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11 02
事项名称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用人单位)、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领、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就业扶贫载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一次性奖补申领
适用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处(科)室
就业局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人社局综合服务大厅、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务大厅一楼1-5号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5-4303033、0435-4521029、0435-4370386、0435-4303018、0435-4303019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7个工作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8个工作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用人单位)15个工作日,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领、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就业扶贫载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一次性奖补申领3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30个工作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60个工作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用人单位)30个工作日,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领、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就业扶贫载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一次性奖补申领6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章 就业援助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2.《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08〕33号)
4.吉林省财政厅、人社厅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2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且距最近一次失业登记时间1年(含1年)以上人员。 残疾人员: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大龄失业人员:城镇户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两年以上(不含补缴月份)的城镇常住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失地农民:依法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全部失去原有承包耕地(水田、旱地)的农民。3、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章 就业援助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2.《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一、补贴范围(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5.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额度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4、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对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章 就业援助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2.《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一、补贴范围(一)就业困难人员。单位招用。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与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6、对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协助其与用人单位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原则上每年申请一次。补助标准为:推荐成功上岗人数为10人的,补助3000元;推荐成功上岗人数为10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补助2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8万元。7、对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有组织输出,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贫困劳动力,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8、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 经县级以上人社、扶贫部门认定的扶贫车间、就业扶贫基地等就业扶贫载体 吸纳5人 (含5人)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年初至申请认定当期,经营主体吸纳就业20人及以上 (含非贫困家庭农村劳动力),累计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国定贫困县就业比例达到用工总数30% (含30%)以上,省定贫困县及非贫困县就业比例达到用工总数20% (含20%)以上且贫困人口累计人均年收入达到4000元以上。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册,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情况表,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申请表;2、《就业创业证》,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提供《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失地农民: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户口簿,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3、《就业创业证》,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身份证;4、户口簿(或居住证),毕业证书,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自主创业人员《营业执照》,身份证;5、《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招用人员名册;6、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市场主体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及贫困劳动力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审批表,市场主体输出贫困劳动力名册,市场主体输出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表;7、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市场主体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及贫困劳动力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审批表,市场主体输出贫困劳动力代为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市场主体输出贫困劳动力名册;8、吸纳贫困劳动力名册,就业扶贫载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一次性奖补审批表,就业扶贫载体认定表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否
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八条: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
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
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四、通过公益性
岗位托底安置。各地要指导贫困县按照有关政策和资金管理的规定,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
提供帮扶,贫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
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
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四十条: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
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
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
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3.《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
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
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地方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十二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4.《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地方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1.《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十一条: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
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
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
组织劳务输出……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经办机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回材料。
- 2020.11 02
事项名称
创业服务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创业补贴申领
适用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处(科)室
就业局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人社局综合服务大厅、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务大厅一楼1-5号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5-4303188、0435-4521029、0435-4303016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担保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吉林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5个工作日,创业补贴申领1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10个工作日,创业补贴申领3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当年(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1年内)新招用(含续签)符合贷款条件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银行信用记录良好,同时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信用记录;
4.具备反担保措施。1.贷款申请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具备反担保措施。1.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2.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3.返乡农民工和退役军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在乡镇及乡镇以下;4.湖北籍创业人员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企业章程,企业简介,反担保人收入证明或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企业担保申请表,就业创业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以及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用工备案表,近期财务报表(上年度与申请时当月)。人民银行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结婚证复印件),反担保人收入证明或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反担保人身份证,合伙创业的提供合伙协议或章程;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需提供与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就业创业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以及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申请人身份证。1.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 2.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返乡农民工提供户口簿及吉林省返乡农民工务工证明 4退役军人退出现役证或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合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选择以下任意一项即可: 1.个体销售服务明细; 2.进货清单凭证; 3.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选择以下任意一项即可: 1.企业支付工资凭证; 2.劳动合同; 3.纳税或免税凭证。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否
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七、大力提升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创
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
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3.《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第十七条: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
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
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4.《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九)强化部门协作。……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
5.《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
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
款及贴息等政策……。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经办机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回材料。
- 2020.10 22
事项名称
创业补助项目申报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创业创新实训基地补助项目申报 创业活动补助项目申报 创业能力提升补助项目申报
适用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处(科)室
就业局、职业建设科、人才中心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人社局综合服务大厅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务大厅一楼1-5号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5-4303026,0435-452102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1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创业创新实训基地补助项目申报:"1.申报省级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应为运行2年(含)以上市(州)人社部门拟批准的市(州)级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
2.有固定的创业培训、实训场所和设施设备,实训场所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 3.必须具有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团队、孵化企业等功能。有相应的创业培训、实训指导师资队伍; 4.能提供相应的实训实践平台,每年培训人数达到300人(含)以上或大学生100人(含)以上; 5.每年孵化3家以上企业,带动50人(含)以上就业。" 创业活动补助项目申报: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大中专院校;大中专院校申报省级创业活动时,需要经过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创业能力提升补助项目申报:"
相关职能部门方可申报创业能力提升项目"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创业能力提升补助项目申报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否
法定依据
1.《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7月31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2017年3月24日修订)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情况设立创业园区或者创业孵化基地。对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等在创业园区或者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包括用于省级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支出和对市(州)、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
3.《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456 号)第九条 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方向清、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创业项目。……。第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补助。……。第十一条 创业创新实训基地补助。……。第十七条 创业能力提升补助。用于对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创业师资和高层次人才管理人员国内(外)培训补助。第十八条 创业活动补助。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大中专院校组织开展的创业创新项目征集与推介、创业宣传、创业竞赛(不含奖励资金)、创业就业大型招聘会等创业活动,视规模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经办机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回材料。
- 2020.10 22
事项名称
对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对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适用对象 : 自然人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处(科)室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人社局综合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错峰服务: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5-4303177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无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统筹人员病退鉴定表,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病退鉴定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鉴定表,残疾人病退鉴定表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否
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吉林省关于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一、交由市(州)管理的事项··· (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退休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病退鉴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规定办理。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经办机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回材料。
- 2020.10 22
事项名称
税收优惠政策认定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认定 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
适用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处(科)室
城镇就业科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综合大厅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错峰服务: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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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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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现场咨询、电话咨询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劳动合同,就业创业证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否
法定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4.《吉林省财政厅、税务局 人社厅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9〕221号):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经办机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回材料。
- 2020.10 22
事项名称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储
适用对象 : 企业法人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处(科)室
劳动人事监察大队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劳动人事监察大队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错峰服务: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5-430950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现场咨询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在全省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务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含外埠企业),应当按照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款(跨年工程按当年计划完成工程价款)的4%—5%存储保证金。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中标通知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返还审批表,提供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据,竣工验收备案证,竣工验收报告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否
法定依据
《在全省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吉人社联字〔2019〕1号)四、保证金存储、退还(一)保证金存储。保障金专户存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申请施工许可前1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保证金承诺书,到当地政府指定的银行存储保证金(首次应由建设单位存储,按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在应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进度款按比例扣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银行收款凭证(现金缴款单回单联或转账回单联)后,按法定程序为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备案表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知建设单位限期补存已经支付的保证金。逾期未补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二)保证金退还。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建筑施工企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有关凭证后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进行核查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保证金(本金和利息)返还意见书,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还存储单位。五、保证金启用和调增调减(二)保证金调增、调减。指定专户存储保障金的银行每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通报一次保障金帐户资金状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核实,建筑施工企业在首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拖欠行为的下一个保证期限可按应存储金额的1%逐次调减,但不能少于应存储金额的2%;已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按核定存储保证金标准增加1%补存。已被准予调减存储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行为的,仍按标准存储并逐次调增1%,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6%;超过三次发生拖欠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该企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其给予包括降级直至注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市级工作中,由市级、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经办机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回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