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适用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第一税务分局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5-519809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
法定时限:20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受理。
( 2)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10.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1.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2.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3.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纳税人: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纳税人: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4.已执行其他新企业准则但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事项名称
临时开票权限办理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临时开票权限办理
适用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第一税务分局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5-519809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
法定时限:20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三条 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事项名称
申报错误更正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申报错误更正
适用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第一税务分局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5-519809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
法定时限:20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申报表作废申请单》,更正后的相关税(费)种纳税申请表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事项名称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适用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第一税务分局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5-519809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
法定时限:20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人员填写申请信息,按规定制作并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给纳税人。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用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的证明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除纳税人有特殊需求外,应按月填开。
②证明内容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需要选择税款所属时期或入(退)库日期填开和打印,但是期间必须连续,不得间断。
③在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特定期间内,纳税人既有缴税记录又有退税记录的应当同时分别填写缴税、退税情况或者按照税款所属期分税种汇总填写缴税、退税情况,但是不得只列缴税情况不列退税情况。
④证明内容填列完毕,应有结束标识(如“本页以下内容为空”或“以上情况,特此证明”)。
⑤税收完税证明用于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的证明时,对同一税款所属期的所得,按照正常申报入库、补缴税款入库、退税税款,分行显示。对自然人一年内多次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外的所得的,在完税证明中,也按月显示,且只显示取得月份的相关数据。
⑥同一纳税人同一税款属期同一税种存在有多个税款所属机关的特殊场景,按照不同的税款所属税务机关,分别打印完税证明。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过户登记确认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险单,身份证件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七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事项名称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适用对象 : 自然人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第一税务分局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5-519809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
法定时限:20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受理角色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先对纳税人进行实名认证,若实名认证存在问题,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并告知纳税人。
(2)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的,录入纳税人需开具纳税记录的开具时间范围,根据纳税记录开具规则的查询明细记录,进行是否存在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明细信息的检验。
①存在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明细信息的,可直接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清单可完整显示入库、退库、零申报、非零申报但 1 元以下免征的申报记录。
②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明细信息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并告知纳税人。
③代理人代理开具,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受托人身份证件,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身份证件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一条 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第二条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第三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第四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事项名称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适用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第一税务分局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5-519809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
法定时限:20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报告表表内容填写符合规定的,受理纳税
人申报申请并录入备案信息。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
税人需补齐补正资料的内容。
(3)纳税人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或纳税人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制作《税务事
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变更报告:1、《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变更报告:2、变更后的合同,合同备案或劳务项目报告: 5、适用情形为非居民对有关事项作出书面说明,还需提供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合同备案或劳务项目报告: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合同备案或劳务项目报告:2、项目合同,合同备案或劳务项目报告:3、适用情形为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还需提供非居民税务登记证件,合同备案或劳务项目报告:4、适用情形为非居民委托境内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还需提供税务代理委托书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五条第三款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第七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事项名称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适用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第一税务分局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5-519809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
法定时限:20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内容填写符合规定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并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齐补正资料的内容。
(3)纳税人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或纳税人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身份证件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 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印花税票。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 《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的使用管理
税务机关、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应当同时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印花税票销售人员、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时,应当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一并办理。"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事项名称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适用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第一税务分局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5-519809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受理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
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录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先打印备案表,再推送下一环节。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2、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事项名称
同期资料报告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同期资料报告
适用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第一税务分局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5-519809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
法定时限:20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财务报表内容填写符合规定的,受理纳税
人申报并录入申报信息。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
税人需补齐补正资料的内容。
(3)纳税人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或纳税人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制作《税务事
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1、主体文档,2、本地文档,3、特殊事项文档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
(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条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适用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第一税务分局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5-519809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
法定时限:20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境外企业及直接、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否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情况说明,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九条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
第十条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
(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