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政办函〔2021〕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和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2021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统办字〔2021〕136号)精神,做好我市2021年5‰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梅河口市2021年人口变动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王 军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方 伟 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董海芳 市公安局副局长 冯敏贵 市卫健局副局长 王恩新 市民政局副局长 林 柞 市住建局副局长 吴俏霖 市房产服务中心副主任 赵明明 市统计局副局长 各乡镇(街)分管领导 二、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2021年5‰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调查中的重大问题。 三、其他事项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副局长赵明明兼任。 (二)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调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 (三)各乡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按照人口变动调查工作统一部署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工作。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政办发〔202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2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全面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步伐,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优化征缴服务功能,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按照省医保局等5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23号)和省医保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对象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规定,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我市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我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我市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未就业的我市居留外籍人员。 我市城乡居民在我市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视同同步参加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无需另行登记参保。 二、筹资标准和缴费期限 (一)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2022年全省居民医保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较2021年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360元;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2003年12月31日24时后出生)个人缴费标准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二)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2022年全省经医疗救助渠道对城乡特困人员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每人给予130元定额资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均可享受参保资助,已全额缴费的,可向辖区医保部门申请支付其应享有的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 经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困难人员(含大中小学生)可选择在身份认定地参保缴费,直接享受参保地相关的待遇政策。如选择在居住地或学籍地参保,按普通居民(或学生)身份享受参保地相关待遇,其参保资助及直接医疗救助等保障待遇到身份认定地医保部门申请享受。 (三)补充意外伤害保险标准。每人每年100元。(居民自愿) (四)缴费期限和缴费方式。2022年居民医保费集中预缴期为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居民长期护理个人缴费部分与居民医保费同步征收,由参保居民个人在缴纳居民医保费时一并缴纳。 集中预缴期内完成居民医保缴费(含新参保)的,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预缴期外缴费的 (含新参保),自缴费成功次日起设置90天待遇享受等待期。对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保,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由职工医保转为参加居民医保或跨统筹区重新参加居民医保的,且在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按年度标准全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 参保居民在待遇等待期内转参加职工医保(含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在未进入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期前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参保居民在待遇享受期内因变更统筹区确需重新参保的,应先办理原参保地停保业务。 已缴费参保的城乡居民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或待遇等待期内,因重复缴费、死亡退保以及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区居民医保的,可同步办理参保终止和个人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或待遇等待期后不予办理个人退费。 城镇居民仍沿用医保登记,银行或微信缴款方式;农村居民由乡镇(街)组织,医保登记,村组、社区配合在银行或使用微信缴款方式;全市所有在校、在园学生,由市教育局组织,医保登记,学校使用微信程序缴款;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含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提供信息,医保核定,银行缴款。 三、职责分工 为加强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组织实施,促进征缴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市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税务局,各相关部门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征缴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进展情况调度等工作。 (二)乡镇(街)职责。按照市政府征缴工作要求,组织村组、社区进行集中征缴;在银行或使用微信缴款方式;协助医保、税务部门开展宣传动员,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率。 (三)医保部门职责。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人员政策性补缴费额核定,并将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划拨和核算;做好缴费人权益记录;退费业务的办理;医保基金会统核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等工作。 (四)税务部门职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受理、费款征缴、会统核算、税库银对账等工作;将征缴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给有关部门;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预算制定、缴费政策制定和调整;配合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参保工作;商财政、国库部门确定国库经收科业务办理具体事宜;协助办理退费业务。 (五)民政部门职责。要及时准确提供特困、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人员身份确认和变化信息,协助做好动态参保和精准参保资助工作。 (六)乡村振兴部门职责。要及时将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及时提交给同级医保部门进行比对标识,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及时参保缴费;针对未纳入监测范围的其他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与民政、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或通过慈善救助、社会资助等多渠道给予参保帮扶,确保实现政策平稳有序过渡。 (七)财政部门职责。对账户资金划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及时汇总划转至相应财政专户;按照医保部门提交的退费用款计划,将退费金额划拨至医保部门的基金支出户。 (八)教育部门职责。组织全市城镇各学校、幼儿园开展在校学生、儿童的参保统计和征缴推进工作。 (九)合作银行职责。集中缴费期间,合理安排网点、窗口人员力量,全力做好缴费服务;做好窗口人员培训,确保准确缴费;积极与税务部门联络沟通,快速解决征缴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解费款。 四、征缴时间步骤安排 为了做好2022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各乡镇(街)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医保、税务、民政、乡村振兴、财政、教育等部门要抽调专人组建集中工作办公室和工作组,统一指挥,密切协调,集中攻坚。具体时间步骤安排如下: (一)组织动员阶段(2021年10月11日—2021年10月26日)。 医保、税务等部门负责,各乡镇(街)配合,采取多种方式,向全市城乡居民广泛宣传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方式、地点以及待遇保障政策,全面做好宣传发动;各乡镇(街)落实专人负责,积极与市税务局联系,对本乡镇(街)所有村组、社区具体工作人员进行征缴工作培训,参保率较低的村组、社区要落实乡镇(街)主要领导包保责任,达到城乡居民人人参保的总体目标。 (二)集中征缴阶段(2021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1.参保信息归集传递。 (1)10月1日前,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将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含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传递至医保部门。 (2)10月1日前,医保部门将2021年农村居民参保信息和四类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并核定2022年缴费费额。 (3)10月1日前,税务部门按村组、社区打印参保人员明细信息,发放到所属乡镇(街),由乡镇(街)统一发放至所属村组、社区。 2.保费解缴。 各乡镇(街)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所属村组、社区配合在银行或使用微信缴款方式开展居民个人缴费工作并做好登记。 新参保的城乡居民在医保大厅办理新参保登记后缴费。异地参保人员自愿在本地参保的,需在未缴费前,到医保大厅办理参保变更登记成功后缴费。 3.在校在园学生儿童保费征缴。 全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在校学生儿童,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部署,学校幼儿园使用微信程序缴款。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本校在校学生、儿童参保信息统计并与市医保局进行参保信息核对,市医保局负责对参保信息审核并进行参保信息录入。 4.缴费人员信息核对及存档。 缴费截止期后,税务部门按村组、社区形成缴费清册,下发各村组、社区核对已缴费人员信息。信息核准后,由村组、社区加盖公章,报送税务部门存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是城乡居民得以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首要前提,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层层抓好责任落实,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率达到100%。 (二)精心组织,加大宣传。税务、医保等部门要精心谋划,强化组织协调力度,有效利用各种各类新媒体开展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惠民政策的宣传,同时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开展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以及待遇保障政策的宣传,提升全民参保意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保续保缴费积极性。各乡镇(街)要采取包保到户以及到农村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广泛宣传,使宣传达到家喻户晓,尽人皆知,知晓率要达到100%。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责任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落实,部门间要相互做好沟通与配合,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 (四)加强督导,保证参保率。为确保202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顺利完成,市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全市任务完成情况定期下发征缴进展情况通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市关于全域禁烧秸秆工作的要求,消除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现将全域禁烧农作物秸秆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生态强省的工作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21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秸秆全域全时段全面露天禁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任何形式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坚决做到“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岀一处黑斑”,实现秸秆全量化处置。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玉米、大豆、水稻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三、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实行市级领导包乡镇(街)、乡镇(街)领导包村、村干部包屯组、屯组干部包农户、农户包地块的五级网格化监管责任制。各乡镇(街)对本辖区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四、各乡镇(街)、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组成专项巡查组,开展不定期监管巡查,对违规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实现秸秆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秸秆露天焚烧行为的相关规定:(1)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3)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公然侮辱、殴打、故意伤害秸秆禁烧工作人员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六、各乡镇(街)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作物秸秆全域禁烧工作,切实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广泛宣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禁烧农作物秸秆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七、本通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9日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吉林省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吉政办明电〔202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在梅河新区范围内全面实施规划建设、自然资源、工商登记等方面的严管严控政策,同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稳定粮食生产,严防死守耕地红线和国家粮食安全生命线,制止“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保障梅河新区规划建设工作有序开展,稳定粮食生产,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梅河新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地下室、温室、大棚等各类建(构)筑物; (二)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三)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人造景观; (四)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 (五)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种植苗木草皮等; (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和土地等使用用途; (七)未经批准开挖各类鱼池(塘)和从事水产养殖等; (八)未经批准采挖砂、石等矿产资源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梅河新区范围内恶意办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登记(含设立、变更、备案)及相关行政许可(含变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后发生的恶意办理行为,在涉及土地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登记(含设立、变更、备案)及相关行政许可(含变更)的,在涉及土地房屋征收时,由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政数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以及乡镇(街)对是否存在事实经营进行认定。经认定不存在事实经营的,一律不予补偿。 在梅河新区集体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登记(含设立、变更、备案);暂停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含变更)。 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由市政数局牵头,相关部门以及乡镇(街)出具办理意见。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各类林、果、苗木、草本植物、中草药材、花卉及其他经济作物。自本通告发布之日后发生的抢栽、抢种各类林、果、苗木、草本植物、中草药材、花卉及其他经济作物的,在涉及土地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四、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应认真遵守执行相关管控要求,制止“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积极支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对拒不执行本通告,恶意阻挠或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或干预、阻挠制止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的,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关于《发梅河口市坚决制止耕地 “非农化”行为防止耕地“非粮化” 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6日
梅政发〔202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已经市政府2021年9月17日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及《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行政机关,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每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六条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指定决策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对决策事项拟定草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向梅河口市人民政府说明理由并提出需要延长的期限。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定决策草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与利害关系人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等意见;决策事项所涉及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等应书面征求意见。 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以报请市政府有关领导主持协调,形成处理意见。 第八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因特殊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和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属于专家论证范围: (一)涉及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对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切身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制定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市政设施建设项目; (五)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第十一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可以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等单位中选择专家、专业机构。 第十二条 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5年或者具有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专业特长与决策事项相符合并且责任心强,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的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研究;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四)重大行政决策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十四条 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向专家组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二)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召开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 (三)决策承办单位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形成综合的论证报告。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的基本情况、论证方式和过程、专家论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十六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对决策的实施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重点评估。 第十七条 可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十八条 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受委托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并署名、盖章。 第十九条 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收集的意见进行全面梳理、综合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二十一条 决策草案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应当听取本单位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并如实记录集体讨论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讨论前,应当由市司法局(以下称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法性审查送审函; (二)审查稿; (三)起草说明; (四)制定依据和对照表; (五)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复印件及分歧意见协调相关材料和意见处理情况表; (六)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核初审意见; (七)广泛听取意见相关材料; (八)专家论证相关材料; (九)风险评估相关材料; (十)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 (十一)决策承办单位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相关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二十五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审查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者存在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经审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实地调研、专家论证所有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分别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但是需要作出部分调整、再次讨论、不通过等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 市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五章 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是指对决策事项起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出台前向市委报告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等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记录并完成归档等相关活动。 第三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主要采取收集、整理、制作、保管等方式将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以文字、图表、音像等表现形式通过书面资料、电子数据等载体进行固定和留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包括决策启动、草案拟定、论证分析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完整过程。 记录工作应当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始终坚持真实、准确、系统、全面地反映决策事项客观情况,并与决策事项工作进度同步部署、同时实施,确保记录工作的及时性、连贯性、完整性、高效性。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和履行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并对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配合收集、整理在参与或协办有关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市委报告形成的材料,统一移交给市政府办公室归集和保管。 第三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年度目录; (二)合法性审查送审函; (三)审查稿; (四)起草说明; (五)制定依据和对照表; (六)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复印件及分歧意见协调相关材料和意见处理情况表; (七)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核初审意见; (八)广泛听取意见相关材料; (九)专家论证相关材料; (十)风险评估相关材料; (十一)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 (十二)决策承办单位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相关材料; (十三)市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十四)市政府常务会或全体会议的集体讨论记录; (十五)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委报告; (十六)决策的正式印发、公布、解读文本。 第四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等形式研究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参加人员、意见建议、分歧问题、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制作会议纪要、会议录音整理材料等一并归档。 第四十一条 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分别由责任单位集中进行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整理应当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四条 利用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应当履行查阅手续,进行档案查阅登记和利用效果反馈。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对利用活动及时跟踪和监督。 第六章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 第四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效果作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决策后评估工作且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相关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整理相关资料,客观全面的作出评估。 第四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评估,成立评估工作小组,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专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九条 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可以根据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本级的其他政策是否存在不协调; (二)决策内容或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三)决策的实施效果和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四)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和长远影响; (五)决策在利益相关方中的接受程度,在公众中的认知程度; (六)决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主要原因。 第五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布实施后评估事项,采取问卷调查、民意咨询、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五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条 决策实施后评估结束后,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办公室审定,3日内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五十三条 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和决策效果进行总体评估; (二)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决策内容或停止执行的结论以及相关建议。 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决策内容或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实施后评估报告建议暂缓执行或停止执行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同意后,决策予以暂缓执行或停止执行。 对于作出暂缓执行、修改决策内容或停止执行的决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对其在实施过程中,确认有行政过错情形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可减免责任。 第五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八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确认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有行政过错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驻梅有关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权限和实际情况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具体制度。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梅政发〔2016〕16号)同时废止。
梅政办发〔202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7日 梅河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是指根据法治建设工作的需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修改或者废止以及改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情况的,应当组织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 (一)影响公众切身利益,群众意见较多且认为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二)与本市其他同位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不一致,影响文件正确实施的; (三)新的上位法出台或上位法被修改、被废止影响本市规范性文件正确实施的; (四)梅河口市司法局认为需要评估的。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的标准包括: (一)是否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相抵触,是否与国家、省、市政策存在冲突。 (二)是否设定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 (三)是否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是否达到制定预期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是否尽职履责;拟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解决的主要问题,在文件施行后哪些问题已经解决,哪些问题尚未解决;对尚未解决的问题,应当区分是文件本身可操作性问题,还是部门实施不力问题。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形成阶段。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实施部门应当成立评估工作小组,也可由评估实施部门聘请第三方机构组织评估。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的目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主要方式、步骤时间安排、经费使用和组织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评估调研活动。针对调研要点,可采取召开部门调研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也可以开展问卷调查或者实地考察、调研活动。 (二)开展分析比较工作。采取文献搜索、个案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评估方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分析。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汇总分析。评估工作小组就调研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得出初步评估意见。 (二)撰写评估报告稿。评估工作小组根据梳理出的初步评估意见撰写评估报告稿。报告稿应当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制定配套制度等相关建议和具体实施办法。形成评估报告后报梅河口市司法局审定。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驻梅有关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梅政办函〔202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驻梅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归口管理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19〕103号)精神,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21〕100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提高源头调查数据质量,客观真实反映我市粮食、畜牧业生产总体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项统计调查数据是政府掌握经济运行情况的重要依据,真实、准确、及时的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不仅对政府宏观调控粮食、畜牧业生产,GDP核算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与农民增收、养殖企业收益和人民群众生活休戚相关。抓好粮食、畜牧业生产是推动“三农”工作,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抓实抓细抓好。 各乡镇(街)、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梅河口调查队的实地调查工作,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工作基层基础建设,配齐配强统计调查力量,稳定乡镇、涉农街道和行政村统计调查队伍,在调查员选聘、业务培训、网点管理等方面,为统计调查部门提供必要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调查,确保数据质量 各乡镇(街)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人员职责,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规范调查,严格报送流程,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具体负责领导本区域相关工作人员做好粮食、畜牧业源头调查数据的收集、审核、上报工作。 (一)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按照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工作部署要求,粮食产量调查、粮食播种面积调查数据,由梅河口调查队与乡镇(街)统计工作站共同开展实地调查工作。 畜牧业全面调查数据由乡镇(街)畜牧管理站负责从养殖场(户)季度采集源头数据,将所辖乡镇行政村、街道数据汇总后,报送至统计工作站,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分管领导及畜牧管理站要对所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统计工作站通过对规模户台账查询形式对数据进行审核评估,经乡镇(街)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至梅河口调查队,调查队将全市数据进行再审核、评估、汇总后上报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 (二)强化数据质量管控。 建立统计调查数据审核评估上报制度,进一步提高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纸质报表须内容完整、盖章(签字)齐全,严禁弄虚作假,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调查数据,不得编造和篡改统计资料,要确保各项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管控制度落地落实,真正做到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可信。 (三)加强部门协作。 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统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与梅河口调查队沟通协调,建立粮食、畜牧业生产信息、统计台账、政策信息和数据评估交流共享机制,配合梅河口调查队开展调查网点摸底、调查样本轮换、调查人员培训、调查数据核实等方面工作,确保统计调查数据与行业部门数据衔接一致。 (四)加强报表资料管理。 对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原始报表、汇总表册等相关资料,要规范存档,电子文档应及时备份,防止资料遗失或损毁。 三、依法统计,严查违法行为 各乡镇(街)、各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开展统计调查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调查数据,不得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乡镇(街)分管领导及统计工作人员对粮食、畜牧报表数据负直接责任,乡镇(街)主要领导负总责,切实维护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积极支持各级统计调查部门独立调查、独立上报、独立开展统计执法监督等工作,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迟报、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调查数据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严格依照《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政办函〔202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调整梅河口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现将调整后的委员会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主 任:丁相明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委 员:朱殿波 市公安局副局长 白雪松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 冀广超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梁 爽 市财政局副局长 于 术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张兰波 市民政局副局长 苏 丹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班淑菊 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科科长 梅河口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白雪松兼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8月6日,牟大鹏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学习了《民法典》之合同编、近期安全生产等情况的汇报;研究讨论了《梅河口市支持“4+3”主导产业发展实施意见》《梅河口市重点项目优惠政策决策办理工作机制》和给予教育园区民办高级中学政策支持、给予教育系统引进高端人才住房奖励政策等问题。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学习《民法典》之合同编 会议认为,《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一部固根本、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学习好《民法典》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市的必要举措,更是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的重要方法。 会议要求,各部门、单位要把《民法典》作为政府系统的重要学习内容,结合各自职能和工作实际,积极主动开展学习,做到学懂弄通、学深悟透,确保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各项工作。要不断强化法治思维,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工作,真正运用《民法典》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二、关于《梅河口市支持“4+3”主导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会议认为,培育壮大“4+3”主导产业,是我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梅河口市支持“4+3”主导产业发展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市委提出的构建“4+3”产业发展新格局,上项目促发展的有力抓手。 会议原则同意高新区提交的《梅河口市支持“4+3”主导产业发展实施意见》,按照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 会议要求,各相关部门要聚焦主导产业集群集聚发展,用足、用活、用好政策,注重抓龙头、强载体,抓项目、增后劲,抓招商、添活力。要围绕延长产业链精准施策,着力培育新业态,为经济行稳致远注入新动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关于《梅河口市重点项目优惠政策决策办理工作机制》 会议认为,建立《梅河口市重点项目优惠政策决策办理工作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工作效率,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有效发挥高新区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带动作用,是我市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方面的又一大创新。 会议原则同意高新区提交的《梅河口市重点项目优惠政策决策办理工作机制》,按照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关于给予教育园区民办高级中学政策支持 会议认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办教育的有益补充。建设高质量民办高级中学,对于完善我市教育结构,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教育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原则同意市教育局提交的关于给予教育园区民办高级中学政策支持的意见。 会议要求,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程序推进项目建设,落实相关政策,为民办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逐步形成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五、关于给予教育系统引进高端人才住房奖励政策 会议认为,建设专家公寓楼项目,是保障我市引进高端人才安居乐业,提升人才归属感和幸福感的重要举措。 会议原则同意市教育局提交的关于给予教育系统引进高端人才住房奖励政策的意见。 会议要求,市教育局要加强统筹,依法依规抓好项目建设,严把项目工程质量关,确保专家公寓的安全、实用和舒适。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项目快速推进、按期完工。 六、关于近期安全生产 会议认为,“十三五”以来,在全市上下共同努力下,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各部门、单位都能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是最大的软环境,大家务必要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时刻不能放松警惕。 会议要求: 一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理念,继续落实好安全生产“席位制”和专家查隐患制度。 二要加强宣传引导。要进一步加大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三要抓好防汛工作。各乡镇要克服麻痹大意思想,紧盯河道水库塘坝等水利工程设施,确保水位在汛线以下。市民政局要做好准备,紧盯山体滑坡易发点,一旦发生险情,迅速做好养老院内群众转移工作。 主 持:牟大鹏 出 席:王 军、丁相明、孙士岩、王礼军 瞿 鹏、王震宇 列 席:周 君、于艳玲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09月02日
梅政办发〔2021〕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松材线虫病重大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吉政办明电〔2019〕6号)、吉林省森林和草原重大突发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临时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林生指办〔20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遵循“预防为主、治理为要、监管为重”的防控理念,健全“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度,以有效阻击疫情入侵为重点,以截断疫情传播扩散渠道为关键,以快速彻底封锁除治为保证,强化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严格检疫监管,切实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封锁扑灭疫情。 二、疫情防控工作目标 (一)实行疫情调查网格化管理,开展精细化疫情调查,疫情普查监测覆盖率达到100%,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疫情; (二)涉木企业及个人登记备案率达到100%,异地调入松树、松木及其制品检查监管全覆盖; (三)依法查处加工、经营、运输、使用松材线虫病疫木行为,全面截断疫情人为传入渠道; (四)已确认疫情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彻查疫情来源,全方位实施疫木无害化处理,确保及时彻底封锁扑灭。 三、疫情防控措施 (一)疫情普查监测。各乡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或本部门管理的松林开展定期普查,对重点区域开展实时监测,准确掌控松林状况,按时上报普查监测结果。发现松树出现枯黄枯死症状的,要及时采样送检并报告相关情况;对上级通报的卫星遥感监测变色树木图斑,要安排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核查,并填报相关核查信息;对调查中发现的枯死松树,要按要求及时采伐清理和科学处置。 (二)涉木企事业单位(个人)登记备案和复检告知。各乡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区域或管理范围内涉木单位(个人)监管,对松木及其制品生产、加工、经营、使用单位(个人)开展登记备案和监管复检告知;对木材市场、物流市场、涉木企业、煤矿、建筑工地、重点工程施工现场等进行重点监管,对松木及其制品加工、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重点检查,对异地调入我市的松树、松木及其制品开展来源追溯。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收购、加工、经营、使用松材线虫病疫区松木及其制品行为的,要立即通报执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松木及其制品运输和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入松树、松木及其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砍伐、藏匿病死松木;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及个体车辆一律不得承运、收寄未经检疫的松木及其制品;吉视传媒、供电、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加强对本部门企业松木制品调运、使用监督检查,配合林业检疫机构做好电缆盘、光缆盘及木质包装材料的复检工作。 (四)涉疫案件查处。林业执法机构、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执法机构要密切协作,对各单位、各部门及个人移送或举报的案件线索立案调查,依法严厉打击收购、加工、经营、使用松材线虫病疫木违法犯罪行为。 (五)疫情封锁扑灭。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并确认疫后,迅速启动《梅河口市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梅政办函〔2018〕16号),全面实施应急响应,有效调动人、财、物力资源开展应急处置,确保最短时间内封锁扑灭疫情。 四、工作职责和任务 各责任单位要以行业部门为主线,按照工作清单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全面做好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国有林场松林疫情普查监测、枯死松树清理和疫情应急处置;负责全市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验证把关、除害处理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确认其他部门发现并报告的疫情;负责对其他部门防控工作的业务指导。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指导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组织媒体宣传疫情防控工作,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市政府督查办:负责对全市各责任单位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向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疫情防控资金及应急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 市工信局:负责对所管理企业的疫情普查监测、松木制品监管等防控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市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使用的松木建材及松木包装材料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内绿化带疫情防控,加强公路基建项目中松木包装材料使用管控;负责协助执法机构在主要交通干道开展松木及其产品调运检疫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下属单位松树绿化树疫情普查监测;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犯罪活动;负责维持疫情防控现场治安,确保救灾物资、设备、药剂药械的运输顺畅。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管和指导;负责农业机械类松木包装材料经营、使用单位(个人)的检查监管。 市水利局:负责所属保护范围内水利工程及河流湖库绿化区域疫情防控;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松木包装材料检查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林业部门对摩托车、电瓶车、电机、家电、建材装潢等经销点的松木包装材料进行检查监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和灾后救助等工作。 市卫健局:负责医院、卫生院等医疗机构松树绿化树疫情普查监测;负责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单位(个人)开展检查监管;负责疫情处置现场人员救治。 市教育局:负责所属学校松树绿化树 疫情普查监测;负责对教学器材松木包装材料的检查监管。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疫情防控工作方面的气象服务。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疫情防控电视新闻报道、相关知识宣传。 市城源集团:负责公园、园林松树绿化树疫情普查监测、枯死松树清理和疫情应急处置;负责公园、园林松树绿化苗木、树木支架及包装物的检查监管。 市供电公司:负责电力基建项目中松木包装材料使用管控。 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公司、吉视传媒:负责本行业使用电缆盘、光缆盘、设备包装物等松木制品的监督管理。 铁塔公司:负责通信基站、铁塔等建设项目中松木包装材料使用管控,支持和配合在林区铁塔上安装监测设备。 邮政公司:负责做好收寄松科植物及其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查验,及时向植物检疫机构通报违规调运情况。 铁路部门:负责车站、林场及铁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内松树疫情防控;负责铁路基建项目中松木包装材料使用管控;负责承运的松木及其制品《植物检疫证书》查验等工作。 各乡镇(街):负责辖区内松林疫情普查监测、枯死松树清理和疫情应急处置;负责涉松木企事业单位(个人) 登记备案、复检告知和监督检查;发现疫情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全面彻底封锁扑灭疫情。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全面做好防控工作,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梅河口市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各乡镇(街)及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从维护生态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组织领导。 (二)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全面落实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属地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并纳入政府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防控责任。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防控主体作用,在疫情监测、信息报送、疫情核查、检疫执法、技术指导、部门联动等方面认真履行好责任。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疫情及时发现、坚决扑灭。 (三)积极组织,强化保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调查监测专业队,充分发动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加强调查、防治技术培训,提高专业队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多渠道筹集防控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做到优先安排,重点保证,确保防控资金渠道顺畅和及时到位。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疫情防控法规和科普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防控意识,努力提高广大群众参与防控的积极性。要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对疫情防控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严肃纪律,追责问责。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管理。工作开展期间,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对疫情防控重视程度不高,组织领导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疫情发现不及时,少报、迟报、漏报、瞒报贻误防治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1.梅河口市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梅河口市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任务清单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梅政办发〔2021〕19 号)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