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细则起草背景 烟草健康危害是目前世界最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为了减少和消除烟草对人类健康的危害,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第一个国际公共卫生条约——《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并于2003年获得世界卫生大会批准通过,于2005年2月27日生效。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梅河口市控制吸烟实施细则》。 二、细则起草过程 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起草《梅河口市控制吸烟实施细则》,充分征求了各部门、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达成一致,形成了《梅河口市控制吸烟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已通过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三、细则主要内容 (一)总体思路。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控烟工作职能,主要领导亲自抓部署,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 2、强化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健康教育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网站等多种形式,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3、完善制度建设。制定控烟计划和实施办法,将巩固无烟医院纳入医院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机关单位控烟制度和管理办法。 4、落实控烟工作。在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配备控烟灭烟设备。 (二)基本框架。细则共有16条:第一条明确制定细则的依据。第二条至第五条明确各机关单位、乡镇(街)的职责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共同治理的原则,保护公众免受二手烟危害,营造全社会无烟氛围。第六条至第九条明确世界无烟日所在的星期为本市控烟宣传周,市政府有关各部门应组织多种形式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室外、室内完全禁烟场所以及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履行职责和义务。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明确设置室外吸烟区的条件,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内吸烟的职责。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明确细则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社会主要任务 (一)提倡无烟文化,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积极利用世界无烟日、爱国卫生月、世界心脏日、国际肺癌日等卫生健康主题日开展控烟宣传。 (二)关注青少年吸烟问题,为青少年营造远离烟草的环境。要加大青少年控烟宣传力度,包括将烟草危害和二手烟危害等相关控烟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健康教育课程,加快培育青少年无烟文化。 (三)充分发挥各机关单位、乡镇(街)的作用,协助控烟政策在辖区内得到落实。各机关单位、乡镇(街)负责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经费投入。市卫生健康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职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实施监测评估。 政策原文: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控制吸烟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十三五”时期,梅河口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水十条”和“五水共治”为抓手,统筹推进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协同共治,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十四五”时期,是我国“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对水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新要求,必须认清形势,巩固成果,再接再厉,久久为功,奋力开启水生态环境保护新征程。 二、任务目标 到2025年,水环境质量持续巩固提升,流域内主要河流、湖库及5个省控断面水质稳定达到考核目标要求,水生态功能得到初步恢复,水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明显提高,城乡居民饮水安全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100%,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以良好的水生态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规划》共分为5项重点任务,2项重大工程,5项保障措施。 重点任务: (一)推进水生态惠民利民。持续强化饮水安全保障,梯次推进黑臭水体整治,稳步推进美丽河湖建设。 (二)深化水环境综合治理。持续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精准推进工业污染防治,继续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强化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三)提升生态用水保障能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施用水全过程管理。完善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机制,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监管。加强江河湖库水量配置与调度管理。 (四)推动水生态保护修复。加强水源涵养能力建设,强化重要水源涵养区保护。严格重要水源涵养区用途管制及监督管理。实施生态缓冲带保护和管控,实施重点干支流河道生态修复。强化河湖生态缓冲带监管。推进水生生物保护恢复,实施流域水生态安全评估。强化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水生态环境监测。 (五)强化水环境风险防范。加强环境风险预防设施建设,落实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加强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强化环境风险应急处置,健全环境风险应急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全面提升环境风险应急处置能力。提升水环境风险预警能力,完善监控预警体系。提升水环境安全监管能力。 重大工程 (一)实施辉发河水生态修复工程,突出区域保护治理重点,按照“一主脉、三支脉、四分区”的空间布局落实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二)实施一统河水环境治理工程,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补齐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强化农村污染防治,提升水环境质量,实现胜利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Ⅲ考核目标要求。 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宣传培训,提升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文明意识。全面建立规划实施和落实的地方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二)发挥市场作用,拓展资金渠道。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优化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等专项资金用途,创新财政生态环保支出方式。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环境保护基金。 (三)加大科技支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示范,重点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防控、工农业生产及生活节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水质稳定性自动监测等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 (四)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水生态监测评估。结合流域特征,在重点断面开展水生生物监测,同时按照相关标准开展水质理化指标和物理生境指标监测。开展河湖缓冲带、湿地恢复与建设情况遥感监测。完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五)促进全民行动,健全水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公开省控断面达标状况、饮用水水源水质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水生态环境状况年度报告。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大宣传教育推广力度,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 政策原文: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一、修订依据 按照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对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修订起草了《梅河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 二、修订过程 2016年我市编制印发了《梅河口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指导推动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完善应急管理“一案三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机构改革后,随着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深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出现了一些新要求,亟需进行修订。按照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的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梅河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送审稿)》。在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的意见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履行了专家论证和舆情风险评估、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法律咨询、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等程序,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总体预案》共分九部分。 一是总则。明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对事件分类分级和响应分级进行说明,明确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二是组织指挥体系。对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乡镇、街道层面组织指挥机构、专家组等进行了规范,强化部门协同和属地管理责任。三是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对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作出规范。四是应急响应。对信息报告、先期处置、指挥协调、处置措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调整响应级别、应急结束作出规范。五是后期处置。明确了善后处置、恢复重建、调查与评估。六是支持与保障。明确了人力资源、财力支持、物资装备、科技支撑等。七是预案管理。对预案编制、审批与衔接、演练、评估与修订作出规范。八是附则。对宣传培训、责任奖惩、实施监管等作出规定。九是附件。用表格明确了市级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牵头部门。 四、重点内容解读 (一)关于《总体预案》定位。《总体预案》作为梅河口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总纲,是全市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的全局性制度安排,是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重要依据。 (二)关于应急预案体系。坚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分类,将应急预案分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以及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同时,将细化落实预案的工作手册和执行具体任务的行动方案作为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充分体现应急预案体系分级分类、宏观指导、逐层落实、各有侧重的特点。 (三)关于组织指挥体系。市级层面,市议事协调机构或视情设立的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市级层面不同种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承担办公室职责的主管部门在附件中进行了明确,专项指挥机构具体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四)关于现场指挥。明确了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权方面的要求,上级党委、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党委、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工作,服从现场指挥机构抢险救援、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等方面的管理,现场指挥机构要给予必要后勤保障。 (五)关于事件分级和响应分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市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六)关于市级层面应急响应。市级层面主要针对较大级别、一般级别突发事件,并与省级应急响应级别设置做好衔接。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级别、一般级别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适时申请启动省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七)关于信息报告。为加强信息报告工作,《总体预案》要求市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报突发事件后,要立即如实向上级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越级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政策原文: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3年4月7日,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梅河口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政策原文: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公路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护公路桥梁基础设施完好,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全力提升交通运输安全保障水平,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交联发〔2018〕21号),制定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要求五个部分。 工作目标: (一)通过公路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形成震慑,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公路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通过安装“飞机轮”和“液压轴”等干扰、阻挠称重检测、绕行固定超限检测站、恶意闯关等突出问题,重点打击路面严重违法超限超载“百吨王”车辆,健全治超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实现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为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实现货运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加强本市货运源头管理,推动落实“一超联惩”措施,有效治理一批货运源头企业,打击一批非法改装点,推动货运源头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三)进一步发挥固定检测站、超限检测点和流动治超的合力作用,交通、公安交管联合执法要机制化、常态化覆盖本市行政区域。
2023年4月,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河口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梅政办发〔2023〕2 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通知》,现对《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就关于开展全国耕地土壤普查材料和关于开展“土壤三普”工作的报告作出重要批示。2022中央一号文件已将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作为重点任务进行部署。2022年1月29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2022年2月22日,国务院召开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会议暨全国土壤普查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2022年6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22〕10号),2023年4月12—14日,吉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举办了吉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全面启动仪式。为全面组织实施我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高质量完成全市土壤普查任务,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含目的意义、目标和任务、普查对象和内容、职责分工、普查流程、技术要求、普查成果、进度安排、工作要求等9个方面的内容。 (一)目的意义。明确土壤普查是查明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查清土壤资源数量、质量等重要方法。普查结果将为土壤的科学分类、规划利用、改良培肥、保护管理等提供科学支撑,也将为经济社会生态建设重大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 (二)目标和任务。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全面细化和完善全市土壤基础数据,查明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查清土壤资源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2023—2025 年完成全市耕地和其他林地、草地、园地的土壤普查工作。 (三)普查对象和内容。普查的对象是全市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未利用地重点调查林地、园地、草地),重点调查与粮食生产相关的土地。普查内容是土壤剖面性状调查、土壤类型校核完善、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状分析、土壤利用情况普查、土壤质量状况分析、土壤数据库构建、普查成果汇交汇总等。 (四)职责分工。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市级领导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土壤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土壤普查工作,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合力完成我市土壤三普工作。 (五)普查流程。包括外业调查采样,数据库建设,数据汇总、成果汇总三部分。 (六)技术要求。统一工作平台、统一制定的系列技术规程、统一使用国务院三普办工作底图、统一规划布设的外业调查采样点位、统一筛选确定的测试化验专业机构、统一质控体系。 (七)普查成果。形成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数据库成果。 (八)进度安排。2023-2024 年全面开展土壤三普工作,2025 年形成土壤三普成果。 (九)工作要求。各乡镇(街)建立相应领导组织机构,分工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与各相关部门合力做好组织保障。市土壤三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培训,做好技术保障。土壤普查经费由中央、省、市三级财政按工作任务分担,市财政部门保障专款专用按时足额拨付,市审计部门加强监督审计,做好经费保障。根据工作进展,分阶段组织、部署宣传工作,做好宣传引导。 政策原文: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年4月6日,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政策原文: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我市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推进农村客运体制改革,完善城乡交通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出行需求,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好农村路”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等11个部门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3〕1号)、交通运输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6〕18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25号),制定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工作任务、保障措施五个部分。 总体目标:以“城乡交通运输服务均等化”为发展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融合共享、便捷高效、智慧低碳、安全可靠的城乡交通一体化服务体系,城乡交通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安全监管和政策保障基本实现一体化。打造东北乡村振兴背景下“小而美”的城乡运游融合发展试点示范。 工作任务: (一)提升区域外通内联的综合交通运输条件。一是推进区域高速铁路建设。推动扩能改造沈吉线、四平至松江河至白河铁路、通化至集安铁路,构建以梅河口为战略支点的4向型物流大通道。二是助力机场衔接提档升级。推动与通化共同运营三源浦机场,全面提升管理标准和水平,调整充实航线和航班频次,增加机场到市区的接驳线路。三是推动城乡快速公路建设。完善公路交通网络构建以高速公路为骨架,国省干线公路为支撑,农村支线公路为基础的公路网,形成更高质量的半小时交通圈。四是持续加强乡村公路建设。加大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工程,实施危险桥梁改造、村屯硬化路畅通工程,对全市连接各乡镇破损严重的路段进行升级改造。 (二)打造城乡运输路游深度融合的特色品牌。一是完善乡村旅游公路网络。以乡村公路建设服务支撑我市“全域旅游”发展,推进各景区、乡村旅游重点区域与综合交通运输网络体系的衔接,加快高速公路、国省干线与重点区域的联通衔接。二是打造“十里画廊”“辉发河旅游风景带(城市客厅)”等旅游风景道品牌。“绿道漫步”线性旅游产品以“十里画廊”和“辉发河旅游风景带”为基础,打造旅游风景道。针对自驾游,健全旅游引导标识系统,建立智慧型旅游交通服务体系,推进特色驿站、亲水平台、汽车营地、骑行专线、休闲步道等设施建设。三是协同城乡运输一体与全域旅游,实现相互融合支撑。以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全面支撑梅河口旅游产业,以全域旅游提升城乡运输服务品质;进一步提高旅游客运智能化信息化个性化服务水平,强化服务于旅游和城乡公交相关APP的开发与应用,推动共享化定制化。 (三)提升城乡客运一体化服务能力。一是进一步优化城乡客运班线服务网络。指导城乡客运企业科学调度和编制运行图,进一步优化发车时间,缩短发车时间,适当增加运力投入;定制点对点一站直达式公交、接驳公交,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准和企业效益。二是新建多功能公交驿站,对现有部分简易站亭进行能力提升改造,全面提升城乡公交服务质量和水平。三是完善综合运输场站及枢纽布局。加强乡镇综合运输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内综合运输枢纽布局。四是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积极推进我市综合停车场建设,满足全市公交车辆停放、日常运营、充电任务,同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 (四)提升城乡货运物流服务能力。一是完善“上畅下达”的城乡货邮体系。基于我市农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基础,推动邮政、快递、电商等多部门合作,强化资源整合和共享,重点在物流需求较少的建制村,开展邮快资源整合试点,打造“一网多用”的农村客货邮服务网络。二是构建便捷高效的货物运输体系。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比较优势,着力解决运输方式衔接不畅、运行效率低下等问题。 (五)注重城乡一体交通建设绿色环保。一是加快推进节能环保运输装备应用。积极采用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型营运车辆,推广应用高能效、低排放的交通运输装备,将新能源装备应用于客、货运输的各个领域。二是注重城乡交通建设养护过程的生态环保。持续加强新建农村公路的全过程生态保护与修复,集约节约使用土地资源,做到建设项目生态保护与修复和项目同步,提升农村公路绿化与景观水平。 (六)提高城乡交通一体化的信息化水平。一是新建智能化指挥中心。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运用指挥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启动建设“12328”并网工程,实现并网后“12328”数据单独抓取。二是加快推进“两客一危”智能化提升工程。利用车载GPS和行驶记录仪信息,对危险物品运输车、长途客运车辆、公交车辆实行移动监控跟踪,及时发现和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三是探索城乡客运智慧应用服务。构建便捷的出行信息服务通道和线上服务平台,完善出行服务应用。依托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多源信息查询通道。在人群密集区域,优先布置智慧化公交站台,实现公交进站车辆实时预报、公交车辆位置显示、公交信息查询等服务功能。四是新建农村物流智能化分拣中心。实现传统物流分拣转型升级,建立现代农村物流智能分拣服务,构建农村电子商务支撑体系。 (七)提高城乡一体化交通服务管理能力。一是持续提高城乡交通运输应急安全保障能力。科学制定应对性较强的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完善责任体系,加强道路运输应急队伍的日常管理,定期走访并开展应急运输演练,重视从业人员培训和能力评估工作。二是加快提升城乡交通行业治理体系建设。全面加强交通综合执法,在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上出实招,在提高执法科技含量上做文章,努力实现运输市场健康发展,环境全面优化。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基层消防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函〔2022〕153 号),着力补齐基层消防力量短板,夯实基层消防工作基础,经市政府同意,下发了《关于深化基层消防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意见》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吉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基层消防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意见》实施意义 街道是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最末端,加强基层消防治理是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风险,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治本性手段。消防安全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关于深化基层消防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从消防力量、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工作机制、消防风险防治等方面,对加强基层消防治理进行了通盘考虑、系统部署,是推进我市基层治理的重要纲领性、政策性举措,对全面、深入推进基层消防治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三、《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共12项主要任务。 实施消防救援委员会办公室实体化运行。各乡镇(街)要配齐配强本区域消防救援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每季度组织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全市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建立乡镇(街)消防工作机构。2023 年 3 月底前,各乡镇(街)消防工作站至少配备 1 至 2 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在站内专(兼)职从事消防工作。 强化基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各乡镇政府要根据《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标准和任务建设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行政村、居民社区(含老旧小区)要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标准建强微型消防站。 强化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力量建设。各乡镇(街)要将消防安全纳入城乡基层网格治理工作,完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流程, 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消防常识的普及,严防“小火亡人”火灾事故。 压实基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对新兴行业、领域未明确行业管理部门的,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行业管理部门。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机制。乡镇(街)要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工作机制,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研判辖区突出风险隐患,形成研判报告,制定有效针对性措施,实施精准防控、精准治理。 深化重点领域隐患整治。要加强对乡镇工业园、特色小镇、 旅游民宿和医养结合场所等乡村新兴产业的消防管理,支持采取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引进第三方机构参与基层消防工作,提升基层消防治理水平。 凝聚基层消防监管工作合力。市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物业管理部门和消防工作站要各司其职,开展好各项本职消防工作,在消防检查、巡查中数据共享、协同执法,推动形成消防监管工作合力。 强化基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同步规划建设消防队站、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有条件的乡镇建设 2 座以上消防水鹤,没有条件的可以建设 简易消防水鹤,各行政村至少改造 1 处消防取水口。 强化基层技防物防措施应用。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建设消防物联网智能火灾监控平台系统,积极引导农村住宅、老旧小区、“九小场所”、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居住场所安装独立式智能火灾感烟探测报警器、可燃气体报警器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开创消防安全群防群治格局。引导群众积极加入群众性消防安全志愿组织,广泛参与社区火灾防控、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灭火逃生演练等火灾防控工作,鼓励群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身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提升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积极性。 提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水平。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宣 传“五进”工作,广泛普及消防知识。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栏等,开展贴近基层实际的经常性消防宣传活动。加强村(社区)重点人群的消防培训,督促乡镇(街企业单位建立全员消防培训制度。 政策原文: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基层消防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3年1月5日,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印发《梅河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梅政发〔2023〕1号,以下简称《规划》),按照要求,现对《规划》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划》的依据 《规划》主要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梅河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相关文件。 二、制定《规划》的过程 2020年7月,市生态环境局聘请吉林省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正式启动《规划》编制工作。2021年12月,在充分衔接《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划》初稿。今年年初,聘请省内5名专家对《规划》进行了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征求了市级领导、全市66个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6月15日,《规划》正式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6月27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将《规划》列入2022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10月28日,《规划》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2023年1月4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划》。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规划》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十四五”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全文共分为十二章,第一章总结了“十三五”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的成效及“十四五”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第二章阐明了“十四五”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第三至十一章明确了“十四五”我市实施的九项重点任务,包括推进梅河口绿色低碳发展、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升水生态环境、深化土壤污染防治、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妥善应对气候变化、提升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倡导绿色生活方式;第十二章强化四项保障措施,包括明确责任主体、创新投资方式、严格监督考核、倡导公众参与。 附件: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按照市政府2021年度工作报告的规定,“十四五”期末,引进高端领军人才100名,教育医疗等领域高层次专业人才1000名,优秀高校毕业生10000名。为了解决这部分人才的住房问题,市政府在“十四五”期间,拟建3000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了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了《梅河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加快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情况。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指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首次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概念。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2021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这项工作已成为“十四五”时期全国住房建设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 三、文件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面向本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小户型、低租金标准的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主体包括: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委会、住房租赁(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规划、建设、运营、租赁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四条 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自成交之日起一年内缴齐)。 第五条 在新增国有居住用地供应中,可通过配建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土地价款不得低于土地成本价。 第六条 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新建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补缴土地价款。 第三章 规划和筹集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 (一)新建主要是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自有土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二)改建主要是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 (三)存量盘活主要是将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 第八条 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城镇住房发展规划要求,原则上建设保障房地块城市基础设施齐全、公共服务设施完备,规划选址科学,居民交通便利,能够确保职住平衡。 第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具备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达到使用标准,符合建筑标准规范,达到安全卫生和节能环保要求。可以建设成套住宅,也可以建设宿舍形式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集体宿舍严格执行宿舍相关建设设计规范规定。 为利于引进人才、解决住房人口较多家庭的住房需求,可以适当建设部分70平方米以上的三居室成套住宅,房源比例不超过保障性租赁住房总量的15%。 第十条 房源筹集方式: (一)政府组织新建、改建、改造和收购社会房源; (二)产业园区配套新建、改建和改造; (三)企事业单位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 (四)住房租赁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机构新建、收购、改建、改造、配建、长期租赁; (五)政府及各类社会主体闲置的公租房、闲置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政府筹集的人才公寓,以及行政、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建设的职工宿舍(周转住房、倒班房)等的住房; (六)经政府批准符合规划条件由其它房屋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的房源;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单位)将项目报市发改、市自然资源局进行立项、土地报审后,向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提出保租房认定申请,新建项目由市保租办直接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市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合审查确认后,再由保租办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此证有效期二年)。项目认定的时限,从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申报企业(单位)凭项目认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用地、规划、施工、消防、人防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质量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施工安全等进行重点监管。 新建项目,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使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等有关要求,规划条件按照【DE22T1590—2012】标准执行,参照执行《住宅建筑规范》或《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应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程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利用存量房屋改建的项目,改造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项目应当确保房屋质量安全,改建、改造方案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在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当符合相关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厂房、仓储类改建项目,应当设立相应安全隔离措施,确保人员居住安全。同时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上级补助资金; 2、市级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3、地方政府债券; 4、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的建设融资,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5、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地方财政投入的部分在市级保障性住房资金中统筹安排。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建设进度向市保租办提交资金申请,经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保租办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账户。 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实行分阶段拨付,按规定施工阶段(主体封顶)给予70%的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再给予30%的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第五章 税费减免 第十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照《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享受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九条 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第六章 金融政策 第二十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第二十三条 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第七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不设收入线门槛,在我市城区内无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均可以申请承租,新市民是指非本地户籍的外来人口;青年人是指18-35周岁本地户籍常住人口。 租赁对象原则上以自然人或单位为申请人,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条件的就业证明;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名下无住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在吉林省内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专业技术等级证明; (三)本人有效期内的就业证明(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录用通知、自主创业的工商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证明等其中一项)等合法就业材料; (四)本人、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最近30日内的《本市房屋查询结果证明》; (五)根据准入条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流程 :申请人为本市户籍的,需到申请人(单位)户籍所在社区申请;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需到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社区申请。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全面录入市管理信息系统,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由街道公示7天后将结果报到市保租办。 (二)市保租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5日内将审核结果报到市政数局。 (三)市政数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汇总,并在政务大厅公示不少于15天后,将公示结果转入市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配租分配及轮候管理。 集体、私有制企业自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自行进行分配。将分配结果报市保租办予以备案。 第八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吉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物业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确定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年或季度收取,其中不包括物业、卫生等服务费用;租金价格调增幅度应不高于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应不高于5%。 集体、私有制企业自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参照政府性保租房租金价格,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负责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运营费用由保障性租赁住房所有权人与运营单位自行协商确定,报市保租办备案。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申请人选定可交付使用的住房后,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租赁合同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查年审合格的,可以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年审不符合的,应当依合同退出。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使用安全的规定、房屋维修的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出、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强化运营管理,创建智能化小区,确保信息化管理的同时,为居民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和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九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定期核查制度,运营单位对承租家庭及个人情况实行年审。 经过检查或核查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一)租赁期满未提出续租或提出续租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二)承租人已取得住房的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的; (三)擅自将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出借或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五)不可抗力除外,拖欠租金2个月以上的; (六)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的; (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第三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管理,运营管理接受市保租办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市财政投资产权归市政府(含授权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持有产权的)所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运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保租办要督促房屋所有权人(运营管理单位)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保租办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置: (一)未按要求执行租赁对象、准入条件情况的;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未按要求执行优惠租金标准; (四)存在“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如出现上述情形,一经查实,对产权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单位停止享受优惠政策,追缴已减免的规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纪检部门或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七条 在已成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保租办按照(梅政办函[2022]15号)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履行好以下分工: (一)市住建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合审查、认定工作,负责政策制定、发展规划、供应计划、年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 (二)市发改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合审查、认定工作,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投资管理,负责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租金标准,落实物业费、水、电、气、热价格标准,指导专项债券和企业债项目申报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合审查、认定工作,负责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的筹集、拨付等工作,指导做好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发行准备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合审查、认定工作,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和规划相关政策落实。 (五)市税务局负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六)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申报人员共享数据的公示、备案工作。 (七)市公安局、人社局、教育局负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业主享受同等公共服务待遇政策。 (八)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申请受理及资格初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只租不售。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应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字样及用地性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 四、政策履行程序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过深入调研,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社局、政数局等意见,并达成一致。 《管理办法》在市政府会议审议前,已履行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众参与、集体讨论、法律咨询、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经住建部保障司审核。 2022年12月14日,《管理办法》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实施。 附件: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实施意见》编制背景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守基本保障,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增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能力,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实施意见》的亮点 (一)细化救助对象范围,明确“救助谁”。《实施意见》将医疗救助对象细化为四类人员:一类人员:特困人员;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四类人员:不符合上述三类人员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二)界定医疗救助费用范围,明确“救什么”。《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救助用于保障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三)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明确“救多少”。《实施意见》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了住院救助标准。住院救助对一类人员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100%比例救助;二类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比例救助;三类人员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设定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40%比例救助;四类人员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设定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30%比例救助。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思路 强化三重制度互补衔接。一是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二是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过渡期内对一类人员、二类人员实施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发挥补充保障作用。三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附件: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