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梅河口市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产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21年6月16日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5日 梅河口市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产业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为进一步培育和壮大我市的建筑产业,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推进建筑企业内部改革,培育龙头骨干企业 引导我市土木工程、房屋建设、市政公用、水利电力和设备安装以及工程勘察设计类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企业重组,形成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建筑龙头骨干企业集群。按照“以大带小、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建立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大中小企业、综合型和专业型相互依存、协同发展的现代建筑业产业体系。对建筑业企业年产值达20亿元(专业承包达10亿元)的,授予“龙头企业”称号;对年产值达10亿元(专业承包达5亿元)的,授予“骨干企业”称号,并对新获得“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二、助推企业资质升级,增强企业专业竞争能力 对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100万元;对首次晋升为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50万元;对首次晋升为一级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奖励30万元;对首次晋升甲级资质的监理、质量检测等中介机构,奖励50万元。若企业再次取得多个一级资质的,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对新注册或申请增项的企业,当年完成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开通绿色通道,允许容缺承诺制审批。 三、实施“引进来”战略,吸引外埠企业入梅 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外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将注册地变更至我市,优先保障企业落地所需要的生产生活用地,并参照本实施意见第二条实施奖励。 四、实施“走出去”战略,激励开拓外埠市场 为建筑业企业市域外承揽工程提供“绿色通道”,对外向型企业在评优评先中给予倾斜,企业承建的外地市、县项目荣获国家、省级、市级奖项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本地奖励政策。激励龙头企业带动关联企业共同拓展外埠市场。本市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的,市政府按照建设项目回到市内纳税部分的80%予以奖励。 五、加强市场管理,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对我市建筑业企业获得“长白山杯”“省标准化示范工地”“国家级AAA标准化工地”称号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获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部级奖项的项目建造师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本行业奖项的,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的施工承包企业和获奖项目的建造师,自获奖之日起按级在投标时给予适当加分。对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鼓励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奖励按国家、省、市级奖项分别给予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 六、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减轻企业负担 对企业提供的符合条件的银行保函或工程机构担保保函等,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为80%以上。 七、搭建全产业链建材集采平台,降低企业采购成本 组建建材集中采购平台(梅河口市建筑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由梅河口市政府和建筑产业发展联盟企业共同出资成立,聘请专业团队负责具体经营,主营业务先以钢筋等大宗建材为主逐渐向装饰装潢材料延伸,并适时提供相关联的金融服务,实现“政府搭平台、企业得实惠”。 八、引进培养人才,强化智力支撑 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对建筑业企业引进符合相关人才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人才补贴、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从事施工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规定的,可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依托康美职业技术学院的人才培训资源和优势,加大对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专业技术人员晋级,培育建筑产业工人,建筑业类企业在申报初、中、高级职称时,符合条件的,不受比例限制,优先给予认定。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培养高素质建筑工人,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逐步实现建筑劳务人员公司化、专业化、产业化管理,促进建筑业农民工职业化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 九、坚持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建筑科技产业园建设 全力打造东北地区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基地,吸引国内领先的科技型、集约型、创新型建筑相关企业入驻园区,与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实现产学研结合,以生产普通建筑材料为基础,带动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的产品生产销售,逐步实现建筑材料产业链全覆盖,打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现模块化设计、工厂化制造、集成化施工,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扶持本地企业、引进外地企业组建钢结构和预制混凝土装配式构件生产线。以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新建学校、办公楼、医院、饭店、写字楼、养老院等公共建筑项目以及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为主,开展试点示范工作,2022年起,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装配式技术建造的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 政策解读文件: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产业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梅政办发〔20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低收入和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梅河口市低收入和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低收入和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公租房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办保函〔2020〕254号)文件要求,为了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完善保障体系,解决我市低收入和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对象及要求 在梅河口市居住二年(含二年)以上,无房或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在梅河口市居住二年(含二年)以上、并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二年(含二年)以上的环卫工人和公交车司机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方式及程序 (一)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方法及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出具单位证明材料,并在单位公示7日无异议的。 第二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至申请人租住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所在街道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核查,并公示不少于7天后,将公示结果报到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然后分别转报不动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住房情况进行核查,15日内将审核结果报到市政数局。 第三步:市政数局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汇总,并公示不少于15天后,将公示结果转到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纳入下一季度的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二)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补贴的方法及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至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受理,街道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核查,并公示不少于7天后,将公示结果报到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然后分别转报不动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住房情况进行核查,15日内将审核结果报到市政数局。 第二步:市政数局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汇总,并公示不少于15天后,将公示结果转到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纳入下一季度的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三、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租赁补贴申请登记审核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说明; (四)申请人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材料;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或人均住房不足15平方米的证明;租房合同;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劳动合同、稳定收入证明等材料; (六)受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请人或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涉及各类证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并签字确认。 四、保障方法和标准 采用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标准为:80元/月/户,每户人口超过三人(含三人)每增加一人每月每户增加20元。 五、审核条件 (一)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本单位的在册职工或合同制工人;二是工作时间超过二年(含二年)以上;三是必须是一线工作人员,即:环卫工人或公交车司机。四是提出申请之前5年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二)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补贴的审核条件:一是在梅河口市居住二年(含二年)以上;二是必须是城市低收入家庭;三是提出申请之前5年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六、清退方式 每个季度初对申请人和已纳入保障的人员进行核查,申请人因劳动合同期满、工作调动、辞退、离职、退休、法人终止等原因离开环卫、公交一线工作岗位的,对其取消保障资格,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转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追缴非法所得,该家庭或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二)工作人员在申请人家庭、住房信息审核及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八、分工职责 (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申请人的统计、上报,并负责对其工作情况、申请资格的审核,并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二)各街道(社区):负责对辖区内申请人申请受理、并负责对辖区内申请人家庭成员及实际居住情况审核。 (三)市民政局:负责对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认定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前5年内不动产登记情况的审核。 (五)市政数局:负责对申请人纳入保障资格的汇总及核准,并对汇总结果予以公示。 (六)市住建局:负责对纳入保障范围的申请人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 (七)市财政局:负责对住房租赁补贴款项的筹集。 (八)市纪委监委: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九、工作要求 (一)住房保障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对低收入和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工作,按责而行,公开规范操作,确保方案的实施落地。 (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听从指挥,紧密协调配合,抽调精干力量,认真履行职责。细化责任分工,严格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高标准、严要求,确保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梅政办发〔20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完善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3号)、《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审管分离”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梅政办发〔2019〕32号)精神,现就我市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告知承诺制度目的 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就是探索实施“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新型管理模式,科学重组、流程再造,建立便捷高效、责任明确的“审批监管并重”的新型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促进政府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全程服务”转变。 二、告知承诺制度定义 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三、告知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严格控制以及对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外,审批权限在梅河口市的、涉及企业设立与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实施项目建设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审批只需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是在审批后进行监管的; (二)行政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条件、标准,申请人可以作出判断的; (三)不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 四、告知承诺制度的操作程序 (一)告知。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 行政审批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 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4. 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 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二)承诺。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行政审批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格式文书,表明其认为已经符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 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2. 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 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 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5.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 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机关。 (三)受理、决定。 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书面承诺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受理并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审批决定。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需要颁发行政审批证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时,应当场向申请人颁发相关行政审批证件。 4. 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5. 行政审批机关与申请人(含全体投资人或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告知承诺文书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告知承诺文书即生效。 6. 告知承诺文书由行政审批机关发放和管理。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作为审批机关颁发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的凭据,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四)诚信档案。 各部门要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各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各部门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行政审批机关应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政策制度,兑现政府对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承诺,并提供优质服务。因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行政审批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二)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审批权限在我市的,在承诺时限内行政审批机关未核发有关批准文件证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应的行政审批机关承担责任。 (三)申请人从方便自身许可的角度,可以申请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也可以选择原有许可程序办理。 (四)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许可前,不得开展涉及需行政审批机关审批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申请人获批准文件或证件后,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接受监管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与承诺事项相违背的现象,监管职能部门将依法查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五)监管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告知承诺文书的要求履行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并应当在核发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后1个月内对获得审批的行政相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 经实地检查后发现获得审批的行政相对人不完全具备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监管职能部门应当指导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改正。经指导改正后仍然达不到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监管职能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该行政相对人应当同时终止其相应的活动,并将其违诺情况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且该申请人三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制。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申请行政审批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或证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监管职能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批准文件或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行政审批机关要在2021年3月底前制定本部门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并备案。第一批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从2021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二)行政审批机关要抓紧设计制作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的格式文本,并完成人员培训、内部管理、事后监管等准备工作,确保这项制度按期实施。 (三)监管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统筹安排行政管理力量,将重点放在事中事后监管上。 附件:1. 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事项清单(第一批) 2. 梅河口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样式) 3.《关于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事项清单 (第一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1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市行政审批局 市文旅局 2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市行政审批局 市文旅局 3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市行政审批局 市文旅局 4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市行政审批局 市城管执法局 5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行政审批局 市交通运输局 6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市卫生健康局 附件2 梅河口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编号:第 号 根据《关于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本行政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的许可告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有关规定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二、许可条件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三、许可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应向本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2.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和承诺文件后,符合条件的,在承诺时间内颁发 (许可证件名)。请申请人到梅河口市政务大厅出证窗口领取上述许可证件。 四、行政管理要求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 按照《关于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有关许可证颁发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的适当时间内),监管职能部门将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的,监管职能部门将依法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或证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 申请人未获得审批前,不得开展涉及需审批机关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其他 1.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2.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请及时按以下方式联系: 联系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 本行政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的许可承诺如下: 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和承诺文件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 个工作日内颁发 (许可证件)。 梅河口市XX局 年 月 日 (自此以下部分为申请人填写内容,要求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并签字盖章)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住所/地址/生产经营场地: 项目行业类型: 项目总投资额: 现经营范围: 现注册资金: 梅河口市XX局: 本申请人对申请从事的行政审批作出以下承诺: 1. 本申请人对上述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已经具备或达到被告知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承诺履行上述被告知的义务; 2. 本申请人承诺在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各有关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承诺达到以下条件: (内容由申请人按要求填写) 3. 本申请人承诺在未达到许可条件和未获得有关许可证件前,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 本申请人若承诺不实或有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审批机关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申请人承担; 5. 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承诺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根据国家《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和《吉林省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吉环发〔2019〕3号)的要求,坚决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切实减少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量,促进我市空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市政府决定对“国Ⅲ及以下柴油货车”实施禁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Ⅲ及以下柴油货车”是指排放标准为国Ⅲ标准和低于国Ⅲ标准以柴油作为动力的货车。 二、在梅河口市境内通行的所有国Ⅲ及以下柴油货车,不得在黑大公路G202、集阿公路G303、抚公公路G504上行驶。 三、违反规定驾驶“国Ⅲ及以下柴油货车”在限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五、本通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能源结构调整优化,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我市名城创建和中等城市发展目标,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15号)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我市建成区现状及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及城市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市政府决定对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进行调整。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 东至黑大公路G202,南至通梅303线公路,西至绕城环路,北至长江路区间内的城市建成区。 二、高污染燃料的类型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等要求,依据《高污染燃料目录》相关规定,我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Ⅱ类(较严)燃料组合,具体为: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组织实施和监管 (一)行政审批、发改、工信、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严把审批关,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推进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二)住建部门科学调整城市供热规划,发展集中供热。 (三)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热电厂、集中供热以及其他在禁燃区内现存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监管,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严格监管禁燃区内现存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鼓励、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加快淘汰高污染燃料。对违反本区划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9日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吉环发〔2019〕3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本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发动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排放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东至黑大公路G202线,南至通梅公路303线,西至绕城环路区间内的城市建成区。区间面积46.5平方公里、区间周长31.3公里。 三、自2020年8月10日起,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未登记备案取得环境标识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禁止进入以上区域。 四、参与应急抢险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保留98项、调整规范1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抓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 1. 保留的梅河口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2. 调整规范的梅河口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3.《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政策解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梅河口市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办法 为不断提升老年人福祉,满足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大力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不断完善为老服务体制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不断满足养老服务多元化保障需求,使全市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党政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兼顾城乡,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政策衔接、强化服务。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异业融合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格局,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老有所托、老有所助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根据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发展需求,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编制《梅河口市养老产业用地专项规划》。依据规划要求,按地理位置、距离、人口数量,科学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计划指标。对规划可以分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按相关政策单独办理供地手续,对需要在其他建筑物内部配建或确实不具备单宗条件下的养老服务设施,土地规划部门可将规划确定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指标纳入所在宗地的土地供应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承担配建任务的具体内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市民政局) (二)落实老年人补贴标准,激发养老机构保障动力。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生活津贴补贴制度。对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给予补贴,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困难老人入住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按身份类别和身体状况给予补助。即:城乡特困及低保家庭老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及未脱贫建档立卡家庭老年人,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程度且当年入住机构6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年分别给予机构补贴1200元、2400元、36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对80—8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60元补贴;对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20元补贴;100(含)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800元补贴,以上津贴、补贴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并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形势逐步调整补贴范围及标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三)搭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整合为老服务资源。有效开展多层次、多主体、多模式的居家养老照护服务。探索完善“田园式”养老、“互助式”养老、“候鸟式”养老等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扶持等手段,充分调动社会资本进入养老领域,推动养老产业良性循环;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全方位参与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为居家养老机构提供综合责任保险等风险保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文旅局、通化银保监分局梅河口监管组及各乡镇<街>) (四)完善户籍配套制度,落实服务保障措施。老年人可根据本人意愿投靠子女落户城镇,子女户口发生迁移的,老年人可同时办理户口随迁。迁户老年人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五)配套为老服务设施,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每百户以不低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每百户不低于40平方米的社区配套用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无偿移交所在乡镇(街)统一调配使用。持续推进农村困难老年家庭适老化改造。(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乡镇<街>) (六) 深入开展敬老爱老活动,营造尊老助老氛围。以“敬老月”活动为载体,引导、培育、扶持社会力量积极投身养老服务业,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老年人共同参与、各尽所能的发展格局。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设立“敬老爱老奖”等荣誉奖项,加大对为老服务示范单位的奖励和表彰力度,为深化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民政局) (七)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调解、仲裁和法律咨询等活动,重点关注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制定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涉及老年人的服务事项实行减、缓、免收服务费等规章,保证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救助,实现应援、尽援、优援、速援。同时,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将老年人的经济困难标准放宽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残联) (八)实施相关老年优待政策,提升老年人幸福指数。落实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收费公园、园林、景区、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老年人免收门票,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所有公共交通工具逐步配备老弱病残专座,持续推进公交驿站建设,公共卫生间按比例设置无障碍设施;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居民用户的70%收取,使用宽带互联网,其安装费、使用费等按70%收取;养老护理员免费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养老机构参加消防培训的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国网梅河口市供电公司、吉视传媒梅河口分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供热公司) (九)完善卫生保障,深化医养融合发展。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开展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及健康危险因素评估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开展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开办医疗机构,开展老年病、康复、护理、中医和安宁疗护及临终关怀一体化服务。有效推进精神康养机构建设,提升社区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指导建设水平。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乡镇<街>) (十)倡导亲情养老,探索家庭养老机制。支持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居住生活,督促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依法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义务。探索建立带薪休假、“喘息照顾”等支持家庭养老的政策试点。为照顾老人的家庭成员和养老服务人员提供养老服务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建立老年人定期探视寻访制度,各城乡社区(村)依托网格员开展巡视探访工作,市财政予以适当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乡镇<街>) (十一)优化老年教育资源,探索教育多元保障模式。整合利用现有的社区教育机构资源,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面向老年人及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推动成人高校和广播电视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或“老年大学”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老年教育资源。支持兴办老年电视(互联网)大学,简化申办手续,压缩办理时限,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减免困难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社区图书阅览室优先向老年人开放,有条件的社区可增设老年人学习专区和远程教育室。对体弱多病但仍有学习需要的老年人,社区可采取“送学上门”的方式,为老年人送去学习资料。鼓励社会各界各种资源进入老年教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加强老年大学与社会教育机构的合作,鼓励组建老年教育联盟,支持老年教育领域社会组织、老年志愿服务团队、专业社工队伍发展。强化老年教育向农村延伸,有效发挥志愿者作用,丰富老年人学习生活。(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 (十二)完善老年人体育设施,充分发挥为老服务功能。支持和指导各级各类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化全民健身活动,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有关规定,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设施,在公园、广场、绿地、城市空置场所及社区周边空地建设体育场地设施时,应为老年人健身提供方便条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不断提高各类体育场馆开放率,对现有老年人公共体育健身场地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不得擅自改变现有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场地设施的用途,结合老年人口密度,科学规划建设相应的体育健身场所,推动城乡体育事业统筹发展。(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自然资源局、乡镇<街>)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民生工程,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健全机制,明确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原则上适合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都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监督责任,督促指导服务提供方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引导、培育、扶持社会力量积极投身养老服务业,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老年人共同参与、各尽所能的发展格局。加大宣传力度,对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积极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深入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2月28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 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住房保障家庭多样化需求,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9〕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政府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根据出资比例所形成的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转让国有产权份额。 二、转让程序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采用居民自愿原则。转让程序为家庭自愿申请、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面向社会公示、签订《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交纳剩余房款、办理不动产登记(备注:廉租住房)。 三、转让价格 廉租住房国有部分房屋出售价格标准:原保障对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应按执行原廉租房协议规定价格执行;不符合低保但符合低收入的无房原保障家庭房价标准为原廉租房协议规定价格上调100元/平方米;不符合低保又不符合低收入的原保障家庭房价标准为按照原合同签订时的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房住房价格执行,具体价格由市政府委托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确定房屋价格。 四、税费缴纳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符合条件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住房保障机构承担的税费,可在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支付。 五、产权性质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按规定价格缴纳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全额资金及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备注:廉租住房)。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廉租住房,也可以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可以办理私有产权不动产登记。 六、资金管理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所得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净值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重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新建、改建、购买、租赁和运营过程中房屋装修、修缮等支出。 七、维修资金 廉租住房转让时,受让人应当按照我市收缴标准足额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八、部门职责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廉租住房的统计、整理、日程管理、租金和房款的收缴,并向财政部门申请清退的廉租住房房款返还;负责协调上级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及时上报、处理问题和掌握政策等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审核,产权转让需补缴土地出让金,额度由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市自然资源局按评估结果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民政局:负责廉租住房中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收缴土地出让金和筹集廉租住房建设及运营期间所需资金等工作。 (五)市审计局:负责对廉租住房转让财务审计等工作。 (六)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确认工作;负责协助住房保障部门做好廉租住房清退等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出具办理转让时相关手续;负责做好公示工作。 (七)市司法局:负责廉租住房继承、赠与和其他方式的公证工作。 (八)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廉租住房家庭进行清退。 九、其他规定 (一)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3年后仍未购买国有产权份额的,配售人购买时,房屋价格按照购买时的市场价格执行。 (二)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自愿退出自有产权份额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原出资价格回购,不计利息。 (三)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合法继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也可以按合同约定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合法继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放弃购买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廉租住房国有产权房屋租金。 (四)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欠缴租金收取方式如下:符合低保的无房家庭租金标准执行原廉租住房协议规定价格1元/平方米/月;不符合低保但符合低收入的无房家庭租金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不符合低保又不符合低收入的家庭租金按市场价收取。(具体价格由当地政府委托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确定房屋价格) (五)本方案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梅河口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梅河口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 国有产权转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副组长: 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孙士岩 副市长、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刘成业 市审计局局长 韩文儒 市民政局局长 张宝华 市司法局局长 姜春晓 市住建局副局长 曹建军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 管岩春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董海芳 市公安局副局长 苗文集 新华街道办事处主任 吴 越 解放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永发 和平街道办事处主任 周 强 光明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 伟 福民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姜春晓兼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推行城市公交免费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19年9月26日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推行城市公交免费化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2号)文件精神,为贯彻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实施公交便民工程的意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全市人民高品质生活需求,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借鉴其他省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普惠民生要提档”发展思路,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科学发展、政策扶持”的工作方针,突出公共交通社会公益属性,有效改善公共交通运营环境,通过科学谋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公交免费化的方式,大幅提升公共交通服务能力,为全市人民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安全舒适、经济可靠、绿色低碳的公共交通服务,为我市加快建成吉林省著名、东北闻名、全国知名的现代化城市提供良好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先。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以便民、利民、惠民作为根本出发点,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我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坚持“设施用地优先、资金安排优先、路权分配优先、财政扶持优先”,努力解决发展中的难题和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为全市人民提供品质更优、效率更高的运营服务。 (二)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抓住影响服务水平的关键环节,完善交通运输服务基础设施,提升交通运输装备水平,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让市民享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三)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支持。发挥相关职能部门规划调控、资源配置、政策保障、服务监管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努力扩大城市公共交通覆盖面,让更多的人享受高质量、高品质的公共交通服务。 (四)坚持变革体制,持续发展。转变公交企业经营体制,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建立健全规划建设、资金投入、安全监管和运营服务管理等基本制度,实现城市公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城市资源利用效率与城市交通承载能力科学匹配,公交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质量和社会效益。 三、发展目标 通过科学谋划,利用两年时间,实现城区内公交车全部免费乘坐目标。2019年城区内免费线路比例达到20%(3条线路),2020年9月末前免费线路比例达到60%(10条线路),2021年9月末免费线路比例达到100%(17条线路)。建成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多层次出行需求,与城市人居环境、结构功能、空间布局协调、共存共促,与城市形象相匹配的现代化城市公共交通体系。进一步提升全市人民生活品质,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让乘坐免费公交成为广大市民出行首选。 四、主要任务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9年8月至9月末)。 1. 调研考察其他县市免费公交实施情况,研究制定《梅河口市推行城市公交免费化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实际制定《梅河口市城区公交成本规制实施办法》。 2. 结合我市公交现状,10月1日拟开通107路、202路、203路3条城市公交免费化线路(107路起点体育公园,途径丽湖生态城、朝鲜族实验中学、东方米兰、天成国际、农贸市场、台湾城、客运站、万通客运公司、建国加油站、八十八栋社区,终点北部新城燃气大厅;202路起点长白山植物园,途径交通运输局、西市场、高丽楼、客运站、供电局、农业银行、水岸人家、文体中心、人民公园、政务大厅、康美医学院、海龙湖公园、体育公园,终点儿童公园;203路起点火车站,途径电信大楼、台湾城、妇幼保健院、长安城、康美医学院,终点海龙湖公园)。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末)。 1. 成立梅河口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利于交通筹融资、项目建设及公交运营管理,根据现状和未来发展需要,成立梅河口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 推动公交企业国有制经营。为完成推行城市公交实施免费化工作任务,保障行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梅河口市万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收回292名自然人所占49%股份。 3. 加大车辆投放,满足运营需求。逐步提高与城市规模、人口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交车辆配备比例,增加公交车数量,计划新购置60辆新能源公交车。 4. 对现有公交站点进行港湾式停靠站设计改造。制定实施《梅河口市市区公交线路优化方案》,对城市区域内上下班时间拥堵严重、影响车辆通行、距离路口较近、群众反响较大的公交停靠站点进行迁移或建设港湾式停靠站。 5. 安装公交车人脸识别系统。为推动我市城市公交车智能化发展,保障公交车运行和市民乘坐的安全性,有效防止市民不文明乘车行为的发生,消除公交运行中潜在安全影响,逐步对城市公交车安装人脸识别系统。 6. 继续推进城市公交实施免费化公交线路。2020年9月末,城区内交实施免费化线路比例由20%提升到60%。 (三)完善提高阶段(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末)。 1. 收回对外承包经营车辆转公车公营。化解矛盾和不稳定因素,通过市场化手段对区域内个体经营、挂靠经营、承包经营的车辆进行收购兼并,消除“小、弱、散”经营主体,强化集约化经营,有偿收回现有60辆个体承包经营公交车。 2. 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络布局。对市区内公交线网进行优化调整,开辟和调整公交线路,提高线网覆盖率和站点密度,不断提高公交运量和公共交通分担率。采用差异化布设模式完善常规公交网络,强化城区主干道、支路和市郊不同运输方式的无缝衔接。 3. 继续推进实施城区内公交免费乘坐政策。结合实际运营情况,拟再新购置60辆(其中更新20辆)新能源公交车,2021年9月末实现城区内公交线路全部免费乘坐。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职责明晰。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市级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梅河口市推行城市公交免费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行城市公交免费化工作任务的安排部署、统筹推进、总体调度、监督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协调联动和责任督查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具体承担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强化层层包保,确保大局稳定。推行城市公交免费化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人民群众,特别是原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各部门要全力配合支持推行城市公交免费化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各类问题,认真化解和处置不稳定因素,确保推行公交免费化工作平稳推进。实行包保责任制,对涉及到推行城市公交免费化的经营者,确定包保单位及包保人员,确保社会稳定。要密切关注推行城市公交免费化工作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集体上访、罢运等事件,认真做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和运力保障方案。 (三)强化机制建设,确保持续发展。市财政部门要将城市公交发展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制定推行城市公交免费化工作财政补贴政策和保障机制。在推行城市公交免费化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政策性奖补、车辆购置、机动运力配备等经费由市财政全额保障。市审计及财政等部门要对资金运作严格把关,城市公交实施免费化后,新的城市公交经营主体要加强内部管理,增收节支,确保推行城市公交免费化工作顺利实施。 (四)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整体推进。为保证推行城市公交免费化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市政府督查室对参与推行城市公交免费化工作各相关部门工作推进和进展情况进行全面督导,着力推动解决推行城市公交免费化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强化监督考核,确保提高质量。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服务质量的监督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绩效、运力资源配置、发放补贴的重要依据,促进城市公共交通集约化程度、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三提高。 附件:梅河口市推行城市公交免费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梅河口市推行城市公交 免费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副组长:叶祖平 市委副书记 马志有 市委常委、市委办公室主任 汪晓梅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孙士岩 副市长、市发改局局长 成 员:左朋智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杨绍忠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 贺 巍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王春翔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陈连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鲁维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吴 伟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孙 镝 市税务局局长 刘成业 市审计局局长 林德明 市信访局局长 汪兆勇 市公安局政委 王宏岩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毕伟华 市发改局副局长 赵凤贤 市财政局副局长 冀广超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王春翔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