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能源结构调整优化,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我市名城创建和中等城市发展目标,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15号)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我市建成区现状及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及城市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市政府决定对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进行调整。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 东至黑大公路G202,南至通梅303线公路,西至绕城环路,北至长江路区间内的城市建成区。 二、高污染燃料的类型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等要求,依据《高污染燃料目录》相关规定,我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Ⅱ类(较严)燃料组合,具体为: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组织实施和监管 (一)行政审批、发改、工信、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严把审批关,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推进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二)住建部门科学调整城市供热规划,发展集中供热。 (三)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热电厂、集中供热以及其他在禁燃区内现存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监管,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严格监管禁燃区内现存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鼓励、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加快淘汰高污染燃料。对违反本区划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9日
梅政办函〔2020〕18号 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 2020年7月25日17时16分许,梅河口市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市辖区内的水源地3号深井关闭阀门作业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为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梅河口市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7.25”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吴伟担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相关人员为事故调查组成员,邀请市监察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要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市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此次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自行撤销。 特此通知。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办、市政府各办局、高新区管委会、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再提升。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20号)以及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吉政数资源〔2020〕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梅河口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望认真执行。 附件:梅河口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梅河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代章) 2020年7月27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驻梅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和省统计局《吉林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统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梅办发〔2017〕56号)、《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统计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梅政发〔2018〕5号)等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乡镇(街)统计工作站建设和加强考核管理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统计工作站建设的目标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坚持以提高基层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以提升统计服务水平为重点,以“建管结合、以考促建”为原则,全面完成乡镇(街)统计工作站建设工作,形成工作规范、数据准确、信息顺畅、协调和持续发展的统计工作格局,实现全市统计工作站“八有”“八化”目标。“八有”即有实体型机构、有办公场所、有分管领导、有工作站站长、有专职人员、有工作经费、有办公设备、有内外网络;“八化”即实现统计工作规范化、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报表标准化、统计手段现代化、统计资料档案化、统计工作法制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二、夯实乡镇(街)统计工作站组织基础 (一)健全乡镇(街)统计工作逐层级管理体系。构成“市统计局对各乡镇(街);各乡镇(街)对其所属的统计工作站;乡镇统计工作站对村级统计协理员,街道统计工作站对社区统计工作站、社区统计工作站对统计网格员”的逐层级统计管理体系,确保我市统计工作逐层级有抓手、有落处、有执行力和穿透力。 (二)强化乡镇(街)统计工作站的组织领导。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对统计工作领导的有关部署,各乡镇(街)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以党委会文件形式调整统计工作分工,安排一名党政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统计工作,承担统计工作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形成定期研究统计工作制度,专题研究部署统计工作。 (三)各乡镇(街)要加强实体型统计工作站建设。统计工作站要加挂牌子,要有独立办公场所,依法履行统计职责,依法独立开展统计工作,在统计业务上受市统计局领导。统计工作站站长实行属地党委、政府和市统计局党组双重管理。各乡镇(街)调整统计工作站站长,必须书面征求市统计局党组意见,未经市统计局党组同意不能进行调整。对履职不力或失责影响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的乡镇(街)统计工作站站长,市统计局党组向所在乡镇(街)提出调整意见后,乡镇(街)需参考市统计局党组意见予以调整。 (四)配齐配强乡村两级统计工作队伍。各乡镇负责完成本乡镇统计工作站建设和各村统计协理员队伍建设工作。其中,各乡镇统计工作站要配备1名站长(专职或兼职),站内专兼职工作人员要保证2人以上(至少1人为专职);各街道负责完成本街道统计工作站建设,配备1名站长(专职或兼职),站内专兼职工作人员要保证3人以上(至少1人为专职)。组织完成各社区统计工作站的建设,配备社区统计工作站站长(专职或兼职),同时,组织各社区统计工作站配备本社区统计工作网格员,网格员在社区统计工作站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五)确保统计人员队伍的基本稳定,保证统计业务连贯性。原则上乡镇(街)统计工作人员连续从事统计工作不少于1年。乡镇(街)统计人员发生变更时,须征得市统计局同意,人员变动情况要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统计局。 三、明确乡镇(街)统计工作站工作职责 (一)乡镇(街)统计工作站在统计业务上受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指导村、社区、企业及其他统计对象开展统计工作。 (二)各乡镇(街)统计业务实施扁平化管理,乡镇(街)统计工作站要组织领导本级及下设的社区统计工作站和村级协理员,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依法依规抓好本辖区内政府综合统计(平台联网直报)各类统计调查、普查、统计城乡划分、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等各项统计工作。 (三)乡镇(街)统计人员应当对未能按时报送数据的统计联网直报调查单位进行催报,对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报表进行认真的审核、查询和查证,但不得代替调查单位填报统计数据。统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核查和回复上级政府统计机构查询,以确保基层单位上报真实的统计数据。 (四)乡镇(街)统计工作站应当如实搜集、审核、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乡镇(街)统计工作站应积极参加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业务能力和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同时应按上级统计部门要求组织协调做好乡镇(街)统计调查员、调查对象、村(社区)及企业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六)乡镇(街)统计工作站对外提供、发布和使用的根据统计报表制度形成的本地重要统计数据,须经市统计局审核确认,不得与市统计局依法公布数据相矛盾。 (七) 乡镇(街)统计工作站要定期向本地党政领导提供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资料,每年度向市统计站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每年度被上级统计部门采用的统计工作信息不少于5篇,统计分析或调查报告不少于2篇。 (八)乡镇(街)统计工作站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和管理制度,并将制度上墙,明确岗位目标责任,街道统计工作站应建立所辖社区统计工作考核制度并开展考核,确保各项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得到实施。 (九)乡镇(街)统计工作站应积极组织开展辖区内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监督检查统计调查制度贯彻实施情况,认真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积极参加上级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法治培训和会议,密切配合上级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十)乡镇(街)统计工作站应建立完善和管理相关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并指导和规范辖区内基层单位依法设置统计台账,完善原始记录。 (十一)乡镇(街)统计工作站应制定统计资料档案化管理制度,对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每半年进行一次分类管理,装订成册,归档立卷,纳入档案柜。统计资料管理人员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资料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与交接资料一并留存。统计资料的保存时限: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汇总性统计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重要统计文件、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及普查资料应长期保存。移动存储设备存储的资料和磁介质资料应及时备份,刻录光盘统一存档。 四、强化乡镇(街)统计工作站经费物质保障能力 (一)各乡镇(街)承担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要切实保障本乡镇(街)统计工作站办公经费、差旅费的必要支出,保证普查年度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补助费(乡镇〈街〉承担的部分)按时足额发放,对市财政部门拨付给乡镇(街)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乡镇(街)统计工作站要保证专职统计人员人手一台电脑,每个统计工作站必须配备一台统计专用的内网电脑,开通乡镇(街)城区社区统计专网,做好计算机和网络的日常维护,实施内(统计专网)外(互联网)网物理隔离,并保持网络畅通和安全,禁止内外网混接、电脑混网使用,防止各类计算机病毒侵害和恶意破坏。 (三)乡镇(街)统计工作站要妥善保管上级统计部门下拨的电脑、打印复印一体机、档案柜、碎纸机等各类固定资产,定期接受上级统计部门开展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严禁私分、转让、出借和挪用固定资产,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的,要按照同质同价原则予以赔偿。 五、强化乡镇(街)统计工作站考核管理 (一)纳入全市绩效考核。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乡镇(街)统计工作已纳入全市绩效考核管理体系,统计工作站代表所属乡镇(街)接受市绩效办的考核验收。考核以信息化平台+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分阶段考核、年终按权重赋分的方法进行考核。市统计局作为市政府绩效考评组成员,在考核各乡镇(街)年度统计工作绩效时,将把市统计站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对各乡镇街和社区统计工作站考评分数按一定比例折算纳入该乡镇(街)统计工作绩效完成情况分值。社区统计工作站管理与量化考评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形成初步考评结果后,市统计局统计站建设与管理办公室随机抽检2个社区,抽检核定后的分值代表本街道社区统计绩效水平按照一定的比重纳入本街道办事处绩效考核总分值。 (二)实施标准化统计工作站考核和动态管理。各乡镇(街)及社区统计工作站经考核确认符合《梅河口市加强乡镇(街)统计工作站建设和考核管理实施意见》各项要求的,纳入梅河口市标准化统计工作站序列,实行动态化管理。当年被评为标准化统计工作站的要加挂标准化牌子,并给予该乡镇(街)统计工作站绩效考核20分的加分鼓励,次年若达不到标准就要摘牌,不再享受绩效加分政策。获得标准化统计工作站的乡镇(街)享有上级统计部门优先支持等政策。 (三)突出问题和结果导向,严格考核验收。凡是部署给各乡镇(街)统计工作站的各项工作任务,市统计局都要严格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确保工作快速穿透落实有力。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统计工作站,将发文通知该乡镇(街),同时,扣除本乡镇(街)当年全市绩效考核统计工作的分数。 六、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是对各乡镇(街)统计工作站建设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各乡镇(街)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实施意见细化具体内容,推动落实统计工作站建设。 (二)本实施意见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梅河口市乡镇(街)统计工作站建设和考核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梅河口市乡镇(街)统计工作站建设和考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付长伟 市统计局调查队队长 成 员:郭 杰 市统计局普查调查中心主任 宋 威 市统计局法规科科 沈艳红 市统计局工业和商贸科科长 王雨生 市统计局服务业和投资科科长 张桂秀 市统计局农业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统计局统计站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郭杰兼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保留98项、调整规范1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抓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 1. 保留的梅河口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2. 调整规范的梅河口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3.《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政策解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棚膜产业规模,加快生猪恢复生产和肉牛养殖发展,确保“菜篮子”稳产保供,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发展思路。 按照我市2020年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棚膜经济发展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业扶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相结合,立足比较优势,瞄准市场需求,加快新建温室布点扩面、高档温室功能拓展,推进规模经营,实现绿色发展。在生猪和肉牛生产领域,落实国家和省级相关扶持政策的同时,不断优化产业发展环境,鼓励支持企业资金、社会资金、工商业资本发展现代生猪和肉牛产业,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渠道,满足生猪、肉牛产业发展需求。 (二)发展目标。 1.棚膜经济发展目标。2020年,全市新建温室400亩以上,总投资1亿元;到2023年,全市新建温室达到1200亩以上,总投资3亿元。 2.生猪促进生产目标。至2020年底,全市生猪产能基本恢复到接近常年水平,生猪存栏达到15万头以上,生猪年出栏同比增加5%,保证猪肉产品供应满足全市人民日常生活需要;到2023年,生猪生产恢复到正常水平以上,全市生猪存栏达到17万头以上,生猪年出栏同比增长5%。 3.肉牛养殖发展目标。至2020年底,全市肉牛养殖量达到2.2万头,同比增长6.28%;到2023年,全市肉牛养殖量达到3万头以上,肉牛年出栏量同比增长5%。 二、扶持重点 (一)支持发展扶贫产业园区。 鼓励棚膜经济发展与扶贫产业相结合,通过在贫困村或贫困户比较集中的村发展棚膜产业,与村级组织或贫困户建立利益连接机制,带动贫困村、贫困户脱贫。 (二)支持发展规模化园区。 按照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的要求,创建市级设施蔬菜、食用菌等标准园区,每个园区温室建筑30亩以上。 (三)支持生猪、肉牛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建设。 大力发展生猪、肉牛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加快推进生猪和肉牛养殖项目建设和投产,对在2023年底前全市现有生猪养殖企业新建、扩建的生猪及肉牛标准化、规模化大型养殖场进行政策扶持,加快形成有效产能。 三、补助对象、范围、标准和资金使用方向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1.新建棚膜设施。对2020年—2023年底前(含2020年)投资园区建设的农户或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及各类主体且新建温室面积100亩以上集中连片规模化园区,在争取国家和省级相关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市政府给予政策扶持。在城乡建设规划区及工业建设规划区内建设的温室不予补贴。 2.新建、扩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2020年—2023年底前(含2020年),全市现有生猪养殖企业投资新建、扩建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在养殖圈舍以及动物防疫、粪污处理、养殖环境控制、自动饲喂、智能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和现代化养殖设施方面总投资超过2000万元,年出栏达到1.5万头,在争取国家和省相关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市政府给予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扶持。出栏数以养殖档案和当地畜牧兽医站强制免疫数为界定标准,未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不符合动物防疫合格条件和环评要求的,不予扶持。 3.新建肉牛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2020年—2023年底前(含2020年),新建肉牛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能繁母牛存栏达500头以上或年出栏育肥牛1000头以上的,在争取国家和省相关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市政府给予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扶持。存、出栏数以养殖档案和当地畜牧兽医站强制免疫数为界定标准,未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不符合动物防疫合格条件和环评要求的,不予扶持。 (二)建设标准。 1.新建棚膜设施。新建温室园区要选址科学、设计合理、建设规范,注重新材料、新技术应用,有效提高土地和光热利用率。高效节能或土堆日光温室在冬季能正常进行蔬菜生产,标准钢架结构,跨度7米以上、脊高3米以上、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对于个别受地势影响等原因,单栋温室面积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园区为单位多栋累加计算温室面积。 2.新建、扩建生猪和新建肉牛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新建生猪和肉牛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要突出环境友好并做好生物安全防控,选址科学、布局合理,要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协调,配套建设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能够满足养殖规模并保持正常运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环评手续齐全。 (三)政策补贴标准。 在享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确保粮食安全及扩大“菜篮子”产品生产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14号)和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猪生产恢复促进行动方案〉等4个行动方案的通知》(吉牧办发〔2020〕16号)等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市政府对2020年以后新建温室园区及新建、扩建生猪和新建肉牛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给予以下补贴和扶持政策: 1.建筑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且依据《关于加强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扶办联〔2019〕123号)规定,被确定为扶贫项目的,享受市政府与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担公司”)“政担合作协议”框架下的贷款担保政策。 2.在基础设施和现代化养殖设施方面总投资超过2000万元、年出栏达到1.5万头且符合建设标准的全市现有生猪养殖企业,新建、扩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享受市政府与农担公司“政担合作协议”框架下的贷款担保政策。 3.新建肉牛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且能繁母牛存栏达500头以上或年出栏育肥牛1000头以上的,享受市政府与农担公司“政担合作协议”框架下的贷款担保政策。 对以上三方面符合条件的园区和养殖场市财政和农担公司分别给予50%贷款贴息,农担公司如发生政策性调整,贷款贴息部分可根据政策变化而调整,市财政贷款贴息比例不变,贴息时间为10年;对取得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全市现有生猪养殖企业新建、扩建生猪和新建肉牛养殖场,贷款利率符合国家规定的,报市政府同意,给予贷款贴息10年,前3年给予100%贷款贴息,后7年每年给予50%贷款贴息。 (四)资金使用方向。 支持棚膜发展的贷款和补贴主要用于投资温室建设的农户或农民合作社、企业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建设主体,购买温室建设材料及打井、配电等;支持生猪和肉牛发展贷款和补贴主要用于生猪、肉牛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新建圈舍、购置基础化设施和现代化养殖设施以及流动资金贷款。 (五)扶持政策适用年限。 上述新建棚膜设施和新建、扩建生猪和新建肉牛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扶持政策适用年限为2020年—2023年的新建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梅河口市“菜篮子”保供发展棚膜经济项目和生猪、肉牛促进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发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财政、水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林业、供电、金融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政府为成员单位,建立部门与各乡镇政府之间沟通协调机制。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合力推进棚膜经济和生猪及肉牛生产发展。 (二)做好相关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作为牵头单位,要深入项目现场审核把关,全面做好项目的补贴申报、真实性核查、技术指导、服务等工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各相关金融部门要全面参与,在促进全市棚膜经济、生猪、肉牛产业发展上给予资金贷款支持;要最大限度对“菜篮子”稳产保供实施贷款利率优惠政策,降低生产经营过程中融资成本,提高种植、养殖企业扩大生产的积极性;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在项目立项、审批等手续办理上做到关口前移、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共同为做好全市“菜篮子”稳产保供提供更好的服务,使项目尽快落地,投产达效。 (三)加强督查考核。 成立“菜篮子”保供发展棚膜经济园区和生猪、肉牛促进生产项目绩效督导考核小组,重点对各乡镇发展棚膜园区项目和生猪、肉牛促进生产建设项目工作落实、任务完成、引导服务等方面定期进行督导,实行一月一调度、一季一督查、半年小结、年终评比。 附件:梅河口市“菜篮子”保供发展棚膜经济项目和生猪、肉牛促进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关于促进棚膜经济和生猪、肉牛产业发展做好“菜篮子”稳产保供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梅河口市“菜篮子”保供发展棚膜经济项目 和生猪、肉牛促进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市长 副组长:叶祖平 市委副书记 张成太 市委副书记 王 军 市委常委、副市长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霍 光 副市长 孙士岩 副市长、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左鹏勇 市发改局局长 刘 伟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宋广义 市脱贫办主任 刘本成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曹建军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 沈 毅 市水利局局长 王春翔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震宇 市商务局局长 刘桐国 市市场监督局局长 徐彦彬 市林业局局长 王海军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自然资源督察 李伟兴 国网梅河口市供电公司经理 孙 黎 市农联社理事长 潘 昕 省农担公司梅河口分公司总经理 各乡镇(街)党政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刘伟兼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吉林省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吉司办发〔2020〕20号)要求,对2019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废止、失效和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已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 附件:1. 废止的24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失效的24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3. 继续执行的68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废止的24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发文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1 市政府 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梅政发〔2009〕19号 2 市政府 关于修订梅河口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政发〔2010〕14号 3 市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梅政发〔2010〕15号 4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政发〔2010〕31号 5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政发〔2010〕32号 6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梅政发〔2010〕34号 7 市政府 关于印发市政府城建项目议事规则、财政支出议事规则、人事编制议事规则的通知 梅政发〔2011〕18号 8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政发〔2011〕20号 9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梅政发〔2011〕21号 10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政发〔2013〕6号 11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免疫无口蹄疫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发〔2014〕4号 12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城乡贫困家庭收入评估测算办法的通知 梅政发〔2014〕5号 13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政发〔2015〕5号 14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出租汽车无偿许可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发〔2015〕17号 15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政发〔2015〕20号 16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梅河口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梅政办发〔2009〕32号 17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供热工作的通知 梅政办发〔2009〕40号 18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0〕21号 19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惠民政策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1〕22号 20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农村文体大院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2〕8号 21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2〕15号 22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梅河口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 梅政办发〔2013〕10号 23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绿色水稻国家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4〕6号 24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加快发展棚膜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8〕10号 附件2 失效的24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发文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1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政发〔2008〕5号 2 市政府 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梅政发〔2009〕8号 3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政发〔2009〕9号 4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建设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梅政发〔2009〕12号 5 市政府 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梅政发〔2010〕27号 6 市政府 关于印发加强全市中小学布局调整及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 梅政发〔2011〕13号 7 市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和相关教育工作职责的通知 梅政发〔2011〕16号 8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深入开展质量强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发〔2012〕7号 9 市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梅政发〔2012〕15号 10 市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前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梅政发〔2013〕1号 11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发〔2014〕9号 12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无物业老旧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政发〔2018〕19号 13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的意见 梅政办发〔2009〕21号 14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09〕30号 15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1〕21号 16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1〕30号 17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2〕14号 18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3〕1号 19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集双高速公路梅河口境内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3〕5号 20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林省“气化吉林”工程梅河口境内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3〕7号 21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3〕12号 22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3〕19号 23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4〕7号 24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4〕28号 附件3 继续执行的68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发文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1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人民政府2003年度和2004年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 梅政发〔2005〕3号 2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发〔2008〕2号 3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政发〔2008〕12号 4 市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意见 梅政发〔2009〕17号 5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梅政发〔2010〕1号 6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政发〔2010〕4号 7 市政府 关于2008—2009年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 梅政发〔2010〕11号 8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梅政发〔2010〕21号 9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政发〔2010〕25号 10 市政府 关于印发落实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梅政发〔2010〕30号 11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暖房子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发〔2011〕1号 12 市政府 关于2010年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 梅政发〔2011〕5号 13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发〔2011〕10号 14 市政府 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梅政发〔2012〕2号 15 市政府 关于扶持和规范民办学校发展的意见 梅政发〔2012〕4号 16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梅政发〔2012〕5号 17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政发〔2012〕12号 18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实施《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通知 梅政发〔2013〕3号 19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发〔2013〕4号 20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发〔2013〕7号 21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政发〔2013〕8号 22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工业用地分阶段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政发〔2014〕2号 23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发〔2014〕6号 24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政发〔2014〕8号 25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发〔2014〕10号 26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城市营运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政发〔2014〕12号 27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政发〔2014〕13号 28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政发〔2015〕7号 29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政发〔2015〕14号 30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政发〔2015〕15号 31 市政府 关于公布实施梅河口市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 梅政发〔2016〕21号 32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梅政发〔2017〕1号 33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发〔2017〕2号 34 市政府 关于2015-201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官)自谋职业的意见 梅政发〔2017〕4号 35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办法 梅政发〔2017〕19号 36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推进食用菌产业及农(林、渔、雪)家乐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梅政发〔2018〕9号 37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城乡贫困家庭收入评估测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政发〔2018〕13号 38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2019—2021年出租汽车无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政发〔2018〕21号 39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电子商务园区招商政策的通知 梅政发〔2018〕23号 40 市政府 关于修订梅河口市投资类重点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建设期间收费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 梅政发〔2019〕7号 41 市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农村供水应急预案的通知 梅政办函〔2012〕20号 42 市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梅河口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08〕43号 43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0〕1号 44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1〕9号 45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1〕25号 46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1〕26号 47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2〕6号 48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2〕24号 49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2〕25号 50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3〕11号 51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洪涝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3〕13号 52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3〕15号 53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3〕18号 54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城区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4〕9号 55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全面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4〕11号 56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4〕33号 57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5〕8号 58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帮扶残疾人创业就业办法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6〕14号 59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残疾人机构康复托养服务办法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6〕15号 60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社会部门捐助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6〕18号 61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6〕21号 62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7〕10号 63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创建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示范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8〕13号 64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8〕38号 65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8〕39号 66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8〕56号 67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8〕60号 68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推行城市公交免费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19〕39号
梅政函〔2020〕111号 市农业农村局: 你局《关于组建梅河口市益兴农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请示》 (梅农发〔2020〕123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成立梅河口市益兴农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公司性质为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十万元,投资人为梅河口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为翟宇。 三、经营范围:土地经营;鹿产品加工、参产品加工、农产品加工、批发、零售;农机作业服务;农资批发、零售;农业科技推广、农业机械化、农业现代化以及景观农业、旅游和电商。 四、组织机构:公司设董事会3人,董事长为翟宇,董事会成员为翟宇、邹吉荣及1名职工代表;设监事会5人,监事会主席为关世娟,监事会成员为关世娟、孙俊波、董文涛及2名职工代表。 五、你单位要积极与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沟通,履行好公司成立相关手续。同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公司管理,确保公司实现安全有效运营,不断促进我市农垦集团持续健康发展。 此复。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6日
新华街道办事处,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 2020年6月17日9时50分许,梅河口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市辖区内的公园家属楼1号楼进行排污管线改造作业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为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梅河口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1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吴伟担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相关人员为事故调查组成员,邀请市监察委派员参加,属地街道配合事故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组要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市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此次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自行撤销。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根据省住建厅等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吉建联发〔2019〕61号)等文件精神,在完善城市功能的同时,改善提升群众生活环境,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老旧小区开展综合整治提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提高城市品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围绕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区”目标,结合名城创建和基层社会治理,打造“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管理有序、舒适宜居”的小区,构建“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的基层治理新格局,实现城市均衡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本着突出重点、统筹整合,全面改造提升,全面完善老旧小区基础配套设施,向公共服务领域拓展,实现“有完善的基础设施、有整洁的居住环境、有特色的小区文化、有配套的服务、有长效的管理机制”。 全市共有2000年前建成老旧小区320个,计划利用两年的时间全部改造提升完毕,涉及16个社区,806栋楼,建筑面积约286万平方米。2020年计划改造211个小区,建筑面积183万平方米,497栋楼。 改造范围:东至渤海路,南至人民大街,西至启泰路,北至铁路沿线;涉及前途、建国、金华等6个社区。分两批次进行改造提升,第一批次改造105个小区,合并后为74个小区,建筑面积约为108万平方米,305栋楼,由9个单位包保实施;第二批次改造106个小区,合并后85个小区,建筑面积约为75万平方米,192栋楼,由8个单位包保实施,预计10月末全部改造完毕。 剩余109个小区将在2021年全部改造完成。 三、工作原则 (一)明确主体,落实责任。落实“政府统筹指导、市房产服务中心牵头负责、街道部门包保实施、居民全程参与”的工作格局,由17个单位包保实施改造,各相关部门和水电气、通信等运营单位,根据职能职责积极配合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 (二)以人为本,群众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改造前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改哪里、怎么改”,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效于民。改造成果让群众评判,让群众参与改造的全过程,引导群众树立“共谋、共建、共评、共管、共享”的理念。 (三)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按照“保基础、促提升、拓空间、增设施”要求,优化小区内部及周边区域的空间资源利用,将零散与相邻小区整合,明确菜单式改造内容和基本要求,强化设计引领,结合实际,做到“一区一方案”,完善小区的基础功能,拓展公共空间和配套服务功能。 (四)长效管理,治管并举。以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依托“网格化管理”模式,在社区的组织下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监督会,充分调动业主的积极性。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联动机制,引导居民合理选择自治管理或物业管理,推进小区后续管理专业化、常态化、制度化,构建“一次改造、长期保持”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改造内容 结合各小区的实际情况,打造老旧小区主色调,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类、建筑物本体设施类、小区环境及配套设施类、公共其他服务类等共4类28项内容。 (一)房屋建筑修缮。粉刷建筑外立面,对楼本体采用质感漆进行修复粉刷处理,修复楼顶防水,达到安全、防漏、美观效果。安装单元门、修缮楼梯扶手、栏杆、台阶踏步、楼道照明等;楼道墙体造白,无墙面起皮,表面层脱落的现象。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统一规整楼道内线缆和管道。 (二)完善基础设施。 1. 道路改造。要满足公共安全和消防要求,推进小区道路改造、拓宽,平整硬化路面,补齐路边石,新增、修复路灯,增设交通标志,改善小区交通环境,方便居民出行。 2. 管网改造。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弱电等市政管网进行改造整治,三线能下地的下地,不能下地的采用入管贴墙、管槽、捆扎方式进行整治,达到线路整齐美观,规范有序。实施雨污分流,疏通排水管道,消除露天排水沟渠,更换破损井盖。 (三)提升公共配套。 1. 拓展公共空间。在老旧小区改造提升中,依法对擅自增建占用公共空间非法建筑物一律拆除,主要作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消防通道设施、合理规划公共停车位、小区绿地等公共空间,实现公共空间的合理利用。 2. 增设便民设施。在小区内增建物业管理用房、多功能活动室、快递物流站、停车位、充电桩、文体设施;在小区外增建党建联盟服务站、托幼养老服务中心、便民食堂、洗车场、活动广场等,打造十分钟便民生活圈。 3. 完善安防设施。强化封闭管理,增设围标、围墙、大门栏杆,安装分辨率达200万像素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在小区主要出入口、重要通道、公共设施、车辆集中停放区域设置监控探头。对已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小区应对现有设备及线路进行检修,及时更换损坏设备。疏通消防通道,清理堵塞室内消防栓箱的杂物。 4. 设置公益宣传栏。小区醒目位置增设永久性公益宣传栏,各单元设置一处公益宣传板,刊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益广告和居民公约,预留留白位置,方便居民张贴广告。 (四)环境治理。对老旧小区开展集中整治,重点治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现象(包括楼道内),合理配置宣传栏、公示牌等设施,力求美观整洁,确保达到无卫生死角、无污水漫溢、无黄土裸露、无油烟污染、无噪音扰民、无乱设摊点、无违章搭建、无乱贴乱画、无损毁破旧的标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五)绿化美化。对小区原有的草坪、乔木改造提质,以乔木、草坪、鲜花为主进行“补绿、增绿、复绿、插绿”,增加绿化覆盖面,提高空间立体绿化效果。 (六)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街道、社区为主体,依托党群服务站、网格长、网格员、楼栋长,搭建党建联盟为民服务平台,开启服务群众新模式。引进有资质有经验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实行“阳光收费,温馨服务”。构建权责关系明晰、运行规范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小区物业服务联动模式,促进小区环境优美。 五、职责分工 市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牵头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政策方案制定,小区建成年份认定、招投标、设计,排定任务计划,组织改造施工;做好综合协调,监督工程实施,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统筹指导推进协调各部门、街道处理各类问题;做好改造项目资料整理、报送、归档、管理及申请改造项目资金等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部门工作进度、工作态度、工作纪律进行督查通报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相关情况,及时报道改造过程进展及正反面宣传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项目立项、申报、资金落实工作,参加改造项目的确定,参与指导改造项目方案评审、工程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改造项目资金的配套计划、拨付使用;参加改造项目的确定,参与指导改造项目方案评审、工程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国投资金的审计,对老旧小区改造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材料的汇集等工作;负责项目建设的现场及隐蔽工程的跟踪审计,项目过程审计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等有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土地规划和管理工作,改造项目内违法建筑的认定,以及对改造小区的内外各类建筑物的规划审批。配合包保单位进行拆违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对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管控,强化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对消防设施使用状况综合鉴定及消防设施维修改造审批、验收工作。配合包保单位进行拆违等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改造项目清理乱堆乱放等行为,指导小区垃圾分类点位设立、雨污分流与市政接网等工作。配合包保单位进行拆违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安全生产类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供技术性指导和特种设备(电梯)的监管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协调街道、社区对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的政策解读、信访维稳等工作。 街道、社区:参与改造项目选定、民意收集、方案设计、宣传引导;配合拆除违建;充分发挥网格员、楼栋长作用,排除并化解施工过程中群众矛盾;牵头成立业主委员会;对整合后的小区重新命名,选聘有资质的物业公司,实施共建、共享党建联盟,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管线部门:事涉管线单位统筹力量,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协助配合好施工单位做好工程进度推进工作,确保工程顺利按时完工。2019年申报改造的31个小区管线迁改和材料费用由各管线产权单位承担。预埋工程资金由施工单位承担。 包保单位:根据任务分工,成立项目部,明确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管,做好施工单位与水电气、通信等运营单位、小区居民间的协调、配合工作,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按时完工。参与改造的民意收集反馈、方案评审、工程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指导拟定改造后居民的自主管理方案。 六、实施步骤 (一)改造设计阶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对计划改造的老旧小区进行精准核实,登记造册;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对改造项目工程量和资金进行概算,出具改造项目整治方案和施工设计图纸。 (二)改造准备阶段(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将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统一纳入招标平台公开招标,完成工程招投标,落实改造资金。根据改造实际情况进行包保责任部门任务分工,做好做实改造前期准备工作。 (三)改造实施阶段(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末)。各包保部门根据任务分工,成立项目部,明确项目负责人。为达到整体效果质量和后期服务,选择专业队伍施工,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管,做好施工单位与水电气、通信等运营单位、小区居民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按照工程技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确保工程顺利实施,10月末全部改造完毕。 (四)竣工验收阶段(2020年11月)。项目完工后,老旧小区改造办公室组织包保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街道(社区)居民代表等进行项目联合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总结经验,为2021年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做准备。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副市级领导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包保单位和水电气、通信等运营单位为成员的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资金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服务中心,负责老旧小区改造的各项日常工作。各包保单位要把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改造项目内容认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根据改造实际工程量进一步细化、量化工作目标,制定施工进度表,按照工作时限要求,有序、有效推进,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到位,按时完成。 (二)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对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宣传引导,强化群众的主人翁意识,为工作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包保部门要及时与改造工程设计单位沟通,按设计组织施工。水电气、通信等运营单位在改造施工前,要结合改造任务,制定施工计划书,要与包保部门协调,将管线铺设工程同步进行。 (四)加强施工管理。各包保单位要切实加强工程管理,认真落实包保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要求,做到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加强督导检查。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实施调度部署,由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政府督查室成立专项督导组,对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梅河口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升任务包保明细表 附件 梅河口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升任务包保明细表 序号 社区 小区名称 改造 年限 户数 栋数 单元数 建筑 面积 包保单位 备注 1 育才社区 利达园+档案局家属楼 122 2 6 9738 住建局 2 育才社区 桃源新村 717 11 37 51287 3 育才社区 国土花园 98 2 8 14046 4 育才社区 博文师苑 2019年 274 3 18 16113 5 育才社区 博文一/三期 792 11 57 53750 2003 29 126 144934 6 松江社区 老规化处楼 16 2 3 2367 应急管理局 7 松江社区 公园家属楼 42 1 4 5963 8 松江社区 锦绣小区 91 3 10 14464 9 松江社区 水云天+ (社保家属楼+三造纸家属楼) 695 13 36 102430 844 19 53 125224 10 松江社区 天天洗浴 38 1 5 3821 自然资源局 11 松江社区 交警队家属楼 48 1 4 5038 12 松江社区 童鞋厂楼+ (吉缘小区+橡胶厂家属楼) 268 5 29 26706 13 松江社区 文化村 2019年 160 4 12 11510 亮点小区 14 松江社区 五金小区+ (信息小区+食品厂家属楼) 2019年 258 9 29 21095 15 松江社区 教育综合楼 2019年 162 2 13 12581 16 松江社区 毛巾厂楼+(京津食品厂) 2019年 82 1 5 11878 17 松江社区 新华小区 2019年 320 9 26 17417 18 金华社区 金属站家属楼 2019年 72 1 4 4587 19 金华社区 房产开发楼 2019年 62 2 6 5009 1470 35 133 119642 20 建国社区 长春花园+(工具厂楼 +水岸丽都+二轻家属楼) 2019年 2021年 486 8 34 42890 教育局 21 建国社区 新华医院楼 2020年 176 4 16 10103 22 建国社区 南园小区 34 2 7 9022 23 建国社区 河畔花园+ (水泥管厂+福民乡一建 +福民乡家属楼+滨河小区) 2020年 2021年 670 15 58 61254 亮点小区 24 建国社区 药监局楼 36 1 3 1827 25 建国社区 沅源洗浴 2020年 16 1 2 2435 26 建国社区 振兴小区 2020年 51 2 12 6713 1469 33 132 134244 27 建国社区 二层土楼 19 2 2 806 机关事务 服务中心 28 建国社区 安全局家属楼 2020年 21 1 3 1404 29 建国社区 绿园小区 2020年 18 1 3 2282 30 建国社区 人防办 8 1 2 2804 31 建国社区 黄金公司楼 2020年 64 3 6 5082 32 建国社区 保险小区+ (消防队家属楼+燃料公司家属楼 +干休所楼+生产资料家属楼 +人寿保险公司楼上)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54 6 24 22974 33 建国社区 三中二期 2020年 45 1 4 3622 34 建国社区 工商局办公楼 2020年 10 1 1 2656 35 建国社区 工商局综合楼 40 1 7 7358 36 建国社区 工商局楼+ (工商局AB楼+新兴小区 +环卫处综合楼+环卫处家属楼)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589 9 41 31401 37 建国社区 药业楼+(老北药家属楼) 2020年 78 2 5 5015 38 建国社区 农机家属楼 2020年 34 2 4 2456 39 建国社区 建安小区 2020年 8 1 1 4921 40 建国社区 橡胶厂楼 2019年 64 1 9 6344 41 建国社区 解困楼 2020年 67 2 7 4792 42 建国社区 梁园新村 2019年 90 2 8 7286 43 建国社区 梁园东侧住宅楼 4 1 1 456 1413 37 128 111659 44 建国社区 沿东小区+(飞跃小区+保险楼) 2020年 265 11 28 33906 交通局 亮点小区 45 建国社区 烟草家属楼 2020年 24 1 2 1593 46 建国社区 万达小区 2020年 40 1 4 4999 47 建国社区 蔬菜公司家属楼 2020年 42 1 4 2970 48 建国社区 远通花园+人大楼 2020年 186 6 22 25128 亮点小区 49 建国社区 老检察院楼 2019年 32 1 4 2193 50 建国社区 古楼8号 2019年 28 1 3 1993 51 建国社区 解放街道楼 2019年 30 1 3 3264 52 站前社区 怡景花园 2019年 258 4 19 20958 53 站前社区 建国新村+ (土地小区+电厂指挥楼) 2020年 336 7 26 19495 54 站前社区 建国新村8户 2020年 8 2 2 1407 55 站前社区 外贸综合楼 2020年 44 1 3 3278 1293 37 120 121184 56 站前社区 芙蓉园 2020年 283 7 19 25416 城管执法局 57 站前社区 怡园小区 164 4 13 15541 58 育才社区 农发行 42 1 2 5336 59 育才社区 富华园 56 2 5 4932 60 育才社区 国税小区 134 2 10 7720 61 育才社区 博文二期 495 8 38 45868 1174 24 87 104813 62 金华社区 沿河小区+(沿河横楼) 2019年 493 10 41 44590 水利局 63 金华社区 设计院家属楼 36 1 3 2868 64 金华社区 拆迁楼 2019年 24 1 2 2155 65 金华社区 李大伟开发楼 47 1 4 4236 66 金华社区 公园家属楼 50 2 8 5008 67 金华社区 自来水家属楼 78 2 6 4746 68 金华社区 老保健院家属楼 2019年 88 3 6 4950 69 金华社区 水利大院 2019年 48 1 4 3331 70 金华社区 石油大院 2019年 48 2 4 3987 71 金华社区 西小区 2019年 534 15 39 33518 1446 38 117 109389 72 前途社区 河南白楼 2019年 654 35 15 42554 房产服务中心 73 育才社区 泰安小区 235 6 19 29227 亮点小区 74 育才社区 地税小区+ (华港花园+规划处小区楼) 349 12 31 40111 亮点小区 1238 53 65 111892 合计 12350 305 961 1082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