区商务局(市商务局)副局长 车延锋 新区纪委副书记,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魏 涛 新区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舒 凡 新区宣传部(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庞宏博 团市委书记 张 巍 新区人社局(市人社局)局长 刘成业 新区审计局(市审计局)副局长 刘 伟 新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王亚军 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张春玲 新区政数局(市政数局)副局长 李晶艳 市供销社理事会主任 王海军 市自然资源局督察 王 亮 中国邮政梅河口分公司总经理 李 娟 中国移动梅河口分公司总经理 王宇欣 中国联通梅河口分公司总经理 张宪琨 中国电信梅河口分公司总经理 各乡镇(街)行政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王陈雷兼任。 二、责任分工 市商务局:全面负责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组各项工作,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推进合作项目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与各相关部门沟通联络,起草相关文件、制度、政策和会议纪要等;督促各相关部门及时落实项目落地的相关工作;就拓展战略合作内容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有效发挥指导职能,引导农民调整种、养殖结构,提供科学种植方案,从源头上抓好我市农产品的种植管理;发挥监管职能,做好农产品、畜牧产品优质保障工作,为果仁、大米特色农畜产品上行开辟绿色通道。协调各乡镇(街)和相关部门,落实县域商业建设市级物流运营服务中心和村级服务点建设相关工作,推进各项便民服务的信息化建设。 市委组织部:发挥人才工作职能,制定培训方案,落实选拔培训人员,吸纳各类县域商业建设人才,不断推广扩大县域商业建设项目人才储备力量。 市委宣传部:发挥舆论宣传引导的作用,围绕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的开展,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全力宣传县域商业建设项目,大力营造公平营商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团市委:发挥团委作用,组织基层优秀广大青年积极参与县域商业建设项目,为农村商贸物流体系培养优质人才,发展后备力量。 市人社局:积极向上争取县域建设培训项目,提供培训场地,做好培训期间硬件设施保障工作,培训更多物流管理人才。保障市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物流配送网点人才输送和储备工作。 市财政局:为县域商业建设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建立健全日常资金监管机制,强化项目遴选、企业招标、项目验收等过程监督管理。 邮政公司:发挥自身行业优势,整合调动服务资源,为县域商业建设项目做好布点工作,为项目畅通绿色通道,确保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问题得到解决。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消费者消费纠纷、举报投诉处理。 市纪委监委:负责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监督,严格执行国家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过程安全可靠。 市审计局:负责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监督审计,严格执行国家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过程安全可靠。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级配送中心和乡镇配送网点的选址,审批。 市供销社:负责整合现有资源,充分利用现有商业设施,补齐短板,打通堵点,加快完善县域商业设施,全面提升县域商业体系。 各乡镇(街):一把手要亲自抓,成立相应领导组织,责任到人,全力配合市领导小组做好各项工作,重点做好乡镇(街)服务点选点,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推广等方面的工作。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百日攻坚活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5日 梅河口市项目建设手续办理 百日攻坚活动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总体要求,为依法合规推进项目建设,决定从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中旬在全市开展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百日攻坚活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攻坚目标 一是全面梳理、完善已按告知承诺制方式开工的在建项目施工手续;二是对拟于2023年新开工项目抓紧推进前期手续,争取在开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三是推进谋划项目启动前期手续,尽快早落地、早开工。 二、实施步骤 (一)梳理上报阶段(2022年12月5日—2022年12月19日)。对全市投资500万元以上在建和拟新开工项目建设手续办理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调度,逐一建立台账,对未完成审批的事项查清未办结原因和存在困难,提出解决措施和办结时限,明确责任,按时办结。由各项目包保部门逐个项目明确专人负责,梳理调度被包保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建立台账,报市项目中心。由市发改局(项目中心)负责汇总,形成总体项目清单和每个项目的手续办理台账(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增项目可持续增加),并按审批部门责任分工,将项目清单和台账推送到审批部门。 (责任部门:各项目包保单位,市发改局〈项目中心〉)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2年12月20日—2023年3月15日)。 1.审批部门集中反馈。针对市发改局(项目中心)推送的项目清单和台账,认真研究涉及本部门的审批事项,明确事项办结时限和具体责任人,于1周内一次性向项目包保部门和项目单位告知办理此事项所需的前置条件,并安排专人进行业务指导。相关情况同步反馈给市发改局(项目中心)汇总。 2.准备审批必要条件。各项目单位接到审批部门的反馈后,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准备审批的必要条件,明确上报时间,挂图作战。由各项目包保部门负责协调各方资源,对推进确有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现场办公等方式,提请市级包保领导推进解决。 3.开辟绿色通道。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审批专班,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的通过合并审批、并联审批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和压缩审批时间,对于清单内项目采取日报告和日销号制度,安排专人将进展情况报市发改局(项目中心)汇总。 4.部门联动。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由主办部门将事项反馈给市发改局(项目中心),市发改局(项目中心)召集涉及部门共同研究推进。 5.专项债券项目集中攻坚。针对申报专项债券的项目,以具备满足发债条件为目标,逐一项目成立专班,利用最短时间完善相关手续。 (责任部门:市发改局〈项目中心〉、市自然资源局、市政数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项目包保部门) (三)总结推广经验阶段(2023年3月16日—2023年3月20日)。 各审批部门要及时总结“百日攻坚”活动期间项目审批的相关经验和做法,优化审批流程,并在后续的工作中进行推广。活动结束后,各审批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在活动期间内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市发改局(项目中心)要形成全市的活动总结报告呈报市委、市政府。 (责任部门:市发改局〈项目中心〉、市自然资源局、市政数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梅河口市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百日攻坚活动领导小组,相关市级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各审批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项目中心),统筹推进活动开展。各项目包保市级领导落实项目推进主要责任,带领各审批部门和项目包保部门也要建立工作专班,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节点,确保“百日攻坚”活动取得实效。 (二)抓好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百日攻坚”活动总体协调,统筹做好调度、汇总、协调工作,建立项目清单和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周调度机制,对手续办理推进情况形成周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对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疑点、难点问题及时形成问题清单报领导小组专项推进解决。 (三)加强督战督办。成立由市纪委监委、市政府督察室和市发改局组成的“百日攻坚”活动专项督战组,对项目前期手续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察,建立周调度赛马机制,每月对行动的开展情况和赛马情况进行通报,通报结果作为部门年终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梅河口市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百日攻坚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梅河口市项目建设手续办理 百日攻坚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 军 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 市政协主席 刘大蔚 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新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成 员: 新区发改局(市发改局)副局长 左朋智 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赵明辉 新区纪检监察工委委员,市纪委常委、 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 李永发 新区住建局(市住建局)副局长 张春玲 新区政数局(市政数局)副局长 新区财政局(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海军 市自然资源局督察 各项目包保部门负责人(以项目清单为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项目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兼任,副主任由毕伟华担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面向本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小户型、低租金标准的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主体包括: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委会、住房租赁(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规划、建设、运营、租赁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四条 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自成交之日起一年内缴齐)。 第五条 在新增国有居住用地供应中,可通过配建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土地价款不得低于土地成本价。 第六条 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新建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补缴土地价款。 第三章 规划和筹集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 (一)新建主要是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自有土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二)改建主要是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 (三)存量盘活主要是将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 第八条 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城镇住房发展规划要求,原则上建设保障租赁住房地块城市基础设施齐全、公共服务设施完备,规划选址科学,居民交通便利,能够确保职住平衡。 第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具备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达到使用标准,符合建筑标准规范,达到安全卫生和节能环保要求。可以建设成套住宅,也可以建设宿舍形式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集体宿舍严格执行宿舍相关建设设计规范规定。 为利于引进人才、解决住房人口较多家庭的住房需求,可以适当建设部分70平方米以上的三居室成套住宅,房源比例不超过保障性租赁住房总量的15%。 第十条 房源筹集方式: (一)政府组织新建、改建、改造和收购社会房源; (二)产业园区配套新建、改建和改造; (三)企事业单位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 (四)住房租赁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机构新建、收购、改建、改造、配建、长期租赁; (五)政府及各类社会主体闲置的公租房、闲置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政府筹集的人才公寓,以及行政、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建设的职工宿舍(周转住房、倒班房)等的住房; (六)经政府批准符合规划条件由其他房屋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的房源;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单位)将项目报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进行立项、土地报审后,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保租房认定申请,新建项目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租办,设在市住建局)直接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市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合审查确认后,再由市保租办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此认定书有效期二年)。项目认定的时限,从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申报企业(单位)凭项目认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用地、规划、施工、消防、人防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质量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施工安全等进行重点监管。 新建项目,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使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等有关要求,规划条件按照【DE22T1590—2012】标准执行,参照执行《住宅建筑规范》或《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应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程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利用存量房屋改建的项目,改造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项目应当确保房屋质量安全,改建、改造方案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在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当符合相关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厂房、仓储类改建项目,应当设立相应安全隔离措施,确保人员居住安全。同时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 上级补助资金; 2. 市级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3. 地方政府债券; 4. 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的建设融资,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5. 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地方财政投入的部分在市级保障性住房资金中统筹安排。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建设进度向市保租办提交资金申请,经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保租办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账户。 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实行分阶段拨付,按规定施工阶段(主体封顶)给予70%的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再给予30%的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第五章 税费减免 第十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享受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九条 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第六章 金融政策 第二十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第二十三条 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第七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不设收入线门槛,在我市城区内无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均可以申请承租,新市民是指非本地户籍的外来人口;青年人是指18—35周岁本地户籍常住人口。 租赁对象原则上以自然人或单位为申请人,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条件的就业证明; 2.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名下无住房; 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在吉林省内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专业技术等级证明; (三)本人有效期内的就业证明(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录用通知、自主创业的工商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证明等其中一项)等合法就业材料; (四)本人、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最近30日内的《本市房屋查询结果证明》; (五)根据准入条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流程:申请人为本市户籍的,需到申请人(单位)户籍所在社区申请;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需到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社区申请。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全面录入市管理信息系统,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由街道公示7天后将结果报到市保租办。 (二)市保租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5日内将审核结果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汇总,并在政务大厅公示不少于15天后,将公示结果转入市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配租分配及轮候管理。 集体、私有制企业自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自行进行分配。将分配结果报市保租办予以备案。 第八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吉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物业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确定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年或季度收取,其中不包括物业、卫生等服务费用;租金价格调增幅度应不高于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应不高于5%。 集体、私有制企业自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参照政府性保租房租金价格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负责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运营费用由保障性租赁住房所有权人与运营单位自行协商确定,报市保租办备案。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申请人选定可交付使用的住房后,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租赁合同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查年审合格的,可以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年审不符合的,应当依合同退出。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使用安全的规定、房屋维修的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出、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强化运营管理,创建智能化小区,确保信息化管理的同时,为居民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和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九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定期核查制度,运营单位对承租家庭及个人情况实行年审。经过检查或核查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一)租赁期满未提出续租或提出续租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二)承租人已取得住房的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的; (三)擅自将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出借或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五)不可抗力除外,拖欠租金2个月以上的; (六)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的; (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第三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管理,运营管理接受市保租办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市财政投资产权归市政府(含授权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持有产权的)所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运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市保租办要督促房屋所有权人(运营管理单位)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保租办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置: (一)未按要求执行租赁对象、准入条件情况的;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未按要求执行优惠租金标准; (四)存在“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如出现上述情形,一经查实,对产权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单位停止享受优惠政策,追缴已减免的规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纪检部门或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七条 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市保租办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梅河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梅政办函〔2022〕15号)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履行好以下分工: (一)市住建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合审查、认定工作,负责政策制定、发展规划、供应计划、年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 (二)市发改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合审查、认定工作,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投资管理,负责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租金标准,落实物业费、水、电、气、热价格标准,指导专项债券和企业债项目申报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合审查、认定工作,负责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的筹集、拨付等工作,指导做好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发行准备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合审查、认定工作,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和规划相关政策落实。 (五)市税务局负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六)市政数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申报人员共享数据的公示、备案工作。 (七)市公安局、人社局、教育局负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业主享受同等公共服务待遇政策。 (八)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申请受理及资格初审。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只租不售。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应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字样及用地性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保租办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梅河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吉政令第270号)规定,现将调整后的《2022年梅河口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须严格落实广泛听取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同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根据重点任务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确需新增或调整的,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2022年梅河口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 附件: 2022年梅河口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决策事项名称 承办单位 1 梅河口市“一主六双”高质量 发展战略实施方案 市发改局 2 梅河口市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五”规划 市生态环境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 号)、《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吉政令第 270 号)规定,现将调整后的《2022年梅河口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须严格落实广泛听取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同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根据重点任务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确需新增或调整的,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2022年梅河口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2年梅河口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决策事项名称 承办单位 1 梅河口市“一主六双”高质量 发展战略实施方案 市发改局 2 梅河口市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五”规划 市生态环境局 3 梅河口市碳达峰实施方案 市发改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推动企业上市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各行业部门及单位责任,营造推动企业上市的良好环境,市政府决定成立梅河口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专班,现将专班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组 长:宋钦炜 新区管委会主任、代市长 副 组 长:王 军 新区党工委委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市委常委、副市长 孙士岩 副市长、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市金融办、市委宣传部、高新区、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数局、市社保局、市税务局、市金融服务中心。 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办主任兼任,主要负责推动企业上市挂牌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向组长、副组长报告相关情况。并做好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的对接,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等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专班总体职责。 1.加强对企业上市的指导与支持。金融部门要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邀请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上市服务机构专家授课辅导,加强对企业的调研指导,举办企业上市培训、座谈、研讨等活动,宣讲资本市场政策,帮助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上市理念,学习掌握上市政策,提升上市实务操作水平。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强化资本市场法治意识。 2.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根据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提出和落实加大财政政策资金扶持企业上市的措施建议,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财政、税收政策问题,落实企业上市的各项奖励扶持资金。 3.建立企业上市有关事项办理“绿色通道”。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上市申报等事项办理过程中,有关部门要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依法依规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相关审批部门对企业募集资金项目的前期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并积极对企业募集资金项目争取国家、省支持。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服务机构就企业上市事项申请访谈的,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 4.推动企业境内上市。支持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积极与境内证券交易所和券商等中介机构联系和沟通,引导企业提前谋划,找准定位,加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接,选择适合的上市板块。 5.突出信息沟通共享。及时跟踪上市进程,动态更新项目现状。全面了解辖区内拟上市挂牌企业情况,帮助企业研判上市挂牌方向和时机。加大即将进入申报或已经申报上市挂牌企业的信息沟通与互动交流,全面掌握重点拟上市挂牌企业的进展情况,避免出现漏报辖区内已递交上市挂牌申请企业的情况。 (二)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专班办公室牵头、协调、组织下,按照职责定位做好落实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统筹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协调有关单位解决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优化行政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和完善企业上市挂牌、并购、融资“绿色服务通道”,牵头做好专班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推动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按权限快速办理文化类拟上市企业上市相关审批手续,依法配合指导妥善处理拟上市企业上市前的负面舆情和不良炒作。 高新区:负责做好辖区内优质企业的摸底、筛选、推荐和上市培育工作,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积极支持企业化解上市挂牌障碍,激发企业上市积极性,依法依规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推动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对医药健康产业链等优质企业的摸底、甄选、推荐和上市培育工作,依法依规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市发改局:负责协调推动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指导企业争取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推动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兑现上市相关专项扶持资金。 市住建局:负责协调推动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按权限快速办理拟上市企业有关的房屋拆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事宜,依法依规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前,协调解决拟上市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优先安排保障募投项目建设用地、快速办理企业依法用地及依法依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等事宜;对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鼓励类的项目用地,优先办理项目预审、优先项目报批、优先项目供地;鼓励“腾飞类”企业对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可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推动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按权限快速办理拟上市挂牌企业有关的环评审批或备案,及环境行政处罚事宜,依法依规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负责协调推动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对农产品和食品深加工、冰雪和避暑休闲生态游等领域优质企业的挖掘培育力度,推动符合条件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参加本行业优质企业的认定。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推动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推荐认定符合条件的拟上市挂牌企业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包装推介项目,提供对接服务,引导资本注入。 市市场监管局、市政数局:负责协调推动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依法妥善办理涉及行政处罚事项,依法依规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市社保局:负责协调推动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根据拟上市企业需要,核实拟上市企业参保人数及缴费等情况,依法依规出具企业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文书。 市税务局:负责协调推动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依法妥善解决拟上市企业历史遗留中的税收问题;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改制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腾飞类”企业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缴纳有关税款。 三、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结合自身定位,明确责任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专班办公室要扎实履行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推动落实等工作职责。各责任部门要严格遵循专班的有关要求,将推动企业上市工作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通盘考虑、统筹推进。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2〕16号)等文件精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守基本保障,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增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切实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明确救助范围 (一)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一类人员:特困人员。 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四类人员:不符合上述三类人员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 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施救助。对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属于上述救助对象的,按相应类别给予救助。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内,脱贫人口按照吉林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托底救助。 (二)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医疗救助用于保障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三、突出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 (三)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分类给予医疗救助资助。其中,一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二类人员给予定额资助。过渡期内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参照低保对象给予同等定额资助。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四)强化三重制度政策衔接。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过渡期内对一类人员、二类人员实施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发挥补充保障作用;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四、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五)基本救助政策。 1.门诊慢性病救助。对一类、二类人员实施门诊慢性病救助,门诊慢性病病种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一类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为100%;二类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为50%。门诊慢性病年度救助支付限额为1000元,门诊慢性病救助限额计入到年度救助限额中。 2.门诊特殊疾病救助。对救助对象实施门诊特殊疾病救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并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标准参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3.住院救助。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救助标准。住院救助对一类人员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100%比例救助;二类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比例救助;三类人员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设定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40%比例救助;四类人员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设定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30%比例救助。救助对象中的14周岁以下(含)儿童,住院救助比例上浮10%。孤儿参照特困人员给予同等门诊慢病救助、门诊特殊疾病救助和住院救助待遇。 (六)倾斜救助政策。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患有下列27种疾病实施倾斜救助,在市域内就医政策范围内救助比例为100%,不设救助封顶线。 倾斜救助限定病种为:肾病透析治疗、白血病、艾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型病毒性肝炎、重性精神病、肺结核;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需手术治疗、各类癌症手术放化疗(乳腺癌、宫颈癌、肺癌、胃癌、食道癌、直肠癌、肝癌、结肠癌、甲状腺癌、淋巴癌、卵巢癌、膀胱癌、喉癌、鼻咽癌、胰腺癌、肾癌)等27种疾病。 (七)年度救助限额。一类人员、二类人员年度救助限额为30000元;三类人员、四类人员年度救助限额为20000元。 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八)落实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工作。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重点监测、及时预警,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医保部门定期将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预警监测数据推送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并根据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反馈的身份认定情况,分类跟进落实医疗保障三重制度。 (九)建立依申请救助制度。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要及时推送至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按规定实施救助。畅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对认定为一类、二类、三类人员的,纳入“一站式”结算,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对四类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依申请方式实行救助,救助对象履行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及初审,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身份类别,医保部门按规定审批医疗救助申请的申请审批程序。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六、鼓励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十)鼓励发展慈善救助。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规范发展互联网慈善,推动慈善救助资源和需求精准对接,促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展和平台间慈善资源共享,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通过整合拓展慈善帮扶等资源,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十一)鼓励发展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七、规范经办管理服务 (十二)强化一体化经办。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优化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实行市域内“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式”结算,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加强数据归口管理。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动员基层干部,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 (十三)强化医疗救助监督管理。统一协议管理,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合理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建立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突出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统一基金监管,做好费用监控、稽查审核,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对开展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重点监控,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十四)提升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按规定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费用结算。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的原则,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救助对象应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自行在非统筹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积极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一类、二类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户籍地所在统筹地区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八、强化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将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标,纳入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政府负责统筹本市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制定具体政策措施,规范工作流程,按规定开展实施医疗救助,并依托乡镇(街道)做好相关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实惠。 (十六)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民政部门要做好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认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强相关资金投入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税务部门要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返贫致贫人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和信息共享。工会要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 (十七)加强基金预算管理。推进实施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一致,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财政部门要重点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负责筹集解决,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困难群众及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应救尽救。拓宽筹资渠道,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十八)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加强医保服务能力建设,大力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将医疗救助经办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推进建设医保基层服务示范点,实现医保政务服务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提高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可及性。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业务衔接,方便群众“一站式”联办。加强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做好相应保障。同时,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和业务能力培训,努力打造综合素质高、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基层经办队伍。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乡镇(街道)要配备专人,重点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梅政发〔2015〕15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建立梅河口市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梅林发〔2022〕139号)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市政府同意建立由市林业局牵头的梅河口市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联席会议制度,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梅河口市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梅河口市打击野生动植物 非法贸易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16〕93号)和平安中国建设相关要求,建立健全部门间联动长效机制,严厉打击乱捕、滥猎、滥食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监管水平,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决定建立梅河口市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抓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研究拟定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解决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集中整治工作,形成合力;扎实推进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检查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总结和推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力度。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林业局、市委宣传部、市互联网信息中心、市工信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融媒体中心、中国邮政梅河口市分公司、沈阳铁路集团公司梅河口车务段梅河口站等1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市林业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如变动,由继任者接任,不再另行发文。联席会议设联络员,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如工作需要,由市林业局代章。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可根据会议内容,请全体或部分联席会议成员出席,并可邀请非成员单位及有关乡镇(街)参会。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市林业局负责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加强沟通交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要对审议事项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形成联席会议纪要并切实加强督促和落实。 梅河口市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召集人:于国林 市林业局副局长 成 员:梁 田 新区公安局(市公安局)副局长 邢昌玉 梅河新区党工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张 鹤 市互联网信息中心主任 张 涛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田 硕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冀广超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杨春庆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郭凤飞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副局长 苏 丹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曲贵海 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调研员 刘振君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 魏 刚 市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刘治超 中国邮政梅河口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费长清 沈阳铁路梅河口车务段梅河口站站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市政府决定成立“八保”工作专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保企业稳定运行专班、保交通物流畅通专班、保施工项目专班、保市场供应专班、保民生保障专班、保市场主体专班、保农业生产专班、保全年目标和明年一季度开门红专班。现将“八保”工作专班领导小组组成情况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宋钦炜 常务副组长:王 军 副 组 长:丁相明、刘大蔚、霍 光、孙士岩、 王礼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下设八个专班 (一)保企业稳定运行专班。 组 长:王 军 副 组 长:孙士岩 牵头部门:工信局 成员单位:发改局、商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税务局、金融服务中心 联 络 员:赵鸿宇,联络电话:17643535961 (二)保交通物流畅通专班。 组 长:丁相明 副 组 长:王礼军 牵头部门: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公安局、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邮政公司 联 络 员:金学忠,联络电话:13604358666 (三)保重点项目施工专班。 组 长:王 军 副 组 长:刘大蔚 牵头部门:发改局 成员单位:高新区、住建局、交通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水利局、宣传部、旅游服务中心、党校、文旅局、山城镇、牛心顶镇、城源集团、田源农牧集团、水务集团、开源集团、旅发集团、江楠果蔬海鲜批发有限公司 联 络 员:徐铭,联络电话:13674355234 (四)保市场供应专班。 组 长:孙士岩 副 组 长:霍 光 牵头部门:商务局 成员单位:组织部、宣传部、发改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工信局、交通局、团市委、各乡镇(街) 联 络 员:赵敏懿,联络电话:15981646186 (五)保民生保障专班。 组 长: 副 组 长:丁相明 牵头部门:住建局 成员单位:城源供热有限公司、河东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热力集团梅河口市公用事业有限公司、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华东供热有限公司、燃气公司、永庆燃气有限公司、华阳液化气有限公司、自来水公司 联 络 员:徐玉龙,联络电话:17643516695 (六)保市场主体专班。 组 长:霍 光 副 组 长:孙士岩 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局 成员单位:高新区、政数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发改局、交通局、文旅局、旅发集团、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林业局、水利局、住建局、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人民银行梅河口支行、各乡镇(街) 联 络 员:杨萌,联络电话:13664455274 (七)保农业生产专班。 组 长:王礼军 副 组 长:霍 光 牵头部门:农业农村局 联 络 员:李春旭,联络电话:1390445906 (八)保全年目标和明年一季度开门红专班。 组 长:刘大蔚 副 组 长:王 军 牵头部门:发改局 成员单位:政府办、统计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住建局、商务局、交通局、财政局、房产服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 联 络 员:李政起,联络电话:15943596136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