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十四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梅河口市“十四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第十二届“5.16救助日”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第十二届“5.16救助日”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精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任务,夯实全市党员干部“守底线、抓民生、促发展”的意识,有效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形成各部门统筹推动,高效联动格局,促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水平和保障能力不断攀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揽,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弘扬济困扬善担当作为理念,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更好满足困难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为强势推进梅河新区建设助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依法救助、公开公平、突出重点、分类施救”的活动原则。 三、活动时间及地点 2022年5月16日,上午9:00时,站前广场 四、活动主题 “兜牢民生底线,构建幸福新区” 五、活动形式及内容 (一)宣传救助政策及现场咨询解答; (二)发放募捐倡议书并进行现场募捐; (三)为部分困难群众、困境儿童免费发放日常生活物资; (四)对困难群众及未成年人进行免费义诊、赠药和法律咨询及援助; (五)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宣传。 六、参与部门及任务 牵头部门为市民政局与慈善总会,参与部门:纪委监委、宣传部、政法委、政府办、法院、检察院、信访局、教育局、发改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政数局、总工会、妇联、残联、志愿者联合会等单位及各乡镇(街),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指挥组 总 指 挥:副市长 王震宇 副总指挥:市民政局局长 徐彦彬 成 员:参加活动的各单位负责人 工作职责:负责活动的全面部署、指挥、协调。 募集捐赠组 组 长: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恩新 成 员: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慈善总会相关人员 工作职责:负责接收募集款物监督管理与登记工作。 现场布置组 组 长: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兰波 成 员: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相关人员 工作职责:负责场地协调、桌椅摆放、音响播放、播放救助宣传片及各单位参与人员现场站位布置工作。 政策宣传组 组 长: 市委宣传部互联网信息中心主任 张鹤 成 员: 宣传部、政法委、政府办、民政局、教育局、司法局、法院、检察院、人社局、文旅局、住建局、卫生健康局、信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政数局、发改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妇联、残联、志愿者联合会等单位及乡镇(街)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 工作职责:市委宣传部和志愿者联合会负责活动宣传报道及组织志愿者开展服务;政法委和市政府办负责扫黑除恶政策法规宣传;市法院和市检察院负责困难群众法律答疑;市民政局负责民生领域相关政策宣讲解答;市教育局负责对困难学生宣讲救助政策;市司法局负责相关法律援助、法规政策解答,提供法律援助;市文旅局负责媒体宣传报道及公益广告播放;市住建局负责对困难群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解答;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卫生教育政策的宣传;市信访局负责对信访工作相关政策的解答;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涉农问题相关政策解读;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土地、林业等相关政策进行宣讲;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退役军人优抚安置等政策进行解答;市医疗保障局负责为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制度进行宣传解读;市政数局负责为有审批诉求的困难群众提供解答;市总工会负责困难职工相关政策解答;市妇联负责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市残联负责残疾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讲;市发改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结合本级职能开展救助宣传;各乡镇(街)结合属地实际开展“乡村振兴”领域问题解答。 物资发放组 组 长:市民政局党组成员 徐继光 成 员:市民政局和慈善总会相关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负责对特困户、低保户及困难群众物资、衣物的领取及统计发放工作。 医疗义诊组 组 长: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于 术 成 员:市中心医院、中医院及参加活动的医疗机构相关负责同志。 工作职责:负责对特困户、低保户及困难群众的义诊、赠药及现场救治工作。 治安管理组 组 长:市公安局副局长 董海芳 成 员:治安干警和交警各15人 工作职责:负责对现场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 资金保障组 组 长: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 静 成 员: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相关人员 工作职责:负责统筹活动经费保障工作。 机动保障组 组 长:市民政局党组成员 徐继光 组 员:市民政局相关人员 工作职责:负责临机保障及处置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主题明确,统筹兼顾。开展“5.16救助日”活动,是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活动的载体,各事涉部门、单位要紧紧围绕主题开展宣传活动,大力弘扬社会帮扶和救助政策,唤起社会各界对城乡困难群体的关注,推进社会综合救助能力建设。同时,要把“5.16救助日”活动与“乡村振兴”等工作有效衔接,为实现实力、活力、法治、幸福梅河口助力。 (二)高度重视,精准实施。各事涉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指派专人负责,结合职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加强人员防护。各单位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爱心人士要积极捐款捐物,捐赠物资要在5月15日前,交到就近社区,并由社区统筹运往会场,活动现场接受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捐赠款物时间截止到5月16日上午11点,捐赠的衣物要达到七成新以上并保持干净整洁。参与单位按活动现场布置图要求自行布置现场,制作宣传所需图版及宣传品,须在5月16日8时30分前,将宣传桌椅、桌牌及宣传单等物品摆放完毕。各乡镇(街)要安排专人负责,组织特困或低保对象,农村留守儿童或困境儿童参加活动,并将名单于5月13日前报到市民政局社救科。联系人:张春赓,联系电话:4246647。 (三)强化宣传,注重实效。各事涉部门、单位要通过展板、宣传单等形式宣传相关救助政策,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现场解答。各事涉部门、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进行现场服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宣传。通过本次活动,达到党员干部受教育,人民群众受启发,困难群体得实惠的目的。
〔2〕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研究《梅河口市“四上”企业升规上限奖补方案》等问题 2022年4月28日,牟大鹏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调查报告》;听取了关于安全生产、春季森林防灭火;研究讨论了公布实施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梅河口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等问题。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全面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的必然要求。 会议要求,各部门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主要内容和核心要义,特别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加强培训,推进法治实践创新,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关于学习《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调查报告》及听取安全生产、春季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 会议认为,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全面客观,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各部门、各乡镇(街)要深刻汲取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教训,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以更高站位树牢防灾减灾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危机意识,宁可十防九空,不可失防万一。 会议要求: 一要抓好隐患排查工作。进一步加大排查力度,充分运用“干部+专家”和席位制包保等成熟的工作机制,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坚决整改到位,切实把责任措施落细落实,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亡人事故发生。 二要做好防汛准备。市防汛办要牵头组织开展汛前防汛大检查和隐患大排查,形成问题清单,切实把风险隐患整改责任落实到人,明确整改时间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开展“回头看”,形成工作闭环。各乡镇(街)要进一步强化认识,切实担起责任,时刻做好应对大汛大灾的准备。 三要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各乡镇(街)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安排力量守住重点路口,突出重点区域、关键部位管控,把火源管理作为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要务,切实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隐患排查,严防死守,坚决防范和遏制森林火灾事故发生。 关于公布实施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会议认为,科学制定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有利于全面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科学配置使用。 会议原则同意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的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 会议要求,市自然资源局要做好新地价成果的公布实施,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会议认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能够有效打通我市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在成片开发方案范围内的项目用地无法征收和审批的瓶颈。 会议原则同意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的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意见和《梅河口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 会议要求,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要牢牢把握“土地所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大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关于《梅河口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 会议认为,制定《梅河口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有利于加快推进梅河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会议原则同意市残联提交的《梅河口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 会议要求,市残联要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发放,进一步健全完善残疾人服务保障体系。要实化项目载体支撑,全力推动《梅河口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落到实处。 主 持:牟大鹏 出 席:王 军、丁相明、孙士岩、王礼军、瞿 鹏、王震宇 列 席:于艳玲、马志有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和《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国土资用发〔2017〕28号)文件要求,梅河口市已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制定工作,已经2022年4月28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准地价范围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范围为梅河口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范围内全部集体建设用地。 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内涵 (一)土地权利状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估价期日:2020年1月1日。 (三)土地用途:分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和非经营性建设用地,经营性建设用地有集体商服用地和集体工矿仓储用地,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有集体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土地使用年期:参照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确定,商服用地40年,工矿仓储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 (五)土地平均开发程度设定:城区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为“五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电),各乡镇平均开发程度设定为“三通一平”(通路、通电、通讯及土地平整)。 (六)土地平均容积率:城区商服用地设定为2.0、工矿仓储用地设定为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01—0808)设定为1.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09—0810)设定为0.7。镇(乡)商服用地设定为1.5、工矿仓储用地设定为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01—0808)设定为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09—0810)设定为0.7。 (七)土地还原率:6.5%。 (八)价格表现形式:地面地价。 三、梅河口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于印发之日起公布实施。 附件:梅河口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表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梅河口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级别 商服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01-08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09-0810) 基准 地价 土地 纯收益 基准 地价 土地 纯收益 基准 地价 土地 纯收益 基准 地价 土地 纯收益 城区 Ⅰ级 1676 419 416 83 731 73 416 42 Ⅱ级 1292 323 354 71 622 62 354 35 Ⅲ级 1075 269 290 58 536 54 290 29 Ⅳ级 760 190 235 47 389 39 235 24 山城镇镇区、海龙镇镇区、红梅镇镇区 一等Ⅰ级 636 159 234 47 321 32 234 23 一等Ⅱ级 512 128 215 43 264 26 215 22 山城镇、海龙镇、红梅镇 一等Ⅲ级 436 109 194 39 238 24 194 19 一等Ⅳ级 349 87 174 35 214 21 174 17 曙光镇、黑山头镇、李炉乡、湾龙镇 二等Ⅰ级 558 140 212 42 276 28 212 21 二等Ⅱ级 446 112 191 38 249 25 191 19 牛心顶镇、新合镇、进化镇、中和镇、康大营镇、一座营镇、水道镇、杏岭镇、小杨乡、双兴镇、吉乐乡、兴华镇 三等Ⅰ级 420 105 183 37 208 21 183 18 三等Ⅱ级 336 84 168 34 188 19 165 1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八部门《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国土资用发〔2017〕28号)和《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国土资用发〔2017〕35号)文件要求,我市已完成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成果制定工作,已经2022年4月28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准地价范围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范围为梅河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包括梅河口市城区、19个乡镇(山城镇、海龙镇、红梅镇、曙光镇、黑山头镇、李炉乡、湾龙镇、牛心顶镇、新合镇、进化镇、中和镇、康大营镇、一座营镇、水道镇、杏岭镇、小杨乡、双兴镇、吉乐乡、兴华镇)和一个海龙水库管理区。 二、土地级(等)别的确定 本次公布的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中心城区划分4个级别,各乡镇沿用现行基准地价中乡镇分等,划分为3个等别,各乡镇级别按照现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中综合级别执行。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和等别应以市城区土地级别图和各乡镇级别图为准。宗地跨级别的,以高级别为该宗地级别。市城区土地级别图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相应土地用途末级地执行。 三、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内涵 (一)土地权利状况: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估价期日:2019年12月31日。 (三)土地使用年期:土地使用年期设定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 (四)基准地价用地类型:基准地价的用地类型是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确定的二级类(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和公园与绿地)。各用地类型名称和内涵,遵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规定。 (五)土地平均开发程度设定:城区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为“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和宗地内场地平整);各乡镇平均开发程度设定为“四通一平”(通路、通电、通讯、供水和土地平整)。 (六)土地平均容积率:城区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体设施用地、体育用地设定标准容积率为1.2;公用设施用地和公园与绿地设定标准容积率为1.0。 各乡镇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体设施用地、体育用地设定标准容积率为1.0;公用设施用地和公园与绿地设定标准容积率为0.7。 四、梅河口市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于印发之日起公布实施。 附件:1.梅河口市城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表 2.梅河口市各乡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表 3.梅河口市各乡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纯收益表 4.梅河口市各乡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纯收益折算年租金表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梅河口市城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土地用途 基准地价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基准地价 土地出让纯收益 折算 年租金 基准地价 土地出让纯收益 折算 年租金 基准地价 土地出让纯收益 折算 年租金 基准地价 土地出让纯收益 折算 年租金 机关团体用地 901 79 5 767 67 4 661 57 3 480 39 2 新闻出版用地 913 87 5 777 75 4 670 64 4 486 43 3 教育用地 901 79 5 767 67 4 661 57 3 480 39 2 科研用地 901 79 5 767 67 4 661 57 3 480 39 2 医疗卫生用地 913 87 5 777 75 4 670 64 4 486 43 3 社会福利用地 901 79 5 767 67 4 661 57 3 480 39 2 文化设施用地 901 79 5 767 67 4 661 57 3 480 39 2 体育用地 901 79 5 767 67 4 661 57 3 480 39 2 公用设施用地 510 44 3 435 38 2 355 31 2 288 25 1 公园与绿地 510 44 3 435 38 2 355 31 2 288 25 1 附件2 梅河口市各乡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等别 行政区 机关团体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教育 用地 科研 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公园与绿地 一等一级 山城镇、海龙镇、红梅镇 384 390 384 384 390 384 384 384 300 300 一等二级 山城镇、海龙镇、红梅镇 320 324 320 320 324 320 320 320 276 276 二等一级 曙光镇、黑山头镇、李炉乡、湾龙镇 334 339 334 334 339 334 334 334 272 272 三等一级 牛心顶镇、新合镇、进化镇、中和镇、康大营镇、一座营镇、水道镇、杏岭镇、小杨乡、 双兴镇、吉乐乡、兴华镇、 海龙水库 252 255 252 252 255 252 252 252 235 235 附件3 梅河口市各乡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 等别 行政区 机关团体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教育 用地 科研 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公园与绿地 一等一级 山城镇、海龙镇、红梅镇 34 39 34 34 39 34 34 34 27 27 一等二级 山城镇、海龙镇、红梅镇 29 32 29 29 32 29 29 29 25 25 二等一级 曙光镇、黑山头镇、李炉乡、湾龙镇 30 34 30 30 34 30 30 30 24 24 三等一级 牛心顶镇、新合镇、进化镇、中和镇、康大营镇、一座营镇、水道镇、杏岭镇、小杨乡、 双兴镇、吉乐乡、兴华镇、 海龙水库 23 26 23 23 26 23 23 23 18 18 附件4 梅河口市各乡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纯收益折算年租金表 单位:元/平方米 等别 行政区 机关团体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教育 用地 科研 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公园与绿地 一等一级 山城镇、海龙镇、红梅镇 2 2 2 2 2 2 2 2 2 2 一等二级 山城镇、海龙镇、红梅镇 2 2 2 2 2 2 2 2 1 1 二等一级 曙光镇、黑山头镇、李炉乡、湾龙镇 2 2 2 2 2 2 2 2 1 1 三等一级 牛心顶镇、新合镇、进化镇、中和镇、康大营镇、一座营镇、水道镇、杏岭镇、小杨乡、 双兴镇、吉乐乡、兴华镇、 海龙水库 1 2 1 1 2 1 1 1 1 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全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保障梅河新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743号令)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及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吉林省2021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吉发改城发〔2021〕383号)的规定,决定在我市先行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梅河口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22年4月28日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入市原则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坚持维护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坚持市场化配置机制和坚持合理分享增值收益的基本原则。 二、入市范围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可纳入入市交易范围。对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在依法收回其使用权后,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基础设施配套,重新划分宗地并调整确定产权归属,按照新的规划条件确定入市范围;拟入市土地现状为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方可依据规划的经营性用途入市。涉及只转不征的农用地,无法在国家系统内备案,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依其规定。 三、入市条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要求;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及标准要求;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或限制权利;需要处理的土地使用、承包、经营等权利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以及相应的补偿已经处理完毕;入市事项已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决策程序依法决策同意。 四、入市主体 农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由代表其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入市工作。其中,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五、入市程序 (一)入市主体向乡镇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入市申请,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出具拟入市宗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等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履行转用手续,将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二)入市主体依据土地评估结果,经法定程序讨论,集体研究确定拟入市地块出让、出租的价格。 (三)入市主体依据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规定,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方案中要载明宗地的用途、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收益分配等内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农民集体形成书面决议。入市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确定后形成的入市决议,作为后续申请入市、拟订合同及履约和接受监管的依据。 (四)入市主体将入市土地出让、出租方案和农民集体决议情况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拟入市宗地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准入要求、收益分配原则等情况是否符合入市条件。经审查符合入市条件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准予入市的核准书。 (五)入市主体根据入市方案确定的交易方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示栏、土地市场网、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媒体公开发布交易公告。 (六)具体交易程序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交易有关规定执行,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全程指导监督。 (七)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依据出让、出租方案、成交确认书等签订书面合同,载明交易价款、价款支付时间及方式等;提前收回的条件以及处理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 (八)合同签订后,受让方依法申请办理开发建设的审批手续。 (九)受让方在缴清入市宗地使用权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可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者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交易主体、价格等合同信息上传至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六、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全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成立由市长为组长,各有关市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及乡镇(街)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入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入市全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 附件:1.梅河口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 2.《梅河口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梅河口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目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有序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促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按照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2021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吉发改城发〔2021〕383号文件)规定,结合梅河口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工业、商业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有形市场,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以出让、出租等有偿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以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三条[入市原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坚持维护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坚持市场化配置机制和坚持合理分享增值收益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部门分工]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审计局、信访局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实施全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负责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出具拟入市宗地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等要求;负责指导入市主体编制入市方案、审查入市条件、组织公开交易、办理开工前各项行政许可及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入市项目准入审批工作,要大力支持扶贫、农产品深加工等工业项目,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三)市财政局:负责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价款中扣除补充耕地指标费用后,将剩余部分划归入市主体所有,保障农民权益不受侵害。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入市项目建设、消防安全审批工作;负责入市项目建筑质量检查工作。 (五)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监管入市主体对剩余收益的分配和使用,协助乡镇村组,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听取农民的意见,形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表决书。 (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入市地块的生态环境评估评价审核工作。 (七)市税务局:负责收取入市土地出让(出租)成交价款,并出具缴纳价款凭证;负责征收入市项目各项税费工作。 (八)市信访局:负责关于入市引起的各种信访维稳工作。 (九)市审计局:负责入市主体对收益的分配和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 (十)各乡镇(街道):负责协助土地所有权人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入市方案的申报及收益的具体分配工作,要统筹调度资金使用去向,科学合理分配资金使用权重,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益类项目;做好信访维稳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入市范围和要求 第五条[入市范围]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可纳入入市交易范围。对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在依法收回其使用权后,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基础设施配套,重新划分宗地并调整确定产权归属,按照新的规划条件确定入市范围。 第六条[用地报批]拟入市土地现状为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方可依据规划的经营性用途入市。 第七条[入市条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要求; (二)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及标准要求; (三)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或限制权利; (四)需要处理的土地使用、承包、经营等权利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以及相应的补偿已经处理完毕; (五)入市事项已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决策程序依法决策同意。 第八条[宏观调控]市自然资源局应统筹考虑年度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供应量,把好入市节奏和总量,确保土地市场供应可控和可调。 第三章 入市主体 第九条[入市主体]农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由代表其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入市工作;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十条[法人地位]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入市的实施主体,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尚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当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并依法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 第四章 入市方式和权利权能 第十一条[入市方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民集体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是指农民集体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农民集体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二条[入市年限]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出让及其最高年限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即: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 以出租方式入市的,最低出租期限不少于5年,最高出租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三条[入市权能]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第十四条[二级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变更、转移。 第十五条[权利保障]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间,除合同另有约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收回。提前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乡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政府依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征收,需要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给予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在执行双方签订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书面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由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入市程序 第十六条[入市准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入市主体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确定拟入市宗地实际所有权人与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载权利人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应申请市人民政府重新确权、重新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二)对拟入市宗地进行勘测定界,取得正式测绘成果; (三)自然资源部门凭拟入市地块坐标,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乡规划图,认定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四)拟入市宗地原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应完成依法报批转为建设用地; (五)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明确拟入市宗地的界址、面积、土地用途、开发建设强度等要求,同时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出具产业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应出具针对工业项目的环保意见; (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自然资源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完成拟入市地块的地价评估,为入市价格提供参考。 第十七条[编制方案]入市主体应当制定入市方案,应当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竞买保证金、集体收益分配安排、集体组织内部土地经济关系调整、委托入市实施主体等内容。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应为入市主体编制入市方案提供便利,对方案编制中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环保、产业准入等方面政策予以解释说明和政策指导。 第十八条[集体决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依法在本集体内部集体研究决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形成正式表决材料。对入市主体提出的入市动议、入市方案、授权委托、资金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具体操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决议结果,必须向全体村民公示。 第十九条[乡镇审查]乡镇(街道)就入市宗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权属来源、决策程序合法性等问题进行综合评定,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提出申请]入市方案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由入市主体(或实施主体)持相关资料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入市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一)入市申请书; (二)入市决议; (三)入市方案; (四)土地所有权证书; (五)所在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六)规划条件、宗地测绘图、发改意见、环保意见; (七)入市主体的法人机构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部门审查]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入市方案进行审查,认为该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意见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政府批准]入市申请经审核符合入市条件的,入市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开交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进行。入市主体根据入市方案确定的交易方式,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方式和交易程序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成交公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交易成交后,由入市主体与竞得人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示栏、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等进行结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签订合同]入市宗地成交并经公示完毕后,交易双方应当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出租合同、以下简称“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必须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证照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人在书面合同签订后,可以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许可证。用地人可依法办理报建、验收等后续开发建设相关手续。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 地价和中介管理 第二十七条[地价管理]实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同等的地价监测、信息发布制度等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制定与国有土地用途分类相统一、地价水平相衔接的集体建设用地地价体系。 第二十八条[入市价格]入市主体确定入市起始价格时,可以参考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市场价格的评估结果,确定入市土地的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招标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始价格、竞买保证金等。 第二十九条[价格限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出让的起始价和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 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起始价的 50%。出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在同等条件下,市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权责对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转让应承担与国有土地等同的税赋。可参照国有土地税收政策,按对应的税种和税率征收。 第七章 资金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一条[资金账户]财政部门应设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专用账户,专账管理。受让人应按照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价款,并缴入指定专户。土地使用权人未按书面合同支付价款的,土地所有权人有权依据书面合同的约定主张解除合同,追究土地使用权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收益分配]农民集体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归农民集体全体成员所有。农民集体所得的入市收益内部分配及使用,应按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落实财务公开和公示制度,对入市成交价格、交易费用、税费缴纳和收益支出等情况,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农民集体获得的入市收益原则全部用于集体经济发展和集体基础公益事业支出,需分配到个人的,分配标准可结合入市地块所在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多余部分要留归集体使用,并严格实行“村财乡管”、政务公开等资金监管措施,接受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确保资金规范使用。集体内部分配入市收益时,应兼顾集体经济长远发展和成员个人利益。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非法处置、侵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其入市收益,防止外部资本非法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侵吞入市收益。 第八章 开发利用和监管 第三十三条[利用原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开发土地、节约集约用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四条[改变利用条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经原批准机关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的,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合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集体经济组织补缴土地有偿使用差价及相关税费。 对改变土地用途、需补缴土地有偿使用差价等重大问题,在提交原批准机关批准前,农民集体应制定方案,履行民主决策程序,集体讨论表决。 第三十五条[利用监管]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建立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制度,实施部门联合监管。各部门按照“谁职责、谁监管”原则对合同约定事项实施监管。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开发投资等条件并纳入合同内容或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约定事项实施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使用集体土地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隐形交易]擅自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交由单位和个人使用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期满续期]入市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届满前,用地人可提出续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现用地人有优先续期权。农民集体同意续期的,续期价款可参照评估价,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农民集体不同意续期或用地人未申请续期的,该宗地上由现用地人投资建设的地上及地下附着物,可参照评估的残值价格给予补偿。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实行过程中如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梅政办函〔202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工作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对全市复工复产工业企业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推进、再落实,压紧压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确保全市工业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不发生聚集性群体性疫情,坚决守住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夯实督导责任 成立梅河口市重点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和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导督导工作领导小组,由牟大鹏市长担任组长,王军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市级领导周君、王礼军、瞿鹏、马志有担任副组长,高新区和市工信局、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街)为成员单位。市工信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加强企业疫情防控指导工作。高新区及相关部门和各属地乡镇街道要组建工业企业复工复产指导督导检查组,以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重点,按照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包保属地企业的原则,指导督导复工复产工作方案落实情况,协调解决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确保企业疫情防控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指导督导工作内容 (一)企业疫情防控组织领导体系方面。1.企业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设置安排。2.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方案。3.与包保单位、属地政府和市疫情防控部门沟通协调机制。4.企业负责人对《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十问十答》《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方案制定指导手册》了解掌握情况。 (二)企业员工返岗方面。1.员工返岗后第一时间开展抗原检测准备。2.员工返岗后第一时间开展核酸检测准备。3.员工返岗后缓冲区域设置及有关工作机制。4.员工返岗后等待核酸检测结果期间集中统一封闭管理工作机制。 (三)企业封闭管理方面。1.企业厂区封闭管理措施是否到位。2.企业以车间班组岗位为最小单元的网格化生产生活管理措施。3.企业杜绝堂食、员工独立就餐工作安排。4.企业员工住宿工作安排。5.企业厂区监控录像是否设置到位并稳定运行。 (四)企业疫情突发处置方面。1.企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2.企业封闭厂区隔离观察点设置。3.企业与市卫生健康局、疾控及定点医院应急协调联动机制。4.企业是否知晓并落实遇有阳性病例第一时间向市疾控和包保单位、属地乡镇街道、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制度。5.企业厂区消杀专业队伍设置、物资配备及工作组织。 (五)企业运输车辆管理方面。1.企业对运输车辆司乘人员是否严格实行第一时间报备。2.企业是否查看进出厂区车辆司机48小时核酸。3.域外进出车辆是否贴封条、现场消杀。4.域外进出车辆是否执行8小时内离梅等相关防疫政策。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联防联控。高新区及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抽调精干工作力量成立专班扎实开展指导督导,确保对包保、属地所有复工复产企业指导督导到位、不留死角。要树立问题导向,积极深入企业一线查问题、找盲点、堵漏洞,督促企业坚决贯彻疫情防控各项要求。要形成问题清单,实行销号管理,协调解决企业存在的困难问题,确保企业疫情防控问题整改到位。请高新区及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将工作开展情况于4月24日前报送至市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邮箱:mhgxjyxb@163.com。同时一并报送《部门、乡镇(街道)重点企业复工复产指导督导责任名单》(附件3)、《重点企业疫情防控专员名单》(附件4)。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指导督导人员在深入企业一线时,要随身携带并向企业派发《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方案制定指导手册》《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十问十答》等文件,确保省委、省政府各项要求直达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了解掌握。 (三)加强抽查核验。近期省级部门将分行业组建指导督导组,以随机抽选企业方式对全省复工复产企业开展督查暗访、指导督导,请高新区及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市督查室会同市工信局采取抽查暗访的形式,对高新区各相关部门、各属地乡镇街道指导督导企业情况和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工作不力等问题将进行追责问责,压紧压实疫情防控复工复产责任。 附件:1.梅河口市重点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和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导督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重点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和常态化疫情防控包保责任清单 3.部门、乡镇(街道)重点企业复工复产指导督导责任名单 4.重点企业疫情防控专员名单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梅河口市重点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和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导督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重点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和常态化疫情防控包保责任清单 3.部门、乡镇(街道)重点企业复工复产指导督导责任名单 4.重点企业疫情防控专员名单 附件1 梅河口市重点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和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导督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牟大鹏 市长 常务副组长:王 军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 组 长:周 君 市委常委 王礼军 副市长 瞿 鹏 副市长 马志有 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成 员:祝洪伟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逄洪海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刘 伟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魏祥军 高新区管委会副书记 各属地乡镇(街)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信局局长祝洪伟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附件2 重点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和常态化疫情防控包保责任清单 序号 企业 生产经营状态 (截至4月22日) 包保督导部门 1 梅河口市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停产 高新区 2 梅河口市自来水公司 生产 高新区 3 梅河口市河东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季节性停产 高新区 4 梅河口燃气有限公司 生产 高新区 5 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生产 高新区 6 吉林恒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生产 高新区 7 吉林四环制药有限公司 生产 高新区 8 茂祥集团吉林制药有限公司 生产 高新区 9 吉林天衡英睿制药有限公司 生产 高新区 10 吉林四长制药有限公司 生产 高新区 11 弘美制药(中国)有限公司 生产 高新区 12 融致丰生制药有限公司 生产 高新区 13 吉林天成制药有限公司 生产 高新区 14 弘和制药有限公司 生产 高新区 15 通化谷红制药有限公司 生产 高新区 16 吉林津升制药有限公司 生产 高新区 17 吉林振澳制药有限公司 生产 高新区 18 吉林贝多芬科技有限公司 停产 高新区 19 吉林东扬药品包装有限公司 部分生产 高新区 20 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 停产 高新区 21 吉林正方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 高新区 22 吉林耘垦饲料有限公司 生产 高新区 23 通化天池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 停产 高新区 24 梅河口天成食品有限公司 部分生产 高新区 25 梅河口市乔纳森松籽食品有限公司 部分生产 高新区 26 梅河口双利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 高新区 27 吉林纳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季节性停产 高新区 28 吉林弘越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 高新区 29 吉林创源化工有限公司 生产 高新区 30 梅河口市跃兴砂轮特耐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 高新区 31 梅河口市弘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生产 高新区 32 梅河口市兴业精密钢管有限公司 部分生产 高新区 33 梅河口金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生产 高新区 34 梅河口市丁宁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 高新区 35 吉林紫鑫参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停产 高新区 36 吉林省热力集团梅河口市公用事业有限公司 季节性停产 和平街道 37 梅河口市满融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 和平街道 38 梅河口市城源供热有限公司 季节性停产 福民街道 39 梅河口市东北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 福民街道 40 梅河口海龙啤酒乐园有限公司 生产 新华街道 41 吉林省皓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停产 解放街道 42 吉林省浩宇工贸有限公司 停产 解放街道 乡镇(52户) 43 梅河口市阜康化肥有限公司 生产 海龙镇 44 梅河口天成炭业有限公司 停产 海龙镇 45 梅河口市金丰谷物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 海龙镇 46 梅河口市金正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 海龙镇 47 梅河口市利源木业有限公司 生产 海龙镇 48 梅河口市金峰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 海龙镇 49 梅河口市建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 海龙镇 50 梅河口市阜丰粮食加工有限公司 生产 海龙镇 51 梅河口市松海特产有限责任公司 季节性停产 海龙镇 52 吉林依华渔具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 黑山头镇 53 梅河口市宏康源米业有限公司 生产 黑山头镇 54 梅河口市顺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 黑山头镇 55 梅河口市金松食品有限公司 部分生产 黑山头镇 56 梅河口市秋实果仁食品有限公司 季节性停产 黑山头镇 57 梅河口市富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 红梅镇 58 辽源矿业集团梅河口露天煤业有限公司 生产 红梅镇 59 梅河口市四海宏达动物蛋白饲料有限公司 生产 进化镇 60 梅河口市君航商砼有限公司 生产 进化镇 61 梅河口市康达粮食加工有限公司 生产 康大营镇 62 国能梅河口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停产 李炉乡 63 梅河口市绿农有机复合肥有限公司 停产 李炉乡 64 梅河口市浩成食品有限公司 部分生产 李炉乡 65 梅河口市宏展容器有限公司 季节性停产 李炉乡 66 梅河口市三金土特产品有限公司 季节性停产 李炉乡 67 梅河口市发达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 李炉乡 68 梅河口市盛宇食品有限公司 季节性停产 李炉乡 69 梅河口市龙霖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 李炉乡 70 梅河口市金丹龙盛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生产 李炉乡 71 梅河口市远大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生产 牛心顶镇 72 梅河口市长兴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部分生产 牛心顶镇 73 吉林万通药业集团梅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生产 山城镇 74 梅河口市海山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 山城镇 75 梅河口市禾龙饲料有限公司 生产 山城镇 76 梅河口市三株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季节性停产 山城镇 77 梅河口市十八锅米业有限公司 生产 山城镇 78 梅河口飞龙食品有限公司 季节性停产 曙光镇 79 梅河口市汇阳防水有限公司 季节性停产 曙光镇 80 梅河口冠林土特产品有限公司 生产 曙光镇 81 吉林金燕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 曙光镇 82 梅河口市实全土特产有限公司 生产 曙光镇 83 吉林冠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生产 曙光镇 农业农村局 84 吉林省红动酒业有限公司 生产 水道镇 85 梅河口市万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部分生产 湾龙镇 86 梅河口市赛德利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停产 湾龙镇 87 梅河口市圣薪食品有限公司 季节性停产 湾龙镇 88 吉林省春禾明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 湾龙镇 89 梅河口市嘉良谷物有限公司 部分生产 湾龙镇 90 梅河口市爱山米业有限公司 停产 湾龙镇 91 梅河口市九星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停产 小杨乡 92 梅河口市大杨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停产 小杨乡 93 梅河口中城银信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生产 杏岭镇 94 梅河口市友吉源粮食有限公司 停产 一座营镇 附件3 部门、乡镇(街道)重点企业复工复产指导督导责任名单 部门、乡镇(街道): 分管领导 (姓名、职务) 联系电话 具体责任人 (姓名、职务) 联系电话 具体包保企业名称 附件4 重点企业疫情防控专员名单 企业名称 疫情防控专员姓名 单位职务 联系电话
梅政办函〔2022〕8号 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双兴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12时40分许,梅河口市双兴乡楼山采石有限公司在梅河口市双兴镇楼山村厂区内试机作业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为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梅河口市双兴乡楼山采石有限公司“4.1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吴伟担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双兴镇政府相关人员为事故调查组成员。事故调查组要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市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此次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自行撤销。 特此通知。 附件:梅河口市双兴乡楼山采石有限公司“4.1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财政局: 你单位《关于成立吉林省梅河供应有限公司的请示》(梅财字〔2022〕56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原则同意成立吉林省梅河供应有限公司,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公司名称:吉林省梅河供应有限公司。 二、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三、出资者:由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义务。 四、注册资本:5000万元,出资方式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公司地址:梅河口市康美大道555号一楼118室。 六、内设机构与人员 (一)党委班子成员5人(含监事会主席1人)。 (二)董事会由张明辉、杨和与1名职工代表董事组成,指定张明辉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可由党委成员兼任。 (三)监事会由苏星、冯晨、高金宇和2名职工代表监事组成 ,设监事会主席1人,指定苏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其中职工代表监事2人) (四)公司设总经理1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 (五)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人员等不得兼任监事。 七、经营范围 蔬菜水果批发零售;坚果、山野菜初加工、批发、零售;食品进出口贸易;酒、饮料批发;雪茄烟零售;卷烟零售;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国际货运代理;旅游文化产业综合项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销售;仓储服务;道路普通货运;食品经营及互联网销售;农产品和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贮藏、批发零售及包装服务等。(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此复。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
各乡镇党委、政府,城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办,市政府各办局,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各人民团体, 市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现将《关于全市农业产业项目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梅河口市委办公室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4日 关于全市农业产业项目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业产业发展“三年行动”的部署要求目标任务,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做出规模、提高收益”的原则,着力打造东北地区吉林省东南部的“菜篮子”、“米袋子”和优质肉生产加工基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肉牛养殖目标任务及扶持政策 加快牛业养殖,支持和扶持规模饲养,鼓励环保生态散养,力争年内域内养牛存栏量达到10万头。 1.肉牛养殖贷款贴息政策 对有意愿养殖肉牛的农户,鼓励向金融机构贷款,在享受上级各部门和担保贷款机构贴息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5万元以内3年全额贷款贴息。(市财政贴息金额和上级各种贴息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农户贷款的贴息总额) 2.肉牛养殖保险补贴政策 在国家和省级对养殖户保费补贴的基础上,养殖户需要承担的保费全部由市财政承担。 3.母牛性控繁育扶持政策 市财政每年列支200万元,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全市母牛性控繁育,扶持农户饲养的母牛扩群增量,带动农户增收。 4.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我市肉牛交易市场建设规划,在乡镇建设一批能够辐射周边、功能完备的肉牛交易市场。 5.由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牛舍建设指导意见和粪污处理标准。 6.组建肉牛养殖专家团队,每村配备1名技术指导员,负责农户养殖技术培训与防疫工作。 7.对规模养殖比照以上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二、棚膜建设目标任务及扶持政策 大力发展棚膜经济,充分利用好上级政策,加大资金、技术等支持扶持力度,力争年内发展棚膜基地2000亩。 1.政府主导统建1000亩棚膜基地。市农业农村部门规划建设1000亩日光温室大棚,建成后对外招商经营,经营期间前三年内免收土地流转费用、大棚租赁费用,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并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 2.经营主体自建棚膜基地补贴政策。对经营主体新建塑料大棚,达到省级补贴标准的,在省级补贴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5000元/每亩的补贴。 三、品牌笨鸡养殖目标任务及扶持政策 鼓励农户利用庭院养殖品牌笨鸡,年内力争养殖规模争取达到100万只。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为农户免费提供鸡雏,打造笨鸡品牌。 四、生猪养殖扶持政策 适度培育特色生猪养殖,设立专项资金300万元,对新落地我市的生猪养殖大户,达产后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五、蔬菜种植目标任务和蔬菜储藏库建设扶持政策 大力发展以土豆、白菜、萝卜等为主的东北绿色优质大众菜种,力争年内发展蔬菜基地10万亩。 由各包保部门协调解决农户种植资金问题,并负责对接销售市场,市属国有公司负责兜底收购,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价调基金补贴。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一制定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在各乡镇建设一批蔬菜储藏库。 六、加大农业产业项目支持保障力度 1.市财政列支5000万元至1亿元专项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等涉农银行要创新金融产品,提高信贷比重,简化放款手续,全力支持农业产业项目落地。 2.涉农部门要加强农业产业项目的技术指导,确保农民增产增收。 3.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鼓励支持企业家、乡贤、域外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共同参与农业产业发展,带动人力、财力、物力以及先进技术、理念、管理等向农业农村集聚。 4.积极推进规模化种植养殖,抓住我市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的机遇,全力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农业产业规模化发展。 以上扶持政策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