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政办函〔2021〕17号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携手资本力量助力吉林振兴”—上市公司投资机构吉林行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河口市“携手资本力量助力吉林振兴”—上市公司投资机构吉林行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 梅河口市“携手资本力量助力吉林振兴” —上市公司投资机构吉林行活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吉林省与资本市场有关机构的战略合作,扩大上市公司、投资机构在吉林省的交流、合作与投资,省委、省政府拟于2021年10月中下旬开展“携手资本力量助力吉林振兴”上市公司投资机构吉林行活动,活动由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共同承办,届时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将参加此次活动。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对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助推作用,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要求和7月8日省政府动员部署会的工作要求,为高质量完成省委、省政府关于“携手资本力量助力吉林振兴”上市公司投资机构吉林行活动,我市主动发掘本地优质项目和股权融资企业,确保上市公司项目邀商、优质股权融资企业对接路演等活动取得实效。 二、任务分工 (一)全市产业政策、重点产业及招商重点等方面的介绍材料(按要求做好PPT)。 责任单位:政府办、宣传部、高新区、发改局、商务局、融媒体中心。 完成时间:2021年8月30日前 (二)全面摸排深入发掘有股权融资需求的优质企业,推荐优质股权融资企业2户,并按要求上报省金融局。 责任单位:金融办、高新区、商务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改局、工信局。 完成时间:2021年8月5日前 (三)围绕产业优势,组织与上市公司项目对接洽谈,完成签约项目筛选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省商务厅。 责任单位:商务局、高新区 完成时间:2021年8月20日前 (四)完成重点产业企业介绍工作。 各参会企业按要求做好项目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合作需求等方面的介绍工作(要求使用PPT加项目计划书模式介绍)。 责任单位:金融办、高新区 完成时间:2021年9月20日前 三、组织机构 为高质量完成省委、省政府关于“携手资本力量助力吉林振兴”上市公司投资机构吉林行活动工作部署,我市成立以市长牟大鹏为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军为副组长,市委办、政府办、金融办、商务局、高新区、银保监管组、财政局、发改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宣传部、融媒体中心为成员单位的活动筹备组,负责筹备组具体工作。联系人:张楠,联系电话:0435-4788006,邮箱:mhksjrb@163.com。 四、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及企业要各司其职,配合省组委会做好各项工作筹办及参加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活动负责人及联系人报名表于2021年8月6日前上报到邮mhksjrb@163.com。 (二)参会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附件:活动负责人及联系人统计表
梅政办函〔202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和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调整梅河口市人工影响天气指挥部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梅河口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现将调整后的指挥部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一、梅河口市人工影响天气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 长:王礼军 市政府党组成员 副指挥长:佟 伟 市气象局局长 成 员:郭永胜 市水利局局长 王选喆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金玉山 市工信局三级调研员 朱殿波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 静 市财政局副局长 滕春阳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玉明 市林业局副局长 刘 涛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毛 宇 市应急管理局政治处主任 王 崇 市人武部副部长 班淑菊 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科负责人 张素玲 市气象台台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张素玲兼任。 二、梅河口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 长:王礼军 市政府党组成员 副指挥长:左朋智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佟 伟 市气象局局长 成 员:邢昌玉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选喆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金玉山 市工信局三级调研员 冀守明 市教育局副局长 朱殿波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兰波 市民政局副局长 曹建军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 刘 杰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车喜明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林 柞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滕春阳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玉明 市林业局副局长 赵煜晖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毛 宇 市应急管理局政治处主任 尚学斌 市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马永秀 市水利局副局长 郭凤飞 市文旅局副局长 孙永昌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刘 涛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闫 勇 市供电公司生产副经理 班淑菊 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科负责人 张素玲 市气象台台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张素玲兼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6月25日,牟大鹏代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了《梅河口市第五中学陪伴成长工作量绩效及学生奖励方案》、解决我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与公务员工资差异、《梅河口市“十四五”时期旅游业发展规划纲要(草案)》、《梅河口市中心城区2021年度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和《梅河口市建制镇2021年度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等问题。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关于《梅河口市第五中学陪伴成长工作量绩效及学生奖励方案》 会议认为,《梅河口市第五中学陪伴成长工作量绩效及学生奖励方案》的制定,有利于提升梅河口市第五中学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师收入分配合理化,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 会议原则同意市教育局提交的《梅河口市第五中学陪伴成长工作量绩效及学生奖励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议要求,市教育局要按照《方案》要求,充分发挥绩效奖励的正面激励作用,不断提升教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市教育局要牵头研究制定全市范围的教师绩效奖励办法,促进我市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发展。 二、关于解决我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与公务员工资差异 会议认为,解决我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与公务员工资差异,是落实国家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让教师更具获得感和幸福感。 会议原则同意市教育局提交的关于解决我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与公务员工资差异的意见,经专家论证后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议要求,市教育局要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按照此次会议要求,切实解决好我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与公务员工资差异问题,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三、关于《梅河口市“十四五”时期旅游业发展规划纲要(草案)》 会议认为,编制《梅河口市“十四五”时期旅游业发展规划纲要》,有利于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产业融合发展、社会共建共享,形成以旅游业带动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多点支撑、多业并举、多元发展”产业发展新格局。 会议原则同意市旅游服务中心汇报的《梅河口市“十四五”时期旅游业发展规划纲要(草案)》,按照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议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规划纲要》要求,切实发挥好我市旅游资源优势,不断丰富旅游业态,完善相关配套服务,积极推动我市旅游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四、关于《梅河口市中心城区2021年度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和《梅河口市建制镇2021年度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会议认为,编制《梅河口市中心城区2021年度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和《梅河口市建制镇2021年度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是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的重要举措。 会议原则同意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的《梅河口市中心城区2021年度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和《梅河口市建制镇2021年度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会议要求,要严格按照《梅河口市中心城区2021年度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和《梅河口市建制镇2021年度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确定的时序计划和规划用途,科学组织实施成片开发,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手续。要加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及时做好土地征收、供应和利用等各项备案工作。 主 持:牟大鹏 出 席:王 军、丁相明、王学伟、于艳玲、 王礼军、周 君 列 席:汪晓梅、齐学礼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07月16日
梅政办发〔202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城乡基层治理工作会议部署,切实执行全省物业治理专项工作三年计划,坚持和加强党对物业工作的领导,推进红心物业建设,保障市委、市政府民生实事落地生根,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改善百姓生活环境,增强百姓幸福感、获得感,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加强基层治理的决策部署,紧扣物业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巩固和提高文明城创建和老旧小区改造成果,切实解决居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小区管理问题,逐步实现我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 (一)党建引领,市场运作。不断提高城市基层治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坚持以党建引领为统揽,着力构建党组织领导下的“红心物业”体系,有效破解物业管理难题,提升居民群众生活品质;引导老旧小区物业服务面向市场,采取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业主双向选择的方式引进物业管理服务,畅通进出口,提高服务质量。 (二)协同联动,齐抓共管。创新物业治理模式,推动行政执法部门进小区;建立街道社区党组织、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等多方参加的协商议事机制和物业纠纷处置机制;积极发挥居民参与物业治理的作用,实现党组织领导下的共建、共治、共享,让群众在“过程参与、成果共享”中看到变化、得到实惠。 (三)政策扶持,持续发展。无物业小区有条件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在物业服务企业介入小区初期的起步阶段,采取政府性补贴的方式,扶持物业企业良性发展,随着物业服务费收缴率、收费标准和业主满意率的不断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步入正常良性运营,政府适时终止补贴。 二、工作目标 完善我市物业长效化管理制度,全面提升居民居住环境质量,推动全市物业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每个小区的实际探索创新,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通过专业化服务、业主自管和社区代管等方式,力争2021年11月底前基本消除无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打造不低于1个“红心物业”示范项目;同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对改造后达到验收条件且群众基础好的老旧小区,力争2023年年底前专业化服务不低于70%。 三、责任单位及职责分工 (一)市房产服务中心。 作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牵头部门和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主体,负责综合调度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各责任单位推进情况;负责积极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履行改造工程主体责任,在实施改造前,要将改造工作与物业管理方式、费用标准同步征求意见,业主同意实施物业管理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优先列入改造计划,改造过程中严格要求工程质量;负责组织街道(社区)、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对小区改造工程进行验收;对承接查验或使用中发现有未改造到位的,负责组织完成改造内容;在各分项工程质保期内,如物业公司或社区、业主委员会提出的涉及工程质量,影响正常使用的工程,负责组织施工方进行维修,否则,依规使用质保金进行修缮,保障设施完整。 (二)市纪委监委。 负责对推进不力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视情况轻重给予责任追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故不缴纳物业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等行为进行约谈,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三)市委组织部。 负责全力推动“红心物业”建设,打造“红心物业”示范项目;负责指导推动物业服务党组织建设“红心物业”活动阵地,依托党群服务站,搭建社区、物业和业主对话平台;负责推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成立党组织,指导“红心物业”建设。 (四)市委宣传部。 负责多渠道多角度宣传报道老旧小区物业服务工作,广泛深入宣传党和政府为民办实事、解难事的工作成果;负责综合指导各街道、各单位大力宣传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业主支持参与物业管理工作。 (五)市政府督查室。 负责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定期调度,掌握各单位工作进展,形成工作专报,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反馈开展情况。 (六)机关党工委。 负责引导全市党员在物业费缴纳和小区管理中带头示范。 (七)市法院。 支持物业企业对无理由拒缴物业服务费的居民的法律诉讼和执行。 (八)市公安局。 负责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内公共安全管理、安全防范和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等治安管理,查处打击物业管理服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行为。 (九)市司法局。 负责指导物业纠纷调解工作;负责对小区内违法、违章建筑实施强制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复核。 (十)市人社局。 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指导依法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劳动争议;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十一)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审查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划情况,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公共配建要求;负责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及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十二)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指导处理物业服务乱收费投诉举报,组织查处乱收费行为。 (十三)市政数局。 负责指导物业管理数字化建设,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十四)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对经市司法局审查合格的市自然资源局认定的违法建筑行政处罚案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对小区内的其他搭建物,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依职权依法处理。 (十五)市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依法受理、查处占用堵塞安全出口、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损坏停用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制定火灾疏散预案等方面的业务进行指导。 (十六)市融媒体中心。 负责开辟专栏,宣传物业管理推进工作,同时,对拒不履行缴费责任的群众,设立曝光机制,督促居民群众履约践约。 (十七)市城源集团。 负责按照“红心物业”管理要求,配合组织部门和街道打造“红心物业”阵地;承担符合承接条件的无物业小区物业服务工作,负责起草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根据各小区不同需求,制定相应的服务内容;负责参与改造小区方案设计与验收工作;负责与街道密切配合,畅通居民诉求机制,提升服务质量。 (十八)各街道办事处。 各街道办事处作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指导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推进在业主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对业主委员会,要负责把好人选提名关,严把资格条件,引导业主党员带头参选;负责组织辖区内业主委员会、楼长、物业企业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验收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上报旧改办,督导其及时整改;负责深入走访小区居民,摸底调查群众对物业服务和物业费收取的意见,开展物业管理宣传工作,提升居民对物业进驻的认知度;负责协助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负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解决居民与物业企业之间矛盾纠纷;负责监督物业企业日常服务质量工作,鼓励楼长交叉任职到物业公司,配合物业企业进行物业服务工作;负责掌握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不缴纳物业费人员名单,反馈所属单位;负责对不具备市场化运作的老旧小区和其他无物业管理小区,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作用,积极探索物业管理工作新途径,开展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6月15日—7月15日)。 各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对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层层发动,加强宣传;各街道结合小区分类情况,充分发挥社区和楼长的协调作用,深入走访小区居民,发放调查问卷,了解群众意愿和管理诉求,并对问卷进行分析,结合每个小区的具体情况,具体谋划每个小区未来管理方向、实施路径、提升标准。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宣传活动,全面宣传政策法规、惠民举措,宣传“红心物业”管理模式,宣传小区管理服务标准;对完成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街道、业主委员会、楼长、物业共同参与查验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旧改办。 (二)全面启动阶段(2021年7月16日—12月31日)。 各街道按照无物业小区不同情况选定的物业管理工作模式,规范“红心物业”建设,对于老城改造已经完成验收、条件成熟无物业小区,且居民调查摸底半数以上同意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市城源物业公司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一区一案”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特别服务要求,拟定物业服务合同,依法履行物业聘用程序。不具备专业化管理的老旧小区充分发挥社区核心作用,鼓励居民广泛参与,形成主动谋划、主动宣传、主动管理的良好局面。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 以实现宜居宜业环境为目标,根据各小区不同情况,落实适合自身特点的服务措施,积极提高专业化物业服务比重。专业化物业服务的老旧小区,在稳定运营条件下,拓宽物业服务范围,逐步摸索和建立物业服务大平台,增加附加值如中介、家政、物流、快递等有偿服务,探索智慧物业服务,推动物业服务+生活服务的延伸,满足业主的多样需求,为拓宽物业服务范围夯实基础。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成立梅河口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工作调度及协调督导各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各单位推进情况。各责任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可行方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形成合力。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是一项全局性工作,涉及民生福祉,要严格落实责任,层层抓落实。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全市无物业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全覆盖。 (三)强化调度,加强督导。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和定期检查调度制度,及时掌握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进度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反馈情况,由市领导小组约谈工作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是我市重点民生工作,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大投入,大力宣传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措施和成效,提升群众对该工作的知晓率和理解度,大力引导广大居民群众积极参与和主动配合工作,使小区物业管理走上良性的运营循环轨道。 附件:梅河口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梅河口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汤培成 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成 员:左朋智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杨绍忠 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李宏艳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舒 凡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梁清祥 市机关党工委书记 蓝晓东 市法院常务副院长 张宝华 市司法局局长 韩文儒 市人社局局长 李建峰 市房产服务中心主任 李宝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赵 明 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刘桐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春玲 市政数局局长 王海军 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督察 董海芳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初丽红 新华街道党工委书记 姜志国 解放街道党工委书记 魏庆录 和平街道党工委书记 杨 波 福民街道党工委书记 李晓安 光明街道党工委书记 王宏岩 市城源集团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李建峰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刻公章,工作行文时由市房产服务中心代章。 政策解读:关于《梅河口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47〕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研究《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稿)》等问题 2021年6月16日,牟大鹏代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听取了生态环境部东北督察局莅梅检查调研相关情况的汇报;研究讨论了《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稿)》《梅河口市支持农民进城购房补贴优惠政策实施意见(试行)》《梅河口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梅河口市供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梅河口市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产业的实施意见》等问题。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关于生态环境部东北督察局莅梅检查调研 会议认为,这次生态环境部东北督察局莅梅检查调研,反映出我市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短板和问题。环保就是政治,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各分管领导、各部门要时刻绷紧这根弦。 会议要求: 一要切实做好整改。 二要开展排查梳理。 三要加强督促检查。 二、关于《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稿)》 会议认为,本次修订《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是依法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会议原则同意市住建局提交的《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稿)》。 会议要求,市住建局及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和落实《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加强征收、补偿、拆迁过程的监督管理和征拆人员的业务培训,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依法依规推进房屋征收工作,为加快项目落地和城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三、关于《梅河口市支持农民进城购房补贴优惠政策实施意见(试行)》 会议认为,制定《梅河口市支持农民进城购房补贴优惠政策实施意见(试行)》,既是我市作为鼓励农民进城购房试点城市的工作要求,也是释放政策红利,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的有效举措。 会议原则同意市住建局提交的《梅河口市支持农民进城购房补贴优惠政策实施意见(试行)》。 会议要求,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资格审查,及时足额兑现优惠政策,降低进城农民的购房成本,有效解决进城农民住房问题。 四、关于《梅河口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会议认为,《梅河口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原则同意市住建局提交的《梅河口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会议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五、关于《梅河口市供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会议认为,供热工作是最基础的民生,要高度重视供热领域突出问题的整治,全面提升我市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会议原则同意市住建局提交的《梅河口市供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会议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聚焦重点任务、重点环节,全方位开展排查整治,依法依规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全面提升我市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六、关于《梅河口市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产业的实施意见》 会议认为,建筑产业是我市“4+3”主导产业之一,《梅河口市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产业的实施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会议原则同意市住建局提交的《梅河口市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产业的实施意见》。 会议要求,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培育扶持本地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吸引更多的优质建筑企业落户发展。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准确掌握国家和省关于建筑产业发展的政策动向,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快速发展。 主 持:牟大鹏 出 席:王 军、丁相明、王学伟、于艳玲、 孙士岩、王礼军、周 君
梅政发〔202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河口市夜经济示范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 梅河口市夜经济示范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发展夜经济决策部署,充分释放夜间经济消费潜力,大力挖掘夜经济潜能,根据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夜经济示范城市建设试点通知》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围绕建设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区,全面建设夜经济示范城市,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协同创建,形成政企协同发展的夜经济促进机制,创新建设夜经济载体,建设完备的基础设施。力争通过一年左右的时间,将梅河口打造成“有特色、有活力、有影响”的夜经济城市,培育一批“烟气浓、接地气、人气旺”的夜经济品牌,打造具有“年代感、文艺范、时尚风”的休闲地标,充分发挥夜经济在激发城市活力、推动消费升级、增加社会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为全省夜经济发展提供可复制的试点经验。 二、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 根据现有的夜经济基础,梅河口市夜经济试点示范城市空间布局为“一核、五板块”。 一核——以现代服务业示范区为核心,以海龙湖公园、爨街美食城、东北不夜城为重要载体,加强提升改造和谋划创新建设,丰富业态,锻造引擎,打造品牌,引领全域夜经济发展。 五板块——坚持新区引领,老区提升,有效整合资源,实现单一载体融合多重功能,构建购物、美食、文娱、旅游、体育五个夜经济板块。 三、试点任务 (一)创新发展夜经济载体建设。 构建夜购商圈。引导欧亚、维港城、商超、进口商品城、名特优商品城成为重点夜购载体,加快红星美凯龙、爱琴海城市综合体、旅游大卖场项目建设。 打造夜食街区。引导爨街美食城、海龙湖十里铺、关东风情街成为重点夜美食载体, 打造海鲜市场大排档、铁北大排档、东北不夜城。 优化夜游景区。充分发挥海龙湖公园、啤酒乐园、体育公园、爨街美食城、人民公园、辉发河景观带的夜旅优势,进一步提升东北不夜城、梅小野星光花海、海鲜市场旅游大卖场知名度。 丰富夜娱活动。引导刘老根大舞台、万人体育场、长影及万达影院、串联山水广场、儿童水上乐园、东北不夜城、海龙湖公园及爨街推出夜游娱乐项目。 开展夜体健身。充分发挥体育公园、品牌健身馆、海龙湖冰雪大世界、各主题公园的夜体育健身优势,组织夜间竞技体育健身活动,在万人体育场内策划经营运动娱乐项目。 (二)完善公共配套服务。 围绕夜经济载体优化完善城市配套服务功能,为夜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夜间亮化:实施城市美化、亮化改造提升工程,打造亮化载体标识。夜间交通:优化夜间旅游公共交通线路,合理配置公交资源。加强交通指挥,确保顺畅安全。夜间导引:提供线上及线下夜游指南,确保游客畅游梅城。夜间安全: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完善应急体系建设。 四、夜经济载体培育 (一)培育夜经济载体。 按照“市场主导、城市主体、因城施策、分类培育”的原则,探索政企联合路径,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邀请具有一定实力及经验的公司进驻梅河口设计建设运营东北不夜城,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建设运营海鲜市场大排档,推进夜经济载体建设。 夜购物:立足打造区域中心城市,开展夜经济增效行动,着力丰富载体业态。加强欧亚商场、维港城、大型超市、进口商品城、名特优商品城经营招商,引进国内知名品牌,扩大品类,延长夜间经营时间,提升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能力。推进红星美凯龙城市综合体、欧亚二期、海鲜市场旅游大卖场项目建设,年内投入运营。 夜美食:打造地标品牌,进一步丰富爨街美食城、海龙湖十里铺、关东风情街特色美食,根据节假日及季节特点,灵活调整夜间营业时间,满足市民及游客对夜美食的需求。结合东北不夜城,引入国内特色美食,推进海鲜市场大排档、铁北大排档、爨街陕西美食街和酒吧一条街项目经营。组织开展啤酒节等活动。组织“燃烧吧生活”之谁是美食家厨艺大赛。增加城市夜美食载体和风格,营造夜食消费有环境,品尝美食可选择。组建国有餐饮集团,整合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种风格的餐饮资源,服务于旅游团餐,聚集餐饮业壮大入统,拉动社零额增长。 夜旅游:全力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充分发挥海龙湖公园、啤酒乐园、体育公园、爨街美食城、人民公园、辉发河景观带的夜旅游优势,建设海龙湖公园休闲娱乐区,打造夜晚“船游梅城”,开展海龙湖公园四季系列活动;进一步优化夜游载体内的经营业态,打造公园城市、花园城市,高标准倾力打造一批精品游园和主题公园。发挥东北不夜城、梅小野星光花海、海鲜市场旅游大卖场项目作用,利用区位优势,吸引域外游客来梅参观、旅游。努力打造单一景区载体具备多重消费功能。组建国有旅游发展集团,整合本地、东北乃至全国旅游资源,最大限度地导引消费者集聚梅城,从而壮大旅游服务业,拉动三产占GDP的比重。 夜文娱:科学设置刘老根大舞台演艺时间,根据消费者需求增设场次。有效利用长影及万达影院、品牌KTV打造夜文娱载体,发挥万人体育场良好环境组织群星演唱会。结合东北不夜城,引入精致国潮文化。引导建设品牌KTV时尚消费载体,组织引导网红及民间团体在海龙湖公园、爨街及各主题公园自娱自乐。依托“吉林22℃的夏天•2021梅河口第四届啤酒节”,开展梅城泼水狂欢节、梅河口声浪梦工厂、浪漫花海亲子露营(房车营地)、嗨翻西瓜节、“星光花海·只有爱”抖音短视频大赛、惊天奇幻魔术节、汉服文化节、彝族火把节、少数民族风情节,打造夜娱梅城新圣地。 夜体育:依托体育公园、品牌健身馆、海龙湖公园冰雪大世界、各主题公园设置丰富的夜体育健身项目,组织夜间竞技体育健身活动,在万人体育场内策划经营运动娱乐项目,谋划实施室内足球馆、慢跑道提升、红廊飘带功能提升、体育艺术景观、网红打卡等项目设施建设。立足率先示范,加大体育设施建设投入,实施体育公园功能提升工程,打造引领潮流的“体育+”综合体。积极组织承办国、省、市各类体育赛事。策划举办“建党百年·活力筑梦”系列赛事活动,营造激情澎湃的百年盛世欢腾。 (二)完善公共服务。 从亮化、交通、环境安全等方面改善夜经济的公共配套服务。 优化夜间经济环境。科学配置夜经济载体停车场资源,提供配套服务,同时探索市场化运营管理,既能实现社会车辆规范有序,又能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推进海龙湖公园、体育公园过街天桥投入使用,启动东环绕越线改造工程,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强食品质量监管,确保食品安全。增加警务执勤,杜绝不文明行为,打造平安环境。加大城市保洁管理,保持城市干净优美的永恒主题。 发挥夜间亮化优势。打造影视级别展演灯光,通过夜景灯光艺术亮化,实现街道亮化、景观亮化、店招亮化、氛围亮化。实施路灯节能增亮改造工程,实现绿色环保照明全覆盖。打造辉发河两岸休闲区8大园36景、17座拱桥便桥、码头、艺术地坪的景观建设,景观区域内路灯全部开放,景观灯每天开放至23:30。 完善夜间交通保障。优化夜间旅游公共交通线路,合理配置公交资源,延长营运时间,缩短车辆间隔时间。加强交通疏导指挥,确保顺畅安全。 提供夜间导引服务。做好智慧旅游开发。深度研发和推广“玩转梅河口”APP,启动智慧旅游服务平台建设,制作夜间经济APP,编印夜间消费地图。组织媒体联合开展“夜间网红打卡地”“最火餐饮区”“夜间嗨购网红店”等评选活动。实施夜经济消费明码标价,打造便民诚信的夜经济示范城市。 (三)打造特色品牌。 培育塑造具有鲜明地域特色和古风文化氛围的夜经济城市,推进商旅文联动,以商承文、以文带旅、以旅兴商,塑造有历史记忆、文化脉络、民族特点的城市特色。 培育夜美食品牌。进一步精心设计招商,将爨街集全国正宗特色美食的经营理念持续深入,打造远近闻名的美食街区品牌。引领、鼓励扩大英兰锅包肉品牌连锁经营,打造属地老字号。 培育夜间文旅品牌。创建“国潮有范”梅河口东北不夜城,结合灯光秀、现场演艺、行为艺术和烟花秀等形式展示东北不夜城的特色国潮风格。依托东北不夜城点亮东北,打造享誉国内的文旅品牌。 培育夜间网红品牌。塑造网红演绎,打造抖音快手流量风口,实现“天天有表演,月月有活动”。以电商直播带货为突破口,推动“用户体验+视频分享”,以线上自媒体吸粉,促进电商直播与夜经济融合发展,全力推广本地特产,实现“直播带货进千企,‘梅河臻品’入万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梅河口市夜经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统一部署,加强协调,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全民共建。 (二)设立专项资金。设立夜间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要载体建设,加强消费促进,拉动夜经济增长。 (三)建立监督机制。将夜间经济发展目标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确保如期完成夜经济示范城市建设试点任务。 附件:1.梅河口市夜经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梅河口市夜经济示范城市建设试点工作责任清单 附件:梅河口市夜经济示范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梅政办函〔202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河口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湖北省十堰市“6.13”燃气事故教训,根据省住建厅印发的《吉林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吉建市政〔2021〕26号)文件要求,为了全力消除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全力提升燃气安全建设标准,坚决防范重大燃气安全事故,坚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整治重点 (一)燃气门站、气化站、储配站、加气站等重要设施设备安全情况。主要排查天然气门站、液化天然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站等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资质能力等情况。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和山城镇人民政府、红梅镇人民政府、海龙镇人民政府、康大营镇人民政府。 (二)燃气管网安全保护情况。主要排查地下燃气管网安全保护情况,组织第三方机构重点对中压燃气管网进行评估识别排查,开展燃气管网占压、圈围以及安全间距不足等隐患的排查,以及室内外老旧燃气管线维修更换情况;第三方施工管控机制落实和违规施工、野蛮施工等问题治理等情况;地上燃气管网经常性监测、巡查等情况。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房产服务中心、公安局、城管执法局等单位和相关街道。 (三)人员密集场所及重点居民用户燃气使用情况。主要排查商场、餐馆、酒店、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各机关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设施安全情况,地下密闭空间燃气设施、管线安全状况及检测监控情况;城乡结合部老旧平房、棚户区、出租房、外来务工人员临时宿舍等区域的燃气设施情况。以上重点检查各类燃气灶具等设施是否完好、连接软管是否泄露、管线是否定期更换和固定、是否存在私拆私改燃气设施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商务局、教育局、卫健局、民政局等单位和各街道。 (四)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情况。排查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合规经营情况,液化气钢瓶充装流转运输情况,销售服务人员安全常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瓶装液化气使用场所的标准条件情况;“黑瓶”“黑气”和游商小贩的治理情况。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和山城镇人民政府、红梅镇人民政府、海龙镇人民政府、康大营镇人民政府。 (五)燃气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排查各级燃气安全宣传、企业入户安全检查、事故抢险应急演练、物资器材准备等方面的情况。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应急管理局。 (六)燃气设施建设进展情况。“阀、管、灶”改造进展情况,城燃企业5%储气任务落实情况以及城镇燃气“补短板”有关工作推进情况。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房产服务中心、发改局、财政局和各街道。 二、方法步骤 本次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隐患排查阶段(7月7日前)。由市住建局牵头,各部门积极配合,按照企业自查、属地检查、政府办督查的方式,对照“任务、问题、措施、时限、责任”五清单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隐患要落实边排查边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8日至8月8日)。各部门、单位要集中资源和力量,按照排查的问题清单实行挂图作战,逐一销号,确保问题按制定的措施和明确的时限得到解决。 (三)梳理总结阶段(8月9日至8月20日)。各部门、单位在落实销号整改的基础上,总结梳理排查整治行动情况,认真查找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隐患矛盾,理清思路,研究下步工作举措办法,8月20日之前由市住建局汇总后向省住建厅报告开展排查整治的有关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梅河口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深刻汲取湖北十堰燃气爆炸事故的沉痛教训,切实认清建党100周年这个重要时代背景,提高思想站位,加强组织协调,周密部署安排,压实工作责任,以最严格、最彻底、最全面的举措开展隐患排查,确保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加大工作宣传,浓厚整治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微信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大力宣传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公开曝光违法违规的燃气企业和严重安全隐患的燃气用户,引导群众举报影响燃气安全的违法行为,宣传安全用气的基本常识,形成大抓排查整治的强大声势。 (三)加快安全建设,提高防范水平。集中对检测出的中压老化管网进行更新改造,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优先对符合改造标准的老旧小区实施开展“阀、管、灶”改造。加快地下燃气管网智能监测系统建设,推进燃气安全设施更新升级。特别要对室内外管网进行安全检测,该更换及时更换,该维修及时维修,不断提高燃气安全水平。 (四)强化协调配合,集中力量攻坚。加强相关部门的密切协调配合,集中力量抓好各环节部位的排查整治。要严之又严、细之又细、实之又实排查风险隐患,加强问题整改落实。组织燃气企业抓好自查自纠,积极主动排查燃气用户安全隐患,并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安全事故。 (五)严格检查督导,严肃执法处罚。市住建局要严格特殊时期的燃气安全管理,加密检查巡查频次。整治期间内非特殊情况不安排穿越燃气管线的顶管作业,不实施涉及重要燃气管线的第三方施工。对偷盗燃气、破坏燃气管道及其他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请各部门、单位以及燃气企业于7月8日前上报排查风险隐患问题清单,8月8日前上报排查整治问题销号情况,8月20日前上报整治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步工作安排以及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邮箱:mhkjsjgrb@163.com)。联系电话:0435—4370081,13943416766。 附件:1.梅河口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问题清单 3.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梅政函〔2021〕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吉政函〔2020〕101号)和《吉林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市(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落地实施的通知》(吉环区评办〔2021〕1号)文件精神。现就落实梅河口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统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结合吉林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管控分区成果,促进梅河口市“三线一单”成果提炼细化工作成果尽快落地实施,优化各区域产业布局,推进城市开发建设,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底线思维。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底线,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确保生态环境安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生态环境特征、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差别化生态环境管控措施,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统筹协调。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等协调衔接,突出市级发展规划的统领作用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调整和动态更新。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进一步完善,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高,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生态服务功能稳步提升。 到2035年,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促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落实管控要求 梅河口市“三线一单”成果提炼细化工作在全省环境管控单元划定结果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总体要求框架下,充分结合我市省级及以上经济开发区、各级各类保护区实际情况,提炼细化形成了我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不突破全省和重点流域总体准入要求下,充分衔接我市“十四五”规划和国家最新政策要求,重点对省级经济开发区环境管控要求细化,形成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省级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梅河口市共划定17个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环境管控单元内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差异化管理。 (一)优先保护单元。 优先保护单元8个,面积占比9.26%,包括梅河口市海龙水库、赵家街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吉林磨盘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吉林磨盘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外区域)、吉林梅河口帽沟省级湿地公园、吉林鸡冠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吉林鸡冠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以外区域)、梅河口市黑土地保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或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开发建设。其中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外各类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敏感脆弱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按照保护对象不同属性和功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限制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对于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还应当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二)重点管控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8个,面积占比65.83%,包括吉林梅河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牧业小镇、城镇开发边界、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断面风险流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质量不达标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上述区域开发强度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生态环境问题相对集中。 重点管控单元应当优化空间和产业布局,结合生态环境质量达标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按照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水环境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和土壤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应当按照管控对象不同属性和功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分类实施重点管控。 (三)一般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1个,面积占比24.91%,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一般管控单元应当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四)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以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风险管控防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四个维度,建立“1+1+1+17”四个层级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3个“1”分别为全省总体准入要求、松花江流域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全市总体管控要求,“17”为各环境管控单元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 三、抓好实施应用 (一)加强规划政策衔接。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十四五”有关规划的衔接,在相关立法、专项规划编制、产业政策制定、城镇建设、资源开发、重大项目选址、执法监管等方面,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加强协调性分析,优化产业结构,不断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硬约束和政策引领作用。 (二)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各有关部门要以“三线一单”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底线目标作为基本要求,合理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质量达标方案,逐步实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要强化“三线一单”在生态、水、大气、土壤等要素环境管理中的应用,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三)规范开发建设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三线一单”成果在产业准入清单编制及落地实施等方面的作用,作为推动产业准入清单在具体区域、园区和单元落地的支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重点,论证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并提出优化调整建议,细化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的管控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论证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不符合的依法不予审批。 (四)强化生态环境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作为监督开发建设行为和生产活动的重要依据,将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区域,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执行情况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 四、健全管理机制 (一)推进成果信息共享共用。 加快“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管理平台建设,将“三线一单”编制成果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具体要求进行系统集成,入库落图,实现成果数据的展示、查询、分析和智能研判功能。推进与相关系统和平台的互联互通,纵向贯通衔接国家和省级环评审批、环境质量监测、环境执法等业务系统,横向对接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政务和基础信息平台,实现业务协同。 (二)建立动态更新完善机制。 因国家、省或我市发展战略、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则上每5年组织对全市“三线一单”内容进行相应更新及调整。 各有关部门对具体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细化和调整建议或意见,原则上不能突破全省、重点流域的总体准入要求,调整方案经审核后报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协调小组办公室通过“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管理平台进行相应调整。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市落实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区域内“三线一单”的落地应用和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三线一单”的监督、评估和宣传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三线一单”相关要求,将“三线一单”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 (二)强化技术支撑。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建长期稳定的市级专业技术团队,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切实保障“三线一单”成果的更新调整、实施、评估、数据应用维护、宣传培训等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三线一单”成果应用评估和监督考核机制,将各部门、单位实施“三线一单”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定期跟踪评估实施成效,加强监督考核,推进实施应用。 附件:1.梅河口市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情况一览表 2.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准入要求) 3.吉林梅河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4.梅河口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梅河口市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产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21年6月16日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5日 梅河口市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产业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为进一步培育和壮大我市的建筑产业,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推进建筑企业内部改革,培育龙头骨干企业 引导我市土木工程、房屋建设、市政公用、水利电力和设备安装以及工程勘察设计类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企业重组,形成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建筑龙头骨干企业集群。按照“以大带小、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建立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大中小企业、综合型和专业型相互依存、协同发展的现代建筑业产业体系。对建筑业企业年产值达20亿元(专业承包达10亿元)的,授予“龙头企业”称号;对年产值达10亿元(专业承包达5亿元)的,授予“骨干企业”称号,并对新获得“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二、助推企业资质升级,增强企业专业竞争能力 对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100万元;对首次晋升为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50万元;对首次晋升为一级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奖励30万元;对首次晋升甲级资质的监理、质量检测等中介机构,奖励50万元。若企业再次取得多个一级资质的,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对新注册或申请增项的企业,当年完成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开通绿色通道,允许容缺承诺制审批。 三、实施“引进来”战略,吸引外埠企业入梅 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外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将注册地变更至我市,优先保障企业落地所需要的生产生活用地,并参照本实施意见第二条实施奖励。 四、实施“走出去”战略,激励开拓外埠市场 为建筑业企业市域外承揽工程提供“绿色通道”,对外向型企业在评优评先中给予倾斜,企业承建的外地市、县项目荣获国家、省级、市级奖项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本地奖励政策。激励龙头企业带动关联企业共同拓展外埠市场。本市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的,市政府按照建设项目回到市内纳税部分的80%予以奖励。 五、加强市场管理,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对我市建筑业企业获得“长白山杯”“省标准化示范工地”“国家级AAA标准化工地”称号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获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部级奖项的项目建造师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本行业奖项的,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的施工承包企业和获奖项目的建造师,自获奖之日起按级在投标时给予适当加分。对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鼓励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奖励按国家、省、市级奖项分别给予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 六、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减轻企业负担 对企业提供的符合条件的银行保函或工程机构担保保函等,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为80%以上。 七、搭建全产业链建材集采平台,降低企业采购成本 组建建材集中采购平台(梅河口市建筑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由梅河口市政府和建筑产业发展联盟企业共同出资成立,聘请专业团队负责具体经营,主营业务先以钢筋等大宗建材为主逐渐向装饰装潢材料延伸,并适时提供相关联的金融服务,实现“政府搭平台、企业得实惠”。 八、引进培养人才,强化智力支撑 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对建筑业企业引进符合相关人才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人才补贴、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从事施工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规定的,可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依托康美职业技术学院的人才培训资源和优势,加大对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专业技术人员晋级,培育建筑产业工人,建筑业类企业在申报初、中、高级职称时,符合条件的,不受比例限制,优先给予认定。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培养高素质建筑工人,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逐步实现建筑劳务人员公司化、专业化、产业化管理,促进建筑业农民工职业化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 九、坚持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建筑科技产业园建设 全力打造东北地区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基地,吸引国内领先的科技型、集约型、创新型建筑相关企业入驻园区,与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实现产学研结合,以生产普通建筑材料为基础,带动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的产品生产销售,逐步实现建筑材料产业链全覆盖,打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现模块化设计、工厂化制造、集成化施工,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扶持本地企业、引进外地企业组建钢结构和预制混凝土装配式构件生产线。以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新建学校、办公楼、医院、饭店、写字楼、养老院等公共建筑项目以及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为主,开展试点示范工作,2022年起,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装配式技术建造的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 政策解读文件: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产业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梅政发〔202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21年6月16日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利用清洁能源供热。逐步建立同城一网,多热源联网智能供热系统。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市发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政数、交通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配合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城市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供热经营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二)对供热经营企业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审核、发放《经营许可证》; (四)协调处理供热纠纷; (五)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供热经营企业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六)对供热经营企业定期进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每年度供热期结束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热信息化建设,建立城市供热监管和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供热信息综合应用和数据共享。 热源生产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供热信息系统,并与城市供热监管和服务信息平台对接。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供热经营企业规模化经营,加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九条 鼓励和扶持供热经营企业和个人进行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管理水平和供热服务质量。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与其他专业专项规划相协调的原则,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履行规划调整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供热工程的建设用地及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热量分配和管网布局,明确供热区域和供热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管网布局配套建设供热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供热方案。 第十三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除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燃煤锅炉。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以外的区域,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采暖;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对已有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逐步取消。 第十四条 热电联产企业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合理制定供热期热电联产机组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热电协调满足居民采暖热负荷需求,在供热期应当优先保障供热,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联产机组对外供热。 第十五条 采用热电联产热源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调峰锅炉,并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线。 城市供热管线需要穿越单位庭院、厂区或者住宅小区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热源厂、热力站、中继泵站和供热管线的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新建建筑配套的供热设施,需要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方案前,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明确建设项目的供热方式及热源等。 第十九条 新建建筑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二十条 新建建筑配套供热设施的设计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与供热负荷相适应; (二)符合国家、省制定的建筑节能要求和供热系统节能标准; (三)实行分户控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供热经营企业协商确定的供热参数等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及相关供热经营企业参加。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验收资料报送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新建建筑需要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或者自建自用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所在辖区供热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入网手续,并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到高层建筑(十一层及以上)的换热站及设施、管网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划的供热区域; (二)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标准的供热设施、设备; (四)有与其经济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供热经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供热经营许可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五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供热区域和供热方式提供供热服务,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六条 供热经营企业需要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并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热用户、设施管护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6月30日前,与承接的供热经营企业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热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 供热期内或者热用户的用热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经营企业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供热经营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分立、合并等情形的,应当到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办理供热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供热经营企业或者热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经营企业已向热用户供热一个或一个以上供热期,视为热用户与供热经营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第二十九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制定事故抢修和应急处理预案; (二)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三)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四)在供热期开始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并在供热设施注水前通知热用户; (五)建立并妥善保管热用户档案; (六)对不明确的供热管线应当进行探测; (七)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固定测温点,定期检测热用户室内温度,并将测温数据报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八)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供热期; (九)根据热用户需求,向热用户提供室内供热设施检查服务,发现热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热用户及时消除; (十)接受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对其提供的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供热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 (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 (四)擅自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 (五)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确保供热设施符合环保、节能、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供热经营企业不得使用达到报废期限的锅炉。 第三十二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的10月18日0时至次年4月15日24时,市政府可以根据气温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 第三十三条 供热期内,除未安装供热设施的阳台、储物间等空间外,居民用户的主要居室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18℃。非居民用户由供热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供热经营企业应当科学、合理调配流量和热量输出,鼓励供热企业达到舒适温度标准,即居民用户室内供热温度达到19至22℃。 居民用户室温检测按照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非居民用户室内的供热温度也可由供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向供热经营企业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居民用热和生产用热并用的供热企业,在居民用热和生产用热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保证居民用热。 第三十五条 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城市供热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社会平均供热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相关因素依法确定。 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和调整城市供热销售价格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开展。 第三十六条 供热期间,居民用户室内主要房间(起居室、卧室)温度昼夜低于18℃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的热费。按照一个月为周期进行三次测温,三次平均值不达标的视为一个月供热不达标,每次测温间隔不少于3天。应按以下标准给予退费。 (一)实际检测温度为17.9℃至16℃,退还当月热费的30%; (二)实际检测温度为15.9℃至14℃,退还当月热费的50%; (三)实际检测温度为13.9℃以下,退还当月热费的80%。 非居民用户退费标准按居民用户室温标准下浮2℃比例执行。 在本供热期结束后,供热经营企业应为全额缴纳当期热费的居民热用户办理退费或可以抵顶下一年度供热费用。 供热经营企业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应当按日退还热费。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七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应当告知供热经营企业并提出测温申请。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工作人员携带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的测温设备,在出示供热经营企业的有效证件后,进行现场免费测温。双方对测温结果没有异议的,应当共同签字确认。 供热经营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测温,或者双方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热用户可以向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街道(社区)等人员进行现场免费测温。 第三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经营企业不承担相应责任: (一)铺设、安装室内供热设施不符合技术规程或者设计标准的; (二)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人为原因造成门窗等设施不保暖的; (四)由于客观原因突发故障影响供热,一次不超过2天,一个供热期内累计不超过5次的; (五)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 第三十九条 热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及时、足额向供热经营企业交纳热费,热经营企业应当通过收费窗口、银行、微信等多渠道收费,方便热用户缴费。 新建住宅在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前,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移交后,热费由房屋产权人或者住房承租人交纳,但房屋产权人为热费交纳义务人,产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约定对热经营企业不具约束力。 第四十条 热用户申请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热用户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到供热经营企业办理停止或者恢复整个供热期用热的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热用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控制的; (二)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首个供热期; (三)其他可能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情形; (四)分户阀门在热用户室内的。 第四十一条 申请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经营企业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不得超过交纳热费总额的20%。 第四十二条 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经营企业可以向热用户发出催交通知,热用户自催交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仍未及时交纳的,供热经营企业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暂缓供热或者停止供热措施。 热用户交纳热费恢复供热的,应当全额缴纳当期供热费用。 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者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活动; (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倾倒垃圾、残液; (三)故意损坏、擅自拆除、安装、移动、占压供热管道、管道支架、井盖、阀门、仪表及其他设备、供热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四)其他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五)已占压或影响供热设施的,当供热企业进行改造维修时,占压或影响供热设施的建筑物、树木、管线等设施应当无偿拆除。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新建住宅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 保修期内,建筑物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经营企业对在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管理与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十五条 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外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已实行分户控制的,入户阀门及以外的供热设施经验收移交后由供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未验收移交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入户阀门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二)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建筑热力入口阀门及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入户阀门以内,热用户室内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管理。 第四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涉及供热管网及设施安全的,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经营企业商定保护措施。 第四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经营企业签订迁移协议,由供热经营企业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供热经营企业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及时做好检查、养护、维修、更新改造,保证使用期内设备完好,并提前做好燃料、辅机备件等储备工作。 第四十九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后,供热经营企业应当立即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公安、市政等有关部门和相关管线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因突发事件预计将造成停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报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并通知热用户。 由于供热经营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停热72小时以上,导致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给予热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第六章 供热应急保障与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政府应当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十二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等,在供热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跨企业需要应急抢修的,应由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统一指挥调度。 第五十三条 供热经营企业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政府批准,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对该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并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代政府运维。 对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企业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市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配合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应急接管。 第五十四条 供热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应急接管: (一)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 (二)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 (三)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无故中断供热持续48小时,或者缩短供热运行期的; (五)热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 (六)资金、设备、技术力量等存在严重不足,影响供热秩序正常进行,对民生、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 (七)供热企业申请被接管的; (八)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的。 第五十五条 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应急接管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被接管企业应当与接管企业办理移交供热设施及技术资料、图纸档案、热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被接管企业已收取的供热费,其热费使用情况应由供热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监督。被接管企业不得妨碍代管企业的供热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应急接管期间,代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热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代管企业收取的热费及支出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十八条 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供热经营企业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和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五十九条 实行供热综合评价制度。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供热经营企业在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中履行责任和义务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作为奖罚的依据。 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在对供热经营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时,应当将诚信考核、规范化考核、智能供热情况,以及延长供热期限、提高供热温度、居民满意度等情形作为重要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供热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法保证供热区域安全稳定供热的,由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调减其供热区域直至依法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经营企业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由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第六十三条 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循环泵; (三)擅自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计量器具等; (四)擅自开启、调节供热阀门及计量器具等(除罚款外,补交发生的供热费用); (五)擅自排放供热设施内的热水; (六)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七)未办理供热入网手续,擅自用热的。 (八)未足额缴纳热费,擅自用热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擅自拆除、移动、占压供热管道、管道支架、井盖、阀门、仪表及其他设备、供热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 (一)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活动; (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倾倒垃圾、残液; (三)其他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市区以外各乡镇实行集中供热的供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梅河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