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2 23
一、制定方案依据目的
编制《梅河口市全面推行林长制造林绿化补助方案》,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决策的总体部署,是落实生态强省建设的实际行动。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林草行业助推绿色经济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21]5号)文件精神,实现市第九次党代会、第十届一次人代会提出的绿美梅河大地工作目标,推进《梅河口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落实,调动社会各界造林绿化工作积极性,鼓励先进,激励后进。
二、方案中的补助对象
本方案主要针对当年新清收的还林地、采伐迹地及其它无立木林地造林和村屯绿化美化实施补助。
(一)当年组织开展人工造林和村屯绿化的乡镇(街)、国有林场。
(二)当年实施人工造林面积超过3000亩的民营企业给予管护补助。
三、补助类别及额度
(一)造林补助。主要对乡镇(街)、国有林场组织造林发生的苗木费用进行补助。标准如下:
栽植树高1m以上的红松大苗每亩补助500元,栽植地径2.0 cm以上的其它果树(木本)每亩补助300元,其它树种不予补助。
(二)村屯绿化补助。完成村屯绿化新建和完善提高任务并通过省级验收的,每完成1个新建任务补助2万元,每完成1个完善提高任务补助0.5万元。
(三)管护补助。对当年实施造林管护3000亩以上的民营企业进行补助,主要用于补植、割灌除草、浇水、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人工管护费等,每亩补助200元。
四、造林合格标准。
(一)红松大苗:当年验收成活率达到70%,第二年达到85%,第三年保存率达到90%为合格。
(二)其它果树(木本)。当年验收成活率达到85%,第二年达到85%,第三年保存率达到90%为合格
五、造林绿化检查
春季造林结束后,由乡镇(街)和国有林场将相关造林设计和村屯绿化完成情况上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由市财政局、市政府督查室、审计局、市纪委监委和林业局组成联合验收组,开展造林绿化检查验收工作,验收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兑付补助资金的依据。
六、资金兑付比例
(一)造林补助资金。造林达到合格标准的,按照当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40%比例进行发放。造林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予兑付。
(二)村屯绿化补助资金,当年完成的一次性兑付。
(三)管护补助资金,根据验收完成的造林管护面积一次性兑付。
附件: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全面推行林长制造林绿化补助方案的通知
- 2021.11 17
《梅河口市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梅政办明电〔2021〕2 号)已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吉林期间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扎实推进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20〕162号文件精神,为扎实推进我市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二、重要意义
《实施方案》的制定出台,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对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贯穿始终,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对切实增强开展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干部、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工作的积极性;二是有利于加强各市直机关和乡镇的配合,促进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三是有利于落实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厘清各部门的分工,杜绝在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怠慢消极现象。
三、主要内容
(一)排查整治范围
按照《梅河口市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的责任单位,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房屋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整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排查整治。全面摸清房屋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基本情况,遵循住宅“一栋一档”经营场所“一户一档”原则,逐一建档造册,建立住房档案,并对排查结果实行信息化台账管理,建立房屋安全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清单。
(二)重点整治任务
重点加大以下五类建筑风险隐患的排查力度,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1、原有建筑物改建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商场、养老院、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2、建设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及其他因素产生主体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
3、拆改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房屋。
4、改扩建房屋。
5、以往排查存在风险隐患的C级、D级危房,是否存在隐患加剧、未搬离整治、违规住用情况。
(三)加强房屋鉴定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组织房屋安全鉴定并将鉴定结果通知属地政府,由乡镇(街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立即设置危险房屋警示标志,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周边居民危房信息。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四)、加快风险隐患整改治理
实施房屋风险隐患整治清单化管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督促建筑物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加快推进隐患治理,逐一标明隐患治理责任人,确保责任清晰、措施落地、闭环管理、整改到位。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以“严细实”的作风和对隐患问题“零容忍”的态度,敢抓敢管敢于动真碰硬,坚持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做到排查整治、执法查处、督促查办贯穿工作全过程。
2、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于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排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商场、养老院、幼儿园、医院等建筑以及非职能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迅速移交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并跟踪了解隐患治理进展。在专项整治中,对违法建筑且存在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对人员聚集场所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责令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采取加固措施,不能保证安全的,不得进行营业活动;涉及违规开发、违规设计、违规施工、违规验收等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明确房屋安全各方主体责任
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建筑物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落实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对参建各方的履约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施工单位应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依法履行相应责任。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加强物业管理区域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建、拆改主体结构、影响消防安全等行为,不听劝阻的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七)、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要坚持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原则,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找准症结,拿出破解难题的实招、硬招;对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认真加以总结,上升为制度规范,形成长效机制。
附件: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7日
- 2021.11 05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吉林省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吉政办发〔2021〕22号)和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商务厅吉林省供销合作社、吉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交联发〔2021〕22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建设,全面提升百姓出行条件,推动乡村振兴,构建人民满意的道路客运出行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出行需求。11月4日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梅河口市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确定的发展目标
城乡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持续提高,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显著改善,基本建成安全、可靠、经济、高效、衔接顺畅、服务优质的道路客运服务体系,形成公交化运营为主、定制客运为辅、班车客运为补充的多元化服务方式;推进经营机制改革,实现由承包经营向公司化经营转变;推进经营模式改革,实现经营主体由“多小散弱”向集约化转变;推进车辆结构改革,实现由传统燃油车向绿色低碳车型转变;推动“交通运输+旅游”,实现区域文化旅游产业提质升级,助力客运站转型升级为集客运站服务、旅游服务、物流服务、商业服务等多元经营的平台,建立健全农村客运财政保障机制。
三、《方案》提出的重点任务
(一)加快优质客运服务供给
1.推进经营机制公司化。全市客运班线经营权逐步公司化经营。企业客运班线承包经营的,必须收回承包经营权,实行公车公营;个体客运班线向公司化经营转变,为所有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农村客运区域化经营等创造条件,提升公司化经营水平。
2.推动运营服务多样化。到2025年末许可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率达到80%以上,新投入车辆80%以上为新能源车辆。采取“公交+定制+班线”的运营模式,即以公交化运营为主、定制客运为辅、客运班车为补充的多元化运输服务方式。
3.优化公交客运网络。大力发展镇村公交、区域公交、预约响应等运营组织模式,持续优化公交线网布局,加强市、乡、村之间的联系,畅通农村交通运输微循环,解决农村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对干线公交不能覆盖的区域因地制宜发展区域公交,延伸干线公交服务的辐射范围,提高公交覆盖率。积极设置公交化改造首末站点,合理利用现有城市公交站点资源,为公交化改造车辆、定制客运车辆停靠提供便利条件。
4.优化客运车辆结构。现有客运车辆可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将大型客车更换为机动灵活的小型客车,投放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车,通过加密运营班次、循环发车等手段提升运输效益;“全域公交”改造后运营的车辆应使用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车辆。进一步优化道路客运行业能源消费结构,促进道路客运可持续发展。
5. 大力推广定制客运服务。开通梅河口至通化城际公交,淘汰原有柴油客运班车,新投入纯电动绿色环保公交车辆。实现梅河口、通化两地同时双向对发车,发车间隔30分钟以内,可根据客流情况调整发车时间。从2021年开始,陆续开通梅河口-通化、长春、沈阳、吉林、公主岭、双阳、长白、辽源等线路的定制客运。按照每年到期班线数量10%的比例开展定制客运,使我市区域内客运班线全部公交化改造后定制客运服务比例达到80%。
6.完善联程联运服务结构。推进客运总站与民航机场衔接,开展城市候机楼服务,为旅客提供航班信息咨询、购票、行李托运、换登机牌等服务;与高铁站开展“高铁无轨站”服务,将客运站打造成为具有购票、取票、候车功能的站点,客运总站要加强与城市公交、出租车等的无缝衔接,为城市公共交通设立“绿色通道”等服务设施,加强出行信息咨询、提供无障碍出行、行李托运、专用候乘等便民利民服务。
(二)合理布局公交场站建设
1.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更新。2025年底前,公交车辆全部更新为新能源公交车,新增公交车必须全部为新能源,同时安装智能动态监控装置。
2.大力推进公交场站及充电配套设施建设。 依托现有资源持续推进和提升充电配套设施日常管理及维护水平。启动梅河口市公交综合场站二期工程建设,满足公交化改造后公交车辆的充电和停放要求。
3.合理设置客运站点。根据百姓需求在大型市场、产业园区、学校聚集区、旅游风景区等客源密集区域合理设置停靠站点,积极为公交化改造后的线路设置首末站点,合理利用现有城市公交站点资源,为公交化改造车辆、定制客运车辆停靠提供便利条件。
(三)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
1.加快推动客货邮融合发展。依托我市建制村100%通客车的运输网络资源,以客运线路和车辆为载体,推动快件物流企业与客运企业融合发展,重点扶持山城、海龙、红梅、新合、牛心顶等乡镇客运站,对于我市的大米、果仁、冷面、啤酒等特色产品提供代收、代邮等服务,拓展客运站物流服务功能,完善物流仓储设施,优化物流网络布局。逐步实现“客货邮同站”。
2.拓展旅游服务功能。支持汽车客运总站按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1381-2015)标准,对客运总站实施升级改造,使之具备城市旅游集散功能,发挥全域旅游试点城市优势,重点开发销售旅游产品,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等信息;同时与五奎山、鸡冠山、海龙湖等旅游景区合作代售门票,提供直达旅游景区的旅游包车、“景区直通车”等服务。
3.打造多元化经营商业综合体。客运总站在保持基本服务功能前提下,通过压缩站内办公空间,依托系统优势资源做商业广告,经营日用商店、京东家电和商业银行自助服务。同时充分挖掘自身商业价值,开展快餐、网络信息、公共停车场、中转换乘及汽车检测、维修、清洗、美容、租赁等业务,以站促商、以商养站、运游融合、站商融合,将客运站打造成为多元经营发展的商业综合体。
(四)落实“放管服”改革
1.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客运企业加强管理,提升企业综合实力,优化服务,积极引导企业进行转型升级,协调相关部门对企业运营予以扶持。客运企业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为百姓出行提供优质服务。
2.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提供更加完善的政策引导和服务保障,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新模式,优化内部办事流程和环节,减少重复性工作,压缩办理时间,实现全程网办。
(五)全面提升道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能力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客运企业严格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发〔2018〕55号)要求,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6号),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关键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夯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基础。公交化改造车辆和定制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安保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落实好扫码测温登记等工作。
2.创新行业监管模式。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要求,所有“两客一危”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及公路营运的城市公交车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将利用油补退坡资金予以扶持,对公交化改造车辆、定制客运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规范驾驶员文明驾驶、安全驾驶,同时为乘客提供查询、投诉等服务。
3.建立健全退出机制。严格落实《吉林省道路运输监管信用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公告2018年第7号)和《吉林省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办法(试行)》(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通告2020年第4号),推进“信易行”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促进行业守法经营和诚信服务,实行企业诚信等级与招投标挂钩,支持服务好、依法经营的企业不断扩大规模和业务范围,使服务差、违法违规的企业依法受到惩戒,直至退出。
(六)提升运输服务水平
1.便利老年人日常交通出行。继续加大力度增加免费线路,采取有效措施便利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保留现金购票、纸质票据和凭证,完善交通“一卡通”出行服务功能,完善老年人服务功能。客运站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咨询、指引等便利化服务和帮助。
2.加快智慧客运体系建设。树立“出行即服务”理念,将利用油补退坡资金予以扶持,建设交通智能指挥中心,对全市公交车、定制客运车辆、客运班车等多种运输方式统一组织和调度,积极向社会提供车辆定位、线路跟踪、到站预测等出行信息,建立道路通行状况与客运站的信息联动机制,实现人力、运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动态优化和配置。
3、加快推广电子客票。要加快电子客票售票终端、实名检票终端、移动服务终端等智能设备的应用与普及,积极为乘客提供移动终端购票、刷身份证检票等无接触式服务,持续改善乘客出行体验,更好地满足乘客快速化、便捷化的出行需求。
四、落实《方案》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为成员单位的梅河口市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抽调专人积极开展工作,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信息沟通,注重配合协调,集中力量,及时解决影响改革中的问题,确保圆满完成改革工作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解决推进实施全域公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办公室不刻公章,发文时由交通运输局代章。
(二)强化经营服务质量考核。市交通运输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公交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加强对客运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车辆技术和驾驶员管理,其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与政府补贴挂钩。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投诉机制,及时处理、反馈乘客的投诉建议,提升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安全、舒适、文明的出行环境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和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的舆论作用,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维护行业稳定,为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信访维稳工作。由市政府组织信访、交通、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成立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对客运班线整合工作中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做出决策。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研判客运班线整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备评估。
附件: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1.10 22
2021年10月,梅河口市绿化委会办公室编制了《梅河口市第三个“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为《规划》
一、《规划》编制的依据
根据“吉林省第三个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2021-2030年)”任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二、制定《规划》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决策部署,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二是开展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区建设,维护区域生态安全的需要。
梅河口市是我国东北森林带和我省长白山森林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是吉林省城镇较为密集和工农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区域生态地位重要,生态基础脆弱,全市森林覆盖率仅为30.1%,国土绿化任务重。全市围绕省委、省政府赋予的建设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区、打造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新定位,将绿美梅河大地、提高森林覆盖率作为工作重点,在市委八届八次全会上,提出“十四五”期间植树造林100平方公里、15万亩的目标任务,计划通过5年时间,提高森林覆盖率10个百分点,达到40%,全面加强生态保护,提升森林质量,厚植生态底色,拓展生态空间,提高生态承载力,维护区域生态安全。
三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需求,加快推进绿色发展的需要。
三、编制《规划》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视察吉林讲话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紧紧围绕第三个十年绿美吉林行动,以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为着力点,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求为导向,以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为主线,以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为抓手,扩充资源总量、提升生态质量、增加绿色效益,为城乡居民提供良好的人居生态环境和生态产品,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资源支撑和生态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保护优先,推进系统治理。
二是坚持规划引领,实施顶层谋划。以2020年全市森林资源一张图为依据,通过合理布局绿化空间,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主体生态安全战略格局,坚持补短板、强弱项,兼顾保护与发展、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扩量与提质的关系,推进综合施策,努力形成新的保护和修复格局。
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树种。尊重规律、科学规划,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坚持高质量发展标准,兼顾生态、社会、经济、景观等多重效应,增加优质生态产品供给,提供优美生态环境,建设结构合理、功能齐全、持续高效的林业生态保护修复体系。
四是坚持绿色惠民,促进农民增收。立足我市不同区域自然地理特征、资源环境条件、森林植被分布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统筹考虑生态合理性和经济可行性,调整和优化树种结构、林分结构、产业结构,积极培育珍贵树种和优良乡土树种,大力发展红松果林和其它经济林产业,推进绿色惠民。
五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建管机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深化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改革,释放政策红利,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多元化投入和建管模式,逐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推动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长效机制。
(三)规划目标
根据《吉林省第三个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2021-2030年)》,结合我市区域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把国土绿化工作作为一项艰巨性、长期性、系统性工程,落实落细总体目标和年度任务,精准谋划和推进。
总体目标:实施“长白山森林植被恢复工程”,完成人工造林15万亩,补植补造5.5万亩,更新造林1.29万亩,封山育林26.18万亩,确保森林总量扩充;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完成森林抚育2.72万亩,退化林修复0.19万亩;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完成磨盘湖湿地植被恢复2.001万亩;实施“城乡绿化美化工程”,新增城市绿地面积1.14万亩,改善提升绿地面积0.47万亩,新增绿化村屯118个、面积1687亩,改善提升绿化村屯212个、面积3024亩。力争到2030年,在全市建成布局均衡、屏障有力、网络完备、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稳定高效、环境优美的国土绿化生态体系。
1、近期目标(2021-2025年)
全市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态脆弱短板基本补齐,生态系统稳定性显著增强,人居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提升,初步打造形成“绿满山川、林廊环绕、城乡盈绿、天蓝水清”的优美生态景观。具体目标是:
——完成人工造林15万亩以上,森林抚育1.75万亩,退化林修复0.1万亩,森林面积达到113.16万亩,森林蓄积量达到402.3万立方米。
——完成磨盘湖野生动植物生境恢复1.0005万亩,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47%。
——城市新增和改善提升绿化面积0.51万亩,新增和改善提升绿化村屯227个。
2、远期目标(2026—2030年)
森林质量持续提高,生态功能显著提升,森林、湿地生态功能得到恢复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持续加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局面全面形成。具体目标是:
——完成森林抚育0.975万亩,退化林修复0.09万亩,
——完成磨盘湖野生动植物生境恢复1.0005万亩,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50%。
——城市新增和改善提升绿化面积1.11万亩,新增和改善提升绿化村屯103个。
四、重点工程项目
(一)长白山森林植被恢复工程
一是对全市林地清收还林地块、无立木林地、宜林地和25度以上坡耕地等,采取人工造林方式,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大力营造以红松大苗、榛子和其它果树为主的果材兼用林;对近三年人工造林不合格地块采取补植补造方式,提高造林成林率;对符合皆伐条件的成过熟林,采取皆伐后更新造林方式,加快森林更新步伐;对郁闭度小于0.5的低质、低效有林地实施封山育林,适当补植珍贵树种,充分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提高林分质量。选用良种壮苗,积极采用红松大苗、榛子和其它果树大苗等珍贵树种和乡土树种进行高质量造林,营造针叶与阔叶混交林,提高造林质量。
二是规划建设任务47.97万亩,其中:人工造林15万亩,补植补造5.5万亩,更新造林1.29万亩,封山育林26.18万亩。2021-2025年,安排人工造林15万亩,补植补造5.5万亩,更新造林1.29万亩,封山育林15.71万亩;2026-2030年,安排封山育林10.47万亩。
(二)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
1、森林抚育工程
一是对郁闭度过大的中幼龄林,采取透光伐、生态疏伐、生长伐等抚育措施;对遭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灾害危害的林分,采用卫生伐抚育措施;对郁闭度低、目的树种幼苗幼树少及林中空地的林分,采取补植抚育措施;对影响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生长的幼龄林,采取割灌、除草抚育措施;对培育红松果材兼用林及妨碍目标树种生长的用材林,采取修枝抚育措施。调整树种组成和林分密度,优化林分结构,改善林木生长环境,促进珍贵树种生长,培育异龄复层混交林,精准提升森林质量。
二是规划抚育任务2.72万亩,其中:2021-2025年,安排1.75万亩;2026-2030年,安排0.97万亩。
2、退化林修复建设工程
一是对因环境变化、造林和经营不当、遭受自然灾害、林业有生物危害等因素影响,林分提前或加速进入生理衰退阶段,出现林木枯死、濒死、生长不良等现象,稳定性降低,生态防护功能退化甚至丧失,难以通过自然能力更新恢复的退化林采取修复措施。补植珍贵树种,调整林分结构,优化树种组成,培育混交林,提升森林质量,增加木材储备,提高红松果林的种子产量,提高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功能,惠农富农,恢复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
二是退化林修复规划任务0.19万亩,其中:2021-2025年,安排0.1万亩;2026-2030年,安排0.09万亩。
(三)湿地保护修复工程
一是实施湿地分级管理,我市的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
二是全面落实湿地管护责任,严格保护自然湿地,禁止破坏湿地资源违法行为,预报湿地有害生物及自然灾害的发生,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实现自然湿地管护全覆盖。
三是对磨盘湖湿地公园内湿地植被退化的区域在实施微地形整治的基础上,开展湿地植被恢复,提升湿地生态系统功能,保护珍稀濒危鸟类重要的栖息地,恢复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稳定。
四是湿地保护修复规划任务2.001万亩,其中:2021-2025年,安排1.0005万亩;2026-2030年,安排1.0005万亩。
(四)城乡绿化美化工程
1、城市绿化美化工程
一是重点开展街道绿化、广场绿化、庭院绿化,增加城市绿地面积,使城市应绿尽绿,不断改善城市生态面貌,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家园;积极新建各类公园和加强现有各类公园绿地建设,提高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推进绿色惠民;加强现有绿地改善提升建设,提升城市绿地质量。
二是城乡绿美规划任务1.62万亩,其中:新增绿化1.15万亩,改善提升绿化0.47万亩。2021-2025年,新增绿化0.32万亩,改善提升绿化0.19万亩;2026-2030年,新增绿化0.83万亩,改善提升绿化0.28万亩。
2、乡村绿化美化工程
一是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村旁绿化、宅旁绿化、路旁绿化、水旁绿化及庭院绿化等村屯绿化美化,建设路河沿线风景林、村中空地休憩林、村庄周围护村林、宅旁庭院果树林等。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林和彩叶林,建设一批森林乡村,提升乡村宜居水平,努力创建国家森林乡村。
二是乡村规划绿化村屯330个,绿化任务0.47万亩,其中:新增绿化村屯118个,新增绿化0.17万亩,改善提升绿化村屯212个,改善提升绿化0.3万亩。2021-2025年,新增绿化村屯97个,新增绿化0.15万亩,改善提升绿化村屯130个,改善提升绿化0.25万亩;2026-2030年,新增绿化村屯21个,新增绿化0.014万亩,改善提升绿化村屯82个,改善提升绿化0.057万亩。
附件: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第三个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
- 2021.10 21
一、制定背景
物业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加快构建党建引领、条块联动、多方协调、群众参与、制度保障的物业管理新格局,省委城乡基层治理工作将物业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推动全省物业行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根据省委城乡基层治理工作会议部署,切实执行全省物业治理专项工作三年计划,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单位代草拟了《梅河口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经公开征求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下发。
二、主要内容
《梅河口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共五部分内容,一是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加强基层治理的决策部署,紧扣物业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巩固和提高文明城创建和老旧小区改造成果,坚持党建引领、市场运作;协同联动、齐抓共管;政策扶持、持续发展。有效解决居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小区管理问题。二是工作目标。力争2021年11月底前基本消除无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打造不低于1个“红心物业”示范项目;同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对改造后达到验收条件且群众基础好的老旧小区,力争2023年年底前专业化服务不低于70%。三是责任单位及职责分工。全市17个部门及5个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主要工作职责是按照各自部门职能分工,构建起物业治理体系,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物业管理服务问题,落实好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研究提出本部门工作任务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四是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共分前期准备、全面启动和巩固提升三个阶段,到202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方案中提出的工作目标。五是工作措施和要求。工作方案重点围绕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强化调度,加强监督;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附件: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1.09 28
一、出台背景
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2021年2月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2021年2月5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局、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吉林省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防止耕地“非粮化”摸底排查阶段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好侵占或变相侵占耕地、从事“非农化”“非粮化”建设等问题,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做好我县清理排查阶段各项工作,出台了《发梅河口市坚决制止耕地 “非农化”行为防止耕地“非粮化” 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重大意义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关系14亿人的吃饭的大事,必须守住耕地红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重要批示指示和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准确把握政策举措,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耕地保护的新要求上来,切实增强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防止耕地“非粮化”,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稳定粮食生产,严防死守耕地红线和国家粮食安全生命线,坚决扛起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
三、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
(三)《吉林省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1〕6号)
(四)《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防止耕地“非粮化”摸底排查阶段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自然资办发〔2021〕31号)
(五)《发梅河口市坚决制止耕地 “非农化”行为防止耕地“非粮化” 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梅政办明电〔2021〕6 号)
四、主要内容
(一)工作任务。
1.、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1)排查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情况。
(2)排查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人造景观情况。
(3)排查工商资本流转耕地不种粮情况。
(4)排查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种植苗木草皮等情况。
2、令行禁止,遏制新增。
新出现的各类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要加大整治力度,凡涉及改变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农业用途、种粮用途的,要严格审批监管,强化管控引导,坚决杜绝出现新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
3、分类处置,化解存量。
对排查出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存量问题,科学制定处置政策,分类提出处置标准和整改期限,切实做到依法依规、稳妥审慎。
4、完善政策,健全机制。
守住耕地红线、稳定粮食生产,围绕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从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审批监管、强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审查、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支持粮食生产、开展耕地种粮情况监测评价、完善绿化造林和绿色通道建设等方面入手,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稳妥有序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常态化、制度化。
(二)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2021年3月底前)。出台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2、全面排查(2021年6月底前)。以部门为单位,对照四方面工作任务,依据实施方案开展摸底排查,建立问题台账。
3、处置整改(2022年6月底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分类稳妥处置意见,2021年7月底前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各乡镇(街)按照处置意 见制定整改方案,稳妥有序推进整改落实,2022 年 6月底前完成集中整改任务,并将整改情况报省政府
4、完善机制(2022年12月底前)。各乡镇、各部门在排查整改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制定相关政策,建立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坚决完成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
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工作小组。
2、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市政府负总责、各乡镇(街)抓
落实的工作机制,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抓好所辖区域工作统筹和监督检查,对排查成果真实性负责,并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街)要强化担当,务实工作,切实负起排查和处置的主体责任。
3、严格监督检查。各乡镇(街)将此项工作纳入耕地保
护责任目标考核。
4、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通过多种渠道和多种形
式加强此项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坚守耕地红线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推动形成严格保护耕地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良好氛围。
附件: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和抢栽抢种抢注行为严格管控及制止“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通告
- 2021.09 08
2021年3月10日,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梅河口市“十年绿美梅河大地”工程 2021 年林地清收还林工作实施方案》 (梅政办函〔2021〕5 号,以下简称为《方案》)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的有关要求,为突出抓好 2021 年林地清收还林工作,促进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提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方案。
二、制定《方案》的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贯彻全省第二个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总结表彰暨第三个十年绿美吉林行动启动大会和市委八届八次会议精神,以实施“绿化梅河大地”工程为抓手,扩充资源总量、提升生态质量、增加绿色效益,为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区提供强大的资源支撑和生态保障。
三、制定《方案》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落实责任机制,强化行政推动,通过舆论宣传、机制创新、政策引导、表彰奖励等措施调动全民、全社会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
(二)统筹规划,循序渐进。要本着“应收尽收、应还尽还”的原则,充分考虑乡村发展变化实际,分步有序推进林地清收还林。
(三)因地制宜,科学治理。要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根据不同的立地条件,宜乔则乔、宜灌则灌,积极培育红松等珍贵树种,推进绿色富市和绿色惠民。
(四)造管并举、务求实效。全面加强造林质量和事后监管,推动造林绿化由规模速度型向数量质量效益并进型转变,做到造一片、活一片、成林一片。
四、《方案》的主要工作要求
(一)人工造林
1.林地清收范围
一是2019 年度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内现状为被耕种的林地(包括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过程中,错误确权为耕地的林地,参场和鹿场被侵占的林地)。
二是废弃的石场、砂坑和其他被侵占蚕食的林地、宜林地以及 25 度以上坡耕地、生态脆弱地区不稳定耕地等土地。
三是未办理征占审批的高压输电线路下的被侵占林地。
2.林地清收要求
以 2019 年度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为基础,依据全市森林资源档案、林相图、卫片(航片)以及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的土地台账、承包合同等相关资料,结合现地调查,核实认定,摸清底数,有序清理收回。要通过开展拆迁复绿、矿山修复等办法,扩大造林绿化面积。
3. 林种树种要求
要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科学选择造林林种和树种。大力提倡栽植红松,积极采用红松大苗造林,缩短红松果林的培育周期,形成规模、做大产业,全力打造“世界松子之都”。营造用材林和防护林的,造林苗木质量要达到国家Ⅰ级、Ⅱ级标准。严格执行造林技术规程要求的最低初植密度。采取“林苗一体化”大密度造林的,在保留最低株数标准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采挖,但必须均匀合理保留树木。营造红松大苗的,应选择苗龄 10—15 年,树高 1—2 米左右带土球的苗木进行移栽,株行距为 4×4 米或 5×5 米。高压输电线路下的被侵占林地以栽植高度有限的小乔木或灌木树种为宜。营造以红松为主的针叶林的同时,也要营造一定比例的阔叶林形成针阔混交林,可采取块状或行混等方式,避免大面积单一树种的人工林带来的弊病。营造经济林的,不得栽种五味子、葡萄等藤本经济植物。为防止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等疫情传播,我市各地严禁从辽宁省及其他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疫区采购和调运苗木。
4. 林下经济要求
积极鼓励发展林下经济,形成林业特色产 业。造林后 3—5 年内,在留出植树行情况下、可以进行林豆、林药、林菜等形式的间种,但不得间种玉米、向日葵等高稞作物。作物间种不应影响苗木正常生长,不得使用对林木生长有害的农药。要积极引进社会资本,采用“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等模式,大力发展林业产业。
(二)造林补植
为全面巩固还林成果,各乡镇(街)、国有林场要对近年来林地清收还林、采伐迹地更新等造林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回头看”工作,查清造林不合格面积、失败面积和复耕面积,当年造林成活率达不到85%,三年保存率达不到80%的地块应及时组织人力补植,达不到41%和复耕的造林地进行重新造林。
五、时间安排(略)
六、《方案》中政策机制
(一)加强林地清收还林权属管理。
各乡镇(街)和市林业局、农业农村局要组织村民委员会、 国有林场、参场、鹿场等单位全面梳理本地森林资源对外承包、合作、流转等情况。要按照“谁造谁有”和“谁还林、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签订还林合同,合同条款要明确因违反规定间种高稞农作物或者连续三年达不到成活率规定标准的(不可抗拒因素除外),林权所有者(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收回林地并重新发包。对林地所有权存在争议的(国有之间、国有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以及跨行政区域等存在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由现林地使用者还林,并由林地使用者所在乡镇(街)负责管理,待争议解决后依法核发林权证。
(二)建立多元化造林投入机制。
要转变观念,挖掘潜力,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造林绿化,
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2021 年,市政府将对在还林工作中成绩
突出的先进乡镇(街)和有关单位进行专项奖励;市财政局、发改局、林业局要积极立项,向上争取国家造林专项资金;各 乡镇(街)也要逐年提高对造林绿化的资金投入。
七、《方案》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市级和部门包保、执法、督查机制,科学谋划、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扎实开展。林地清收还林任务完成情况将纳入全市农村专项绩效考核。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传统和新兴传媒,开展全方位、大力度、高频次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大力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宣传《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林地清收还林相关政策要求。
(三)依法严厉打击。依法加强林地保护,坚持行政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对拒不还林、强种、抢种、复耕、违规间种玉米等高稞作物的,要坚决铲除,严厉打击;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要依法处理;对林业涉法涉诉案件,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快立、快审、快判,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确保全市林地清收还林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十年绿美梅河大地”工程2021年林地清收还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河口市林业局
2021年9月8日
- 2021.09 06
(梅河口市林业局)
2021年9月2日,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梅河口市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实施方案》(梅政办发〔2021〕19 号)。
一、文件印发的背景
松材线虫病是全球森林生态系统中最具危险性、毁灭性的病害,被称为松树“癌症”,松树一旦感病,最快40多天即可枯死,整片松林从发病到毁灭只需3-5年时间。我国1982年首次发现松材线虫病疫情,到2021年已扩散至20个省(区、市)731个县级行政区,全国因松材线虫病损失的松树累计达数十亿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生态服务价值损失上千亿元,导致生态灾害事件频发,甚至在局部地区形成生态灾难。
2016年松材线虫病传播到辽宁省并迅猛扩散,对我省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构成巨大威胁。2021年我省通化市东昌区、汪清县相继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做出重要指示批示,对疫情防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针对疫情防控严峻形势,省森林和草原重大突发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临时指挥部办公室7月26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林生指办〔2021〕9号),对疫情防控工作责任任务进行再部署、再落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疫情防控组织领导,明确防控任务,落实防控责任,全面做好我市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本文件。
二、文件印发依据
(一)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吉政办明电〔2019〕6号)
(二)吉林省森林和草原重大突发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临时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技术方案》和《吉林省松材线虫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林生指办〔2021〕4号)
(三)吉林省森林和草原重大突发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临时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林生指办〔2021〕9号)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林生发〔2021〕58号)
三、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牟大鹏任组长,副市长王礼军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梅河口市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遵循 “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分级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更加有序有力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四、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目标
按照“精准监测、严防输入、快速处置”的疫情防控工作策略,切实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封锁扑灭,设定了疫情监测覆盖率100%、涉木企业及个人登记备案率100%、松木及其制品全面监管、新发疫情迅速处置的工作目标。
五、关于部门和单位职责
根据国家十三部委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林生发〔2021〕58号)、吉林省森林和草原重大突发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临时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林生指办〔2021〕9号)中《吉林省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清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过征求意见建议,设定了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和任务。
六、关于疫情防控具体措施
根据《吉林省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技术方案》和《吉林省松材线虫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制定了疫情普查监测、涉木企事业单位(个人)登记备案和复检告知、松木及其制品运输和使用管理、涉疫案件查处、疫情封锁扑灭等具体措施。
附件: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1.08 10
一、起草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工作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政策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村〔2021〕35号
《住建部村镇司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2021.04.19)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吉建联〔2021〕2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 吉建村〔2021〕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吉建函〔2021〕68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建办〔2020〕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建立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吉建联〔2020〕22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解决农村贫困人口住房安全突出问题方案的通知》 吉建村〔2019〕3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十三五”期间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65号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20〕6号
《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脱贫攻坚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 梅建联发〔2020〕1号
三、任务目标
《梅河口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旨在以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建立农房定期巡检制度,加强日常维护管护,对唯一住房为C级和D级危房、Ⅱ和Ⅲ彩钢房、无房户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通过进行危房改造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不住危房,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十四五”期间,在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全面接续推进乡村振兴。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保障对象及补助标准
1.保障对象。《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吉建联〔2021〕21号),明确了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2.身份认定。《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吉建联〔2021〕21号),要求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扶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县级住建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巡检过程中发现的疑似危房进行鉴定。
3.申请程序。《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吉建联〔2021〕21号),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给予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户纳入支持范围。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点的通知》(吉建办〔2020〕6号),提出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紧紧围绕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保障贫困户基本居住安全,确保农房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农户申请、村民评议、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程序,严格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继续实行县级联审联批制度。
4.补助标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吉建联〔2021〕21号),通过农民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对于已实施过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充分考虑各地危房改造需求、地震高烈度地区改造成本、房屋节能成本增加等因素。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财力状况,适当安排地方配套资金。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要根据农村房屋危险等级和可用财力等因素,区分新建、加固修缮及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经济状况等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不同方式、不同类型的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鼓励各地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点的通知》(吉建办〔2020〕6号)中,坚决杜绝因超标准建设导致农户负担过重的问题出现,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致贫返贫。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按照当地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于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农户“一卡通”。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针对不同类型危改农户,参照我市“十三五”期间历年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执行。局部危险(C级)住房和(Ⅱ级)彩钢房,依据住房安全等级鉴定的危险部位,按照《吉林省农村危房加固(修缮)技术手册》等技术措施标准进行修缮加固,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核定的工程决算,做为补助资金的支付依据,原则上每户补助资金不高于1万元。整栋危险(D级)住房和(Ⅲ级)彩钢房,必须拆除重建,补助资金不高于4万元。
(二)改造方式及标准要求
1.改造方式。《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吉建联〔2021〕21号),明确农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提出危房改造申请并组织实施。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户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筹措资金、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全过程。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点的通知》(吉建办〔2020〕6号)中,要求对贫困户现住危房要根据危险等级全部进行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异地安置,确保贫困户住房安全。C级危房全部维修加固,D级危房全部拆除重建。鼓励通过修缮加固闲置公租房、置换闲置农房、盘活农村闲置的房屋资产,用于解决贫困户的住房安全问题。鼓励建设集体产权公租房,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弱的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鼓励建设幸福大院、养老院安置,兜底解决鳏寡孤独、缺乏自理能力的老人住房安全问题。
2.住房标准及配套设施。《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吉建联〔2021〕21号),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要求,满足基本安全。在确定房屋基本安全的前提下,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目标加强农房设计,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完善农房使用功能。鼓励在改造中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在保障住房安全性的同时降低能耗和农户采暖支出,提高农房节能水平。新建农房要同步设计卫生厕所,因地制宜推动水冲式厕所入室。鼓励设计建设无障碍设施,充分考虑适老化功能需求。鼓励就地取材,利用乡土材料,推广使用绿色建材。改造后的农房主房(指客厅、卧室等主要居住空间,不含独立厨房、卫生间、仓储等辅助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要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农房建筑面积,避免因建房而返贫致贫。《关于“十三五”期间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65号),3人以上农户人均主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8平方米,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住房建筑面积50%。
3.联合审批。《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点的通知》(吉建办〔2020〕6号),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确保农房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农户申请、村民评议、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程序,严格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继续实行县级联审联批制度。对农户自愿放弃改造,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安全住房的,要履行资格审查和告知程序,并由农户出具放弃改造的承诺书和通过其它有效渠道解决安全住房的证明材料。
4.技术服务。《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点的通知》(吉建办〔2020〕6号),严格危房改造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等“五个基本”,没有基本的结构设计不得开工,未经培训的建筑工匠不得承揽农村危房改造施工。
(三)工作要求
1.档案管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点的通知》(吉建办〔2020〕6号),确保危房改造实际情况、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三统一”。危房改造一户,建档一户,信息录入一户,做到时时更新,真实准确。各地要建立完善的危房改造台账和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方式台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农户档案信息检索系统要求,完成贫困户危房改造前中后的照片、农户申请书、农户基本信息登记表、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人口户口簿复印件、危房鉴定报告、村民评议、县乡审查审批表、竣工验收报告、安全性认定报告、巡检记录、资金发放凭证、工匠培训证明、改造协议书等相关信息,以及对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保障方式和相关佐证材料及时准确地录入到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农户档案信息检索系统。做到一户一档,准确规范纸质档案,科学进行信息录入,加强电子档案管理,使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2.竣工验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吉建联〔2021〕21号),各地要加强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指导乡镇做好竣工验收,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符合安全要求。
3.资金拨付。《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点的通知》(吉建办〔2020〕6号),强化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要严格按规定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以及农村集体公租房建设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各地要充分考虑政策可持续性与财力可能,不得不顾财力限制盲目扩大对象范围,也不能摊薄对中央下达任务的补助。坚决杜绝因超标准建设导致农户负担过重的问题出现,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致贫返贫。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按照当地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于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农户“一卡通”,并将银行资金转账凭证扫描件录入到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农户档案信息检索系统。持续推进漠视群众利益等农村危房改造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对于发现的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违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日常管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建立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吉建联〔2020〕22号),建立农村贫困户等重点对象房屋安全日常管护机制、动态监测机制和住房安全预警机制,落实定期巡检制度,确定为危房的要及时标识、改造。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拥有谁维护的原则,对于已参过过危房改造的住房,房屋使用者要加强使用过程管理,产权单位或个人要对房屋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目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通过进行危房改造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十四五”期间,在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接续推进乡村振兴。
附件: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年8月5日
- 2021.08 06
现将修订后《梅河口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审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6年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梅河口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管理办法》,用以指导我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的预决算评审工作。随着经济发展,适应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有效地落实建设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梅河口市财政局对原有的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通过公众参与、各单位意见征求、专家论证、法律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流程后,梅河口市财政局于2021年9月17日将修订后《评审管理办法》上报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18日印发了《梅河口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梅政发〔2021〕18 号)。
二、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评审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条,修改和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中第二条将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工作内容修改为“财政部门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报告进行审核,以及对工程结算报告进行抽查复审”,原《办法》内容为“财政部门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报告、工程结算报告进行审核”。
第一章总则中第四条对财政投资评审金额起点进行了调整,由30万元调整到200万元。具体修改如下:
(一)预算金额小于200万元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报告、工程结算报告评审,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二)预算金额大于等于200万元的建设工程,财政部门组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报告评审。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工程结算报告评审,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了第八条“评审中心委托评审项目的评审费由评审中心支付;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评审项目的评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二章评审依据、内容和时限中增加了第十一条“工程结算复审的内容及要求”。
第三章评审程序和评审报告内容中增加了第十四条“抽查复审程序”。
第四章评审各方职责中增加了第十八条“评审机构应履行的职责”。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为新增加的章节,包括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主要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机构、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第八章附则中明确了原文件废止,评审中心已经受理的评审事项仍由评审中心完成评审工作。
附件: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梅河口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