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政办函〔2022〕7号 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生产生活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做到疫情防控和经济建设“两不误”。加强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力度,确保广大企业职工的健康安全,切实促进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稳工稳产,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具体举措 (一)提高企业思想认识,切实履行防疫主体责任。各规上企业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密切配合属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按照《梅河口市工业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手册》(附件3)科学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一是健全企业内部防控体系。各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动态,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落实外来人员、车辆的登记、扫码测温、消毒等各项措施。二是强化重点场所环境消杀。要加强车间、食堂、宿舍等聚集场所的通风消毒,电梯、卫生间、空调等公共区域和相关物品要定期消毒。加强就餐卫生管理,可以采取分时段供餐、分散就餐的方式,减少人员聚集。三是加强职工健康监测。各企业要加强对外来人员、本企业外出返岗职工排查工作。全体员工上工上岗需佩戴口罩,每天对企业内全体员工进行体温测量,对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职工,立即联系市疾控部门及时处置。对中高风险地区返岗人员,严格执行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四是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同时要配备防护口罩、红外测温计、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用品,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立隔离室。五是加强科学宣传引导。各企业要及时、客观发布疫情和防控工作信息,加强职工群众心理疏导,正确认识疫情形势,避免恐慌情绪蔓延。同时要引导员工近期不要前往中高风险地区,主动做好个人防护。 (二)加强政企联防联控,降低疫情对生产影响。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重点工业企业疫情防控和稳工稳产工作领导小组,王军副市长担任组长,市级领导王学伟、周君、丁相明、瞿鹏、马志有担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为成员。二是切实履行包保、属地责任。各部门、高新区和各乡镇(街)包保领导,要结合“千名干部进千企”活动,与企业保持常态化联系、及时掌握企业动态。在指导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鼓励重点工业企业正常有序生产、项目按期推进,重点关注企业生产订单、用能用工、资金账款、产品库存、供应链等情况,做到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三是切实为企业纾难解困。指导各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条件,科学安排企业生产排产计划,适当增加存在断链断供风险原材料、零部件库存,按需组织生产和物资采购。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促进企业稳产满产、增产增效。市财政局、交通局、卫健局、政数局等相关部门在物资保障、交通物流、核酸检测、行政审批等方面要及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企业防疫和生产经营两不误,有效降低疫情对企业的生产影响。 附件:1. 梅河口市重点工业企业疫情防控和稳工稳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重点工业企业疫情防控和稳工稳产情况调度表 3. 梅河口市工业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手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梅河口市重点工业企业疫情防控和稳工稳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 军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王学伟 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 周 君 市委常委 丁相明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瞿 鹏 副市长 马志有 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成 员:祝洪伟 市工信局局长 魏祥军 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 梁 爽 市财政局副局长 冀广超 市交通局副局长 赵煜晖 市卫健局副局长 赵丽萍 市政数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信局局长祝洪伟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梅政办函〔202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60号),全面科学了解掌握我市(含梅河新区)市场主体经济业态情况,促进我市市场主体多生成、快成长、早做强,同时为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及早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梅河口市市场主体经济统计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 长:王 军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方 伟 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魏祥军 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 杨 彪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肖立军 市税务局副局长 滕春阳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金 鑫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方在杰 市文旅局副局长 张中军 市政务中心一级主任科员 赵煜晖 市卫健局副局长 杨贵玉 市商务局副局长 曲丽波 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副局长 张兰波 市民政局副局长 林 柞 市住建局副局长 董海芳 市公安局副局长 班淑菊 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科科长 各乡镇(街)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与梅河口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方伟兼任,具体负责做好我市市场主体经济统计调查各项工作。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政办函〔202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为确保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圆满完成,市政府决定成立梅河口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 长:王 军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方 伟 市统计局局长 成员由以下部门、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高新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督查室、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政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旅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市社会保险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房产服务中心、中国邮政梅河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梅河口支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方伟兼任,办公室成员通过抽调乡镇(街)统计专岗人员予以补充,组建系统高效的内部运行机构和队伍。办公室负责做好我市(含梅河新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前期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我市(含梅河新区)市场主体经济统计调查工作,圆满完成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试点)各项工作任务。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政办发〔20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9日 梅河口市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养老机构管理,提高养老机构安全水平,彻底解决全市养老机构现存安全隐患,按照《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吉民发〔2020〕52号)具体分工,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细致开展养老机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对养老行业领域、所有相关人员全覆盖,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实现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本质安全水平新提升,确保全市养老行业安全运营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整治行动,查清各类风险隐患,建立隐患整改清单。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会商工作机制,解决行业监管部门无执法权的问题,彻底根治养老机构现存安全风险,对已查有隐患落实整改要求及期限,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坚决打击未备案、无许可等非法违法运行行为,推动全市养老机构规范化运行。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整治行动取得实效,成立以市安委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吴伟为组长,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大队领导为副组长,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数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融媒体中心、市司法局、各属地乡镇(街)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市应急管理局综合监督指导科负责协调、调度、汇总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 四、整治工作重点内容 (一)核查各养老机构的土地和房屋使用性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是否办理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手续,特别是对改扩建情况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苯板夹心的彩钢建筑用于人员居住和活动; (三)建筑结构、消防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是否具备火灾条件下的应急疏散能力,是否配备具有相应资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是否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帮助老年人进行人员疏散; (五)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是否达标。消防巡查检查、培训演练等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是否落实; (六)电气线路敷设和电气设备使用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违章动火、动焊行为; (七)对建筑的装修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排查,坚决杜绝使用PVC等易燃可燃材料用于室内装修、装饰。 五、工作分工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养老机构登记工作,各养老机构登记后才可开展服务活动,对未登记的养老机构立即联合相关部门予以查封。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在督察检查中发现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的,应立即督促养老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火灾隐患整改提供技术指导。 市住建局对消防审批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手续进行核查并处理。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养老机构土地使用性质,对违建行为进行认定;负责对养老机构的房屋使用性质进行核查处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养老机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所列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市政数局负责接到新开办的养老机构申请后,向市民政局通报相关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在对非法养老机构分流取缔过程中,维护现场秩序,同时对现场违法行为予以惩处。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在对非法养老机构分流取缔过程中,做好现场的医疗救护保障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对专项行动进行新闻报道,引导舆论导向,对该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曝光。 市司法局负责在对非法养老机构分流取缔过程中提供法律支撑。 属地乡镇(街)负责做好取缔养老机构的转移老人前调查工作,征求老人及其家属的意愿,并做好家属的思想动员工作,为转移安置入住老人工作提供后勤保障,同时加强对取缔养老机构的后期管理,杜绝恢复运营。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整改落实。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一时无法彻底整改的隐患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核准,市民政局明确专人盯防,严格落实管控措施,确保万无一失,各类隐患必须于3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领导小组成员下沉一线,盯紧现场,根据养老机构服务安全标准和有关规范,开展隐患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养老机构主体责任。要坚决破除监管执法“宽松软”问题,对各类事故及事故发生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处置、绝不姑息,确保重大风险防得实、控得住、管得好。 (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和微博、微信等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宣传,对违法违规机构坚决予以曝光。 (三)下重拳严执法。坚持“干部+专家”的隐患排查治理模式,各责任部门制定详细隐患整改清单。逾期未改的,坚决予以停业整顿给予行政上限处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市民政部门取消备案,通报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部门联合执法予以关闭取缔。 (四)形成联合机制。各部门要每季度联席会商养老机构风险隐患,互通工作信息。对于新开办的养老机构,证照审批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市民政局通报信息,由市民政局督促养老机构到相关的审批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对于存在突出安全隐患和火灾风险的养老机构,特别是无法取得土地、房屋、消防等部门手续的单位,由市民政局牵头,属地政府配合,相关部门介入,对人员进行分流取缔。对于安全隐患久拖不改、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不达标的单位,由市民政局牵头,相关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和频次,进行重点管理。 附件:梅河口市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梅河口市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吴 伟 市安委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张兰波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杨 勇 市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组 员:曾祥峰 市住建局副局长 刘 杰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刘 涛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中军 市政务中心一级主任科员 董海芳 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煜晖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尚学宾 市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李巍巍 市司法局政治处主任 各属地乡镇(街)应急管理工作分管领导 附件:《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梅政办明电〔20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确保有计划、高质量做好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按照《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和《梅河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梅政办发〔2021〕7号)规定,现将2022年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行政规范性年度制订计划的项目,起草部门要加强工作领导,做到深入调研、充分论证,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部门合法性初审、集体讨论审定等程序,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和进度。送审稿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内容,应当在上报草案时予以说明。特别是涉及公众、市场主体等重大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召集相关利益主体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以确保草案的合法合理性。 三、市司法局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及时进行指导,并严格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27号)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附件:梅河口市2022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7日 附件: 梅河口市2022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 序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起草单位 1 梅河口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市农业农村局 2 2022年度河道采砂实施方案 市水利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关于《梅河口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政策解读 梅河口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 为全面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加快我市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贯彻落实国家《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吉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吉政发〔2021〕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依法治体、协同联动,持续提升体育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大力推动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更好发挥举国体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重要作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努力将体育事业建设成为梅河口发展的标志性事业。充分发挥群众体育的综合功能和多元社会价值,促进我市体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建成“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区”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明显增强,人民群众身体素质显著提高,健康生活理念成为新常态。公共体育服务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各级体育社会组织更加健全;全民健身设施提档升级;全民健身活动向纵深发展;群众体育健身消费明显增加,全民健身成为促进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拉动内需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动力源;体育产业市场化日趋成熟,成为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大众冰雪项目基础设施数量显著增加,群众性冰雪运动普及程度大幅提高,为实现我省冰雪强省建设目标奠定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一)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显著提高。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适龄人口的45%,比2020年提高5个百分点。每周参加1次及以上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达到55%以上。冰雪、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网球、健步走、户外运动等体育健身项目的参与人数明显增加。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体育锻炼活动。 (二)城乡居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明显提升。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达到95%以上,其中20-59岁人群体质状况明显改善,身体素质相关指标呈向好趋势。在校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基本要求,其中达到优秀标准的人数比例超过20%,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 (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提档升级”。城乡各类体育健身场地不断增加,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3平方米以上。城区建有“10分钟健身圈”,乡镇(街)、行政村(社区)实现公共体育健身设施100%全覆盖并随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不断提档升级。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率达到100%以上。增加城区和乡镇多功能运动场和可拆装式小型多功能活动中心建设。提高我市现代服务业示范区内体育中心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场馆运营实现健康良性发展,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体育需求。鼓励冬季利用山地、河、库修建滑冰场和滑雪场。 (四)全民健身组织网络体系建设更加完善。大力推动体育社会化发展,扩大体育协会覆盖面,加强和规范对基层体育社团组织的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进一步完善体育总会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建设。建立和完善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各类体育协会,组建成立“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协会,带动集体小球项目发展。所有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建有体育组织。重点加强健身站点建设,完善健身站点各项服务功能。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力度,到2025年全市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达到1600人以上。进一步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上岗率,每个全民健身站点至少配备4-5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推进社会体育指导员与运动项目的结合,实现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体育爱好者和爱心人士的积极性,广泛积极开展全民健身志愿者服务活动。 (五)全民健身活动突出特色形成品牌。将体育文化融入体育健身的全周期和全过程,以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为抓手,大力宣传运动项目文化,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挖掘传承传统体育文化。继续办好“网球国际赛事”“全国乒乓球比赛”等大型体育赛事活动,扩大参与度和影响力,将我市大型全民健身运动会办成富有梅河口市特色的、群众喜爱并期待参与的体育文化盛会;以全民健身日、法定节假日等为节点,办好梅河口市“全民健身百日行”和“全民健身日”活动;办好“三亿人上冰雪”系列活动,提高大众冰雪运动项目普及率,打造大众冰雪项目精品赛事;继续开展好“三大球”、羽毛球、乒乓球、网球、速滑轮滑、自行车等具有前沿、时尚和消费引领特征的运动项目,鼓励开发适合不同人群特点的休闲运动项目,培育和打造全民健身活动品牌项目。乡镇(街)每年定期举办各种全民健身活动和比赛。通过体育赛事活动的延续和发展,积淀体育文化,让全民健身真正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 (六)促进全民健身与体育产业融合发展。围绕梅河口市现代服务业示范区的体育基础设施,积极探索有益于全民健身服务的产业组织形态和发展模式,丰富全民健身服务业产品内容,拓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渠道,发挥全民健身在加快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中的作用。提高全民健身服务业在体育产业中所占比重,壮大体育产业发展的群众基础,使体育消费成为人民群众消费新时尚,让全民健身促进和支撑体育产业发展,让体育产业带动和服务于全民健身。推进全民健身与养老、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产业的融合发展。 (七)推进场馆数字化建设。围绕梅河口市体育中心,加强全民健身场馆数字化建设。以“数字吉林”建设为引领,加强智慧体育信息化基础建设,健全全民健身“一站式”服务应用,实现智能健身场馆、智慧体育公园、智慧健身路径等数据共享、互联互通,提高群众体育智能化管理水平,加快建设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健身指导、体育服务和赛事体验的“云服务”。 (八)深化体教融合发展。以培养优秀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为核心,以创建全国乒乓球名城、足球先进市为目标,计划通过3年时间的努力和奋斗,全面促进体教融合发展,鼓励和扶持体育协会和俱乐部开展青训项目,打造我市体育产业品牌。要建立完善的校园竞赛体系,定期开展乒乓球、足球校际联赛和市级青少年U系列赛事,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办体育”的积极性,全面提升单项协会办赛能力、质量和规模,实现以赛代训、以赛促学。至少建设5个乒乓球梯队、8个足球梯队的专业竞技队伍,参加吉林省第十九届运动会并取得优异成绩,多渠道向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职业运动队输送人才。利用2~3个奥运周期,使我市成为高层次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乃至世界冠军的摇篮。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全民健身宣传力度,营造全民参与体育健身的氛围。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通过电视、广播及新媒体平台等建立全民健身栏目,普及全民健身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科学健身素养。通过送全民健身进基层、科学健身大讲堂、志愿服务“六走进”等活动,借助“全民健身百日行”和“全民上冰雪”系列活动及大型群体活动,加强体育健身宣传,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开展“终身体育”教育,努力培育体育健身文化,形成崇尚健康和参加体育健身的社会风气。 (二)落实“十四五”场地设施建设规划,提升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依托万人体育场及周边空闲地块,加大投入力度,丰富运动、培训、休闲业态,增加卡丁赛车、电子竞技、真人CS、射箭、轮滑、教育培训、儿童乐园等项目。实施体育公园功能改造提档升级工程,融入科技元素、运动元素、户外元素、休闲元素和网红元素等先进理念,不断丰富服务功能、引流功能、孵化功能,做大做强“全国体育旅游精品目的地”招牌,将体育公园打造成东北地区名副其实的示范区、打卡地;全力备战2022年省运会,实施体育中心取暖、空调、灯光改造工程,更新全民健身广场健身设施,建设室内足球、排球训练馆,弥补功能不足的短板。 (三)切实加强社会体育组织建设,提高全民健身社会化水平。加强体育总会建设,探索体育社会组织“五脱钩”要求下体育协会“脱钩不脱管”组织建设模式,实现覆盖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体育协会组织网络。加大体育协会组织监督力度,有效带动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有效促进竞技体育水平提升,有效推动体育文化繁荣昌盛。协会要力争达到“五有标准”,成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积极承办各项全民健身活动和赛事。加强健身站点建设,逐步加大投入,完善健身站点服务功能。安排专项体彩公益金用于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管理和服务,提高上岗率,积极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者服务活动。 (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日趋完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9〕40号)文件和吉林省有关建设体育强省有关要求,制定我市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市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和督导制度。广泛深入开展乒乓球、足球教学进校园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和比赛,储备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参加吉林省第十九届运动会并取得优异成绩,扩大向外输送人才数量。加强体育场馆服务、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健身休闲、体育培训与教育等体育产业领域发展,将我市打造成全省的区域文体中心,打造成为东北地区赛事名城。 (五)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体育。建立健全少数民族体育协会,注重培养少数民族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和高水平体育人才。积极挖掘、推广和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健身项目,努力推进少数民族体育发展。完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培训与示范基地功能。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全民健身活动。将梅河口市朝鲜族民俗节体育赛事活动打造成我市少数民族特色品牌赛事。 (六)重视发展老年人体育。加强各级老年体协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以市老年活动中心为骨干,社区(村)老年活动设施为依托,社会文体活动中心为补充的老年文体活动设施网络,逐步实现每个社区(村)有一个体育健身指导站(点)、一名社会体育指导员、一支体育健身团队、一项体育特色项目。以小型分散、因地制宜组织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为原则。每年定期开展适合老年人的单项比赛或健身表演等活动。 (七)大力推进残疾人体育。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全民健身服务志愿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提高残疾人的身体素质和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重视农村残疾人体育工作,引导农村残疾人因地制宜参加体育健身活动。落实国家“助残健身工程”,为残疾人健身提供便捷服务。定期举办我市残疾人全民健身活动。 (八)推动职工体育广泛深入开展。切实加强职工体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职工体育协会、职工体育俱乐部、体育健身团队等体育组织。配备必要的专(兼)职体育干部。加大对职工体育骨干的培训力度。坚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间操制度,定期举办乒乓球、排球、羽毛球等多种形式的职工体育竞赛活动。 (九)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促进全民健身与体育运动项目的深度结合。按照《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达标活动,建立证书证章激励制度,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经常、持久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不断提高体质健康水平和体育运动水平。依托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不断提高科学健身指导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站)功能,积极开展体质测定和运动能力评估,不断提高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水平。 (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监督指导。体育行政部门重点抓好顶层设计,负责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逐步转变职能,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将部分具体工作交由协会或体育社会组织承办,放管结合,充分调动社会体育群团组织的积极性。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全民健身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实施保障 (一)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立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实施的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我市全民健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责任,落实任务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和《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留归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70%的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全民健身经费随经济增长而逐步增加。 (二)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按国家政策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对民营资本投入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采取政府与之签订协议的方式,使其在政策和资金方面和公共体育场馆享有同等扶持政策。形成各级政府主导、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积极兴办、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加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力度。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特别要大力加强冰雪场地设施建设,为我省建设冰雪项目强省奠定基础。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保证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满足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全民健身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鼓励并支持乡镇(街)加大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灯光球场、村级体育设施、田径场、足球场、老年人门球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等设施建设,拓展全民健身设施服务功能。 (四)提高各类体育设施的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免费开放。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免费开放。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学校体育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公众开放,对已经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政府将为其办理有关责任保险并给予经费补贴。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更新,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使用效率。 (五)加强全民健身信息、标准、统计等保障工作。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打造智慧体育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全民健身基础数据统计体系,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拓宽基层体育健身服务渠道,定期向人民群众提供科学健身知识、方法和手段,提供可供群众参与选择的体育健身场所、体育活动组织、体育活动内容等信息。初步建成适合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的基础信息数据库群及数据综合管理与交换平台,使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大幅提升。 (六)实施全民健身智慧化发展,催生全民健身新业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信息技术,促进体育场馆活动预订、赛事信息发布、科学健身指导、经营服务统计等整合应用,推进智慧健身路径、智慧健身步道、智慧体育公园等智慧化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平台与城乡社区、商圈、工业园区的智慧健身中心、智慧健身馆、智慧健身客厅等区域智慧健身站点,实现资源整合、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加强分析应用。 (七)加强组织领导。本计划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文旅局会同有关部门、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组织实施,市文旅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工作。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全民健身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保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措施。 (八)加强绩效评估。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进行全民健身大数据统计,对《吉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和本级《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和评估情况报本级政府。各乡镇(街)、各单位要把全民健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全民健身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为全民健身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梅政办发〔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创建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0日 梅河口市创建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市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市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的通知》(民函〔2021〕68号)要求和指导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打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示范地区为驱动,以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构建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为重点,并形成具有我市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将坚持党的领导贯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过程。示范创建地区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绩效评价,着力完善政策制度和保障措施,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部门沟通协作,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二)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把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作为示范创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出发完善相关制度、谋划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机制创新。统筹协调多种资源,注重创新制度设计,用心打造示范模式,着力健全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需要的工作机制,努力创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 (四)坚持强化基层能力。强化落实政府及部门职责,通过购买社会服务、设立公益岗位、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招募使用志愿者、加强培训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推动和加强基层工作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工作能力。 三、创建条件 以《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创建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为工作目标,民政部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达到申报条件的县(市、区、旗)可以申报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首次示范创建拟命名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不超过150个。 四、实施步骤 (一)本级自评。制定示范市创建方案,由市未成年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牵头单位,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对照《考核细则》指导标准,逐一认领部门责任,对照落实,并于2022年2月底前完成。 (二)省级评价。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省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创建效果进行量化考核,并将评价结果以及相关材料报送民政部。首次省级评价于2022年3月底前完成。 (三)评估核实。民政部牵头,会同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考省级评价意见,通过书面调阅材料、组织评估工作组或采取交叉评估、第三方独立评估等形式,按照一定比例对创建县(市、区、旗)进行抽查评估核实。首次评估核实于2022年4月底前完成。 (四)公示命名。根据评估核实情况,组织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及专家进行评审,提出示范地区建议名单,经征求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确定示范地区候选名单,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县(市、区、旗)予以确认。首次命名于2022年5月底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示范创建作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重点,做好动员部署。协同相关部门明确细化职责分工和具体任务,着力突破重点难点、改善薄弱环节,使示范创建真正成为全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动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抓手。 (二)强化保障措施。要通过制度创新、政策倾斜、措施加力、服务拓展等方式,强化政策创新和制度供给。要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设立公益岗位、设立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站、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渠道,采取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指导和流程标准、加强培训等方式,强化工作能力建设。 (三)注重工作实效。要将解决未成年人的实际问题、促进其健康成长的实际需要作为示范创建的重心和落脚点。要坚持深耕细作,不搞花架子,不打绣花拳,实实在在提升未成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附件: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创建考核细则 附件 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创建考核细则 (满分100分) 项目 内容 工作标准 分值 责任单位 组织领导 组织协调 县级党委或政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工作绩效评价内容。 2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市发改局 建立由县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1 市未保办 县级党委或政府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研究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点个案,形成相关制度措施等。 2 市未保办 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书记县长话未保”活动、撰写理论文章、宣讲未成年人保护政策等情况。 2 市未保办 县级党委或政府有关部门职能作用发挥明显,工作合力有效形成。 1 市未保办 各成员单位 县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权益督查专员,负责牵头对本地区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恶性案件、重大事件进行跟踪指导、挂牌督办、限时整改。 2 市未保办、市公安局 市检察院、市法院 各乡镇(街道) 县级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组织有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用发挥明显。 1 市总工会 市残联 市关工委 乡镇(街道)建立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点个案,并形成会议纪要。 2 各乡镇(街道) 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平安建设考核重要内容,并落实落细文明创建中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要求。 1 市委宣传部 市委政法委 工作机制 发现报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教育、司法等有关部门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建立及时受理、处置工作程序。 2 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市教育局、市司法局 各成员单位 个案会商 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明确个案会商启动情形,多部门、多专业参与途径及职责,个案会商流程及效力等。 2 市未保办 各乡镇(街道) 各成员单位 从业查询 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入职查询制度,明确查询程序及相应责任,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有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对现有工作人员,开展一次查询之后定期查询。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收到查询结果30个工作日内与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解除工作关系。 2 市未保办、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各成员单位 保护热线 明确机构或人员负责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热线转介个案的咨询、处置等工作,并做好热线宣传。 2 市未保办 信息管理 建立动态监测机制,按季度做好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录入、审核势头、动态更新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教育、司法、卫健、残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实现未成年人有关信息通报共享。 2 市未保办、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市司法局、市卫健局 市残联、市妇联等单位 家庭保护 监护指导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及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对当事人进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家庭教育指导。 1 市民政局 市法院 利用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等现有资源,加强社区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宣传培训、家庭教育指导等活动,倡导无烟家庭建设,并做好活动记录。 2 各乡镇人民政府 监护支持 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开展家庭照护支持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1 市卫健局 各乡镇(街道) 面向残疾和大病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上门探访、政策宣传落实、特殊教育和康复指导、精神慰藉服务。 1 市卫健局、市医保局 市残联、市教育局 各乡镇(街道) 监护监督 建立监护困境未成年人风险评估等级指示和分级干预措施,明确不同风险等级家访频率,并做好家访情况记录。 2 市未保办 各乡镇(街道) 各成员单位 学校保护 安全保障 建立学校保护工作评估制度,评估结果纳入学校管理水平和校长考评考核范围。建立完善幼儿园、学校安全、未成年人实习实训风险防控体系和依法处置机制。 1 市教育局 权益维护 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以及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其他不法侵害的强制报告机制。建立对学生实施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2 市教育局、市委政法委 市公安局、市检察院 市法院、市司法局等单位 通过建立学校社会工作站、设立社会工作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每个学校配备或指定一名住校社工、每所中小学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1 市教育局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际行为准则。 1 市教育局 推进禁烟学校建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卷烟、电子烟等产品销售网点。 1 市教育局 培训机构 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1 市教育局 社会保护 社会参与 动员和支持青少年事务社工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相关社会组织、依托专业力量开展未成年人法制宣传、心理健康服务和自护教育。 1 团市委、市妇联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市司法局 宣传引导 利用各类报刊广播宣传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公益广告;与当地交通枢纽、文化广场、地方性标志性建筑、景点等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定期宣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通过视频、海报、公益宣传片等多种方式,加强未成年人精神素养培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 市委宣传部 市融媒体中心 各成员单位 公共场所 完善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务场所等重点领域的盲道、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通道等设施建设、将无障碍建设相关法规、规划、标准的要求落实到公共设施建设全程管理体系和评价指标中。 1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源集团 定期维护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在显著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禁止吸烟标志。 1 市教育局 市文旅局 各成员单位 落实未成年人入住旅馆(宾馆、酒店)的核查与报告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未成年人入住相关规定。 1 市公安局 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 1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交通局、市城源集团 市旅游服务中心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相关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地服务。 1 市委宣传部 市民政局 市文旅局 市教育局 市发改局 网络保护 预防网络沉迷 未成年学生进校后手机交由学校统一保管,学校明确统一的保管场所、方式、责任人,提供必要的保管装置。 1 市教育局 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网吧专项检查,整治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行为。 1 市公安局 市文旅局 学校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和干预学生过度使用网络。 2 市教育局 网络投诉举报 网络产品、网络游戏和服务管理规范有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内容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和应对机制,明确投诉、举报类别、方式以及受理、处理程序,责任主体等。 2 市委宣传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击网络欺凌 严厉打击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猥亵或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1 市委宣传部 市公安局 市文旅局 政府保护 生活保障 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动态增长机制。 2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教育保障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 1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旗有承担特殊教育职能的学校。招收5名以上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设备和专业人员。 1 市教育局 市残联 医疗保障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扩大到十周岁以上,放宽对救助对象户籍、家庭经济条件等方面的限制。 1 市残联 儿童福利机构依托现有资源,面向社区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服务和指导支持。 1 市民政局 市卫健局 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基础上,面向残疾儿童扩大补贴范围和标准。 1 市民政局 市残联 监护落实 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职责,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为其父母及受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支持。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开展有效的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完善政策制度,明确工作流程。有效开展监护评估工作。 3 市民政局 各乡镇(街道) 司法保护 办案专门化 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处理涉未成年人事务,配备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用的办案场所和设施,并实行单独考核管理,建立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范围和标准。 2 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特殊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加强与人民检察院协作,办理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案件时与人民检察院加强沟通会商。 1 市公安局 市检察院 公安机关会同人民检察院、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推进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询问、生物样本提取、身体检查、心理疏导等于一体的“一站式”取证、救助机制建设、询问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全覆盖,切实提高一次询问的比例,减少二次伤害。 1 市公安局、市检察院 团市委、市妇联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以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推行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司法救助、诉讼教育等制度。 1 市公安局 市检察院 市法院 司法监督 人民检察院督促、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代为提起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案件的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候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1 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各成员单位 法治宣传教育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特点和实际,根据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 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社会支持 支持青少年事务社工机构、相关社会组织参与设计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工作。 1 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团市委、市妇联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等相关单位 保障措施 经费安排 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专门资金用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支持、监护监督、监护落实等服务。 2 市未保办 市财政局 统筹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等多种渠道,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做好城乡社区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场所建设及关爱保护服务、乡镇(街道)及城乡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培训等经费保障。 2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各乡镇(街道) 统筹资源对村(社区)儿童主任交通、通讯等工作支出提供支持。 2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将未成年人关爱服务纳入县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 市财政局 机构设施建设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职能有效发挥。 2 市民政局 各乡镇(街道)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要求,乡镇(街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作用有效发挥。 2 市民政局 各乡镇(街道) 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并在售票窗口明确标示。 1 市文旅局、市交通局 相关窗口单位 90%以上城乡社区建立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场所,每周开放应不少于5天,节假日至少开放1天,每次开放不少于3个小时。 1 各乡镇(街道) 通过财政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办公场所等扶持措施,支持引导至少两家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专业服务。 2 市未保办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队伍建设 人员配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担任儿童督导员,负责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 1 各乡镇(街道) 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等方式在乡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配备至少1名青少年事务社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服务。 2 各乡镇(街道) 每个村(社区)至少设立1名儿童主任,未成年人数量较多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增配力量。优先由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会或(社区)妇联主席担任,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及相关服务场所管理,配合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调动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联动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2 各乡镇(街道) 明确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的岗位要求、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津补贴制度,鼓励其考取社会工作职业资格。 2 市民政局 各乡镇(街道) 根据所服务的未成年人数量,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方式,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适当比例配备社会工作者,并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纳入专业技术系列管理范围。各村(社区)培育发展一支未成年人保护志愿服务队伍。 2 市民政局 各乡镇(街道) 能力提升 儿童主任和儿童督导员在新任职3个月内接受入职培训,并每年至少轮训1次,每次轮训,儿童社会工作相关课程不少于50%,培训资料保存完好。 2 市民政局 各乡镇(街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司法等部门及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安排强制报告,责任人员在入职3个月内接受强制报告制度相关培训,并每年至少轮训1次。 2 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市教育局、市卫健局 市司法局等相关单位 负面工作清单项 因履职不力导致发生性侵害、虐待、儿童拐卖等涉及未成年人的重大案件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市未保办、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等相关单位 因履职不力,对未依法落实未成年人监护责任失察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市未保办 各乡镇(街道) 各成员单位 存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困境儿童保障资金、保障政策没有落实到位或违法违规发放资金、享受政策的。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各乡镇(街道) 因履职不力,导致未成年人未办理户籍登记的。 市公安局 存在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的。 市教育局 因履职不力,导致发生未成年人实习实训安全事故或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市教育局、市卫健局 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 存在对上级交办事项拒不处置或处置不当的。 市未保办 县级民政部门未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 市民政局
梅政办函〔20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市政府决定成立梅河口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牟大鹏 市长 副组长:孙士岩 副市长 王礼军 副市长 成 员:刘 伟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王陈雷 市商务局局长 刘本成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王亚军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左鹏勇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曹建军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 郭永胜 市水利局局长 祝洪伟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韩文儒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永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刘 杰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邢昌玉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 玲 市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各乡镇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产业园的规划、创建方案的编制,申报创建的组织协调,产业园创建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刘伟兼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2日
梅政办函〔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抓好政府信息管理、摸清政府信息底数,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功能和作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发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发布年报的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是《条例》确立的法定制度安排,是全面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加强政府信息管理、展现政府施政过程及结果的重要方式。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凡符合“行政性、外部性、独立性”三要素要求的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据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国办公开办函〔2019〕51号),党的工作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均应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编制发布年报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要求,报告由六个部分组成,包括: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报告格式见附件)。 在报告的引言帽段中注明报告的起草依据、报告构成部分、报告所采用数据的起始及截止时间、报告起草单位的办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内容。 (一)总体情况。这部分要对本机关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综述,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监督保障(含《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主要报告《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定公开内容中,适宜以数据形式呈现且具备统计汇总价值的内容,包括第二十条(一)、(五)、(六)、(八)共四项。其中,第(五)项的行政许可数量、第(六)项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经依法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数量。各项数据截止时点为报告年度的12月31日。 (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主要报告申请人的类别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最终处理结果。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21年格式模板对本年度办理结果中的第六项“其他处理信息内容”进行了一定程度细化,各单位在填报时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逐一填写对应数据。另外,凡有跨年度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单位,在填报上一年度结转到本年度办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据时,即填写模板中“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时,需要仔细核对是否有结转跨年度办理的情况,避免遗漏,确保相关数据有效衔接。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主要报告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处理结果情况。这部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这一部分所查找的问题要实事求是,明确具体,改进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避免笼统模糊、泛泛而谈,杜绝出现应付了事的现象,特别是以往发现的问题如果再次出现,应当分析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和时限。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主要报告本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中要求通过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比如,落实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工有关要求,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纳入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此外,各行政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要在此处进行专门报告。 三、编制发布年报的方式及时间 按照《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实行逐级把关、汇总制度。 请各单位于2022年1月20日前将拟对外公布的年度报告电子版发送到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公开科工作邮箱(mhkfelix@163.com),纸质版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22年1月20日前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公开科备案审核(市政府321室)。 同时,各单位要于2022年1月25日前,将审核确定后的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布。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各单位可自行通过部门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注意事项 (一)填写模板中统计数据时,要求有关数据统计条目下只能填写数字,不能填写文字内容,没有或未发生的数据,一律填“0”,不能空白。填写的统计数不漏项、不串项,注意表格中各行、各列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确保横向各行、纵向各列数据逻辑关系正确,保证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二)市财政局、市政数局、市司法局在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同时,需要为梅河口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提供如下基础数据和材料:市财政局统计2021年度全市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金额。市政数局统计2021年度全市范围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项目的排重数,提供围绕营商环境推进全市政务信息公开情况;以权责清单为依托,推进权力配置信息公开情况;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监管情况(以当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为准)。市司法局统计年度市政府制发和废止的规章件数;年度市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数、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数;截至2021年12月31日前历史上制发过的所有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件总数和以市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总数。 以上单位请于2022年1月25日前,将上述统计数据和材料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公开科。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提前准备、认真部署,要充分考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专业性,配强工作力量,确保工作质量。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找准政府信息管理员的角色定位,协调推动本机关各内设机构加强政府信息管理的基础工作,确保数据统得出、报得准、可核查。对出现年报不按时发布、发布内容不准确不全面或者内容雷同、敷衍塞责等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联系人:孙超、初小东,联系电话:0435—4213368。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模板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0日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模板 (宋体加粗小二号字) 引言帽段 一、总体情况(宋体加粗小四号字) (文字表述宋体小四号字)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 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 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 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 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况,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容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文字表述)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文字表述,其他有关文件中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及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况在此处报告)
梅政办函〔2022〕4号 市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建立梅河口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市政府同意建立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的梅河口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相关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梅河口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7日 附件 梅河口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更好地研究解决维护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建立梅河口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宏观指导。 (二)研究并推进实施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职责。 (四)协调解决全市反不正当竞争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不正当竞争热点问题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加强各部门在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 (六)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 (七)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生健康局、人民银行梅河口支行、市融媒体中心、通化银保监分局梅河口监管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化(梅河口)检查分局等1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有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 (二)在联席会议召开会议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或其他委托的同志主持,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地方和专家参加。 (四)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召集人审核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一)市市场监管局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工作需要适时增补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有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反不正当竞争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汇总工作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梅河口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王亚军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召集人:刘 涛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许亚春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张 鹤 市互联网信息中心主任 任殿臣 市教育局机关党委书记 金 鑫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王恩新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晓东 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云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杨春庆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冯敏贵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张丽萍 人民银行梅河口支行副行长 魏 刚 市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高海东 小杨乡副乡长 张 然 通化银保监分局梅河口监管组三级主任科员 李成威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化(梅河口)检查分局二级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