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23〕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完善地价管理体系,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发挥政府的指导调控作用,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梅河口市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准地价是指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政府纯收益,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轮更新包括基准地价、纯收益、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土地年租金,土地还原率按6%折算确定。 二、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范围参照梅河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确定。包括梅河口市城区、开发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等。 三、基准地价内涵及应用 (一)用地类型。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基准地价的用地类型是指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大类。 1. 商业服务业用地(09)包含商业用地(0901)、商务金融用地(0902)、娱乐用地(0903)和其他商业服务用地(0904); 2. 居住用地(07)包含城镇住宅用地(0701)、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 3. 工矿用地(10)包含工业用地(1001)、采矿用地(1002); 4. 仓储用地(11)包含物流仓储用地(1101)、储备库用地(1102); 5. 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用地(08)包含机关团体用地(0801)、科研用地(0802)、文化用地(0803)、教育用地(0804)、体育用地(0805)、医疗卫生用地(0806)、社会福利用地(0807)。 (二)土地开发程度。城区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六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热力)和宗地内场地平整;乡镇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为宗地外“四通”(通路、通上水、通电、通讯)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三)容积率。城区商业服务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平均容积率为2.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2,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0;乡镇设定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为1.5,居住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0,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平均容积率为0.7。 (四)估价基准日:2023年1月1日。 (五)土地使用年期。商业服务业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 梅河口市城区采用分类定级划分土地级别,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均划分4个级别。 各建制镇划分为三等。一等乡镇为山城镇、海龙镇、红梅镇,各类型用地均划分2个级别。二等乡镇为曙光镇、黑山头镇、李炉乡、湾龙镇,各类型用地均划分1个级别。其余乡镇为三等,各类型用地均划分1个级别。 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以土地级别图为准。宗地跨级别的,以高级别为该宗地级别。 定级区域以外,中心城区城镇边界以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城区相应土地用途四级地执行。其他定级区域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相应土地用途末级地执行。 单建地下空间,按规划建筑性质确定土地用途;结建地下空间参照地上主体建筑物性质确定土地用途。地下各层以在地面的垂直投影面积为用地面积,地下空间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宗地所在级别土地纯收益的一定比例确定。商业服务业用地地下一层为地上对应用地类型土地纯收益的20%,地下二层为12%,地下三层为5%。居住用地地下一层为地上对应用地类型土地纯收益的25%,地下二层为17%,地下三层为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下一层为地上对应用地类型土地纯收益的25%,地下二层为17%,地下三层为8%。 交通运输用地、特殊用地、其他土地等参照工矿用地确定土地价格。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参照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价格,参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纯收益占基准地价比例9%确定纯收益。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梅河口市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梅政发〔2016〕21号)、《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继续使用现行城镇基准地价的批复》(梅政函〔2021〕170号)、《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梅河口市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梅政发〔2022〕1号)同时废止。 五、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梅河口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梅河口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2.梅河口市城区纯收益表 3.梅河口市城区年租金表 4.梅河口市城区地下空间基准地价表 5.梅河口市城区工矿和仓储用地最低限价表 6.梅河口市乡镇工矿和仓储用地最低限价表 7.梅河口市一等乡镇基准地价表 8.梅河口市一等乡镇纯收益表 9.梅河口市一等乡镇年租金表 10.梅河口市一等乡镇地下空间基准地价表 11.梅河口市二等三等乡镇基准地价、纯收益、年租金表 12.梅河口市二等三等乡镇地下空间基准地价表 政策解读:《梅河口市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政策解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4日
梅政办规〔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共享(电动)单车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24年12月14日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5日 梅河口市共享(电动)单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共享(电动)单车健康有序发展,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吉政令第278号)、《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梅河口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梅河口市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共享(电动)单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投放目的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的交通工具(以下简称“共享单车”)。 第四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梅河口市共享单车管控总原则为“规范、有序、公平、便民”,共享单车投入量根据梅河口市民众需求合理管控,原则为满足需求即可。 积极倡导人力脚蹬类型共享单车,电动共享单车速度不得超过15km/h。 第二章 准入及退出机制 第五条 共享单车市场实行准入联合备案机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政数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对拟进入的运营企业进行联合会审,通过准入的运营企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管理。 第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在本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根据城市发展整体规划及管理部门发布的监测报告合理投放共享单车,及时合理调整投放规模、数量和区域。 第七条 运营企业如未按本规定投放、运营、维护、管理共享单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严重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取消其在本辖区的运营资格。 第八条 运营企业终止在本市共享单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30日向相关部门进行书面备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妥善处理退还用户押金、预付等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车辆停放规范管理制度,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建立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应急保障预案等。 第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对使用者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租用收费必须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并在租用电动自行车的应用程序中向消费者进行收费公示,明确收费规则。 (二)通过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押金和预付金的经营企业,应在本地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专用账户,专用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运营企业投放的运营车辆必须购买车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四)共享单车经营企业应当承担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投放的运营车辆须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规范悬挂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投入运营并在道路行驶。上路行驶的共享单车必须手续齐全,无号牌车辆不能投入使用。 (五)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严禁在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停放、充电,通过技术创新等手段加强对使用者的监督管理,将停车位置及范围精准化,加大对共享单车巡逻管控力度,不得乱停在路面阻碍道路交通通行,特别对政府、学校、商业中心(维港城、移动步行街)等重点道路,必须在每天上午8时前落实巡查,及时清理乱停乱放共享车辆;督促使用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协助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不得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单车服务,严格落实“一盔一带”工作,不得将无安全头盔的共享单车投放至路面给群众使用,并保证扫码过后车辆自动播放佩戴头盔相关提示语。 (六)按照“谁经营、谁管理、谁盈利、谁负责”原则,设置服务监督机构、服务监督电话,组建专业运行维护队伍,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处理及老旧车辆更新的反应速度,做好清洁维护,对车身张贴违法小广告、牛皮癣等问题及时进行清除。坚持一人一车,不得出现载人、拉货等行为,优化共享单车座位,座椅面积只能限一人骑行,防止多人骑行现象发生。安排专人巡查,及时制止未成年人骑行、不佩戴安全头盔骑行、逆行、闯红灯等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实时准确掌握区域内车辆停放状况,做好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发生所属车辆出现大量堆积情况时,运营企业应在发现或接到相关信息后20分钟内清运完毕。 未能按时清运完毕的,市公安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代为应急拖移处置,拖移处置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梅河口市共享(电动)单车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梅政办规〔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2025—2027年出租汽车无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25年1月2日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日 梅河口市2025—2027年出租汽车无偿许可实施办法 为促进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和谐稳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文明服务水平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和《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出租汽车无偿许可实施方案的通知》(梅政发〔2015〕1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许可原则 坚持“依法准入、无偿许可、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循市场需求规律,创新出租汽车管理模式,全面提升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文明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和城市发展需要。 二、许可规模和期限 (一)许可规模。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前景,结合我市出租汽车市场实际情况,将新能源车辆给予延续许可至2027年,对传统油(气)出租车辆进行重新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重新办理运营许可。 (二)许可期限。本次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期限为3年,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三、许可条件 在用出租汽车运营者的从业资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且车辆标准符合交警、交通运输部门的机动车要求和运营车辆“六统一”规定(即:车身颜色、计价器、出租汽车标识、LED顶灯、车内实时监控装置和服务监督卡)。 四、运营管理 (一)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车”的总要求,综合考虑我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调整运力规模,实现市场化调节的终极目标,推动监管重心向安全保障和服务水平提升转变,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 (二)鼓励现有个体经营者创新经营方式,自发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服务型公司,推行标准化管理模式,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付费。 (三)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吉林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吉交规〔2023〕7号),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驾驶员予以考核,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和退出机制。对私自买卖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的,按照《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五、组织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出租汽车无偿许可相关政策,强化出租车司机素质和文明水平提升。各相关部门也要认真组织相关责任人学习实施办法,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自觉性。在宣传培训的基础上,各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本轮出租汽车无偿许可的各项工作,并加强日常监管,维护行业和谐稳定、高质量发展。 政策解读:《梅河口市2025-2027年出租汽车无偿许可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梅政发〔202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办发〔2024〕22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4〕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经市政府2024年11月5日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科学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差异化管控。 坚持底线思维,系统保护、精准管控、统筹协调的原则,衔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针对全市的生态环境结构、功能、质量等区域特征,在大气、水、土壤、生态等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的基础上,共划定21个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环境管控单元内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差异化管理。 优先保护单元。优先保护单元12个,面积占比32.00%。主要包括吉林鸡冠山国家森林公园、吉林磨盘湖国家湿地公园、吉林梅河口帽沟省级湿地公园、梅河口市海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赵家街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柳河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梅河口市黑土地保护区及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区和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敏感区。优先保护单元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或者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开发建设。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规范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外各类生态功能重要和生态敏感脆弱区域、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和黑土地保护区,按照保护对象不同属性和功能要求,限制大规模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8个,面积占比32.20%。主要包括吉林梅河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河口市城镇开发边界、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水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梅河香炉碗子金矿重点矿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环境风险高的区域及生态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重点管控单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水环境重点管控区和土壤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应当按照管控对象不同属性和功能分类实施重点管控。 一般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1个,面积占比35.80%,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一般管控单元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二)细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精准管理。 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风险管控防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四个维度,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进一步细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从聚焦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角度出发,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系统集成生态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优化布局方案、管控污染物排放、防控环境风险、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等要求。使优先保护单元能够实现生态系统保护和功能维护,重点管控单元能够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使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得到进一步加强,其他区域要保持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 二、实施应用 (一)提高综合决策支撑力度。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为政府提供科学决策支撑,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涉及区域开发建设活动、产业布局优化调整、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等政策制定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引导传统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布局,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助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二)加强规划衔接应用。在涉及区域开发建设活动、产业布局优化调整、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等政策制定时,在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分析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符合性。鼓励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现有成果,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基础,支撑规划编制工作,切实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三)规范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在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市建设、重大项目选址时,应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作为重要依据,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协调联动机制,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降低环境风险、推动绿色发展。 (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关部门要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作为产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和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划、方案要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充分衔接,不断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硬约束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好支撑。 (五)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有关部门要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作为改善环境质量、实施生态修复、防控环境风险的重要依据,严格依法依规推进实施,加快治理区域水、大气、土壤环境污染。组织开展优先保护单元的生态保护修复活动,进一步增强生态服务功能。加强重点管控单元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三、健全管理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切实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的主体责任,负责全市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落地和监督管理,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确保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统筹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的组织协调、管理应用和宣传工作。各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工作,并积极参与评估和宣传工作。 (二)加强信息共享。依托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管理信息平台,将信息平台作为数据管理、成果调整、实施应用、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的基础支撑,坚持数字赋能,对成果落图固化并动态管理。 (三)加强执法监管。市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作为监督开发建设行为和生产活动的重要依据,将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区域,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执行情况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 (四)加强动态更新。在国家与地方发展战略、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组织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内容进行科学论证并调整,调整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后,由市政府批准实施。 附件:1.梅河口市环境管控单元划定结果 2.梅河口市环境管控单元图 3.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准入要求 4.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政策解读:《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图解版)
梅河口东北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市政府2024年11月26日决定: 免去邱绵博的梅河口东北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6日
吉林省新梅城精酿啤酒有限公司: 市政府2024年11月26日决定: 免去李昊璋的吉林省新梅城精酿啤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你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6日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成区现状及发展规划,市政府决定对2020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 东至黑大公路G202,南至西环路,西至绕城环路(西环路-北环西路-北环东路),北至梅河东大街(北环东路-梅河东大街-黑大公路G202)的闭环区域。 二、禁燃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等要求,依据《高污染燃料目录》相关规定,我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Ⅲ类(严格)燃料组合,具体为: (一)煤炭及其制品(含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禁燃区内,除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外,禁止使用生物质燃料。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组织实施和监管 (一)市政数局、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严把审批关,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推进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二)市住建局要科学调整城市供热规划,发展集中供热。 (三)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热电厂、集中供热以及其他在禁燃区内现存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监管,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严格监管禁燃区内现存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鼓励、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加快淘汰高污染燃料。对违反本区划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五、其他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7月29日发布的《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的通告》同时废止。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4日 政策解读:《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备案审查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监督工作,按照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的通知》(吉司办发〔2024〕47号)要求,市政府对2024年9月30日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目录予以公布。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 2.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梅河口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系列支持政策》已经市政府2024年8月30日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6日 政策解读:《梅河口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系列支持政策》解读 梅河口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行业 平稳健康发展系列支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变化,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吉政办发〔2024〕1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2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支持政策: 一、发放购房贷款贴息。对使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每年按贷款金额给予1%财政贴息(最高贴息10000元/年),贴息期为3年。(责任部门:财政局;配合部门:房产服务中心) 二、发放购房消费券。对全款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每套发放20000元购房消费券。(责任部门:财政局;配合部门:房产服务中心) 三、农民进城购房。对进城农民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0元。购房补贴和贷款贴息或购房消费券可同时享受。(责任部门:财政局;配合部门:房产服务中心) 四、家电优惠。启动家电以旧换新活动,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者,可尽享家电优惠,一级能效以上家电补贴20%,二级能效家电补贴15%,单台家电补贴资金2000元封顶。(责任部门:商务局) 五、支持住房换购。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具体退税政策按照《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实施。(责任部门:税务局;配合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六、下调贷款利率。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首套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年利率按2.35%执行,5年以上按2.85%执行;支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凡在域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缴存满一年并且没有欠缴的缴存人,符合贷款条件的,在本市购房可就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通化市分行、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梅河口管理部、银行业金融机构) 七、降低信贷门槛。对于贷款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25%。(责任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通化市分行、银行业金融机构) 八、用足用活住房公积金政策。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第二套商品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即可申请第二次贷款,贷款利率以房屋套数为准;采取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限等措施,支持二孩、三孩等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单个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40万元,夫妻共同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责任部门: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梅河口管理部)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9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若遇政策发生变化,按照最新政策调整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梅河口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2024年8月30日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市场隐患,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取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预售给买受人,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首付款、购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细则所称开发企业,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细则所称买受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其下属单位梅河口市房产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对全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工作进行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金融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监管银行),并在监管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六条 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扣划监管额度内的资金。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 第七条 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此协议中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违约责任等内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通过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及监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项目预售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监管银行以及监管账户。 第八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告知买受人将其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相关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并凭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为买受人换领购房票据;买受人通过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预售资金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的,开发企业依据pos机签单为买受人换领购房票据;买受人应当核对存款账户与其监管账户是否一致;涉及买受人贷款的,买受人应当委托贷款机构将发放的贷款直接发放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贷款银行和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监管账户为贷款发放的唯一账户。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相应的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监管账户外私自截留、收存购房款。 第十条 监管账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初始监管额度为预售备案总金额的30%,预售备案总金额以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证时报备的房屋备案价格和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面积的乘积核定。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由开发企业按照工程建设节点分期申请使用并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监管额度按下列方式调整:(一)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的,提交其相关证明材料,监管额度调整为预售备案总金额的15%;(二)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的,提交其相关证明材料,监管额度调整为预售备案总金额的9%;(三)达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交其相关证明材料,监管额度调整为预售备案总金额的3%;(四)预售商品房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予以全额返还商品房预售监管剩余资金和利息。 第十二条 监管账户累计进账金额未达到资金监管额度时,开发企业不得向监管机构申请使用监管资金。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可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初始监管额度,重新设定工程进度节点及各节点的监管额度。 第十四条 商品房项目存在多个监管账户的,当项目存在停工、逾期交房风险时,监管机构依开发企业申请,可统筹使用其他监管账户内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保障项目竣工交付。 第十五条 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开发企业用款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的实地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拨付通知书并通过信息系统通知监管银行,对不符合条件的,向开发企业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监管机构同意拨付的,监管银行应依据管理机构同意拨付的通知书,在三个工作日内拨付核准使用的监管资金。 第十六条 监管账户累计进账金额未达到资金监管额度时,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已履行相关资金监管手续的,开发企业可向监管机构申请从监管资金中退回相应购房款,经监管机构审核后,撤销该户网签备案,监管银行解除对该房款的监管。监管账户累计进账金额超过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时,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经监管机构审核后,撤销该户网签备案,开发企业结算退款。 第十七条 监管银行应保证监管账户内资金的安全,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保证预售资金存入、支出等信息、数据的即时传递。并严格执行预售资金监管三方协议相关要求,配合监管机构提供监管账户内预售资金的出入账信息和对预售资金存入及支出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管银行如发现商品房预售资金未进入监管账户或其他影响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事宜,应及时告知监管机构。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人负责制。 第十八条 监管银行接到人民法院等对监管账户的查封、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监管机构。人民法院冻结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允许开发企业使用银行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开发企业可申请使用银行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银行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账户内资金不得低于监管额度的70%。保函期限应当至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止。 第二十条 开发企业办理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可向监管机构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由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业务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本细则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其监管账户的; 2.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3.未按本细则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4.提供虚假材料的; 5.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三方协议行为的。 (二)监管银行有下列行为的,管理机构暂停或者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通报金融管理部门。 1.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其监管账户的; 2.未经监管机构同意,擅自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3.擅自截留、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4.未将买受人按揭贷款发放至其监管账户的; 5.其他违反本细则及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行为。 (三)监管部门、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细则,开发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梅河口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梅房字〔2019〕18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梅河口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件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